图片来源:微摄 经济日报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陆敏从银保监会获悉:当前城商行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高。截至今年6月末,城商行资产规模同比增长9.96%,较去年同期低1.32个百分点,较商业银行平均水平低1.02个百分点,近两年来资产规模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增长态势。 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副主任刘荣表示,在监管引导下,城商行近年逐步调低了风险偏好,经营行为趋于理性,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其中,存贷款业务占比持续提升。截至6月末,各项贷款和存款余额分别为19.2万亿元和25.9万亿元,占总资产、总负债比重分别为48.5%、70.9%,较年初分别上升1.3个、2.4个百分点。另外,高风险业务持续压降。截至一季度末,同业资产余额1.8万亿元,较年初下降1004亿元;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余额6.3万亿元,较年初下降1107亿元,均延续压降态势。 另外,近年来,受区域经济形势、市场竞争、内部治理等因素影响,城商行风险水平持续上升,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风险仍处于持续暴露过程中。截至6月末,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4478亿元,较年初增加201亿元,增幅4.7%,不良贷款率2.34%,较年初下降0.1个百分点。 据介绍,为有效应对风险,银保监会已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在防范信用风险中赢得最大主动权。一是指导城商行综合评估和预判损失风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真实准确分类,对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审慎足额计提拨备。坚决治理各种粉饰报表的行为。二是推动加大不良处置力度,要求城商行在切实加大核销力度基础上,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确保今年不良处置规模明显高于上年,将实施按月监测。三是通过改革重组集中处置不良资产。对于一些高风险城商行,在推动风险化解过程中,要求必须严格清产核资,摸清风险底数;问题股东必须买单,不仅要依法偿还占款,还要通过缩股直至股权清零等措施尽可能承担损失;同时,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积极参与,按照市场化原则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
银保监会发布的两项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政策措施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对消除商业银行不良信贷处置瓶颈、激活商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式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作用,相信有此政策措施将迎来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春天,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 近期,银保监会向相关机构下发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拟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 应当说《征求意见稿》和《实施方案》是监管层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管改革的一个新动向,这两个监管政策的出台将为打破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僵局起到有效推动作用;同时也将为商业银行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拓宽了渠道,有利于激活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或将拉开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新序幕,无论如何都是我国金融监管生活中值得浓墨重彩的一笔。 因为此次两个有关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政策措施与以往监管政策措施相比,具有两大明显的不同特点:在不良贷款处置方面放松了两个层面的限制,一是后续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受让不良贷款的区域限制会逐步放开;二是银行可以向全国性AMC和地方AMC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其中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应该说,这两个层面的放松等于是对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上极大的“简政放权”,让商业银行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道路越走越宽,同时也给不良信贷资产收购及处置部门以重大契机,既带来财富效应,也为其与银行机构互利共赢战略实现创造了有利的“法治”环境。 那么,银保监会为何此时颁布《征求意见稿》和《实施方案》?这倒是一个值得耐人寻思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亟需全社会掌握的金融大事。从当前我国经济金融生活现实看,银保监会推出两项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试点政策措施是有其深刻背景的,也可以说是金融监管应景之作。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无奈现实,让监管机构不得不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上做出实质性“让步”。众所周知,过去的二十年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黄金期”,但现在由于受到全球经济形势疲软以及我国经济转型等方面因素影响,银行躺着赚钱的日子一出不复返,盈利能力也从过去2位数降为今天的个位数,不良贷款反弹,拨备覆盖率下降,资本充足率降低,这一切都让商业银行经营陷入不利局势。尤其是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主要靠自身盈利能力来逐步消化,速度慢,跟不上不良贷款增长的幅度,如果不良贷款得不到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置,无疑将大大制约商业银行经营,还有可能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累积而加大经营风险,弄不好有诱发系统性金融风波的危险。由此,监管当局面对商业银行一边经营处于低谷、一边不良贷款反弹的尴尬格局,不得不为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拓宽渠道,降低处置门槛,放开一条“生路”,让更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到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中来,使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能够迅速“消肿”,以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卸下包袱。 其次,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出现新的变化,为适应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的现实需要,在不良信贷资产上适当放松是必要的。商业银行自上市以来,在信贷经营方向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以对公为主逐步转向到对公与对私并重的方向转化,尤其是我国政府提倡扶持民营经济、倡导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以来,无论是国有大型商业、股价制商业银行,还是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对个人贷款业务占比在逐步上升。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个人贷款增长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润增长的同时,也由于个人贷款不少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加上个人贷款在征信系统方面管理欠完善,导致了不少个人违法贷款现象的发生,商业银行个人不良贷款占商业银行全部不良贷款的比例也正呈逐步上升态势。而且,个人不良贷款处置相对商业银行银行而言,难度大,成本高,力量远远不足,如果不采取将个人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的政策措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上将会陷入心有余而不足的困局,商业银行个人不良贷款也将会越累越多,最终影响商业银行对个人贷款的信心,将会对整个民营企业及个人贷款带来不利的融资环境。为此,为打破眼下商业银行这种信贷经营僵局,不得不降低个人不良信贷资产处置门槛,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快盘活信贷资产,更好地支持中小微民营实体经济的发展。 再次,在当前疫情特殊的经济金融时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有可能处于上升通道,在不良贷款处置上未雨绸缪也是必需的。应该要看到,这场疫情对我国及全世界各国经济金融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冲击,我国虽然在处置疫情上由于政策措施得力,国内疫情得到基本控制,且政府采取的扶持实体企业的复工复产的优惠财税金融政策非常到位,目前经济呈复苏迹象,在当前世界经济受疫情影响普遍低迷态势下,中国算是风景这边独好了。然而,即便如此,我国还有大量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受到融资难、融资贵以及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不少面临关门歇业或破产的危险,有可能引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大幅反弹,会让商业银行经营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对此,监管当局发布两项政策措施,属于高瞻远瞩之举,做到未雨绸缪,让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上发挥多条腿走路的方式,在以核销为主的前提下,仍然可走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新路,无疑让商业银行能更有效、更灵活地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以便为商业银行在疫情之后能更加稳妥健康地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而且,从当前银保监会发布的两项处置不良信贷资产政策措施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其一,全面开启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新模式,打破了商业银行单独核销贷款的旧格局,开启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新局面。国有商业银行自从剥离不良资产给几大资产管理公司上市后,稍后一些不良信贷资产虽然也有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的,但往往是小数额,规模有限,且受到许多因素制约,无法大量展开。此次监管当局明确放松了处置条件要求,商业银行可大张旗鼓地与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这样不仅可以丰富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渠道,减轻不良贷款处置压力;也可以激励银行业规范、透明披露资产质量情况,有助于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对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银行不良贷款转让的机构将会带来巨大利好。 其二,这是一场新的金融盛宴,为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全面合作奠定了“法治”基础,有利于加速银行不良贷款的全面处置速度,让商业银行能够进一步轻装上阵,有效化解风险,为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以及疫情之后恢复中国经济奠定坚实基础,也为资产处置机构盈利提供极大可能。放松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条件,意味着商业银行有更多的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也意味着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有更多的合作,既可融洽与增进两者业务合作关系,也将进一步降低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门槛,降低交易成本,加快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同时,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允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将提升资产回收率,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不良信贷资产处置难度,使得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规模将迈上一个新巨量级台阶,开启一场金融盛宴,让更多的资管管理公司赚得盆满钵满。 其三,有利于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更加规模化、法制化,提高不良信贷资产处置质量,有效遏制不良信贷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化解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各种风险,为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始终运行在健康轨道上创造有利条件。因为目前对参与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银行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不是什么银行和什么机构都可参与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条件,只规定6家大型银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参与收购不良信贷资产的机构为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此外,对批量个人贷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公开招标认购方式,在价格确定上会经过科学评估,能够体现不良信贷资产“买卖”的公平竞争性,能有效堵塞违法操作漏洞比如虚假出表、虚假转让行为,把堵塞暗地利益输送和转移资产当着监管重点,将有效消除各类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可确保国有银行资产不会流失。此外,要求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团队清收、重组、不得对外转让等手段自行处置,可消除不良信贷资产处置中涉黑暴力催收等违法现象,维护银行机构声誉及整个社会金融的稳定。 总之,银保监会发布的两项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政策措施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对消除商业银行不良信贷处置瓶颈、激活商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式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作用,相信有此政策措施将迎来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春天,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拟对江苏聚科环保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0年05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7,143.52万。债务人位于常州市,该债权由常州博雷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领航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姚自力提供担保(以江苏聚科环保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置抵质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
为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微摄 为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1.《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去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共同制定本《通知》。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通知》的发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补齐市场发展短板,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五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3.《通知》重点完善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哪些方面?一是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二是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通知》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属性,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契约约束,明确债券募集等发行文件应当包含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处置机制等与投资者密切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风险的处置端口前移和违约后顺畅处置提供基础。三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四是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通知》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探索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搭建市场化处置平台,进一步丰富违约债券处置的手段和路径。五是强化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进一步强调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债券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破产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4.《通知》主要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哪些职责与义务?第一,关于债券发行人。强化发行人的契约精神,明确发行人积极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关于债券持有人。坚持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并重。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第三,关于中介机构。在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础上,推动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明确建立中介机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能力,强化担保、增信机构的履职责任。第四,关于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市场自律管理,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5.能否介绍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债券违约处置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一是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债券违约处置的司法文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推动跨市场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指导市场自律组织出台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指引,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五是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综合利用多种市场化工具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底线思维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妥推进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债券违约问题。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平等自愿原则。债券违约处置各参与主体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二、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一)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管理人),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鼓励熟悉债券市场业务、具备良好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决定更换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因怠于履行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召集、召开、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三、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三)积极履行清偿责任。发行人要主动提高债务管理水平与流动性管理水平,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及时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诉讼仲裁进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程序进展和破产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为债券持有人查询了解信息提供便利。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议案和决议以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五)积极参与债券违约处置。发行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供受托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关情况,明确回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四、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六)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参与债券违约处置。支持债券持有人积极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依法行使求偿权。(七)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发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当期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以会议、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债券持有人商议债券违约处置方案的,要确保债券持有人公平参与的权利。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出席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八)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违约处置机制。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人要发挥主动性,不断推动完善、细化债券约定条款。支持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发行人违约后的处置机制,包括债券违约事件的范围及救济机制、债券发行文件条款修改、变更或豁免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安排等事项。债券发行文件中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和债券信用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强化债券存续期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九)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债券持有人要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认真阅读债券发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进行投资决策,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十)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并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结算。鼓励具有专业资产处置经验的机构参与债券违约处置,促进市场有效出清。债券交易平台要加强违约债券相关信息的披露,防范道德风险。(十一)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参与主体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和方案。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同时做好对相关债券违约处置的信息披露,将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及结果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十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措施。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债券违约处置的登记托管服务。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协助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债券违约处置提供支持。(十三)鼓励提供多元化的债券报价或估值服务。鼓励市场机构按照真实、可靠、公允的原则,为违约债券提供多元化的报价或估值服务,不断完善违约债券价值评估方法,有效、准确、充分地反映债券内在价值,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价格发现。(十四)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信用风险管理功能,鼓励市场机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动信用衍生品流动性提升,促进信用风险合理定价。六、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强化中介机构问责(十五)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约定,就债券违约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业意见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十六)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据相关监管要求或约定,加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发行人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资产查封、股权变更等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债券违约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十七)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参与债券违约处置的机构要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墙机制,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中介机构还要履行回避义务。(十八)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能力。受评经济主体债券违约后,信用评级机构要及时评估本机构所评其他债项的信用等级,并对受评经济主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融资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信用评级机构要重视违约数据积累,不断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提升评级技术体系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用评级的前瞻性。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十九)强化担保和增信机构履职责任。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担保和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约定,及时落实增信措施,履行代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或增信责任。提供债券信用担保或增信的机构要加强自身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杜绝“担而不保”等行为。七、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二十)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对债券违约相关纠纷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压实各方责任,防范道德风险。(二十一)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重点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各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统一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二)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三)完善市场自律管理。自律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机构的自律管理,不断健全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规则体系,推动组织各方加强协商,促进债券违约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二十四)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投资者管理机制,加强市场投资者教育。扩大债券市场中长期资金来源,培育市场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形成风险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群体。(二十五)本通知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负责解释。(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 监 会2020年6月15日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破除刚兑进入常态化阶段。 7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通知》将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收益债分析师梅佳认为,《通知》着眼于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信披要求、压实中介“看门人”的法律职责、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和风险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各个主要方面,全方位对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给予约束,对建立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出现违约的历史还比较短,在这个过程中暴露出对债券违约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破除信用债违约处置难的症结,提高违约债券的处置效率是此次《通知》的一大亮点。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比如,在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方面,《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 梅佳表示,《通知》聚焦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从完善违约处置机制、加强投资人保护的角度出发,从根源上打破市场上现存的恶性循环,为提高违约处置效率奠定基础,进而提升违约债券的回收比率,降低预期损失,修复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从这个意义上讲,《通知》有助于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然比较大的背景下,提高信用债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在经济承压和疫情有所反复的宏观背景下,缓释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不过,相比央企和国企,民企信用债利差始终处于高位,叠加下半年债券到期相对集中,《通知》的出台,可为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缓释带来积极信号。”梅佳称。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近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提出10条具体举措,助力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谁来处置不良资产?四川首先明确丰富处置主体。《措施》提出,将“天府信用通”打造成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融资服务平台;争取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引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探索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特殊目的公司(SPV),以过桥基金、分级基金等形式循环使用,提高不良资产处置能力。 处置主体增多,责任也在压实。《措施》提出,四川省将加强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化解工作的考核,督促各银行机构尤其是高风险银行机构化解存量、严控新增,防止不良资产“边清边冒”;对金融机构高管和股东的金融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督促金融机构通过现金清收、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化解处置力度。 对于困难企业,四川将采取分类施策的方式,“一企一策”开展金融帮扶。对产品有前景且企业和债权金融机构有相关意愿的,利用债务重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方式开展金融帮扶;对仍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的企业,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综合运用破产和解、重整等方式进行救助;对“僵尸企业”,支持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进市场有序出清。 此外,四川还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明确相关单位不得要求银行机构承担无法律依据的缴税义务;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办理效率,吸收金融专业人才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大金融债权保护,推动银行同业间共享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执行人予以联合惩戒等。 人行成都分行发布的《四川省金融运行报告(2020)》显示,2019年末,四川不良贷款率2.1%,较当年年初下降0.2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率3.5%,较当年年初下降1.1个百分点,不良资产处置加快,金融风险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