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大改。 从本次修改来看,重点加强了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领域,针对近年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暴露出来的一些短板及时打上了“补丁”,体现了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引导商业银行稳健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思路。但个别领域稍显滞后,建议从对标国际先进经验、优化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等角度作更切合实际、更前瞻思考的修改。 加强投资者教育刻不容缓 《修改建议稿》新设了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此举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在“银行4.0”时代进一步重视并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具有积极意义。客观地看,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大的优势不在于网点数量,也不在于较好地掌握了先进金融科技,主要就在于长期以来积累了一大批优质客户,这是商业银行最宝贵的资产。因此,《修改建议稿》加强对客户权益保护的内容,不但有利于客户,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是不断增强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建议稿》缺少了对投资者教育的内容。2018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加速落地,与券商资管、信托、基金、第三方理财等其他资管行业一样,银行理财业务在打破刚兑的总体要求下,加快向净值化转型。但由于相关教育未跟上,部分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认知仍停留在刚兑时代,无法接受本金亏损甚至是市场波动引起的净值浮亏等后果,从而容易与资管机构产生纠纷;对于商业银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一旦发生兑付问题,投资者也首先是找银行索赔。今年以来,围绕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浮亏、代销产生的纠纷已多次发生。 对此,商业银行无疑要进一步做好内部风控管理,落实尽职调查,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对 “飞单”等内部违规行为的整治,确保相关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 但另一方面,在充分落实“卖者尽责”的同时,也要提升资管产品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包括政府、监管、行业协会、银行机构、司法等多方力量应当发挥“几家抬”的作用,面向投资者加强对“资管新规”等政策的教育和宣导。在A股市场发展的初期,类似“客户炒股亏损,要求投资公司赔偿”的金融纠纷事件同样屡见不鲜,但经过20年的发展,这一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有了原则性的规定;2010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体制。总的来看,现在已经很少看到因市场正常波动带来的股票亏损引发的经济纠纷。“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及“股市自负盈亏”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成为股市渐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应该具有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内容,推动银行业体系更加成熟,走向高质量发展。 对银行涉足证券业应持更积极态度 201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从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看,银行集团旗下可以拥有保险、信托、租赁、基金、理财、投资等子公司,只有证券行业还被禁入。 本次《修改建议稿》发布前,市场各方对于商业银行获得证券牌照抱有很大期望。如“两会”期间多位委员提出应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今年6月,更是传出有关方面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的消息。遗憾的是,《修改建议稿》未能迈出这关键一步。主要的担忧可能来自三方面:一是怕出风险,二是怕助长银行“脱实向虚”,三是怕银行垄断证券行业。但只要认真加以分析,就会发现这三方面的担忧其实都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金融风险隔离手段已较为充分。因为银行巨大的资金来源和负债是存款,而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把存款放于证券,将来造成损失可能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但时至今日,监管环境、市场环境、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银行投资这些子公司之后,彼此间的风险“防火墙”“隔离栏”是非常有效的,尤其是随着新兴金融科技手段的充分运用,相关风险完全是可控的。此外,银行用其极为有限的一部分资本对证券业进行投资,即使出现风险也不会直接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从银行在境外的投资银行和投资公司运行情况看,只要遵守依法合规的前提,是完全可以放心的。 其次,银行涉足直接融资业务恰恰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近年来,脱虚向实、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已成为银行业发展普遍共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监管都在大力推动商业银行加大支持民企、小微和地方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在今年疫情期间,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银行业还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向实体让利1.5万亿元。但需要指出的是,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也不是银行一家所能解决的。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直接融资占比过低、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结构性问题。许多研究都指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降低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要途径。因此,只要监管到位,银行涉足证券业务非但不会导致“脱实向虚”“资金空转”等乱象发生,反而可以助力我国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直接融资力量。通过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最后,我国银行从未垄断任何一个金融行业。从多年的实践来看,银行已涉足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领域,到今天为止也未出现垄断的情况。此外,也不是所有银行都适合参与证券业务,相信监管也会出台相关政策来限制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 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尽如人意。目前,整个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在“一参一控”政策框架下,无论是信托、保险还是证券,从规模和实力看,与银行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证券业,由于券商规模较小,所有的券商资产加在一起可能也就是一个中等银行的规模。反过来看,银行规模庞大、资本充足。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去年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中资银行包揽了前四名,前100强中近五分之一都是中资银行。同时,银行拥有丰富的资源,包括金融资源、资本资源、客户资源、网络资源等。如允许银行业投资证券业,不但有助于推动银行大量优质客户加快上市,同时银行遍布城乡的网络和营销资源也能助力证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资本,如果银行业5%的资本投入证券行业、投入直接融资领域,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将至少增加50%。这样就会使得证券公司变成一个强大的金融机构,而不是目前相对偏弱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增强其金融供给能力。
作者 | 阿惠 来源 | 新股 数据支持 | 勾股大数据 国际配售与公开发售 我是阿惠,本章节将带你全面了解国际配售与公开发售。 根据香港新股分配规则,新股分配分为国际配售和公开发售两部分,90%的新股会在国际配售直接配发,参与对象为一些专业投资者,包括大型机构投资者与资金雄厚的个人投资者。 剩余的10%为公开发售部分,面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其中部分新股将公开发售等分成5%的甲组与5%的乙组,以500万资产为划分,资产超过500万自动进入乙组。 值得注意的是,乙组门槛必定高于500万而不是正好500万以划分。当然,有的时候乙组的门槛会非常高,比如此次百胜中国,乙组门槛为945万元,门槛越高,也说明越照顾资金量大的投资者。 甲组与乙组 甲组与乙组是独立分配股票的,假设仅有100股,等分给甲组50股,乙组50股,这样可以保障即使乙组大佬资金再多,也不会抢占甲组散户的筹码。值得注意的是,乙组并非走国配渠道,一样走公开配售,机构投资者同样可以到乙组进行申购。 普通投资者如何参与乙组? 尽管参与乙组打新,申购新股的资金要求500万港币以上,但是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加杠杆也就是孖展的方式上乙组。 举个例子: 提供5 倍孖展的券商,参与乙组所需本金100万港币 提供10倍孖展的券商,参与乙组所需本金50万港币 提供20倍孖展点券商,参与乙组所需本金25万港币。 由此可见,孖展倍数越高的,所需本金则越低,同时孖展也是挑选一家券商的必要条件。 那么甲组与乙组的中签率如何,差别又表现在哪里? 甲组和乙组的中签率都是符合港股新股的配售准则的: 一样采用红鞋机制,优先散户原则,尽量优先保障人人有份,同时,申购越多分配越多,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申购的越多,分配的也越多。 举个例子: 我们以暗盘上涨100%的农夫山泉(09633.hk)为例子。 甲组申购人数707532,申购一手中签率为12%,150手稳获1手。而申购两手的中签率为7.7%,平均一手中签率是下降的,但是至少中一手的概率是增加的。 我们在看看乙组的中签率,平均下来一手中签率不到0.22%,但乙组申请人数仅为26,952人,且乙头稳中4手另外上13,224份申请中的3,392份获发额外200股股份。尽管农夫山泉乙头这档也很拥挤,但是比甲组整体的中签数要多。 综上所述,甲组中签率高,因制度和成本占便宜适合一手党,而乙组中签数多,且稳定,适合求稳中的大资金朋友。 故此,大家可以根据自有资金量灵活分配,参与甲组还是乙组。 顶头槌 顶头槌:意为最顶,不能再多,根据新股规定,认购新股股份数目,最多只有只是公开发售数目的一半(不记回拨),或是招股书中最大可认购数量,业界称之为顶头槌。 通常情况下,顶头槌会被归纳到乙组认购最多的股份人,申购金额=申购价上限*认购股数。 为什么有人要打顶头槌?实际上就是根据打新机制和大单认购新股,获得更保重的概率。 例如: 根据欧康配售结果,一共收到891张“顶头槌”的认购单,每一个客户派发12手 ,首日开盘最终以43.9元,每一张“顶头槌”认购单赚17.5万港币。0.78个亿赚17.5万。 从年化回报率看,资金锁定期5天,年化回报率为16.4%,数据相当可观。 实际上,香港市场有很多“顶头槌”爱好者,康基376槌,海吉亚254槌,沛嘉医疗444槌,理论上“顶头槌”的年化收益非常可观,但是并不是每个参与打新的投资者都有上亿资金参与。这个赛道拼的是金钱与资源的摩擦,普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的打新方式获取一定的高额年化回报。 本文由公众号新股(ID:ipopress)原创撰写,如需转载请联系客服↓↓↓
摘要 【皮海洲:新股发行应彻底市场化】就定价发行来说,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全部网上资金申购,申购最小单位为100股,投资者每个账户只能申购100股的整数倍,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者。就竞价发行来说,就是由投资者自由报价,谁报价高,谁买入股票。而这种报价是需要全额缴款的。 近期的市场,至少有两件事情是与新股发行制度有关的。 一是科创板新股上纬新材的询价。根据上纬新材的发行公告,有41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6954个配售对象符合询价条件,其中有 399 家机构管理的6903个配售对象包括报价统一为2.49元,占比超过90%。这样的询价让人感觉到很诡异,以至引起上交所的关注,并向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旦发现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有市场人士呼吁取消“市值配售”。理由是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更加市场化,发行价格已不受 23 倍市盈率的限制。很多新股的发行市盈率达到了50倍、60倍,甚至更高。在这种背景下,“市值配售”已失去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同时,在发行市盈率太高的情况下,投资者感觉到危险时,投资者市值配售中签了却不缴款,也容易导致新股发行的失败。 这是两件独立的事情,但却正好涉及到新股发行的两个环节:即网上配售与网下配售;而且,二者也都与市场化密切相关。因为就第一件事情来说,上纬新材的报价确实难言是一种市场行为,更像是一种“合谋”,询价结果很难说是市场化的选择。就“市值配售”来说,在市场化发股的情况下,市值配售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甚至有可能从保护投资者变成伤害投资者。因为在市场化发股的背景下,新股上市首日破发也是很可能出现的。所以,取消“市值配售”是可行的。 但从上纬新材的询价来看,仅仅只是取消“市值配售”显然是不够的。实际上,“网下配售”与新股询价环节都需要取消。因为网下配售的初衷是为一些大盘股的发行服务的,担心大盘股网上发行不成功,所以安排部分份额到网下供机构投资者配售。但网下配售到后来发展成为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发行方式,即便是中小盘股发行,也要拿出一部分的份额到网下供机构投资者配售;而且,在注册制下,网下配售的份额甚至还超过了网上发行的额度,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新股询价根本就不是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有人愿意高价购买,为什么要将这些报高价的剔除呢?同时,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也根本就没有定价能力,他们参与询价无非是为了拿到网下配售的份额罢了。看看一些新股的超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发行,就知道这些参与询价的机构的报价有多么荒唐了。上纬新材的询价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正因如此,在注册制背景下的新股发行,可以将市场化的脚步迈得大一些,即取消“市值配售”,也取消“网下询价”与“网下配售”环节,将新股发行份额全部网上发行。而网上发行可以实行两种定价方式:一种是定价发行,一种是竞价发行。两种定价方式,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就定价发行来说,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全部网上资金申购,申购最小单位为100股,投资者每个账户只能申购100股的整数倍,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者。就竞价发行来说,就是由投资者自由报价,谁报价高,谁买入股票。而这种报价是需要全额缴款的。为满足股票上市条件,发行人可对投资者申报股票的上限作出规定。买入股票按报价的高低顺序,从高到低买入,直到发行份额全部卖完为止。在同一价位,有多个投资者申报时,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中小投资者之间则以时间先后排序。发行股份售完时的最低价格,确实为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募资金额按发行价计算,竞价超出的款项,全部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未来赔偿投资者使用。与此对应的是,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办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如此一来,盲目报价的投资者就会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了。而这种竞价发行体现了每一个投资者自身的意志,这才是真正的市场化发行。
作者 | 黄湘源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对于提高股东意识的问题却只字未提。而这不仅不能使股东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应有的张扬,也不可能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合乎理想的切实提高。 要对股东意识缺位引起关注 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内外兼修的系统工程,其中维护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则是上市公司安身立命的根本。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然,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谓股东意识,即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出资人不仅要有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重视对其自身所应拥有的股东权利的维护,同时也不能没有对其他投资者、出资人以及所有股东负责的思想观念。股东意识的问题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似乎难以把握,却是不能或缺的基本宗旨。股东意识的到位与否,对上市公司质量与治理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 在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看到成绩的同时,仍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交易者不够成熟,交易制度、体系仍不完善,监管不适应的问题也长期存在,因股东意识的缺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股票质押、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痛点问题依然时有发生,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康得新就是典型的案例。在股东意识成为子虚乌有的背景下,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成本低、收益大,再加上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使其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甚至不惜虚增预付账款、虚构货币资金、隐瞒募集资金使用、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而像康得新这样控股股东即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例也并非仅此一件。这在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问题重新进入监管的视野提供了必要说明的同时,也是需要我们对股东意识的缺位引起深切关注的充分理由。 不提高股东意识则公司质量难以切实提高 过去,股东意识一直被列为投资者教育的中心课题。但在中国资本市场结构中,由于投资者数量多、资金少,人均持股比例总体相对较小,无论管理层怎样强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和股东意识的提高,在国有资本还是私有资本一股独大的背景下,持股极少的散户在公司议事事项中发言权人微言轻的格局仍难以改变。不仅如此,越是将提升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作为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就越等于适得其反地将股东权利得不到保障归咎于广大中小股东自身股东意识的缺位,即维权意识的缺位。而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等于是在为肆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的控股股东开脱责任。实际上,要改变目前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局面,光靠加强对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交易显然是不够的。而正是在股东意识越来越得不到应有尊重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仅有可能愈演愈烈,上市公司钱多胆大、钱多乱投资的行为也有可能反而使公司非但没有越做越大却加速了越大越垮的悲剧。 机构为了配合上市公司圈钱和自身的利益需求而没有节制地吹大估值泡沫,在新股发行价越抬越高的同时,新股上市交易价也越炒越高。这在现今非但不受批评,反而还被视为市场意志的合理表现。不过,只要上市公司股价得不到业绩和成长性的支持,其股价泡沫的破裂毕竟是迟早的事。当新股跌破发行价或上市公司股价跌破面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时候,作为估值吹鼓手的机构们又在哪里呢?如果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市盈率并不等于他们所愿意等待若干年的价值守候,而不过只是利益上的捞一把就跑,那么在这种机构所独享的价值估值发言权和询价定价决策权里面,所包含的究竟又是机构本身所应该代表的股东意识,还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益意志呢? 严重的问题不是在于教育以散户为主体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更在于让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在上市公司议事事项中拥有较大发言权和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受到必要的股东意识教育。在笔者看来,这才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关键之所在。非此不仅不足以使股东意识和法治意识得到应有的张扬,也不可能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合乎理想的切实提高。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 【红刊招聘季 正式启动!】 金九银十,你是否在寻求一份干货满满的优质offer?是否在寻求一个能展示个人能力的舞台? 证券市场红周刊诚招证券新闻记者、高级推广运营,邀你一同深入价值投资领域,与投资大师面对面!详情可私信聊
保护投资者一直都是证券市场都在强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管理层也确实在法制建设上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工作。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10月9日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提到保护投资者的话题。在“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内容里,“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内容中,“意见”提到: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虽然是在两处提到,但表达的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通过依法维权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通过依法维权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这也是国外投资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从A股市场来说,依法维权虽然一直存在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但随着“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推出,这些问题也正在得以解决。所以,“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无可非议的,一些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也确实需要走依法维权这个途径。 但由于A股市场并不成熟的原因,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更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不足之处,包括涉及到投资者保护方面司法上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如此一来,就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投资者依法维权,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在未来的日子来,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可能是经常性的。因此,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尤其是监管者的高度重视。 新《证券法》引入“代表人诉讼机制”,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解决了投资者诉讼难的问题。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违法违规者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因为通过这种特别代表人诉讼,一些中小投资者即便没有亲自参与诉讼,他们的利益同样也可以得到保护。所以,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说,这种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值得提倡。 但在解决了投资者诉讼难问题的情况下,也很容易出现依法维权也保护不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即投资者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最后仍然得不到赔偿。毕竟在一些案例中,上市公司因为违法违规带给投资者的损失是巨大的,那不是几百万、几千万的问题,也不是一两个亿的问题,而是几十亿、上百亿的问题。上市公司或有关责任人根本就赔付不起。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按要求需要回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但公司及大股东表示没有回购能力,最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来为此买单。因此,面对这种赔付不起的问题,投资者赢了官司又能如何呢?投资者的利益仍然还是得不到保护。 而除了“赢了官司赢不了钱”这种情况之外,还有的情况是投资者想依法维权都无从下手。比如,有的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的一些劣质资产,向有关方面进行利益输送。结果这种高溢价收购变成了上市公司商誉的增加。然后就是商誉减持,股价爆雷下跌,投资者损失严重。但对于这种商誉减持带给投资者的损失,目前还很难通过依法维权的途径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目前在股市比比皆是,投资者也只能是自求多福。 因此,尽管“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对于A股市场存在的,或将会出现的依法维权也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市场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便能早日解决这个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落实证监会系统提出“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文化,继续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工作要求,并且更好的使投资者了解新疆上市公司情况,搭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沟通的桥梁,提供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新疆上市公司协会联合新疆证券期货业协会特组织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活动,以推进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深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树立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2020年10月16日下午,新疆上市公司协会邀请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光大证券、华融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组织中小投资者30余人走进西域旅游参观交流。 西域旅游作为新疆旅游第一股,于今年8月6日上市并登陆创业板。公司坐拥新疆天池和五彩湾温泉两大得天独厚景区资源,作为天池景区的主体经营单位,西域旅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深度旅游开发和标准化对客服务,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旅游业务链,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新疆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夏曙辉在活动致辞中提到:证监会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旨在通过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各方共识,形成人人关心、关爱、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而协会积极定期开展“中小投资者走入上市公司活动”的目的是为推进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认真落实证监会的工作要求,深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搭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桥梁,进一步深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信任,引导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活动中,西域旅游首先向投资者播放了公司宣传短片,展示了西域旅游的发展现状及优美景色。在座谈交流环节,西域旅游总经理李新萍,分别针对公司的不同领域、不同业务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做了详细的介绍,现场投资者就关心的公司市场情况、发展战略、景区开发、疫情影响、业务发展等问题与西域旅游总经理李新萍、董事会秘书杨晓红、财务总监戴金亚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体现新疆旅游行业的盎然生机及公司稳健发展的自信心。新疆证券期货业协会秘书长陈青也表示,后续将继续联合开展走进上市公司活动,搭建更好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平台,既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又帮助公司积极合规发展,创造更好更优的市场环境。 活动组织方表示,通过开展此次活动,搭建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沟通的桥梁,提供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进一步深化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了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了解和互信,引导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