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厚偿付能力安全垫 险企纷纷增资发债“补血” 7月30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将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实际上,2020年以来,险企已经在加速“补血”。除直接增资外,积极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业内人士认为,险企积极利用增资发债“补血”,一方面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留足空间;另一方面是出于偿付能力方面的考量。随着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需要持续补充资本,以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 积极“补血” 7月23日,银保监会批准建信人寿将注册资本由44.96亿元增至71.20亿元。同月,英大保险资管、国任财险、中煤财险的增资申请获得银保监会核准。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已批准的增资主体还包括利宝保险、汉诺威再保险上海分公司、招商局仁和人寿、融盛财险、现代财险、阳光财险等。综合来看,增资主体不仅包括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还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和再保险公司。 与此同时,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强势“补血”。分析人士称,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保险公司无需付出流动性溢价,融资成本较低,而且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认购更加活跃。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因不涉及现有股权比例的变更,且审批标准和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周期更短。同时,随着市场利率下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利率也相对走低,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得到不少险企青睐。 记者统计发现,2020年至今,已有11家险企发行资本补充债,发债规模合计529.5亿元。其中,发债规模破百亿的有平安人寿和新华保险,发债额度分别为200亿元和100亿元;中华联合人寿和珠江人寿规模则较小,分别为6亿元和3.5亿元。从票面利率来看,11家险企中,新华保险、平安人寿、人保财险等6家险企票面利率处于3%-4%区间,民生人寿、长城人寿、中英人寿和珠江人寿票面利率均超5%。 保持偿付能力稳定 分析人士称,险企补充实际资本可采取多种方式,如股东投入、上市和再融资、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目前,增资和发债是最常见的两种方式。险企积极利用增资发债“补血”,一方面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留足空间;一方面是出于偿付能力方面的考量。 有保险业人士表示:“受疫情影响,不少险企上半年经营压力加大,部分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滑。为了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给下半年展业留足资本空间,保险公司选择通过发债进行资本补充。” 近年来,险企每个季度按监管要求公开发布偿付能力报告。偿付能力排名靠后的公司声誉受到影响,所以有增资提高排名的压力。在“偿二代”体系下,资本不足会被限制开展新业务等,保险公司都比较重视。 “偿二代”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二代制度体系,于2016年正式实施。与“偿一代”下保险公司规模越大资本要求越高相比,“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及风险管理能力,整体监管框架可分为三支柱。其中,一支柱为“资本充足要求”,二支柱为“风险管理要求”,三支柱为“信息披露要求”,分别从定量、定性、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监管新动向 “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的企业,要持续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满足理赔、兑付和退保支出。具体到监管要求上,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一位保险分析人士指出。 7月30日,监管部门发布的一则通知,将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当一家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同时满足,其偿付能力才算达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记者 薛瑾 黄一灵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在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什么?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二、偿付能力达标需满足什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体监管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等可以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和报告。 五、对保险公司确定风险评级 第二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六、重点核查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 (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七、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包括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八、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四)限制向股东分红; 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 (五)责令增加资本金; (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十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九、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合并评估所有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履行本规定的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承担偿付能力管理责任。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重点公司和重点品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顺应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7562&itemId=925&generaltype=0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体制机制,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方案》。《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方案》对监管对象划分作了哪些改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我们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三、《方案》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方案》对监管联动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五、《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 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指出,《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