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修订后,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征求意见稿》称,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保险业迎偿付能力新规,一些险企要加把劲了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第一财经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吸收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在具体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除了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外,保险公司还需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见稿是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图片来源:微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顺应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事项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7月16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明晰监管职责分工,促进监管协同联动,全面提升监管质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监管。以审慎监管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和风险数据,评估研判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监管。突出风险导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事件。 (三)分类监管。对机构主体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度。 (四)联动监管。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统筹系统监管资源,构建上下联动与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监管对象划分 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具体划分见附件1。 四、监管职责分工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一)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二)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见附件2)、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见附件3)。 (三)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监管协同联动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建立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与的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定期由承担监管主体职责的机关牵头召开联动会议,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内容、频率、流程等,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监管工作交由属地监管局或协同监管局承办。 附件信息:1.监管对象划分.xlsx2.市场准入退出监管职责.xlsx3.除市场准入退出外的其他监管职责.xlsx
年内至少5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参与设立保险公司 新增参与者为零 记者 冷翠华 7月20日,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汽集团”)发布公告称,决定退出发起设立海金财险公司。 事实上,《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今年以来,至少5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而今年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宣布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从上市公司资本对保险行业的参与情况来看,2015年和2016年资本对参与保险业的热情猛涨,此后有所降温,2019年首次出现“出多进少”的局面,而今年到目前为止,则呈现“只出不进”的局面。业内人士认为,预计未来新增保险机构数量仍将维持在低位。 多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 “鉴于海金财险公司筹建审批时间经历的周期较长,公司决定退出发起设立海金财险公司。”海汽集团在公告中表示。 从发布参与设立公告至今,海汽集团只等待了一年多。2019年3月18日,海汽集团发布公告称,拟投资1.5亿元参与发起设立海金财险公司,认购其10%的股份。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在海汽集团宣布退出之前,今年至少还有用友网络、拓维信息、银江股份、莱美药业等4家上市公司先后宣布退出参与设立保险公司,这几家公司从决定参与设立险企到最终退出,至少等待了3年多时间。 其中,用友网络在2016年12月份公告称,拟出资2亿元发起设立友泰安财产保险,占20%股权。不过,截至目前,友泰安财产保险尚处于筹建期,“鉴于公司聚焦云服务主业,公司拟终止参与友泰安财产保险的发起设立事宜。”用友网络表示。 莱美药业和拓维信息则同样于2016年12月份公告称,拟参与设立爱尔健康保险公司,而在今年两家公司先后宣布退出,原因皆为该保险公司尚未正式进入设立阶段。 此外,银江股份早在2015年12月份就公告称,拟出资不超4亿元参与发起设立大爱人寿,持股占比20%。经过4年多的等待后,银江股份决定退出。“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契合公司城市大脑战略规划的调整,聚焦主业,提升公司资金利用效率,重点投入主业相关的研发创新,经审慎考虑后,决定终止参与设立大爱人寿的投资事项。”银江股份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与往年上市公司资本对保险行业“有进有出”的状态不同,今年以来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对保险业是“只出不进”,宣布退出者有5家,宣布参与者为0家。 具体来看,2016年,共有70多家上市公司宣布拟参与投资设立保险公司;2017年,这一数字为31家,同时,有4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参与设立保险公司;2018年,拟参与发起设立和决定退出参与发起设立险企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5家和3家;2019年,仅有3家上市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险企,有4家决定退出参与设立,首次出现“出多进少”的转折。 与此同时,从监管机构的批筹来看,2019年至今,除了少数保险资管公司、外资再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并没有批设新的保险机构主体。 新增保险主体将很少 为何近年来上市公司资本对保险业的态度由热转凉?新的市场主体进入滞涨阶段的原因是什么?后期,新设保险机构还会“放量”吗?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上市公司资本涉足保险业热度降温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申请新设保险公司在排队的较多,等待期较长;二是保险公司股东准入和公司治理监管的标准提高,对关联方交易、“一参一控”等监管要求强化,让一些拟进入者却步;三是保险市场化改革加速,公司盈利压力增加,预计部分险种未来的增速将放缓,让保险业投资吸引力下降。 对于监管批筹收紧,王向楠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前期筹建和申请设立的保险公司在陆续消化中,二是大部分城市的保险公司数目已经到达了竞争性较强的标准,为了平衡好竞争和稳定的关系,监管批设的节奏放缓。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中国市场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伴随着保险行业业务转型与增长模式的转变,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马太效应明显,中小主体普遍面临着发展乃至生存的问题,加之前些年资本对保险牌照的投入并不太理性,最近5年新开设保险公司的整体发展也不太顺利,给市场带来的创新元素和价值贡献并不明显,所以,对于同质化竞争主体的牌照,监管审批的总体态度是谨慎的。同时,去年以来,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变得复杂,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也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非主业的投资也会有所收缩,部分上市公司前几年曾经计划参与设立保险公司,甚至已经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材料,但一直处于排队状态,并未进入到筹建阶段。基于当前及未来的形势,这些公司判断可能进一步推进的希望不大,宣布退出也是合理的选择。 从趋势上看,王向楠和周瑾一致认为,未来市场上新增保险公司数量将长期维持在低位。周瑾表示,新增机构数量少,且主要为外资机构或健康险、养老险等专业领域的险企。从业务发展来看,险企必须创新产品和模式,做大保险的增量市场。王向楠指出,随着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一些股东会被动或主动退出保险公司,因此,拟进入者可以考虑收购这些股权;同时,拟进入者也可多考虑筹办专业性很强、能改善市场供给的保险公司。
据银保监会21日消息,日前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划分,36家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64家由属地银保监局监管。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改革目标,明确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划分,厘清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关于监管对象划分的改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关于《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上述负责人称,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