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顺应注册制趋势,新规标准下退市导向发生变化,不再重点针对连续亏损公司,引导上市公司更加注重持续经营能力,但垃圾股的含义将发生变化,僵尸公司、空壳公司和重大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将面临退市风险,新规下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亏损公司不退市仍然与打击垃圾股是有机统一的。
在董登新看来,总市值标准应由三亿元提升到五亿元,否则形同虚设。 12月14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时代财经注意到此次退市制度改革,是过去八年来力度最大、层次最高的一次规则改革。征求意见稿在最为重要的财务类指标、重大违法退市标准、交易类指标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同日,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就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次退市制度的改动非常大,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架构。”当日晚,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六大亮点。 其中董登新高度肯定了征求意见稿中交易类指标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标准修改为“一元退市”标准,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指标。“一元退市与总市值退市双管齐下,能够压缩‘垃圾股’操作的空间。” 但在董登新看来,总市值标准应由3亿元提升到5亿元。“目前A股3000多个股票,没有总市值低于5亿元的。 如果不把这个总市值退市标准从3亿元提高到5亿元,基本上就是形同虚设。” 新退市制度有六大亮点 今年11月初,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11月3日,上交所发布了《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其中提到“严格退市监管,持续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支持公司用好用足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市场工具。” 退市制度建设与实施被提上议事日程。 12月14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12年修订退市制度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条触及退市的制度标准。具体而言,引入“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并与审计意见交叉使用,堵住规避退市空间;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利润总额)比例超过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等强制退市;收盘市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3亿元等。 在长期专注研究证券交易的董登新看来,征求意见稿有六大亮点: 第一大亮点是退市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迎合注册制改革和新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我国的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所做出的全方位的改革。新退市制度的初衷和动机是扶持鼓励新经济公司上市,同时使得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和僵尸企业尽早尽快退出市场。 第二大亮点是考虑到公司股票面值设置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本次改革将原来退市指标中的“面值”明确为“人民币1元”。 第三大亮点是进行了“三废”改革,即废除暂停上市、废除恢复上市、废除重新上市,极大地封杀了垃圾股保壳的侥幸心理,压缩了资本运作的时间和空间,终止了投资者炒壳、赌壳的投机游戏。 第四大亮点是明确了重大违法类的强制退市。这一举措把过去比较笼统、抽象、模糊的概念进一步具体的量化为可以执行的标准,比如财务造假达到多少规模必须强制退市。此举能提高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对于财务造假也是重大的打击。 第五大亮点是进一步拓展了交易类的退市规则,如征求意见稿提到了“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能对“一元退市”形成补充,双管齐下扼杀股票操纵的空间。 第六大亮点,对退市整理期进行了重新安排。一是废除了交易类退市的整理期,对于其他退市的整理期则把时间减半,由30天缩短为15天,而且还取消了整理期的涨跌停板制度。这将极大地缩短了退市的周期,同时,有效的防止整理期的股价操纵。 堵住了“面值退市 ”的漏洞 据悉,退市细则的制定在业界已酝酿讨论多年。关于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的制定,存在不少的争议。 而各类退市标准中,“ 面值退市 ” 最为受到关注。在2012年版的沪深交易所现行退市制度中,关于“面值退市”的原文表述是:“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面值退市”把退市的标准锁定在股价,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面值退市之所以体现了市场化的导向,是因为股票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上的投资者集体决定,当上市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触发面值退市时,就相当于投资者集体‘用脚投票’,因此这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叶小杰曾对媒体表示。 不过在具体施行的细则上,董登新认为“面值退市”与国际惯例不符,并与A股市场发展存在现实冲突。董登新介绍,2012年,当国内第一次引入“面值退市”标准时,他给深交所、上交所和证监会提出过建议,要求尽早把面值退市改为“一元退市”。“八年之后这个错误更正过来,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董登新对时代财经分析,如果按照原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股票”执行退市,在现实中出现诸多悖论和漏洞。他以紫金矿业(601899)为例,挂牌时,其股票面值为0.10元,也是A股市场至今为止唯一股票面值不足一元的股票。“如果按照现行”面值退市“规则,那么,紫金矿业将来无论如何业绩滑坡,都难以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其面值即0.10元。” 董登新还提到,未来大量中概股回归,若施行“面值退市”标准将成为较大的制度漏洞。中概股中有部分股票每股面值是一分钱,如果它们回归到A股市场,即便这些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股价滑坡,其股价也难以跌至低于面值。 至于“一元退市”标准,则是依据国际惯例所定。董登新介绍,美国的股价退市标准就是采用基本货币单位,执行“一美元退市”标准,而不是采用面值退市标准。一美元是美国的基本货币单位,人民币的基本货币单位就是一元人民币。这一股价退市标准不是中国首创的,而是根据国际股票市场的约定规则所制定。 总市值退市标准应提高到5亿元 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一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上交所答记者问提到,新增这一退市情形,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因为市值是市场充分博弈的结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资价值,存在被炒作的问题。结合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将市值极低的公司清出市场,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尽管14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诸多进步性,但在董登新看来,尚有待完善的地方。“建议把总市值退市标准从3亿元提高到5亿元。这样才可以发挥有效的威慑性,与‘一元退市’相辅相成。” 董登新继续解释道,“目前A股3000多只股票,总市值没有低于5亿元的。 如果不把这个总市值退市标准从3亿元提高到5亿元的话,基本上就是形同虚设。” 但董登新认为,引入总市值退市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一元退市”标准存在漏洞。“比方说连续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但在第11个交易日开始拉升,把股价拉到1元以上,那前面的纪录就作废,只能重新统计。因为必须是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一元,收盘价低于一元才能够强制退市。” 董登新指出,鉴于单一的“一元退市”标准,可能会出现股价操纵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一元退市”标准的作用。引入总市值退市标准,能够多管齐下,不会有漏网之鱼。
在新经济时代,IPO注册制是包容、是开放,它设定了“优者准入”的激励机制,鼓励创新与新经济,支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新退市制度与IPO注册制相匹配,它设定了“劣者退出”的强制性约束机制,当然,它也鼓励并购重组及私有化退出。IPO注册制与新退市制度交相辉映,共同打造了进退有序、大浪淘沙、优胜劣汰、资源配置的新生态,从而提升资本市场的格局和功效,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证监会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全局出发,全面梳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科创板、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退市中存在的问题,在六个方面进一步提出改革措施,即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交易所退市实施的主体责任、强化退市监管力度、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拟在全市场开展退市制度改革。 2020年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新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亮点可归纳为以下8点: (一)将“面值退市”改为“1元退市”,增设了“市值退市”标准 早在2012年A股退市制度首次设置“面值退市”标准时,我就在第一时间建议:应将“面值退市”标准改为“一元退市”标准,8年后,新退市制度终于改正过来了,意义十分重大,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因为“面值退市”标准显然存在制度漏洞,比方,A股的最低股价是0.01元,而紫金矿业的股票面值为0.1元,而中概股回归后,我们会有面值低于0.01元的股票,比方,腾讯控股的股票面值就是0.00002港元。如果碰上腾讯回归A股,那么,“面值退市”标准就真的尴尬了! 除此之外,交易类退市标准增设了“市值退市”标准:即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的,必须强制退市。我认为,“市值退市”标准与1元退市标准双剑合壁、相互呼应,可以更有效地发挥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作用。这一标准非常好,也十分必要。但我认为“总市值退市”标准若能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则效果立即显现。 因为目前所有A股中,没有一只股票市值是低于5亿元的,包括所有垃圾股市值都是高于5亿元的,如果将“市值退市”标准提高至5亿元,则能发挥更大威力和功效,让垃圾股的炒作彻底绝迹。 (二)无主业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及僵尸企业失去操作空间 新退市制度淡化了单一盈利指标退市标准,将财务类退市标准重点放在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考核上,综合考核点包括主业及营收规模、盈利及净资产、信息披露及财务审计。比方,新退市标准增设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 废除单一的盈利指标退市标准,极好地适应了注册制改革与新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让那些过去靠卖资产、卖房产、卖设备过日子的垃圾股,将无法再赖在股市,那些没有主业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僵尸企业将会成为这一新退市标准的首选对象。 (三)新增公司治理类退市标准,增强上市公司诚信与法治意识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要保住上市公司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必须要有足够的诚信意识,同时,它们必须配合市场监管,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新增公司治理类退市标准,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给那些少数敢于公然抗法的任性妄为的上市公司戴上制度枷锁。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未改正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二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四)首次划定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边界,有利于严打财务造假 过去“重大违法”比较概念化、抽象化,新退市制度将它们进行了具体量化,尤其是对财务造假的严重程度进行了量化区分,这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具有了很好的可操作性和威慑性。何为“重大违法”的财务造假,新规明确划界:上市公司连续3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3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3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3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3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3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这一新退市标准对于遏止财务造假,尤其是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五)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保壳、炒壳、赌壳将成笑话 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为落实上位法,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两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这是A股新退市制度最具有威慑力的条款之一,它让那些没有主业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僵尸企业再无藏身之处,除了退市,别无他法;同时,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会大增,“用脚投票”的能力会瞬间提升,一元退市标准将会大放光彩,它会加速投资者觉醒与成熟。 (六)废除交易类退市整理期,其他退市整理期减半 新退市制度取消了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并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退市步伐加快,退市周期缩短,退市效率更高,这一新规将让真正的垃圾股无人问津。 (七)将主动终止上市首次界定为五类情形 新退市制度将主动终止上市首次清晰界定为五类情形:转板、私有化、并购重组、公司解散以及垃圾股的主动退市。 (1)转板应包括从本市场转向境内其他市场挂牌,或转向境外重新挂牌,比方,在港交所IPO,或在国外股市IPO。 (2)私有化应包括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或者上市公司及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并购重组应包括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5)垃圾股主动要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本所在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八)重新上市与再次上市的制度安排 沪深交易所主板对终止上市的公司都安排了统一的“重新上市”通道,不过,它剥夺了“欺诈发行”重新上市的资格,对于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单独安排较为严苛的“重新上市”门槛,包括在新三板挂牌满5年,并承担了重大违法的一切法律后果。此外,对于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需在新三板挂牌满3年。 对于非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则给予了较为包容的“重新上市”的安排,关键量化门槛包括:(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4)最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其实,对于退市的垃圾股而言,这一组门槛条件仍是不低的,不过,它明显低于IPO门槛。由此可见,上交所主板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的“等待期”至少是3年。 科创板对终止上市的公司也安排了“再次上市”的通道。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再次上市。基本门槛规定与上交所主板情形类似,但无具体量化标准。不过,创业板没有单独安排“再次上市”的通道,它可能会与深交所“重新上市”保持一致。 在新经济时代,IPO注册制是包容、是开放,它设定了“优者准入”的激励机制,鼓励创新与新经济,支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新退市制度与IPO注册制相匹配,它设定了“劣者退出”的强制性约束机制,当然,它也鼓励并购重组及私有化退出。IPO注册制与新退市制度交相辉映,共同打造了进退有序、大浪淘沙、优胜劣汰、资源配置的新生态,从而提升资本市场的格局和功效,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踏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步调,广受关注的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幕。 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精神,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完善4类强制退市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对原有退市环节进行了调整,即按照退市情形分节规定,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并按每一类退市情形分节规定相应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 新规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完善了4类强制退市指标。一是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上交所指出,本次退市改革后,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壳的公司将面临股票退市风险;而主业正常但尚未开始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原因暂时亏损的企业将不会再面临股票退市风险。 二是在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 以沪市为例,近两年来已累计有6家上市公司股票因为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而退市,获得市场各方广泛认可。此次优化“面值退市”并新增市值退市指标,将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 事实上,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资价值,且存在被炒作的问题,将市值极低的公司清出市场,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三是在规范类指标方面,本次退市改革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其中,重大缺陷具体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等。有专家指出,新增此类退市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交易所日常监管的“工具箱”,提升监管的威慑性。 四是在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新规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即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量化指标。 简化退市程序 简化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是市场各方对本轮退市制度改革的共同期待。 为此,新规在退市程序上主要修订调整了三个方面:首先,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其他有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此外,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与此同时,科创板也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包括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引入量化判断标准;同样实施财务类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的交叉适用,严格退市标准;取消因触及交易类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压缩退市时间;衔接上市条件,补充红筹上市企业的退市标准。 而创业板在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组合标准,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退市指标。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同时,将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纳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本轮改革实施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加强风险警示扩大适用情形 为进一步精准揭示部分长期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薄弱公司的风险,沪深交易所在本次退市改革中均适度扩大了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新增“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 此外,深交所还设立了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过渡期安排“四步走” 伴随退市新规的出炉,新老划断问题也随之成为关注焦点。 沪深交易所明确,对于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照此前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前述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不实施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照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是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在退市制度改革后续落实工作方面,上交所表示,将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坚持应退尽退,将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也表示,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将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抓紧推进退市相关规则的修订完善。同时坚守“零容忍”底线,依法履行退市职责,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一退到底”。
【国家政策】 ※※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发布。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意见》,提出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 ※※ 《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发布。5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西部大开发36条,其中明确提出要提高西部地区直接融资比例,建立贫困地区企业IPO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 ※※ 证监会明确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5月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去年以来证监会着力畅通强制退、重组退、主动退等多元化退出渠道,今后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省外动态】 ※※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金融支持意见发布,明确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5月14日,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要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 【省内动态】 ※※ 全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和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5月19日,全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和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出席。她强调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强化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引导性、权威性,开展以案说法和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树立“以网治网”思维,坚持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群防群治,做到隐患全面排查、信息全面收集、态势精准研判、问题处早处小,抓好源头管控。加强案件查处,压实责任、加强协调,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重要数据】 ※※ 央行发布2020年4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4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2415.11亿元,环比下降29.31%,深市日均交易量为3862.89亿元,环比下降26.64%。 ※※ 截止4月30日,湖南省今年新增扶贫小额信用贷款15308笔67021.79万元,当月新增扶贫小额信用贷款8932笔39729.85万元。历年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572381笔229.59亿元。全省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累计财政贴息24.86亿元,贷款余额67.23亿元。 【智库观点】 ※※ 进一步明确金融治理央地监管职责分工。新形势下,金融治理领域有必要把市场的还给市场,把地方的明确给予地方,地方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划、类金融机构和部分地方法人金融组织的管理职能,承担区域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则要提升参与金融治理的能力。 ※※ “新基建”是应对疫情和经济下行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新基建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最简单有效办法,兼顾短期扩大有效需求和长期扩大有效供给,兼具稳增长、稳就业、调结构、促创新、惠民生的综合性重大作用。当前的中国和以前的美国都是超前新基础设施建设的受益者。 【政策分析】 ※※ 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将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4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等于100万元或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小于、等于100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是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政策法规处
这只曾经的大牛股“预定”一张面值退市的门票! 12月11日,*ST刚泰一字板跌停,截至收盘,跌停板上的封单为31.2万手,股价报0.68元,收盘价已连续14个交易日低于1元。 在11日的跌停之后,即使*ST刚泰接下来连续6个交易日涨停,股价也回不到1元以上,这意味着*ST刚泰将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按照沪深交易所规定,公司股票将会触及“面值退市”红线,交易所将对股票采取强制退市处理。*ST刚泰已“预定”面值退市。 曾是市值300多亿元大牛股 11日,*ST刚泰再度一字板跌停,全天跌停未打开,收盘价报0.68元,市值仅剩10.1亿元。自11月24日开始,*ST刚泰收盘价已连续14个交易日低于1元。以5%的涨幅计算,即使接下来连续6个交易日涨停,股价最多只能到0.91元,无法回到1元以上,这意味着*ST刚泰已提前锁定面值退市。 曾经,*ST刚泰也是一只大牛股。数据显示,在2016年年初,*ST刚泰市值达315.91亿元,上市首日至2016年1月4日,涨幅超过2000%。 从年线来看,*ST刚泰从2016年开始连续5年下跌,累计跌幅超过97%。从300多亿的市值到如今10.1亿元的市值,并“预定”面值退市,着实让人唏嘘。 值得注意的是,*ST刚泰11日全天成交484.9万元,这意味着有400多万元资金豪赌*ST刚泰。 12月10日*ST刚泰发出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11日收盘后,*ST刚泰发出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来源:*ST刚泰公告 深陷困境二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 从300多亿元的大牛股,到如今“预定”面值退市,*ST刚泰经历了什么? *ST刚泰系大型企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上市公司。公司致力于打造一个以互联网+黄金珠宝为基础平台,以娱乐营销提升珠宝产品品牌内涵和附加值,以金融结合产业链产生协同效应的“互联网+”生态圈。 自2018年以来,*ST刚泰持续亏损,2018年归母净利润为-11.65亿元,2019年归母净利润为-33.75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再亏6.23亿元。 同时,公司第二大股东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 来源:*ST刚泰公告 此外,*ST刚泰面临的风险还包括违规担保的风险、诉讼风险、流动性风险、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等。 *ST刚泰在9月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中表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剩余未解除违规担保总金额为20.45亿元,部分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涉及各类诉讼案件情况:公司被诉案件处于一审阶段的案件52件,处于二审阶段的案件4件,合计56件,涉案金额共计40.25亿元;一审/二审生效而被执行案件50件;被诉案件涉案金额共计约66.13亿元;主诉在审案件3件,申请执行案件12件,主诉涉案金额共计约6.64亿元。 受到公司违规担保事件、连续两年亏损等因素的影响,部分银行抽贷断贷,公司资金状况比较紧张。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约为64.35亿元,其中部分借款及公司债已违约。 来源:*ST刚泰公告 多家定增股东亏损超过90% 2020年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ST刚泰股东户数仍有2.62万,在如今*ST刚泰已“预定”面值退市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欲哭无泪。 2015年*ST刚泰通过定增引入了赫连剑茹、腾讯等九名特定投资者,其中腾讯认购了2261.31万股。 今年9月21日,公司在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称“腾讯持股暂无变化”,仍持股超过1000万股。 上述定增引入的股东股份在2019年1月9日解禁,从2020年三季度末十大股东明细情况来看,当时定增参与认购的上海六禾嘉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赫连剑茹等多位股东持股并无变化,而其参与定增的成本价为7.96元/股。若这些股东四季度仍未减持,以今日收盘价计算,亏损超过90%。 这些股票也要注意面值退市风险 除*ST刚泰已经“预定”面值退市外,*ST金钰11日收盘价0.95元,已经连续1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也面临面值退市风险。 此外,还有*ST宜生、*ST庞大、*ST天夏等多只股票11日收盘价低于1.2元,也需要警惕面值退市风险。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3月1日,新证券法将全面实施。新证券法新增第48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各界专家也纷纷表示,在退市新规出台之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时强调,要优化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渠道。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几次改革,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已有很大改进,新证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退市情形的规定,取消了对退市的具体要求,将退市标准交由交易所制定,这和注册制理念一致,体现了对市场的尊重。退市制度有望在退市标准多元化、加强执行力度、加大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有所改进。 近几年,证监会启动了三轮退市制度改革,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等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总的来说,退市主要有两种形式,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其中兼并重组属于自愿退市。如果强制退市门槛较低,实际上就会造成新的系统性风险,不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平衡好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和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刘锋表示,证券法修订后,把设定强制退市触发条件的权限下放给交易所,优化退市标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应当在强制退市触发条件中,明确列出大股东欺诈发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这些情形以前只是涵盖在其他情形等兜底性条款中;其次,进一步明确退市股票继续交易的机制。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后可在三板市场继续交易。应当进一步明确,退市股票在三板市场的具体交易制度(如交易频率、报价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经过整理后能否由三板再次转入主板等问题;最后,对于因大股东违法违规而导致退市的,可以考虑把退市和投资者索赔同步进行,优先使用大股东股权偿付对中小股东赔偿。 潘向东认为,优化退市制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是打破退市标准过于倚重财务制度的方式,完善多元化退市体系;二是完善退市制度的配套措施。对于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投资者依然可以实现在产权市场的流通和市场化转化,同时对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退市的,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追究,同时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从配套措施促进退市机制的有效实施;三是,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提高退市的执行力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优化退市制度,需要从优化退市标准、退市指标、退市渠道、投资者保护、退市监督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的证券市场的需要,制定更加精细化、个性化、差别化,更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改革需要的退市制度,也更有利于满足证券市场化改革不同阶段的需要。 2019年,A股共有18家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从退市类型上来看,包括1家主动退市,9家强制退市(其中6家属于面值退市)和8家重组出清资产方式退市。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