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一:新股上市前业绩表现优异,市值等因素而非基本面主导短期股价 从新股上市前几年的财务数据看,其业绩表现明显优于存量市场。我们以2014-2020年间上市的新股作为样本进行统计,结果显示,这些新股上市前三年的平均毛利率和净利率分别为38.1%和16.1%,ROE为23.3%。相比之下,同期存量A股的平均毛利率和净利率分别为19.4%和8.8%,平均ROE仅10.6%。可见,新股上市前的盈利能力显著高于存量A股。成长性方面,新股上市前的表现同样明显优于存量A股。2014-2020年,A股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三年的收入和利润CAGR均值分别为18.0%和25.1%。而相比之下,同期已上市A股整体营收和利润CAGR分别仅10.9%和8.8%。 由于市场对大部分新股的了解较为局限,因此对新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往往以其历史业绩为锚。而大部分新股表现出的优异历史业绩,使得基本面不是新股上市初期股价的主要考虑因素。我们以各年度开板涨幅(核准制)或首日涨幅(注册制)居前20%和后20%的次新股为样本,研究其涨幅与不同盈利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的关系。以2020年上市新股为例,2020年开板涨幅(核准制)/首日涨幅(注册制)在前20%的新股平均涨幅高达452.5%,后20%则只有68.6%。但是,2020年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毛利率/净利率/ROE分别为41.55%/15.16%/18.18%,反而低于涨幅后20%新股的42.54%/18.10%/23.36%。成长性方面,2020年涨幅前20%的新股在上市前三年整体营收CAGR和利润CAGR为22.11%和31.97%,同样没有明显高于涨幅后20%的24.99%和31.82%。而从我们统计的2014至2020年期间数据看,各年度上市新股的开板涨幅(核准制)/首日涨幅(注册制)均没有表现出与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的正相关性。若把投资期限略微拉长至新股开板日/上市首日后一个月,期间股价同样没有表现出和基本面显著的正相关性。若以各年度开板日/上市首日后一个月内涨幅居前20%和后20%的次新股为样本,2020年上市新股中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毛利率/净利率/ROE分别为37.81%/18.97%/23.43%,涨幅后20%的新股为38.57%/19.05%/23.00%。成长性方面,2020年涨幅前20%的新股在上市前三年整体营收CAGR和利润CAGR为29.05%和35.41%,涨幅后20%的新股这一数据分别为29.18%和36.99%。可见,在新股开板/上市首日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次新股股价与基本面仍然没有显著的正相关性。 新股分散的筹码结构放大了交易层面因素的影响,小市值且持股分散的新股在上市初期股价表现显著更强。在当前A股新股询价机制下,参与网上申购的均为资金量较小的个人投资者,因此我们用网上申购中签率来衡量新股首发时的筹码集中度,中签率越低的新股意味着申购的投资者越多,首发的股份越分散。2020年开板涨幅(核准制)/首日涨幅(注册制)在前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仅17.54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287%,涨幅后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则为25.21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384%。若从开板日/上市首日(不含)后一个月内期限看,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为22.58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276%,涨幅后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值为27.73亿元,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0388‰。可见,在上市初期,市值小且筹码分散的新股更适合“炒新”,其市场表现显著优于大市值新股。 从注册制新股的经验看,上市初期涨幅靠前的新股往往具有更低的首发估值。虽然核准制新股首发估值基本在23倍,但注册制新股首发估值由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决定,因此后者可以用于研究新股估值与上市涨幅间的关系。2019年首日涨幅在前20%的注册制新股平均首发PE为48.26倍,涨幅后20%的平均首发PE为50.64倍。2020年首日涨幅前20%和后20%新股的首发PE分别为39.17倍和50.40倍。可见,上市首日涨幅高的注册制新股往往具有更低的首发估值,这一规律在上市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同样适用。以2020年上市注册制新股为例,在首日后一个月内涨幅前20%的新股,平均首发市盈率为37.95倍,涨幅后20%的新股这一数据则为40.75倍。 二、特征二:新股上市后业绩快速分化,中长期股价回归基本面主导 虽然新股上市前几年业绩表现优异,但上市当年开始,多数新股的业绩增速便明显放缓。2014-2020年,A股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三年的收入CAGR均值为18.0%,上市前两年的收入CAGR均值16.9%,而上市后收入增速则出现了快速下滑。相同样本公司在上市当年收入增速均值为14.2%,上市当年至次年收入复合增速为14.9%。而利润方面,新股上市前后的差异更加显著。同样以上述公司为样本,其上市前三年和前两年利润CAGR均值分别为25.1%和29.9%,而在上市当年利润平均增速仅11.3%,上市当年至次年的利润复合增速更是下滑到6.5%。 新股上市后业绩增速大幅放缓的可能性使得投资者在中长期更注重次新股基本面。而新股上市一段时间后,投资者对其了解程度也有所加深,有效市场往往能筛选出业绩含金量高的次新股,使其在中长期获得更好的市场表现。我们用新股开板(核准制)或上市首日(注册制)后12个月内股价走势来衡量次新股在经历上市初期普涨后的中长期表现。数据表明,次新股中长期股价走势与基本面高度正相关。以2020年为例,中长期涨幅前20%的次新股毛利率/净利率/ROE分别为46.08%/13.46%/32.27%,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涨幅后20%的41.28%/13.00%/13.84%。成长性方面,中长期涨幅前20%的次新股上市前三年营收CAGR/利润CAGR分别为34.91%/54.54%,涨幅后20%的次新股对应数据则只有25.51%/21.72%。另外,新股开板日/上市首日后12个月涨幅与其上市当年业绩增速具有更为显著的正相关性,2019年上市新股中涨幅前20%的公司上市当年营收CAGR/利润CAGR分别为29.76%/37.40%,涨幅后20%的次新股对应数据则只有4.72%/-1.80%。我们认为这反映了在有效市场中,随着对新股了解程度的不断加深,专业投资者在新股交易中充分地体现了对新股真实成长性的判断和预期。 三、特征三:资金加速向头部次新集中,注册制下不同质地公司估值分化或加速 中长期看,A股新股还呈现出另一大特征,即与存量市场相同,资金加速向大盘股集中。根据我们的统计,2014年上市的新股中,首发市值前10%的公司年成交总额占同年所有上市新股的13.1%,市值后50%的公司年成交总额占比达41.4%。而到2020年,市值前10%的新股年成交总额占比达28.9%,已逼近市值后50%公司的32.9%。可见,在次新股板块,资金同样更偏好大市值龙头企业,且从美股的经验看,这一偏好仍将持续提升。2020年新上市的美股中,首发市值前10%的公司合计成交额达9567.8亿美元,占当年所有上市新股总成交额的75.0%,而市值后50%新股合计成交额仅907.1亿元,占比7.1%。可见,美股市场资金向头部新股集中的趋势发展得更为极致。 注册制板块对新股定价效率更高,资金对龙头股的偏好加速不同质地新股估值分化。注册制板块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更为市场化,上市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且平时涨跌幅上限提高至20%,因此注册制新股在更短时间内便可被市场充分交易,板块对新股定价效率更高。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推出以来,新股上市首日平均市盈率分别为41.6倍和28.3倍。虽然目前两个板块的次新股整体估值均随着股价的上涨而分别提升至67.3倍和43.0倍,但内部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具体来看,科创板首发市盈率分布高度集中,43.9%的已上市公司首发PE集中在40-60倍区间,另有29.0%集中在20-40倍的区间。而上市后科创板公司估值水平快速分化,市盈率分布的标准差由首发的47.5提升至当前的67.3,其中资金偏好的龙头公司估值抬升最为迅速。目前科创板已有44.7%的公司PE高于60倍,其中22.3%高于100倍。创业板(注册制)同样表现出这一趋势,首发上市时63.5%的公司PE分布在20-40倍,而目前60倍以上占比已达31.7%,市盈率分布标准差亦从上市首日的12.6提高到目前的43.0。在资金偏好大盘龙头股的鲜明风格下,更高效的定价意味着不同质地公司间估值的快速分化,从而在中长期强化优胜劣汰的新股市场环境。借鉴美股的经验,流动性的高度集中使得头部次新的市场表现远优于尾部次新。以2020年上市美股为样本,首发市值前10%新股当年平均涨幅为75.2%,后50%新股当年平均涨幅仅6.5%。
牛年行情已正式上演了两天时间,如何评价这两天的走势? 如果看指数你会觉得不怎么样,尽管周五探底回升,那新年也是高开低走的走势。 但如果看个股,这分明是红彤彤的开门红! 连续两天,两市上涨的个股数量都超过3600只,而下跌的只有500多只,和节前相比,这绝对是碾压式的对比,要知道节前大部分时间都是半数以上个股是下跌的。 以前是只赚指数不赚钱,而现在不赚指数只赚钱,到底哪种走势对广大股民来说更友好? 当然是后者,因为前者对机构更友好,毕竟机构持有的大都是蓝筹股,而广大股民持有更多的是中小盘股。 过了两个年,风格完全不一样,元旦那个年过后,是蓝筹股的天下,而春节这个年过后,则是中小盘股的天下。 市场风格转向了吗? 仅仅从这两天的走势看,风格确实转向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种风格转换能持续多久? 风格转换的背后是热点板块的切换,前期领涨的消费、新能源以及一批高位蓝筹股出现下跌,而有色为代表的周期股以及低价股、科技股、题材概念股趁机崛起。 周期股的上涨主要受商品期货的大涨带动,特别是铜,不断创新高,而铜又是工业原料的重要代表,对其他商品也形成带动。 商品期货的上涨是对于经济复苏的预期,特别是之前饱受疫情困扰的欧美国家,虽然现在仍未走出困境,但随着疫苗的铺开、天气逐渐转暖以及美国的经济刺激,预期是向好的。 虽然对于经济的预测比较复杂,但预测周期股并不复杂,因为不需要预测,盯着商品期货走势就可以了,如果能继续保持升势,那周期股就仍有空间,否则就会停滞。 对于其他热点,也要分析其上涨理由,是有基本面支撑的,还是单纯的游资炒作,特别是前者,是能否持续上涨的基础,如果没有基本面支撑,仅是靠题材概念或游资炒作,那是走不远的,只能成为昙花一现的短线股。 包括高位股回落带来的低位股补涨也是如此,不能仅仅因为股价便宜就认为一定会涨,没有业绩支撑的话,股价还会越来越便宜。 虽然连续两天都是3600多只个股上涨,但它一靠分流蓝筹的资金,二是成交量放大了,连续两天成交破万亿,有增量资金入场。 这种个股普涨的局面能持续多久,新增资金这个因素最重要,后面要继续观察成交量,如果能在万亿的基础上持续放大,那就还能持续,如果跟不上,后面必然又会以个股分化和局部行情为主。 所以想要参与低价股的补涨,布局低估值品种,还得看业绩,有业绩的低价股才能称之为低估值,没业绩的,股价再低也是高估值。 那么,之前领涨的蓝筹股还有机会吗?会因为风格切换而持续回调吗? 这又涉及到“抱团瓦解”的话题了,已经喊了很多次甚至几年了,媒体也特别喜欢炒作这个话题,但我们看到,这几年不但没有瓦解,还越抱越紧。 在机构资金越来越庞大,已经成为市场主导力量的情况下,“抱团瓦解”注定是个伪命题,因为机构的择股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何况还有新基金源源不断地入市,节后新基金的发行依然非常火爆,虽然不一定会接盘高位股,但选择低位股的前提仍是有业绩的低估蓝筹。 所以我们看到周五的行情,在小盘股持续领涨的同时,蓝筹也回升了。这和元旦之后,蓝筹持续领涨,小盘股持续下跌,二八极度分化甚至水火不容是有较大区别的。 而且两天扫货超200亿的外资,扫货的对象也仍是以蓝筹股为主,周四扫了10亿五粮液,周五又扫了14亿美的集团。 所以蓝筹股的走势可能不会像之前那么猛了,有的甚至可能会休整一段时间,消化一下估值和获利盘压力,但趋势反转走下降趋势的概率仍然很低。 对于大家来说,更多热点的涌现,更多个股的上涨,虽然会带来择股以及要不要调仓换股的烦恼,但这也是幸福的烦恼,毕竟市场活跃度增加了,个股机会增多了,对咱们股民来说是更有利的。 特别是如果能由之前的局部牛市演化成全面牛市,那会带来大量的个股机会,毕竟水涨船高,很多股票都会受益,这当然是好事! 希望进入牛年之后,A股这头牛能够真正奔跑起来,大牛带小牛,万牛奔腾,让大家多骑牛股,收益长牛,牛年腾飞! 行情来了,怎能少了期权这个利器?通过杠杆效应,可将收益成倍放大!而且可以涨时做多,跌时做空,双向操作,再加上T+0交易机制,盘中可以多次波段操作,及时落袋为安,避免股票T+1的尴尬。 想学习期权期指知识以及实战技巧,可以点击收看新浪理财大学的《老艾聊期权期指》视频课程,有全套方法讲解。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老艾股学堂(laoaigxt),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微博:老艾观察)
早料到这个春节档会火爆,没想到竟然火爆到如此程度。 公开信息显示,大年初一全国单日电影总票房达到17.36亿元,不仅胜过了疫情尚未爆发时的2019年大年初一,还创下了全球单一市场单日票房的最高纪录。来自灯塔专业版的实时数据也显示,截至2月15日晚20时46分,2021春节档期内总票房(含预售)已突破60亿元,继续刷新着春节档票房影史纪录;其中,《唐人街探案3》以近31亿暂列春节档总票房第一,《你好,李焕英》超过17亿排在第二,第三位的《刺杀小说家》票房也超过了4亿。 正当市场为春节档票房的一路高歌猛进而振奋之时,却有不少人颇有微词,只因电影票价实在是贵得“令人发指”,堪称是“史上最贵春节档”。 就拿最火的《唐探3》和《你好,李焕英》来说,在北京,随便一个电影院的票价都是八九十元甚至是一百多元,照平时价格直接翻倍,让人直呼“看不起”。这还不算啥,个别影院的票价居然卖到了680元一张,真是让人瞠目结舌。 不止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的春节档票价亦是不菲,这免不了会让人心生质疑:按照“票房=票价X购买人数”的计算公式,票房的暴涨完全有可能是高票价抬起来的,而观影人数却可能不升反降。 事实上,春节档的高票价已然“劝退”了不少人,我身边就有好多朋友表示要等到节后再去观影。而若是打开社交媒体,你一定会发现各种各样吐槽的文字: “花100块钱看《唐探3》,是因为可以坐在刘昊然的腿上看电影吗?” “看电影本是春节期间一件乐事,但这么高的票价实在是给人添堵。” 其实,这并不是首个因电影票涨价而引来争议的春节档,2019年春节档期间的电影票价同样涨幅明显,这让“电影票自由”成为了像“车厘子自由”一样的网络流行词。而当年的高票价也着实“劝退”了很多观众,根据猫眼研究院发布的《2019春节档数据洞察》,2月4日除夕至2月10日大年初六的2019年春节档综合票房超过58亿元,同比增长1.4%,但这更多要得益于票价上涨拉高了整体票房,因为观影人次同比下降幅度高达10.3%。 春节档的电影票为何如此之贵?在我看来,主要原因有二。 一方面,春节假期市场供需变化使然。 在春节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全民放假让市场上的观影需求暴涨,而“大年三十看春晚,正月初一看电影”也正在成为国人过年的一种潮流,正因为周期长、流量大、合家欢等利好的缘故,春节档自然就成了国产电影的“兵家必争之地”,各种优质影片都会选择在这一档期上线。如此一来,按照经济学中最简单的供需定理,一面是需求激增,另一面是优质供给面世,电影票价上涨自然就在所难免。 于今年的春节档而言,“就地过年”的因素也需要考虑进来。由于很多“异乡人”没有回老家过年,相当一部分观众都留在了一二线城市,无形之中又进一步增加了一二线城市的观影需求量,票价也就被推高了。 另一方面,影院对于前期经营亏损的弥补。 众所周知,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很多行业都造成了冲击,而电影行业无疑是最为严重的领域之一。 国内影院自2020年1月下旬暂停营业以来,整个行业足足经历了近6个月的停摆,尤其是错过了一年之中最重要的春节档、情人节档和五一档,让电影票房收入直接跌入谷底。虽然7月下旬影院重启经营,但受到上座率、优质新片缺乏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客流量并没有因影院的复工就立即恢复正常水平。 这些使得影院在很长时间里都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根据2020年中国电影(行情600977,诊股)家协会发布的《电影院生存状况调研报告》的统计结果显示,受疫情持续影响,在参与调研的187家影院当中,将近半数的影院账上资金不足,现金流告急,半只脚踩出了悬崖,多达42%的影院认为自己有“关门大吉”的风险,只有10%的影院有可能转手继续经营,还有28%的影院表示“等待总部统一安排”。另有报道显示,最严重的时候,很多影院从业者都不得不选择转行摆摊、微商、送外卖来维持生计。 如今,伴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向好,国人被严重压抑的观影需求正逐步得到释放,而时隔一年重新回归的春节档,无疑是行业重整旗鼓的一个绝佳时机,从业者当然急需抓住这个红利期来弥补去年的亏损,其中亦不排除一些濒临倒闭的影院,他们已顾不上考虑长远的发展,只能靠涨价来缓解燃眉之急了。 值得一提的是,受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很多城市都规定了影院观众的上座率每场不能高于75%,有些城市和地区还会更低,导致影院的接待能力比正常时期有所下降,再加上春节期间的人工、防控措施和物资消耗,均会增加影院的运营成本,而这些也都可能会在票价上得到体现。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几个不能忽视的客观因素: 比如,自2014年开始影响电影市场的线上“票补”手段,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取消,意味着前些年9.9元、19.9元的便宜票价已是一去不复返; 再比如,为了迎合消费升级浪潮,不少影院大刀阔斧地升级设备改善环境,各种IMAX、4D、杜比影院接连闪亮登场,而各项成本投入的增加也会抬高票价。 经过上述分析,各位或许能够对于春节档电影票涨价这一现象多点理解,电影行业回血依旧不易,涨价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过,市场经济的本质正是在于自由选择,如果真的嫌贵,我们大可将自己的观影日程往后延几天,等到春节过后再兑现也不迟。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相比于春节档电影票的短期提价,为了追求高票房而不停地涨价才更令人担忧。 客观地讲,电影是最典型的大众化艺术,也是大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各种文艺样式中大众属性最强的那一种。这里的“大众”,不仅是指内容和剧情上的雅俗共赏、老少咸宜,更包括电影票价对于普通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的亲和力,让所有人都能平等参与进来。 在全社会促消费扩内需的今天,电影消费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持续抬高电影票价,继而忽略了电影消费的大众属性,其后果必定是越来越多的观众都选择远离影院,电影也将随之变成了一种远离大众生活、只属于少部分人的奢侈品。这不仅会有损于电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毕竟历史已经证明,如果没有大众的买单,电影产业势必不能发展到今天这般地步。“树高千尺不忘根”,切勿让千千万万的普通老百姓面对高涨的票价望而却步。
未来两年里,世界各地的经济复苏,就像新冠疫情疫苗的分配一样,无法做到均衡。尽管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提供了大量的政策支持,经济风险仍然深重,这样的情况不仅适用于即将面临债务问题的前沿经济体,还适用于贫困日趋严重的低收入国家。目前,新冠病毒远没有得到抑制,民粹主义盛行,全球债务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政策常态化进程可能会不平均,这样的情况十分危险。 这样说不是为了否认过去一年中所有的好消息。有效疫苗在最短时间内问世,比大多数专家原本预测的早得多。随着大量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作出回应,疫情有望走向终结。而且公众已经学会如何更好地应对病毒,不管有无国家权力机关的帮助。 但是,尽管全球经济增长结果已经比人们在疫情早期预测的好得多,目前的经济衰退仍然是灾难性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美国和日本将在今年下半年才能重回疫情前的生产水平。同样,欧元区和英国将在2022年才能达到这一程度。 中国经济却远超其他国家,预计到2021年底,中国经济将比2019年底增长10%。但相反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可能需要很多年才能回到疫情之前的发展水平。据世界银行估计,到2021年底,新冠肺炎疫情伴随着大规模的食物紧缺,将会导致额外的1.5亿人陷入极端贫困。 这样差距悬殊的表现与疫苗供应的时间安排有很大关系。在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疫苗预计将在2021的年中大规模使用,但在更贫困的国家,人们可能要等到2022年或者更久。 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间在宏观经济支持层面的惊人差距。新冠危机期间,发达经济体中,额外的政府开支以及减税几乎平均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而贷款和担保金达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2%。相反,在新兴经济体中,增加的政府开支和减税大约只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贷款和担保金只占到3%。对于低收入国家,直接的财政支持只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5%,而担保金几乎为零。 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相比于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拥有相对稳健的资产负债表。但在危机期间,但这些新兴经济体担负了绝大多数的私人债务和公共债务,并因此变得更加脆弱。要不是当时发达国家提供了接近于零的利率,许多新兴经济体都将会深陷困境。即使这样,当时仍发生了一连串的主权违约事件,其中包括阿根廷,厄瓜多尔,和黎巴嫩等国。 实际上,新一轮的“缩减恐慌2.0”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如果它发生了(或者说,当它发生之际),遭受冲击的将不只是新兴市场。2013年的“缩减恐慌”发生,是因为美联储当时开始暗示,有朝一日它将使其货币政策正常化,这导致大量资金从新兴市场中外流。而这一次,美联储极力暗示,在长时间内它不计划提高利率,它甚至引入了一个新的货币框架,该框架保证了美联储将持续“加紧油门”,直到失业率达到极低水平。 这样一种政策完全合理。2008年后,我一直认为,在一个债务水平高且生产水平不理想的环境下,如果允许通胀率暂时高于美联储定下的2%的目标,这其中利远远大于弊。毕竟,最近一年内,美国已有900万人失业。 但如果美国在今年夏天之前完成了其疫苗供应的目标,并且新冠肺炎病毒突变得到了抑制,美联储很有可能放弃其零利率政策,大幅提高利率。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发生,因为美国人民已经积累了巨额的储蓄储备,这一方面由于资产价格上涨,另一方面由于许多人选择将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存进银行。 世界各国的超低利率政策有助于预防长期的负面后果,但对于包括“科技巨头”公司[1]在内的许多大公司来说,这些他们并不需要的经济支持却在帮助他们大幅抬高自己的股价。这必然会激起民粹主义者的愤怒(从一些美国政客对最近“游戏驿站”股价战的反应就可以窥知一二)。 目前,通胀率可能会持续处于低水平,但如果需求猛增,也可能导致通胀率升高,从而使美联储比目前计划提前提高利率。这一举措给资产市场带来的涟漪效应将区分出强者与弱者,并且对新兴市场的打击尤其严重。同时,各国的决策者(甚至是美国决策者)最终将不得不接受破产和重组的情况增多。经济复苏的浪潮必然会来,但不一定所有人都会“水涨船高”。 Translated by Jingyi Zhao from Intellisia Institute. 本文来源于报业辛迪加
就地过年政策下,部分地区服务消费“火爆”,结构提振明显、总量影响有限 2021年春节疫情防控政策下,多数人就地过年,对2021年春节假期前后的经济活动或有所扰动。通常来看,东部用工大省,如广东、浙江等,是节前人口流出较多的省份;而湖南、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节前则会迎来大规模的返乡人口流入。2021年在就地过年影响下,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规模大幅下降。13个劳务输入省份节前返乡规模,仅为2019年同期的53.7%,近半外来人口留在本省过年。 就地过年对当地消费形成提振,城市文娱休闲类服务体现较为明显,观影、短途出游、部分餐饮等表现突出。春节假期观影“火爆”,正月初一至初五累计观影人次和票房收入,分别较2019年增长22%和34%。假期前3天,北京市重点监测的147家景区(地区)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1.6倍,远郊酒店入住率较2019年提高34.2个百分点;上海市郊5区客房入住率,较2019年上升27个百分点。 服务消费呈现地域和结构分化,不同层级城市、以及不同消费类型间,存在明显差异。春节假期期间,一线城市票房收入较2019年增长40%以上,而三、四、五线城市票房收入增幅,均低于全国总体水平。和2019年同期相比,北京假期前3天接待游客数量已恢复9成以上,四川则下降了68.4%;北京的酒店入住率,远郊区上升34.2个百分点、而中心城区下降20.8个百分点,消费分化明显。 春节假期人员流动减弱、跨区域旅游出行等相关消费受冲击较大,带来消费结构分化。节前春运发送旅客2.7亿人次,较2019年和2020年同期分别下滑75.9%和76.4%,跨区域、长距离的旅游和出行消费,受“就地过年”拖累较大。传统劳务输出地,由于返乡人员的大幅减少,消费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比如劳务输出大省湖南,除长沙以外,其他主要人口大市的节前市内活动强度明显偏弱。 部分人员提前返乡、也可能对节前生产形成一定影响,节后复工情况仍需跟踪。疫情影响下,外出务工人员可能提前返乡。2021年春运开启前,13个劳务输入省份的人员外流规模,较2019年同期增长了68%。这可能对节前生产形成一定影响;从生产端高频数据来看,多数指标已回落至2020年同期水平以下,比如钢材表观消费量、水泥出货率等。后续人员流动对生产的扰动,仍需进一步跟踪。 局部地区、特定版块的“火爆”,更多为结构性提振,对消费总量的影响相对有限。我国春节假期旅游消费超5000亿元、1-2月旅客运输消费超2500亿元,在春节客运量较正常年份下降逾7成的情况下,旅游出行相关消费,可能减少超千亿元。而受到提振的版块,比如观影消费(2019年春节假期票房59亿元)等,体量则相对较为有限。春节假期带来的消费“开门红”,或更多为结构性的提振。 风险提示:疫情出现超预期变化;宏观政策出现大幅调整。 报告正文 2021年春节疫情防控政策下,多数人就地过年,对2021年春节效应或有所扰动。通常来看,东部用工大省,如广东、浙江等,是节前人口流出较多的省份;而湖南、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节前则会迎来大规模的返乡人口流入。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提出鼓励“就地过年”,各地出台相应的疫情防控举措,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规模大幅下降。广东、浙江等外来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省份,2021年节前返乡规模,普遍不及2019年同期的60%。13个劳务输入省份加总,节前人口流出规模仅为2019年同期的53.7%、减少了约4000-5000万人[1]。 [1]统计区间为1月19日-2月11日,对应农历腊月初七至腊月三十,共24天。跨省净流出的人口规模,根据百度迁徙提供的人口流动规模指数、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春运旅客发送量估算。 [2]图1中净流入规模为负值的省份,意味着是节前人口是净流出的,主要是东部的用工大省。 就地过年对当地消费形成提振,在城市线下服务中体现较为明显,观影、部分餐饮等表现突出。就地过年政策影响下,主要城市假期的文娱休闲等服务消费明显好于往年。例如全国观影“火爆”,初一至初三累计观影人次和票房收入,分别较2019年增长22%和33%,正月初三当日增幅更是分别达到了57%和41%。部分餐饮业也受到提振,比如除夕当日外卖需求大幅跳升、且“一人食”订单占比增长了66%。 一些外地输入人员较多的大城市,短途或市内出游,受到就地过年的支撑。例如春节假期前3天,北京市重点监测147家景区(地区)的接待游客数量已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91%,营业收入增长1.6倍;远郊饭店入住率为52%,较2019年提高34.2个百分点。上海也呈现类似现象,就地过年对当地的市郊旅游形成支撑。假期前3天,上海市郊5区[3]累计客房入住率为57%,较2019年上升27个百分点。 [3]上海市郊5区包括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 但就地过年的增多,对旅客运输、跨区域旅游等相关消费的冲击较大。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从春运开启到除夕当日(1月28日-2月11日),全国累计发送旅客2.7亿人次,较2019年和2020年同期分别下滑75.9%和76.4%。客流大幅萎缩,旅客运输相关消费或受较大冲击。同时,出行受阻对跨区域、长距离的旅游消费也有压制,比如四川省春节假期前3天游客接待数量仅为2019年的31.6%,受影响较大。 而返乡人员减少,对一些人员输出地的假期消费,可能形成一定拖累。从节前返乡数据来看,全国17个省份是劳务输出省。这些省份在2021年春节前的人员返流规模,仅为2019年同期的53.9%[4];返乡比例最高的省份,也不足2019年的70%。即使在同一省内,不同城市差异也较大。比如劳务输出大省湖南,省会长沙节前市内活动强度较2020年提高了12.8%,同省其他几个人口大市,市内活动强度则几乎没有增长[5]。电影票房数据对此也有印证:初一至初三累计来看,票房增长最高的是一线城市,增幅约44%,而三、四、五线城市的票房增幅均低于全国总体水平。 [4]此处统计的是跨省返乡规模,统计区间为1月19日-2月11日,对应农历腊月初七至腊月三十(共24天)。 [5]此处的市内活动强度,以百度迁徙的“城内出行强度”来度量。湖南省除了长沙以外,人口规模最大的5个城市依次是邵阳、衡阳、常德、岳阳、永州。 部分人员提前返乡、也可能对节前生产形成一定影响,节后复工情况仍需跟踪。从用工大省的人口流动情况来看,在春运开启之前,已经有部分人口开始外流。2021年春运前,13个劳务输入省份的人员外流规模,较2019年增长了68%[6]。务工人员的提前返乡,对节前生产可能形成一定影响;从生产端高频指标来看,多数已经回落至2020年同期水平以下,比如钢材表观消费量、水泥出货率等。后续人员流动对生产的扰动,仍需进一步跟踪。 [6]统计区间为1月19日-1月27日,对应农历腊月初七至腊月十五,共9天。 局部地区、特定版块的“火爆”,更多为结构性提振,对消费总量的影响相对有限。我国春节假期旅游消费超5000亿元、1-2月旅客运输消费超2500亿元[7],在春节客运量较正常年份下降逾7成的情况下,旅游出行等相关消费,可能减少超千亿元。而受就地过年提振的版块,比如观影消费(2019年春节假期票房59亿元)、短途出游(人均消费通常低于长距离、跨区域旅行)等,体量则相对较为有限。此外,在就地过年政策下,劳务输出地的假期消费可能也受影响。 [7]2019年我国春节假日期间全国旅游收入为5139亿元。根据第四次经济普查(2018年)、投入产出表(2017年)数据推算,2018年我国旅客运输业营业收入约1.4万亿元;按各月旅客周转量来推算,对应到1-2月的旅客运输收入约为2500亿元。 向后展望,在产需逐步收敛的背景下,国内经济景气的高点或已出现。前期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如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未来或仍有一定的修复空间,修复节奏和疫情密切相关。而生产端景气或已触及高点,11月制造业PMI生产指数达到8年多来的高点54.7%后,连续两个月快速回落;12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3%,也是近年来的相对高位。伴随政策“退潮”和信用“收缩”,房地产、基建等投资需求趋于回落,在产需逐步收敛下,总量经济的高点或已经出现。 研究结论: (1)2021年在就地过年影响下,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规模大幅下降。13个劳务输入省份节前返乡规模,仅为2019年同期的53.7%,近半外来人口留在本省过年,对2021年春节假期前后的经济活动或有所扰动。 (2)就地过年对当地消费形成提振,城市文娱休闲类服务体现较为明显,观影、短途出游、部分餐饮等表现突出。例如正月初一至初五,全国观影人次较2019年增长22%;假期前3天,北京重点监测景区营收较2019年增长1.6倍。 (3)服务消费呈现明显的地域和结构分化,不同层级城市、以及不同消费类型间,存在差异。例如一线城市票房收入较2019年增长超40%、而低线城市增幅较低;大城市郊游“火爆”,跨区域、远距离的旅游出行则受到较大冲击。 (4)消费结构分化,和春节假期人员流动减弱密切相关。节前春运发送旅客2.7亿人次,较2019年和2020年同期分别下滑75.9%和76.4%。传统劳务输出地,由于返乡人员的大幅减少,假期消费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5)疫情影响下,外出务工人员可能提前返乡,对节前生产形成一定影响。从生产端高频数据来看,多数指标已回落至2020年同期水平以下,比如钢材表观消费量、水泥出货率等。后续人员流动对生产的扰动,仍需进一步跟踪。 (6)局部地区、特定版块的“火爆”,更多为结构性提振,对消费总量的影响相对有限。疫情影响下,我国春节假期旅游出行等相关消费,可能减少超千亿元;受到就地过年提振的消费板块(观影、短途出游等),体量相对较小。 研究报告信息 证券研究 报告:就地过年下的经济“开门红” 对外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7日 报告发布机构:开源证券研究所
就经济学本质而言,竞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应该是增加产出、压低价格,这样才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剩余。 内容概要 ►反垄断的理念之辨。(1)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欧美均称保护竞争,但欧盟较注重保护竞争者,美国则更重视保护竞争机制本身。这个理念差别也体现在有关社区团购的争议中,从竞争角度看平台开展社区团购并无不妥,舆论关切则更多聚焦于保护弱势地位的竞争者。(2)反垄断理论上,美国经历了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向芝加哥学派的行为主义的演变。根据哈佛学派SCP框架,产业组织结构决定企业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反垄断要对垄断结构进行拆分;芝加哥学派则认为,结构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反垄断关键在于管制垄断行为而非拆分竞争形成的产业组织结构。 ►思考平台垄断的两个维度。静态维度看,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降低了传统行业中运用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这意味着传统企业边界存在缩小压力;也增大了双边市场中构建完备契约的难度、增强了解决争端的时效要求,这意味着平台企业边界持续扩张的巨头化倾向具有一定合理性。动态来看,创新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特征,即企业面对的需求是自身创新能力的函数,如果企业不创新,则需求将萎缩、市场地位将瓦解,如果持续创新,市场地位也有可能被自己的创新所颠覆,这种“创新悖论”意味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具有内在不稳定性。 ►推进平台反垄断的四点建议:(1)将研发投入强度作为评判平台垄断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2)重视震慑性执法,防范平台龙头的机会主义倾向;(3)结构拆分为辅,区分实体和金融平台巨头化;(4)行为监管为主,提升市场可竞争性。此外,数据的准公共品属性,和平台在双边市场所发挥的组织者、管理者角色,意味着平台企业配置数据资源的权力具有准公权力属性,面临着究竟是服务于企业利润,还是服务于大众福利的矛盾与抉择。这样一种内在矛盾意味着应重视公民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文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提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四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一位的是强调保护竞争。无独有偶,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针对亚马逊的第二轮调查公告中也明确表示:必须确保亚马逊这样的具有市场势力的巨头没有扭曲竞争[1]。不只是中、欧,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委员会早在2019年就启动了针对Facebook、谷歌、苹果、亚马逊等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并于2020年10月发布了长达450页的调查报告《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提出了分拆平台巨头等反垄断建议。 也就是说,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已经成为中、美、欧三大经济体的共同动向,上述保护竞争、分拆巨头也是传统反垄断框架下的常见理念和做法。不过,传统的反垄断框架是否还适用于平台反垄断?平台经济的广泛流行,是否正在对传统反垄断理念和实践形成新的挑战?在数字经济时代,究竟应该如何推进平台反垄断工作?对于平台经济监管而言,当务之急究竟是反垄断,还是在其他方面?本文将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的理念之辨 (一) 保护竞争机制,还是保护竞争者? 维护竞争是中、美、欧三大经济体在推进平台反垄断时一致的目标,但维护竞争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似乎并没有那么一致的认识。比方说,社会各界在2020年一度热议的“互联网巨头正在夺走卖菜商贩的生计”问题,对于阿里、腾讯、美团、拼多多等平台巨头开展社区团购业务而言,如果仅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似乎并无不妥,但舆论的关切却在于这样一种竞争是否正在抢走小商贩的生计。因此,可以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对维护竞争内涵的两种不同理解:保护竞争机制,还是应该保护竞争者? 事实上,这样一个矛盾也蕴藏在欧盟委员会对亚马逊的调查公告中。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对亚马逊的第二轮反垄断调查公告中,提到了反对亚马逊利用未公开的第三方平台数据问题。就事实而言,亚马逊确实存在利用第三方数据谋利的问题。例如,在亚马逊的第三方卖家以约40美元的价格售卖Rain Design牌笔记本支架后,亚马逊利用了自己对第三方数据的掌握,开发了这种支架,并以约20美元的价格进行售卖[2]。亚马逊利用第三方(未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以及涉嫌违反什么样的法律,我们留在后面去讨论,此处仅从反垄断角度来探讨这个行为究竟是促进了竞争,还是阻碍了竞争。 就经济学本质而言,竞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应该是增加产出、压低价格,这样才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剩余。如果从这个视角来看,亚马逊的行为无疑是促进了竞争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会被欧盟委员会发起发垄断调查呢?我们进一步梳理了2015年以来,Facebook、亚马逊、苹果和谷歌四家美国平台公司所受到的单次金额50万美元/欧元以上的处罚。从金额上看,欧盟对FANG的累积处罚金额达到了253亿欧元,同期美国只有56亿美元。而且美国主要从行为的角度对四家企业进行了处罚,欧盟对反垄断的兴趣似乎更大些。如何理解这样一种差别? 在国家利益之外,还可能涉及到一个反垄断理念的不同。美国司法部资深反垄断专家Werden曾撰文指出,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反垄断执法干预市场可以提升社会福利,所以在反垄断诉讼方面设置了比较低的进入门槛,允许原告通过声称自己利益受到了侵犯而发起反垄断诉讼。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欧盟委员会比较注重保护竞争者。与此同时,更注重保护市场机制和尊重竞争结果,而非保护竞争者,则是美国过去几十年反垄断执法的主要特点:如果反垄断执法能够提供的实际益处有限,美国司法机构会慎重发起对市场的干预;如果在反垄断诉讼中,私人原告仅声称被告人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则被美国法院驳回的概率比较大;研究表明,美国私人发起反垄断诉讼的成本越来越高,胜诉率却比较低[3]。 既然如此,对于平台反垄断而言,维护竞争的意义究竟应该是美国的保护竞争机制本身,还是欧盟的保护竞争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已经超出了纯粹的经济范围。但我们至少可以发现这个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在平台经济发展方面,中、美是世界领先者,这通常被认为与人均GDP衡量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如美国),或者人口密度较大(如中国)密切相关。但人均GDP高于中国、人口密度高于美国的欧盟,为什么在平台经济发展方面却乏善可陈?答案尚无定论,但从经济角度看,至少可以说存在这样的特征事实:在反垄断方面,更尊重市场竞争机制的美国,其平台等数字经济发展要远好于侧重于保护竞争者的欧盟。 (二) 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 当然,特征事实的背后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美国这样一种尊重市场竞争结果、着重保护竞争机制的反垄断理念也不是固有的。自1890年《谢尔曼法》公布到2000年微软反垄断案第一次判决,在百余年的时间里,结构主义基本主导了美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并在1950年代形成了系统性的反垄断理论,即哈佛学派的SCP(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框架。 哈佛学派认为产业组织结构决定企业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因此,只要存在垄断结构,就难以杜绝垄断行为、难以提升市场效率。相应的政策含义是需要对垄断性的产业组织结构进行拆分,才能遏制垄断行为、提升市场绩效。前述《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报告所提的拆分平台巨头建议,与191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1984年的ATT公司被拆分一样,基本上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结构主义的反垄断观念。也是受结构主义的影响,在2000年美国联邦地区法庭对微软反垄断案做出的第一次判决中,判处微软一拆为二,一家公司负责运营Windows操作系统,另一家负责其他软件和网络业务。 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弗里德曼、阿尔钦等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均表示质疑和反对。事实上,在产业组织方面,形成于1970年代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SCP框架进行了系统性的理论反思,否定了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政策取向。在芝加哥学派看来,探讨反垄断问题的关键是观察市场集中及其定价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哈佛学派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兼并未必反竞争,高利润率并不一定是反竞争定价的结果,完全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行为决定了结构,而不是结构决定了行为[4]。 芝加哥学派行为主义的效率倾向,对美国的反垄断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美国司法部在1982年版《兼并准则》中,更多的强调用效率原则来指导反垄断实践,相应放松了反竞争的标准。这样一个反垄断理论革新也潜移默化的影响了微软的命运。2001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否决了地方法院对于微软的拆分决定。2002年,美国联邦法官批准了美国司法部和微软的和解协议,在不拆分微软的同时,主要约束其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要求微软向其他软件开发者提供资料以方便第三方开发能够在Windows系统上运行的软件等。这份具有行为主义倾向的协议,基本上印证了Werden(2019)的看法:美国反垄断理念是尊重市场竞争机制,尽量减少干预,而非保护竞争者。 二、思考平台垄断的两个维度 微软案最终判决虽然标志着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胜利,但两派学者都没有着重从平台角度去理解微软。在微软案一波三折期间,梯若尔等发表了平台研究的开创性文章,并对七种平台经济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中一种模式即是微软的操作系统[5]。如果仅从理念上看,平台反垄断确实没有超出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讨论范围,例如究竟是应该保护竞争机制还是竞争者,应该怀疑还是尊重市场机制。但是,从反垄断的具体理论与实践层面看,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给反垄断还是带来了很多新问题,下面我们将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进行探讨。 (一) 静态维度:双边市场的巨头化与网络外部性 1、巨头化:数字技术改变企业边界 (1)巨头化是平台企业的突出特点 平台企业给公众留下的最深刻印象莫过于巨头化,苹果、微软、亚马逊、谷歌、Facebook等美国平台企业位于美股市值前列,阿里、腾讯、美团等中国平台企业位于港股市值前列。对于巨物,心理学上有种现象叫“巨物恐惧症”,是指即便巨物没有伤害自己,人们内心也难免对其有所畏惧。在美国南北战争后的镀金时代,巨头对于公众不只是心理上的威慑,也侵犯了消费者、中小生产者等广大群体的实际利益,最终美国社会出现了持续的反垄断运动,促成了1890年《谢尔曼法》的出台。 不过,《谢尔曼法》高度原则化、措辞含义不清,在执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导致它一度难以发挥反垄断的作用。例如,189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跨密苏里”案中提出《谢尔曼法》自动谴责所有垄断性的交易限制,但是时任美国大法官的White认为:法律所针对的只是不合理的限制交易,合理的限制交易并不在法律制裁范围内[6]。1911年,时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White在“标准石油”案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并认为对于所有相关案件的判决都需要考虑该原则[7]。此后,合理原则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首要原则,是否合理也成为反垄断执法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不过,White法官并没有对这个原则的内涵进行非常详细的阐述,大量法学或者经济法学文献对于合理原则的内涵进行了分析、阐述,这些法学层面的探讨并非本文重点,我们更倾向于从经济学角度去理解反垄断执法中的合理原则,一方面因为垄断首先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等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角度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厘清上层建筑的分歧。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平台企业普遍巨头化实际上是企业边界的不断扩张。要回答这样一种扩张是否合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在1937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中提出:企业是一种通过行政指令来配置资源的机制,市场则是一种通过价格信号来配置资源的机制,两种资源配置方式都有各自的交易成本,企业的边界决定于两种交易成本的比较[8]。从交易成本角度看,平台企业巨头化是数字技术带来的两种效应的共同结果,即双边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平台企业边界的扩大。 (2)传统企业边界缩小VS平台企业边界扩大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企业之所以有利可图是因为使用市场机制是有成本的[9],因此数字技术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意味着传统企业的边界存在缩小压力。以出租车市场为例,在没有数字技术支持的场景下,打车人和司机之间的交易意愿可能会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极大抑制,比如打车人可能会因为担心司机的背景而不敢乘车。这个时候组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出租汽车公司的信用为出租车司机进行“信用增进”,能够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下使用市场机制的高成本、促成交易的发生。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显著降低了交易双方信用数据生产、传输、识别、跟踪等方面的成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意味着市场机制在出租车行业中的使用成本大幅下降,以传统出租车企的方式来组织供给的必要性下降,甚至可以通过个体经济这种“自由人”的联合方式来组织市场交易[10]。 考虑到绝大多数传统企业的边界都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广泛使用之前,这意味着伴随着数字技术的逐步渗透,各领域使用市场机制的成本都存在下降的可能性,从定性角度看,这意味着传统企业的边界在数字经济时代都存在缩小的压力。甚至可以做这样一个展望,伴随着工业互联网逐步普及后,传统工厂的边界也可能会缩小。不过,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由于数字技术带来市场机制使用成本的下降,传统出租车企业边界存在缩小压力的同时,滴滴、Uber等组织出租车市场交易的新型平台企业边界却不断扩张,甚至出现了市场企业化或者说企业市场化的倾向。这样一种倾向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 对此,我们仍倾向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解读。梯若尔(2001)认为,绝大多数具有网络外部性的市场都是双边市场[11]。因此,双边市场并非数字经济时代的新事物,杂志等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传统市场也是双边市场,只是受限于实物形态产品生产、运输等交易成本较高,传统双边市场边界比较有限。数字技术出现带来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方面,数据本身的非竞争性意味着数字产品的复制成本几乎为0;另一方面,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简称云大物移)等数字技术极大降低了数字产品的搜寻、生产、运输、跟踪和识别[12]等交易成本,极大拓展了双边市场的边界。 在双边市场中,网络外部性是最根本的特点,市场中的网络节点越多,市场能够给参与者创造的价值越高,这也是平台能够产生规模经济的根本原因。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来看,网络型市场确实未必意味着只能采取完全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产业组织结构,甚至也可以追求垄断竞争或者完全竞争的组织模式。在许多个分散企业运营同一个网络型市场的情况下,签订一组网络互相开放的契约和设置一个监督相关契约执行的部门通常是确保分散经营下能够实现网络经济的必要条件。 不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样一种设想有时候可能过于理想化。在普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没有人能够对未来全知全觉,因此契约中对于未来的约定也必然是不完全的。在不完全契约背景下,一旦出现由契约未明确而诱发的纠纷,这个时候就会产生市场化的协商解决成本,与同一所有者行政干预成本之间的比较,两者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边界。与传统的双边市场相比,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经济有这样几个特点:1、如前所述,数字技术极大拓展了平台企业所处双边市场的边界,双边市场中的网络节点因此规模空前扩大,意味着节点之间互动的不确定性增加、构建完备契约的难度变大;2、平台经济对于交易的实时性要求通常较高,意味着相比于传统的双边市场而言,平台经济对于争端解决效率的要求更高。 企业作为一组契约的集合,其存在的一个必要性正是在于应对不完备契约和及时解决不完备契约下的纠纷。因此,在数字技术下的平台经济中,双边市场的组织模式通常是通过市场企业化的模式来实现,即由一个或少数几个平台企业来实现市场组织。这样一个市场企业化的过程,从企业的层面上看即是企业市场化和巨头化。因此,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数字技术对传统企业和平台企业边界的影响是不同的:一方面,数字技术降低了传统行业中运用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这意味着传统企业边界存在缩小压力;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增大了双边市场中构建完备契约的难度、增强了解决争端的时效要求,这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意味着企业市场化下的边界扩张。 2、网络外部性:反垄断技术面临的新问题 除了企业边界扩大是否合理的讨论外,在反垄断执法层面还有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在201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3Q大战”的判决中,这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国平台反垄断案,展示了传统反垄断执法中通常绕不开的三个重点技术问题:界定企业所处的市场范围;度量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识别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等[13]。由于双边市场下的网络外部性,这些反垄断技术层面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些判决标准难免产生争议,意味着传统方法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才能适用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有些技术方法甚至可能不再适用[14]。 以限制竞争为例,在单边市场中,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通常会被认为存在掠夺性定价嫌疑[15]。但在双边市场中,价格竞争变得更为复杂。正如梯若尔(2001)所指出的,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双边市场中的价格竞争不只体现在价格水平方面,也体现在价格结构方面[16]。因此,如果某一侧消费者的价格持续低于平台为其提供服务的生产成本,这个时候也很难作为认定这些企业存在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的充分证据,而是需要同时考察双边的价格结构以及双边加总起来的价格总水平。也就是说,对于平台企业而言,网络外部性意味着包含了交叉补贴在内的定价结构本身就是其固有的一种竞争策略。 (1)市场范围的定性界定:只有平台才能和平台竞争? 双边市场给限制交易判定带来的上述新问题,在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对“美国运通”反垄断诉讼案的判决中得到了充分考虑[17]。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在这起判决中提出,对于美国运通这样一个在双边市场从事实时交易的平台企业而言,它向商家侧和消费侧“各自出售”服务必须要同时完成,因此仅向一边“出售”服务的企业与运通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进而得出了只有平台才能和平台竞争的论断[18]。虽然在这份判决的注释中,美国最高法院将这个对双边市场范围的定性界定谨慎的限制在交易型平台范围内,但问题依旧是明显的。 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竞争,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份判词在逻辑上显然更注重竞争的形式而非实质。就经济学实质而言,竞争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存在对另外一个企业的利润空间形成挤压。如前所述,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传统企业边界受到挤压,平台企业边界不断扩大,这说明新兴的平台企业和非平台类的传统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竞争关系。即便是在从事实时交易的双边市场中,以前述提到的出租车市场为例,滴滴、Uber这类平台企业需要确保向双边“各自出售”的服务同时完成,但这个市场上的竞争关系明显不只存在于平台企业之间,也存在于平台与传统出租车企业之间。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于平台企业的范围经济。数据作为一种虚拟资源,和石油这种实物资源不同,数据的通用性更强一些,任何一个数字类平台企业在积累大量数据后,通常会出现跨界经营、实现范围经济,这个过程本身意味着平台企业竞争范围的扩大。以信用卡公司为例,很多信用卡发行公司不只经营传统的支付中介业务,而且拥有信用卡积分兑换商品的App,值得注意的是这些App不仅支持信用卡积分兑换礼品,而且可以在里面用货币购买商品,说明信用卡平台的竞争范围已经超越了它的主营业务,进入到网络商城领域。这意味着,从“只有平台才能和平台竞争”的狭窄视角去界定平台企业的市场范围是不合适的。 事实上,这样一种范围经济的逻辑,也是201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奇虎公司诉求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即时通信服务领域,既存在只具有一种功能或者两种功能的即时通信服务,又存在集成了以上三种功能的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在奇虎公司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中,奇虎主张腾讯QQ所处的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19]。广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奇虎公司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过于狭窄,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事实上,QQ在积累了充足数据之后,从单一即时通讯工具逐步发展出了语音、视频等功能,再之后又演化出了离线传输、QQ短信等功能。也就是说,它的竞争者不只存在于初期的即时通讯软件,也逐步延伸至邮箱、电话、短信等领域。 总之,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运通案”判决中虽然初步认识到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并相应的对是否构成限制交易的判定准则进行了修正,但所提出的“只有平台才能和平台竞争”的观点,依旧没有能充分反映平台经济的新特点,没有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给传统企业和平台企业边界造成的不同效应,也没有考虑数字通用性较强所带来的范围经济,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平台经济快速兴起给反垄断执法技术带来的挑战的艰巨性。 (2)市场范围的定量界定:从SSNIP到SSNDQ 在传统的反垄断执法中,通常认为只有比较准确的界定了市场范围,才能谈得上准确的界定市场势力,或者比较科学的判定是否存在交易限制。因此,反垄断案件涉及的各方对如何准确界定市场范围都是格外重视,并逐步发展出了多种方法相互印证,既有前文定性的分析方法,也有定量的假定垄断者测试(HMT,hypothetical monopolisttest),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目标产品特定变量的变化来定量观察目标产品与备选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是SSNIP测试(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通常是采用价格上涨5-10%的假设来测试。 应该说这种看似比较精确的市场界定方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数据可得性和弹性系数等测算误差较大的不足,但是之所以在传统的反垄断执法中依旧广为流行,主要是因为它非常好的契合了传统的反垄断理念,即以更低的价格供应更多的产品是增进消费者福利的主要方式,背后更根本的假设是产品无差异或者差异不大。但是,这样一个广为流行的传统方法在平台反垄断中面临着不再适用的问题。事实上,在“3Q大战”中,奇虎公司对于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并不认可,进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一个重要的理由即是奇虎认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对SSNIP方法的使用是错误的[20]。 应该说,奇虎的这个质疑不无道理。在传统的单边市场中,一分钱一分货,产品通常都是一个严格正的价格。但是平台企业所处的双边市场中,一边用户的参与意愿取决于另一边用户的参与情况,这种双边互动的网络外部性是平台企业和双边市场的根本特征,也造成了平台企业普遍采取了交叉补贴的定价结构,在很多时候某一侧消费者付出的价格是0甚至是负的。例如,当消费者用百度进行搜索、用抖音观看短视频的时候,无需为这些产品进行付费;当共享单车推出红包单车活动时,一些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的价格甚至是负的。这样一个平台企业独特的定价策略,让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难以再适用。 从数学上看,SSNIP的不再适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初始价格为0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惯例去涨价5-10%,价格依旧是0;如果价格变为正的,无论设置多小的正价格,价格涨幅都是无限大的,无法满足“小而显著的价格上涨”要求。然而,“3Q大战”中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平台企业特殊定价结构带来这个技术难题,因循了传统反垄断中的SSNIP思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作变通而直接运用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有所不当,应予以纠正,同时提出以SSNDQ(Small but SignificantNon-transitory Decrease in Quality,小而显著的非暂时质量变化[21])作为变通的量化方式[22]。OECD(2018)也认为,对于平台企业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而言,传统反垄断案例中广为流行的SSNIP适用性存在局限,需要改用SSNDQ[23]。 (二) 动态维度:萨伊定律下的创新悖论 无论是在反垄断理论层面还是执法实践中,在明晰市场范围后通常都少不了对市场势力的度量。所谓市场势力,是指企业将价格确定在边际成本以上的能力,通常用勒纳指数[24]来衡量。不过,企业的边际成本究竟是多少,很难精确测定。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市场势力或者说是市场支配地位的定量测量,更多的采用市场份额的方式[25],常见的指标有行业集中度(例如CR4、CR8等)、赫芬达尔指数(HI指数)以及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等。 和前面对巨头化和网络外部性的分析一样,这些SCP框架下的常用指标也是对市场现状的静态观察,没有反映市场势力的动态变化问题。不过,作为哈佛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也是将哈佛学派的理念应用到司法实践的主要推动者之一,美国法学家Turner在思考反垄断问题时也会考虑时间维度的持久性。他认为:《谢尔曼法》适用于任何存续时间足够长的垄断势力[26]。除此之外,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之一、诺奖获得者威廉姆森在思考反垄断问题时,也将持久性看成一个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他认为只有满足两个条件,政府干预才是合理的,即:一是主导企业的市场地位牢固到市场本身无法动摇它;二是能够设计出有效的干预方式[27]。 既然从时间维度去思考反垄断问题是有道理的话,那么对于两个静态来看拥有相同市场势力的企业,在两者市场势力存续期限(的预期)不同的情况下,在反垄断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应该是合理的。具体到平台企业而言,它与传统企业的一个重要差别,可能正是体现在市场势力的动态稳定性方面。或者说,传统企业带有需求决定供给的特点,由此形成的市场势力比较稳定,而平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则体现出供给创造需求的色彩,由此形成的市场势力具有内在不稳定性。详细分析如下。 1、马斯克与巴菲特之争的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供给和需求关系紧密,因此无论是需求决定供给,还是供给创造需求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说有些行业更多的体现出某一方面的特点,马斯克与巴菲特之争有助于我们理解两类企业的差别。特斯拉的CEO马斯克曾多次公开表达对巴菲特的不认可,说他做的很多资本配置和研究公司年报是无聊的事情,并表示“护城河”理论是过时的思路,创新才是决定企业竞争力的根本因素[28]。而巴菲特对于马斯克虽然非常谨慎地表态“他的确做了一些了不起的事情”,但被问及是否投资特斯拉的股票时,巴菲特则非常明确地否定[29],这就是马斯克与巴菲特之争,事实上代表了两者对两类不同公司的不同倾向。 众所周知,巴菲特非常青睐可口可乐这家企业,他的主要合伙人芒格曾在1996年的演讲中提到,假如有人在1884年想建立一个生产非酒精类饮料的企业,他应该这样展望:“到2034年,预计全世界大概有80亿饮料消费者,平均来看,这些消费者会比1884年的普通消费者更有钱。每个消费者每天必须喝下64盎司的水,也就是八瓶八盎司的饮料。因此,如果我们的新饮料和在新市场上模仿我们的其他饮料能够迎合消费者的味道,只要占到全世界水摄入总量的25%,而且我们在全世界能够占据一半的新市场,那么到2034年,我们就能卖出29200亿瓶八蛊司的饮料。如果我们每卖出一瓶能赚到四美分,那么我们能够赚到1170亿美元”[30]。这样一种从人类天然或既有需求出发,去形成供给以迎合需求的行业,我们称之为需求决定供给的行业。 在马斯克所处的科技行业,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作为马斯克的硅谷前辈,乔布斯在进行产品策划时,也有人提议应该先进行市场调查、搞清楚消费者的需求,以生产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这样的提议和芒格对可口可乐的分析思路是一致的,事实上这也是最常见的产品策划思路。但乔布斯对此非常不赞同,他认为:在苹果公司拿出新产品之前,消费者根本不知道他们自己到底想要什么;苹果公司应该生产消费者未来需求的产品,而不是迎合他们当下的需求。乔布斯的这样一种理念被总结为:Jobs didn’t believe in market research[31]。因此,对于乔布斯、马斯克所代表的科技型企业而言,他们的产品不是迎合消费者天然的或者当下的明确需求,而是满足消费者现在还不明确但未来或有的需求,以至于当他们的产品出现的时候,具有一种“供给创造需求”的色彩。 这样一种产品层面的特点,虽然与萨伊定律在宏观经济学层面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但从“供给创造需求”的角度看,两者有相通之处,因此我们姑且将供给创造需求的行业(主要是科技行业),称为萨伊定律所支配的行业。平台企业不只是基于云大物移等数字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社会活动基本上建立在人与人直接接触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物理隔离会造成心理上的不适[32],平台企业所提供的无接触在线交易方式因而也并非人类的自然需求。事实上,在平台经济刚刚兴起的时候,这样一种供给模式是否符合未来的需求也是高度不确定的,因为当时的人们普遍将互联网看成是一种匿名的工具,认为网络增加了信息不对称[33]。与此同时,信任的普遍缺乏通常会被认为是不利于大规模交易达成的。 2、创新悖论造成垄断内在不稳定性 究竟是需求决定供给,还是供给创造需求,对于企业竞争策略的选择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含义。以芒格对可口可乐的分析为例,他明确表示:“我们必须避免突然对产品的味道做出重大的改变。即使在双盲测试中,新的味道尝起来更好,换成那种新味道也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因为我们辛辛苦苦努力了那么久,我们原有产品的味道已经深入人心,改变味道对我们根本没有好处。那么做会在消费者中引发标准的剥夺性超级反应综合征,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34]。这里面的逻辑是非常清晰的,因为在消费决定供给的行业,供给是用来迎合消费者的天然或既有需求的,而不是用来“创造”需求的,轻易改变得不偿失。 萨伊定律支配下的行业则不然,正如马斯克所讲,创新才是决定企业竞争力的根本因素。因为这些行业的需求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供给“创造”出来的需求。这样一个供求关系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只要能够不断提供优质供给,企业不会存在芒格所称“80亿*64盎司”的需求极限天花板,或者说这种需求天花板的高度是由内在的企业创新能力决定的,而不是取决于一些企业不可控的因素,例如自然或者人类的生理原因。创新对于两类企业的不同含义,造成了两类企业支出结构的较大差异,以美国标普500行业层面的数据为例,无论是在研发支出还是资本开支占比方面,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特点的半导体、互联网等行业,要远高于需求决定供给的消费品行业。因此,只有不断的研发创新和提供优质供给,平台等科技企业才会有持久的生存空间。 不过,创新通常是具有破坏性的(creative destruction)[35]。这种破坏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对竞争对手的破坏,另一个是对创新者自身的破坏。前者很好理解,也是被社会舆论关注最多的地方,比方说大家讲电商平台已经“抢”了实体店的生意,现在又要“抢”菜贩的生意。从更一般意义上来讲,数字技术下传统企业边界的缩小和平台企业边界的扩大,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创新而对竞争对手形成的破坏。 第二种破坏被舆论关注的比较少,但对我们理解应如何推进平台反垄断而言可能更重要一些。因为这种破坏对创新者垄断势力的瓦解,可能比人为的反垄断干预更为有效。以柯达为例,在美国White大法官提出“合理准则”的1910年代,柯达就已经屡次遭到反垄断调查[36],但似乎并没有显著瓦解柯达的市场势力,在此后的1950-1970年代近30年的时间里,柯达在专业电影市场的份额一直高达80%以上,1960年代柯达在个人爱好者市场的份额也一度高达90%,以至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79年的判决中明确将柯达称为“行业的巨头”[37]。不过,这样一个持续长达百年的巨头最终在2012年宣布破产,原因与历史上遭受的多次反垄断判决无关,而是因为革命性的数码技术诞生了[38]。 需要强调的是,数码技术之所以颠覆了柯达,并非因为柯达在数码技术创新方面落伍了。恰相反,柯达自身正是数码技术创新的先锋和初期多项技术专利的保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柯达的创新终结了柯达自己的垄断势力,类似的情况还有诺基亚。众所周知,诺基亚是传统手机时代公认的巨头,但伴随着触屏手机时代的到来,诺基亚的市场地位迅速瓦解。值得注意的是,诺基亚的失败也不是因为它缺乏创新。事实上,作为一个典型的供给创造需求的巨头,诺基亚一直保持着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在技术专利方面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例如,诺基亚在2004年就已经推出了基于触屏的智能手机,时间上领先苹果智能手机三年[39]。 柯达和诺基亚两大巨头的倒掉,体现了一种“创新悖论”。因为创新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特征,即企业面对的需求是自身创新能力的函数,如果企业不创新,需求将萎缩、市场地位将瓦解,如果持续创新,市场地位也可能被自己的创新所颠覆。这种内在不稳定性,在两类行业的对比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以美国标普500为例,似乎在研发投入占比越高的行业,企业市值排序的稳定性越差(图表3、4、5)。1995年日常消费品市值排序前十的企业,有六家仍位列2020年的市值排序前十;但在信息技术行业,1995年市值排序前十的企业,只有三家在2020年仍跻身市值排序前十之列。这意味着,对于供给创造需求的行业而言,企业市场领先地位的稳定性显著低于需求决定供给的行业。 从逻辑上看,由创新悖论造成的垄断势力内在不稳定问题,可能具有一定必然性。如果创新的成果是渐变性的,比方诺基亚在传统手机框架下每年开发出多个机型,这个时候的创新成果有利于企业现存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品牌等无形资产利用效率的不断提升,可以起到范围经济的效果。一旦创新成果具有颠覆性,要么会因为企业在传统时代过于成功而出现路径依赖,甚至可以说在旧模式下越成功越难以摆脱旧路径的束缚,因而无法充分适应自己“有意无意”开创的新时代,例如诺基亚对于自己“首创”的触屏智能手机抱有“令人费解”的怀疑态度;要么会因为创新成果的颠覆性导致企业出现范围不经济,例如IBM在发展个人电脑以及Microsoft在探索互联网业务时,新产品的出现对于两家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管理构架而言,都一度起到了范围不经济的效果[40]。无论是路径依赖还是范围不经济,都将导致创新者无法准确领会或者充分发挥颠覆性成果的价值。与此同时,一旦某些科技进步尤其是革命性成果出现,即便原有创新者无法有效发挥它的价值,这些革命性成果总会通过论文、专利、产品乃至科研人员等某种载体形成外溢,最终被其他企业所利用,进而形成对原有创新者的“革命”。 三、推进平台反垄断的四点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云大物移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造成了传统企业边界的缩小,与平台企业边界的不断扩大,网络效应和多边互动的市场结构给一些传统反垄断技术形成了挑战。更重要的是,由于平台经济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的特点,相关企业面临着创新悖论,市场势力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既然如此,还要对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么?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但需要高度重视平台企业的创新投入强度,更多的采取震慑性执法思路,即结构拆分为辅、行为监管为主,以约束平台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增强市场的可竞争性。 (一) 将研发投入强度作为评判平台垄断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 如前所述,无论是基于美国标普500中日常消费行业和信息技术行业市值龙头的稳定性差异,还是基于萨伊定律支配下的创新悖论,对于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特点的平台企业而言,其市场势力的可持续性大概率弱于消费决定供给的行业。在这种背景下,相比于传统反垄断而言,思考平台反垄断时更应该重视应如何看待垄断,以及垄断与创新的关系问题。 众所周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问题是,科技是如何进步的?就其短期和微观机制而言,并没有确定的结论,有的时候科技进步甚至是以某种可遇不可求的偶然形式出现。如果从经济史的长周期视角看,似乎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研发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美国研发投入强度(R&D/GDP)在1957年就已达到了2%,此后一直维持在2%以上;中国则是在2014年才达到了2%以上,从研发投入强度上看中国落后于美国57年。支撑美国数十年持续高研发投入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从外部看,是二战、冷战等激烈国际竞争带来的压力;从内部看,企业部门是研发投入的绝对主力,占到了美国总研发投入的约70%。 我们把上述事实结合起来看,可以发现:由于科技是人类的第一生产力,对于企业而言,研发、创新的社会价值,可能远大于私人价值,即研发创新存在正的外部性。因为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萨伊定律所支配的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创新成果都有助于帮助企业盈利,有些创新成果甚至会成为企业自身的“掘墓人”,即前述“创新悖论”。但是,无论研发投入的成果对于企业是正面还是负面的价值,这些研发投入的社会价值几乎都是正面的,因为创新成果会通过研究人员、学术论文、相关产品、知识产权转让等渠道由原创企业广泛扩散到社会中去。比方说,柯达和诺基亚各自在数码技术和触屏技术上投入,虽然起到了颠覆自己市场地位的效果,但数码技术和触屏技术却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存在正外部性的产品,私人的供给意愿通常是不足的。那为什么在美国却能看到企业存在较高的研发意愿呢?垄断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垄断并非一个道德意义上的好还是坏的概念,它只是代表着企业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与此相反,竞争的重要表现就是压低企业的超额收益,完全竞争就意味着企业没有任何超额收益。如果生产者数量越多、竞争程度越高越好,企业无法获得超额利润激励,如何才能让企业克服对创新悖论的恐惧,去充分提供社会价值远高于私人价值的正外部性产品呢? 事实上,正如熊彼特所提出的:任何投资必须有某种保护行动,如保险或套头交易。在急剧变动的条件下,尤其在新商品和新技术冲击下任何时刻都会变动的条件下进行长期投资,就像打不但模糊而且活动——颠簸地活动——的靶子。因而有必要依靠这样的保护措施。经济学家或政府代表都看到在他看来是掠夺性的价格政策和在他看来与损失生产机会同义的产量限制。他没看到,在长期风暴条件下,这种类型的限制是长期扩张过程的附带事情,并常常是不可避免的附带事情,它们保护而不是抑制扩张过程[41]。新增长理论开创者之一、诺贝经济学奖获得者罗默也认为垄断利润是市场研发投入的发动机[42]。 也就是说,垄断为企业克服创新悖论提供了保险机制,或者说只有靠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激励,才能让企业有动力去充分提供创新这种具有高度正外部性的产品。事实上,专利权保护制度的创建,正是利用垄断激励创新作用的典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部分解释了本文开篇提出的那个问题,为什么相比于注重保护竞争者的欧盟,更倾向于保护竞争机制和尊重竞争结果的美国,在平台经济等创新型经济发展方面要更胜一筹。这也意味着为什么对于供给创造需求的企业,在反垄断执法层面上应考虑市场势力持续的时间长度,如果企业刚刚获取一些超额收益就遭到反垄断打击,并不利于发挥垄断在解决创新悖论和正外部性方面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不应该对垄断采取“污名化”认识,而是应该区分出好的垄断和坏的垄断。平台经济是萨伊定律支配下的行业,平台企业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的特点,其边界扩大的合理性来自于对云大物移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大量应用,平台企业应该获取多少和多长时间的超额收益也应取决于它在创新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因此,与传统反垄断执法相比,我们建议在平台反垄断中加入或者说给予创新贡献更大的考察权重,以此作为垄断好坏的评判标准之一。一个简单的例子,比方说可以考察以R&D/营收所衡量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 具体而言,如果某企业研发强度明显低于国外对标企业,则无法认定该企业有充分的垄断合理性;如果某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比方说5年)呈现下降态势,则认为其垄断合理性正在减弱。如上图所示,搜索平台中,百度与谷歌的研发投入强度相当;在社交平台中,腾讯的研发投入强度远逊于Facebook;在电商平台,阿里、美团研发投入强度虽一度高于亚马逊,但在过去五年亚马逊提升了研发投入强度的同时,阿里、美团的研发投入强度均出现了显著下降,京东虽有所提升,但研发强度显著低于国内和国外对标平台企业。 (二) 重视震慑性执法,防范平台龙头的机会主义倾向 在反垄断研究领域,曾经有这样一个基于动态视角的统计:对于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而言,其自然瓦解大约需要十年,针对垄断势力的人为有效干预大约需要八年[43]。如何理解这个统计结果的含义?反垄断执法究竟是否有意义?两年的差距是否意味着人为干预垄断,比市场纠正垄断更可取?这个研究结果在当时就引发了激烈争议。直到现在,执法机构和经济学家之间以及两类群体内部之间,关于反垄断是否必要和是否有效依旧存在巨大的争议。尤其是当反垄断诉讼持续多年后,如果不了了之或者原告诉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甚至败诉的话,无论是支持原告的还是支持被告的一方,都会有诸多观点认为发起反垄断调查是没有意义的。 例如,美国运通作为一家平台企业,对平台上的商户采取了类似于“二选一”的做法。这种行为在单边市场一般会被认为是限制交易的垄断行为,因此美国司法部和一些州政府将美国运通告上法庭。对此,美国最高法院在充分考虑到平台企业所处双边市场的特殊性后,认为美国运通并不违法[44]。此案起始于2010年,八年长跑后美国运通作为被告似乎全身而退,是否意味着该案件一直在浪费公共资源?事实上,即便在传统的反垄断领域中,这种长期诉讼最后无果的情况也并不罕见。例如,美国司法部在1969年就对IBM发起了反垄断诉讼,1982年该指控被撤销,理由是“没有依据”[45]。这场持续了13年的反垄断官司最终不了了之,是否也是浪费公共资源的劳而无功? 这涉及到究竟应该如何评价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效力的问题,对于如何认识平台反垄断成果尤其重要。在结构主义主导的时代,ATT和标准石油等经典反垄断案例让公众觉得,似乎不拆分巨头的反垄断就是失败的。如前所述,平台企业边界扩大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盲目拆分并不合理。既然如此,推进平台反垄断的意义何在呢?我们认为一个可能的答案在于约束机会主义动机。理解这一点,需要剖析一种从企业家精神角度为平台企业辩护的观点。企业家精神原本是用于阐述企业家所具有的特殊人力资本,但在日常使用中,这个术语被泛道德化了。基于道德化的企业家精神,去论述反垄断必要性不足是不妥当的。 这一点需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去理解。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机会主义动机是普遍存在的。所谓机会主义动机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人们存在从事损人利己等不道德、不合法行为的动机。因此,如果将企业家精神泛化为一种道德概念,就存在否认企业存在机会主义动机的风险,从而会导致对反垄断必要性的认知不足。事实上,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约束机会主义动机可能正是平台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意义所在。如前所述,数据资产、数字技术的种种特点使得平台企业边界扩大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克服正外部性和创新悖论的约束也确实需要垄断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因此对于巨头和垄断采取污名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短期和局部范围内,不乏不追求利润、只追求社会公益的企业,但是从长期和整体来看,资本逐利本性才是企业的意义所在。否则这个机构可以改制成非营利组织,不需要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因此,就企业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盈利组织,创新等手段不过是企业用以盈利的工具。由此而来的推论是: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机会主义动机影响下,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边界合理扩大之后的一切行为也是合理的,更不意味着平台获得有助于创新的垄断地位后就会把这种市场势力用于促进创新。 那如何约束平台巨头的这种机会主义动机呢?对企业家精神的泛道德化解读,必然也会更多的从企业内在的道德约束上去寻求解决方法。这和中国儒家传统主张有些类似,儒家很早就发现了人群中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但将希望寄托在“慎独”[46]的道德修养上,即:在没有其他人监督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也应该合乎道德。事实上,将企业家精神去做泛道德化的阐述,进而论证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性不足,其实质和寄托于“慎独”的道德修养去约束机会主义动机一样。然而,无论是中国“外儒内法”的传统治理实践,还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机会主义动机逻辑看,“慎独”的道德说教可能会约束若干人的、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但要约束整个群体的、长期的机会主义倾向,只能靠制度和法治。 就平台企业而言,由于数字技术造成了平台企业边界的极大扩大,高度的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网络经济,以及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客户节点的存在,大大加剧了平台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为平台企业从事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这意味着就具体案件而言,很难说执法部门或者原告是否准确抓住了被告人真正有问题、有危害的垄断行为。因此,如果只将反垄断执法的意义看成是针对某些具体行为的诉讼,那么IBM、美国运通等反垄断案件似乎确实有浪费公共资源的嫌疑,因为持续了数年甚至十几年的反垄断案件,要么不了了之,要么宣判被诉垄断者无罪。但是,从约束机会主义倾向的角度看,长期反垄断压力下的平台企业,与没有外在约束的平台企业相比,前者的机会主义动机明显更有下降的可能性。 以似乎不了了之、劳而无功的IBM反垄断案为例,在美国司法部刚刚发起反垄断诉讼的1969年,尽管案件将会持续多久、法院最后将如何判决均不明朗,但IBM很快就于当年宣布解绑它的软件服务与硬件销售业务,IBM认为此举培育了规模庞大的软件服务业[47]。类似地,作为一个当时几乎无所不能的科技巨头,IBM在1981年推出个人电脑的时候,并没有寻求对个人电脑的完全掌控,而是首次采取了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模式,其中芯片采购自Intel,操作系统则是采购自当时一家只有32个人的小公司——Microsoft。很明显,IBM所做出的这些改变,并不是基于反垄断的未然判决结果,而是受到了反垄断执法本身带来的压力。我们认为,这样一个震慑性执法思路,值得更广泛的运用在平台反垄断中。 (三) 结构拆分为辅:区分实体和金融平台巨头化 在SCP的结构主义框架下,拆分是传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中应对巨头的常见方案,当前中、美、欧的反垄断行动中也不乏拆分的呼声。如前所述,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平台企业普遍的巨头化受益于数字技术带来的两个效应:一是,搜寻、生产、运输、跟踪和识别等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极大拓展了双边市场的边界;二是,双边市场结点数目越多,通常越意味着由结点互动而产生各种“意外”的概率越大,在线实时交易对处理各种意外的时效性要求也越高,及时、有效应对信息不对称下的不完全契约问题正是企业存在的价值之一。因此,不应仅看企业规模或者市场地位就将拆分与否作为平台反垄断的重点。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分析都是基于实体经济范围,并不涉及到金融。之所以做这种区分是因为“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48]。从产业组织的角度看,所谓特许经营是指这个行业的进入壁垒是由行政权力授予的。之所以在金融行业搞特许经营,是因为金融行业存在显性的或者隐性的政府担保。例如在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显性担保;在非银金融部门,08年美联储为应对危机而对贝尔斯登等投行实行救助,体现了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非银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因此,对于获得政府特许经营和隐性担保的金融平台而言,企业市场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并非自然竞争的结果。 与此同时,如果金融平台利用数据通用性较强的特点将业务延伸至非金融领域,则是一种典型的“杠杆效应”(也称“传导效应”,leverage effect),即企业将某个领域所获得的市场势力延伸至另一个领域以谋求市场地位。当然,基于合理原则,并非所有的杠杆效应都需要进行反垄断干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杠杆效应也是范围经济的一种体现。但是,鉴于金融平台在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并非完全基于市场竞争获得,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特许经营壁垒和政府隐性担保,而且市场机制很难突破非市场因素构筑的行业壁垒,那么金融平台向实体经济延伸的杠杆效应就并非完全合理,需要进行反垄断干预。为了防止新型产融结合造成的不正当竞争,可能也需要一定的结构干预。 (四) 行为监管为主: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中国平台反垄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3Q大战”,控、辩双方及两级法院将大量资源用于市场范围界定、份额计算等有关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论争上,应该说这是结构主义框架下最常见的反垄断诉讼程序。在二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这些市场结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后,驳回了奇虎公司关于QQ软件市场范围界定和依据份额认定腾讯市场支配地位主张,但依旧对腾讯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分析。这种做法并不常见,因为原则上,如果被诉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因此,并非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49]。故,二审虽驳回了奇虎从结构主义视角认定腾讯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旧认为有必要对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及其合法性进行分析,这体现了行为主义的逻辑。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案件中关于市场结构与垄断行为关系的认识,对于当下的平台反垄断而言,可能依然具有一些借鉴意义。如前所述,相比于传统企业反垄断而言,平台企业带来的新困难恰恰在于比较难清晰的定性或者定量界定市场范围,供给创造需求的创新悖论也意味着依据静态份额来评判平台的市场势力并不妥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囿于“结构-行为-绩效”的结构主义框架,反垄断执法的技术难度将大幅增加,甚至会将很多资源投入到难以说清楚的市场结构分析中。因此,芝加哥学派的行为主义理念虽然不是因平台经济而兴起,但在逻辑上却更适用于平台反垄断。 问题是,在平台经济中,企业市场化和市场企业化造成了平台企业普遍巨头化,双边市场组织结构也越发呈现出寡头垄断格局。与此同时,传统产业组织理论认为:按照集中度由低到高,通常可以将市场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四种组织结构,并且市场集中度越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越不充分,市场效率也就越低。既然如此,双边市场中较高的产业集中度是否意味着平台企业间的竞争行为受到了抑制,“多聚焦行为,少谈些结构”的平台反垄断思路能够提升市场效率吗? 对于这样一种结构主义的担忧,提出了“Baumol’s disease”的知名经济学家鲍莫尔认为是不成立的。在他所开创的“可竞争市场理论”(contestability theory)中,鲍莫尔提出了这样的新产业组织理念:提升市场绩效的关键不在于市场当前的结构和现存竞争关系,而在于潜在竞争者是否可以自由进出这个市场。只要市场是完全可竞争(perfectly contestable)的,那么潜在的进入威胁与现存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一样可以有效约束现存企业的行为,进而确保合意、有效的市场绩效[50]。这也印证了前述“结构拆分为辅”的分析,即为什么对于金融平台企业的产融结合,不应只考虑行为监管,一定程度的结构干预可能也是必要的,因为金融的特许经营机制意味着这个行业并非完全可竞争的。 四、超越反垄断的思考:准公共品与反不正当竞争 数据作为平台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本身是非竞争性的,这和传统企业生产要素的竞争性特点并不相同,与此同时,数据的使用存在排他性,因此数据又不是纯粹的公共品,可以看成是一种准公共品。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作为双边市场的核心组织者,担负着有效匹配大量生产者和消费者供求的责任,事实上在双边市场中发挥了管理者的角色。综合平台企业生产要素的准公共品属性,和平台在双边市场所发挥的组织者、管理者角色,可以将平台企业配置数据资源的权力看成一种准公权力。与此同时,企业的本质是追逐利润,公权力的职责是为大众福利服务,这就意味着平台所拥有的准公权力,内在面临着究竟是服务于企业利润,还是服务于大众福利的矛盾与抉择。 当然,按照斯密的观点,市场上每一个参与者主观上都是为了追逐私利而从事经济活动,市场机制却让追逐私利的主观愿望,变成了增进大众福利的客观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但是,这只手要起到这样一种积极效果,是需要建立在法治和监督的基础上。如果种植罂粟并不违法,为什么还要种植粮食?至少在没有法治约束的纯市场机制下,罂粟的均衡种植占比要比当下高的多。同样的道理,如果缺乏了监督和约束,平台企业所拥有的准公权力并不必然确保对私利的追逐最后能增进大众福利。目前看,由这样一个准公权力内在矛盾所衍生出来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侵犯公民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过,严格来讲这些问题并非垄断问题,而是如何规范准公权力使用的问题。 (一) 侵犯公民隐私问题 数据作为平台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排他性的占有大量数据也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问题是,很多数据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些敏感、隐私数据应该归谁所有?谁才有充分的处置权?一旦隐私数据泄露,谁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都亟待有明确的法律或者监管规定。从近期曝出的多起侵犯公民隐私的主体来看,不只有平台巨头,也有小型平台企业;不只有企业,也有个人(如成都不幸感染新冠女子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甚至还有地方公权力部门(如某地文明码)。因此,从保护公民隐私的角度看,与其说是垄断问题,不如说是如何尽快推进个人隐私数据的严格保护和合法依规使用问题。 (二) 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问题 2月7日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一个亮点是针对社会热议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第十七条差别待遇”中,明确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并且明确规定了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三个因素,这有利于从反垄断的角度惩治“大数据杀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两种有交集但并不完全一样的行为,巨头也并非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外,平台还存在着其他不正当竞争问题。 如前述提到的亚马逊利用其未公开第三方数据“仿制”其他商家产品的问题,与其说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不如说这是利用未公开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即便亚马逊不是一家平台巨头,如果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它依旧可以仿冒热销产品;现实中大量仿冒侵权事件也并不是平台企业或者垄断企业所为。因此对于通过仿冒热销商品来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解决。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仍有待推进的当下,对于维护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各行业公平竞争而言,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迫切性可能更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春节档,一个发年终奖的季节。虽然很多人都在嚷嚷着年终奖,但绝大多数公司还是感觉自惭形秽,所以真能晒出年终奖的公司并不多。而真能将年终奖晒出来的,通常都会是让人感到眼红的大手笔。比如,上市公司杰瑞股份(行情002353,诊股)晒出的年终奖都有些让人坐不住了,大家都恨不得自己就是“杰瑞人”。 根据杰瑞股份官宣的消息,2月5日上午,杰瑞股份2020年度“金钥匙轿车奖”授车仪式在杰瑞烟台总部举行,39名优秀员工获得宝马轿车奖励。目前,杰瑞已累计13年向优秀员工发放轿车奖励,总计奖车407辆,总价值近5600万元。仪式现场,杰瑞股份抖音直播间同步进行直播,收获了近2万人次的观看,赢得了3万次点赞。 杰瑞股份的年终奖让人心动显然是很正常的。一辆宝马车最低的价格也在20万以上,稍微好一些的,价格就要30万以上。这年终奖比大多数国人两、三年的收入都高。大家看了,自然是羡慕不已,同时也难免流露出深深的失望,毕竟又是别人家的年终奖,跟自己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有些投资者心里酸酸的,这年终奖花的可是股东的钱,上市公司慷慨的是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的年终奖,发的是股东的钱这没错,不过,这年终奖还就是该发,而且对于有贡献的员工就该给重奖,就要重奖得让人眼红,让更多的人奔着重奖而来,这样的公司才能留得住人,才能吸引人,才能焕发出生机与活力。 杰瑞股份的年终奖确实该发,这一点,二级市场的股价为该公司投了赞成票。进入2021年,杰瑞股份的股价节节高升,从去年末的收盘价35元,到今天(2月8日)的最高价52.93元,涨幅达到51.23%。其中,杰瑞股份今天盘中的最大涨幅就达到了8.33%。很显然,市场对杰瑞股份给员工年终奖发放宝马汽车的做法是表示认同的。实际上,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批优秀的员工,所以才让杰瑞股份的业绩提升有了保证。从去年前三季度的业绩来看,该公司盈利11.15亿元,同比增长23.18%。作为一家化工机械企业,在2020年这个“疫情年”里,这样的业绩增长显然还是值得肯定的。 而且杰瑞股份的年终奖并不是滥发,并不是拿股东的利益来慷慨。从公开资料来看,杰瑞股份的职工人数是5000人,而2020年获得宝马车奖励的员工仅仅只有39人,不到公司总人数的1%。可见,获得“金钥匙轿车奖”的员工还是极少的。从历史来看,13年累计发放轿车奖励407辆,占职工总人数的8%左右。因此,杰瑞股份对“金钥匙轿车奖”的发放还是严格把关的,并没有将宝马车作为一种福利向员工发放,而只是奖励给极少数优秀员工,这种做法显然是无可非议的。如果真的是把宝马车作为福利向公司的员工大派送,那么这种做法就值得商榷了,难免有损害股东利益的嫌疑。 其实,杰瑞股份向公司优秀员工发放宝马车,这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一份奖励。虽然这份奖励让很多国人为之动心,但这份奖励即便是“杰瑞人”,也不是轻易能够拿到的。而且作为一种年终奖,显然也不算是“很多”的那个范畴。年终奖真正发得多的公司,是不会官宣的,更不会进行直播。比如,基金公司的年终奖,今年肯定是肥得流油,一些基金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不仅赚得盆满钵满,而且基金规模更是大跃进式的发展。和这些基金公司的年终奖比起来,杰瑞股份的宝马车就显得有点小儿科了。所以,杰瑞股份的年终奖宝马车也并非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大奖,只是在我们普通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看来,这个年终奖很不错了。 当然,作为一家实体公司,杰瑞股份能做得目前这般地步,已经是相当不错了。这表明,杰瑞股份是一家很善于运用奖励与激励机制的公司。实际上,在宝马车这个年终大奖之外,该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由于股价上涨同样收益颇丰,该计划所持股份已全部出售完毕,认购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又将获得一笔丰厚的回报。用好各种奖励与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是杰瑞股份能够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所在。所以,市场期待A股市场上有更多杰瑞股份这样的上市公司,有更多的上市公司给自己的优秀员工颁发宝马车之类的年终大奖,只要公司发展得好,这个年终奖,投资者支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