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今日发布公告称,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2020年7月16日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500亿元逆回购操作。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商等创业培训,引导择业观念,拓展就业空间。会议强调,要促进加强数理化和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鼓励青少年学习和探索基础理论,为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夯实基础。 会议指出,截至7月中旬,经全国人大批准的3.75万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已发行2.24万亿元、支出1.9万亿元,全部用于补短板重大建设,对应对疫情影响、扩大有效投资、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各地要加快专项债发行和使用,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质量。对项目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原则上要于9月底前完成并按程序报备。会议强调,要优化债券资金投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为确保公共财政节用裕民,对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单位预决算支出公开到项、基本支出公开到款,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按规定公开。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微信公号图解金融2019年属于科创板。这一年,科创板IPO发行规模823亿元,VC/PE机构所投企业IPO案例中,41%由科创板贡献。2020,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来了,和科创板有何异同?又将为一级市场风险投资带来什么?创业板能进一步平衡好估值水平、流动性、市场化程度构成的「资本市场吸引力的不可能三角」吗?创业公司如何选择合适的资本化时机和路径?我们想从VC/PE机构的角度,评估新机会的可能性,也为摩拳擦掌的创业公司们带来一些实操建议。牛市之中,新规之下,我们对今年的市场怀抱信心,拭目以待。01新规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异同这一部分解读,我们从“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三个关键词分别展开。科创板:整体运行平稳,积累宝贵经验科创板是国内历史上首次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推广注册制制度条件更加成熟,所以落地和试验期一定会更快,这意味着机会窗口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将到来,第一批吃螃蟹的企业呼之欲出。科创板运行至今积累了市场化、法制化宝贵经验,“第一次”跑通了很多“重大无先例”。总体而言,如果我们用估值水平、流动性、市场化程度来定义一个资本市场吸引力的不可能三角,至少现在的科创板奇迹般地全都做到了,无疑成为了中国证券史上非常成功的尝试。注册制: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为注册制保驾护航股票的发行分为三种制度: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区分维度主要是投资人的抗风险能力。审批制主要用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我国目前是核准制,香港、美国则是注册制。二者区别在于,公司上市时核准制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上市,监管机构权利大导致资本市场不能完全市场化;而注册制是成熟市场的股票发行制度,监管部门会设立一个标准,达到标准都可以上市,更加的市场化,但退市也更严格。国家大法层面上,《证券法》也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为注册制扫清法律障碍。其中最重要的是,将虚假陈述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弥补证券欺诈投资者保护短板,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法制保障。官方释放创业板改革信号,落地进程已经开启选择创业板作为推广注册制的试验田考虑有二:一方面,创业板与科创板均关注中小成长型企业发展,都需要更具包容的制度设计,科创板的现有经验与创业板兼容性较强。另一方面,创业板相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体量相对较小,尤其是经过理性的估值回调以后2019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家数占A股21%,总市值仅占10%,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更高,而且投资者估值已经开始趋于理性,是推广注册制的理想板块。目标企业:创业板聚焦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与科创板错位竞争。创业板定位为“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相比于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涵盖行业不局限于高科技行业,未来具备成长性的传统企业和创新企业均可享受创业板改革红利。说人话就是:科创板只服务于技术创新、药研企业;创业板为了从科创板抢企业,开始招揽模式创新(互联网平台)、产品创新(如SaaS)、技术创新(比如机器视觉、机械臂等)或是泛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场景应用型)以及一些现在尚未存在的增量业态(比如图像识别、NLP等的应用场景等)。从审核委员会及专家的行业分布,也可以看出市场初始设置所针对的目标行业/企业类型。VC投资方向、医疗(但能达到财务标准的有限)、工业制造、产业互联网是重点方向。总结来说:科创板欢迎的创业板同样欢迎,暂时没被科创板接纳的互联网、软件技术和产业互联网公司创业板也非常欢迎。制度导向:坚持“一条主线”和“三个统筹”,吸取科创板有益经验,存量与增量改革同步推进更进一步地,我们从制度导向、发行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原则层面来对比:“一条主线”即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今后创业板只有2年投资经验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也是一个印证;“三个统筹”:一是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与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二是统筹推进试点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三是统筹推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虽然目前A股白马龙头股的整体估值已经较几年前大幅提升,但估值的马太效应(同时也是被美股、港股反复验证的一点)会随着注册制的逻辑进一步加速地到来,甚至让人感觉只有头部大公司才有投资意义。对于创业公司最需要重视的一点就是,上市门槛表面上虽然降低了,但上市可能未必成为终点了,上市公司中只有优质、高成长、创造长期价值的公司才能享受流动性和高估值。发行上市:上市标准三选一,未盈利企业标准较高1)发行标准上三选一,降低盈利企业上市门槛,抬高未盈利企业上市门槛:由科创板五选一变为三选一,分别为“净利润”、“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和“市值+营业收入”;前两套标准相较科创板在市值要求上有所放宽,第三套标准针对未盈利企业,则更为谨慎了,除了预计市值门槛更高,且新增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财务指标(这意味着收入低的创新药企业、半导体或新材料的研发阶段企业无论估值多高都无法达到要求);针对红筹企业和有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的上市标准方面基本等同科创板的要求(但这个要求相当高,基本仅适用于中概股或Pre-IPO企业)。相较原核准制,发行门槛大幅降低,删除对净资产和“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总结而言,第三套标准更适合于纯研发/科技类/创新药企业,此类企业与科创板重叠度相当高,所以并非创业板主推的路径,财务要求自然提高了;而前二者为上述“差异化”的企业对象:高利润型(互联网平台、B端解决方案/软件或是一些盈利规模本已经很大,但所属行业相对传统的公司/消费品、IP内容类等/);公司估值扎实、商业化营收做得不错还能验证一些利润的创新型公司(轻模式的产业互联网企业、有平台效应的软件/技术公司、商业化被充分验证的软硬件层面技术创新企业(工业、AI、半导体、医药等)及其他一级市场融资认可度高的创业公司等),该条标准应该说是创业板最容易达到的也是最贴合当下创业公司实际情况的标准;这些是官方鼓励的对象,如果满足交易所要求,基本不会多加阻拦。多套上市标准有助于包容各类企业上市,根据科创板的经验,截至2020年4月28日,科创板已经吸引2家未盈利企业、1家红筹企业和1家特殊表决权企业成功发行。创业板体量更大,行业限制少,预计将吸引更多特殊企业上市。2)审核程序参考科创板,优化审核注册程序,压缩审核注册期限:创业板将设置上市委和专家委,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明确交易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期间发行人回复交易所问询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合计不超过6个月。这个审核意见就是核心关键,虽然是注册制但是还是有审核的(好比港股也有聆讯),对于财务、业务、模式、行业等方向的偏好和窗口指导,全体现在这个审核意见了。换言之大部分准备把创业板作为资本化路径的公司,对于适配度、上市可实现性、路径细节以及对应的业务规划目标等,其实需要等开始有一定量的企业走通了这个审核关卡的案例之后才能完全确定。3)发行定价有望取消23倍市盈率,放宽券商强制跟投范围:当前创业板注册制关于新股定价的配套规则还未出台,市场预测将沿袭科创板放开新股定价23倍市盈率限制。科创板注册上市强制要求保荐的券商跟投,创业板注册制放松了强制跟投的范围,仅针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高价发行企业。综合以上信息,可能出现2种情况:同时取消23倍市盈率限制以及券商强制跟投,导致新股破发或上市后行情波动的风险大幅提升;放松券商强制跟投,但考虑到三方担保放松对市场风险控制的影响,市盈率限制最终没有取消,则投资者风险可以相对保证,但对于拟上市企业会有比较大区别;考虑到投资者适当性和抗风险能力已经出台政策进行了2年投资经验的限制,第一种情况的概率更高。根据科创板经验,市场询价打破23倍市盈率和“新股涨停”神话,可能出现中止发行、破发等情形。截至2020年4月28日,科创板共99家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有一只股票出现上市首日破发,有10只股票出现最新收盘价破发。总体风险可控,但有待进一步观察。信息披露: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创业板延续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的规则,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简政放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券商肩负的责任更大了,但最大的背锅侠永远是企业自身。对中国资本市场是好事,以前是应试教育拿着统一的尺子丈量所有企业,现在不用尺子了,但是需要环节中每个角色都足够自律尽责,市场化丈量,对于原来达不到尺子要求的优质企业是利好。对于企业而言则是良药苦口,要详尽披露所有可能风险有些强人所难,毕竟创业无处不风险。但首先风险不发生也不会真的追究,其次通过这个过程和机制,让企业更理性看待自己的业务、IPO这件事情和其所背负的社会责任,这是重要的。02创业板改革,如何影响金融体系和一级市场风险投资?宏观层面,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契合新经济、新基建的发展需求。实体经济层面,修复疫情冲击下的民企融资渠道,提振实体经济信心。资本市场层面,壳资源价值下降,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市场机构层面,利好券商和风险投资机构,激发创投热情。科创板推出后缓解了IPO“堰塞湖”,畅通企业上市和VC退出渠道,增厚券商和VC收益,将反向带动科技创新企业获得投资的力度。2019年科创板IPO发行规模823亿元,占全部板块33%,VC/PE机构所投企业IPO案例数1573中的41%由科创板贡献。资金层面,不会对主板资金造成明显分流。有部分投资者担心创业板注册制会造成资金分流,但从科创板经验看,不仅没有分流,反而提升了与科创板属性相似的创业板整体估值,预计创业板开通后,监管层会把握好新股发行节奏,不会对A股造成明显资金分流。总结而言,官方认为科创板实现了两点价值:让IPO路径更通畅,给VC增加了退出渠道,以鼓励VC继续投资创新创业企业;降低上市门槛的同时没有影响二级市场估值,甚至对于科创类公司估值还上涨了(可能是赚钱效应吸引了增量资金,亦或是很多原来只能投资海外市场的TMT资金因此进入了A股);对于创业板注册制,相应的好处就是:官方明确了希望通过鼓励IPO来鼓励VC,间接鼓励创新创业,则有VC背景的企业在未来IPO是更利好的;如果官方因为科创板放下了对于股价下跌的担心,则对于创业板注册制落地过程中实际的审核门槛就会进一步降低。03实操建议:创业公司如何乘风创业板?三个步骤和一个原则步骤1、评判与创业板的客观条件匹配度1)行业偏好“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成长型:上市前业绩增速需要有一定保证,不像主板很多YoY30%以下的企业也能上;创新创业企业:民企、VC投资企业;(持续引入财务基金能从背书、定价两方面帮助上市)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产业互联网,垂直行业、垂直领域、垂直场景的改造升级,而非科创板的底层技术或前沿产业;企业所属行业和模式上,传统产业+科技型 > 互联网创新型 > 以科创板为代表的纯研发型技术公司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具体枚举AI、数据、机械臂、机器视觉等等(新技术);互联网和新平台(新产业);图像识别、NLP等技术的场景应用、灵活用工行业(新业态);SaaS、线上平台、柔性化产业链及其他无先例的业务模式(新模式);与其他资本市场对比:综合比照:对于VC投资的大多数方向的创业公司(产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科技供应链、AI+、交易平台等等),注册制后的创业板相对主板、科创板和美股是显著更适合的资本化市场。虽然同为注册制,创业板相对于科创板在行业、定位上都体现了差异化的发展。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产业互联网、模式创新、产品创新型的创业公司,创业板对上市企业没有严格的科技含量要求,更加支持创投机构项目的退出。2)上市标准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标准“三选一”,相较之前的核准制有所放宽,且支持红筹企业和表决权差异企业的准入。三选一: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5000万元,适用于净利率高的企业;互联网平台、B端解决方案/软件或是一些盈利规模本已经很大,但所属行业相对传统的公司(消费品、IP内容类等)。标准二:市值≥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1亿元,这是对大多数创业公司最容易实现的一个标准。适合营收较高、利润率相对较低的盈利企业或是公司估值高、商业化营收做得不错还能验证一些利润的创新型公司(轻模式的产业互联网企业、有平台效应的软件/技术公司、闭环的交易平台、一级市场融资认可度高的创业公司等);轻模式的产业互联网企业、有平台效应的软件/技术公司、商业化被充分验证的软硬件层面技术创新企业(工业、AI、半导体、医药等)及其他一级市场融资认可度高的创业公司等。标准三:市值≥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适用于亏损企业,但对营收和市值都具有较高要求(基本前两年的互联网和科技巨头比较符合这个情况,新一代创业公司能达到的少,可以想象是政策制定者为吸引这类企业及独角兽小巨头专门预留的通道,不适合一般企业)。找到合适自己的标准之后最重要的一件事:规划好融资的币种。针对特殊红筹企业和表决权差异企业的“二选一”标准:标准一:市值≥100亿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标准二:市值≥50亿,营收≥5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总体来说都很难达到,这就是为什么说要高度关注融资币种,因为这有可能成为创业公司业绩达标后限制IPO的意想不到的绊脚石。对于创业公司有3种可选路径:优先选择人民币资金进行后续融资,可以避开对红筹标准的限制,人民币资金也对国内资本化的经验、资源更丰富;考虑到融资难度,对人民币或外币在币种不挑剔,但外币股东一定要能接受在IPO之前拆除VIE,翻回国内,或是搭建JV(仅对于不受ICP、EDI牌照或其他外资比例限制的行业);选择空间有限,不得不接受外币融资,且长期来看也很难回归的,只能考虑境外资本市场,或是使公司的业绩好到能满足上述特殊股权结构适用的标准。3)股票发行/销售确定:市场化发行,有没有人买/投决定了IPO的成败(而不像以前,能过审的项目,100%能成功发行)保荐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会被强制参与IPO的认购,券商对于企业的审查力度会大幅加大了相对确定:取消23x PE限制(发行定价范围不再被业绩锁死,更广更市场化,更接近于VC的定价体系)通过2年投资经验限制提高投资者门槛,来提高风险承担能力(有可能会减少市场资金量,导致公司整体估值下降,但更有可能类似科创板,公司整体数量可控的情况下,大家对于TMT股票的热情被激发了,或是吸引了新投资者,抬高了估值)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一定是诚实第一)不确定:创业板注册制落地后真正最利好的企业有待观察创业板注册制落地后,小市值股票和大市值股票估值孰高孰低(决定了是否要尽快上市还是谋求市值最大化),有待观察步骤2、开始资本化路径规划步骤3、时间表和to do list一个原则:资本运作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1)业绩第一不论国内还是港股、注册制落地还是没落地、是否要进行股权改制、甚至最后能否上市成功,业绩都是第一位重要的,业绩增速(影响了融资估值、IPO估值、收购估值、创业板的匹配度)>利润(影响了创业板的基本门槛,也会影响二级市场估值)>营收(不难达到);业绩越好,成长性越持久,在资本化的时候,上市速度、上市后市值、资本市场的选择空间三者能兼顾的就越多。2)公司治理第二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往往是被外部压力倒逼的。先是被融资推动规范,最后被公开市场推动规范。但其实不论资本运作路径与结果,这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小到公司日常经营的SOP、决策机制、税收和雇佣层面的合规性,大到让管理层深刻理解现金流和公司的经营盈亏情况、对自己的核心产品与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对核心员工给予合情合理的激励让团队得以长期良性发展。创业其实容错率比大多数人想象的都要大,很多公司最后没有成功,主因可能并非市场竞争真的是九死一生,而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概念认知不及格。能做到上述每一点的公司,很可能就已经具备了成为龙头的能力,资本化也就是顺水推舟而已。3)资本路径第三前两点影响了资本路径,但资本路径的重要性应该劣后于前两点,即不应该出现完全为了上市(甚至创业板上市)做的决策。虽然我们上述所有的讨论都是以资本路径为核心,但我们同样认为所有决策都应该优先服务于业绩增长和公司独立性,上市是个自然而然的结果。而且即便随着资本环境的变化,后续需要切换资本市场,路径和成本都可控(比如阿里多次退市再上市)。换言之,我们列出上述资本路径的注意事项,是期望注意事项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本身也完全利益一致。###对创业板注册制感兴趣或者对实操有疑问的小伙伴,欢迎在留言区和作者互动,或入群深度讨论。【作者介绍:陈之浩,川行资本创始人,专注支持科技+产业升级背后的创业者,邮箱;zhihao.chen@chuancapital.cn】
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大力发展融合化在线教育;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鼓励发展便捷化线上办公;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无人经济”;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等。其中,在线上办公方面,《意见》指出,支持远程办公应用推广和安全可靠的线上办公工具研发,满足日常性多方协同工作、异地协同办公需求;推动完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的基础设施,为在线办公提供有效支撑。在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无人经济”的要求中,《意见》提到,支持建设智能工厂,实现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现场智能化、工厂运营管理现代化;发展智慧农业,支持适应不同作物和环境的智能农机研发应用;支持建设自动驾驶、自动装卸堆存、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基础设施;发展危险作业机器人。具体到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自主就业,《意见》明确,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此外,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包括鼓励商业银行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的信贷服务,合理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意见》还鼓励共享出行、餐饮外卖、团购、在线购药、共享住宿、文化旅游等领域产品智能化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生活消费新方式,培育线上高端品牌。(本文由App发布)以下为《意见》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先后出台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数字经济助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增强了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特别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数字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把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作为经济转型和促进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打破传统惯性思维。从问题出发深化改革、加强制度供给,更有效发挥数字化创新对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带动作用,推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经济等迈向新阶段。以重大项目为抓手创造新的需求,培育新的就业形态,带动多元投资,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推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发展原则——打破惯性思维,创新治理理念。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涌现的线上服务新模式发展为契机,打破传统业态按区域、按行业治理的惯性思维,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建立包容审慎的新业态新模式治理规则。——加快转型升级,拓展融合深度。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赋能”水平,推进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增强转型能力供给,促进企业联动转型、跨界合作,培育数字化新生态,提高转型效益。——激发市场活力,开辟发展空间。营造鼓励就业模式创新的政策氛围,支持大众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微创新,探索对创造性劳动给予合理分成,降低创业风险,激活全社会创新创业创富积极性。——提升要素效率,畅通经济循环。探索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实物生产资料数字化,促进生产资料共享,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引导增值开发应用,激活数字化对实物生产资料倍增作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三、积极探索线上服务新模式,激活消费新市场(一)大力发展融合化在线教育。构建线上线下教育常态化融合发展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允许购买并适当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市场化优秀在线课程资源,探索纳入部分教育阶段的日常教学体系,并在部分学校先行先试。鼓励加大投入和教师培训力度,试点开展基于线上智能环境的课堂教学、深化普及“三个课堂”应用等。完善在线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监管、市场准入等制度规范,形成高质量线上教育资源供给。(教育部牵头负责)(二)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以互联网优化就医体验,打造健康消费新生态。进一步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进线上预约检查检验。探索检查结果、线上处方信息等互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探索完善线上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推广慢性病互联网复诊、远程医疗、互联网健康咨询等模式。支持平台在就医、健康管理、养老养生等领域协同发展,培养健康消费习惯。(国家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发展便捷化线上办公。打造“随时随地”的在线办公环境,在部分行业领域形成对线下模式的常态化补充。支持远程办公应用推广和安全可靠的线上办公工具研发,满足日常性多方协同工作、异地协同办公需求,有效支撑工作效率提升、业务协同模式创新和业务组织方式变革。推动完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的基础设施,为在线办公提供有效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商务部、国家保密局、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不断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促进形成政企多方参与、高效联动、信息共享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结合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健全政府社会协同共治机制,构建政企数字供应链,以数据流引领带动物资流、技术流、人才流、资金流,有力支撑城市应急、治理和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路网等城市设施智慧化改造。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及生产力布局,加快推进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完善智慧城市联网应用标准,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区域一体化数字治理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四、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壮大实体经济新动能(五)培育产业平台化发展生态。着力发挥互联网平台对传统产业的赋能和效益倍增作用,打造形成数字经济新实体。开展重大工程布局,支持传统龙头企业、互联网企业打造平台生态,提供信息撮合、交易服务和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为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建设跨产业的信息融通平台,促进农业全流程、全产业链线上一体化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发挥已建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支撑、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服务。发展服务衍生制造,鼓励电子商务、转型服务等行业企业向制造环节拓展业务。大力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牵头,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快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助力降低数字化转型难度,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业务发展模式,提升企业发展活力。组织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平台-中小微企业联动机制,发展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鼓励各类平台、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一定的服务费用减免。培育一批数字化服务企业和创新应用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组织面向数字化转型基础软件、技术、算法等联合攻关。鼓励发展开源社区,支持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实现产业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实施数字经济新业态培育行动,支持建设数字供应链,推动订单、产能、渠道等信息共享。支持具有产业链、供应链带动能力的核心企业打造产业“数据中台”,以信息流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协同联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展产业服务化新生态。支持出口园区和基地创新数字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无人经济”。充分发挥智能应用的作用,促进生产、流通、服务降本增效。支持建设智能工厂,实现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现场智能化、工厂运营管理现代化。发展智慧农业,支持适应不同作物和环境的智能农机研发应用。支持建设自动驾驶、自动装卸堆存、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基础设施。发展危险作业机器人,满足恶劣条件应用需求。试点探索完善智能公共服务新业态涉及的交通、食品等领域安全发展政策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开辟消费和就业新空间(九)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自主就业。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鼓励商业银行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的信贷服务,合理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加强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统计监测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大力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着力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打造兼职就业、副业创业等多种形式蓬勃发展格局。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引导“宅经济”合理发展,促进线上直播等服务新方式规范健康发展。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完善多元价值传递和贡献分配体系。实施新业态成长计划,建立微经济等新业态成长型企业名录,及时跟踪推动解决企业的政策堵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推进失业保险金的线上便利化申领,方便群众办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创造生产要素供给新方式(十二)拓展共享生活新空间。推动形成高质量的生活服务要素供给新体系。鼓励共享出行、餐饮外卖、团购、在线购药、共享住宿、文化旅游等领域产品智能化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生活消费新方式,培育线上高端品牌。推动旅游景区建设数字化体验产品,丰富游客体验内容。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鼓励康养服务范围向农村延伸,培育农村消费新业态。完善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共享产品相关标准,优化布局,规范行业发展。(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打造共享生产新动力。推动形成高质量的生产服务要素供给新体系。鼓励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共享实验验证环境、仿真模拟等技术平台,充分挖掘闲置存量资源的应用潜力。鼓励公有云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将生产流程等向云上迁移,提高云资源利用率。鼓励制造业企业探索共享制造的商业模式和适用场景,促进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建筑施工机械等生产工具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探索生产资料共享新模式。健全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畅通共享经济合作机制,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法人主体生产资料共享。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盘活空余云平台、开发工具、车间厂房等闲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类企业作为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自主推进生产资料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激发数据要素流通新活力。推动构建数据要素有序流通、高效利用的新机制。依托国家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体系,推动人口、交通、通信、卫生健康等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共享开放。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础上,健全适应数据要素特点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加快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资源流通应用机制,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优化数据要素流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保障措施(十六)持续加强统筹协调。要打破惯性思维,拿出硬招、实招、新招,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和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合力。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目标和任务,积极主动、大胆探索,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十七)有效释放改革活力。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快在知识产权保护、普惠金融支持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降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成本。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等要重点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率先探索改革举措,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十八)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鼓励创新,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构建各类主体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体系。要及时修订完善监管政策制度,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足空间。要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强化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十九)积极营造良好氛围。要认真抓好相关政策出台、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要及时总结宣传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各类主体创造潜力,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凝聚广泛共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 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 务 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 资 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7月14日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科学部署。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明确在公报中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实施。银保监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四十年多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壮大的历史,就是一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战胜艰难险阻的历史。1997年以来,党中央先后五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深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我国银行保险业不仅摆脱了资产质量低下、财务亏损的经营困境,而且通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涅磐重生。特别是工行、建行等4家国有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的“技术性破产”,发展成为如今连续多年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前几名的大型上市银行。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对金融和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新时代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回顾过去,我国银行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历程,有力地佐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一英明论断。展望未来,坚持党的领导将始终是我们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更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牢牢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对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一体化。要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机制,确保党委能够凝聚各方共识,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注重发挥员工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 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当前,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三、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 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普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得到确立和巩固。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风险管理、薪酬激励、外部审计等方面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早已成为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良好实践。《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职责特别重视,专门单列一章给予大篇幅论述,明确要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该原则还强调,董事会应当重视并公平对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5年修订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也强调了银行机构董事会的专业性要求以及董事会在战略和风险管理、监督高管层、薪酬激励等方面重要职责。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持续优化,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日益规范,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初步得到体现。独立董事来源日益多元化,国有大型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国内外政府治理、财政金融、法律会计等领域的顶尖专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都由独立董事担任。但近年来监管发现,董事不敢、不能或不愿履职现象仍然在很多机构中存在。部分董事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董事长个人意志,独立性严重缺失。有的机构董事会决策异化为董事长决策,甚至以所谓的“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专题会”取代董事会。部分股权董事缺乏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经验,专业性与履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部分非执行董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经营管理信息。部分董事担当意识不强、履职意愿不够,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有的甚至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部分机构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制定的发展战略盲目激进,考核短期化现象严重,高管中长期激励不足,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落实不到位,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激励。 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四、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市场约束主要指股东、金融消费者、债权人等广大社会公众,借助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对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过程。《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突出强调,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巴塞尔协议将外部市场约束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第三支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外部市场约束。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股东权益的保护。1995年美国学者布莱尔(Blair)系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明确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经营风险,因而应该让他们参与治理,由此导致公司治理理论的又一次革命,公司治理保护的对象开始从股东扩大到全体利益相关者。《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出,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其对公司长期成功的贡献,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就业和促进财务稳健性等方面开展合作。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上市机构定期发布年报、半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不断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环境、社会等问题也持续受到关注。机构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员工对公司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还存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稳健性和可比性不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审计机构未能遵循职业审慎和客观公正的要求;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申诉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媒体报导、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五、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引言中强调,有效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对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来说,有效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低效的公司治理往往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也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问题之源。鉴于金融风险的巨大负外部性,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均对公司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201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明确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管,首次把外部监管直接作为机构公司治理原则之一,进一步凸显了监管部门在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意识、培育公司治理文化。2018年4月银保监会组建时,就成立了专司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继而在成立伊始就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相继出台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独立董事管理等一系列规制文件,目前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已达50余项。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以中小机构为重点,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陆续清退、从严处罚和公开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监管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其中仅2019年开展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就查处3000余项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余名代持股东。然而也应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法制框架还不够完善,部分领域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仍存在缺失或未及时修订的情况,公司治理监管资源、监管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一批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尽快改变当前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体系性不足、部分领域规制缺失、部分规制修订滞后等问题。要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 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均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成因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了解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既需要发挥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需要监管部门的科学引领和严格监管,也需要包括股东、金融消费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在内的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既要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狠劲,更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面对楼市的“高烧不退”,深圳终于出手了。今日(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推出八项措施调控楼市,涉及调整购房年限,调整信贷政策、税费政策,调整普通住宅标准等。深户买房须交3年社保,离婚3年内受限《通知》显示,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相较之下,2016年10月深圳发布的楼市调控政策的规定,对深户居民没有落户时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要求:“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深圳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深圳市限购1套住房。”对此,深圳市有关方面负责人解释称,近几年,深圳市落户即可购房,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供需矛盾,这对于早期已落户深圳并连续多年在深圳工作的市民也不公平。因此,在住房供需紧张背景下,适当收紧户籍居民购房政策,以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此外,政策规定,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而此前,针对夫妻离婚购房,规定“购房者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七成,但离婚前无房无贷仍按三成执行,仅有一套按五成执行。”对此,据时代周报,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2018年“7.31”调控时,对离婚炒房的,仅做杠杆限制,但也有很多漏洞钻。这次,直接在购房资格上做限制,彻底堵住了漏洞,可谓精准调控。二套房首付比不低于70%,豪宅税线750万为保障刚需,深圳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调整了房贷首付比例。根据《通知》,对无房无贷的首次购房家庭,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对无房但有房贷记录或已有1套住房的购房家庭,如购买普通住房,继续按分别不低于50%、70%的贷款首付比例要求执行,如购买非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即分别为60%、80%。在李宇嘉看来,二套房,依然坚持部分“认房又认贷”的举措。但这要比2013年启动(2015年退出)的完全的“认房又认贷”(只要有贷款记录就算第二套房购置),力度低了很多。他表示:“一方面,政府还是希望保护改善性需求,希望楼市交易能活跃起来,保持一定体量购买力的主力就是换房需求。如果没有了换房和改善,深圳以二手房为主导的楼市交易、城市更新大规模放量,整个市场的循环,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除此之外,深圳对“豪宅税”再次做出调整。2019年11月,深圳曾宣布调整“豪宅税”标准,从2019年11月11日起,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房子为普通住宅,满2年可免征增值税。此次调整则新增了对实际成交总价的限制,在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二手房的交易成本也大大提高。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在政策收紧的情况下,房市会呈现怎样的趋势?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深圳是全国最近一轮楼市上涨的领头羊,出现调控政策升级已经有预期,而且深圳的楼市炒作氛围浓郁,出台政策将明显打击投资需求。按照过去深圳市场的惯例,预计部分投资客很可能开始离场,市场在7-8月开始成交量快速萎缩,房价也将开始调整。“整体看,预计深圳未来半年,政策严格执行的话,房价将开始一轮明显的下调,跌幅在5%以上。”张大伟称。地产专家邓浩志也认为,新政出台之后,纯粹因为购房而落户的情况会出现大规模减少,楼市的旺盛需求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这将对深圳房价稳定有一定的帮助。不过,从长期看,深圳地少人多,经济发展快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所以房价维持高位,甚至长期仍然看涨的趋势也不会改变。”邓浩志补充说。而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此次政策具有很强的信号意义。一方面,此前包括杭州等城市,也对于本地户籍人口的购房设定了相应的社保缴纳条件,深圳也如此,说明对本地户籍人口进行限购,在一些供求矛盾较大、房源相对紧俏的城市比较适用。另一方面,虽然今年受疫情影响,房地产交易市场面临很多压力,但部分城市房价仍然上涨过快。此类政策出台,目的就是要进一步促进市场的稳定,防范市场炒作。预计后续其他房价不稳定、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预计会有政策出台。(编辑刘萌萌综合自时代周报、中新经纬、上证报)以下为《通知》全文: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确定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一)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二)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三)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三、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更新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使计税参考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同时,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四、细化普通住房标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五、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的原则,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严控认购人数,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楼盘销售方案报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六、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管理进一步完善交易价、评估价、登记价“三价合一”制度,房屋抵押合同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进行网签,未经网签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七、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中介机构应及时、准确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报送二手住房挂牌和成交信息等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其网签权限,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八、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