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央行微信公众号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现确诊病例,截至5月5日累计确诊病例超370万人,死亡病例超25万人。因疫情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已将2020年全球GDP增速预测从1月份的3.3%下调6.3个百分点至-3%,为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经济衰退。世界银行也将东亚-太平洋地区2020年GDP增速预测从2019年的5.8%放缓至2.1%。 疫情对全球经济运行产生明显影响。首先,各国采取了封城、停工、隔离等措施,基本停止了必需品生产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陷于停滞。其次,国际贸易严重萎缩,降低全球经济潜在增速。世界贸易组织预测,受疫情影响,今年全球贸易将缩水13%至32%,可能超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水平,而疫情导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进一步带动外需下降,给外贸部门带来较大压力。第三,大部分产业短期“休克”,对全球供应链关键节点造成影响。近几十年来,全球一体化大生产成为全球经济增长重要来源,各国经济活动停滞容易引发全球供应链受阻甚至中断。第四,疫情还影响了全球投资者预期,国际金融市场“黑天鹅”事件频发。3月份美股大幅下跌四次触发熔断机制,4月20日国际原油期货结算价历史上首次跌至负值,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低迷叠加共振。 疫情对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安排受到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延迟复工减少了有效工作日,部分省市限制交通也影响了生产所需的人员和物资流动,有关损失已在一季度GDP增速中体现。二是需求面指标同比放缓。今年以来,零售、餐饮、旅游等消费支出明显下降,疫情还深刻影响了经济主体行为,特别是消费者可能较长时间减少到商场、影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的消费。三是外部输入型风险将继续冲击国内经济。国际贸易受阻的状况短期难以改善,外需可能继续下降,进一步拉低我国经济增速。总的看,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一季度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接近全面复工,全国多地餐饮、酒店等企业也陆续恢复营业,交通物流进一步恢复。3月份以来经济数据已有所好转。 但也需关注以下风险,一是全球疫情持续时间及负面影响可能超预期。欧美发达国家疫情仍然严重,重启经济的努力效果需要观察。部分发展中经济体、农产品出口国新增确诊上升较快,全球疫情未来走势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二是主要经济体高度宽松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效果和溢出效应需密切关注。货币和财政政策仅能对冲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未来全球经济复苏态势及金融形势根本上仍取决于疫情防控进展,非常规政策的负作用也会逐步显现。三是国内经济仍面临较多挑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上升,产业链复工复产的协同配合有待增强,主要农副产品保供稳价需不断夯实。四是我国国际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也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主要经济体央行大幅放松货币政策加之我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领先,人民币资产较高的收益和相对的安全性可能吸引跨境资金流入。另一方面,外需持续走弱、投资者风险偏好下降也可能引起出口减少和跨境资金流出。 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把握好政策出台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防风险、控通胀的关系,保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并略高,以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多渠道做好稳预期工作。加强国际政策协调,有效防控国际疫情的影响。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对可能的外部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前瞻性做好政策储备,促进国民经济稳健运行。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构建我国改革开放新格局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完)银发〔2020〕95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原则(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
中国金融网讯从2020年4月15日开始,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机构和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0.5个百分点。今日为实施该政策的第二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释放长期资金约2000亿元。同时,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1000亿元。今日不开展逆回购操作。
【支持民营企业在行动】 民营企业座谈会近日在北京召开,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指明了方向。围绕座谈会相关内容,记者6日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推动改革“补短板” 优先解决融资可得性 记者:为什么一些民营企业会遇到“融资的高山”? 易纲:“融资的高山”是多重矛盾和问题碰头叠加的综合反映。一方面,民营企业受外部因素和周期性因素叠加影响,在经营层面遭遇困难,会自然反映为融资能力的下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风险偏好下降,有的金融机构惜贷断贷,又会加剧企业的融资难度。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世界性、长期性难题。我国金融服务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包容性”不足,存在体制、机制上的缺陷,需要长期努力以弥补“市场失灵”。对服务民营经济的短板,金融工作者应有清醒认识,必须要通过设计实施激励相容的机制安排,切实提高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推动改革“补短板”。 记者: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有没有先后顺序? 易纲:没有融资就谈不上贵。对很多民营企业而言,相比融资贵来说,解决融资难更为紧迫。如果过度地关注融资成本而忽略融资可得性,会破坏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的自主权,形成逆向刺激,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反而加剧融资难。只有在保证融资可得性的前提下,给金融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增强金融机构的内在激励,才能形成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把融资难的问题解决了,再绷着“商业可持续”的弦,着力解决融资贵的问题。除人民银行和金融系统外,有关部门将在减税降费、强化融资担保、财政贴息、优化信用体系等方面,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切实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支箭”已离弦 直击融资主渠道 记者:人民银行在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易纲:今年以来,人民银行从宏观上营造了一个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环境,使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年内四次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共释放流动性约4万亿元,对冲部分中期借贷便利后,净释放流动性2.3万亿元。在金融政策方面,人民银行还联合多个部门发文,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截至9月末,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7.73万亿元,同比增长18.1%,前三季度新增9595亿元,增量相当于去年全年水平的1.6倍。截至8月末小微客户授信1570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8.5%。 记者:人民银行下一步有何计划? 易纲:目前,货币“池子”里的水很多,但需要让资金流到“缺水”的民营企业手里。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融资主渠道,采取“三支箭”的政策组合,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第一支箭——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MPA)中新增专项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并通过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成本适度的信贷资金。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3000亿元,是历年来额度增加最多的一年;自三季度起下调了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适当放宽了支小再贷款申请条件。如果将来额度用完,人民银行还可以应市场需求再增加额度。 第二支箭——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10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为经营正常、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增信支持。 目前,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已经开始试点运作。前不久,浙江荣盛、红狮集团、宁波富邦等三家民营企业,通过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募集资金19亿元。三只债券认购倍数均超过2倍,远高于今年以来民企发行债券1.24倍的平均认购倍数。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目前已有30家民企正抓紧准备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第三支箭——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今年以来,受股票市场持续下跌影响,部分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于股票质押比例较高,面临平仓风险,有必要对金融市场的非理性预期和行为进行引导。 为此,人民银行正在推动由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初始引导资金,带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 关注政策效应叠加 执行避免“一刀切” 记者:央行在制定和执行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措施时,如何防止出现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产生相反作用的情况? 易纲:前期一些政策制定考虑不周、缺乏协调、执行偏离,强监管政策效应叠加,导致了一定的信用紧缩,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近期,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吸取相关经验教训,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和强监管、稳增长的平衡性。 今后,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人民银行将注重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对需稳妥实施的政策,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对利于长远的规范措施,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避免“一刀切”,便于企业适应调整。 同时,人民银行将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统筹好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既要防止“运动式”收紧,也要防止“运动式”放松;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防止行政干预和道德风险;注重加强市场沟通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使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近期,金融委办公室正牵头开展深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地督导检查,对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堵点、梗阻和瓶颈问题,切实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打通“最后一公里”。 (据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吴雨)
“从昨天到今天收到快件就会收到丰巢通知,要求修改服务设置——就是逼迫你必须同意他们快递保管超过12小时收费的规定,不然以后你的快递就不被允许放入丰巢,这有点儿无耻了吧?”家住南方一座二线城市的李女士对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一事,颇有微词。 她进一步发问:不是说收费0.5元—3元价格能否接受,只想问这种收费合理吗?如果不能放入丰巢,请快递小哥还是直接把快递送上门吧! 近日,丰巢快递柜在全国启动会员制服务,每月5元,会员可7天长时间存放,不限次数。但如果不是会员,快递存放超过12小时后,收费0.5元,超过24小时,收费1元,3元封顶。这就意味着,一直以来,对用户免费的丰巢快递柜,开始实行超时收费。 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快递业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25.3亿件,同比增长3.2%。 作为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的便利举措,快递柜受到不少人的欢迎。然而,智能快递柜推出多年,依旧面临着亏损的难题。 数据显示,丰巢2020年一季度末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34亿元,亏损2.45亿元;2019年营收16.14亿元,亏损7.81亿元。 对于推出超时存放的收费标准,丰巢方面此前表示,初衷是为了服务进一步的精细化、改善投递效率,同时也希望推动物流末端市场的迭代。此外考虑到快递柜目前经常被超长时间占用,公司面临经营成本上的压力才做出的调整。 那么,此举是否能扭转行业亏损的局面?有业内人士认为,智能快递柜之所以亏损,主要还是盈利模式太单一。要扭转这一局面,最终还是要靠自身“造血”。丰巢如果坚持这一收费方式,很有可能失去客户的支持。通过收费扭转亏损的局面,也不一定能够实现。 “其实,我们一直有给丰巢交费的。”一位快递员5月11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而对于此次丰巢推出超时服务,他表示也是有方法可以解决的。 对此,该快递员举例予以说明:第一种是超过48小时之后,让快递员进行二次投递。这种情况,普遍用在写字楼周末不上班的情况下。第二种是用户联系快递员,让快递员取出快递,因为快递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可以取出自己放入丰巢快递柜的快递,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能联系完就给取,毕竟,快递员需要派件,并不是一直都停留在一个快递柜前。 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刘女士,由于工作需要,每天需要接触大量的快递的接受。对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刘女士表示了不满。 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有时候收到快递的时间会在周末,一般情况下,快递员都会放在单位楼下的快递柜,自己等到周一上班的时候去取。如果超时要收费,那么,这部分的费用为什么要收件人来支付呢?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但是,对于保管期时长,管理办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事实上,丰巢并不是第一次试着向用户收费。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公司职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有一次在丰巢快递柜取件的时候,支付了1元钱的赞赏。 “事后与同事聊起此事,才发现原来是可以跳过的,但这个按钮设计得并不明显,一不留神就会按到。”上述公司职员称,因此在以后取件过程中,自己都会留意一下,避免再次给快递柜赞赏。 丰巢此次推出超时收费,也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关注。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称,对消费者反映的未经同意放置智能快件箱、二次收费等涉嫌违法问题,要充分发挥申诉、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图片来源:微摄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德国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汉再上分)增加注册资本15.60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5.45亿元增加至41.05亿元。近年来,汉再上分在华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尽管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产生较大冲击,但公司继续对中国再保险市场未来发展作出积极乐观的研判和展望,持续加大在华资本投入。2019年9月,汉再上分将注册资本由15.45增加至25.45亿元,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再次增资,将资本增加至41.05亿元,在华业务发展能力大幅提升。中国再保险市场显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对国外再保险机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高度开放的竞争环境下稳健发展,再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主体稳步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再保险保障保险行业稳健运行、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服务国家战略的作用逐渐发挥。2019年11月,首届上海陆家嘴国际再保险会议顺利召开,建立了我国的国际性再保险会议交流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影响。国外再保险机构更加重视并长期看好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纷纷加大对中国市场投入,申请开设机构,增加资本实力,以适应中国市场发展需要,提升在华业务发展能力。中国银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外资再保险机构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建设,促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华业务健康发展,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对外开放程度。2019年12月,批准大韩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业,境内外资再保险公司达到7家,超过中资再保险机构。2019年11月,批准德国通用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加至4.39亿元。2020年4月,批准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加至13.55亿元。外资再保险公司数量稳步增加,在华资本实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图片来源:微摄近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以下简称“上海协调机制”)印发《关于全面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上海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制订的首份政策文件,也是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金融委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意见》对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相关政策举措进行认真梳理和具体细化,从持续加大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支持、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和产业链协同、积极支持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和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充分体现了上海金融系统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恢复常态的政策合力。上海协调机制成立以来,各成员单位在合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取得较好成效。下一步,上海协调机制将继续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政策协同,推动《意见》加快落地见效,在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支持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工作,切实维护上海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稳预期、扩总量、分类抓、重展期、创工具、抓落实”的工作方针,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抓实抓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以下简称“三稳”)工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同时注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就做好上海有关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加大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继续用好国家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着力做好“保存量、扩增量、降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到期的普惠项下存量贷款转换成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落实好国家新增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提高首贷比率,扩大优惠贷款惠及面。建立企业复工复产融资诉求问题协调解决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财务负担。积极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存量浮动利率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适当向实体经济让利,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行。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减轻企业疫情期间财务负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积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要求。 (三)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完善担保政策体系,继续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确保2020年全年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率,引导区财政出台担保费补贴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深化银担合作,创新“无还本续贷”融资担保产品;完善企业白名单制管理,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 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和产业链协同 (四)保障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和承销,为在建项目及时复工和新项目尽早开工合理提供配套融资和金融服务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企业和项目,通过发行疫情防控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投资项目有序开复工。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做好旧区改造、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的配套融资服务。 (五)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优化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核心企业降低对上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下游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供应链融资服务业务产品和办理流程。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良好的制造业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加强对航运物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确保国际供应链物流通道畅通,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期货公司向企业提供场外期权等衍生品服务,为企业管理物料成本风险、稳定生产提供保障。 三、积极支持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和扩大有效投资 (六)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支持“三稳”领域中小微企业。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专项贷款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扩大贸易融资业务规模,积极应对疫情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冲击。鼓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加大对春耕备耕、粮食储备和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基金、商业银行协同联动,帮助外贸企业有效分险增信。 (七)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扩大在沪金融机构金融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上海地区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补充资本金。推动在沪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障安居工程债务融资的支持力度,重点推动双创、小微企业、三农和绿色等专项债券发行;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便利条件。支持鼓励外贸型企业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捷的监管服务。 (八)做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金融服务对接。推动企业债券发行和外资外债流入的便利化,丰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通道,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做好上海地区重点发展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定制化金融产品和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G60科创走廊重点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对制造业中长期信贷不良率的容忍度。鼓励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通过企业债券融资。 四、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九)积极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外资机构在上海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十)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全面落实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举措,拓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继续推进发行“熊猫债”,吸引更多国际组织、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研究推进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具体举措,进一步增强上海金融市场综合服务能力。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后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十一)继续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扩大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实施范围,从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扩大到上海全市外贸、外资产业;扩大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范围,从临港新片区扩大到上海全市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支持上海发展货物转手买卖、转口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的跨境结算;支持跨国企业集团通过资金池方式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业务。重点研究支持数字贸易开展的跨境金融政策;研究推进跨境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研究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户改革试点。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二)深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进一步推进“数字外管”平台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应用,优化外汇业务办理便民措施。全面推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允许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便利化业务,企业可通过电子方式填写支付命令函办理资金划转。允许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提供有股权关系或供应链等关联公司使用。推动完善金融机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应对疫情影响。 (十三)完善账户管理,优化支付环境。支持银行建立账户服务绿色通道,在有效防范风险、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和开户意愿前提下,探索运用各类科技手段,通过电子渠道为企业办理账户业务。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快拓展移动支付便民消费场景,在保障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稳步推进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推进短期入境境外人士境内移动支付服务试点项目,提升入境游客移动支付体验和满意度。鼓励银行、支付机构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客户各类支付服务收费实行阶段性优惠。 (十四)持续做好征信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引导社会公众线上办理征信查询业务,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开通企业信用报告网银查询渠道。指导辖内各征信服务网点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高效提供征信服务,畅通征信维权渠道,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服务平稳有序。指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逾期记录报送予以合理调整,阶段性减免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费用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用。加快推动上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广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普惠金融应用项目,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 (十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沟通协调。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渠道畅通,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优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更精准地发挥普惠金融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群体复工复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