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基金市场观点月报 一、股市: 1、重大事件: (1)7月30日政治局会议明确将当前重心转向稳增长,随后公布的经济、金融数据进一步证实经济存在下行的压力。8月份,针对经济下行的逆周期政策密集出台。整体来看,本来逆周期调控的政策是通过深化改革的方式优化存量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同时稳增长。 (2)8月27日,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提出了20条稳定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探索顺应商业变革趋势的新模式,提高农村新兴市场消费水平,鼓励汽车、家电、电子消费品等消费,活跃夜间市场、假日消费等。 (3)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深度。最典型代表是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8月30日,国务院还印发了《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构筑起我国18个自由贸易区新版图。 (4)加快对内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生计有保障,允许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5)上市公司盈利增速进入负增长区间。截至19年8月31日,共有3678家公司发布中报。根据可比口径,19年Q2整体A股盈利增速6.5%(提出金融两油为-2.05%),较19Q1的9.38%(2.31%)继续下探。 2、投资策略: 贸易摩擦长期性和经济下行压力的主基调已经被市场接受,确定性强的标的成为市场的主流配置。中报发布之后,前期受追捧但是业绩不达预期的标的可能面临较大的调整压力。从配置上看,业绩的确定性仍然是重要标准,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也极为重要;从行业来看,消费、金融、科技是最看好的方向。 二、债市: 1、基本面: (1)利率方面,8月上旬国常会提出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后,央行正式宣布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8月20日,新版LPR首次报价出炉:新版1年期LPR报价利率为4.25%,较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bp,较旧版LPR利率下调6bp。8月1日美国降息25个基点。 (2)中国7月CPI上涨2.8%,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PPI同比下降0.3%,环比下降0.2%,降幅收窄,同比略有下降。中国7月社融数据不及预期, 7月社会融资规模10100亿元,比上年同期少2103亿元;广义货币(M2)和狭义货币(M1)同比分别增加8.1%和3.1%,增速均有所下滑。 (3)上周美国公布2季度GDP增速下修至2%,较1季度的3.1%明显回落,主要受到投资下滑的拖累。上周美国公布8月份密歇根消费者信心指数为89.8,为16年11月以来的最低水平,预示3季度经济增长依然乏力。 2、资金面: 8月央行公开市场开展7100亿元逆回购操作,6250亿逆回购到期,公开市场净投放850元;期间5320亿MLF到期,开展MLF5500亿。全口径来看,本月央行共计投放1020亿元。 资金价格方面,8月前两周资金面收紧,货币市场利率多数上涨,8月下旬,随着税期影响的逐渐消退,资金面转松,短端资金价格回落。 3、投资策略: 央行工作会议对下半年的定调是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及时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GDP增速相匹配。近期8月份猪肉价格大幅上涨,并带动食品价格普涨,预计8月CPI或持平在2.8%的水平,4季度CPI或继续小幅上升,通胀整体平稳,经济偏弱但失速风险可控,因而货币政策并没有大幅宽松的空间,但大幅收紧的概率也不高。 全球经济进入新一轮宽松周期,对国内债券市场影响偏正面。经济增速和通胀预期稳中有降,支撑利率水平整体保持低位,对利率债有利。完善LPR形成机制,有助于引导贷款利率下行、降低实体融资成本,减税降费改善了企业盈利,且银行息差趋于收缩下风险偏好或提高、增加对信用债的配置,整体利好信用债。但受制于经济下行压力,信用债投资仍以高等级为主,下沉资质还需看到更多宽信用政策出台。
受财务造假案影响,神农科技半年亏损扩大超10倍 8月29日,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农科技)发布半年报称,因市场竞争加剧、接受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等诸多不利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亿元,同比下降6.64%;实现营业利润-3574万元,同比亏损增幅433.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37.83万元,同比亏损增幅1161.34%。 受立案调查影响业绩持续下滑 公开资料显示,神农科技前身为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水稻、瓜果、蔬菜等作物种子的制种、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公告称,上半年公司处置清算低效、无效或亏损资产,优化公司资产。公司在面临市场竞争加剧、接受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下,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068万元,同比下降6.64%;实现营业利润-3574万元,同比亏损增幅433.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37万元,同比亏损增幅1161.34%。 而此前公布的神农科技2019一季报显示,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2918.46万元,同比下降56.03%,净利润为-1190.73万,同比下降192.24%。 此外,公告表示,神农科技在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调整的过程中,管理制度与模式尚存在不确定性。 涉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及信批违规 实际上,近几年来,神农科技一直深陷泥潭。今年8月2日,神农科技收到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将对时任董事长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同时披露神农科技存在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两宗罪,并对神农科技处以60万元罚款。 告知书披露,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2014年至2016年,神农科技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7万元、2223.60万元、751.40万元。2015年,神农科技还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万元。 此外,神农科技还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神农科技2015、2016年度报告均显示,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海南谷韵湘)为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经查,黄培劲是海南谷韵湘的实际控制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海南谷韵湘为黄培劲关联方。但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神农科技并未按照要求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董事长等涉案十余人受罚 告知书显示,虚假记载及信批违规事项涉及神农科技时任董事长黄培劲,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义志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朱诚,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唐文等在内10余人。 依据违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神农科技董事长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对义志强、朱诚、唐文等涉案人员分别给予3万至20万元不同程度的处罚和罚款。 新京报记者梳理后发现,神农科技在信批披露方面屡发违规事项。因董事长黄培劲2017年与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借款相关协议的事项未按要求及时作出披露,神农科技还曾于今年5月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黄培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这些紧缺急需人才直接给资金支持,临港50条细则涉人才相关政策超1/3 今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特殊支持政策发布,9方面50条内容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这份《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的内容,包含人才、税收、住房、土地规划、产业集聚、交通网络建设、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等50条具体举措,支持力度超前。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有超过1/3的政策与人才发展相关,可见在打造人才高地方面,临港新片区放到非常重要位置。 第一财经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方面了解到,此次发布的人才发展环境部分是人社局集合了多个部门综合意见所制定的;其制定逻辑也基本符合临港未来的发展规划与路径。 《若干意见》提出,一方面“打造更具吸引力人才发展环境”下的12条内容将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下的6项内容则坚持职住平衡,针对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以市场供应为主、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区域性住房体系。 人才环境更具活力 为了打造创新活力迸发的海内外人才高地。12项人才吸引政策包括了人才落户、工作许可年限、海外青年人才落地等提供保障;其中,拟实施的“直通车”制度与赋予相关加分权和清单权等则是重要创新。 其中,关于第11条“对新片区管理机构推荐的紧缺急需留学类项目,实施“直通车”制度,给予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一项受到关注。 什么是“直通车”制度?上海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该制度目的是对在临港新片区留创园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加大资金支持,路径是由新片区推荐的紧缺急需类项目在申报“浦江人才计划”时实施“直通车”制度,直接进入评审,给予优先支持。” 这一支持力度会有多大?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社会科学类项目是15万元,团队则是50万元。 除了实际资金支持,与人才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也将优先得到解决。“新政中,居转户年限、积分等也非常具有临港特色。”上海某区人才服务中心一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一方面,该政策体现在人才“居转户”(居住证转户籍)年限从原来的7年缩短到5年,核心人才进一步缩短到3年;科技型及创业型人才将优先受益。 另一方面一方面,也体现在“对新片区内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直接落户打分时加3分”、“对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在新片区工作并居住的,可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3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为20分”等。 人才积分究竟有什么大作用?“积分可以享受子女就学、社会保险、公租房等公共待遇,后对于人才各民生事项申请意义巨大。”该工作人员解释。 再比如,(十二条)中的“在新片区工作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免办工作许可”这一政策,早在此前上海人社局发布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就已涉及;此次新政中对办理年限、许可的强调,有望吸引更多海外人才选择在临港就业。 “海外人才居住B证一般都会在1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完成办理。”上海市某区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目前,“海外人才居住B证”可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自贸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等4个地方办理;一些区域性人才服务中心也同时受理该业务。 统筹住房保障机制 临港新片区既坚持和贯彻了房住不炒、安居宜居、租购并举的住房目标和要求,又结合了临港的区域的特点,比如优先保障区域内就业人员、加大人才公寓供给等,真正做到职住平衡。 比如, 第36、37条就提到要“符合购房条件、在新片区稳定就业且稳定居住的常住人口,可在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控制限价商品房供应量加大人才公寓供给力度,将部分限价商品房在房源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转为人才公寓使用。” “该政策本身就是在区域产城融合的基础上,对于区域内产业人群的定性化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防止炒房行为的发生。”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加大人才公寓供给可以对人才产生更大吸聚力,尤其是在临港新片区以高端制造业、前沿科技为重点的领域,更会起到明显效果。” 再比如,第39条提到了“商业办公用地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15%” “这是意在通过增加租赁住房的商业办公用地配套,可以有效提升租赁小区的商业氛围,防止租赁住房变成单一‘睡城’,更好满足居住人群衣食住行等多维度需求。”张波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第38条还提到要“建设‘先租后售’公租房,建成后10年内作为公租房使用,其中50%房源可由单位按门栋整体购买作为公租房中单位租赁房使用。公租房建成10年后可作为商品住房按套上市转让。” “形成一套人才住房保障的梯次规划尤为重要,人才可以从租房、过渡到租赁房,再到购买商品住房;这一规划可以覆盖人才住房的全周期。”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金融业务总监邵明浩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 业内人士也认为,临港新政的住房政策,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租购并举”模式,该房源建成10年后还可以作商品房出售以增加市场的增量供给。 此外, 由于租赁房源运营方先期土地投入成本较大,因此新政中关于“探索开展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的试点政策,还将进一步缓解运营方资金压力。
怡球资源(维权)违法未披露重大资产购置 实控人黄崇胜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601388.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怡球资源于2001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20.25亿元,于2012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为中外合资企业。当事人黄崇胜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今连任怡球资源四任董事长、董事,任职于2022年5月15日到期。怡球资源第一大股东为怡球(香港)有限公司,持股7.85亿股,持股比例38.73%。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号 当事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 黄崇胜,男,1957年8月出生,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台湾省高雄县。 WONG SOON MING,男,1979年12月出生,时任怡球资源董事会秘书,住址:马来西亚槟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怡球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
热点栏目 自选股 数据中心 行情中心 资金流向 模拟交易 客户端 又有两家银行被罚!销售违规 部门负责人竟没有基金从业资格! 违规销售基金产品仍是监管重点。日前,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广州农商银行和广发银行,剑指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决定书显示,广发银行在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广州农商行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也存在四类违规行为,分别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有效执行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基金销售系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以及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决定书还显示,上述两家银行被广东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自去年以来,各地证监局频繁出手,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核查力度不减,多家银行类基金销售机构和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被采取监管措施。 例如,去年底,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五大问题,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去年10月,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告知客户风险不匹配和进行风险警示,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去年下半年,因为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结算未明确资金划转时限要求等7项违规问题,九台农商行成为又一家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措施的银行。而在此之前,已有包括华夏银行长春分行、无锡农商行、中信银行南宁分行等因为基金销售存在问题被要求责令改正。
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换锚” 新华财经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张千千)中国人民银行25日发布消息称,自今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这一变化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央行官网发布公告表示,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调整是为了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公告表示,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加点下限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据了解,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每次利率重新定价时,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 该负责人表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