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长生不老药”概念龙头股金达威披露2020年上半年业绩。今年上半年,金达威实现营业收入16.08亿元,同比增长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5亿元,同比增加33.72%。 金达威主要从事食品营养强化剂行业原料和保健食品终端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主营产品包括维生素A、辅酶Q10和营养保健食品等。 金达威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维生素A系列产品实现营收3.76亿,同比微增1%;辅酶Q10系列产品实现营收3.15亿,同比增长31.07%;营养保健食品实现收入8.29亿,同比增加4.69%。 尽管维生素A和辅酶Q10系列产品合计在金达威总营收中占比不到5成,二者毛利率却均高达近80%。其中,辅酶Q10系列产品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加38.81个百分点,成为拉高金达威净利润的主要因素。 金达威表示,报告期内辅酶Q10系列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双增,主要系销售价格上涨影响所致。与此同时,辅酶Q10产品的营业成本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55.1%,金达威称主要系单位成本下降和销量下降影响所致。 今年7月,金达威凭借“长生不老药”NMN搅动资本市场。7月9日,金达威在互动平台上表示,其在美国工厂生产的Doctor's Best NMN β-烟酰胺单核苷酸NAD抗衰老逆龄,已经上市销售,天猫旗舰店目前售价1599元/瓶。消息一经公布,金达威在10天内收获8个涨停。 据悉,NMN是β-烟酰胺单核苷酸的简称,是人体中合成NAD+(辅酶I)的前体。“NAD+”是人体重要的辅酶,被誉为“细胞发电厂”。据称有研究表明,NMN可以改善健康状况,对不同的年龄相关疾病模型也产生有益的影响,因此被认为是抗衰老的保健品,甚至被称为“长生不老药”。 此后,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关于“在售NMN 产品的具体生产和销售情况以及该产品在美国获得的审批或认证情况”时,金达威表示,该产品的效用未经过FDA的评估,不用于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任何疾病;且该NMN新产品市场前景并不确定,目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金达威同时称,该NMN产品由美国工厂小批量生产,目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1406瓶,销售金额228.02万元。Doctor's Best又于2020年7月16日在天猫官方旗舰店开放该产品接受预定,截止7月19日,共预售3605瓶,预售金额540.40万元。 据半年报显示,销售NMN产品的子公司Doctor's Best在今年上半年实现营收3.88亿元,同比增加30.11%,实现净利润5064.75万。由于NMN产品7月才开售,暂时未能反映至其业绩中。 7月9日至今,经过爆炒的金达威股价由26元左右一路飙升至64.48元,此后随着NMN概念降温,股价逐渐走低。截至今日收盘,金达威报收43.72元,距离高点降幅超30%。
今年前7个月,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初见成效,总体实现融资服务“量增、面扩、价降”,市场主体经营状况向好。 这是人民银行20日召开的“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传递出的最新消息。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通过政策的设定、制度的引导,让“市场之手”发挥更大作用,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最大可能地避免政策的副作用,是包括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方过去数月实践并将一直摸索的课题。 贷款覆盖面明显提升 贷款利率持续下降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统筹金融系统力量,持续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高飞介绍,贷款覆盖面明显提升。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3.7万亿元,同比增长27.5%,连续5个月创有统计以来的新高;前7个月增加2.2万亿元,同比多增8811亿元;支持小微经营主体3007万户,同比增长21.7%。 同时,贷款利率持续下降。7月份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5.27%,较去年同期下降0.91个百分点。 重点领域行业贷款快速增长。据高飞介绍,7月末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中,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贷款余额3.5万亿元,占比68%;前7个月增加6272亿元,占比63%,有力推动了稳企业保就业。此外,外贸行业有贷户数、贷款余额分别较4月末增长76.5%、27.5%。 湖北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是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的重点关注地区。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介绍,7月末湖北省各项贷款余额5.7万亿元,同比增长12.8%,自3月份以来连续5个月同比多增。其中,普惠小微贷款余额4386亿元,同比增长23.9%,支持市场主体68.8万户,较年初增加了8.5万户。 “总的看来,湖北省市场主体的融资可得性初步得到改善,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工作成效初显。”王玉玲表示。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称,新增贷款有效缓解了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问题,对实体经济重点行业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截至7月末,广东制造业贷款余额1.7万亿元,同比增长20.5%,增速比上年同期高了13.5个百分点。 用“市场之手”保市场主体 在稳企业保就业的同时,如何防止资金流向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如何避免多头授信以及套利行为? 王玉玲表示,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各地在建立重点企业名单时要充分考虑,对于经营异常和贷款违约、严重失信的企业不能纳入。以湖北地区为例,通过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级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校验,包括充分利用征信系统,在初期审查时剔除了34家企业。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1118家省级重点企业建立融资对接的台账,定期跟踪监测相关企业的经营状态和融资情况,发现有多头授信的情况会向银行进行提示,要求银行必须在用途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发放多头贷款。”王玉玲称。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搭建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下称“粤信融”)。据白鹤祥介绍,“粤信融”整合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水电费缴费、国土资源、环保等各方面数据信息,通过发挥非信贷数据的补充作用,以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信贷资金流入失信企业。 “从客观规律来看,只有坚持市场化原则,才能够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政策出现一些副作用。”高飞表示。 高飞表示,在制定和研究相关政策时,首先要强调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使得政策能够激励相容。如6月初出台的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不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而是通过给予地方法人银行相应的政策激励,适度分担其开办业务的成本。在支持对象的选择上,由金融机构独立决策,根据市场化原则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这样银行一定会支持那些在疫情发生之前经营很正常,只是因为疫情而发生了暂时困难的企业,而不是支持那些已经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和价值的僵尸企业。”高飞称。 制度搭建后,需要金融机构落地执行。建设银行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张为忠说,在选客环节上,依托于整个信用体系建设,利用财务数据以外的替代性数据对客户经营情况进行客观真实地研判非常关键。在贷中授信环节,要在合理评价客户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额度管控机制,如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可以了解企业在金融机构的整体授信情况、多头贷款、信用状态等。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设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通过风控模型,对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等问题进行管控。在贷后管理中,建行目前已经进行了线上化、智能化跟踪。 “下一步,人民银行仍然会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发挥好政府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继续做好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高飞表示。
不出所料,平安好医生发了一份看起来还算不错的2020年中报:上半年营收27.47亿元,同比增长20.9%;净亏损2.14亿元人民币,收窄 22.1%;在线医疗板块收入6.95亿元,增长106.8%,占收入的比重从 去年同期的14.8%,上升到25.3%;2020年6月的月付费用户数为300万人,同比增长32.3%。 这是平安好医生新任董事长方蔚豪交出的第一份财报,尽管力图向外界传达出新气象。但和前任王涛掌权时一样,平安好医生的业绩和市值看起来不错的背后逻辑没有变: 背靠强大的平安集团,无论是用户,还是实际的收入,相当比例和母公司有关联; 另外,疫情使大量用户转到线上,加上互联网医疗的政策东风,让平安好医生股价大涨,超过了正常的估值范围。 当前的背景下,有个好爸爸,并不是劣势,千万创业者求之不得。但对于已经跨过了千亿市值的平安好医生,要想再进一步,得表现出独立生存能力才行。 无论是前任操盘手王涛,还是现任的方蔚豪,在平安好医生都没有什么股份。从人性来讲,这缺了点让人拼命搏杀的动力,独立生存的血性和决心都会受影响。 另外,此前平安好医生面临的竞争,大多来自中小玩家,巨头在这个领域大多还处在小规模试水阶段。疫情大背景下,政策的东风把平安好医生股价给吹了上去,同时也让各大巨头感受到了风向,于是今年纷纷大举杀入。 同样在港股上市、市值是平安好医生2倍的阿里健康,虽然收入构成还很不一样,但两者会越来越像,已经是直接竞对关系。 最针锋相对的京东健康,相互之间各业务线高度雷同,平安好医生的几大业务在京东健康上都能找到。 8月17日,平安好医生对外宣布推出名医工作室,紧接着8月18日,京东健康就宣布正式推出家庭医生服务产品——“京东家医”。 而借助强大的外卖物流体系,送餐的美团、饿了么卖药卖得顺其自然;即时性的物流能力,可以支撑用户的即时性用药需求,美团和饿了么用高频餐饮带低频药品,不需要做广告就能拥有海量用户,它们甚至比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在卖药这个事情上更有竞争力。 此外,刚收购了百科名医的字节跳动,目前还很难看出其背后的战略意图。不过,它不太可能去走百度的老路,仅靠卖医疗广告赚钱,未来杀入互联网医疗的可能相当大。 而被疯狂吐槽的百度,不可否认地在医疗领域根基也很深。至于多次推迟上市的微医,除了缺了一个好靠山,整体实力未必比平安好医生差。 江湖的位置,讲究德位的匹配。平安好医生的业务虚弱+高市值,遭人觊觎再正常不过。 2020年上半年,平安好医生的营收为27.47亿元,净亏损2.14亿元,对应的P/S倍数为22.5倍。这个P/S倍数,可以给到代表核心技术方向的芯片公司(如寒武纪),也可以给到GMV增长高达100%的电商公司(如拼多多)。甚至,给到行业龙头阿里健康也说得过去。 而给到平安好医生,则需要很大的勇气和想象力。 确实,被纳入恒生科技指数后,平安好医生被各大国际券商看好,纷纷调高了其目标价。但这些国际券商有个通病,就是很可能没有体验过平安好医生和其它玩家的服务。当然,这些国际券商虽然没对比过服务,但深谙大道理:那就是有足够理由相信平安集团的马明哲总。 方蔚豪面临的任务很艰巨,2019年平安好医生就号称有3亿多的注册用户,这么大的数据再大幅往上涨,很容易让人觉得假。而占收入主体的“卖药”(商城)和“消费医疗”业务,明显会打不过阿里、京东、美团这些电商平台。在线医疗这个业务,是个好故事,但做收入不容易。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推动,增速很快,但体量还不够大。 进一步整合母公司平安集团的内部资源,是方蔚豪为数不多的选择。用花旗银行的话说就是:平安好医生新任首席执行官加强了公司与平安集团的协同效应,并有可能增加在中国商业保险的长期参与度。 用更直白的话说:平安好医生可以借助平安集团的背书,比同行更快和各地政府建立起合作,打通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医保报销,顺便兜售平安集团的商业保险。 方蔚豪不会坚持前任王涛的流量打法,一是确实打不过互联网电商平台,二是身兼平安医保科技、平安租赁董事长的方蔚豪作为更为纯粹的平安人,更有动力去整合和盘活平安内部资源。 一个悖论是,平安好医生越是向平安内部整合,作为投资者,更应该买的是平安集团而不是平安好医生的股票。 更大的挑战是,等京东健康登陆港股后,平安好医生会成为互联网医疗股的第三选择。过往的经验说明,排在第三的,是真的不会受投资者青睐。从这个角度看,平安好医生确实比之前更危险了。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贺小荣介绍,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的决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对于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意义深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完善了相关的司法政策。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恪守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华视点微博)
这个时代的滑稽和伟大之处皆在于,我们每天要证明自己是自己。在淘宝上购买一件衣服,你需要扫一扫「人脸识别」,证明一下你是你;去公司上下班,你需要点一点「指纹识别」,证明一下你是你;如果你在银行、政府单位的“重要场景”中工作,你还得接受一下「虹膜识别」,证明一下你的确是你。而上述这些技术,统称为生物识别。声纹识别便是其中之一。声纹识别也被称为「说话人识别」,它最主要的功能是确认说话人的身份。和其他生物识别技术一样,它也有自己的“不可替代性”。和指纹识别技术不同的是,声纹识别技术可以做到无感知、零接触,你不需要用手指触摸那一块留下无数人细菌和病菌的部位;而相比于人脸识别,在疫情期间,人们带着口罩依然可以使用声纹识别技术。声扬科技是一家专注于“声音科技”的公司,在声纹技术上深耕多年。声扬科技联合创始人、CTO陈东鹏博士认为,现代社会,远程交互方式越来越多,在一些特定的智能硬件场景中,只允许语音的方式进行交互,没有办法通过人脸或者指纹来采集到身份信息,所以在这些场景下,声纹识别是唯一一种可以确认人们身份信息的生物识别方式。声纹识别不仅具有唯一性,而且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根据美国哈佛商学院有关研究人员的分析资料表明,人的大脑每天通过五种感官接受外部信息,其中视觉占83%,听觉仅次于视觉,占比11%,人们每天要接听各种各样的“声音”。而作为声音领域的技术之一,声纹识别也在逐渐扩大自己在人类生活中的影响力。目前,声扬科技通过声纹识别技术在金融、社保、公安、智能硬件等领域落地了很多场景。“比如在金融场景中,当客户呼入热线电话,金融机构就可以通过声纹技术自动识别客户的身份;当客户想远程开户、开卡或者线上支付,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声纹识别技术确认客户身份,降低客户账户被盗用的风险。”陈东鹏说到。目前,工商银行、恒丰银行、重庆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相继采用了声扬科技的产品,并取得不错的效果。工行“利器”2020年,是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一年,央行和五大行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不仅全部建成,而且它们还与各家金融科技创企频频合作。其中,工商银行首创的声纹风控模式,于今年6月在北京、湖北、四川、陕西4家分行上线,投产上线仅一周,累计交易逾万笔,成功防堵欺诈数十笔,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万元。而工行官网中的产品项目披露显示,其背后的声纹识别技术提供方,就是声扬科技。声扬科技CTO陈东鹏表示,刚接触工行时,声扬科技公司总共只有20多人,对于工行这种大体量的银行来说,很少会采购小公司的产品,但是声扬科技在这两年时间里一直坚持完成了工行所有的严格测试,经历了三轮POC测试,每一轮都是以技术分第一的成绩通过,因此得到了工行的亲睐。银行一直是欺诈分子最容易直接获得利益的行业之一,也是欺诈发生的“重灾区”。欺诈分子会冒充其他人的身份,拿其他人的ID重复申请信用卡,骗取钱财。现在银行的开卡服务都是线上的,使得这类欺诈操作更方便进行。“每个人的声纹都是独一无二的,有了声纹识别之后,银行可以轻易地识别出频繁开卡的“声音”,把它的风险等级提高并做进一步的排查,显著地降低了银行的坏账率。”陈东鹏说。此外,声扬科技还为恒丰银行提供了声纹识别技术,主要用于手机银行的登录。客户通过声纹登陆手机银行,而客户的声纹会给银行的后续风控提供“基础”。当有人用声纹信息登录手机或者电话交易的时候,银行可以通过即时的比对声音,判断身份,提前防控风险。去年,平安壹账通在客服场景中还应用了声扬科技的声纹识别技术。在客服质检领域,声纹识别技术把客服和客户的语音分开,基于原有的海量电话录音数据,平安壹账通可以方便快捷地分析客服的服务质量。陈东鹏介绍到:”第一步,通过我们提供的声纹识别技术,金融机构可以把客服和客户的声音分开。当客户的声音独立开来后,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后续的其他技术,比如语音识别等。智能语音处理技术能够精确的去追踪客服说了什么、客户说了什么,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分析,可以提高客服的服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遇到“瓶颈”当然,专注“声纹识别技术”的公司并非一帆风顺,现阶段的发展仍遇到诸多难题。陈东鹏说:“声音的传播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干扰,比如噪声、回声、人声都会影响声纹识别。”他认为,目前这些问题还都没有被业内专家彻底解决,只能说回声等部分问题的处理方法已经做的比较好;而噪声也可以通过深度学习这种基于海量数据的训练来作为一个很好的提升;在硬件方面,更“宽敞”的通信信道,能够更好地保护音质。此外,如果你用完全不同的通信设备来进行注册和验证,声纹识别的准确率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声纹识别的适用范围,一般距离设备2~5米,而人类一般可以听到10米范围内的对话。如何扩大声纹识的适用范围,也是科技公司需要攻克的难题。”陈东鹏说。声纹识别只是一种单一的技术,它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它仍需要跟其他的技术相结合,才能形成最大的合力。在非常重要的核实身份的场景下,人们通常会选择两种或者三种身份认证模式。目前,大多数有实力的金融机构都会采用多模态的风控,这种风控方式大大提升了识别身份的准确率。陈东鹏举例:“我们和一家行业领先的人脸识别技术提供商合作做一款双录认证产品。客户它只需要对着摄像头说几个数字,就同时完成了人脸+声纹的双重认证。这样的错误率会比百万分之一还要低,既安全又方便。”“同时,声纹识别也在这个过程中也替代了人脸活体检测,因为你在念这些数字的时候,不需要像传统人脸识别那样做那些张嘴、眨眼等摇头晃脑的动作了,声纹识别的体验非常的自然。”陈东鹏说。等风来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声纹识别市场和应用场景也被逐步打开。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分析,当下全球生物识别产业规模庞大,仅声纹识别这一细分方向的市场规模2020年有望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占整个生物识别市场的22.4%。目前关于声纹识别的应用也越来越多,例如在智能硬件领域,国外的科技巨头谷歌公司便推出了一款声纹支付的支付方式,它的原理是根据每个人声音的不同特点从而进行个体化的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已经被谷歌公司应用到智能音箱中,相比二维码支付、指纹支付和人脸支付,它具有更高的便捷性,这项技术不仅可以用于金融支付,还可以用于一些防盗系统或是门禁。在国内,华为也推出了支持声纹识别的手机Mate 20 Pro,打开了消费电子领域的应用市场。我们在配搭耳机的时候只需要说出“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手机就会自动解锁并展示对应的二维码。国内的智能音箱品牌——天猫精灵也具备声纹识别的功能,绑定声纹之后人们可以用它来完成点外卖、网购、交话费等支付操作。对此,陈东鹏说:“凡是涉及到语音交互的地方,都是声纹可以发挥作用的场景。”未来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愈发成熟、语音的入口更普及,可利用的语音数据会越来越多,声纹识别市场将迎来爆发。当被问及声纹识别技术的未来发展时,陈东鹏很有信心,他说道:“目前整个市场还处在爆发期,随着工商银行等行业巨头开始应用和大规模推广声纹风控模式,其他银行势必将加快速度跟上前行者的脚步。”(雷锋网雷锋网雷锋网)
据路透社报道,印度至少有四分之一的人感染新冠病毒,这一数字要比政府公布的官方数据高得多。 Velumani博士称其所在公司Thyrocare在印度全国范围内进行的27万病毒抗体检测分析显示,平均26%的人存在抗体,这表明他们已经感染新冠病毒。 Velumani表示:“这比我们预想的高得多。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年龄段,其抗体的存在是一致的。” Thyrocare是印度主要医疗研究所之一,其最近的检测结果与印度政府在孟买等城市进行的调查相吻合。孟买市政府的调查显示,在拥挤的贫民窟地区,有57%的人感染新冠病毒。
其中,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以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7月20日的数据来计算,目前该上限为15.4%。此次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原《规定》”)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发布会上给出了详细答复和解释,AI金融评论整理要点如下:定义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规定》修改背景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规定》修改三大要点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恪守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二,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三,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