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河北省黄骅市的一家小型企业——春华秋实供应链管理公司刚刚在本市农业银行完成了一笔跨境支付业务。这次支付的规模不大,但意义重大,特别之处就在于这家小企业并没有进行换汇,而是直接用人民币完成了结算。说这次支付特别,一是因为春华秋实公司是真正身处县域下沉市场的小公司,二是帮助春华秋实公司完成跨境人民币支付的也是不折不扣的农业银行基层分支;这两家小机构配合默契,在黄骅市做成了一件大事。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这不仅为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也惠及很多参与跨境贸易的中小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国家有鼓励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的政策,像春华秋实这样的小公司自然也是乐于尝试,政策怎么落地、企业怎么配合,是基层银行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问题。春华秋实公司负责人徐先生表示:这次和黄骅市农业银行沟通很顺畅,银行也帮自己了解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没有银行的指点,就算政策摆在那里恐怕自己也不会用,这次能在家门口直接用人民币做成跨国生意,这在从前是想都不敢想的事,这帮助公司大大降低了进口面临的成本风险。全球贸易的碎片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行业的崛起,使中小企业参与进出口贸易的热情空前高涨。跨境结算一直是困扰它们的一大难题。由于实力有限,中小企业的跨境结算不同于传统外贸,单次数额较小,但频率较高。传统的结算方式耗时长、手续繁琐还有较高的换汇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风险较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直接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为春华秋实公司的跨境咨询服务提供方,也是这笔人民币结算的收款方,香港金米技术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更是对跨境人民币结算表达了很高的认可:“我们为很多中国中小企业提供跨境企业服务,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能为客户节约成本、降低风险,当然也提高了我们公司的回款效率。我们公司对于人民币本身也有很强的信心,接受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说是双赢。”随着人民币跨境支付显著增加,更多国外企业对人民币接受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吸引力也将持续增强。更多中国中小企业也将借助人民币国际化的“东风”迎来跨境新机遇,拥抱国际市场,迎来新的发展。(商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12月29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周星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万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7万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6.78万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6万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万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1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王建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万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 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周星辰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8年12月2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9年4月2日离职注销。 王建丰于2016年7月17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于2018年10月30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 当事人:周星辰,男,1984年9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周星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星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860.86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12.34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665.47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697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799.00元,对应卖出金额67,771.00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593.00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46.06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072.4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 当事人:王建丰,男,1988年1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建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建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建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01.65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26.33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38.5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62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科技”)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IPO被否的第7家企业。 前进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杨肖璇、张喜慧。此前,1月17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2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8日,安信证券保荐的瑞鹄汽车模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30日,安信证券保荐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29日,安信证券保荐的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9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30日,安信证券保荐的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0日,安信证券保荐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2日,安信证券保荐的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8日,安信证券保荐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6日,安信证券保荐的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前进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据招股书披露,日进投资持有前进科技6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杨杰和杨俊分别持有日进投资50%的股权,通过日进投资合计持有公司60%的股份,上述二人为兄弟关系;杨杰、李乐分别持有宁波力天60%、40%的出资份额,通过宁波力天合计持有公司2%的股份,上述二人为夫妻关系;杨文生直接持有公司9%的股份,杨文生与杨杰、杨俊为父子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四人合计控制公司71.00%的股份。 前进科技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股数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前进科技拟募集资金3.00亿元,其中,2.43亿元用于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扩能建设项目,5681.63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往欧洲, 其中对Ideal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比超过80%。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业务高度依赖第一大客户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Ideal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说明发行人业务高度依赖是否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竞争对手明志科技于2019年成为Ideal公司供应商,后与发行人对Ideal公司的销售收入差距缩小。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研发、生产、技术创新能力,说明与明志科技相比的竞争优劣势,是否存在因竞争导致市场份额减少的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主要客户 Ideal 公司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第二季度停产,对发行人订单大幅减少。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最新的在手订单以及收入实现情况,进一步说明海外疫情是否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新客户拓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新客户开拓进展缓慢的原因及未来业务发展的成长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无 今年IPO被否企业一览: 序号 公司名称 日期 保荐机构 1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9 华英证券 2 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30 东吴证券 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13 国信证券 4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29 民生证券 5 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11 方正承销保荐 6 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0 光大证券 7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0 安信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田汽车”)首发未获通过。这是今年IPO被否的第6家企业。 驰田汽车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郭护湘、王萍。此前,1月3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9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6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5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6日,光大证券保荐的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3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3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9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30日,光大证券保荐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2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9日,光大证券保荐的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驰田汽车专注于重型专用汽车领域,拥有工信部颁布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公告资质,报告期主要产品包括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围绕国内主流重型主机厂底盘特点,根据终端客户承载需求进行自主设计、研发,提供重型专用汽车改装整体解决方案,目前主要应用在重型自卸汽车细分市场。 据招股书披露,驰田控股直接持有驰田汽车42.06%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黄玉鸿直接持有公司37.86%的股权,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驰田控股90%的股权;驰田君盛持有公司0.84%的股权,黄玉鸿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玉鸿合计控制公司80.76%的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驰田汽车原拟在深交所中小板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驰田汽车拟募集资金9.20亿元,全部用于驰田汽车股份智慧新工厂项目。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驰田装备拟与国营江华机械厂联合组建合资公司,以该资产重组为由发行人取得了改装车生产资质,但江华机械厂未合资入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华机械厂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取得驰田有限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以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资质变更的审批是否以江华机械厂成为驰田有限股东为前提,审批时以组建合资公司为名但江华机械厂未成为驰田有限股东,该变化是否对资质变更审批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等相关单位未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是否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资质更名、迁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4)江华机械厂变更资质至驰田有限而未享有驰田有限股权或取得相关对价的事项是否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为大河工贸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10名担保人为前述债务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之担保,发行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追偿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1月发行人为大河工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与提交给十堰农商行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向大河工贸提供担保存在前置条件是否属实;(2)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拥有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的情况下,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是否符合实际情况;(3)发行人放弃对其他保证人追偿权事项,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前述放弃追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存在涉及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是否构成“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等变相资金占用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5)前期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充分披露发行人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追偿权事项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6)发行人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能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玉鸿是否知悉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本次发行申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秦楚汽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玉鸿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秦楚汽车曾为发行人供应商,后发行人收购其经营性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收购秦楚汽车的原因是否真实,收购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秦楚汽车是否具备研发铝镁合金油箱的能力,发行人是否给与技术支持;(2)秦楚汽车披露的2019年营业收入远高于发行人采购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计采购成本的情况;(3)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股权虽不在名下但由实控人或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情形、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今年IPO被否企业一览: 序号 公司名称 日期 保荐机构 1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9 华英证券 2 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30 东吴证券 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13 国信证券 4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29 民生证券 5 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11 方正承销保荐 6 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0 光大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据上交所官网昨日披露,上交所决定终止对苏州康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代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近日,康代智能及其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苏州康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康代智能[2020]第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苏州康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国泰君安司发〔2020〕1465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康代智能定位于机器视觉行业,长期致力于以先进的成像和图像处理技术,以机器视觉为核心,为PCB1客户提供定制化专属解决方案,用于满足PCB制造行业中各个环节的特定检测需求,提升PCB制造行业的智能化水平。公司提供自动光学检测解决方案、自动外观检测解决方案、选配方案、产品升级方案、技术与维保服务等,主要用于检测IC载板、高密度互连板、挠性板以及刚挠结合板等多种印刷线路板存在的缺陷。 康代智能原拟募集资金2.70亿元,分别用于“自动光学检测系统扩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康代智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顾维翰、吴同欣。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宁银罚字[2020]3号、4号)显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两宗违法违规行为。张福军为上述两宗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对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40万元;对张福军处罚款1万元。 资料显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注册资本3.02亿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宁银罚字[2020]1号、2号)显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超过规定期限、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对外支付不易流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6宗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对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73.9万元。 孔令虎时任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对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两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对孔令虎罚款1万元。 资料显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5日,注册资本5.30亿元。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