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87号)。2020年12月15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盛金控”,002670.SZ)发布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的公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解聘赵岑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职务。在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副总经理李娥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国盛金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董事赵岑对上述3个议案提出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为:(1)《议案》《提议案》所指本人涉嫌违反公司法、章程等没有依据。(2)自本人不再任职财务总监以来,公司未发生因为董秘失责导致的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也没有其他事实说明董秘失责;一直以来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高管、董事义务。(3)在公司证券业务被接管、存在大额债务偿付压力、多个投资项目未达预期、实际控制人特殊控制架构下控股股东被立案调查等背景下,董事会应正确定位公司利益。本人认为,满足《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资格要求、妥善管理/处理股权投资项目、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是未来一个时期维护公司利益的关键所在。(4)本次会议《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提议案》提议人动机待考,在没有充分且合理理由下解聘正在依法履职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议召集本身就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恶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国盛金控就以下事项进项说明: 请国盛金控结合赵岑就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详细说明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原因、提议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1.6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1条、第3.3.20条的规定。请国盛金控详细说明解除董事会秘书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10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3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2日国盛金控证券事务代表辞职,12月15日国盛金控解聘董事会秘书,短时间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员离职。请国盛金控说明上述人员变动是否影响正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国盛金控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87号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解聘公司董事的议案》等,当事人赵岑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项说明: 1、请你公司结合赵岑就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详细说明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原因、提议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1.6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1条、第3.3.20条的规定。 2、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解除董事会秘书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10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3条的规定。 3、2020年12月12日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辞职,12月15日你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短时间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员离职。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人员变动是否影响正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问题。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万元;2.罚款50万元。 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104行审90号)显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34元;2.罚款50万元。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材料;3.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不予立案通知书;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11.集体讨论会记录;12.现场笔录;13.询问笔录;14.交易记录截图;15.合作协议书;16.代理合作协议;17.模式说明;18.新零售分成结算表;19.模式分成结算表;20.名单收费表;21.收据;22.账户明细查询;23.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24.金牌合伙人合作协议;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6.缴纳罚(没)款通知书;27.送达回证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4日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签署《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负责营销策划、开发客户、与合伙人签署合伙人协议、资金结算等工作,并实施了以下销售模式:顾客与被执行人签订《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并一次性付款28000元后成为合伙人,获得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提供的6项美容项目中的任意2项美容项目及合伙人资格;被执行人对合伙人实施以下奖励措施:合伙人A直接推荐他人B成为合伙人,A可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合伙人B推荐他人C成为合伙人,B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的同时,A还可获得间接推荐奖励1400元;被执行人招收了2个合伙人团队负责人,除获得合伙人资格外,还可获得合伙人团队新增业绩5%的奖励。截止2019年6月6日,根据提取的证据材料统计,被执行人共招募26个合伙人,其中6个合伙人未交纳费用,剩余20个合伙人共交纳费用703900元。上述26个合伙人形成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被执行人根据推荐关系向相关合伙人发放直接推荐奖励、间接推荐奖励和团队奖励共323376元。上述20个合伙人的美容项目均已做完,被执行人向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支付手术费用21笔308539元和手术设计费用21027元,上述美容项目成本合计32956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故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为374334元。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34元(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怀善持股100%。天眼查同时显示,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柳小会,杭州艾丽娅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00%。资料显示,艾丽娅是一家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主要提供眼部整形、鼻部整形、胸部整形、面部轮廓、面部年轻化、吸脂塑形、注射美容、皮肤美容、私密整形等,隶属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该公司2019年4月15日曾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9420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600271.SH)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300561.SZ)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万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万元。 厦门监管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以信息安全为核心技术的IT行业高新技术国有上市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成立,2003年7月11日在A股市场成功挂牌上市(SHA:600271)。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航天信息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建立了近40家省级服务单位、200余家地市级服务单位、400余家基层服务网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92%。 汇金科技是一家金融安防电子信息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公司,是目前国内第三大国产中间件供应商,其核心产品为IDP系列中间件和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行业应用软件,主要应用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等领域。陈喆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40.45%。 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 内幕信息知情人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为北京捷文前董事长陈仕俗,陈仕俗已于2019年11月11日离任。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汇金科技,股票代码:300561)自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为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018年11月17日,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由于未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为了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航天信息根据国有产权处置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9月终止原意向方案并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出让捷文科技60%股权,使得公司计划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需要分开交易,增加了本次交易完成的不确定性。同时,因为公司与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就部分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目前条件下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当事人:曾国团,男,1976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国团内幕交易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曾国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国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汇金科技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13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再次会面,商谈收购的交易方案、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尽职调查、公告披露等事项,陈某某出席了会议。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二、曾国团内幕交易“汇金科技”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 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二)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金科技”股票情况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25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23.21元。 (三)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交易“汇金科技”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从时间吻合程度看,涉案账户资金划转、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曾国团名下有一个证券账户,于2007年10月8日开立,该账户自2008年8月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卢某锋”证券账户开立于2017年3月3日,2018年1月29日起未进行股票交易,闲置近4个月后,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突然存入资金250万元,并由曾国团操作,单笔全仓买入“汇金科技”,资金存入和买入时点距曾国团和陈某某之间通话结束仅3天,距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仅2天。 二是从交易背离程度看,相关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明显不符。曾国团名下证券账户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共有39笔买入成交记录,该证券账户持股相对分散,单只股票持仓比重均未达到全仓,且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卢某锋”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交易品种较多,但在本次交易前也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单笔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达2,499,225元,买入时持仓占比达100%,买入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汇金科技公告、汇金科技、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用父母的账号登录,反复充值数十次,退款审核取证难”……“熊孩子”大量“氪金”、家长退款维权不易的消费乱象今年以来层出不穷。 据衡阳日报报道,市民林女士电话求助表示,“我是雁峰区黄茶岭街道云沙诗意小区的居民,我的11岁的儿子天天(化名)今年来两次偷用我的微信和支付宝充值了1.8万元玩手机游戏。”林女士表示,今年儿子需要用她的手机上网课,但儿子偷偷记住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密码,然后多次充值手机游戏。“今年过年时,我查询信用卡记录,发现竟有1万元的消费记录,之后询问儿子才知道这笔钱被他用于充值一款名为王者荣耀的手机游戏。”幸好林女士积极沟通,最终腾讯公司同意将这一万元退还。 之后她修改了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并严加管教孩子,但万万没想到,今年8月,儿子又猜出了她的支付宝密码,趁她忙于家务时,在支付宝中花费了8000元购买了“王者荣耀”“第五人格”等游戏的点卡。无奈之下,林女士再次找到腾讯公司希望再次得到帮助,然而这次她得到的答复却是:“未成年人充值游戏,一个家庭最多只能进行一次充值退还。”衡阳日报方面拨打腾讯公司未成年人游戏监管热线95092666,将林女士一家的情况进行了反馈。最终接线人员表示,他们理解林女士一家遇到的难处,会派专员和林女士核实相关情况后,再做决定是否进行充值退还。 王者荣耀为腾讯游戏旗下游戏品牌。腾讯游戏是国内最大的网络游戏社区,隶属于腾讯互动娱乐。腾讯互动娱乐旗下涵盖腾讯游戏、腾讯文学、腾讯动漫等多个互动娱乐业务平台。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其第一项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中的第9条显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经家长的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为游戏充值后,如果家长不追认的,游戏公司就需要退还充值的款项。如果是8周岁以下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由家长实施,孩子自己充值是无效的,游戏公司也要退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河南银保监局周口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太康农商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 2020年12月13日,周口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对河南太康农商行罚款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据浙江广电总台《1818黄金眼》栏目近日报道,去年4月份,杭女士在杭州汇铂金座3幢买了个商铺。她说前段时间来收房,发觉天花板上多了两个洞。 “天花板出现穿透性洞,大概直径10公分左右,有人私自在安装水管”,杭女士现场制止也没有让对方停下手,施工师傅说所有的商铺都要打洞。 杭女士说,当时看到之后,问了对方说在做排水,是开发商允许做的,“开发商一直跟我联系,说洞以前就有的,给你补好就好了”。 杭女士买的商铺38平,现在屋顶天花板有修补的痕迹。杭女士说,虽然做了修复,但她还是有些担心。 “一次混凝土浇筑和二次混凝土浇筑,是无法融合在一起的,以后如果八年十年后出现漏水,谁来解决”,杭女士说,她现在的要求很简单,如果现在这些打洞的地方漏水渗水的话,“他们要永久保修下去”。 杭女士告诉记者,楼上是商铺,“我怀疑本来是上下是一层的,但现在他们把它变成两层了,要从我的铺子里走管子”。 杭州汇铂金座的开发商是招商蛇口地产,客服部的朱经理说,3幢之前是被一家公司整体买走的。 “后期由于大业主自身的原因产生了一个违约的情况,所以今年办理了退房,那么原业主在买去的过程中,可能对3号楼,也就是7号商铺反馈的这位业主说的这幢楼,在楼板顶上开了两个孔洞,造成了业主反馈的情况”,朱经理说。 这家公司的名字,以及开始退房的具体时间,朱经理表示不方便透露,不过他介绍,打这两个洞是为了楼上卫生间地漏的排水。 记者问现在把孔洞堵上,会不会对楼上公寓的排水造成影响,朱经理表示,“目前3号楼办了退房以后,有些房子还在销售过程当中,至逾销售以后,业主有什么使用功能或有什么需求,我们现在也不是很清楚,如果说邻里之间有问题,可以跟业主自行协商,或者寻求开放商这边帮忙协商,包括物业协商都是可以的”。 朱经理说,房子的保修他们会按照合同上写的来做,如果杭女士有合理的赔偿诉求,他们也会跟她进行沟通。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州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日,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股票代码:001979)旗下全资子公司。招商蛇口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杭州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招商蛇口间接持股10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据浙江广电总台《1818黄金眼》栏目近日报道,11月份,王女士看中了一套公寓。她说跟销售人员确认过,房子里是落地窗,可付了定金后,发觉窗户有遮挡,她想要退房。 王女士家在温州,她的孩子要来杭州上学,就想在杭州买套房子,之后他们看中了杭州汇铂金座公寓的房子,总价99万8千8。 “当时销售也再三跟我们确实,说有落地窗,整面全是落地窗,等于就是全透明那种,采光比较好,想着接下来孩子来住的话,相对来说视野也比较好,所以才考虑买下来的”。杭女士告诉记者。 杭女士表示,她和销售确认过,房子朝外的部分,全部都是落地窗,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然后他们才付了10万定金,可现在她才发现,本该是落地窗的地方,实际上下半部分是墙体。 “之前销售带领我们只是在外围走了一圈,里面没有带我们去看,因为当时我们也要求去内部看看,销售就说没有钥匙,不好进去看,他是带了我们看了40多平方的样板间,样板间里面是有落地窗的,我们又问了下,销售说跟样板间一样,也是有落地窗的”,王女士说。 从外部看,王女士购买的房型下半部分有明显的墙体,另一边的房型则是落地窗,王女士表示不想要这套房子了。 “一开始销售说帮我申请退房,说是可以的,过几天我问他申请进展,他说领导不同意退房,只同意换不同意退”,王女士说,前面能退,销售意思是自己失误了。具体失误就是他之前不知道这个户型里面的机构是这样的,不是全落地窗的。 记者问当时是否有到过房子里看过,杭州汇铂金座公寓销售章先生说,“我没有权限回答你的任何问题,不好意思”,对于该联系谁,也没有回答,便挂断了电话。 记者找到杭州汇铂金座销售中心,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表示会有专人回复。不过截至发稿,对方仍没有作出回复。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州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日,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股票代码:001979)旗下全资子公司。招商蛇口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杭州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招商蛇口间接持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