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据浙江广电总台《1818黄金眼》栏目近日报道,9月27号,王女士到西湖边的香格里拉饭店开会,她说吃完饭去了趟卫生间,结果滑倒了,当时自己已经怀孕26周,后来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 “刚进卫生间,整个人就脚底打滑,直接飞起来了,我就赶紧扶旁边的墙,在我左胳膊扶到墙之后,整个重心往前压,最后是跪趴在地上,然后发现地面上都是水,腰、腿、韧带还有双膝都摔伤了”,王女士说。 王女士怀的是二胎,她说在卫生间摔倒后,酒店找来了救护车把她送到了医院,医生对身体外伤和胎儿都进行了检查,诊断结果是多处挫伤。后来,她回到上海,但感觉身体不太舒服。 “回到上海之后发现每天宫缩二三十次,我就觉得有问题,上医院一检查就是先兆流产”,王女士告诉记者,在自己摔伤之前,都是一直工作的,没有休假过,检查都是正常的。 “包括到现在为止,我的血的指标和血压指标都是正常的,现在定期去医院检查,还是被确定为先兆流产,让我住院,一直是让我住院,但是因为医院的环境的问题,我没有同意,就一直在家静养”,王女士说。 王女士表示,因为髋关节和大腿多处肌肉、肌腱也有挫伤,所以现在还是不能久坐,出行要靠轮椅。出了这事后,她表示自己跟酒店一直在沟通。 “他们承认自己的问题,也看了监控,承认是他们自己失职了”,王女士回忆,当时保洁拿非常湿的拖布把地面拖了之后,就跑到男卫生间继续打扫,“没有把女卫生间先擦干净,然后再去男卫生间打扫”。 对此,杭州香格里拉饭店陈经理表示,“我们负责保洁的同事,刚好去做了一次清洁,有没有水呢,我不在现场,不能确定,但是我们也在卫生间的门口放了提醒牌,就摆放在两个厕所中间的位置,客观起到了提醒所有进出的人”。 然而王女士表示,“提醒牌没有摆在入口处对着人的正面位置,两个卫生间门是对着的,提醒牌是摆在中间贴着墙上面的,造成的误解就是我可以正常进入卫生间”。 “我们有一个专门的应急小组,人员过去的时候,看到里面的确已经是干的,当然我不能说是不是员工马上擦干的,或者是自然干的,或者说本身就是干的,这我不能给你们一个明确、肯定的答复”。陈经理表示。 但据王女士说,保洁人员是在她摔倒后,才过来把地拖干的。陈经理告诉记者,当天酒店马上叫了救护车,并陪王女士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加上王女士在上海产生的医疗费,他们已经支付了8000多块钱,后续也一直在积极跟王女士沟通。 陈经理说,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双方的赔偿金额差距很大,王女士提出10万,目前酒店方面愿意承担4万。 “提出这个费用,因为包括误工费,那误工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给我们,但是现在根据当事人来说,他们是提供不了相关证明给我们”,陈经理说。 对此,王女士表示,“因为我们公司都是合伙人制,那你要流水,我里面有一些关系到隐私方面的事情,我不能都给酒店方”,王女士现场把相关流水单拉出来了,说可以先让酒店看一看,但能不能提供还要再考虑,目前双方还在沟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昨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津市监和罚〔2020〕485号)显示,云海肴(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路店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处以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云海肴(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为云南云海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云南云海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昆明心正意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66.83%。 云海肴官网显示,云海肴MysticSouth-YunnanEthnicCuisine,寓意“源自彩云之南,汇聚四海佳肴”。目前,云海肴已在北京、上海、无锡、郑州等地拥有直营门店18家。云海肴隶属于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0月创办,旗下有“云南云海肴”、“亭云幸福馆”、“边境共和国”三大餐饮主力品牌。 相关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2月15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117、118号)显示,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多项问题。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号)显示,新纪元期货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江苏证监局判定,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7号)显示,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8号显示,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判定,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该局对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纪元期货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75亿人民币,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王良平,持股比例85.22%。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重庆8家营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6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二是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7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你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你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是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8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你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我局对你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600867.SH)董事。 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万股,合计买入金额20.58万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万股,合计卖出金额69.88万元。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通化东宝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0.34亿元,于199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92亿股,持股比例29.09%。 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选举常晓慧女士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张文海先生、常晓慧女士为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其他董事均为连选连任。 公司于11月4日发布的《通化东宝关于原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经自查发现原董事常晓慧女士(任职期间:2020年5月7日-2020年9月10日)的配偶刘青林先生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3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4万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20万股,上述行为构成股票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属于刘青林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常晓慧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 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常晓慧,时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董事。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00股,合计买入金额205,785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98,78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情况公示》显示,根据2020年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11月对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幸福来”,HAPP.NASDAQ)、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软科技”,002453.SZ)子公司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缺陷项占比在6%以上。 本次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布局、设施设备、原辅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贮运及交付控制管理、检验管理等情况,根据企业品种、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检查项目在100项左右。 检查结果显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唐传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保健食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完善,缺陷项占全部检查项目的比例在6%以下。 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保健食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缺陷项占比在6%以上。检查共发现缺陷34项,主要存在问题为厂房及设施设备保养维修不到位、仪器仪表检定校验不及时、生产记录不规范、库房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经销商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上述发现的问题在检查完成后及时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踪检查,限期整改,目前所有企业均已完成整改。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2575.5万人民币,为幸福(南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幸福(南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幸福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大股东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华软科技成立于1999年1月13日,注册资本7.78亿元,于2010年7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12日,华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5亿股,持股比例18.66%。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5号)显示,2020年11月6日晚间,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创新”,300318.SZ)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向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博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价格为4.58亿元人民币;同时,公司拟向珠海奥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20亿元。12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上述事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进一步就本次交易目的、标的公司估值、标的公司其他情况等核实并说明。 公司于12月8日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显示,公司拟向珠海奥森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博森100%的股权。AdchimSAS系上海博森间接控制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上海博森间接持有AdchimSAS100%股权。截至估值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上海博森100%股权的估值结果为6368.00万欧元。经协商确定,上海博森100%股权的定价为5750.00万欧元;根据上述欧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7.9610折算,本次交易价格为4.58亿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13元/股。公司拟向珠海奥森发行1.11亿股股份用于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拟向珠海奥森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20亿元。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珠海奥森发行不超过1.01亿股股份用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事项独立财务顾问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奥森作为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限内(2020年7-12月至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09万欧元、269万欧元、393万欧元、473万欧元。 深交所注意到,标的公司主要经营主体Interchim公司于1970年5月成立,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分别为2.44亿元、2.77亿元、1.22亿元,其中自有产品收入约占50%,净利润分别为1003.24万元、2372.72万元、533.70万元,Interchim公司成立至今已有50年历史,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净利润率分别为4.39%、8.58%、4.11%,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导致公司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降558.34万元。交易完成前,公司2020年1-6月营收达到2.71亿元,2019年年度为6.28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595.11万元,2019年年度为254.28万元;交易完成后2020年1-6月营收为3.88亿元;2019年年度为9.03亿元;归母净利润为-2153.45万元,2019年为2737.21万元。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1)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较低,且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结合标的公司同行业公司盈利情况,充分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回复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海博森与关联方君正集团、NewportEuropeB.V.存在其他应收款5.19亿元。按照上海博森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上述款项无需计提坏账损失;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框架并适用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后,上述款项需计提坏账损失1556.20万元。剔除上述因素的影响后,本次交易导致公司2020年1-6月净利润增加607.56万元。说明《备考审阅报告》的编制基础,剔除上述因素影响的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就事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于12月8日发布的回复公告显示,2020年1-6月,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为533.70万元。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净利润为-1628.37万元;根据《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净利润为-2186.70万元,主要原因系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框架并适用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后,标的公司计提的坏账损失金额将增加1515.17万元。其中,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海博森与关联方君正集团、NewportEuropeB.V.存在其他应收款5.19亿元。按照上海博森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上述款项无需计提坏账损失;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框架并适用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后,鉴于君正集团、NewportEuropeB.V.为上海博森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上述款项需计提坏账损失1556.20万元。 除上述内容外,深交所还要求公司进一步就本次交易目的、标的公司估值、标的公司其他情况包括交易筹划中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估值、募集资金投资金额、预计产能、用途、报告期内销售金额情况等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5号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晚间,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公司拟向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奥森”)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博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森”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价格为45,775.75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拟向珠海奥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2,000.00万元。12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我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交易目的 1.回复公告显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于2019年10月31日与Interchim公司原股东签署了《前次收购协议》,你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晚间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距离君正集团签署收购协议不到四个月,且你公司与君正集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1)请详细说明交易筹划中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提议人及提议时间、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2)回复公告显示,君正集团海外业务团队了解到Interchim公司有出售意向。报告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1-6月你公司子公司Advion,Inc.合计向标的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117.45万元,采购商品、接受劳务744.98万元。你公司与标的公司早有业务往来,Interchim公司亦有出售意向,请说明你公司不直接收购Interchim公司,而在君正集团收购Interchim公司后向其购买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3)回复公告显示,在完成前次收购后,君正集团开始管理控制Interchim公司,从而更加深入系统的了解Interchim公司的业务实质,并进行深入的战略研究和规划,发现Interchim公司销售和技术服务网络的国际化不够,Interchim公司和博晖创新能够形成业务互补等情况。而你公司与君正集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你公司副董事长沈治卫为君正集团董事,请结合君正集团、博晖创新筹划收购和决策的过程,说明君正集团收购前未考虑前述Interchim公司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标的公司估值 2.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价格以估值报告的估值结果为作价依据,请说明估值报告与评估报告在适用准则规范、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假设前提、依据、方法、工作程序、报告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估值报告对标的公司的估值是否合理、公允,并针对前述事项作出重大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书显示,根据SDi市场调研数据,2017年全球色谱行业市场规模为89.43亿美元,预计未来五年将保持4.3%的复合增长率。收益法预测2020年至2025年,标的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1.24%。 (1)回函显示,标的公司的产品较为分散,单个产品占收入比重较低,请列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十大产品的收入及占比,说明收益法预测营业收入增长率的确定依据、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销售收入及客户的稳定性,以及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远高于市场增长率的合理性。 (2)回函显示,2019年的毛利率较2018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为受益于北美医疗大麻纯化市场的爆发性增长,且被估值单位的产品在大麻提纯的效果上优于竞品,鉴于此种情况企业提高了销售单价,导致自有产品的毛利率有所上升。请列示报告期标的公司工业大麻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毛利率,并说明新冠疫情、工业大麻领域市场前景及竞争对手相关产品销售情况等对标的公司未来期间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收益法预测期自有产品的毛利率仅略低于2019年度的高毛利率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回函显示,市场法选取彭博金融信息服务终端系统中生命科学仪器与诊断行业,且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最终选取TMO.N、DHR.N、WAT.N、PKI.N、BIOT.ST、TDY.N共6家可比公司。标的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77亿元,剔除君正集团收购Interchim公司形成的商誉后,截至2020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55亿元。 (1)2019年度TMO.N、DHR.N、WAT.N、PKI.N、BIOT.ST、TDY.N营业收入分别约为255.42亿美元、179.11亿美元、24.07亿美元、28.84亿美元、11.01亿瑞典克朗、31.64亿美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分别约为615.93亿美元、712.68亿美元、26.48亿美元、66.37亿美元、13.36亿瑞典克朗、47.38亿美元。请从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量或产能等指标,说明标的公司与前述公司在企业规模方面是否存在可比性。 (2)请说明前述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收入、利润来源及占比,分析前述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方面是否存在可比性。 (3)请结合前述公司报告期内的市场占有率、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利润率等指标,说明标的公司与前述公司在成长性方面是否存在可比性。 (4)请结合前述公司注册地、业务活动地域范围,说明标的公司与前述公司在会计、税收、产业政策、经营风险、客户群体等方面是否存在可比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市场法评估选取价值-EBITDA比率(EV/EBITDA)为指标,采用6家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预测期间2020至2022年三年平均的EV/EBITDA。请对比分析采用标的公司和可比公司历史财务数据进行估值的计算过程和结果,说明估值报告使用可比公司及标的公司未来三年预测数据为基础得出估值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回函显示,可比公司各指标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100+(可比公司指标-标的公司指标)/调整标准值,请说明修正系数计算公式和调整规则的权威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回函显示,成熟股票市场的基本补偿额取1928-2019年美国股票与国债的算术平均收益差6.43%;穆迪评级机构最近一次对法国主权信用评级为Aa2,相应的国家风险补偿额取0.49%,得出标的公司市场风险溢价为6.92%。请说明前述数据的来源与权威性,并列举与标的所处行业、地区、规模等可比的交易案例,说明本次交易选取的市场风险溢价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本次估值确定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为3.5%。回函显示,估值人员对A股市场交易案例中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取值进行了统计分析。请具体量化说明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计算过程,请结合前述案例标的所处行业、地区、标的规模等,说明前述交易案例选取的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与标的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回函显示,本次交易评估折现率参数,选取了13家交易案例进行比较。请结合前述案例标的所处行业、地区、标的规模等,说明交易案例选取的折现率与标的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回函显示,流动性折扣参数的确认,选取了16家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通过或者正在进行外部审批的全行业交易案例。请结合前述案例标的所处行业、地区、标的规模等,说明交易案例选取的流动性折扣与标的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商誉为41,032.22万元。上海博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即“Interchim公司”)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计算现值,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行商誉减值测算,标的公司不存在大额商誉减值风险。但根据收益法估值,截至2020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整体价值为44,313.97万元,小于标的公司净资产49,610.84万元,也小于前次收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请详细说明商誉减值测算的过程和关键参数,包括不限于商誉减值测试的预测期、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预测期利润率、稳定期利润率、折现率等的确定方法及合理性,是否与本次交易收益法的估值指标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具体分析差异原因,并结合收益估值结果小于前次收购价格的情况,说明标的资产商誉未发生减值的合理性。 (2)标的公司按收益法预计净利润设置业绩补偿指标,请结合收益法估值结果小于本次交易价格的情况,说明业绩补偿指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能覆盖君正集团的业绩补偿义务。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会计师就事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标的公司其他情况 12.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主要经营主体Interchim公司于1970年5月成立,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分别为24,415.94万元、27,655.12万元、12,161.84万元,其中自有产品收入约占50%,净利润分别为1,003.24万元、2,372.72万元、533.70万元,Interchim公司成立至今已有50年历史,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净利润率分别为4.39%、8.58%、4.11%,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导致你公司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下降558.34万元。 (1)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较低,且导致你公司净利润下降,请结合标的公司同行业公司盈利情况,充分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回复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海博森与关联方君正集团、NewportEuropeB.V.存在其他应收款51,873.19万元。按照上海博森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上述款项无需计提坏账损失;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框架并适用上市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后,上述款项需计提坏账损失1,556.20万元。剔除上述因素的影响后,本次交易导致你公司2020年1-6月净利润增加607.56万元。请说明《备考审阅报告》的编制基础,剔除上述因素影响的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就事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metaPurInc.成立于2019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中试和过程规模色谱,GeoffTodosiev担任metaPurInc.的CEO并持有其90.00%的股份。GeoffTodosiev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InterchimInc.总裁,并于2020年6月30日将其持有的Interchim,Inc.全部股份转让至Interchim。请说明metaPurInc.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内容,对比metaPurInc.与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说明metaPurInc.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客户,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标的公司是否与GeoffTodosiev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补充披露FionaBOCH、CyrilJOURDAIN、MaxenceJOURDAIN等人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CorinneBOCH、LionelBOCH、PierreLoupBOCH、FionaBOCH、AlexandraBOCH、CyrilJOURDAIN、MaxenceJOURDAIN、TimothyJohnWarriner、GeoffTodosiev等人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博晖创新将在本次交易获得批准后承继NewportEuropeB.V.在《前次收购协议》10.4条中的相关义务:(i)承担连带责任,向前次交易卖方支付Adchim根据《前次收购协议》欠付前次交易卖方的任何款项(包括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结算金额或者或有对价),(ii)在交割后3年内,在以Adchim或买方担保人名义在享誉全球的国际银行的欧洲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保留与最高或有对价相等的金额,且该金额应根据或有对价的触发情况不时予以减少,并(iii)在交割后3年内,保持DavidB.Patteson先生作为买方法人代表的身份,且在这3年期限内,DavidB.Patteson先生在买方任何关联公司的现有职位保持不变。 (1)请补充披露DavidB.Patteson的性别、国籍、通讯地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DavidB.Patteson是否属于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标的公司原股东要求保持DavidB.Patteson现有职位的具体原因。 (2)回复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承担或有对价的支付担保义务,一方面可以利用标的公司自身积累的经营现金流履行或有对价支付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可根据需要通过外汇通道给予标的公司资金支持履行或有对价支付义务,预计不会对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请说明如你公司实际支付或有对价后,向君正集团追偿的保障措施及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旗下美国Advion公司主要从事小型质谱仪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9年度Advion公司营业收入1.03亿元,亏损2,227.34万元。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与你公司质谱仪存在协同效应,而你公司质谱仪的应用领域为生命科学、生物制药、小分子新药开发、环境监测等,标的公司的主要消费群体为制药,石化,天然产品及其他领域。 (1)Advion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41.52万美元、1,559.34万美元、1,500.69万美元和449.53万美元,其中质谱仪器及耗材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49.03万美元、1,283.13万美元、1,185.98万美元和340.59万美元。请按产品类别分别列示Advion公司最近三年又一期自产、代理产品销售收入的构成、毛利率。 (3)回复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具体客户各不相同。请结合你公司和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范围、所处行业,分别说明你公司主要客户是否为标的公司的潜在客户、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是否为你公司的潜在客户,你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协同效应。 (4)回复公告显示,协同效应体现在销售渠道整合,提高市场覆盖率。Advion公司拥有北美及欧洲的销售网络,标的公司的销售区域包括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以及美国、俄罗斯等国。请按国家分别列示Advion公司和标的公司的销售人员、销售网点、客户数量,并说明你公司和标的公司的销售网络是否存在协同效应。 (5)请分别列示标的公司、上市公司产生协同效应的具体产品名称及用途、近两年又一期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占比、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并说明实现协同效应的整合措施及预计发生作用的时间,量化分析协同效应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就事项(1)(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截至2020年6月末,标的公司员工人数为130人,请分别按研发、生产、销售、管理及地区列示员工构成。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回函显示,因申请专利需要公布技术重要信息,为避免技术泄露风险,在更长期限内拥有行业竞争优势,标的公司选择以非专利技术形式保护相关技术,尚未取得授权专利。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标的公司的研发投入分别为708.78万元、712.44万元和282.36万元。 (1)回函显示,长期以来,标的公司专注于制备性液相色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长期的研发投入,标的公司在制备性色谱领域积累了充足的核心技术。请说明标的公司同行业公司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保护相关技术的形式,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人才优势、技术优势、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的描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夸大、不实表述。 (2)回函显示,标的公司已与核心技术人员DESQUAIRESDOMINIQUE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为离职后两年。除此之外,未与其他核心团队成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标的公司未申请专利,请说明你公司未与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保证核心团队成员不开展与标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保护标的公司技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回函显示,2017年Interchim公司在闪速制备色谱市场占据的市场份额约为4%,Biotage、TeledyneIsco、Merck、Buchi、Vantor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9%、21%、14%、9%、4%。请说明闪速制备色谱市场的市场容量、竞争格局、发展前景,并从人才、技术储备、研发投入、经营规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方面对比标的公司和前述公司的情况,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回函显示,标的公司与众多国外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例如罗氏集团、默克雪兰诺、美国健赞公司等。请说明标的公司与罗氏集团、默克雪兰诺、美国健赞公司等合作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金额。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2,000.00万元,其中用于色谱柱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8,600.18万元。回函显示,标的公司客户储备充足,订单不构成产能消化的障碍。 (1)请按具体产品列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预计产能、用途、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结合前述情况、相关产品报告期内产销情况、产能利用率等,具体说明标的公司的具体客户储备情况及在手或意向性订单金额,并从标的公司自身情况出发,具体说明切实可行的产能消化措施。 (2)请说明标的公司的色谱柱是否为专用产品,以及如色谱仪产品失去市场,色谱柱相关生产线的处置措施,是否存在资产减值风险,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代理销售安捷伦、铂金埃尔默、赛默飞、雷德利斯等国际知名供应商的实验分析仪器及耗材,主营业务收入中代理产品收入占比约为50%。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主要代理产品品牌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和期限,以及现有合作协议的到期日。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吉证监决〔2020〕14号)显示,经查,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汽车”,835598)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于贵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丽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云上汽车、于贵博、姚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云上汽车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注册资本3768.9万元人民币,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7.81%。于贵博为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60%。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年报,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营收实现1.34亿元,同比增长132.92%;归母净利润1838.20万元,同比下降1.94%;扣非净利润-505.69万元,同比下降143.1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6.04万元,同比下降94.7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14号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贵博、姚丽娜: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汽车或公司)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于贵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丽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云上汽车、于贵博、姚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