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刚刚,全军覆没!蚂蚁之后,微信、京东、百度、陆金所、滴滴全部下架存款业务!被指"非法金融活动",权威解读来了!) 中国基金报 泰勒 这类产品几乎全军覆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银行存款产品或迎来严监管。 20日,继蚂蚁集团之后,百度度小满、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滴滴金融、中国平安旗下陆金所等平台相继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同时其他平台也有此趋势! 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20日,基金君发现,京东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App的存款产品已经下架。 页面显示,滴滴金融的银行甄选一款产品都没有。滴滴金融称,目前滴滴理财已停止新增银行存款产品,新客已不能购买银行存款类产品。我们密切关注,坚决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有步骤、有秩序地调整存量用户,严格落实监管政策。 陆金所app也显示下架,陆金所回应称,为响应互联网存款行业相关监管精神,陆金所平台已停止上架新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已购买产品不受影响,将持续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严格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 京东金融也在20日下架了相关产品。京东金融回应表示,根据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关注,京东金融APP已停止新增上线互联网存款产品、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并已对存量客户和业务进行稳妥有序地调整:相关产品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未来,京东金融将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认真落实。 另外,在19日的时候,百度旗下度小满、腾讯理财通也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 度小满回应表示,已启动平台上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处理工作,产品下架后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度小满会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及监管要求,拥抱监管。未来,度小满会不断完善相关业务。 此前在12月18日上午,理财通直销银行销售专区曾推荐了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的存款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为3.0-3.3%,而晚上该页面则显示“更多产品正在路上”。 至此,几乎所有互联网巨头App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都消失了。包括:蚂蚁集团的支付宝、腾讯理财通、度小满金融、携程金融APP、京东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 为什么支付宝、微信们再也不能存款了? 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 近两年来,部分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加大揽存力度,拓宽获客渠道,此类产品收益高、门槛低,已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主要手段。 据了解,通过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全部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3年期利率最高为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近半数产品的起存金额仅50元,且均可提前随时支取。 目前,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部分银行存款规模得以快速增长,有的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达83%。 12月15日,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发表主题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续)》的演讲。 孙天琦介绍,近两年来,多家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加大揽存力度,拓宽获客渠道,很多消费者也非常便利地享受到了存款服务。此类产品收益高、门槛低,已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主要手段。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存款产品,产品和服务由银行提供,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通过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全部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3年期利率最高为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近半数产品的起存金额仅50元,且均可提前随时支取。 该模式下,客户在某平台上多家银行的数十种存款产品中选中A银行产品,只需点击平台页面的“立即存入”按键,即跳转至A银行II类电子账户的开通页面。客户首次在该平台开立电子账户,需绑定本人B银行Ⅰ类账户银行卡、上传身份证照片和完成人脸识别。后续客户在该平台开立其他银行电子账户时,无需再进行绑定银行卡和上传身份证照片的操作,只需人脸识别即可。完成账户开立后,点击“充值”或“确认存入”按键,资金即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或人民银行转账系统,从绑定的B银行转入A银行的II类账户中购买存款产品。整个流程仅需几分钟,简便快捷。 “目前,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部分银行存款规模得以快速增长,有的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达83%。其中,异地存款占绝大部分。部分中小银行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同业融资。”孙天琦指出。 具体来说,孙天琦给出七条监管建议: 一是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 二是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是针对新业务模式的新特征,完善审慎监管指标和有关规则; 四是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 五是完善存款保险偿付规则,避免金融机构滥用存款保险法定偿付标准、搞资金价格竞争; 六是严禁平台对存款“集中比价—竞价”;七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促进有效竞争和稳健的金融创新。 【作者:泰勒】 (编辑:文静)
寒潮来袭,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从西北到东北,从畜牧业到生产制造业,各地上市公司均已做好抗击寒潮准备,生产经营情况如常,甚至还有企业在寒潮中获得了“商机”。 畜牧企业“寒”中有热 禾丰牧业是一家位于东北辽宁地区的饲料生产、畜牧养殖企业。记者从公司了解到,目前公司的饲料生产情况一切正常。在白羽鸡及生猪养殖等板块,公司针对寒潮早已做好了准备,供热物资充足到位,确保不受寒潮的影响。 为了应对寒潮,畜牧养殖企业还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据牧原股份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利用自主发明的热交换系统,实现了不用煤就可保证猪舍内保持25度左右的供热温度,“这套设备即便在零下30、40度的东北地区,也能实现室内温度达标,既节约了资源,又实现了清洁生产,保证了环保。” 主营禽类养殖的华英农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寒潮确实给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压力,“一方面,降温会引起鸭体抵抗力下降,令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另一方面,种鸭和商品鸭因为天气寒冷,需要摄入更多的饲料,养殖成本也相应增加。” 为降低寒潮的影响,华英农业已制定预案,建立了预防寒潮领导小组,从疫病防控、饲料营养、人员和畜禽防冻安全等方面开展综合防控工作。目前,公司已通过适当添加稻草、木屑等,或采用保温灯等供热设施进行升温。 压力之外,亦有机遇。据了解,因气温急剧下降,市场上羽绒制品销售火爆,拥有羽绒业务的华英农业也被冠上了“抗寒概念”。上述负责人介绍,随着下游需求旺盛,含绒量90%白鸭绒的价格涨势明显。“去年7月份,含绒量90%白鸭绒的价格在每吨20万元左右,此后缓慢上涨,近期受气温下降的影响,每吨价格维持在30万元左右。” 制造企业“冷”中送温 与畜牧业相同,生产制造企业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抗击寒潮。宁夏某化工行业上市公司表示,天气寒冷确实对施工项目有所影响,但影响可控。公司正积极应对,给施工方提前支付一些工程款,督促、监督施工方做好施工人员的防寒工作及补贴发放,尽力降低寒冷天气带来的影响。 同样是位于宁夏的东方钽业表示,虽然宁夏最近天气比往年冷,但公司都是室内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不大。公司冬季的防寒用品如棉衣、手套每年都在正常发放。 位于西安的奥拓医疗表示,目前还没有什么影响。公司提供上下班班车服务,保障了员工的出行安全。宁夏风电企业嘉泽新能目前也在尽全力做好员工的防寒、防冻的应对工作。 水泥生产企业则利用冬季错峰停产进行检修。甘肃的水泥企业祁连山表示,公司当前正在进行错峰停产。针对寒冷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公司在近期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防冻,确保冬季检修质量及设备安全过冬,防止设备因停窑、停磨等原因出现冻害、变形等事故。 供热企业“忙”中不乱 对于北方地区来说,冬季供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目前各供热企业运行平稳。 记者采访了辽宁地区的供热上市公司,包括惠天热电、联美控股等,均表示目前供热区域气温都还在预期范围内,今冬的供热都在按照计划平稳运行。如果寒潮来袭出现极寒天气,将会按照地方政府的部署启动供热预案,确保冬季供热达标。 煤炭运输是冬季供热的重要环节。作为煤炭运输龙头,大秦铁路“冬煤保供”再发力。据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在大秦铁路上从装满一列2万吨煤炭列车仅需3小时的筒仓装车系统,到柳村南站卸载240吨煤炭仅需2分30秒的翻车机,都展现出现代化铁路运输的高效率,进而提高煤炭运力运量,每天运量保持在120万吨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8%。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加强检修确保安全。极寒天气中,轨道线路容易产生冻胀变形,对列车运行安全造成威胁。为保证列车运输安全,沿线检修工作人员加强了对重点区段的检修力度,增加检查频率,对程度大、变化快的冻害地段随变随修。
(原标题: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进行时 已有至少9家头部平台跟进) 互联网存款产品正迎来变局。 近日,继蚂蚁集团首先下架银行存款产品之后,腾讯理财通、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滴滴金融等平台纷纷做出调整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尚未正式禁止相关互联网存款产品的销售,上述互联网平台下架相关产品均为主动行为。 在多位分析人士看来,此次互联网平台下架存款产品行动的背后,预示着新一轮严监管的到来。尽管还有部分平台仍有互联网存款产品在售,但在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看来,互联网存款产品更大规模的下架只是时间问题。陈文预计,“后续监管部门或将针对互联网存款出台专门的监管办法。” 9家平台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12月18日的消息显示,蚂蚁集团旗下的支付宝App“银行存款”功能主动下架多家银行的存款产品,以后不再销售。 蚂蚁集团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根据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存款行业的规范要求,目前蚂蚁已主动下架平台上所有互联网存款产品,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持有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 随后,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跟进,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截至12月21日,据不完全统计显示,支付宝、腾讯理财通、度小满金融、携程金融、京东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金融、360你财富等9家头部互联网平台已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证券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络各家机构予以求证,均得到肯定回应。 针对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一事,京东数科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回应称,“京东金融App已停止新增上线互联网存款产品、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并对存量客户和相关业务进行稳妥有序地调整。” 度小满金融方面对《证券日报》记者称,“目前已下架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未来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业务。” 天星数科则对《证券日报》回应表示,“与银行等合作伙伴沟通后,在保障相关用户权益的情况下,天星金融App已于12月20日停止新用户在平台购买互联网存款产品。未来,天星金融将一如既往地合规经营,密切关注并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滴滴金融也对《证券日报》记者回应称,“我们会密切关注,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有步骤、有秩序地调整存量用户,严格落实监管政策。” 上述互联网金融平台存款产品“主动下架”的行为,或与近期监管层的表态相关。12月15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公开演讲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流动性特点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看来,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平台并非《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储蓄机构,不能办理储蓄业务。“在互联网存款业务链条中,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起到引流、导流作用;存款产品和服务由银行提供,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是否涉嫌违规办理储蓄业务,需要金融管理部门认定。” 互联网存款产品监管趋严 所谓“互联网存款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的存款产品,商业银行需向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导流费”等手续费。互联网存款产品最早可追溯到2018年,近年来渐成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的重要渠道。 通常,银行机构会与多个金融科技平台合作上架互联网存款产品,且中小型银行较多。以亿联银行为例,其2020年三季报披露,亿联银行目前存款合作平台有13家,包括京东金融、陆金所、美团、小米金融等。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互联网存款产品监管正在趋严,更大规模下架只是时间问题。受到冲击最大的群体是中小银行,因为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不及大银行,更加依赖线上吸储。在“严监管”的背景下,中小银行的负债端将面临挑战。 董希淼指出,“互联网存款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可能导致高息揽储等无序竞争行为出现。二是加重银行负债成本。中小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如果跟不上,会影响其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地方性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全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与回归本地的精神和原则不符。” (编辑:文静)
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营商环境应如何科学定义? 31省区市、七大区域、九大区域发展战略(或倡议)的营商环境,谁居榜首? 营商环境“东西之差”“南北之别”究竟不同在哪里? 同一区域的不同省份,如何找差距、补短板? 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系张志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创新交叉学科平台外聘研究员、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张三保副教授等共同完成的《中国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0》近期正式出炉。报告评估了中国内地31省区市的营商环境,比较了“全国整体”和“不同区域”的营商环境,还形成了31份分省报告,就下一步“如何积极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出详细、具体的建议。 这也是该团队关于全国营商环境评估的第二份报告(第一份报告《中国省份营商环境评价》)。 “本项工作完成于新冠疫情最肆虐的时段。那时我们虽地处北京和湖北,但彼此精诚合作、互相勉励,以勤奋甚至忘我工作克服内心的不安。我们期待本研究能助力中国各级政府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励精图治,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创造精神;为企业选择乃至创造合适的营商环境开展创新创业提供可能路径;为学界同仁开展宏微观连接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张志学教授表示。 以下内容摘自报告,有删减 01 评价指标构成与主要发现 这份报告将“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营商环境建设的4个方面“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人文环境”确定为一级指标,分别以“公平竞争、高效廉洁、公正透明、开放包容”为效果目标;在此基础上,参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吸纳多个国内外主流评级体系的相关指导,形成了“融资、创新、竞争公平、资源获取和市场中介”,“政府效率、政府廉洁与政府关怀”,“政策透明、司法公正”,以及“对外开放、社会信用”等12个二级指标;最后,基于既有参照指标体系和数据可获得性,确定了二级指标的24项三级指标;由此,构建出中国内地省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主要发现: -各省营商环境呈现层次化特征,子环境的均衡度存在较大差异。 -营商环境从低到高分为C—A+共7个等级,处于中等(B)和落后(B-)两档的省份最为集中,数量占了1/2强。 -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简单等同于营商环境水平,一些省份的营商环境排名与地理禀赋或者行政级别不匹配。 -吉林、黑龙江和辽宁分属中等和落后档,东北三省亟待改善营商环境。 -部分省份“子环境均衡度”与“整体营商环境”严重倒挂。 -不同区域的营商环境差异显著:地理上的七大区域中,华东地区遥遥领先,西南、华北、华南跟随其后,这四个地区高于全国均值;华中、东北和西北则低于全国均值。 -九大区域发展战略均衡度不一,一半区域营商环境高于全国均值,另一半低于全国均值。 政策建议: - 各省政府可对照得分与排名,采取针对性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 北京、上海、广东和四川继续深化改革,持续引领。 - 浙江、安徽和贵州,保持整体优势的同时,着力优化排名较低的子环境。 -整体排名靠后的省份,可以聚焦优化某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子环境,从而提升整体水平。 -省份间应形成互动学习机制,以平衡省际发展差异,实现高质量发展。 02 中国省份营商环境“前十强” 根据前述评价体系,全国各省级行政区营商环境的指数排名中,前十强为: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江苏、重庆、浙江、安徽、山东、贵州。 更进一步,根据评价结果将各省营商环境从高到低划分为A+、A、A-、B+、B、B-、C等7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水平为:标杆、领先、前列、中上、中等、落后和托底。 “A+”级的北京和上海,营商环境都是“标杆”,但是,两地建设的侧重点不同:上海着力于关注“企业感受”,而北京最注重“市场环境”建设,两地的经验正在全国推广。 广东和四川处于“领先”的“A级”,与行政级别和地理禀赋比较匹配。 但是,天津和湖北的排名都低于全国省份的中位数,显然与行政级别和地理禀赋不匹配。于天津而言,最大的短板在于政府的廉洁指标得分较低;而湖北的法律政策环境得分和排名都低于平均水平,影响了整体排名。 东北三省问题明显,吉林属“B级”(中等)、黑龙江和辽宁属“B-级”(落后),“投资不过山海关”的刻板印象亟待转变。 03 整体优,不代表局部优 怎么衡量营商环境的均衡度?要看“市场、政务、法律、人文”这四个“子环境”排名的标准差,标准差越小,营商环境的均衡度就越高;标准差越大,均衡度就越低。 通过各省的排名,可以看出: 整体营商环境的前四名北京、上海、广东和四川,子环境均衡度的表现也很卓越,不愧为营商环境优化的标杆。 整体营商环境的前十名中,浙江、安徽和贵州子环境均衡度较差,与整体排名严重倒挂。 子环境均衡度的前十名中,山西、陕西、新疆和西藏整体营商环境差强人意。 再来分类看看各省营商环境的子环境情况: “市场环境”:全国各省的平均分为40.26,12个省份高于平均分。占据前五位的分别是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第一名北京(80.03),远高于第二名的广东(56.61) 。 “政务环境”:31个省的平均分为53.1,上海、贵州、北京、四川、广东排名前五。贵州力压北京位居第二,除了政企关系,还得益于出色的政府电子服务能力。 “法律政策环境”:各省平均分为66.92,前五名是上海、安徽、北京、四川和云南。 “人文环境”:全国的平均分为55.5,前五名是上海、浙江、北京、广东和江苏,可见沿海省份的人文环境得分普遍较高。 在四项子环境中,上海三项第一;河北和天津排名靠后,同为沿海省份的河北,对外开放程度低,没能发挥环京津地区的优势。 04 区域排行榜:谁第一,谁垫底? 如图,七大区域的整体营商环境中,华东位居榜首,西南、华北和华南紧随其后,这四个地区都高于31省53.86的均值;华中、东北和西北则低于全国均值。 更进一步,九大区域发展战略或倡议下的营商环境排名又如何?简言之,“长三角”最强,“丝路带”较弱。 具体分析,长三角一体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东部率先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战略的营商环境,高于全国均值;而中部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等区域的营商环境低于全国均值。 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涵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65.03。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途经上海、广东、浙江、海南、福建等五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63.19。 东部率先发展战略涵盖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等十省,营商环境均值为62.23。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涵盖北京、天津、河北三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61.31。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和贵州等10省份,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59.41。 中部崛起战略涵盖湖北、湖南、河南、山西、江西、山西六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52.64。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涵盖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九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50.88。 东北振兴战略覆盖黑龙江、辽宁与吉林三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48.87。 西部大开发战略涵盖四川、陕西、甘肃、青海、云南、贵州、重庆、广西、内蒙古、宁夏、新疆和西藏等12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48.74。 丝绸之路经济带圈定重庆、云南、宁夏、吉林、黑龙江、辽宁、陕西、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广西、西藏等13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46.60。 05 31份“分省报告”,对症施策 我国省份营商环境存在三大特点:层次化特征明显;各省营商环境的子环境均衡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区域的营商环境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立足于以上指标体系的量化结果,各省政府可以对照自身得分与排名,采取针对性措施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比如:北京、上海、广东和四川应继续深化改革,持续引领;整体排名靠前但子环境均衡度较低的浙江、安徽和贵州,应在保持整体优势的同时,着力优化排名较低的子环境;对于整体排名靠后的省份,则应基于当地资源禀赋,通过聚焦优化某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子环境,从而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水平,之后择机弥补其他子环境的短板。 各省又该如何因地制宜、对症施策? 结合以上评价指标和研究结论,我们完成了针对31个省份的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形成了31份分省营商环境报告,每份报告都包括营商环境评价的基本概况、相关省份营商环境的横向和纵向对比、优化该省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建议。 以下为部分省市内容摘选: 北京: 营商环境指数78.23,全国第一(A+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标杆,与人均GDP排名持平;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份中居首,四个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1),政务环境(第3),法律政策环境(第3),人文环境(第3)。未来应保持整体领先优势,并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人文环境。 天津: 营商环境指数为51.76,全国第18,处于中等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7);子环境均衡度全国第24,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政策环境(第11),市场环境(第22),政务环境(第25),人文环境(第29)。未来应着力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提高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河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3.93,全国第16,处于中等水平(B级),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5);子环境均衡度全国第20,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11),市场环境(第17),法律政策环境(第17),人文环境(第25)。除政务环境外,其余三项子环境尤其是人文环境均处于全国中下游,尚存较大提升空间。 山西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6.74,全国第23,处于落后水平(B-级),略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6);子环境均衡度全国第8,处于上游。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18),市场环境(第21),法律政策环境(第24),政务环境(第24)。未来应着重优化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从而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排名。 内蒙古自治区: 营商环境指数为44.97,全国第25,处于落后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11);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5,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19),市场环境(第26),法律政策环境(第26),人文环境(第30)。可见,人文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是未来需要着力优化的领域。 辽宁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7.43,全国排名第22,处于落后水平(B-级),远低于其同年人均GDP排名(第14);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25,四个子环境指标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9),市场环境(第10),政务环境(第23),法律政策环境(第27)。未来应保持人文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相对优势,大力优化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 吉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1.21,全国排名第20,处于中等水平(B级),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8)。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6,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9),人文环境(第17),政务环境(第17),法律政策环境(第20)。未来应保持市场环境的相对优势,着力优化法律政策环境。 黑龙江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7.98,全国排名第21,处于落后水平(B-级),高于人均GDP排名(第30);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1,相对均衡,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19),人文环境(第19),法律政策环境(第19),政务环境(第27)。这种较低水平的均衡表明,黑龙江各项子环境均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应着力优化政务环境。 上海市: 营商环境指数为76.95,全国排名第2,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持平(第2),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标杆城市(A+级);营商环境的子环境均衡度全国排名第一,四个子环境指标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1),法律政策环境(第1),人文环境(第1),市场环境(第3)。未来上海应保持国内领先优势,对标国际先进水准,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浙江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60.68,全国排名第7,位居全国前列(A-级),略低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第4);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份中排名第22,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2),市场环境(第5),政务环境(第6),法律政策环境(第18)。未来应保持人文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优势,着力优化法律政策环境。 安徽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9.27,全国排名第8,处于中等偏上水平(B+级),高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第13);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中排名第27,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政策环境(第2),人文环境(第12),市场环境(第12),政务环境(第26)。政务环境是拉低安徽子环境均衡度的首要因素,未来应重点关注、力求补齐短板。 江西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4.54,全国排名第13,远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1),处于全国中游(B级);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份排名第12,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政策环境(第12),人文环境(第14),市场环境(第18),政务环境(第21)。未来应稳步优化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着力补齐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两个短板。 山东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9.26,全国第9,略高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第10),处于全国中等偏上水平(B+级);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0,四种子环境指标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7),法律政策环境(第10),政务环境(第14),人文环境(第15)。未来应继续保持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的前列水平,着重优化政务环境和人文环境。 河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7.15,全国排名第11,处于中等偏上水平(B+级),高于当年人均GDP排名(第17);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6,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8),人文环境(第11),政务环境(第12),法律政策环境(第14)。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排名相对落后,是未来优化工作的重点。 湖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3.17,全国排名第17,处于中游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8);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21,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9),人文环境(第10),市场环境(第15),法律政策环境(第22)。其中,法律政策环境相对落后,与中部地区及长江经济带的其他省市相比处于劣势,有较大优化空间。 广东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68.69,全国排名第3,高于人均GDP排名(第6),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领先省份(A级);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第4,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2),人文环境(第4),政务环境(第5),法律政策环境(第7)。其中,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与营商环境排名接近,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善空间相对更大。 海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5.27,全国排名第12,高于同年人均GDP排名(第16),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B+级)。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8,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13),法律政策环境(第13),政务环境(第15),人文环境(第24)。人文环境为短板,有较大改善空间。 重庆市: 营商环境指数为60.95,全国排名第6,高于人均GDP排名(第9),是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前列的省份(A-级)。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第14,远低于其整体排名,四个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7)、人文环境(第8)、法律政策环境(第9)、市场环境(第16)。未来应保持政务、人文和法律等优势指标稳中有进,大力优化市场环境。 四川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67.53,全国排名第4,远高于人均GDP排名(第19),是中国营商环境优化的领先省份(A级)。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第3,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4),法律政策环境(第4),市场环境(第6),人文环境(第7)。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排名与营商环境整体排名相同,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则有一定改善空间。 贵州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8.11,全国排名第10,处于中等偏上水平(B+级),远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7)。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二,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2),法律政策环境(第15),人文环境(第21),市场环境(第28)。未来应保持政务环境优势,推动法律政策环境稳中有进,着力优化人文环境尤其是市场环境。 陕西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6.27,全国排名第24,处于落后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12)。子环境均衡度排名全国第4,四个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20)、政务环境(第22)、市场环境(第23)、法律政策环境(第25)。可见,四个子环境均有较大优化空间。 甘肃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1.22,全国排名第29,处于落后水平(B-级),略高于人均GDP排名(第31)。子环境均衡度排名全国第28,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8),人文环境(第16),市场环境(第25),法律政策环境(第31)。未来应保持政务环境优势,推动人文环境稳中求进,并着力优化市场环境尤其是法律政策环境。 (以上区域排序不分先后) 后记:本研究尚存改进之处。例如,数据来源未必都是最新的。由于不同省份数据在一年内出现巨变的可能性较小,这种状况不大可能影响本报告的主要结论。考虑到各省会因地制宜地改善具体环境指标,我们会在未来研究中具体展示这种变化。本报告是团队协作的结晶。康璧成贡献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本报告作者为:张三保、张志学(通讯作者)。按贡献度排序,其他成员包括:康璧成、赵可心、陈晨、徐艾琪、戚雅婷、李坷歆、赵文涵、邓佳祺、石庆涵、盛心、张雪倩、张一驰。 最后,本研究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632002)和面上项目(72072137)的资助,在此一并致谢。 张志学,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教授、行为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创新交叉学科平台召集人。在香港大学获得社会心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讲师,香港理工大学研究员,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美国伊里诺依大学Freeman访问学者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访问教授。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现任国际学术组织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Management Research(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当选主席、2021年学会主席。研究领域包括企业领导与文化、谈判与冲突处理、团队过程等。
潍坊国资再出手,目标直指解救ST亚星。 1月7日,ST亚星公告称,1月6日,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潍坊市城投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显示,潍坊市城投集团近期拟与ST亚星第四大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星集团”)协商,双方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方式增加潍坊市城投集团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可能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目前,潍坊市城投集团持有ST亚星无限售流通股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7%,亚星集团则持有ST亚星8.53%的股权。 潍坊市城投集团所持ST亚星的股份刚刚通过拍卖获得。2020年11月13日,潍坊市城投集团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ST亚星4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约1.968亿元胜出。11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ST亚星4000万股股份归买受人潍坊市城投集团所有。 天眼查显示,潍坊市城投集团由潍坊市国资委100%控制。此外,2020年三季报显示,潍坊市城投集团直接控股美晨生态21.46%股份。 眼下,ST亚星情况不容乐观。2020年三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报营业收入仅为4284万元,归母净利为-1998万元。此前,ST亚星曾尝试过重大资产重组,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在终止重组说明会上,ST亚星表示,公司将积极推进原有化工业务的迁建工作,未来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不排除将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新的业务的可能性,从而持续提升公司发展及盈利能力。
(原标题:10家头部平台下架互联网存款 多方期待“分类分层”管理) 近日,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两次发文关注后,多家头部平台连夜紧急下线曾经红火一时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 截至发稿,至少包括支付宝、理财通、京东金融、陆金所、360你财富等10家平台已下线存款产品,并表示将密切关注、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 由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相关业务暂时还未有正式文件下发,在多家互联网平台纷纷暂停增量业务的同时,对于其与银行机构合作的边界在哪里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而这也将有利于日后互联网平台进行创新行为之前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估,提前避免可能隐藏的风险。 衍生出哪些风险? 对于存款人而言,面对诸多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存款产品尽管有了更多选择,以及获得了更高收益的机会,但也不得不注意到这背后衍生出了一定的风险。 在一位地方银保监局人士看来,该模式产生的弊病至少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入银行,加大了客户信息被泄露的可能;二是银行需要支付给平台“导流费”,增加了存款成本;三是银行存款结构发生变化,由于网络平台客户对利率较为敏感,一旦利率下调极易导致存款大量搬家,进而引发中小银行的风险;四是地方性银行通过平台向全国吸储,偏离了立足于当地、服务于当地的市场定位。 孙天琦也在相关文章中提到,在今年几起挤兑事件中,线上挤兑占比80%,“随着平台存款快速增长,传统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方式已不足以及时有效应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挤兑,依赖现有手段难以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提前预警。” “个别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是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储,突破地域限制实现了全国展业,但一旦发生风险,就是将之前的区域性风险放大了全国范围,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一位银行业研究人士表示。 孙天琦也指出,中小银行尤其是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规模已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跨地域属性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 “如果管理不善,还有可能会给某些不法平台创造借助银行名义进行非法揽存的机会,甚至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发生;以及互联网平台多为异地远程交易,对存款人的实名认证往往流于形式,很容易给洗钱犯罪造成空子可钻。”上述地方银保监局人士还表示。 边界在哪里? “个人认为以蚂蚁集团带头的互联网平台‘一刀切’地下架全部增量业务,反应有些过度了,毕竟正式的政策文件还未出台,仅仅是央行领导对相关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一位互联网平台的合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事实上,孙天琦在谈及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治理思路时也未表示要“一刀切”,而是需要对这种新业务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完善规则制度。如,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 “要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包容合理创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提供更加便捷、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孙天琦表示。 这意味着,对于银行而言,具有全国性牌照的国有大行不应在限制范围之列,而农商行、村镇银行以及部分城商行应该在禁止之列;高风险银行的吸储方式、利率等方面可能会增加一些限制;互联网平台从事相关业务需要持牌,并对具体行为有所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银行中民营银行占据较大比例。一位民营银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受制于“一行一点”的监管政策限制,民营银行获客与业务拓展主要依赖于线上渠道,“如果对民营银行业务设置过严的约束,对民营银行的生存经营都会构成较大压力。” 据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称,民营银行相对于城商行确实有其特殊性,在相关业务管理方面,可能会设置相对宽松的限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不只是存款产品,近期部分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推广方式也有所收敛。“对于某些用户来说,理财和存款产品的区别其实还很模糊,监管部门也有即将出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预期。”上述某互联网平台的合规人士称。 “创新的前提是基于对于监管实质的理解,而不能在对监管规则理解完全无知情况下进行,认为自己做的跟现有要求不一样的业务都是创新。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创新与监管才能并行地、动态地向前发展。”一位业内专家谈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问题时表示。 (作者:李愿 编辑:曾芳) (编辑:文静)
网传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1年1月1日执行,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法律适用问题给出广东省高院批复,其内容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不受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制。 此消息一出,引发小贷公司等机构的热烈反应,作为金融界老兵,飒姐看着小贷公司的老友们,有种多年媳妇熬成婆的感觉。 1.意义不是LPR4倍,而是司法上确认了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身份。 曾几何时,骗取银行贷款属于骗取贷款罪,按照刑法保护,而骗取小贷公司的放贷就不是骗取贷款。彼时还引发一场法律界的大讨论,到底小贷公司是不是司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8.20之后,飒姐参加了各学术和行业讨论会,对于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是否要遵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参照LPR4倍的利率标准,进行了充分讨论。当时监管机关的同志们也旁听了会议,很认真地记录。各地小贷协会和小贷公司代表大声疾呼:我们不一样!终于,靴子落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给出了明确答案: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 2.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可否全国适用 讲真,我们代理的案子之前遇到同样的尴尬,同样是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另一个省的法院不认可,从基层法院层报到中院,从中院层报到高院,从高院层报到最高院......但是,从法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预见性角度而言,飒姐认为给一个省的批复,倘若是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批复,就应该节省司法资源,其他省市自觉遵守此批复即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倘若给某一个省的批复是向全社会公开的,社会主体可以查询到的,就应该当做市场主体可以信赖的基础,每个省市法院均应遵守,不得随意曲解、改动。 3.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似乎遗漏了农村地方金融组织 历史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广大农村扮演着一定意义上的“资金互助”角色,在农业用具短缺时,社内成员进行资金互助,达到了较好的普惠金融效果。之后,“三农”问题一直受到高层重视,农村地方金融组织依然活跃,虽然名称多为某县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但还是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之内。 2014年针对农村地方金融问题,农业部银监会发布《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问题》《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山东、辽宁、江西等省份陆续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的方案。然而,这些活跃在乡间地头的农村地方金融组织却没有划入本次批复之中,飒姐略感遗憾,也许是广东省GDP高,还望葱省等农业大省早日发声或向最高院提出请示,给农民合作社类金融机构的身份也好...... 4.此后,小贷机构的司法保护上限到底是多少? 飒姐必须说,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有不同理解,也有专家给记者朋友们说要分段计算等等。飒姐认为,咱们还是应该把基本结论总结出来,然后看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 结论1: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31日晚6点38分,最高法网站上刊登了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最后一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2020年8月20日是否受理案件作为时间节点进行了前后区分,然而,读者朋友请注意,小贷公司的放贷业务不再是民间借贷,不需要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更迭而变化。 结论2:既然小贷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上限保护 诚然,银行的利率早已没了上限,原则上讲金融机构的利率是浮动的,是根据机构自己的专业判断进行变动的,司法是救济,不宜过度干涉。但是,我们提醒诸位老友了解一下,还有一个司法解释正在熠熠生辉,那就是2017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发文时,飒姐专门核查,此意见“现行有效”),请注意这个司法解释就是针对金融机构涉诉而制定的,既然小贷公司等新加盟金融机构,也就要按照司法解释从事。此时,又有读者好奇,法律不是“不得溯及既往”吗?刚出的批复为啥要follow四年前的司法解释呢,呵呵,小普法一下,司法解释基本都是溯及既往的,而法律法规是不溯及既往的,逻辑是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的解读和释义,不是创设新法律关系。同时,批复其实也有类似效果,不是创设新内容,而是解释旧内容。既然小贷公司等本来就是地方金融机构,只是这次在司法上更明确了其金融机构地位,方便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而已。 根据这份现行有效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得到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请求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利率也不应超过年化24%,否则将被调减,这里的调减不是酌情减少一部分,原则上就是减到24%以内。 当然,2017年的金融监管和司法环境与当下不同,彼时24%也许也是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之启发,然而,只要这个意见还“现行有效”,那么各地审判机关还是会尊重它。 写在最后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对某一类问题的理解上也许进度不同。真实地反映在对于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的最终确认上。也许在历史上,对于设置金融机构的power到底归谁也有争议。此时此刻,作为市场主体,我们乐见靴子落地,既然已经确认地方金融机构也是“金融机构”,那就要对这些机构进行平等地保护,不得歧视。 我们期待未来对于骗取地方金融机构的老赖及其“反催收联盟”,也能受到法律严惩,而不是“我凭本事借来的钱,凭什么还?!”,再次祝贺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喜提身份,还望农村信用互助组织也能早日归队! 如上,飒姐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