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晚间,白银有色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具体来看,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6624万股,占授予权益的89.51%,占公司总股本的0.89%,授予价格为1.49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及其他人员(共计4350人);预留份额为776万股。该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业绩考核层面,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以2020年铜铅锌产量为基数,2021年铜铅锌产量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且不低于56万吨;2022年铜铅锌产量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且不低于58万吨;2023年铜铅锌产量增长率分别不低于9%,且不低于60万吨。同时,这三年的毛利率均不低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99%。 白银有色表示,本次激励计划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中长期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与员工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人员,调动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3号)显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002648.SZ)于2020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当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拟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将业绩考核期由2018、2019及2020年调整为2018、2019及2021年,且2021年维持2020年的绩效考核目标。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现,公司上述调整方案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故对上述事宜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及时纠正激励调整方案,律师事务所、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对纠正后的方案重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卫星石化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注册资本12.26亿元,于2011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20日,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25亿股,持股比例34.68%。 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显示,2018年6月25日,公司会议通过了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6月25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0万股,授予价格为7.44元/股。2019年5月8日,公司会议通过议案,因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7.44元/股调整为7.35元/股。 2020年6月28日,公司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此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此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 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5.5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2亿元,同比仅下降2.17%。但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当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预计会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情况带来一定影响,导致公司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及应对策略相匹配。结合目前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并调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延长一年,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73号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称,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你公司当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你公司拟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将业绩考核期由2018、2019及2020年调整为2018、2019及2021年,且2021年维持2020年的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达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你公司上述调整方案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时纠正激励调整方案,律师事务所、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对纠正后的方案重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1日
12月18日,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圣兆药物(832586.OC)发布《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计划,公司将以每股3.42元的价格拟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计58人授予约54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方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19%。 根据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最长限售期为七年,业绩考核目标对应公司市值需超过120亿元。考虑到公司多研发项目将逐步进入商业化生产,该百亿市值目标体现出公司对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 公告显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三个考核目标,分别为授予日至2025年底、2026年底、2027年底之间,存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新三板交易价格(成交额除以成交量计算)对应的公司市值超过80亿元、100亿元、120亿元,解限售比例分别为25%、25%、50%。此外,计划还规定,限售期内,若公司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及主板)上市,则视为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分批解除限售。 此前公司发布的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研发团队规模增长至89人,其最新公告的高级管理人员有9人。从该激励计划覆盖的范围看,完成该激励计划后高级管理人员全员持股,核心人员50人全部持股,预计覆盖其研发团队的主要研发骨干,可见公司希望通过本次股权激励长期稳定高管及核心研发人员,有利于公司一系列研发产品后续商业化的顺利推动。 截至12月18日收盘,圣兆药物总估值超过16亿元。按最长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市值120亿元来估算,意味着公司需要在7年内完成目前市值7倍的目标。 业内认为,如此长锁定期和高业绩考核目标在整个市场里并不多见,这充分彰显了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未来百亿市值的成长预期。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半年报进度显示,圣兆药物目前在研项目有15个左右,涉及内分泌系统疾病、精神神经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系统疾病及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疾病。公司在研长效缓释制剂产品包括注射用利培酮微球、棕榈酸帕利哌酮长效注射液、注射用双羟萘酸奥氮平、阿立哌唑长效注射剂、注射用亮丙瑞林微球、注射用曲普瑞林微球、注射用艾塞那肽微球、醋酸戈舍瑞林缓释植入剂;靶向制剂在研产品包括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布比卡因脂质体注射用混悬液。 其中研发进展最快的项目为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已启动临床生物等效性研究。根据仿制药研发流程和目前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审批流程估算,如进展顺利,该项目有望于2021年上半年取得临床批件。 此前华金证券有调研报告《高端复杂注射剂领域的新星》指出,圣兆药物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注创新制剂的企业,产品实现突破的可能性较大,基于原研药及已上市仿制药销售情况,在研产品上市后的收入贡献值得期待。报告也指出,圣兆药物研发的创新制剂进入壁垒高,国内具备相应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很少,所以预计短期内不会受集采政策影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28号)显示,2020年11月30日,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300037.SZ)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公告显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并根据考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定比2019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0年,第一个归属期2020年净利润相对于2019年增长率触发值为50%、目标值为60%。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6亿元,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净利润3.45亿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49.65%。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新宙邦核查说明如下事项: 1.结合公司收入及成本核算方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与成本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期间费用的发生及确认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于11月30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净利润是否已经基本确定,将2020年净利润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指标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能否发挥激励作用。 2.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预计实现净利润及同比增长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和成本费用归集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净利润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新宙邦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要求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0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新宙邦于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1亿股的1.54%。其中首次授予569.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9%;预留6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98%。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54元/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19人,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新宙邦2020年三季报显示,公司第三季度实现营收8.12亿元,同比增长26.84%;归母净利润1.36亿元,同比增长29.34%;扣非净利润实现1.24亿元,同比增长19.8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93.69万元,同比增长156.92%;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收20.06亿元,同比增长18.19%;归母净利润3.74亿元,同比增长56.21%;扣非净利润实现3.46亿元,同比增长49.6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8亿元,同比增长7.6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28号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并根据考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定比2019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0年,第一个归属期2020年净利润相对于2019年增长率触发值为50%、目标值为60%。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594.30万元,你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已实现净利润34,450.37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49.65%。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如下事项: 1.结合你公司收入及成本核算方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与成本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期间费用的发生及确认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于11月30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净利润是否已经基本确定,将2020年净利润作为第一个归属期考核指标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能否发挥激励作用。 2.结合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预计实现净利润及同比增长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和成本费用归集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净利润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7日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国务院国资委30日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下称《指引》),系统梳理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政策要点,明确提出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的导向要求,为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系统全面的政策辅导和实践指南。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九大以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有53家中央企业控股的119家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了股权激励,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总体上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只有不到30%实施了股权激励,覆盖面还有待提高。《指引》印发后,国资委将指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符合条件的控股上市公司科学高效规范地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科研技术人才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业内专家预计,在国企改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改革提速扩面,将为我国国有企业发展注入新动力,也将促进资本市场释放新的红利。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从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要点、考核体系、管理办法和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政策梳理、系统集成,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规范逐一明确阐释。 《指引》明确,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核责任交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按照要求,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股权激励授予价值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实现平稳规范起步,但对股权激励行权收益不再进行控制。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以内。(记者 王璐)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日前,中国电研董事长章晓斌透露,公司将积极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在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用人机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中国电研是首批10家央企混合所有制及员工持股改革试点企业之一,也在这批企业中首个登陆科创板。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为央企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打开了政策窗口。同年,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国机集团推动了中国电研实施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国机集团是中国电研第一大股东。章晓斌回忆,近20年来,中国电研在如何吸引、留住和激励科技人才方面进行了大量尝试,在待遇、文化、事业、年金等方面多管齐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才流失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现有业务大多经历过“培育-发展-核心-团队流失、业务受到重创-再培育”的惨痛历程。在不少中国电研“老人”的印象里,实施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改革前,业务骨干、核心团队人才流失加剧,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四年停滞不签,部分业务单元持续亏损,发展遇到了巨大瓶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让公司看到希望,公司积极争取入围试点企业,通过混改员工持股构建共创共享共担的长效机制。章晓斌表示,入围试点之后,中国电研以解决“痛点”为目标,打造“共创共享共担”事业平台,在具体方案设计上,公司明确提出三句话“看贡献,定范围,共创未来”、“有力度,看长远,共享增量”,“长锁定,不僵化,共担风险”。根据方案设计,激励对象为对企业未来发展影响大、业绩关联度高、可替代性低的核心骨干。同时要求持股员工拿出“真金白银”“押上身家”,共同将“蛋糕”做大,共享增量收益。方案还要求,首次持股后36个月不得减持,至少为公司服务10年后才可主动减持完毕,如果中途离开公司则主动减持完毕的限制年限再延长5年。在员工持股方面,中国电研将四个主业板块、31个业务单元的关键科研、市场开拓和业务骨干岗,作为重点激励对象,最终持股人数594人,约占公司员工人数的30%,科研业务骨干在全部持股人员中的比例接近90%。据介绍,在股份分配时,每个等级对应的出资额是对应岗位人员年薪的3-8倍,且持股等级越高,倍数越高。骨干员工持股极大调动了各业务单元管理层的积极性。借助混改契机,中国电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国机集团在经理层选聘与考核、工资总额管理、投融资审批等方面,赋予了中国电研董事会更多权限。并且实施绩效薪酬机制改革,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的刚性应用。强化薪酬水平与市场的联动。强化年轻经营管理人才的轮岗。“近三年,公司先后引进智能汽车、5G通讯、自动化等多个创新团队,激活企业人才队伍。”章晓斌说。同时,作为科研院所改制的企业,中国电研也始终将科技创新放在发展的核心,把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近三年研发投入增长57%,“三新”收入占比大幅增加。也在积极探索科研团队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模拟持股等。通过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改革和一系列改革创新,公司经营取得显著成效,改革获得感显著提升。与2016年相比,2019年中国电研营业收入增幅达到74%,同比口径净利润增幅为298%。与此同时,人均薪酬水平增幅为45%,员工离职率大幅下降。2019年,中国电研抓住机遇成功在科创板上市。10月27日,中国电研发布三季度报告。公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7.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7亿元,同比增长15.04%。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近日强调,激励机制是提升企业活力和效率的动力源泉。各中央企业、各地国资委和“双百企业”要在内部分配上更多向科技人才、关键岗位核心人才等群体倾斜,使有限的激励资源能够“好钢用在刀刃上”。要在逐一梳理评估的基础上,用好用足现行的股权、分红权、员工持股等激励政策,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要支持“双百企业”积极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骨干员工跟投等激励方式,更多采用增量激励,引导关键岗位核心人才为企业创造更多增量价值,形成激励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良性循环。
股权激励是调动上市公司高管以及员工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目的就是要把高管与员工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此来促进企业效益提高,进而达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这一制度从2005年引入A股市场,即受到上市公司的追捧,今年以来截至12月1日,已有349家公司发布了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行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确实直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制度,也出现了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来向公司高管或员工进行利益输送的做法。不仅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低,仅为市场价的一半,而且考核的财务指标也很低,甚至比正常的财务指标还低,股权激励丝毫没有激励的性质,相当于是给高管及员工白送钱。 比如,日前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卓胜微(行情300782,诊股),就有“白送钱”的嫌疑。11月30日,该公司对外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均值较2019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55%,则激励对象分别按100%、80%获取股份。该公司的这一股权激励方案,不仅受到了市场的关注,同时了受到了深交所的关注。为此,深交所于12月2日向该公司发出了“关注函”,要求卓胜微就其股权激励方案涉及到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复。 市场之所以质疑卓胜微的股权激励计划是“白送钱”,这是有依据的。该股权激励考核的业绩指标是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55%,而实际上,该公司三季报显示,2020年该公司前三季度已实现营业收入19.72亿元,同比增长100.27%,其中,前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51亿元、5.47亿元和9.75亿元。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了100.27%,而股权激励考核的指标增长率甚至降到了65%、55%,这到底是股权激励还是“股权拖累”?这实际上是要把公司的业绩做低呢!这哪里有半点“激励”的影子?这样的股权激励无异于是给股权激励对象“白送钱”。这就难怪深交所的“关注函”要求公司方面就此作出说明,说明其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利于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 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来说,那就一定要突出“激励”的作用,要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就卓胜微来说,其股权激励计划显然是不妥的,明显是把股权激励变成了“股权奖励”,丝毫没有体现出“激励”的意义。而这种不妥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正是上文中提到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低于实际业绩,这样的考核指标失去了“激励”的意义。因此,这样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于促进上市公司业绩提高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完全不是股权激励方案,而是“股权奖励”方案。对于这一点,深交所予以“关注”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这种“股权奖励”方案应该要予以叫停。因为这样的方案是以“股权激励”的名义给公司高管及员工进行利益输送。这种做法是不应该被允许的,是有损公司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的。 其二,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台的时机也不对。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是《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而该公司推出该计划的时间是2020年11月30日,这意味着2020年已经过去了11个月,公司业绩的大局已定。2020年只剩下最后一个月,再推出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对于促进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的意义已经不大。换一句话来说,就是已经没有必要再搞2020年的股权激励计划了。在此,笔者给予卓胜微公司的建议是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改为《2020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这样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许更有“激励”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