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阙波在线参与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时表示,此次论坛以“落实证券法实施,促进投资者保护”为主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在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方面,上交所将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有效支持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投保制度落地实施,努力培育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市场投资生态。” 阙波认为,新证券法体现了鲜明的改革导向,将有效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新证券法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完善建立了一系列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既是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对长期以来市场和投资者普遍关心的一系列问题作出及时回应。 他特别强调,新证券法创立投资者保护新制度,这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新证券法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在总结我国投保经验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阶段性特征,构建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表决权征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先行赔付等较为系统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特别是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赋予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职能,投资者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参与诉讼,维权动力更足,维权成本更低,维权效果也将更好。 阙波表示,上交所深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坚决将自律管理、市场服务和投资者保护要求落到实处。下一步,上交所将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认真落实新证券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改革创新、开放监管和服务等各项工作,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 在持续推进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方面,阙波表示,上交所将加大支持鼓励具有科创属性的新经济企业登陆科创板并通过科创板做优做强,持续推进科创板审核工作提质增效和交易制度创新,加快建立长期投资者制度,为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继续积累经验。 同时,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体系,全面清理“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提高监管和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日前,有网友通过《领导留言板》向证监会建言称,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太低,建议加速出台违规处罚的强力规则。对此,证监会回应称,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证监会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聚焦监管主责,凝聚各方合力,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资本市场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良好生态。
日前,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要求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皆伐改造。 《实施意见》明确了浙江省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三步走”目标:到2020年底,持续加强336万公顷天然林资源的有效管护,全面禁止107万公顷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到2025年,天然乔木林面积保有量达到300万公顷左右,天然乔木林蓄积量达到2.4亿立方米左右,重点区域天然林全部实现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天然林生态系统逐步修复,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到2035年,全省天然林保有量保持稳定,天然林质量显著提升,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 《实施意见》还强调要积极推进天然林绿色发展。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休闲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拓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增加林农收入,促进乡村振兴。
23条举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推出六个方面23条举措,突出体现“严、大、快、同”保护,努力把江苏省建设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地区。 《实施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筑牢保护基础;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增强保护合力;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提升保护实效;强化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保护环境;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提高保护效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价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突出体现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的总体要求:在立法制规和打击违法上,通过严制度、严执行、严惩戒,体现“严保护”的刚性要求;在责任主体和工作协同上,通过构建汇聚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商会、仲裁调解机构、维权援助机构等在内的立体保护网络,体现“大保护”的治理格局;在办案程序和机制创新上,提出司法案件繁简分流、互联网监管政企合作、完善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维权“周期长”问题,回应“快保护”的群众诉求;在保护对象和执法标准上,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畅通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体现“同保护”的庄重承诺。 江苏省作为全国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全面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共识,坚持严格执法,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切实提升保护效能,推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划定!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对于利率保护上限大幅下调的原因,最高院称,这将利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等。还需注意的是,接受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修订后的样新规虽然限定的是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但仍将影响借贷体系内的不少金融机构。 大幅降低借贷利率上限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备受市场关注,此时距离原《规定》发布刚好过去五年。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修改后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调整,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称,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和此前的24%和36%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对于下调的原因,最高院称,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其中,在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方面,贺小荣称,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对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利率上限的设定由来已久,需要看到,民间借贷在缓解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的同时,的确存在粗放、无序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一些P2P网贷平台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因此,在短期内,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仍有意义。 另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贺小荣表示,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也称,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符合近年来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大方向。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显著下降。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可以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下行。 “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如果能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黄益平说。 不过,还需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贺小荣举例称,比如,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贺小荣进一步强调。 对银行、小贷、助贷等机构影响几何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修订后的《规定》虽然限定的是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但仍将影响借贷体系内的不少金融机构。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表示,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下调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可以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可能也将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 据了解,由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其发放的贷款利率并不在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目前,监管机构未对持牌机构有明确的利率上限限制。“但是,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产生较大影响。”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说。 董希淼也告诉记者,虽然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不适用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另外对于小贷机构,目前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层面还存在争议,自2005年央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 至于联合贷款、助贷业务监管,在董希淼看来,并不属于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调整范围。此前,中国银保监会曾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有助于金融科技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助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 不过,当前为了确保合规,银行已经开始审慎要求助贷机构控制借款人的息费总成本。陈文说道,“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银行部门对于合作助贷机构要求的息费总成本控制线下调,部分超限助贷机构可能被剔除银行白名单。” 可以预计的是,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将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挤出效应,一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将被快速淘汰出局。 另从对借款人的影响上看,薛洪言还记者表示,小微企业所受影响有限,因为低息发放小微贷款是银行的硬指标;相比之下,针对个人的高息现金贷业务会受到明显冲击,相当大一个群体会被挤出借款市场。 除了利率,新规还有这些变化 据贺小荣介绍,《规定》的修订还包括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据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意味着最高院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了限定。 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而以前的规定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以昨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24%和36%的基准大幅下降。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他介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以及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贺小荣表示。 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贺小荣表示。 利率上限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 据悉,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因素。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 “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贺小荣说。 执行更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贺小荣透露,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新浪财经8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