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2021年央行第一碗“麻辣粉”新鲜出炉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称,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2021年1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5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和20亿元逆回购操作。 具体来看,MLF利率维持在2.95%不变,今日有3000亿元MLF到期,1月25日还有2405亿元TMLF到期;逆回购利率也维持在2.2%不变,20亿元的规模仍为近十年来最低。 货币政策操作保持稳健中性 跨年前大规模的MLF操作后,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中长期利率已有明显下降。同时年底前的财政存款投放规模放量,使得本月以来资金面持续保持边际宽松。DR007加权平均利率昨日报1.9488%,仍然显著低于政策利率水平。 此前,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18.68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比上月末低0.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1.4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62.56万亿元,同比增长8.6%,增速比上月末低1.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4.2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8.43万亿元,同比增长9.2%。全年净投放现金7125亿元。 在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看来,此次操作量小幅收缩,说明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裕,央行货币政策操作保持稳健中性。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相比最近高频低量逆回购操作释放的微妙信号,市场更期待从这次MLF操作中进一步获取春节前央行流动性调控策略的讯息。分析人士指出,降准呼声近期又起,但概率相对有限。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表示,央行今天MLF操作体现了货币政策的稳健及合理适度。在其看来,利率保持2.95%,和经济基本面相适应。今天操作5000亿元MLF,对冲了3000亿MLF及即将到期的2405亿元TMLF,基本保持了总量稳定。因为马上要过春节,市场近期有降准预期,但温彬表示短期降准可能不大。“除了经济基本面和通胀等原因,目前市场流动性充裕,货币乘数在7左右也是历史高位。”温彬强调。 温彬认为,到春节前和2月份,央行可能更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维护春节前流动性,以保持短期市场利率的稳定。比如说7天、14天的逆回购,甚至不排除使用28天的逆回购,这样可以覆盖春节的因素,保持短期市场的稳定。 江海证券称,央行如期进行MLF操作,但操作量低于8000亿,短期而言并不能证明央行试图释放边际收紧的货币政策信号,反而可能使得市场对降准或者创新性货币政策操作的预期进一步强化,进一步推升市场的宽松预期,这无疑有利于目前市场交易情绪的延续。但中期需要警惕货币宽松预期兑现或证伪之后的回调风险。 未来债券市场走势如何? 周五,国债期货冲高回落。截至发稿,10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跌0.12%;5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跌0.17%,2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跌0.08%。 对于未来债券市场走势,国君固收研报指出,总体来说,增量利好出现,债市主线已从资金面切换至基本面。元旦后市场对资金面颇多争议,但多基于“管窥”央行操作本身做“滞后”判断。近期来自基本面信号偏弱,第二波疫情扩散,指向经济与流动性共振,给利率下行提供增量利多。特别是债市主线从资金面切换至基本面后,结合曲线形态和微观结构倾向性,该机构认为短端利率或许下行遇到制约,3~5年期已不再是最佳品种,沿着曲线寻找性价比,5~10年期性价比更高。本轮10Y国债利率跌破3.0是大概率事件,进一步下调目标区间至2.8%-2.9%。 中信证券称,目前货币政策表现为MLF放量操作+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运行的预期,预计未来MLF操作将频次更高、规模更大。预计春节前仍然有多次MLF操作,并维持前期净投放的趋势,短期内货币政策大概率将维持中性或偏松,MLF利率将逐步发挥对国债收益率的定价功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将逐步向MLF利率靠拢。
2021年第一碗“麻辣粉”来了!1月15日,央行宣布开展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5000亿元,中标利率为2.95%,与2020年12月持平。根据央行公告,此次操作包含对1月15日MLF到期和1月25日TMLF到期的续做。 不管是从规模上看,还是从利率上分析,本月MLF操作均符合市场预期。在业内人士看来,开年首次MLF操作利率持平,连续10个月保持不变,体现了货币政策的“稳”字当头。市场普遍预计,若无其他重大事件冲击,未来一段时间内MLF利率将继续保持在当前水平,有利于缓解市场对货币政策大幅收紧的担忧。 MLF缘何量价持平 操作规模是央行本月开展MLF的一大关注点。 考虑到1月有3000亿元MLF和2405亿元TMLF到期,此次央行实施的5000亿规模操作相当于小幅缩量续做,从而结束了此前5个月连续超额续做的过程。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MLF“缩量”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伴随2020年末银行压降结构性存款任务告一段落,市场中长期流动性紧张状况出现明显缓解,银行通过MLF操作向央行融资的需求逐步下降。 数据显示,截至1月14日,颇具代表性的1年期股份制银行同业存单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较11月末的高点大幅回落约59个基点,至2.79%,已低于MLF操作利率水平。 另在MLF的操作价格方面,业内对利率不变已有强烈预期。王青称,近期监管层在多个场合表示,当前“我国经济比较强劲”或“经济增长好于预期”,意味着短期内没有下调政策利率的需求;再加上疫情走势及外部环境还有不确定性,国内经济修复动能、特别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仍待进一步修复,当前缺乏上调政策利率的条件。 因此,1月MLF操作利率不动,体现了近期监管层强调货币政策的“稳”字当头。而本次MLF利率保持不变化,市场预计当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也将保持不变。展望2021年全年MLF利率走势,有分析提到,经济增速及通胀走势将是主要影响因素,若不发生新的重大冲击,未来一段时间内MLF利率将继续保持在当前水平。 在政策利率不变的背景下,近期市场利率保持区间范围内波动。1月15日数据显示,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短端品种多数上行,隔夜品种上行6.3BP报1.738%,7天期上行11.1BP报2.124%,1个月期下行1.4BP报2.39%。 中期市场利率方面,此前受2020年下半年银行压降结构性存款任务较重影响,以同业存单利率和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中期市场利率曾大幅走高,不过目前,这一情况已有好转。1年期股份制银行同业存单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已降至MLF利率之下,但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仍明显高于政策利率水平。 王青表示,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同业存单利率下行空间有限,而10年期国债收益率存在向MLF利率方向回落的可能。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也分析称,目前市场流动性相对充裕,预计今年1月份信贷投放将超3万亿,对流动性提供明显支撑;另外,近期市场资金利率基本上是围绕着短期政策利率波动,长端而言,10年期国债收益率较此前的高点也有所回落,因此目前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将有助于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逆回购频现“地量” 在开展MLF操作的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同步进行了20亿元的7天期逆回购操作,这也是自1月13日起央行连续第三次开展20亿元逆回购。 这一规模的逆回购处于近10年来的最低位。Wind数据显示,在过去近10年里,单日低于100亿元的7天期逆回购操作只有12次,其中,50亿元单日逆回购操作只有6次,三次就发生在本月。 实际上,本月以来,逆回购操作规模就逐步缩小。1月4日开展200亿元逆回购之后,央行连续三个交易日开展100亿元逆回购,此后规模缩小至50亿元,1月13日又进一步缩小至20亿元。 江海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屈庆称,从近期央行开展操作的风格、货币政策相关表态看,未来可能形成每天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惯例,考虑到近期资金面边际宽松,操作量就减少一些,比如50亿元和20亿元,代表一种连续操作、呵护流动性的态度。 王青也表示,进入1月以来,在市场流动性较为宽松的背景下,央行连续实施20-50亿元的罕见地量逆回购操作,该操作的主要目标并非是向市场补水,而是释放政策利率稳定信号。 在“以稳为主”的货币政策取向上,业内普遍认为传统的量价工具不会大开大合,即全面降准降息概率均不大。 尽管2019年1月和2020年的1月,央行均根据当时经济形势及货币金融环境,实施了全面降准,但考虑到当前经济基本面情况、通胀因素以及流动性状态等,2021年1月央行再度实施全面降准的可能性较小。 一方面,在央行持续通过大规模MLF操作向银行体系注入中长期流动性的背景下,当前中长期流动性已进入较为宽松的状态,央行降准的迫切性下降;另一方面,针对春节前市场资金面的趋紧,央行可通过加大逆回购操作规模、拉长期限等其它公开市场操作对冲。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就预计,今年春节前,流动性安排将是以MLF+逆回购+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或类似CRA(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的临时性流动性安排为主的组合。 王青也表示,目前,尽管不排除短期内央行可能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动态考核,部分达标金融机构可享受一定幅度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但通过全面降准大规模释放中长期资金的可能性不大。考虑到接下来几个月政策利率调整的可能性也很小,未来一段时间货币政策将持续处于“观察期”。
近日,获悉,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的文件已经下发。该文件显示,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业内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贷等机构定性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都是应有之义。该批复文件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普适效力,所以不仅广东地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针对小贷、融资担保等7类机构利率水平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利率的限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分析认为,这绝非对小贷等机构利率松绑。在其看来,司法解释适用于裁判领域,金融监管层面对小贷等的利率上限划定,则属于监管领域,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等于对小贷利率的全面松绑,以监管文件、指导口径等形式作出的利率监管要求,肯定也会有所跟进或更新,这是必然的,绝非松绑。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对记者表示,将小贷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金融机构,意味着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能适用于最新版的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也就是不会直接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等标准,相关民事金融纠纷的审判,会参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各金融机构行业的规定。比如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各会员机构不提供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借贷及借贷撮合业务。此种规定,就是一种要求间接遵守的规定。 曾杰说,在刑事审判领域,该批复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讨论,即:小贷公司等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如果属于,那么擅自设立小贷公司,骗取小贷公司资金,转贷小贷公司资金等等,是否会涉嫌相关犯罪?这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1月15日,记者也进一步从华南地区某地方监管局获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司法解释,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并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若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已经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 不过,一位行业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是属于有名合同,但在操作层面,有些业务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关系。对于这类业务,利率上限可能会受“一年期LPR的4倍”的约束。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即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另外,《通知》还明确,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时应以明显方式展示年化利率,不得仅展示日利率、日还款额等。 业内资深专家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近年来,信用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当前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成熟。预计信用卡透支利率大概率下行,但不会出现恶性价格竞争。 利率市场化改革再迈一步 自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率先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信用卡行业已经走过三十多年,取得了长足发展。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5张;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2.43万元,授信使用率为41.78%;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计10906.63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7%。 据了解,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多数银行信用卡免息期在50天左右。在免息期内持卡人无须就待还金额支付利息,当持卡人无法全额还款出现逾期后,才会产生利息,即从消费当天开始按日计息按月复利。 2016年之前,信用卡透支利率一直采用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即万分之三点五。 从实践来看,上述政策并未得到充分落实,也不能明显拉开银行对于信用卡透支利率的定价。据报道,目前,在21家主流银行中,9家银行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取透支利息,剩余12家银行均曾下调透支利率,最低达到万分之三点五。 “信用卡利率实行区间管理成为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三十多年来,管理规则的首次重大变革,一定程度上为信用卡业务松绑,并为信用卡的个性化经营奠定了基础。但在发卡行中,落实这项政策的积极性并不高,多数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依旧采用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信用卡资深专家董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放开信用卡透支利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在消费金融领域,信用卡竞争力或将重振。 信用卡透支利率可能降低 对于信用卡持卡人而言,更为关注新政实施后,信用卡透支利率将呈现何种走势。 “未来信用卡透支利率有一定下行空间,预计多数银行信用卡利率将维持在年利率10%至18%之间。”在被问及透支利率是否将大幅下降时,董峥认为,概率较低。透支利率市场化定价后,银行也要考虑资金成本,最终会逐渐形成行业公认的定价范围标准。 未来,信用卡透支利率将更加差异化已经成为业内共识。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一方面,不同银行会根据信贷资源、发展目标、市场策略等采取不同的透支利率,中小银行或将通过较低利率吸引客户;另一方面,透支频率和金额高、信用良好的客户,或将获得更优惠的透支利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认为,政策调整后,信用卡透支利率向上、向下均可突破,分别可以吸引更为优质或信用风险相对较高的客户,定价将进一步分化。另外,一些风控能力较强的银行更有能力实行客群差异化定价,而另一些银行只能被迫转向低价竞争策略。 考验银行差异化定价能力 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参与机构众多,其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被视为“主力军”。但随着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以及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持续入场,银行信用卡面临竞争压力。 “由于信用卡在政策合规、交易场景、业务流程等诸多方面缺乏竞争优势,多年来,信用卡业务在与其他信用消费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下风。透支利率可以灵活定价后,有助于信用卡业务重新获得市场主流地位。”董峥介绍说。 董希淼表示,灵活的定价策略有助于银行加大信用卡产品创新,增强信用卡对年轻客户群体的吸引力。同时,市场竞争将更激烈。银行将根据自身资金成本、风险偏好等进行合理定价。 对于在信用卡行业中不占优势的中小银行而言,这或许是一次打“翻身仗”的机会,但同时也考验着各家银行的差异化定价能力。对不同持卡人进行精准画像并提供差异化服务,将成为消费金融市场的大趋势。 据董峥介绍,国内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超过百家,但排名前十几位的发卡银行,信用卡业务规模占据超过98%的市场份额,中小银行发展空间有限。中小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制定有利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营策略,参与差异化市场竞争。
1月15日,央行开展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5000亿元,为开年首次MLF操作,中标利率为2.95%,与2020年12月持平。当日MLF到期规模3000亿元,另外1月25日有2405亿元TMLF到期,本次操作是对到期MLF和TMLF的续做。 利率方面,MLF利率连续10个月保持不变。市场认为此举符合预期,体现货币政策“稳”字当头。 进入1月以来,在市场流动性较为宽松的背景下,央行连续实施20-50亿元的罕见地量逆回购操作。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该操作的主要目标并非是向市场补水,而是释放政策利率稳定信号。这实际上已预示了本月MLF利率会保持不变。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近期公布的2020年12月金融数据显示,M2同比增长10.1%,维持两位数增长,企业融资需求强劲,显示国内货币信贷和利率水平保持适度。 王青认为,MLF利率保持稳定背后的原因在于,近期PMI及车市、楼市等先行或高频指标显示,当前国内经济修复势头良好;在低基数及经济动能增强推动下,一季度GDP有望出现高增长。近期监管层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当前“我国经济比较强劲”,或“经济增长好于预期”。这意味着市场对短期内下调政策利率的预期较低。 此次MLF操作的另一个关注点是操作规模。考虑到1月有3000亿MLF和2405亿TMLF到期,因此本月央行实施的5000亿规模操作相当于小幅缩量续做,从而结束了此前5个月连续超额续做的过程。 去年8月至12月央行先后进行超量MLF续作。周茂华指出,考虑到地方专项债发行高峰过去,结构性存款压降取得明显进展等,目前市场流动性整体保持充裕。王青指出,伴随2020年末银行压降结构性存款任务告一段落,市场中长期流动性紧张状况出现明显缓解。 截至1月14日,代表性的1年期股份制银行同业存单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较11月末的高点大幅回落约59个基点,至2.79%,已低于MLF操作利率水平。由此,王青指出,本月商业银行通过MLF操作向央行融资的需求下降,MLF结束了连续5个月超额续作的过程。 周茂华进一步指出,考虑到市场利率处于低位,两项直达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工具继续延长,TMLF利率(3.15%)相对同业存单和MLF利率都已经“偏贵”。预计央行接下来一段时间政策继续以稳为主,保持观望。 政策利率保持稳定,市场利率怎么走?央行在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均明确表示,要“引导货币市场利率围绕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平稳运行。” 其中,DR007是最重要的是短期市场利率。可以看到,从2020年7月开始,DR007已进入围绕央行7天期逆回购利率小幅上下波动过程。截至2020年12月,DR007月均值与央行7天期逆回购利率最大上、下偏离幅度分别为9个基点和21个基点。王青预计,短期内这一运行态不大可能发生显著变化。同业存单利率等中期市场利率也将大概率在一定幅度内围绕MLF利率上下波动。 MLF操作利率是1年期LPR报价的参考基础。自2019年9月以来,两者一直保持同步调整。周茂华预计,本月LPR报价大概率继续按兵不动。王青指出,近期短期市场利率保持稳定,12月以来同业存单利率大幅下行,但绝对水平仍然偏高,估计银行下调1月LPR报价加点的动力不足。经历2020年金融系统大幅让利1.5万亿元之后,今年银行净息差再度明显压缩的可能性不大,未来企业贷款利率将经历一个由降到稳的过程。
时隔四年,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管制政策迎来调整一事在近期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今年1月1日起,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为信用卡业务强力解绑。信用卡透支利率放开区间限制后,银行是否会调整利率,这一政策对信用卡市场、银行、持卡人有何影响,对互联网信贷市场又是否会有所搅动颇受公众关注。 利率区间管制为何取消 据央行官网1月8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央行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即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测算年化利率区间为12.775%-18.25%)。 信用卡的盈利模式是利息+手续费。持卡人刷卡后在免息期内还款就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最长约50天),但超过免息期后,持卡人不全额还款选择透支就会产生透支利率。一般透支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高得多。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多银行官网发现,当前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基本采取万分之五的日息计算,即测算为年化利率18.25%。 央行为何取消信用卡利率区间管制也引起业内关注。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取消了当时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转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央行有关负责人同时明确表示,“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 业内人士认为,在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区间限制,属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步骤。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如今,各类个人互联网信贷产品不断发展,信用识别和定价能力不断上升,其在利率等方面已经更加分层和市场化。但实际上,个人互联网贷款产品与信用卡透支模式是比较类似的,此前信用卡透支利率的区间设置,并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创新。因此,此次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是贯彻利率市场化方向的举措,为信用卡业务差异化发展解绑。 在信用卡资深研究人士董峥看来,此次《通知》的突然出台并紧急实施,可以视为在2020年底,针对网络小贷市场清理整顿之后,再为信用卡业务强力解绑,彻底放开了信用卡在透支利率上的束缚,反映了央行重塑信用卡业务在消费金融领域中地位的强烈决心。 银行会否调整利率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当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目前一年LPR 4倍为15.4%)。可以发现,当前的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于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业内一直存在争议。 在这样的背景下,信用卡透支利率放开区间限制后对银行有什么影响,银行是否会调整透支利率颇受市场关注。对此,东吴证券(行情601555,诊股)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马祥云表示,放开利率区间管制后,考虑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预计商业银行不会大范围提高利率,但可能对部分风险表现较差的客户提价,以实现风险与收益匹配。反之亦然,部分银行可能会对优质客户降价,突破此前的利率下限,但优质客户的生息资产比例更低,所以实际影响预计有限。总体上,头部零售银行能够对信用卡业务更灵活定价,更受益利率市场化。 于百程进一步指出,后续信用卡业务在银行内的创新性将会增强,各家之间以及银行内部不同客户的信用卡透支利率都会体现出更大的差异性,在利率上看,总体上下降的可能性大,“后期不同银行透支利率会各不相同,各家银行也会根据风控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持卡人将会优先选择利率低的信用卡进行透支”。 对信用卡市场有何影响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我国信用卡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根据央行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5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为7.76万亿元,环比增长3.54%。 那么,《通知》的下发将如何影响未来的信用卡市场和持卡人,对互联网信贷市场又是否会有所搅动? 在于百程看来,信用卡透支利率放开,提升了信用卡吸引力,有利于信用卡存量用户的进一步激活,也会与其他个人互联网信贷产品形成竞争。 “《通知》的发布正是让信用卡业务重新获得市场主流地位的重要举措。现在流行的互联网信用消费产品的透支利息也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信用卡可以灵活定价后,以利于信用卡业务在信用消费领域,与其他互联网信用消费产品的对手展开正面交锋中占得有利位置。”董峥如是说。 不过,董峥也同时指出,客观地说,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只是信用卡业务重新回归市场的充分条件之一,毕竟经常借助透支利率的用户总体来说仍为少数。透支利率高低对于全额还款的用户影响不大,因此这项政策影响范围也是有限的人群。而信用卡业务能否借助《通知》重整旗鼓,重新夺回已失去的市场位置和空间,更多还是取决于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经营策略实现与时俱进的调整,提升自身业务实力,以及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不少借款人可能遭遇过这种情况:贷款的名义利率看似不高,但是等到实际还款时计算支付的利息,才发现实际利率要比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名义利率要高得多,只能吃哑巴亏。 这些“利率幻觉”背后,是一些贷款机构的“惯用手法”:如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 这种贷款机构不披露实际利率的现象,或将得到整治。1月4日,全国首个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田某、周某和被告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600万元。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后原告选择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原告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 原告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此判决一出,便引起舆论热议。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慧芳介绍,本案二审作出改判,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实际利率关系到借款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未将实际利率信息明确告知借款人,则有违民法的公平、诚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她表示,目前一个常见现象是,部分金融机构的消费贷款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只披露名义利率,但在实际分期收取利息时是一直按照初始借款本金计算,并没有扣减已经偿还的本金,就会导致借款人偿还的利息实际上远高于名义利息。而上海金融法院的这一判决,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放贷产生“连环效应”。 “按照本案的裁判思路,对于贷款机构而言,以后放贷时需要如实告知借款者真实的贷款利率,由于这类贷款多会沿用格式合同,可能会涉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修订,需要在合同文本中体现实际利率。”她表示。 同时,而对于借款者而言,如果贷款机构没有如实披露利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可以提交此案作为类案,供法院审理时参考适用,要求贷款机构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但她同时指出,目前除上海金融法院外还没有其他地方做出相同或相似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是否会参照适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陈慧芳介绍,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倡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去杠杆。比如2020年5月份,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通篇都在强调要降低融资成本。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将两线三区降低为不得超过LPR的4倍。 而民法典更是明确打击高利贷。其中,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还有最高院新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陈慧芳提醒,对于借款者而言,从今年1月起从事借款行为,有诸多需要新注意的地方。 首先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最高为LPR的4倍,如果借款人借款利率高于此的,可以不再偿还。 其次是对于借贷资金的审查更加严格,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一律无效,职业放贷一律无效,如果借款人借的资金来源于上述两处,那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三是依照民法典规定,如果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是一般保证,只要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