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星球》消息,7月15日,泉州银行、网商银行联合宣布,面向福建地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发放总额1亿元的“无接触贷款”免息券。这也是免息券这一创新模式本地化的首次尝试。在此背后,支付宝为代表的科技公司,和银行近来互动频频,通过“消费券”、“免息券”、理财直播等方式,多维度探索传统金融服务的数字化升级。 继消费券后,从5月开始,免息券这一金融领域的“消费券”成为刺激小店经济、为小微企业减负的又一数字化工具。在银保监会指导下,三大政策性银行已经和网商银行合作,向全国不同城市发放了三轮免息券。其中,政策性银行向网商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并通过网商银行的技术和渠道,以“免息券”的形式降低贷款成本。 . 数据统计显示,领取并使用免息券的小店,在得到资金支持后,比未使用“免息券”的小店,平均每日销售额高出45.7%,“免息券”有效提振了小店的生意。 据网商银行方面介绍,和福建本地的泉州银行联合发放贷款免息券,也是“地方版”免息券的首次尝试。7月15日,福建地区的小店主、个体户们,在支付宝搜索“免息券”,通过信用综合评估后,就可以领取,每人可以领1张,每张代表1万元贷款的1个月免息权利。同时,更多商业银行也将加入发放“免息券”的阵营,呈现出本地银行服务本地的特点。 近年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互抛橄榄枝,开放合作成为一股潮流。而从支付宝、银行的频频互动来看,这些合作不止停留在信贷层面的资金、风控合作,也渗透到营销、投资者教育等层面。 7月1日,支付宝百亿全国通用的消费券开抢。期间,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宁波银行纷纷加码,以“翻倍券”的方式,通过支付宝向用户发放资金补贴。此前的6月22日,“宇宙第一大行”工行首登支付宝直播,面向中老年朋友科普理财防骗知识,直播首秀1小时便吸引超60万粉丝观看。资料显示,这是今年工行与支付宝的第五次合作,此前工行已经将存款产品搬上支付宝,并与支付宝实现了二维码互认互扫。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贷款免息券这种模式,以及很多大银行在支付宝开分支机构、直播,都是银行和科技公司寻求互补的方式。网商银行、支付宝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更加精准地识别小微客户,同时以低成本的线上渠道去进行服务,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资金来源上有低成本优势。”。 在曾刚看来,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结合,从短期来看,让“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这个政策,能够更好、更精准地落地。从长期看,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传统银行服务数字化的进程,进而提升整个金融的数字化程度、提高金融效率。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科学部署。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明确在公报中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实施。银保监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四十年多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壮大的历史,就是一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战胜艰难险阻的历史。1997年以来,党中央先后五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深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我国银行保险业不仅摆脱了资产质量低下、财务亏损的经营困境,而且通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涅磐重生。特别是工行、建行等4家国有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的“技术性破产”,发展成为如今连续多年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前几名的大型上市银行。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对金融和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新时代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回顾过去,我国银行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历程,有力地佐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一英明论断。展望未来,坚持党的领导将始终是我们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更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牢牢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对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一体化。要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机制,确保党委能够凝聚各方共识,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注重发挥员工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 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当前,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三、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 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普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得到确立和巩固。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风险管理、薪酬激励、外部审计等方面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早已成为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良好实践。《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职责特别重视,专门单列一章给予大篇幅论述,明确要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该原则还强调,董事会应当重视并公平对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5年修订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也强调了银行机构董事会的专业性要求以及董事会在战略和风险管理、监督高管层、薪酬激励等方面重要职责。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持续优化,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日益规范,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初步得到体现。独立董事来源日益多元化,国有大型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国内外政府治理、财政金融、法律会计等领域的顶尖专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都由独立董事担任。但近年来监管发现,董事不敢、不能或不愿履职现象仍然在很多机构中存在。部分董事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董事长个人意志,独立性严重缺失。有的机构董事会决策异化为董事长决策,甚至以所谓的“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专题会”取代董事会。部分股权董事缺乏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经验,专业性与履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部分非执行董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经营管理信息。部分董事担当意识不强、履职意愿不够,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有的甚至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部分机构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制定的发展战略盲目激进,考核短期化现象严重,高管中长期激励不足,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落实不到位,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激励。 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四、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市场约束主要指股东、金融消费者、债权人等广大社会公众,借助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对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过程。《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突出强调,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巴塞尔协议将外部市场约束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第三支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外部市场约束。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股东权益的保护。1995年美国学者布莱尔(Blair)系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明确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经营风险,因而应该让他们参与治理,由此导致公司治理理论的又一次革命,公司治理保护的对象开始从股东扩大到全体利益相关者。《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出,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其对公司长期成功的贡献,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就业和促进财务稳健性等方面开展合作。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上市机构定期发布年报、半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不断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环境、社会等问题也持续受到关注。机构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员工对公司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还存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稳健性和可比性不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审计机构未能遵循职业审慎和客观公正的要求;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申诉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媒体报导、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五、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引言中强调,有效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对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来说,有效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低效的公司治理往往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也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问题之源。鉴于金融风险的巨大负外部性,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均对公司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201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明确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管,首次把外部监管直接作为机构公司治理原则之一,进一步凸显了监管部门在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意识、培育公司治理文化。2018年4月银保监会组建时,就成立了专司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继而在成立伊始就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相继出台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独立董事管理等一系列规制文件,目前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已达50余项。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以中小机构为重点,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陆续清退、从严处罚和公开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监管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其中仅2019年开展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就查处3000余项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余名代持股东。然而也应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法制框架还不够完善,部分领域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仍存在缺失或未及时修订的情况,公司治理监管资源、监管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一批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尽快改变当前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体系性不足、部分领域规制缺失、部分规制修订滞后等问题。要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 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均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成因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了解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既需要发挥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需要监管部门的科学引领和严格监管,也需要包括股东、金融消费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在内的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既要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狠劲,更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7月16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坚持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坚持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三是,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是,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意见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监管部门基本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基本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第五条【应对原则】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跨境监管合作】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和渠道,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提高应对工作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第九条【制度衔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应对突发事件的因素。 第十条【细化预案及演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恢复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配合及协助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协助。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 第十三条【自律组织职责】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响应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营业变更】 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需要暂时变更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当日报告属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众公告。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决定暂时变更受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 第十七条【多种服务形式】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金融便利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保险产品开发和供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险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支持领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和联合授信等机制,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融资便利或优惠措施,有效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防止客户挪用获得的相关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贷款,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合法金融债权。 第二十五条【交易回溯和业务后评估】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保存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交易或业务记录,及时进行交易或业务记录回溯,重点对金额较大、交易笔数频繁、非工作时间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措施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状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保护和舆情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做好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及时、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解释和澄清等工作,防范负面舆情引发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次生风险,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保险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活动和效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敏感问题,及时发布支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具体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审慎评估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的影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安全运转; (三)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金融服务; (四)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保障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第二十九条【调整准入程序】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等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流程中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事项的,可以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办理期限。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长有关办理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调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或材料等相关规则,以便利银行保险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调整非现场监管】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报送监管信息、统计数据的时间和报送方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同意变更的,应当持续通过其他方式开展非现场监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决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具体方式、时限要求及频率。 第三十一条【调整现场检查、调查】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暂时中止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其他重大监管行动或者变更其时间。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根据申请或主动决定暂时中止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采取其他重大监管行动或变更其时间。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重新安排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等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动调整和临时豁免】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的需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临时性调整审慎监管指标和监管要求。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受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依法对临时性突破审慎监管指标的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应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上述情形扩大股东分红或其他利润分配,不得提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三十三条【监管考虑因素】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因突发事件产生的风险因素,并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工作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十四条【处置金融风险】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重大风险,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处置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豁免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部分监管规定。 第三十五条【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三)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五)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及报告要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不良贷款到底面临多大的上升压力?中小银行资本缺口有多大?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的风险处置进展如何?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是否有时间表?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暴露了金融机构哪些短板?银行发生集中取款事件,储户财产安全如何保障? 7月16日,银保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期银行保险业运行情况。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肖远企,风险处置局一级巡视员朱玉国,城市银行部副主任刘荣,农村银行部副主任洪小平,人身险部副主任王叙文,财险部副主任尹江鳌,信托部副主任唐炜出席了会议,并对上述市场热点问题一一回应。 重点一:个别金融机构风险高不影响行业稳定 近日,银保监会通报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突出问题,影子银行整治问题再度成为焦点。影子银行风险是否出现回潮? 肖远企:当前整个银行保险业经营是非常稳健的,风险也完全可控。个别的机构风险比较高,但个别机构非常少,不影响整个行业的稳定。银行保险业的经营指标、监管指标都处于合理的区间。 3年前开始的影子银行治理取得的效果非常好。总的来说,风险处于收敛状态。系统风险在下降,目前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是健康的,近日发通知也是对过去治理的一个解释,对成果的一个巩固。 过去治理影子银行取得的成效,为现在促进经济发展、支持抗疫和生产恢复以及当前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创造了很好的空间,腾出了余地。如果没有当时的影子银行治理,现在肯定不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也不会有这样一个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重点二:对城商行不良贷款比例不必过于悲观 刘荣: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城商行所在区域经济形势的影响,受市场双向挤压的竞争影响以及城商行自身管理和治理水平影响,城商行不可能独善其身,风险水平持续显现。从监管指标看,目前城商行总体监管指标还是处于合理区间。最新数据显示,城商行资本充足率为12.7%,拨备覆盖率150.5%,不良贷款率2.34%。 尽管这些指标可能并没有完全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情况,个别城商行也发生了风险事件,但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周期看,资产质量的波动是正常的。二季度以来,全国经济增长由负转正,经济运行稳步复苏,银行风险总体可控。 目前,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即使还原到更加真实的水平,也还是处于历史低位,不必过于悲观,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城商行群体在资本利润等方面的基础还是比较好的,完全能够抵御各种风险。 目前,银保监会支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积极推动深化城商行改革和化解风险,支持部分省份对辖内城商行采取联合重组等方式,深化改革、化解风险。目前,有的省份辖内中小机构改革重组工作正有序推进,加大资本补充,鼓励银行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等方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积极配合地方省级政府发行专项债补充城商行资本,分类推进风险处置,按照风险程度锁定重点机构,压实各方责任,分类施策,建立风险处置工作台账,动态跟踪督导,定期评估工作进展。 重点三:三道防线保障农村中小银行流动性 目前,我国农村中小银行法人机构数达3920多家,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的比例超过85%,是整个银行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三农、民营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洪小平:目前,农村中小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总体良好,尤其是存款基础稳定,流动性风险可控。长期以来,农村中小银行资金来源总体充裕,整体流动性水平较为平稳,流动性监管指标达标情况良好,风险总体可控。 一是,资金来源稳定。农村中小银行长期深耕农村市场,有网点和客户优势,资金来源有两高一低的特点:存款在总负债中占比高、储蓄存款在各项存款中占比高、同业负债在总负债中占比低,这三项指标均显著好于整个银行业平均水平。 二是,行业有效的流动性保障机制。内部归纳有三道有效防线:一是银行机构自身的流动性管理以及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二是省联社对辖内法人机构的资金调节安排以及农商行之间的应急流动性互助机制等;三是央行的存款保险以及其他一系列再贷款流动性支持安排。在这三道防线安排下,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性是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的。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深化改革,补充资本,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重点四:局部风险不影响整个信托业稳健发展 在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下,个别信托公司近期发生了一系列风险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唐炜:这类信托公司仍属少数,属于单体机构风险,局部风险,不会影响整个信托业的稳健发展态势。 从行业整体情况看,一是行业运行总体平稳,整体风险完全可控。今年上半年,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共计401.34亿元,同比增长12.24%;实现净利润共计261.33亿元,盈利状况保持良好;净资产6492.5亿元,同比增长8.55%,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增强。二是个别机构经营困难,风险处置积极推进。信托业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优劣分化是正常的。个别信托公司因为大股东操纵和公司治理失效,用隐蔽手段进行违规关联交易,积累了较高风险。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动高风险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坚决压实信托公司及其股东责任,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三是推动完善外部环境,行业整体坚定转型。 重点五: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的风险处置工作 关于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的风险处置问题,市场格外关注。 唐炜:当前,银保监会正在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的风险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关于兑付原则,任何信托产品的兑付原则都是一致的,就是要符合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产品特征。简单来讲就是一单一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些信托产品,目前银保监会也正在进行积极查清违法违规现实,包括在查清资产最终实际价值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追责追赃,未来会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对待所有信托当事人,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重点六:中小银行资本缺口确实存在 目前,中小银行业绩开始出现大幅分化,部分中小银行资产规模增速明显放缓,业绩面临压力。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面临多大缺口? 刘荣:资本缺口是动态概念,取决于银行的资产分类、拨备水平、利润情况,也取决于银行的风险资产配置以及经营的一些战略,这个数字没有统计,最多是一个假设情景下的压力测试。资本缺口是动态的,也是存在的。对于这种情况,城商行重点采取五方面措施:真实反映不良,加大处置不良的力度,调整动态拨备要求,多渠道补充资本,推动城商行改革重组。 洪小平:农村中小银行的主要监管指标总体是良好的,目前资本充足率在13%左右,资本充足。但一些个别地区或一些个别机构可能确实存在资本缺口,银保监会也在组织各地方局、相关银行机构进行各种测算,为更好应对一些未来的不确定性,更好的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在现有市场环境下,中小银行由于自身规模或评级各方面的客观限制,与一些大型银行比,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渠道相对受限,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支持鼓励中小银行用足一些市场化手段工具补充资本,同时也鼓励银行更多的夯实资本,通过提高拨备、留存盈余来增加内源性的资本积累。 重点七: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部分省市已开始研究使用 国常会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对于专项债注入中小银行目前具体进展如何? 刘荣:关于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问题,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印发。按照文件要求,使用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实施方案由省级政府结合辖内实际牵头制定,方案成熟一个上报一个,经由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正式申请。银保监会将积极配合指导省级政府,在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清产核资、穷尽自救和市场资源、依法严肃问责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制定相关实施方案,明确债券额度需求、还本付息来源以及退出机制等,切实将补充资本金同深化中小银行治理改革结合起来,提高中小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洪小平:目前有需求的省份正在起草完善本省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相关实施方案,银保监会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指导配合工作。关于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积极探索合理的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银保监会也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预计会进展很快。 重点八:武汉金凰假黄金案正进行全面排查 2020年1月起开始被逐步揭露的武汉金凰假黄金事件,牵涉多家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除了企业本身的原因外,也暴露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 朱玉国:2020年1月起逐步暴露的武汉金凰假黄金金融融资风险事件,除了企业本身的原因,确实牵扯到了许多银行、信托、保险机构,暴露出一些内控的问题、管理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已经介入,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相关意见,以及对金融机构所涉的一些业务进行全面排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也会结合公安司法机关相关部门作出的结果,依法查处,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等机构的主体责任,防范风险外溢,确保银行业保险业稳步运行。 重点九:储户的利益受损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先例 受到负面舆情影响,最近有个别银行发生了集中取款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刘荣: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这些事件得到了妥善应对,有力有效得到解决,但从集中取款事件上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从自身角度看,银行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特别是在负面舆情的应对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从监管角度看,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加强;另外,也反映出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我们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银行储户的存款本息毫无疑问会有法律保障,况且这些银行经营还是比较好的,即便这些银行出了问题,储户存款本息也是全额兑付的,储户的利益受损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先例。请广大储户放心,要增强对银行的信心。 重点十:对个别问题人身险机构全面摸清风险底数 当前人身险市场运行平稳,发展趋势向好,行业服务民生保障的水平持续提升,但仍面临风险和挑战。 王叙文:针对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深入治理市场乱象,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针对销售不规范、理赔难度大、条款存在歧义等问题,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举报调查、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大力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净化市场秩序;二是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提升服务质量。鼓励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销售渠道、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多样化的高质量服务,全面满足消费者多方位保险需求。推动公司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抓住发展机遇加快转型发展速度,提升内生发展动力;三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防范公司治理不健全滋生的各类风险。对个别有问题的公司全面摸清风险底数,梳理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因司施策,限期整改,推动公司建立治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如果从2017年11月,向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算起,时至今日,厦门银行已苦苦“候场”近1000天。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厦门银行IPO将于7月16日上会。据最新消息,厦门银行已顺利过会,成为福建本地上市的首家银行和今年登陆A股的首家城商行。 在厦门银行的背后,凝聚了众多人的期许,背后除了站着18家尚在IPO排队中的银行(其中,还包括了位于厦门的另一家厦门农商行,目前审核状态为“已预披露更新”),还站着厦门这座城。 股东 “两岸三地” 厦门银行的前身厦门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11月,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原14家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的原股东,以及其他23名新入股法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98年11月更名为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1月更名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续至今。 2008年,厦门银行成功引进战略股东——台湾富邦金控的全资子公司富邦银行(香港)作为,成为大陆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具有台资背景的城市商业银行。十年后的2018年,富邦金控正式受让富邦银行(香港)所持有的全部厦门银行股份,以直接持股厦门银行取代其绕道第三地子公司持股的方式,使厦门银行成为大陆首家台湾金融机构直接入股的城市商业银行,持股19.95%。 很多人可能对这家台资背景的金融机构不太了解,富邦金控如今在台湾的地位,与李嘉诚的长江实业在香港的影响力相似,已经渗透到台湾人民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人能避开富邦金控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除了台资,在厦门银行的股东队列中,还有3家股东(育哲集团、佛山电器照明、假日星瀚)的控股股东,具有港资背景,合计控股5.82%;3家股东(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财政局、思明区财政局)隶属国有资本,合计持股25.98%。 截至目前,厦门银行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82.05%,分布在金融、房地产、电子、服装业、批发业等不同行业,福建本地股东占6席,国有资本占2席(持股25.20%),并涵盖3家A股上市公司(佛山电器照明、七匹狼、江苏舜天)。 总体来看:厦门银行的股东以福建本地政企为主,股东来自“两岸三地”,行业背景多元化,并且国有资本控股,使得厦门银行的股权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 或许,正是由于其股东的不同基因和属性,近些年,厦门银行的金融服务体系也在向多元化迈进。 2016年7月,厦门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在厦门自贸片区挂牌。成为全国首家自贸试验区资金专营机构,承接了各项金融市场的创新业,同时拓展境外金融市场,扩大投融资等业务范围。 2016年9月,厦门银行在泉州发起成立控股子公司——海西金融租赁,同时也是福建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海西金租主要产品是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对于承租人来说,直接租赁涉及三方,即承租人与海西金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向供应商选定设备,由海西金租支付价款,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业务模式。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固定资产出售给海西金租,再向海西金按期支付租金租回使用的业务模式。 租赁的这种金融手段,降低企业的购置新设备的成本(每期只需支付少量的租金),盘活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特别是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实体经济,注入了更强的活力。 2017年4月,厦门银行理财中心在福州正式挂牌成立。此外,厦门银行还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上市“一波三折”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厦门银行上会的同一天(7月16日),渤海银行作为第10家上市的股份制银行,成功在港交所挂牌上市,发行价4.80港元。至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仅剩广发银行与恒丰银行未上市。 不过,资本市场对渤海银行IPO认可度似乎并不高。渤海银行在香港的发售股份认购不足,国际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仅获轻度超额认购。截至2020年7月16日下午收盘,渤海银行下跌1.67%至4.72港元,首日破发。 毫无疑问,渤海银行上市的首日表现,使即将上市的厦门银行承压不少。“候场”1000天,一路走来,厦门银行的上会之路也是一波三折。 早在2017年5月,中信建投就与厦门银行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同年11月,厦门银行向证监会报送了上市申请材料。随后,厦门银行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一切似乎都在按部就班的顺利进行。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仅仅2个月后,2018年1月27日,银监会发布了两起行政罚单,厦门银行“认领”2450万元,另有多名高管受到处罚。厦门银行被触发的原因是,存在票据融资转让接受远期回购协议、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及票据转贴现业务未按规定面签、用印等问题。 “千万级”罚单从天而降,对于当时还在IPO排队期的厦门银行来说是沉重打击,也透露出其自身经营存在着隐患。2017年,厦门银行营业收入增速1.88%,同比下降10.68个百分点,这是营业收入增速在2014年达到最高值48.87%后,连续3年下滑。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8年9月,厦门银行成为第一批25家通过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的存管银行之一,这也导致其加速退出P2P平台存管业务。通过厦门银行官网可以看到,自2019年以来,厦门银行相继与银湖网、微贷网等20余家网贷平台解约。2020年7月15日晚,厦门银行官网发布部分系统升级公告,其中涉及到“趣店网贷”,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厦门银行与趣店的合作,还能持续多久? “千万级”罚单、造血能力不足、踩雷P2P,从某种意义上,也给了厦门银行足够的时间整改;即便不上市,厦门银行如果整改不到位,“旧病复发”,也很难走得稳、走得久。 幸运的是,2018年9月,厦门银行再次收到证监会的反馈,并于当月再次报送材料。在经历了22个月的漫长等待后,厦门银行终于等到了今天,并顺利过会,距离上市一步之遥。 核心指标均有提升 据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厦门银行共有2家专营机构(资金运营中心、银行理财中心)、9家分行、51家支行。 2019年,厦门银行资产总额2469亿元,同比增长6.22%;总负债2313亿元,同比增长5.88%,净资产156亿元。 2019年厦门银行实现营业收入45.09亿元,同比增长7.73%;实现净利润17.36亿元,同比增长22.6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1亿元,同比增长21.41%。 在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19年末,厦门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18%,较上年末下降0.1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74.58%,较上年末上升61.7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5.21%,较上年末有所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持续加强。 由此可见,厦门银行为了上市,经历了“一波三折”后“奋起直追”,在整改方面下足了功夫。不仅是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有了提升,在对台业务和小微金融服务方面,有做的有声有色。 根据2019年年报,厦门银行直接服务台籍企业718户,其中约有4.8万户台籍零售客户,管理的台籍客户金融资产约35亿元;拥有台籍零售客户约4.8万户,管理的台籍客户金融资产约35亿元人民币。 在小微金融服务方面,截至2019年末,厦门银行面向小微型企业公司贷款总额为357.06亿元,占厦门银行贷款总额的58.42%;并开发“创业抵押贷”、“接力贷”等产品,提供网银自助提款、随借随还、转续贷等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局。 上市——新的开始 同一天,在渤海银行成功登陆港交所的时候,厦门银行顺利过会,给尚在排队期的其他18家中小银行带来希望。 但是,上市仅仅是新的开始,而不是终点。银行上市后,从资本市场上融资以补充流动性,为发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 比融资更重要的是,银行需要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修炼内功”上,要重点关注自身的资产质量,扎扎实实发展业务,用服务赢得市场和用户的认可,与股市形成良性循环。 最后,希望厦门银行可以顺利上市。
“一些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愿主动暴露不良,有的甚至故意粉饰和隐瞒”、“当前不良贷款并未充分暴露,存在较大上升压力”、“必须做好不良贷款可能大幅反弹的应对准备”…… 近期,银保监会对于不良贷款暴露不充分的表述,在市场引起广泛关注,也引发市场对于银行业资产质量的担忧。应对银行不良率的可能上升,银保监会前瞻性地采取了哪些措施?银行资本补充方面,政府性资金如何参与中小银行的风险化解? 7月16日,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大关键进展,金融系统性风险在下降,运行是健康的。目前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各项经营指标在边际改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 “目前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即使还原到更加真实的水平,我们认为也还是处于历史上低位,大家不必过于悲观,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城商行这个群体在资本利润等方面的基础还是比较好的,完全能够抵御各种风险。”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副主任刘荣表示。 不良还会继续暴露 近年来,受区域经济形势、市场竞争、内部治理等因素影响,中小银行风险水平持续上升,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风险仍处于持续暴露过程中。 近日,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指出,当前不良贷款并未充分暴露,存在较大上升压力,必须做好不良贷款可能大幅反弹的应对准备。 以城商行为例,截至6月末,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4478亿元,较年初增加201亿元,增幅4.7%,不良贷款率2.34%,较年初下降0.1个百分点。 刘荣表示,城商行不良余额增长不明显,不良率保持稳定,有经济下行在银行资产质量上反映滞后的因素,也有宏观政策短期对冲的因素,今后一段时间不良会继续暴露,风险水平仍处于上升通道。受内外部因素影响,有部分城商行风险形势较为严峻,有的风险暴露尚不充分,在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交织的背景下,风险防控和处置压力在加大。 刘荣强调,为有效应对城商行不良率的可能上升,银保监会前瞻性地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在防范信用风险中赢得最大主动权。 具体而言,一是指导城商行综合评估和预判损失风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真实准确分类,对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审慎足额计提拨备。坚决治理各种粉饰报表的行为;二是,推动加大不良处置力度,要求城商行在切实加大核销力度基础上,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确保今年不良处置规模明显高于上年,实施按月监测;三是通过改革重组集中处置不良。同时,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积极参与,按照市场化原则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目前,城商行民营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已由120%~150%调整为100%~13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1.5%~2.5%调整为1.5%~2%。 “要求银行把降低拨备覆盖率释放的财务资源全部用于处置不良和投放信贷。”刘荣强调。 中小行资本补充迫在眉睫 “在支持让利实体经济力度加大、资产规模持续扩张、信用风险加速暴露的背景下,在不考虑外源性资本补充情况下,城商行资本充足水平未来三年可能会明显下降。”刘荣强调。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城商行资本净额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为3.4万亿元、2.5万亿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5%、9.35%,比商业银行平均水平低1.9、1.3个百分点。 中小银行资本补充迫在眉睫。随着中小银行业绩开始出现大幅分化,部分中小银行资产规模增速明显放缓,业绩面临压力。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到底面临多大缺口? “资本缺口是动态概念,取决于银行的资产分类、拨备水平、利润情况,也取决于银行的风险资产的配置以及经营的一些战略,这个数字没有统计,最多是一个假设情景下的压力测试。资本缺口是动态的,也是存在的。对于这种情况,城商行重点采取五方面措施:真实反映不良、加大处置不良的力度、调整动态拨备要求、多渠道补充资本、推动城商行改革重组。”刘荣称。 而从农村商业银行来看,虽然农村中小银行的主要监管指标总体良好,资本充足率在13%左右,但个别地区、个别机构也确实面临资本补充的缺口。 对此,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副主任洪小平指出,银保监会也在组织各地方局、相关银行机构进行各种测算,为更好应对一些未来的不确定性,更好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有力支持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 洪小平强调,在现有市场环境下,中小银行由于自身规模或评级各方面一些客观限制,跟一些大型银行比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渠道相对来说受限,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支持鼓励中小银行用足一些市场化手段和工具补充资本,同时也鼓励银行更多地夯实资本,通过提高拨备、留存盈余来增加内源性的资本积累。 2000亿政府专项债支持18个地区中小银行 近两年来,中央及监管层面多次强调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问题。此前,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印发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的工作方案》,提出在用好现有市场化补充资本渠道的同时,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性资金,参与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和风险化解。 近日,国常会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刘荣在新闻通气会上介绍,此次地方政府专项债总限额为2000亿元,支持18个地区的中小银行,允许省级政府按照规定发行专项债券用于认购中小银行的可转换债的合格资本工具。地方专项债的使用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由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省的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的具体方案,要求在清产核资、原有股东承担责任、明确退出机制、还款保障、严肃问责等前提条件下,统筹确定用款规模,并承担全过程责任。 “农村中小银行包括资本充足率在内的主要监管指标总体良好,但个别地区、个别农村中小银行可能存在资本缺口。”洪小平也表示。 洪小平指出,在现有市场环境下,中小银行由于自身规模或者评级各方面的一些客观限制,相比大型银行,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渠道相对受限。对于这些问题,监管部门也正在研究如何支持鼓励中小银行更多地用好、用足一些市场化的手段和工具来补充资本;鼓励银行更多地夯实资本、多留存盈余,来增加内源性的资本积累;同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政府依法筹措政府性资金。希望把补充资本跟优化公司治理有效地结合起来。 洪小平透露,目前有需求的省份正在起草完善本省的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的相关实施方案,银保监会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指导配合工作。同时,银保监会也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相关工作。
7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集中挂网一批罚单,涉及5家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机构以及责任人共计被罚金额高达1847.22万元。其中,平安银行北京分行领最大罚单,罚没款合计777.22万元。 根据北京银保监局公告,这5家金融机构分别为:中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安佰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北京分行、中关村分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 近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近期部分市场乱象有所反弹,一些高风险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有的以新形式新面目企图卷土重来。企业、住户等部门杠杆率上升。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推高资产泡沫。 而对于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监管一直秉承严打态度。从此次处罚力度来看,因存在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均遭重罚。 具体来看,北京银行因存在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违规行为,被给予150万元罚款;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因存在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回流用于归还股东投入土地款等行为,被罚390万元;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等,罚没款合计777.22万元。 此外,中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事由,罚款50万元;对主要责任人张大维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天安佰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事由,被责令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责任人马立新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因存在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担保、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不良债权管理不到位、资产质量管理不到位、借新还旧掩盖不良等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合计罚款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