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行业新闻与监管动态 重点包括: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明年一季度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2)LPR连续8个月按兵不动;3)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表现 报告期内(2020/12/14-2020/12/27),银行板块整体下跌。其中,银行(申万)下跌1.33%,跑输沪深300指数4.45%。截至2020/12/25,银行板块PB(整体法、最新)为0.63倍,其中国有行、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PB估值分别为0.57倍、0.73倍、0.78倍、0.77倍,其中各类银行的估值水平较上期均有所回落。 报告期内(2020/12/14-2020/12/27),银行转债整体下跌。其中,光大转债(0.09%)、浦发转债(-0.25%)、中信转债(-0.57%)、无锡转债(-1.84%)、张行转债(-2.38%)、苏银转债(-2.72%)、苏农转债(-3.45 %)、江银转债(-3.59%)。转股溢价率方面,除苏农转债和苏银转债外,现存银行转债的转股溢价率较上期有所上升。 同业存单 报告期内,同业存单总发行量及净融资额均有所下降。同业存单总发行量为7,608.10亿元,较上期减少4,698.10亿元;净融资额为-2,100.30亿元,较上期减少5,565.80亿元。分评级来看,AAA级发行总额占比为80.1%;AA+级发行总额占比为15.7%;AA级发行总额占比为3.3%。 就同业存单发行主体结构而言,报告期内,不同类型银行的实际发行额均有所下降。发行利率方面,不同类型银行的发行利率均有所下降。 就同业存单发行期限结构而言,报告期内,不同期限同业存单实际发行额均较上期有所下降。发行利率方面,除3M同业存单外,其他期限的存单发行利率均较上周有所下降。 银行理财 报告期内,3-6个月期限理财产品发行数量最多,其次是1-3个月期限产品,然后是6-12个月期限产品,其他期限理财产品数量则较少。预期年收益率方面,不同期限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有所分化。目前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期限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88%、3.78%、3.79%、3.83%、3.89%。 风险提示 权益市场走低的潜在可能性;监管政策发生不利变化。 报告正文 1、行业新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明年一季度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1)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 2)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 3)对符合条件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 2.近日国有大行开始集体对存量靠档计息存款产品启动调整:六大国有银行在各自官网相继发布公告称,自2021年1月1日起,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个人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产品,计息方式由“靠档计息”调整为“按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3.LPR连续8个月按兵不动: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两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连续八个月保持不变。 4.北京银保监局批准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5亿元:增资后,该行注册资本由65亿元增至80亿元。 5.德意志银行成为首家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在京法人外资银行。 6.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撰文称,要构建金融标准化双循环发展新格局,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强化监管科技、合规科技等规范指南类行业标准,以开放和包容方式稳妥推进法定数字货币标准研制。 2、监管动态 1.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明确,除理财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2.央行明确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要求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3、市场表现 报告期内(2020/12/14-2020/12/27),银行板块整体下跌。其中,银行(申万)下跌1.33%,跑输沪深300指数4.45%。上市银行中涨跌幅前五分别为杭州银行(行情600926,诊股)(2.97%)、郑州银行(行情002936,诊股)(0.79%)、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0.45%)、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0.09%)、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0.19%);涨跌幅后五分别是青岛银行(行情002948,诊股)(-4.12%)、苏州银行(行情002966,诊股)(-4.33%)、江阴银行(行情002807,诊股)(-4.48%)、成都银行(行情601838,诊股)(-4.83%)、西安银行(行情600928,诊股)(-5.53%)。 截至2020/12/25,银行板块PB(整体法、最新)为0.63倍,其中国有行、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PB估值分别为0.57倍、0.73倍、0.78倍、0.77倍,其中各类银行的估值水平较上期均有所回落。 报告期内(2020/12/14-2020/12/27),银行转债整体下跌。其中,光大转债(0.09%)、浦发转债(-0.25%)、中信转债(-0.57%)、无锡转债(-1.84%)、张行转债(-2.38%)、苏银转债(-2.72%)、苏农转债(-3.45 %)、江银转债(-3.59%)。 转股溢价率方面,除苏农转债和苏银转债外,现存银行转债的转股溢价率较上期有所上升。截至2020/12/27,各银行转债转股溢价率、YTM分别为:张行转债(15.78%、-1.28%)、光大转债(19.53%、-5.68%)、苏农转债(22.86%、2.23%)、中信转债(44.76%、3.05%)、无锡转债(16.82%、-1.71%)、苏银转债(33.64%、2.50%)、江银转债(17.44%、1.05%)、浦发转债(52.96%、3.19%)。 4、行业数据跟踪 4.1 同业市场 报告期内(2020/12/14-2020/12/27),隔夜资金利率有所下行。截至2020年12月25日,1天/7天/1个月/3个月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加权利率,较12月11日分别变动-66.14BP、2.82BP、3.27BP、1.56BP;隔夜/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SHIBOR,较12月11日分别变动-63.80BP、-2.70BP、-1.00BP、-25.00BP、-29.00BP。 报告期内,同业存单总发行量及净融资额均有所下降。同业存单总发行量为7,608.10亿元,较上期减少4,698.10亿元;净融资额为-2,100.30亿元,较上期减少5,565.80亿元。分评级来看,AAA级发行总额占比为80.1%;AA+级发行总额占比为15.7%;AA级发行总额占比为3.3%。 同业存单发行主体结构:报告期内,国有行、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同业存单实际发行额分别为1,282.30亿元、2,484.40亿元、2,675.20亿元、755.40亿元;较上期变动-153.10亿元、-2,282.70亿元、-2031.40亿元、-589.50亿元,不同类型银行的实际发行额均有所下降。 发行利率方面,不同类型银行的发行利率均有所下降。最新一周国有行、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同业存单发行票面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7736%、2.8966%、3.1822%、3.0906%。 同业存单发行期限结构:报告期内,1M、3M、6M、9M、1Y期限同业存单实际发行额分别为1,160.90亿元、1,412.40亿元、2,038.20亿元、382.50亿元、2,247.30亿元;较上期分别变动-169.60亿元、-1,466.40亿元、-1,414.10亿元、-198.30亿元、-1,816.00亿元,不同期限同业存单实际发行额均较上期有所下降。 发行利率方面,除3M同业存单外,其他期限的存单发行利率均较上周有所下降。最新一周1M、3M、6M、9M、1Y同业存单发行票面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6799%、3.1237%、2.9124%、3.1706%、3.0935%。 4.2 银行理财 报告期内,共发行理财产品1,918只,其中3-6个月期限产品最多,为669只;其次是1-3个月期限产品,为550只;然后是6-12个月期限产品,为401只;其他期限理财产品数量则较少。 预期年收益率方面,不同期限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有所分化。目前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期限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88%、3.78%、3.79%、3.83%、3.89%。 从发行类型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产品中,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占98%,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占1%,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占1%。从预期收益率水平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产品预期收益率以3%-5%为主(除了未公布)。 报告期内,发行理财产品数量最多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对应发行数量为202只,市场占比为10.53%;其次是中国民生银行,对应发行数量为135只,市场占比为7.04%;然后是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交通银行(行情601328,诊股)和渤海银行,市场占比分别为4.80%、3.08%、2.87%。 4.3 企业融资 债券融资方面,报告期内企业债合计发行113.50亿元,较上期减少49.70亿元;最近一周企业债票面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为6.3168%,较上周有所上升。报告期公司债合计发行352.00亿元,较上期减少269.68亿元;最近一周公司债票面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为4.7425%,较上周有所上升。 股权融资方面,截至2020/11/30,11月份股权融资规模合计为1,672.14亿元,较整个10月份上升了62.75%。其中IPO、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募集资金分别为286.68亿元、885.13亿元、58.00亿元、427.82亿元、14.50亿元。 风险提示:第一,权益市场走低的潜在可能性;第二,监管政策发生不利变化。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阜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界首农商银行”)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上报义务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该行处罚款30万元。 袁静(时任界首农商银行副行长)对界首农商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上报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袁静处罚款2.5万元。 谢茜(时任界首农商银行总经理)对界首农商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上报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谢茜处罚款2.5万元。 高洪敬(时任界首农商银行主任)对界首农商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上报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对高洪敬处罚款2.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界首农商银行成立于2006年7月5日,注册资本5.62亿元,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原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网点基础上筹建的一家地方性金融企业。该行大股东为安徽恒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87%。 以下为原文:
2020年的最后一天,央行与银保监会依然没有放松监管的脚步,放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监管重磅炸弹—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祭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大招,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不前不久监管部门划出“三道红线”房企融资新规之后,房地产金融政策再出重磅新规。 不少人可能不太明白,央行、银保监会为何此时推出房贷集中度管理制度,事实上推出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是大势所趋,也即确保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现实需要:往前看,2020年监管部门推出了若干控制信贷资金过度注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政策,但似乎效果不尽如人意,尤其2020年三季度推出的“三道红线”防房企融资新规意在杜绝过多的资金流向房地产领域,但由于该监管政策主要就是针对房企的负债问题,通过资产负债率这些指标,从而限制房企的融资,强行给房企降杠杆,降低房企风险,避免后续出现烂尾楼事情,这仅仅只是从资金的需求端来调降杠杆,没有从供给端彻底遏制信贷资金过多地聚集于房地产领域,仍难从根本上控制房贷过快增长势头,房贷增速虽然有所放缓,但绝对额仍保持较高数额,必须再对银行信贷加固“两道屏障”。据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撰文指出,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确实已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任务重压力大,不痛下决心,房地产贷款无限制增长脚步将无法停歇。同时,也要看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房住不炒”,让房子回归居住属性,建立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如果不把住银行信贷这个“总闸门”,一切都将是一句空话。由此,从供给和需求两端,来给房地产行业去杠杆,给居民端去杠杆,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可见,对房贷实施集中度管理,这是金融监管历史上的首次,这一监管举措对全国所有商业银行来说无疑将起到重要影响:一些房贷集中度超过央行、银保会规定的最高比例要求就必须压缩收回,让集中度回归到要求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现在房贷集中度已经相当之高的商业银行在未来发放房贷时就会受到较大的抑制,未来房贷也必然会收紧,这就对商业银行房贷产生直接影响,而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则是可迫使商业银行控制房贷规模,防范房贷集中度过高吹大房地产泡沫从而诱发金融风险。同时也会迫使中小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向实体企业倾斜,使更多中小微实体企业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 而且,从此次房贷集中度监管具体内容看,监管当局考虑相当周到,展现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智慧,凸显出监管的最大亮点,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也即房贷集中度按银行贷款规模划分为五个档次,从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向第二、三、四、五档贷款规模类型银行的房贷、个人房贷的占比依次递减,不搞“一刀切”,体现了监管的差异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三者相互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增强房贷集中度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房贷集中度监管有利于引导引导不同银行进行差异化发展,如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中小银行的占比上限要低于大行,体现出监管希望地方中小银行回归本源,更多地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政策意图。 然而,任何一项金融监管制度出台之后,要发挥出它应有的监管作用,必须要求被涉及的监管机构与被机构之间应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使得双方在监管意图与监管目标等方面形成高度一致的认同感,才能畅通监管渠道,消除监管制度的“损耗”。从当前看,要让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真正发挥效能,亟需处理好四大关系: 处理好大行与小行之间的平衡关系,解决不同经济地区集中度监管科学合理性问题。虽然央行与银保监会在制订这个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上考虑得比较周密,对不同类型银行处划分出了一至五个档次,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但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就是不同档次类型的商业银行之间又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为他们从属于不同的经济地区,在承受监管政策上耐力与韧性是不一样的。比如上海市的农商行与西北某省农商行在房贷规模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相互之间还应有一个差异化监管要求,否则容易导致不同经济类型地区农商行之间房贷集中监管的不合理性,即经济发达地区农商行可能出现房贷集中度监管过严,而经济落后地区农商行则会出现房贷监管集中度监管过松。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差异化监管原则进行进一步细化或量化,尽量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以及所在银行房贷集中度监管的承受力,最大限度地体现房贷集中差异化监管的科学性问题,让所有商业银行都对房贷集中度监管保持高度支持态度,消除监管阻力或摩擦。 处理好现有房贷规模与实际房贷压缩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解决片面追求集中度压缩速度的问题。房贷集中度监管的结果意味着有不少银行机构房贷规模必须收缩,尤其是一些过去房贷放得比较多、规模比较大、房贷时间比较长的银行面临的压力可能会更大,因为在当前经济处于疲软态势以及受到疫情影响,我国经济恢复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在这种经济态势下,压缩房地产贷款规模的难度必然加大。虽然此次房贷集中度监管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要看到这个过渡期到底多长为宜,目前可能仍处在探索阶段,而且监管当局设置的过渡期不一定相当科学和合理,这需要监管当局对所有银行机构现有房贷存量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在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再根据各银行机构房贷时间长短确定一个比较明确而又量化的过渡时间表,让所有商业银行能够从容应对和渡过调控的困难期。 处理好存量房贷集中度与新增房贷集中之间的关系,解决新旧房贷集中度不匹配的矛盾。从相关情况披露的情况看,目前银行金融机构房贷规模比较大,房贷集中度也比较高;如果处理存量房贷集中度存在困难、或时间相对缓慢的状态下,必然会对未来房贷增量带来较大的影响,也即未来就有可能面临受房贷集中度制约而无法发放房贷的问题。如果这种状况出现的话,既会对部分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影响,也会使部分地方因为房地产信贷环境收缩而恶化金融环境,给整个金融业发展带来困惑。由此,房贷集中度监管还应立足长远性和可持续性,对个别房贷规模较大、贷款集中度较高的银行金融机构可采取特殊的房贷集中度监管方法—即采取新老划断方式进行监管,过去的集中度限期压缩,必要的新增房贷依然可按存款增长幅度保持适当比例,以免影响银行信贷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 处理好房地产当下调整与未来发展的关系,解决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诱发金融风险问题。眼下银行房贷规模过大、占比过高的问题,既有过去政策客观因素,也有银行主观片面追求高回报的结果,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如果一味追求房贷集中度快速达标,必然会留下不少监管“后遗症”:一些商业银行可能为达到监管当局集中度要求而采取人为调整贷款账户或贷款科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房贷反映的真实性,给金融监管造成错觉,将影响监管政策制订的科学性。同时,如果一味追求集中度达标,还会导致房地产调控的“硬着陆”,最终会诱发金融风险。由此,作为监管当局,在房贷集中度监管上不能好大喜功,试图一蹴而就,更不能片面盲目求速,需根据房贷规模大的主客观原因,坚持循序渐进的科学精神,树立房地产长远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长效调控目标,将房贷集中度比例尽量制订到比较切合实际的合理区间,防止出现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而滋生被监管机构埋怨情绪、不配合意识以及弄虚作假行为,更要防止因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而诱发金融风险的出现。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的大同银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同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同银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2020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对大同银行处人民币42.2万元罚款。 同时,冯菊茹时任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结算部总经理,对大同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对冯菊茹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 此外,贡建平时任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总经理,对大同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对贡建平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同银行成立于1999年04月26日,前身是大同市商业银行。2014年7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升级更名为大同银行。该行大股东为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77.26%。 以下为原文:
2020年岁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上限管理做出明确安排。这是继重点房地产企业“三道红线”座谈会,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上限管理划定的另外“两道红线”。三道负债红线“加”两道融资红线,“五花大绑”的房地产融资或将遭遇前所未有的“红线”监管。在此背景下,房价究竟是涨还是跌呢? 一、三道红线:“锁定”企业负债上限 2020年8月20日,住建部、人民银行联合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公布房企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三道红线”规则。“三道红线”规则虽未下文明示,但监管当局控制房企负债的窗口指导意图已经明确。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三道红线”主要包括三项财务指标:一是剔除预收款的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70%;二是净负债率不得大于100%;三是现金短债比不得小于1倍。根据“三道红线”触线达标情况,房地产企业被划分为“红、橙、黄、绿”四个档次,分别赋予不同的企业有息负债增速比例。其中: (一)红色档:三道“红线”都触碰,不得新增有息负债; (二)橙色档:三道“红线”触碰两条,有息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5%; (三)黄色档:三道“红线”触碰一条,有息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10%; (四)绿色档:三道“红线”都未碰,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15%。 从以上分类不难看出,监管当局划定房企资金监管及融资“三道红线”的初衷就是降杠杆、减负债。通过“锁定”企业有息负债增速,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盲目举债“拿地”的融资冲动。从资金需求端,保持房地产土地供应的市场理性,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有效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过度融资、过度负债传染积聚金融风险。根据媒体报道,现有80家规模上市房地产企业,有70家房企“踩线”,有18家房企“三道红线”全踩。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降杠杆、减负债的任务仍然“压力山大”。 二、两条红线:拧紧银行融资“阀门” 2020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划定“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两道红线;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五个档次设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上限管理的差异化要求。其中: (一)中资大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4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上限32.5%; (二)中资中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7.5%,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上限20%; (三)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2.5%,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上限17.5%; (四)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17.5%,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上限12.5%; (五)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12.5%,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上限7.5%; 2020年三季度央行统计数据显示,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8.83万亿,同比增长12.8%。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和部分中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明显偏高,远超“两道红线”监管标准。考虑到各家商业银行涉房贷款基数的差异性,《通知》还同时设置了商业银行政策调整达标的过渡期安排。两道红线,五大分类,从资金供给端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融资规模占比进行框定,倒逼商业银行调整经营定位,优化信贷结构,保持房地产企业和其他实体经济的均衡发展。从监管政策导向看,未来商业银行存量涉房贷款或将在分类“红线”比例内有序“二次分配”,新增贷款资金或将更多流入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 三、房地产融资“五花大绑”,房价是涨还是跌 从房企资金监管和负债管理“三道红线”,到银行融资贷款“两道红线”,房地产融资已经从需求侧和供给侧进行比例限定。房地产融资“红线”监管政策的两头加码,对未来房地产价格走势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从即期影响看,房价会随着监管“红线”政策的落地实施,出现局部、阶段性调整分化。房价是当期市场供求关系博弈的反应,北上广深等供给资源相对有限的一线城市,房价依然会保持刚性稳定,下跌可能性不大,甚至会出现一定幅度上涨;二线城市房价将保持僵持状态,会出现阶段性小幅波动;三、四线城市会因房企融资红线监管压力,出现降价甩卖情形,房价或将出现一定幅度下跌。但由于此次“红线”监管,对房企和银行都设定了宽松的政策缓冲期,一定程度对冲了房价下跌调整的影响。 从中远期看,“红线”监管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项长效机制,对坚守“房住不炒”理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稳定房地产“基本盘”将产生积极影响。从运行效果分析,房地产融资采取两头管控,划“红线”的做法,无疑是一条“一箭三雕”的监管良策。然而,房地产行业毕竟不同于其他行业,其特有的投资属性,已经自觉不自觉充当起货币超发的“蓄水池”,对稳定物价起到相当程度的缓释。人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房地产“蓄水池”吸金,物价会涨到什么程度。因此,从中长期看,只要货币超发情形不改变,房价上涨的趋势就不可能改变。房地产融资“红线”监管的长期推行,将一定程度上平滑房价上涨的趋势和幅度。
题记:对近期村镇银行业出现“首次解散”的事件,飒姐团队非常关注,此文即以中小银行解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若干法律问题为例、指出对应的合规策略及挽救措施,以期为当事人达到未雨绸缪或亡羊补牢的效果。(注:本文依据官方公开文件撰写,基于隐私保护对涉事单位及个人信息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2020年12月28日,重庆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分别公告,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行政许可的形式批复同意重庆a行和宁波b行的解散请示。这是村镇银行自2006年12月20日在我国开始试点以来首度获准解散。下文中飒姐团队即结合此次的两个案例对村镇银行解散这一新兴现象中所涉及的银行合规义务稍作分析。 一、村镇银行的解散请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6条第一款,法人机构解散,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由此可推知,重庆a行解散请示的受理机关和审查决定机关均为其所在城市重庆的省级派出机构即重庆银保监局,而宁波b行解散请示的受理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即宁波银保监局、审查决定机关为省级派出机构即浙江银保监局。根据《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0年版)》(以下简称《要求》),解散请示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股东决议、拟成立清算组概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告样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与法律事务所的资质证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这一环节所提交文件必须具备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如未能合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参与文件准备与审核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要求极高。 《办法》第75条明确列举了法人机构申请解散的三种情形:章程规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本次重庆a行、宁波b行的解散均为被吸收合并的第三种情形。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股权转让市场准入流程的通知(银监农金〔2018〕29号)》要求,若收购方在村镇银行所在地已发起设立其他村镇银行,收购方应在股权变更后一年内实施两家村镇银行合并。2018年,重庆a行、宁波b行的主发起行C行联合股东D,批量化收购了他行持有的27家银行股权,其中有两家被收购银行的设立地点与重庆a行、宁波b行重合,由此触发对收购方在同一设立地点两家银行应当实施吸收合并的监管合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因被吸收合并而被解散行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分别由吸收合并后的重庆A行、宁波B行承继,其主发起行仍为C行,不影响存贷款等相关业务办理。 根据《办法》第76条第二款,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相对应地,《办法》第68条第三款亦规定,合并开业阶段,吸收合并的吸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查询重庆银保监局的公告可知,截至发稿时围绕重庆a行被吸收合并一共有七篇公告,按时间顺序(按文件中所载的批复日期)经历了“吸收合并请示的批复-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解散请示的批复、变更股权的批复、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修改章程的批复”的流程。查询宁波银保监局的公告可知,截至发稿时围绕宁波b行被吸收合并一共有五篇公告,按时间顺序业已经历了“吸收合并请示的批复-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解散请示的批复、股权变更的批复、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的流程。根据《办法》第65条第二款,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因而宁波b行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之日12月22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宁波银保监局。 二、村镇银行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告内容,获批解散的村镇银行在解散清算环节的义务按照作为与否可分消极的停业义务和积极的清算义务两部分,在义务的具体内容上可以从义务主体角度出发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作为商法人到商业银行再到村镇银行这一从一般到特殊的层层叠加的义务总和。 1.消极的停业义务 此次两地银保监局的解散批复公告中明示的消极停业义务包括:自收到批复之日起银行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立即停止行使职权。银行获准解散但清算尚未完成时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终止,但其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此时该行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银行处理未了结业务外,银行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银行在清算期间所进行的商业行为均视为无效。 2.积极的清算义务 此次两地银保监局的解散批复公告中明示的积极的解散清算义务包括:对外解散公告、成立清算组、进行工商注销登记等。这一环节如未尽相关合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161条所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刑法》第162条所规定的妨害清算罪。作为对法人解散进行一般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69条第(三)项及《公司法》第180条第(三)项明确将合并作为法人解散的事由之一,但在《民法典》第70条第一款及《公司法》第183条中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的事由并未包含因合并导致解散的情形,也即法人因合并导致解散的情形原则上可不成立清算组。故公告中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法律义务依据源自特殊法《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2款,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根据公告,银行须在停止经营活动15日内将清算组成立文件报送当地银保监机关、在清算过程中按照《要求》向当地银保监机关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及资料,具体包括:停止营业15天内报送清算组文件、停业当日缴回《金融许可证》、财务报表、清算报告、注销登记手续复印件等。被吸收行的法人资格待清算完毕之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结语 不同于包X银行等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终止的市场退出情形,我国商业银行因被解散而终止的市场退出情形尚较为少见。飒姐团队认为,此次村镇银行首度获批解散可视为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实践,为探索中小银行解散的合规操作提供了宝贵的案例。中小银行退出市场的流程中涉及到银行股权变更、章程变更、债权债务关系受让、解散清算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也意味着银行在财务、监管等方面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监管政策日益审慎、金融类涉刑事案件多发的大环境下,拟解散的银行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全程咨询与协助。另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科技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内部转型分化的新形势下,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加剧。“多并购,少破产”原则指导下的金融监管政策固然可以在合规退场的条件下较为妥善地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与储户的信心、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与扩散,但也要看到,若不能在银行日常运营中完善合规建设和贯彻穿透监管以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的发生,该策略仅能延迟和集中风险。 2021年01月04日 参考文献 [1]参见:《重庆银保监局关于解散重庆万州滨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0〕314号)》[EB/O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官网,(2020-12-28)[2021-01-04] http://www.cbirc.gov.cn/branch/chongq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53196&itemId=1986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批复(甬银保监复〔2020〕363号)》[EB/O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官网,(2020-12-28)[2021-01-04] http://www.cbirc.gov.cn/branch/ningbo/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53187&itemId=1141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EB/OL].中国政府网,(2020-12-20)[2021-01-04]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5/24/content_5076293.htm [3]《重庆万州、宁波宁海两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分别完成吸收合并工作》[EB/OL].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官网,(2020-12-29)[2021-01-04] https://www.bocfullertonbank.com/xwdt/202012/t20201229_3684.html
12月28日,光大银行正式发布手机银行8.0,新版本延续了该行“财富+”的手机银行品牌定位,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加智慧的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光大手机银行8.0全新推出专业财富版本,充分发挥光大集团金融全牌照优势,构建财富管理平台型生态圈,上线AI智能视讯、银证联合开户等业内领先功能,增加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便民服务,大幅提升了客户财富管理体验。 近年来,光大银行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突出财富管理银行定位,扎实服务民生和实体经济发展。如今,全民财富管理3.0时代开启,光大手机银行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具有新时代特征的财富管理业务,并通过金融科技赋能,让财富管理的标准化、便利化得到快速提升。 全新财富版本支持理财、存款、基金、信托、私募、国债、贵金属等全品类投资产品,并提供人气排行榜单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投资需求,助力客户财富增长。 光大手机银行作为光大银行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的线上主阵地,是撬动整个光大“大财富”生态体系建设战略的重要抓手和支点,为充分发挥光大集团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特色优势,光大手机银行8.0加大了集团旗下银行、证券、保险等板块的整合力度,在前期“光大服务+”服务专区基础之上,上线银证联合开户服务,整合原有银行电子账户开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开户服务,让客户在一个流程即可完成2个账户的开立。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光大集团“大财富+大民生”的产业布局,全力做好服务民生工作,光大手机银行8.0提供了在线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和征信报告查询等便民服务。 自2011年正式上线手机银行1.0以来,光大银行10年来专注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知我所需、量身定制”的移动金融服务。未来,光大手机银行将以金融科技创新为核心,以财富管理为特色,全力打造“一流在线财富管理银行”,切实服务民生普惠和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