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数字化转型加上疫情影响,银行网点加速收缩。 根据银保监会数据统计,截至12月14日,今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2800家银行网点终止营业。若算上去年,两年来全国已有6000多家银行网点终止营业。其中,国有大行退出的网点较多,农商行网点退出的较少。 “早些年,银行处于跑马圈地的时代,很多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并没有完全考虑需求,设立的一些网点超过实际需求。随着数字金融的发展,尤其是今年疫情以来,很多企业和个人在网上可以直接用手机办理金融业务,对网点柜台的依赖度大大降低。一些银行网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位银行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 一位国有大行西南地区二级分行行长称,一台多功能超级柜台就要十多万元,加上房租、电费、人工等费用,每年的开销不在少数。如果网点附近人流量较少,或者金融机构竞争较强而当地无特色产业,网点每年的收益是覆盖不了成本的。 持续收缩但不会完全消失 近年来银行网点数减少的原因之一是,银行数字化转型趋势日益明显,银行业提高了以技术、数据、场景为依托的线上服务能力,推动“线上+线下”“人工+智能”的融合一体服务模式。客户不需要到网点,大部分金融服务就能得到满足。 今年3月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去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银行交易笔数达1637.84亿笔,同比增长7.42%,交易金额达1657.75万亿元;手机银行交易笔数达1214.51亿笔,交易金额达335.63万亿元,同比增长38.88%;电商平台交易笔数达0.83亿笔,交易金额达1.64万亿元;全行业离柜率为89.77%。 同时,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记者称,此前,银行网点的布局并不科学,不少银行为了抢夺市场,利用其“大本营”注册所在地的资源,设立了大量网点,出现了资源浪费。目前正准备大幅合并或撤销一些网点。 “有些网点每天来不了多少顾客,以前都是多个窗口办公,现在一般开两三个,上午就完成大部分业务,下午的人很少。另外,柜台员工工资较低,对年轻人又没太大吸引力。早些年,我们在招聘的时候,还会挑应聘者的学校,现在能招到愿意到基层工作的年轻人就不错了。”一位国有大行办公室人员称。 但并不是所有申请网点终止营业的银行都能获得批复。例如,11月21日,新疆自治区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在《关于工商银行克拉玛依阳光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中称,不予核准该支行终止营业。原因为,因毗邻农贸市场,小区人口密集,老年及高龄人员较多,支行终止营业将无法满足周边居民及商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记者也注意到,一些银行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也开始下沉经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域或者乡镇开设网点。“这是监管的要求,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我们必须触及此前不敢做的业务,扩大服务对象。”一位国有大行人士称。 “可以预计,银行网点收缩的态势还将持续,但不会完全消失,因为网点的部分功能无法替代。金融科技很容易替代网点的交易功能,但是网点的销售功能很难全部被取代,特别是个性化金融服务,比如一些非标准化的、根据客户量身打造的金融产品需要专业人员面对面交流。另外,部分群体对网点的需求客观存在。老年客户习惯接受实体网点服务,对于电子银行和金融科技的信任度比较低。高净值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多样化、定制化,面对面服务效率更高。”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后骆振心称。 银行如何迎接数字化? 今年疫情促成了“非接触”数字服务的试水与应用,对银行是机遇也是挑战。银行应该如何迎接? 中金公司分析师张帅帅称,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机构竞争不在于单一产品或业务,而是场景、生态的竞争,本质是数据资产作为生产要素的竞争。未来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望集中,尤其是表外业务(资本消耗较低),这类机构能够快速适应客户结构/需求变化,能够有效触达和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金融需求最旺盛的客群。头部银行机构应以开放银行视角输出金融产品服务,从而切入供应链与核心企业或政府机构共建非金融类场景,以股权注入或战略合作模式获取股票交易、财经资讯等高频金融类场景,从而提升场景、数据获取能力。另外,重构商业模式的基础在于生产关系,组织架构、薪酬激励等变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在数字化前台上,需要根据生物识别确定客户信息后,根据积累的客户大数据信息建立每个客户的画像,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将千人千面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和营销内容呈现在客户的手机客户端以及客户迈入智能网点后的营销广告屏上,并使用智能客服迅速响应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在数字化中台上,需要从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两方面入手,形成敏捷化组织和模块化业务开发流程。数字化后台上,注重分布式架构和数据湖建设等。”中信建投分析师杨荣表示。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记者表示,银行应该加大对数字化系统的投入,尤其是离线化的应用。目前,不少业务不需要到银行办理,下一步银行要扩大线上服务范围,推进全流程智能化。接入数字证书,利用新技术,研发电子签名等系统,兼顾顾客使用便利化和保障金融交易信息安全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公示表(琼银罚字[2020]第4号)显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账户未备案、超期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依法对其警告,罚款1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10年8月5日,注册资本9.70亿元,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列为第一大股东,各持15.98%比例股份。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23%。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罗牛山”,000735.SZ)子公司,持股比例10.06%。 罗牛山成立于1993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11.52亿元,于1997年6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7亿股,持股比例17.14%。 罗牛山2019年年报显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参股公司。 以下为原文:
经济日报北京12月10日讯中国金融认证中心12月10日发布《2020中国电子银行发展报告》显示,2020年个人网上银行用户比例达59%,同比增长3个百分点,增速持续放缓。与之相比,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依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2020年增幅达到8%,用户比例达到71%,同比增长12%,意味着手机银行已成为零售电子银行发展的关键核心。此外,个人微信银行用户比例继续稳步增长,用户渗透率攀升至45%。根据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9月份至2020年8月份期间,手机银行APP单机月均有效使用时间为26.3分钟,增长18.4%,增长率与去年相比基本一致。而网上银行单机月均有效使用时间为31分钟,较去年下降5%,目前已经进入瓶颈期。手机银行及微信银行的使用频率较高且较为接近,均有50%以上的用户每周使用2次以上。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企业网上银行渗透率为83%,相比2019年上升2个百分点;企业微信金融服务的渗透率为45%,上升8个百分点;企业手机银行渗透率为42%,相比上年上升1个百分点,大型企业手机银行渗透率最高,达到55%,小微企业手机银行渗透率达到40%。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助理总经理赵宇表示,从用户访谈来看,分析企业网银渗透率增长平缓原因有三点:一是小微企业运营流程简单,对网银的功能需求集中在对账、转账、查询等核心功能上,通常这些功能个人电子银行就能满足;二是企业网银的应用场景较少,通常只在对公账户往来以及获取政府优惠/鼓励性政策时才会用到;三是企业网银贷款门槛高,往往需要企业进行抵押,从获取贷款的难易程度和流程便捷性上不如个人账户贷款轻松便捷。“以手机银行为代表的电子银行作为银行业务与科技融合的服务业态,是传统银行转型升级的重要体现。”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二级巡视员杨富玉表示,经过近30年的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1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银行交易笔数超过1600亿笔,交易金额超过1600万亿元;手机银行交易笔数超过1200亿笔,交易金额超过330万亿元,行业离柜率超过90%。2020年第三季度,我国手机银行活跃用户规模为3.5亿户,环比增长6.1%,覆盖面不断拓展;服务深度方面,电子银行不仅在发达地区得到普及,也在农村等偏远地区扎根发展。截至2019年末,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开通数累计为8.2亿户和7.1亿户,同比分别增长21.9%和16.4%。在杨富玉看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数据的重要价值,加快研究制定数据治理战略规划,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切实提升数据质量。按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做好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等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精细化管理,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同时,相关机构还要提高标准实施的主动性,积极落实有产品服务必有公开标准依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要求,加大企业标准建设,争当企业标准领跑者,并在对跨境客户信息管理和金融创新服务中积极应用推广全球法人识别编码,提升客户体验,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发挥标准在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推进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中的作用。(记者 钱箐旎)
中国银行业全面推动数字化转型。1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在深圳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上表示,中国银行业主动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时代机遇,全面推动数字化转型。 《中国上市银行分析报告2020》显示,2019年,大中型上市银行平均科技人员占比提升至4%以上,平均科技投入资金占营业收入比例约为2%。部分银行还成立了金融科技子公司、数字金融等子部门推动数字化转型,目前共有12家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成立。 刘峰指出,数字化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35.8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36.2%。在科技赋能下,通过对“数据资产”的管理,银行业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推动全栈数字化建设,全面提升流程管理效率、风险定价能力、精细化运营能力,服务效率持续提高。 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银行业提供的大量“非接触金融服务”,促进了经济的“血脉畅通”,及时满足社会民众金融需求。比如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全国工商联组织发起倡议,100多家银行共同参与的“无接触助微贷款计划”,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效的金融保障。 据了解,中国银行业协会还联合中国建行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大学,率先在深圳试点推出中国银行业金融科技师(CFT)认证课程培训示范项目,旨在打造“培、考、战、评”四位一体的高端金融科技人才认证体系。 此外,论坛上进行的2020年中国银行业金融科技应用成果大赛(下称“大赛”)共评选出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全球反洗钱智能及开放服务建设项目”等在内的23个最佳应用成果奖;中国农业银行“全栈式技术中台”等24个最佳技术创新奖;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银行核心系统高端全闪存双活容灾解决方案及应用实践”等20个最佳解决方案奖;中原银行“数字化房产抵押贷款产品——永续贷”等28个优秀案例。 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图片来源:微摄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三、《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四、《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五、《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金融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六、《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管理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二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五是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责任分工、监管措施、问责处罚、行业协作等,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防范声誉风险。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