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汽车产业大而不强,零部件产业是重要短板和瓶颈。当前,我国要突破本土零部件附加值较低、整车和零部件产业协同不畅等障碍,精准施策,扶持本土零部件产业做大做强。 美国专业媒体《汽车新闻》发布的“2020年全球汽车零部件配套供应商百强榜”(简称《百强榜》),根据销售额指标评选出100家销量最大的企业。从上榜企业数量、企业销售规模、产品附加值看,我国本土零部件企业与德、日、美企业存在一定差距。我国汽车产业核心技术相对薄弱,部分关键零部件依赖进口或合资生产,赛迪研究院分析认为,应加大技术攻关推动国产替代,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进一步推动汽车强国战略的实现。 一、《百强榜》表明我国汽车零部件发展仍有一定差距 一是从上榜企业数量看,德、日、美企业在汽车零部件领域具有优势地位,我国本土企业成长较快,但2019年以后增长势头放缓。 在《百强榜》入选企业中,总部位于日本、美国、德国的企业数量分别为24、21和18家,占比63%。在我国汽车产销量大幅增长的拉动下,零部件行业发展加快,入选《百强榜》的本土企业数量从2015年前的不超过3家增长到2019年的7家。但受国内自主品牌汽车消费低迷、关键技术攻关难度加大等因素影响,本土零部件企业发展放缓,2020年虽有7家入选《百强榜》,但销售额和名次下滑。据统计,7家入选的本土企业销售额合计279.7亿美元,较前一年下降22.7%。其中,本土销售额最高的延峰集团,排在第19位,较前一年下滑4名。 表1 全球汽车零部件配套供应商百强榜入选企业数量 数据来源:美国《汽车新闻》全球汽车零部件百强榜 二是从销售规模看,德、日、美零部件企业销售规模较大,我国企业销售额偏小。 博世、电装、麦格纳、采埃孚等排名前十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都在180亿美元以上,在资金、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均具较强优势。经计算,德国、日本、美国上榜企业平均销售额分别为119.5亿美元、95.6亿美元和56亿美元。相比之下,我国零部件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上榜的7家本土企业平均销售额不到40亿美元。此外,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具有规模优势的企业相对较少,全国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数量超过1.3万家,经测算,2019年我国规上汽车零部件企业平均营收仅2.7亿元(合计约3800万美元)。 三是从产品附加值看,德、日、美零部件企业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发动机、汽车电子、变速器等高端领域,我国企业的产品则主要集中在汽车内外饰、座椅等外围部件领域,产品附加值不高。 德国企业零部件产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安全系统、发动机、汽车底盘等方面,尤其是多档自动变速箱技术在高档车上优势突出。博世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零部件供应商,是发动机管理系统、燃油喷射系统、车身稳定控制系统等高附加值部件的顶级系统集成供应商。日本企业零部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CVT变速器、火花塞、散热器、电子控制产品等方面,电装、爱信精机生产的零部件经济性和实用性突出,在中低档车上大量列装。美国企业零部件优势主要集中在汽车座椅、线束、汽车电子、电驱动系统等领域。相比之下,我国零部件企业的优势则主要集中在外围部件领域,即使是销售额最高的延峰集团、海纳川等上榜企业,主营业务也主要是内外饰、座椅等低附加值产品,发动机管理系统(包括电喷)、防抱死装置等一批核心零部件依然严重依赖进口或外资企业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该《百强榜》虽可反映全球汽车零部件企业发展情况,但由于偏重传统零部件企业,对新兴领域关注不足,部分高增长领域未能及时收录。比如,动力电池环节,2019年全球销售额最高的两家企业(宁德时代、松下电池)均未入选,宁德时代营业收入455亿元(合65亿美元),大致排名第40位。 二、制约我国本土汽车零部件企业壮大的主要因素 一是我国企业在关键技术方面与国际领先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本土企业的汽车零部件附加值较低。 在传统汽车领域,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技术主要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在新兴领域,我国自动驾驶、电动汽车技术进步仍有待加快,传感器、智能决策系统、控制器处理芯片、主动制动与主动转向系统等自动驾驶关键设备依赖进口。据高工智能汽车统计,2019年中国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一级供应商主要被博世、大陆等6家国外品牌垄断,市场份额高达97.8%。我国企业研发投入相对较弱,据统计,2019年中国100家重点汽车零部件企业平均研发投入仅5%,虽较2018年有较大提升,但与博世、德尔福等德、日、美企业8%以上的研发费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整车和零部件产业协同不畅,制约零部件企业规模进一步做大。 德、日、美等国整车与零部件供应商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了长远战略合作,整车企业投入人力、资金和技术培训,主动帮扶上游零部件企业,由此,外商零部件企业可从整车制造需求出发,设立分支机构。比如,《百强榜》前10家外商企业在我国设立了400家以上的生产工厂和研发机构,已高度嵌入我国整车供应链体系。相比之下,我国本土企业整零产业协同不畅,上下游供货关系不稳定。比如,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合作开发新车型,在定型量产后,相当一批整车企业会选择自己生产零部件或更换供应商,破坏了整零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2019年对五菱工业公司(百强榜第90位)的调研表明,因整车企业自行开发发动机和车桥,导致两大部件当年的采购量同比下滑60%和40%。 三是下游自主品牌汽车销售不景气,抑制了本土零部件企业销售额的增长。 2018年以来,全国汽车销量下滑,自主品牌汽车销量下滑尤其明显。据中汽协统计,2019年中国品牌乘用车销量降幅达15.8%。自主品牌整车是本土零部件的重要客户,销量下滑直接影响到零部件企业业绩。外国品牌汽车销量较好,2019年国内日系和德系品牌乘用车销量均保持增长。但调研结果同时也表明,外国品牌整车企业会有意控制零部件的本土化进程,尤其是豪华汽车品牌,核心零部件基本都依赖引进外资配套企业、从海外进口这两种渠道,对本土零部件企业的业绩增长和技术进步带动力较弱。 三、对策建议 在政府层面,积极引导,发挥整车带动效应,重点促进自主品牌汽车和零部件企业的产业链协同。 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装〔2017〕53号)提出的构建新型“整车-零部件”企业合作关系,鼓励整车骨干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在研发、采购等层面深度合作,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配套体系。 一是推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遴选取向,建立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及“整车-零部件”配套项目考核指标。鼓励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协同发展,开展汽车关键零部件和“四基”薄弱环节联合攻关,推进企业实现智能化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二是加速实现已经取得突破的国产零部件的产业化能力。对我国汽车零部件核心领域的发展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形成取得显著成效的领先性技术和企业推广名单,引导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对接,强化国产零部件产品的适配性和适用性检验检测,给予部分已取得突破的国产技术适配空间,提升国产产品的适配性和实用性,形成国产化替代。 三是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推进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工作,建立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的零部件产业集群,鼓励发展零部件创新型产业集群。 在企业层面,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对外收购,提高生产智能化水平。 一是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发汽车关键零部件、轻量化材料应用、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车载充电机、汽车电子控制系统,以及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效车用内燃机研发能力建设等鼓励类项目,破解高端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 二是加快国际先进技术的交流与并购。借助中欧、中德、中法、中日等行业商会平台,探索欧美市场的投资并购机遇,重点关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海外车企、研发中心,加大投资并购力度,打破我国车企海外布局和研发生产的瓶颈。 三是提高生产的智能化水平。我国目前已开展了无级变速器、汽车活塞、车桥、发动机、动力电池等零部件领域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成果显著。零部件企业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推动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智能化改造工程,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9月7日,“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 助力企业留青山赢未来”政策宣传会在2020年服贸会期间举办,首都金融圈对下一阶段支持实体经济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 今年以来,北京地区企业融资出现“量增、价降、结构优、渠道扩”的局面。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下称“营管部”)主任杨伟中介绍,7月,北京市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42%,同比下降56个基点。上半年,通过利率下行、直达实体经济政策工具、银行减少收费等手段,北京金融业向企业减负让利约412亿元。 记者注意到,政策宣传会上发布的文化企业专项再贴现产品“京文通”,从设计上凸显了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保驾护航”——营管部对“京文通”提供20亿元专项额度予以优先保障,首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包含约7900家市级文化产业园入驻企业,审核放款时间缩短至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朱兆文指出,目前来看,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成效明显,市场主体经营状况趋于向好,有力稳住了经济基本盘,掌握了经济发展主动权。 杨伟中强调称,为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北京金融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到:政策上狠抓落实,金融援企政策工具精准直达,积极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畅通首都经济金融良性循环;机制上协同联动,各方金融配套支持同向发力,全力以赴推进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落实,形成金融、产业、财税、就业等政策协同联动的格局;改革上创新引领,金融改革和开放全面提速,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先行先试,推动形成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要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开展先行先试,以10个平台为抓手,落实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工作。”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指出。 霍学文具体阐述称,一是搭建组合金融服务平台,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生长的金融服务生态;二是以优质私募股权投资平台为抓手,解决初创企业、科创企业融资问题;三是以供应链金融为平台,将传统企业主体信用改变为数据信用,解决民营企业的增信问题;四是以农村小微快贷中心为平台,引导金融自愿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五是构建企业金融码,实现金融服务一码通;六是以资产管理公司为平台,丰富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七是以服务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机制为平台,有效降低科创企业融资门槛,拓宽融资渠道,解决科创企业发展的长期资本问题;八是以快速响应机制和畅融工程为平台,搭建政银企三方对接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效率;九是以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平台,加快构建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加快与新三板市场对接;十是以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变软要素为硬资本,切实解决民营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问题。
昨日,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在“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 助力企业留青山赢未来”政策宣传会上表示,今年以来,北京证监局努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用足用好资本市场政策工具,落实资本市场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各项要求。具体举措包括:创新方法,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服务辖区各类企业;奋力推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在辖区落地见效;精准拆弹,稳妥保障辖区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贾文勤表示,为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北京证监局快速行动,主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云培训、云验收、云检查等方式,保障新三板精选层辅导、企业IPO辅导备案工作平稳、有效、有序推进。同时,北京证监局还积极向证监会争取,加快对辖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融资审核,有力保障了辖区市场主体的“金融供血”。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7月,北京辖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近6000亿元,居各辖区第一。其中,41家上市公司实现股权融资1066亿元,56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股权融资逾40亿元,139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逾4800亿元。 同时,北京证监局奋力推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在辖区落地见效。贾文勤表示,北京证监局大力支持新三板系列改革落地,更好发挥新三板支持首都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作用。数据显示,北京辖区累计有30家企业申报精选层辅导备案,6家公司成为精选层首批企业。 此外,北京证监局充分把握科创板发展机遇,助力北京硬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北京辖区共有26家企业实现科创板上市,融资金额440亿元。北京证监局还积极配合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截至7月底,辖区有创业板IPO在审企业27家,其中3家公司已完成发行注册。 贾文勤表示,北京证监局开展了提升辖区上市公司质量的专项行动,切实化解相关领域的潜在风险,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妥保障辖区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对多家中国企业实施出口管制,号令诸多非美企业撤销与受美制裁中国企业的合作,如台积电停止与华为合作。 美国之所以能号令他国企业与其站在同一阵线,依仗的正是自身发明的“长臂管辖”权。 什么是长臂管辖?美国如何使用长臂管辖机制?历史上有哪些国家或企业深受其害?中国应如何应对? 1 长臂管辖含义与实现机制 1.1 起源及内涵:从处理国内跨州事件延伸至国际问题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源于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最初用于处理美国跨州的管辖权问题,之后扩展至跨国管辖。长臂管辖,即将原本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纳入管辖,其概念最早源于1945年国际鞋业诉华盛顿州案,该案判决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的跨州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人以某种行为有目的地在法院所在州从事活动,且该活动与原告相关联,则法院即有权管辖被告。“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使其内涵在实践中无限扩大,甚至延伸至通话、邮件或银行转账等关系,其应用领域也从国内扩展至国外,管辖事由从商贸扩展至反腐败、反垄断等。 根据针对范围和实施目的的变化,美国长臂管辖具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冷战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长臂管辖”的海外针对对象为西方盟国,主要目的是防止盟国对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出口高科技。美国出台《出口控制法》、《出口管理条例》(EAR)等出口相关法规,控制西方盟友的高科技产品及技术出口。 2)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美国的“长臂管辖”范围扩展到其他国家,以打击商业腐败形式为主。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通过,美国将反腐败的管制范围从美国企业拓展到与美国具有“最低限度联系”的外国企业。 3)2001年-2008年,“911”事件后,美国“长臂管辖”范围大幅扩张、重心转向打击全球恐怖主义,实践原则从“最低联系原则”发展为“效果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效果原则”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有美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发生地法律,只要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效果”,美国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公平公正原则”下,美国国会可主观认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或可能具有全球性危害的行为”,将对应实体纳入“长臂管辖”范围。本阶段,美国高度关注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经济、金融活动,在两大原则下,美国对涉嫌恐怖主义的俄罗斯、伊朗、苏丹等予以制裁。 4)2008年至今,美国“长臂管辖”范围全面扩张,管制手段复合化。长臂管辖领域扩大至涉毒、涉恐洗钱等十余个。这一阶段,美国基于欧美经贸紧密联系,常在二者高度竞争领域使用“长臂管辖”,欧洲受制裁企业较多。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崛起,我国企业受制裁数量显著增加,根据美国WESTLAW等法律数据库,涉及中国的“长臂管辖”案例自2010年起大幅增加,尤其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以来,美国使用“长臂管辖”着重打击中国出口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高科技行业、5G核心竞争领域等。 1.2 实现机制:立法、司法、执法环环相扣,同时寻求海外联盟 美国长臂管辖的实现机制由国内立法、司法、执法的严密配合和海外同盟扩展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两部分组成。 1)立法方面:完善法理基础 国会立法权和行政部门“准立法权”下制定的法律法规奠定长臂管辖法理基础。一方面,美国国会是制定成文法的最高权力机关,出台有关他国实体及个人的跨国经贸活动法案,为长臂管辖提供完备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在国会的授权下,可制定宽泛的执法规则,即“准立法权”。其中,美国国会出台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和萨班斯法案、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出口管理条例》是长臂管辖的三大重要法律武器,分别从商业腐败、内控合规、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对国内外企业实施监管。 2)司法方面:建立宽泛的司法管辖权依据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不断调整适用标准,尽可能延伸域外管辖范围。例如实践原则从“最低联系原则”发展为“效果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在越发宽泛的司法管辖原则下,美国法院多次凌驾于他国司法管辖权之上,即便案件涉及的人员、地点等均与美国无关,只要被告在美国有营业活动,美国法院都能以此作为借口受理案件,与他国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 3)执法方面:部门配合严密 除授予联邦行政部门“准立法权”外,国会还充分授予其执法权,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开展“长臂管辖”。总统、国务院、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防部等多部门构成一个严密的执行体系。总统和国务院被赋予冻结资产、限制贸易等大量执法权利,指导整体制裁工作,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防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4)寻求海外同盟,增加长臂管辖的范围和强度 美国还在全球寻求同盟以推动“长臂管辖”公约化和合理化,并加强其长臂管辖能力。一方面,推动其“长臂管辖”法律出口,说服其他国家成为“执法同盟”。国会和总统积极游说其他国家政府,促使其接受美国的长臂管辖相关法律或制定类似法律。如《海外反腐败法案》出台后,美国积极推广法案的全球适用。在其游说下,1997年12月经合组织33个成员国共同签署《打击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并承诺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各国国内立法。另一方面,跨国合作扩张美国长臂管辖范围和管辖强度。美国与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引渡协议,美国司法部犯罪司在多国设立法律顾问,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缉毒局在多国设立海外办公室。 2 美国长臂管辖实践 2.1 管辖事由:常用反腐败和违反制裁规定 美国通常以五大借口实行长臂管辖,其中反腐败和违反制裁规定是最常用理由。随着美国霸权主义全球渗透,美国“手臂”越伸越长,为合理化长臂管辖,美国通常从反腐败等事由出发,依据司法、行政程序发起管辖。管辖对象不限于强有力竞争国家,也不限于有在美业务的企业,只要实体行为与美国发生最低联系,产生“效果”,长臂就会到达。 2.1.1 借口一:反腐败 基于《海外反腐败法案》,美国以打击商业腐败之名,对全球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和诉讼。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海外腐败法》(FCPA),初衷为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人员行贿。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订后,适用范围扩展到外国公司和个人。自此美国不断利用《反海外腐败法》对外国企业进行调查。 法国阿尔斯通腐败案中,阿尔斯通被美国司法部处以巨额罚款、最终将核心资产出售给美国通用。阿尔斯通曾为电气领域的世界巨头,自2010年起,美国司法部以阿尔斯通部分行贿款通过美国子公司支付和部分融资在美国完成作为对其管辖的理由,对其展开反腐败调查。2014年出具调查结果,指控阿尔斯通伪造账簿和记录,未有适当内部控制,违反《海外反腐败法》。事件以阿尔斯通接受7.72亿美元巨额罚款、并于2015年将电气业务低价出售给美国通用公司告终。期间美国司法部采取极限手段施压:1)收集违法证据,调查阿尔斯通在美国境外获取的数十亿美元合同,收集其向境外其他政府官员行贿、伪造账簿等证据;2)抓捕涉案高管,以恶劣的监狱环境、漫长的诉讼过程和高额诉讼费用、认罪可轻判的条件威逼利诱高管认罪;3)以被抓捕高管作为“经济人质”,迫使企业认罪,2014年法国政府拒绝通用收购阿尔斯通时其在押高管也被延迟保释;4)迫使其低价出售核心资产给美国企业,以仍在调查为由阻碍阿尔斯通以更高价格将核心资产卖给德国西门子等他国企业,同时暗示业务出售给美国企业将有助于减轻惩罚。 美国司法部调查服从于美国商业利益,《反海外腐败法》实则成为美国获取巨额罚金和打击美国企业竞争对手的工具,危害全球企业的公平竞争。以反腐败调查为名,美国可以获取巨额罚金、打击本国企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强迫其接受美国政府派驻专员监督、上交私密账户和财务明细,甚至被迫出售资产或业务等。从反腐败领域的长臂管辖所针对国家看,美国对待盟友和竞争国家无差别。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是美国盟友,但欧洲企业是主要受害者。在与美国高度竞争的产业上,受到处罚最频繁、金额最多的企业大部分是欧洲的各行业龙头,2008-2018年美国通过《反海外腐败法案》实施的罚金近110亿美元,其中前十大罚金案例欧洲企业占6席,包括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等。 2.1.2 借口二:违反制裁规定 基于长臂管辖,美国要求受制裁对象的第三方商业往来对象也遵守美国制裁规定。1)美国通常以威胁国家安全、恐怖主义和侵犯人权等名义,对违反规定的主体实施直接制裁,限制本国主体与受制裁主体的经济、金融往来,其中经济制裁主要和贸易管制相关,金融制裁主要指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实施交易管制和资产冻结。据吉布森、邓恩和克鲁特律师事务所统计,美国持续扩大制裁规模,近三年美国对外国实体和个人实施制裁已超过3200项,其中处罚包括巨额民事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2)长臂管辖运用下,美国也限制第三方与受制裁主体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否则将施加处罚或予以制裁,即次级制裁。截至2020年8月20日,OFAC的制裁名单(SDN List)共约6300个。 1)经济(贸易)制裁:以违反出口管制规定为名 美国的经济制裁以贸易制裁居多,基于《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限制外国企业或个人与被制裁主体贸易途经美国、限制转销来自美国成分或技术超出一定比例的产品。《出口控制法》和基于此法案的《出口管理条例》、《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共同确立了部分敏感技术和产品出口的原则和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实体将予以处罚或制裁。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义务主体是美国企业,但外国企业若触及法案禁止条款也可能基于“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被纳入长臂管辖的范围。 中兴通讯事件中,中兴因出口美国电子产品至受美国制裁主体伊朗受到次级制裁,交纳高额罚金后才得以解除。2016年3月,美国BIS认定中兴通讯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政策,未经许可向伊朗转出口受管制的美国电子产品,将中兴及其三家关联企业纳入“实体清单”,要求美国企业向中兴通讯出口产品时必须获得BIS的特殊许可,一年后双方和解,中兴支付罚金8.9亿美元以消除出口禁令。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指控中兴通讯对涉及历史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某些员工未及时处罚、违反和解协议,再次启动出口禁令,中兴通讯缴纳14亿美元巨额罚款及保证金后出口禁令获得解除。 2)金融制裁 全球金融体系以美国和美元为中心,美国以此迫使非美国实体遵循美国的制裁规定、接受违规的惩罚。美国利用其在全球金融体系的中心地位实现金融制裁:一是冻结或封锁受制裁实体在美资产、减少或停止对受制裁实体的信贷支持、限制其在美投资等;二是禁止与受制裁实体进行过重大金融交易的非美国金融机构进入美国金融系统;三是切断受制裁对象的美元获取能力和使用美元的渠道,禁止其使用美国的支付清算系统,而目前全球金融机构尚不能脱离美国支付清算体系,尤其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wire)、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等,因此金融机构往往屈服于美国的处罚以谋求和解。 英国阿拉伯商业银行次级金融制裁案中,阿拉伯商业银行因与受美国制裁的苏丹客户汇款途经纽约的分行而遭受“长臂管辖”。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英国阿拉伯商业银行(BACB)代表7家苏丹金融机构(包括苏丹中央银行)办理了72笔总额达1.907亿美元的大宗资金支付。尽管BACB与苏丹客户之间的美元交易本身未直接使用美国金融系统,且所有涉及苏丹的美元交易均在非美国金融机构且在美国境外处理,但美元资金汇转的途中,经由的非美金融机构在美国开立了美元清算账户,OFAC认定此环节涉及美国金融系统,因此对该银行进行次级金融制裁,并处以2.2884亿美元罚款,后经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协商和该行积极补救,才将罚金降至400万美元。 美国凭借自身在全球贸易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中心地位,以次级制裁威胁全球。美国过往次级制裁案例表明,由于美国处于世界经济金融中心,凡涉及跨国贸易、跨境资金流通、高精尖科技的实体与美国不存在“最低限度联系”的难度很高,与美国站在对立面的成本也很高。基于此,美国容易从金融和贸易上对他国实体发难,一方面,美国可通过直接制裁打断他国实体产品和资金链,另一方面,以次级制裁威胁跨国企业和金融机构遵守制裁规定,切断第三方与受制裁实体往来,加大制裁力度。 2.1.3 借口三:反垄断、反洗钱、财务合规等经济犯罪防治 反垄断、反洗钱、上市公司财务合规等也是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常用借口。 1)反垄断领域,基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美国法院获得管辖国内外垄断事务的权力。 1980年铀卡特尔案中,美国只许本国垄断而禁止他国垄断行为。彼时美国对外国铀生产商关闭了占世界铀市场70%份额的美国市场,因此外国铀生产商成立卡特尔,联合限制美国铀产品在美国境外的销售。而美国政府和法院则以此指控外国铀生产商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美国生产商利益,并判决外国企业对美国生产商支付三倍的损害赔偿。 2)反洗钱领域,基于《爱国者法案》,美国相关部门可肆意核查在美开立代理账户的银行账户明细,依据该法案,法院可向任何开设代理账户的外国银行发出传票、核查或冻结该账户美国境内外所有资金,该条款通常与金融制裁联用。 英国汇丰银行洗钱案中,美国将反洗钱与违反制裁规定联用。2012年美国参议院发布《美国在洗钱、贩毒和恐怖组织融资管理的缺陷-汇丰案例》调查报告,指控英国汇丰银行为叙利亚、伊朗等制裁国家提供资金交易通道和为墨西哥毒贩提供金融服务。最终汇丰银行支付了19.2亿美元才得与美国监管当局和解。 3)以促进上市企业财务合规为名,基于《萨班斯法案》,美国可管辖所有在美上市企业,即使其在美国没有经营活动。由于条款多且复杂,企业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用于内部控制建设,对于版图庞大、业务分散的跨国企业成本极高,完全满足内控要求难度大,因此容易被监管机构找出漏洞。根据《法人》报道,国际CFO组织对321家企业的调查显示,每家美国大型企业为遵守法案404款要求的内控措施,在实施第一年的总成本平均超过460万美元。 2.2 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对中国的超级“长臂管辖” 中美贸易摩擦以来,中美经济对抗进入白热化阶段,美国恣意使用制裁手段针对中国,挑起贸易与科技剧烈纷争。 从美国打击中国企业的主要目的来看:1)封锁中国当前出口重点产业中的核心企业,削减中国出口、打击中国全球贸易竞争力。电子设备产业是中国对全球出口的主要产业之一,2018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电子设备约占美国此类进口总额的41.4%。美国为扶植本国企业,行政部门以宽泛的“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重点企业展开调查,宣称其违反美国对第三国的制裁或知识产权保护法令,进而管制该类企业。2)遏制中国5G技术领先优势,保护自身竞争力。5G是当前世界各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支撑及竞争焦点,中国华为和美国高通是5G领域两大巨头,且全球普遍认为华为拥有更大优势,华为因而成为美国制裁的重点对象。 为实现这两大目的,美国以常用借口——威胁国家安全、违反美国制裁规定等发难,通过巨额罚金、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发展、技术封锁等方式实现对中国科技领域发展的遏制。 1)巨额罚金重创中国企业经营。2018年中兴通讯缴纳14亿美元巨额罚款及保证金后出口禁令才获得解除,而中兴2015-2017年的净利润总额约为12亿美元,巨额罚金极大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2018年12月,美国OFAC以中国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联属公司与伊朗保持商业关系为由,处以277万美元的罚款。 2)限制中国企业海外业务发展,封锁中国5G、无人机等领先技术的海外应用、收紧海外社交媒体限制。美国高度关注科技领域的领先,无法容忍信息科技领域传统优势被挑战。一是联合盟友等封锁5G技术应用,一方面美国邀请“五眼联盟”(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共享情报、协同行动,2018年7月后成员国陆续开始排斥华为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一直企图通过劝说、警告、威胁使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盟友停止使用华为设备。2019年5月,特朗普签署《保障信息与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行政令,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禁止美国使用“国外对手”提供的电信网络设备和服务,剑指华为。二是清退美国网络中的中国应用程序和电信企业,强迫其剥离海外核心业务,2020年8月特朗普签署行政令,以移动应用程序TikTok(抖音海外版)和微信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禁止任何美国个人或实体与二者及其母公司交易。此外,政府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Tok业务,竞购人则主要是美国企业。 3)实行技术封锁,一是以威胁国家安全等名义直接制裁重点企业,美国将部分中国企业列入出口管制清单,限制其从美国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前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的机构和个人数目已超200,包括华为、海康威视、科大讯飞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被列入“未经验证实体清单”的机构超过50家,包括中国科学院、同济大学等知名科研院所。美国针对华为的举措更是超常,在初步封锁后制造“孟晚舟事件”,指控华为严重违反美国制裁伊朗法令、孟晚舟作为华为CFO涉嫌欺诈银行,试图予以严厉制裁。二是以次级制裁风险震慑被制裁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其断供中国重点企业,双重夹击下实现对我国的技术封锁和国际供应链隔离。部分供应华为关键零部件的企业恐受到次级制裁而与华为等企业划清界限、断绝往来,如台积电声明若美国禁令不变,2020年9月14日起断供华为。 3 实质:美国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体现 从美国长臂管辖的实践,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的所作所为来看,长臂管辖背后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一是将美国国内法运用成国际法,侵犯他国的司法管辖主权和司法独立性。美国将国内法的法律效力从美国企业扩张至在美国有经营活动或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甚至是使用美国芯片和设备的企业,几乎覆盖全球80%以上的跨国企业。其长臂管辖看起来合规合法,而实际上其法律依据本身并不合理,是将其管辖权凌驾于他国管辖权之上。按照国际法,各国应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渠道向其他国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而美国基于长臂管辖原则,以打击恐怖主义、经济犯罪、核扩散等名义实行域外管辖,本质是绕过正常国际司法协助,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破坏国际秩序的行为。 二是内外有别,压制美国和美国企业的竞争对手,以保持自身领先地位。完备的长臂管辖法律体系使美国能以任意模棱两可的罪名调查外国企业的经营和账户信息,获取高额罚金,重创美国企业的竞争者,甚至抢占被制裁实体的市场份额或收购被制裁实体。美国看似正直的“全球执法”行为,均只针对外国企业,尤其是本国企业的竞争对手,对本国企业则不然。如美国政府在限制所有外国企业与古巴交易的同时,批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在古巴开展业务,又如法国阿尔斯通反腐败案最终迫使阿尔斯通将电器业务出售给美国通用,均是典型美式霸权的体现。 三是其域外管辖看似司法独立、有法可依,实则受到政府的操纵和滥用,作为美国与企业、与他国政府的谈判筹码。美国号称司法独立,但在众多域外管辖事件中其执法机关不是法院,而是美国行政部门,例如孟晚舟事件和阿尔斯通案中外国企业高管人员的逮捕由行政机关而非法院实施。又如“301条款调查”的各种措施和美国牵头“五眼联盟”对华为围剿的外交行为,均远远超出合理的司法程序。美国总统特朗普曾称,若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拘押一事有助于与中国达成贸易协议,他将对此案进行干预。将外国企业高管人员逮捕扣押,并以此作为与企业或是与他国政府的谈判筹码,是全然违反司法公正的强盗行径。 4 中国未来如何应对 4.1 国家层面 1)政策方面,为预防和降低制裁所带来的经济、金融冲击,改革开放和完善金融制度仍是重中之重。经济方面,中国应始终坚持对外开放,对内大力改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全球形势愈发复杂下,大力发展“新基建”,促进“双循环”,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与战略空间。金融方面,完善金融制度,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减少对美国主导的支付体系依赖,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加强公司治理、促进国企改革等,使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发展。 2)立法方面,一是制定保护中国企业免受长臂管辖生效的域外适用法律,二是适度建立中国域外管辖法律,为反制美国制裁提供法律依据。 制定规避长臂管辖的域外适用法规,使中国企业在面临美国制裁引发的诉讼时,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予以抗辩。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南非等国均针对美国经济制裁政策的域外适用制定了相应的反制法规。欧盟1996年制定的《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明确禁止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法规在欧盟境内发生效力。 国际法并未禁止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中国同样有权利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法规则实践,对美国予以反击。包括扩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制定《国际私法典》,明确规定中国民事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完善中国刑法、部分社会法域外适用制度等。 3)行政方面,一是对特定行业企业给予税费减免和研发补贴,以维系其生存和促进产业发展,二是要为企业提供关于美国制裁政策的辅导。 对于已经受到美国制裁波及的企业和行业,政府应促进本国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研发,如半导体等,在资金方面应给予帮助、减轻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可考虑继续出台类似《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以税收减免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于尚未被波及到的企业,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窗口指导。美国制裁政策的域外适用有一定条件,例如产品中美国零部件或技术的比例等,达到相应条件才会被其纳入美国管辖范围,了解相关政策会更好地帮助企业规避经济制裁风险。目前相关部门仅对联合国的制裁政策有一定指导和监督,应进一步加强针对美国制裁政策的窗口辅导。 4)对外合作方面,积极拓展国际经济、金融、外交等方面合作,赢取国际支持,实现“去美元化”、去美国中心化。加强国际多边组织合作,捍卫自身利益,不断争取、巩固支持全球化、市场开放与自由贸易的话语权。加强与欧盟、俄罗斯等经济体的协调,倡导构建公平、包容的全球企业合规治理机制,积极促成其他不以美元为中心或不受美国控制的支付系统如INSTEX的建设、加强中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与其他国家如俄罗斯“金融信息传输系统”(SPFS)的互联互通,以合作共赢的实际行动回击美国长臂管辖下的单边霸权主义行为。 此外,针对已制裁企业,可以以打促和,使美国重新回到谈判桌上。例如,中国商务部设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将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列入清单,实质上对照了美国的“实体清单”。 4.2 企业层面 1)针对涉外业务,企业要加强域外法律意识,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进行业务转移或防患于未然。 面对非刻意针对中国的制裁,中国企业只需注意不要违反美国相关制裁规定即可。即使遭受制裁,也有可能通过缴纳罚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制裁。企业应充分了解美国长臂管辖适用范围,重点关注反腐败、制裁、反垄断等领域的规定,并在内部建立涉美业务风险评估机制,确保不触及美国黑名单国家或违反相关政策,并通过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安排规避制裁。 2)针对企业被制裁导致的产业链断裂风险,短期大量囤货,长期增强自身研发实力。 短期来看,企业应当在保障自身资金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囤积可能受到美国制裁的、精度较高或较难找到替代品的零部件,并在美国以外的地区积极寻找更多替代供应商。华为在美国政府对其实施制裁前几个月,大量囤积晶片、多种被动元件和光学元件,出口管制风险较低零组件囤积了至少3个月库存,风险较高零组件囤积了6个月至1年以上的库存,同时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才能保障受到美国制裁后两年内的正常生产。 长期来看,减少核心技术对外依赖度是企业极限条件下的生存保障,增强自身研发实力才是让美国解封的根本。涉外企业应致力于加强技术、零部件自主化,尤其是在产业线的高精尖领域。当企业的技术无可替代而又是美国所需,美国政府自然会解除制裁。2017年美国陆军司令部以大疆无人机窃取数据为由封禁大疆,2018年8月美国对大疆启动337调查。但芬兰、以色列、印度等国依旧大量购买大疆无人机,美国军方也不例外,2020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针对大疆的337调查最终裁定:不会对大疆发布禁令。
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只有开放、只有国际视野、只有敢于参与国际间的竞争,这个企业才可以成为伟大的企业,人类社会的未来、中国经济的未来,究竟应该朝着什么方向走?这实际上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开放、就是国际化,反正封闭是没有出路的。 回望我们过去所走过的道路,你会发现中国经济最具有质的飞跃、最具有效率和质量增长的时期,是来自于我们的开放。特别是中国经济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的增长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个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开放中也明显提升了。 有些人会害怕开放,比如说1998年的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人来说是是非常深刻的,总觉得这样一个金融危机可能都是开放过度所带来的。实际上对有些国家来说,可能有这个原因,因为有些国家他的经济增长过度地依赖外部资本的支撑。外部资本对他本国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一旦他的经济增长的红利消失了,外部资本就会迅速地退去,这的确会引起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动荡,从而带来了金融危机,乃至于经济危机。 但是中国是一个大国,我们现在经济的规模是14万亿美元,差不多100万亿人民币的这样一个规模,我们必须要把资源配置的范围要进一步地拓展、进一步地延伸,说实话仅仅靠我们自己的资源,想让中国经济能够保持长久的一个增长,我认为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经济活动它都是基于分工、交易与比较优势这些原则所进行的,否则的话就会搞成一个自然经济,一个封闭性的经济。同时使企业能够真正地在严酷的竞争中去成长起来,而不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在政策的保护下让他成长起来,这样的企业是没有竞争力的。 华为为什么有竞争力?因为他是在国际间严酷的环境下,来进行竞争成长起来的,从而才成了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的企业,也是一个伟大的企业。 第二个就是能够真正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提升竞争力的同时,又能够学习他国以及一些先进企业的经验、技术、管理的模式。 那么第三点,开放也能够使我们能看到自己的不足。每个国家从经济上看都有他的短项、短板、不足。 第四个也很重要的,开放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的一种共享机制。当然同时也是一种风险的分担机制,我们不要只让别人分担风险,而不让别人享受利益。收益和风险它是均衡的,开放在这方面也有这个功能,实际上历史上看,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只有开放、只有国际视野、只有敢于参与国际间的竞争,这个企业才可以成为伟大的企业,任何政策的保护、封闭,企业都不可能是伟大的。 对一个国家来说,一个伟大的国家一定是对全球有贡献的国家、有影响力的国家。那就必须参与全球的事务,就必须走开放的道路,就必须融入国际体系。用自己的价值观、影响力去引导国际体系走向更加文明的时代。这个也就是像总书记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我想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当然在中国现在开放,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开放已经是比较全面了。但是我们在有一个领域的开放是不够的,就是金融领域的开放是不够,未来中国开放的重点是如何的着力推进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我们不要有一种想法,想把中国的金融做成一个巨大的湖,就像海一样的湖,那它还是湖不是海,为了避免做成一个内陆湖,我们就必须要融入太平洋,我们要成为太平洋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然中国金融的开放,我们走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我们是先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设立,真正的开放首先是基于人民币的可自由交易的改革。坦率地讲人民币的国际化我们是有一点点谨慎过度,比如说我们的国际贸易规模大约占GDP超过1/3,这1/3中有65%到70%的国际贸易是通过美元体系来结算的,现在中美关系出现如此严峻的局面,我想这对我们的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活动会带来重大的威胁。 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全部实现了本币的自由化,唯独中国是没有的。当然现在我们的开放遇到了严峻的外部环境,应该说比过去要更加复杂、更加严峻,所以我想我们还是要认真的思考,人类社会的未来、中国经济的未来究竟应该朝着什么方向走?这实际上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开放、就是国际化,反正封闭是没有出路的。 现在中美脱钩,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说实话我们的主张还是经济全球化、投资的便利化、贸易的自由化,这都是我们在处理国际经济关系上的一些基本的规则。 我作为一个学者,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带来如此严重的状况,有些时候我们是善意的,我最近看到我们的很多的讲话也释放了巨大的善意,但是有些时候你的本意想改善关系,人家硬不干。有时候那也没有办法,坦率地讲我们也不祈求什么利益都是共享的、利益都是均衡的,所以影响脱钩实际上也很难脱干净。再加上东方不亮西方亮,反正就是西方不亮东方亮,总会有一方亮。但是我们还是保持善意,还是非常重要的。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正式施行,它被市场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 在此背景下,环保龙头企业正在进一步布局固废产业链,而新固废法实施后,不少企业或因为竞争力不足而被市场淘汰。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对首创股份这样的头部企业来说是利好措施。”首创股份总经理杨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四五”期间,公司一方面会继续保持在固废领域的重资产投资业务;另一方面会进一步加大跟首创环境在管理方面的整合和融合。 启迪环境总裁李星文向记者表示,未来固废行业的并购趋势,会向环保龙头企业集中。它们将凭借多年沉淀的技术、产业、资本优势,进一步整合优质产能,推动行业发展。 环保企业加速布局 对于违反固废法规定的行为,新固废法的罚款力度明显提高,多项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或停业关闭的处罚措施。 李星文表示:“新固废法的实施,意味着国家对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处置、污泥处理、医疗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业务领域的监管力度会不断加大。短期看,将促使企业在环保上普遍增加投入,集中解决账款问题,可能造成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但长期看,将给包括启迪环境在内的专业化环保企业带来更多机会,实现产业整合。” 他强调,公司会积极规划应对。当务之急是严格遵照新法,自我调整优化,加强内功修炼,持续固本培元、降本增效,持续挖掘现有项目的产能及技术优势,在合适的时机,适度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争取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首创股份目前的固废业务形成了收集、转运、处置的全产业链覆盖模式,包括危废、餐厨、电子废弃物、垃圾焚烧、填埋、建筑垃圾等丰富的产品线。 首创股份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再创新高,达69.56亿元,同比增长21%,近3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4%。归母净利润达4.26亿元,同比增长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同比增长50%,近3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 上半年,首创股份的固废业务实现收入22.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93亿元,增幅9.59%。受新冠疫情影响,海外业务收入下降,但是固废板块的生活垃圾业务有所增加,国内业绩释放,抵消了影响。 “首创股份固废业务运营资产未来发展空间巨大。”杨斌表示,目前公司在国内共计在手有78个固废项目,合计处理能力是4.88万吨/日,已经运营的是1.7万吨,在建和筹建还有大概2/3产能,这意味着公司还有大概2/3的产能没有得到释放。这些都将成为公司“十四五”期间收入、利润保持大幅度增长的保障。 龙头企业优势明显 新固废法的实施,有望进一步加速行业的分化,环保龙头企业将加速收购整合。龙头企业优势明显,固废产业链不断扩张;而有的企业则面临更多的挑战。 “行业洗牌不可避免,但会有一个缓冲期。”李星文向记者表示,近年来,固废行业发展比较粗放迅猛,行业格局基本定型,利润空间不断收窄。固废企业的专业化水准参差不齐,面对新固废法的施行,固废企业会重估既有项目的合规性及盈利能力,设法消纳目前存在的不足,这将成为新固废法施行后的一个行业缓冲期。而缓冲期结束后,部分能很好解决问题的企业,将继续维持竞争优势,做大做强,甚至积极参与并购;而其他竞争力不足、难以应对新法挑战的企业,则将面临被并购或关停的命运。 实际上,就在前不久,龙净环保公告拟以现金方式分期收购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德长)100%股权,以获得台州德长名下经营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相关的资产和业务。 龙净环保表示,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对台州德长进行协同整合,通过导入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其运营水平和经营业绩,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杨斌认为,固废产业链包括设施设备公司,总的来说还是数量偏多。下一步随着国家进一步规范后,以市场机制来整合的趋势会比较明显,头部企业或者是综合平台型公司,和一些相对比较小的专业技术公司怎样共融共生,在这个市场上同步起作用,“十四五”期间将会有更多的行业调整。
“这是根据我们企业自身情况开发的ERP软件,通过信息化管理,形成内部完整的品控体系,”尚赫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在企业内部的品质管理大会中讲到,“目前这个软件还在研发升级中,完成系统的迭代之后,会形成一个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信息化质量管理系统。” 这是尚赫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数字计划”中的一部分,自企业2月底复工复产后,质量管理升级就是与企业生产运营并行的重要环节。用信息化、数字化的模式夯实产业链基础,提升品质管理效率,是生产型企业产业升级的必由之路,在中国健康产业领域摸索了28年的尚赫公司,对产品质量管理更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优厚基础 力保产品品质 进入中国28年来,尚赫始终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著称,也得到了市场和用户的一致好评。2019年,尚赫接受的市场监管部门12批次产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全项检验64批次全部合格。近30年的生产经营中,尚赫以自身的经验摸索和验证出一套相对稳定的管控系统。从供货商的生产环节开始,到入厂、制成、出厂、发货、仓储物流、售后,形成了整个环节全覆盖管控体系。 “管理前置是我们的品控原则,对受托加工的供货商进行现场审核,验证质控体系、生产能力、生产环境等,通过后每年会继续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生产线的检查,确保符合标准。这方面我们企业的投入相对较大,这是我们质控体系的一大特色。”尚赫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介绍,企业对供货商有完善的评估评价和飞行检查体系,将质量隐患在前端进行预防。 此外,尚赫坚持品质暨诚信的原则,对相关的法规有十分健全的触达体系,企业会密切与区及市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了解法规的动向,有新的法规会第一时间学习、自查并更正。例如明年即将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目前已经在解读阶段,下半年也会针对条例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在夯实品质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上,尚赫都要求做到极致,为完善的品质管理体系打下了优厚的基础。 信息化技术助力品控体系升级 在尚赫的品质管理计划中,在目前的信息化管理基础上还会导入新的数字化系统进行大数据的分析,不断完善内部的质控体系,利用ERP系统进行全数字化管理。例如,在某产品的生产中,看到现在的一些数据后,如果想了解之前相关的趋势,就可以调取1-2年前的数据进行分析,还可以通过系统提示判断是否有隐患或风险;比如产品中的水分检测项目,企业的内控标准控制在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水平,如果结果异常,系统会自动提示,就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 “新科技可以帮助我们做很多的决策,技术的发展最直接的就是能够提高产品的安全等级,减少人为的错误。尚赫的目标是持续构建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以严格的过程管理保证高品质。”尚赫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说,尚赫的“数字计划”将会通过大数据的质量管理,导入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溯源机制能够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品质标准,形成良性循环,实现趋势性质量预警,遏制质量隐患。 尚赫的“数字计划”未来可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产品的溯源管理 目前,尚赫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FCI HALAL国际清真食品理事会认证。尚赫的质量认证已经覆盖了企业的主流产品,即食品、保健食品类和化妆品类。而在尚赫的发展规划中,清醒地看到了中国健康产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目前正面临着急剧变化的全球市场,以数字技术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创新与发展,已成为质量升级的必由之路。下一步,尚赫会针对产品类型、产品投放方面考虑相对应的认证体系,包括进入国际市场的相关认证,如欧盟等经济体的相关准入认证等。在此基础上,部分前期的准备工作也在计划中,将根据国内市场的发展情况及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通盘考虑,以优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高标准的产品质量,迎接企业全球化市场的到来。(文/尚赫产品安全质量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