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靴子落地,市场非但没有松一口气,反而陷入更大的不确定性之中。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影响几何,却只能等现实来揭晓。相比后续影响的复杂性,本文只能就一些相对明显的问题尝试做一点解读。持牌机构不能独善其身最高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在新闻发布会中,最高法已经明确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甚至可以说持牌金融机构更应该去主动服务这个大局。以2020年7月一年期LPR的4倍15.4%为限,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明显低于不少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水平,不难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比如信用卡的分期利率,现行日息万分之五(年化18%)的定价上限肯定要下调。不说别的,仅就3亿持卡人投诉银行高利贷的担忧,就足以让银行主动下调利率,规避潜在风险。信用卡分期利率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定价基准,信用卡分期利率下调,也会带动整个持牌放贷机构体系的定价下行。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会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那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会被快速淘汰出局。在实践中,降成本非常困难,短期内只能通过挤压利润的方式来确保定价合规。所以,未来一到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放贷机构盈利水平下行,又会通过产业链挤压上游供应商利润,倒逼贷款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下调收费标准,继而引发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的优胜劣汰。一只蝴蝶扇一扇翅膀,就能在大西洋引发台风。未来一两年内,我们有望看到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产生的蝴蝶效应。普惠金融的倒退?从业者喜欢用“高风险高定价”为高利率辩护,要普及高风险借款人,就必须允许高定价,否则商业模式不可持续。限制高定价,必然会限制贷款的普及范围。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又普又惠的金融模式。放松利率管制,是牺牲“惠”实现“普”;下调定价上限,则是牺牲“普”寻求“惠”。从这个意义上,下调贷款利率上限,并非普惠金融的倒退,只不过是“普”与“惠”的天平发生偏移,从一端移动到另一端。天平的偏移,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和洗牌效应,但决定天平转移的驱动力量从来都是实体经济。当限制利率定价利好实体经济时,就会限制利率定价,至于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只要不引发系统性风险,也只会被视作变革的必要成本。毕竟,金融从属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让利实体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一定能换取实体经济更大的利益吗?这个账没人算得清,只能说,相比前几年,下调利率更能利好实体经济的概率在变大。先说小微企业融资。随着普惠型小微贷款成为银行业的硬指标,大量低息资金涌入小微贷款市场,也激活了非银放贷机构发力小微金融的积极性。可以说,小微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是相对充足的,融资难的问题已明显缓解。此外,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持续下行,定价利率高于16%的贷款,对小微企业而言算不上支持,更像是饮鸩止渴,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本意背道而驰,不要也罢。从数据中看,2020年1季度,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在营收中占比仅为10%左右,根本无力负担16%以上的贷款。再说个人贷款。下调利率上限,肯定会把一大批借款人踢出借贷市场。但只要你把限制理解为一种保护,也就说得通了。消费固然重要,高息贷款驱动的消费并不值得提倡。尤其随着居民杠杆率的提高,限制中低收入群体的负债行为,已经被视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一部分。谁是受益者?任何一项政策,都有相对受益的一方。就这项政策而言,中低风险借款人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借款成本显著下降,借款体验也会有显著提升。就金融机构而言,以15.4%为基准,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放贷机构都会受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同,也会产生相对受益方。如果把这项政策对放贷机构的影响比作小行星撞地球,所有能活下来的物种都可视作受益者。银行仍是毫无疑问的受益者,用“人择原理”的理念说,如果这项政策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这项政策就不可能出台。虽然银行也有高息贷款业务(信用卡分期、助贷与联合贷款),但低息贷款仍是主流。限制高息贷款后,银行业的营收、业务规模会受一定影响,但不会伤及根基。消费金融机构,也算受益者,毕竟有消费金融牌照加持,最坏的结果就是控制权转让,不存在倒闭退出的问题。不过,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受到明显影响。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是银行,而银行之所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一个目的是跨区域经营,另一个则是差异化经营,覆盖中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定价限定在15.4%以内,银行会倾向于自己搞定借款人,给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导流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小贷公司会迎来大洗牌。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不高,遇到冲击缺乏牌照加持,全靠自身抵抗力,必然有大量小贷公司要退出市场。此外,从产业链分工的视角看,资金主要集中在银行,流量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理论上讲,除非背靠流量平台,大量的小贷公司在产业链中并没有差异化优势,退出市场也是迟早的事。以4倍为上限合理吗?就这项政策而言,有很多人质疑“以4倍为上限”的合理性。为何是一年期LPR的4倍呢,5倍不行吗?此次以4倍为上限,是援引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而1991年提出的“4倍利率上限”,基本是个拍脑袋的决策。那为何还要援引一个拍脑袋的惯例呢?因为利率上限界定了高利贷的边界,而对高利贷的限制更多的是个社会伦理问题。社会伦理,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初始设定不重要,遵循初始设定才重要。从历史上看,人们会出于不同的理由来限制高利贷,有的基于宗教教义,有的基于哲学理念,有的则基于社会分配的主流思想。一如凯恩斯所说:“利息率不会自我调整到最好的水平来符合社会的好处或优势,而是会经常上升到较高的位置,所以明智的政府都会通过法令、习惯甚至道德的制裁来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反对高利贷的规定是我们所知道的有记载的最古老的经济实践。”亚里士多德也曾明确提出“最可憎恨的一种,而且是最有理由被憎恨的,就是高利贷”的理念。某种意义上,对高利贷的限制,是社会大众追求公平与平等的一种具象化表现。这几年,高利贷、暴力催收之所以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内心深处的伦理正义,即高利贷是不正当的。经济是社会的子集,经济世界中的自由竞争观念是不能对抗社会层面对公平与平等的要求的。所以,不论从业者怎么从经济效率、普惠金融的角度辩解,都于事无补。最现实的做法,就是接受现实!特别提示:近日,苏宁金融研究院发布了《2020互金二季报》,读者可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2020互金二季报”,一键获取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全球数字货币发展势头强劲,包括英国、日本、瑞典在内的多国政府均在持续推进研发央行数字货币(CBDC),与此同时,正在进行封闭试点测试的数字人民币也引发全球的广泛关注。目前来看,各个国家在推进CBDC的路径和方式上有所差别,背后考量的因素也不尽相同。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在现有金融运行系统中出现的一种新事物,数字货币对现有金融体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仍需观察。 路径现差异 多国竞速布局 多个主要经济体已在央行层面研究推出数字货币的可能性。日本央行7月在结算机构局内新设立了“数字货币组”,将重点研究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探寻如何构建数字社会的最佳结算系统。今年3月,英格兰银行发布了有关数字货币的讨论报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机遇、挑战与设计》,报告称,“如果英国要引入CBDC,它将以英镑计价。但英国央行尚未决定是否引入CBDC,并打算广泛考虑这样做的好处、风险和实用性。”英国央行行长贝利7月也表示,“正在研究是否应该创建英格兰银行数字货币”。 另据外电报道,七国集团(G7)基本决定将就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展开合作,拟于8月底到9月上旬在美国举行的G7峰会上进行讨论。 数字人民币近来关注度也再次提升。中国商务部近日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及“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据悉,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是“4+1”,即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井通科技创始人兼CEO、MOAC创始人周沙表示,从中央银行流出的货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现金,另一类是提供给各大银行的储备金。而CBDC实际上是第三类形态,理论上未来可以逐渐替代现金的角色。 谈及数字人民币与其他国家央行数字货币的异同,周沙表示,“从目前来看,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是M0(现金)替代,其未来应用基本上基于小额、零售场景,并没有涉及到大额的清结算系统,例如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结算,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货银结算系统。”相比之下,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已经做了不少与大额清结算系统相关的数字货币研发和推行工作。如,新加坡一直在进行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探索,期望通过Ubin项目提高跨境支付效率。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只有瑞典拟推出的数字货币e-krona和中国的DC/EP在属性上有类似之处,都是作为M0的替代,但不同的是,我国央行的数字货币是双层运营体系,而e-krona则是单层运营体系,即由央行直接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除了在合作研发、开展试点项目、审查立法的阶段性差异,相比较而言,对于发达经济体而言,考虑到低息的环境,货币政策是其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普惠金融以及便捷零售支付的考量是重要维度。 美元地位或受挑战 据外媒报道,美联储理事Lael Brainard最近表示,为增进美联储对数字货币的了解,波士顿联储银行正在与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人员进行一项为期多年的合作,以建立和测试央行使用的假想数字货币。不过,他也表示,美联储并非准备发行数字美元。 不过,业内人士分析称,基于支付、结算等领域的变革趋势和美元在全球货币体系的重要地位,美国政府、美联储在数字货币领域“会有所作为”。 今年3月2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了2.2万亿美元刺激计划法案,法案初稿提及“通过数字美元钱包向相关家庭直接发放现金补助。”“虽然最终稿将该内容做了删除,但不妨碍我们从中洞察美国的数字美元战略意图。”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此前撰文称。 周沙表示,疫情发生之后,美联储有更多的调节金融系统流动性的诉求,但是目前又面临工具枯竭的现状。“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有债券、股票及各类金融衍生品市场,维持池子流动性合理充裕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实体经济停滞、实体贷款需求减低的情况下,这种压力更为凸显。但与此同时,美联储现有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覆盖现有银行体系,但难以覆盖相当一部分不拥有银行账号的人群。”他说,央行数字货币若能取得突破,则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能更好地“直达”这部分得不到银行服务、在传统金融系统之外的人。 周沙还表示,推进央行数字货币也是美国进一步维持美元作为储备货币的地位的体现。他说,目前看来,首先出现的比特币已不具备对主权货币的挑战能力,脸书(Facebook)主导的加密货币Libra项目也向监管“妥协”,从商业机构的跨主权数字货币退为抵押发行的数字美元。“不过,一些其他国家的法定数字货币一直在持续推进,美元的霸权地位可能正遭遇挑战。美联储必须要考虑这一点。”他说。 数字加密货币与传统金融加速融合 除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推进,一些大的传统金融机构也在推进和加密货币平台的合作。据外媒报道,PayPal已选择与Paxos加密经纪公司合作,也将推出自己的加密货币服务。万事达卡日前宣布,数字支付机构Wirex成为首家获得其核心会员资格的原生加密货币平台。 对此,火币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圣桦表示,传统金融科技公司有着庞大的用户基数,这将使得加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渗透率进一步提高。“以借记卡、传统金融支付APP作为载体,加密货币领域或将通过支付这一场景与传统经济逐渐融合,二者的边界将愈加模糊。” 谈及数字货币的未来,周沙表示,作为在现有金融运行系统中出现的一种新事物,数字货币对现有金融体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仍需观察。“金融体系在革新和维持稳定之间,必须掌握一种尺度。”周沙认为,对于数字货币的推进和发展而言,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在必要的监管和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如果完全追求隐私、匿名,那么非法活动的滋生无疑会造成破坏;但如果一个系统严重影响个体隐私,则又会失去吸引力、生命力。“从某种角度讲,我们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公约数,或说交汇点。”他坦言。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修订最重要的一条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01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受不受影响? 监管机构批复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范围;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02 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受不受影响? 由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其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在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对于银行部门有放贷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制,但自本世纪以来的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先后取消了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这是利率市场化的重大突破。目前,监管机构未对持牌机构有明确的利率上限限制。 但是,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的话,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从逻辑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能比高利贷还高。所以我们看到,部分消金公司的名义放贷利率多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而这些年,由于打黑除恶下催收市场的规范,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委外催收的合作对象更加慎重,也加大了对于司法处置借贷纠纷的诉求和依赖。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产生较大影响。事实上,如果没有这样的潜规则,部分民间借贷会借和银行合作开发助贷模式继续收取高息,那么银行部门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保护伞,在打破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同时,还会加剧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 事实上,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是必然趋势。在实体经济困难的当下,中央层面上一直推动金融市场想实体经济让利,且明确正规金融今年向实体让利1.5万亿,金融监管机构也在严格要求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相应指标;因此即使没有本次最高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规定,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也是必然趋势。民间借贷市场也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但不属于金融监管管辖范围内,这次由最高法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也推动了民间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进程。 03 助贷机构会不会受冲击? 在银保监会对于助贷市场的发文规范过程中,合规银行已经开始审慎要求助贷机构控制借款人的息费总成本。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银行部门对于合作助贷机构要求的息费总成本控制线下调。部分超限助贷机构可能被剔除银行白名单。 此外,由于银行部门的强势地位,在助贷合作过程中大多助贷机构都要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兜底,也会导致助贷机构的生存压力加大。事实上,在下调的息费下,部分客群质量较差的助贷机构或者仍是通过第三方买量的助贷机构会陷入亏损境地,其获得的助贷服务费收入可能无法覆盖获客成本以及兜底成本。 04 政策建言 当前LPR整体是下行趋势,而且考虑到全球金融市场和国内经济形势,还有进一步下行空间。全球来看,发达经济体利率已经接近0,部分经济体甚至要实现负利率。我国一年期LPR今天是3.85%,后面降低到2%以下完全有可能,那么LPR四倍的利率管制下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在8%以内,这样民间放贷者要不然就是必须与持牌金融机构竞争客户,要不然就是得服务合法收益完全无法覆盖信用风险的次级客户。 服务同样的客群,金融机构有接入征信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但民间借贷暂时无法接入征信(除p2p因为行业清退原因允许接入征信),本身违约惩戒手段就相对有限,无法有效控制信用风险。而考虑到LPR是正规金融的利率锚,这块受央行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央行推动正规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背后是大量的低廉的再贷款资金支持;而民间借贷是货币政策间接传导带来影响,缺乏央行资金的支持,其市场利率走势有可能与正规金融利率走势背离。 笔者认为,从推动更美好的金融市场建设,以及强化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角度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是有必要的,本次上限的下调也充分体现了最高法的担当和作为。但建议设置更加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的一定分割线,作为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另一方面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这一倍数可能是应该根据实体经济情况灵活调整的,提高相应管制的智能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靴子落地,市场非但没有松一口气,反而陷入更大的不确定性之中。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影响几何,却只能等现实来揭晓。相比后续影响的复杂性,本文只能就一些相对明显的问题尝试做一点解读。 持牌机构不能独善其身 最高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 在新闻发布会中,最高法已经明确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甚至可以说持牌金融机构更应该去主动服务这个大局。 以2020年7月一年期LPR的4倍15.4%为限,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明显低于不少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水平,不难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 比如信用卡的分期利率,现行日息万分之五(年化18%)的定价上限肯定要下调。不说别的,仅就3亿持卡人投诉银行高利贷的担忧,就足以让银行主动下调利率,规避潜在风险。 信用卡分期利率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定价基准,信用卡分期利率下调,也会带动整个持牌放贷机构体系的定价下行。 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会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那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会被快速淘汰出局。在实践中,降成本非常困难,短期内只能通过挤压利润的方式来确保定价合规。所以,未来一到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 放贷机构盈利水平下行,又会通过产业链挤压上游供应商利润,倒逼贷款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下调收费标准,继而引发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的优胜劣汰。 一只蝴蝶扇一扇翅膀,就能在大西洋引发台风。未来一两年内,我们有望看到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产生的蝴蝶效应。 普惠金融的倒退? 从业者喜欢用“高风险高定价”为高利率辩护,要普及高风险借款人,就必须允许高定价,否则商业模式不可持续。限制高定价,必然会限制贷款的普及范围。 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又普又惠的金融模式。放松利率管制,是牺牲“惠”实现“普”;下调定价上限,则是牺牲“普”寻求“惠”。从这个意义上,下调贷款利率上限,并非普惠金融的倒退,只不过是“普”与“惠”的天平发生偏移,从一端移动到另一端。 天平的偏移,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和洗牌效应,但决定天平转移的驱动力量从来都是实体经济。当限制利率定价利好实体经济时,就会限制利率定价,至于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只要不引发系统性风险,也只会被视作变革的必要成本。 毕竟,金融从属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让利实体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一定能换取实体经济更大的利益吗?这个账没人算得清,只能说,相比前几年,下调利率更能利好实体经济的概率在变大。 先说小微企业融资。随着普惠型小微贷款成为银行业的硬指标,大量低息资金涌入小微贷款市场,也激活了非银放贷机构发力小微金融的积极性。可以说,小微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是相对充足的,融资难的问题已明显缓解。 此外,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持续下行,定价利率高于16%的贷款,对小微企业而言算不上支持,更像是饮鸩止渴,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本意背道而驰,不要也罢。 从数据中看,2020年1季度,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在营收中占比仅为10%左右,根本无力负担16%以上的贷款。 再说个人贷款。下调利率上限,肯定会把一大批借款人踢出借贷市场。但只要你把限制理解为一种保护,也就说得通了。 消费固然重要,高息贷款驱动的消费并不值得提倡。尤其随着居民杠杆率的提高,限制中低收入群体的负债行为,已经被视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一部分。 谁是受益者? 任何一项政策,都有相对受益的一方。 就这项政策而言,中低风险借款人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借款成本显著下降,借款体验也会有显著提升。就金融机构而言,以15.4%为基准,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放贷机构都会受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同,也会产生相对受益方。 如果把这项政策对放贷机构的影响比作小行星撞地球,所有能活下来的物种都可视作受益者。 银行仍是毫无疑问的受益者,用“人择原理”的理念说,如果这项政策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这项政策就不可能出台。虽然银行也有高息贷款业务(信用卡分期、助贷与联合贷款),但低息贷款仍是主流。限制高息贷款后,银行业的营收、业务规模会受一定影响,但不会伤及根基。 消费金融机构,也算受益者,毕竟有消费金融牌照加持,最坏的结果就是控制权转让,不存在倒闭退出的问题。不过,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受到明显影响。 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是银行,而银行之所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一个目的是跨区域经营,另一个则是差异化经营,覆盖中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定价限定在15.4%以内,银行会倾向于自己搞定借款人,给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导流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小贷公司会迎来大洗牌。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不高,遇到冲击缺乏牌照加持,全靠自身抵抗力,必然有大量小贷公司要退出市场。 此外,从产业链分工的视角看,资金主要集中在银行,流量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理论上讲,除非背靠流量平台,大量的小贷公司在产业链中并没有差异化优势,退出市场也是迟早的事。 以4倍为上限合理吗? 就这项政策而言,有很多人质疑“以4倍为上限”的合理性。为何是一年期LPR的4倍呢,5倍不行吗? 此次以4倍为上限,是援引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而1991年提出的“4倍利率上限”,基本是个拍脑袋的决策。 那为何还要援引一个拍脑袋的惯例呢?因为利率上限界定了高利贷的边界,而对高利贷的限制更多的是个社会伦理问题。社会伦理,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初始设定不重要,遵循初始设定才重要。 从历史上看,人们会出于不同的理由来限制高利贷,有的基于宗教教义,有的基于哲学理念,有的则基于社会分配的主流思想。一如凯恩斯所说: “利息率不会自我调整到最好的水平来符合社会的好处或优势,而是会经常上升到较高的位置,所以明智的政府都会通过法令、习惯甚至道德的制裁来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反对高利贷的规定是我们所知道的有记载的最古老的经济实践。” 亚里士多德也曾明确提出“最可憎恨的一种,而且是最有理由被憎恨的,就是高利贷”的理念。某种意义上,对高利贷的限制,是社会大众追求公平与平等的一种具象化表现。 这几年,高利贷、暴力催收之所以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内心深处的伦理正义,即高利贷是不正当的。 经济是社会的子集,经济世界中的自由竞争观念是不能对抗社会层面对公平与平等的要求的。所以,不论从业者怎么从经济效率、普惠金融的角度辩解,都于事无补。 最现实的做法,就是接受现实!
近期,外贸信托“因借款人周某55万元未按时归还而处置借款人110万元的房屋”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并将外贸信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多位广州地区外贸信托“房抵贷”借款人对记者表示,外贸信托是通过泛华金融服务集团(下称“泛华金融”)发放贷款的,双方有多处违规、违法的行为,部分案件已经立案。 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外贸信托相关人士对记者回应称:“任何个人或机构制作虚假的贷款材料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我司曾通过网站、微信、动画片等多种形式进行真实借贷等内容的普法宣传。如发现相关违法情况,可向我司提供详细信息,我司将依法处理。” 个人借款者是如何“入套”的? 冯女士是天津市一家服装公司的总经理,2016年下半年,贷款银行抽贷对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很大影响,她开始将目光投向了非银金融。 2017年6月,她急需120万元的资金偿还贷款债务。经人介绍,一名自称是泛华金融的员工郭某找到冯女士称,“泛华金融可以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月息0.96%,可立即放款,只需用住房抵押,另外再需支付10万元好处费即可。” 随后,郭某带着冯女士进行了公证,冯女士全权委托郭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郭某索要了冯女士的银行卡片、银行卡密码和银行U盾。冯女士回忆道,2017年6月14日,临近下午下班时间,5点左右,她被带到泛华金融天津分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在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时,她发现给她的文件中有大量空白合同。 “当时泛华金融工作人员称,合同需要带回总部盖章、审核后,才能决定具体的利率、还款周期等具体内容,不过,利率和之前所说的月息0.96%~0.99%不会有大差异。”冯女士称,在很短的几分钟里,泛华金融让她签了一大摞文件,完全没有时间细看文件的内容。 调查中,近20位外贸信托“房抵贷”借款者对记者表示,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基本都在临近中午或者下午下班时间,旁边多名泛华金融工作人员催促,没有时间细看合同内容。“当时并不知道借的钱是外贸信托通过泛华金融发放的。签完后,合同书和还款计划书立刻就被泛华金融收走了。”借款人说。 冯女士提供的银行还款记录显示,2017年7月到2018年7月,借款的还款账户是“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2018年8月到2019年4月,冯女士的还款账户却变成了“外贸信托”。冯女士称,“当时我在新疆做生意,也没把这个当成一回事,每月的还款都是安排公司会计操作的。” 然而,问题来了,2018年12月,“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扣款没有成功,冯女士出现了一期逾期,也为此后的“违约”问题埋下了伏笔。 之后,冯女士一直正常还款。2019年4月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仲裁书显示,冯女士自2019年1月开始逾期还款,至今尚未结清逾期借款,构成违约。外贸信托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 “2019年5月,我收到天津河西法院对房产的执行通知书。从2017年7月到现在为止,外贸信托没有任何人员与我沟通,都是泛华金融的贷后管理人员和我联系。2019年5月之后,泛华金融的催收人员要拍卖我的房子,此时我才停止了还款。”冯女士称。 李先生是一名无业人士,2018年,他需要10万元周转资金。一位中介公司人士联系到他,表示“可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的资金”。当李先生和上述中介人士来到泛华金融广东分公司时,泛华金融业务人员却表示,因为李先生没有工作,无法放款。不过,可以做房抵贷。 随后,泛华金融工作人员上门评估了李先生的房产价值,提出可以给李先生贷款110万元。李先生表示,自己只需要10万元,拒绝了这一选择。 上述中介公司人士又找到李先生说,“泛华金融的资金成本非常便宜,月利息不到1%,可以先贷到这110万元,剩下的钱可以存在我们的中介公司,你就可以躺赚利差。”李先生说,几个月之后,他去找中介公司,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当时,李先生不禁心动。“泛华金融工作人员和中介公司的人担心我的资质在外贸信托那里通不过贷款审核,于是给我办理了假就职证明,包装成企业高管,月薪45000元。”李先生说,“我的材料只有房产证和身份证是真的,其他的证件都是假的。” (泛华金融为李先生办理的假工作证明) 李先生称,一直以为借款方是泛华金融,后来才发现合同里原来是从外贸信托借的钱,但还款一直是向泛华金融的账户还款。 “外贸信托对我这110万元的贷款,被泛华金融收了近20万元的‘砍头息’。具体外贸信托和泛华金融怎么分成,我也不知道。但外贸信托给我的利率不是此前约定的月息0.98%,而是变成了合同书上的年化16%。我去找泛华金融的人沟通,没人理我。之后,我一边还款,一边报案。”李先生称,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他也给记者看了立案书。 宣传利率、合同利率、真实利率,差别有多大? 泛华金融作为外贸信托的合作公司,在其宣传广告上写着,“房屋抵押贷款”月息0.96%,也就是说,年化利率不到12%,但借款人真实的年化利率究竟是多少呢? 冯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6月16日放款120万元后,当日被泛华金融扣掉“砍头息”72000元,剩余112.8万元,又被泛华金融郭某收取手续服务费10万元,冯女士实际借款102.8万元。 (多位天津地区借款人称,“代倩”是泛华金融天津分公司财务人员) 冯女士称,泛华金融一直没有向她归还外贸信托和自己签订的合同书。她从房管局调档的《贷款合同-房屋抵押》文件显示,外贸信托的贷款利率为年化15%,借款期限为8年。而此前,泛华金融与冯女士口头沟通的贷款期限为5年,直到冯女士去房管局看到这份文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 2019年12月,人民银行推进“明示年化利率”的工作,要求各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必须在相关贷款产品中明确展示年化利率,帮助消费者了解真实借款成本,并明确利率的核算方式应为IRR算法。IRR算法为: 冯女士实际借款102.8万元、期限8年(共96期还款),冯女士提供的流水信息显示,过去的17个月,她每月实际还款为27500元。实际贷款利率为多少呢?记者根据IRR算法得出,冯女士借款的实际年化利率为28.8%,远超合同所写的15%,更超过了之前沟通的月息0.96%、年化不足12%的利息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冯女士的那笔所谓“逾期”,是在正常还款第18个月时,因对方系统无法扣钱出现的。即便算上“砍头息”的17.2万元,120万元、期限8年,若按照等额本息,封晶每月应还款21534.49元,到第17个月时,剩余本金金额为107.7万元。若按等额本金,还款17个月后,剩余本金金额为98.5万元。 更为蹊跷的是,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显示,冯女士向申请人外贸信托偿还借款本金1106112.01元及支付2019年1月当期应当支付的利息21279.38元;冯女士向申请人外贸信托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106112.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外贸信托对被申请人冯女士的房产在本案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广州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外贸信托的仲裁请求。 (资料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冯女士的仲裁书) 对于仲裁书上的借款剩余本金1106112.01元和利息21279.38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记者向外贸信托询问,截至发稿,对方没有回应。 网络仲裁有争议 在个人借款者和外贸信托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中显示,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无论争议金额大小。均选择下述方案解决:提交广州仲裁委在仲裁规则下进行仲裁(方式为现场或网络)。仲裁适用简易流程,并由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仲裁书送达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视为送达,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有近20位借款者对记者表示,“当时我们签的是空白合同,邮箱是外贸信托后来填上去的,我们的邮箱都是假邮箱。若仲裁书是通过电子邮箱发出,我们自然收不到。” 外贸信托回应称,据仲裁规则,仲裁委会在正式立案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后、裁决后等三个阶段通过贷款合同载明的手机号、邮箱地址发送短信及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证据及裁决结果。 记者发现,“@163.com”为网易邮箱后缀,在众多房屋抵押合同书上,均以电话号码作为网易邮箱的前缀。一位厦门借款者将合同上的邮箱输入网易邮箱账号,显示不存在。 一位无锡借款者称,她只有QQ邮箱,没有163邮箱。外贸信托和她签订的合同上,外贸信托的邮箱地址也是错误的,显示的是泛华金融的邮箱,另外,外贸信托的联系电话也是有问题的。 记者尝试拨打该电话,听到的是“您拨打的用户已暂停服务”。 一位北京地区律师告诉记者,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仲裁的送达和法院不一样,法院送不到会进行公告。而仲裁机构是按起初合同约定的地址或方式进行送达,仲裁机构不对合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只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 不少个人借贷者表示,均未收到仲裁通知,加上高额的罚息(罚息为剩余本金x2%/月),一旦逾期,可能出现长期逾期,那房子就要被法院执行了。 不过,江苏地区的借贷纠纷率先出现了转机。记者获得的近40张江苏地区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驳回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的执行申请。 驳回原因几乎一致。以2019年10月14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的《外贸信托与姚某某、张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为例,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作为甲方与外贸信托作签订了贷款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载明:甲方(个人借款人)确认以本合同所列的邮箱地址或手机号为联络邮箱或联络手机号码及短信通知号码,作为涉仲裁或诉讼纠纷相关材料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涉诉讼或仲裁文件、文书等资料均可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甲方确认的上述邮箱或手机号码。甲方指定系统接受材料或通知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中依据该条款向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相应证据材料与法律文书。 不过,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是外贸信托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对电子送达加以特别提示、说明,不利于被执行人在签订协议时充分认识电子送达的含义,客观上也存在由于被执行人手机号码更换、电子邮箱弃用而未能收悉相关通知的情形。电子送达方式固然可以提高网络仲裁程序的效率,但追求效率应当以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抗辩等程序权利为前提。 “另外,本案仲裁审理中,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上述形成于仲裁程序开始前的电子送达格式条款未向双方当事人确认,径行采用申请人单方提交的电子送达地址,无法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且事实上,自2017年以来苏州法院立案执行的以外贸信托为申请执行人的160起案件中,仅1起案件的被申请人参与了网络仲裁程序,其余159起案件的被申请人均未能参与网络仲裁程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称。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还表示,此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申请”。 另外,近期一则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早在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间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周某将自己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但外贸信托实际发放贷款仅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还息,2017年4月,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外贸信托将抵押房产卖掉。另外,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己经达到110万元,外贸信托仅以55万元就取得抵押房产。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目前,天津地区法院对外贸信托借款人的“房抵贷”案例均在执行过程中。有个人借款者称,仲裁后,他因联系不到外贸信托,主动联系泛华金融寻求解决,请外贸信托对房子解押,打算卖房后,通过法院执行庭偿还逾期款给外贸信托。“但泛华金融表示,外贸信托不同意。”他称。 外贸信托相关人员称:“具体案例需要提供借款人具体信息才能查证。外贸信托专门开通了‘个人贷款业务服务热线’,并在贷款合同、官网、官微等多种公开渠道公示,借款人可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我司。” 究竟谁兜底? 通常来说,信托对个人发放贷款有助贷和流贷的模式。其中,助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提供自有资金或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助贷平台接触到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助贷平台作为第三方服务,协助信托公司做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收取服务费。另外一种是流贷模式,信托公司只是资金提供者,并不直接接触实际用款的客户,其余各环节由第三方贷款服务平台处理。 无论何种模式,早在2015年9月,原北京银监局就发布过《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称,信托公司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尽调环节中的核实贷款材料和贷款人身份真实性、审批业务等核心部分不得外包给其他机构等。 在外贸信托的“房抵贷”中,泛华金融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外贸信托和泛华金融的合作模式是什么?审批和风控由谁把控?贷款风险由谁兜底?资金来源是否都来自外贸信托? 外贸信托相关人员表示:“外贸信托在与泛华金融及其他合作机构开展的房抵经营贷业务中,外贸信托负责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其中,部分环节由我司授权合作机构及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心业务环节均由我司掌握。” 不过,一位北京地区信托公司人士称,信托公司对个人贷款的获客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催收能力、自主管理能力较弱,外贸信托与泛华金融合作估计也是基于上述考虑。 “市场上的’房抵贷’资金来源中,大体由三部分构成:信托自有资金、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及助贷平台的资金,双方利益是捆绑到一块的。”上述人士分析称,外贸信托的“房抵贷”中,泛华金融应该充当了类似“兜底”的角色,当个人借款者出现逾期后,催收的是泛华金融,忙着处置的也是泛华金融。 上述人士介绍称,早些年,信托公司对个人放贷,尤其是大额放款的“车抵贷”、“房抵贷”业务,是有较大瑕疵的,信托公司只关注抵押物,不关注资金的实际用途。后来,一些信托公司开始寻找有消费场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放贷,控制风险,贷款金额降下来不少,行业也朝着精细化发展。 今年5月,泛华金融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一季度实现净营收7.23亿元,同比缩减26%;归属股东的净利润0.46亿元,同比下降69%。
欢迎关注36氪出海微信公众号( ID:wow36krchuhai ),及时获取前沿资讯、了解全球新趋势。文末扫码关注并加入出海社群,遇见全球商业伙伴。 中国企业全球化 阿里巴巴举办深圳特区成立40周年媒体沟通会。36氪出海获悉,8月18日,阿里巴巴召开深圳特区成立40周年媒体沟通会。会议邀请了阿里巴巴国际站和速卖通有关代表出席,会议回顾了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以及跨境物流业务的发展历程,着重强调了深圳在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速卖通家电行业负责人冯朝表示,速卖通一半以上的成交外贸都来自深圳,深圳过去的40年,是不断开拓创新的40年。 印度 Facebook 印度内容监管引争议,正面临员工内部质疑。知情人士称,Facebook 及其在印度的游说高管 Ankhi Das 正面临来自员工的内部质疑。近日,印度总理莫迪发表了针对穆斯林群体的不当言论,但 Facebook 印度高策拒绝屏蔽相关言论。Facebook 员工认为,Facebook 印度的做法严重违背了 Facebook 内部关于种族主义、民族主义言论的相关规定。 Flipkart 高管辞职。据 ET Tech 报道,Flipkart 高级副总裁 Anil Goteti 近日宣布辞职。Anil 的任期将在11月结束,之后 Anil 将继续担任 Flipkart 顾问一职。Anil 于2012年加入 Flipkart, 现在是 Flipkart 分管用户增长和商业化的高级副总裁。 东南亚 新加坡保险金融科技公司 Igloo 推出小额保险服务。据 KrASIA 报道,新加坡保险金融科技机构 Igloo 日前宣布与金融科技企业 Akulaku 以及菲律宾联合银行共同推出一项小微保险业务,未来 Igloo 将在 Akulaku 和联合银行的 APP上推出一系列小额人身意外险服务,以帮助低收入家庭享受基本的保险服务。 印尼财务 SaaS 系统公司 BukuKas 日前获得900万美元投资。据 DealStreetAsia 报道,印尼科技企业 BukuKas 日前完成900万美元 A 轮融资。投资方包括红杉印度、Saison Capital、January Capital等。新投资将用于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 中东 沙特投资机构 Sanabil Investment 领投美国药企1.23亿美元融资。据 Digital Digest 报道,美国基于机器学习的药物研发初创公司 Atomwise 在 B 轮融资中筹得1.23亿美元。据悉,本轮融资由沙特 Sanabil Investments 和 B Capital领投,腾讯、YCombinator 等公司也参与了此次融资。 拉美 巴西共享办公空间初创企业 Livance 获得投资。据 Latamlist 报道,巴西共享空间初创企业 Livance 近日获得 Astella Investmentos 数量不详的投资。Livance 专注于共享办公空间租赁,最近开发了“共享诊所”业务,即不同的私人医生可以借助 Livance 的共享诊疗室接待各自的病患,而不需要单独租赁自己的诊所。 其他 MUFG 投资澳大利亚金融科技企业。据 DealAsiaStreet 报道,日本三菱金融集团(MUFG)日前以139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澳大利亚金融科技公司 Afterpay 5% 的股份。收购完成后,Afterpay 的股价攀升至59美元。今年五月,腾讯也曾向 Afterpay 投资 2520万美元。 图|Pixabay 寻求报道、与作者交流、商务合作、投稿转载,请扫码联系36氪出海运营。
2018年9月,京东金融正式更名为京东数字科技,经过两年组织架构的调整,目前旗下拥有智能城市、数字营销、AI机器人、金融科技等业务。2020年8月18日下午,京东数科举行京东金融品牌升级媒体沟通会,京东数科副总裁谢锦生表示:京东金融要做“金融决策平台”和金融机构的“第二增长场景”,以科技的力量,让每个人更平等地面对金融。在媒体沟通会上,谢锦生接受了雷锋网的采访,并介绍了京东金融在智能风控、智能营销上的一些想法。他表示:“整个大数据应用的逻辑在两端,一个是用户这一端的标签体系,另一个是产品这一端的标签体系。从用户一端的体系来讲,我们投入比较多的地方在信贷领域,在2014年我们便已经开始使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的方式去做大数据风控。相比用户这一端,产品这一端的标签体系实际上比较难打,但是市场上大家常见的大的分类以及大的分类下面的细分,这些肯定都是非常完整的。”据悉,京东金融是业内首家大规模在信贷风险领域应用AI技术进行风险建模的公司。目前,京东金融已建立起覆盖数据、模型、策略、系统等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拥有1000+风险模型,累计实现了对7亿用户的信用风险评估,积累风险策略超4万,欺诈损失率保持在百万分之一以下。基于风控技术,在账户登录、激活、交易、信息修改等全流程环节,都会进行后台安全扫描,实时计算,识别恶意行为及高风险订单,并和京东商城配送体系打通,对高风险订单实现配送最后一公里拦截,这也是其优势之一。目前,京东金融已携手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券商等在内的近千家金融机构,推出近万只金融产品,涵盖理财、借贷、保险,分期四大业务板块。据雷锋网观察,入驻的金融机构也十分关注京东金融如何为其赋能数字化营销和运营能力。对此,谢锦生说到:“我们平台上有大量的金融产品,大家获得的资源一定是不一样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怎么将产品和用户的匹配度做得更高。于此同时,我们也在保证整个标签体系和智能化运营系统本身在持续迭代。”京东金融正在依托平台化、智能化和内容化的三大核心能力,为每一个金融用户提供高效、精准的金融决策服务。在智能化领域,依托京东金融的母集团京东数科强大的数字科技能力,京东金融通过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等AI技术,以及大数据、区块链一系列科技能力,推出了包括智能风控、智能客服、智能投顾、AI投研、量化营销等应用性极强的解决方案级产品。基于这些技术应用落地,一方面,京东金融App能够根据用户日常的搜索内容和产品使用习惯,按需智能化定制每个用户的首页界面和内容推送,进一步减少用户的选择时间、提升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依托核心技术能力,京东金融也在与金融机构合作研发符合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让用户降低投资风险,并在个人金融决策时提供理性、科学的建议。与此同时,京东金融还进一步加强了搜索引擎,并集合全网资源搭建了金融类“全网产品库”。通过搜索,用户可在京东金融平台查询到市面上近6万款金融产品,只在一个平台即可实现全网金融类产品的查询等体验。在支付领域,京东支付依托京东体系资源优势及京东数科技术能力,为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输出线上、线下多场景的综合支付解决方案,是国内领先的电子支付解决方案服务商,是中国银联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战略合作伙伴之一。京东支付目前涵盖京东码付、京东闪付NFC、聚合支付、通道支付、刷脸支付、跨境支付等,满足用户在线上和线下的多元化支付需求。同时为商户提供单笔或批量代付、支付结算、资金流转、数据分析等服务,满足用户在线上和线下的多元化支付需求。京东支付也支持组合支付,用户可在支付页面,选择白条、小金库、银行卡、余额等支付方式进行组合支付。在技术层面,京东金融建立了自主产权的支付结算服务平台,平台使用分布式计算,同城多中心架构,实现多中心互备的高可用容灾能力,具备7* 24小时不间断交易能力。利用动态规则拆分算法专利,京东金融可以解决海量数据对账问题,15分钟以内可完成5000万笔交易对账,平稳支持618 和11.11等交易洪峰,支付系统可靠性达到99 .99%。与此同时,京东金融的“刷脸支付”模块符合中国银联人脸识别终端相关技术标准,成为了首批中国银联向自助售货机场景提供人脸支付整体解决方案的合作方。京东金融自研多模态人脸活体检测算法通过国家金融IC卡安全检测中心—银行卡检测中心(BCTC)的技术认证,达到国家认证的金融支付级安全标准,真人识别正确率达99.8%。2017年03月,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试运行,京东数科旗下网银在线位列首批接入其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017年08月,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正式设立,京东数科旗下网银在线等45家机构出资共建。在AI投研能力上,凭借京东数科的数据优势和金融科技能力,京东金融与东方红资管基金公司深度合作,双方在2015年合作推出“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尝试探索大数据服务投资研究的新模式,并在各大基金平台同步发售。截至2020年6月5日,该基金自成立以来累计收益率44.80%。2020年6月11日,京东金融与东方红资管基金公司又合作了第二只基金——“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还在招商银行等渠道发行。(雷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