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8日电 (梁晓辉 黄钰钦 李京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处罚拟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一是,完善证券犯罪规定。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二是,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2020年6月22日至7月3日,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第十六研究组(SG16)全会在线上召开。在该次会议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以下简称“数研所”)牵头提出,并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华为等单位联合发起的国际标准《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指南》(Financial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Guideline)在ITU-T SG16成功立项。 目前,全球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加快布局区块链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探索。我国在区块链领域具备良好基础,正在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创新发展,促进区块链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作用。在金融行业,区块链已应用于贸易金融、票据交易、供应链金融、存证、对账、资产证券化等多个领域。 一直以来,数研所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法定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的标准化工作,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定数字货币标准工作组为基础开展分布式账本技术等金融科技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工作,以规范分布式账本的技术与应用。 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的指导和支持下,数研所于2019年起牵头在ITU-T SG16开展《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指南》国际标准申请立项工作。经过前期与相关单位沟通研讨,并起草和完善立项材料,该项目顺利通过2020年3月初的预立项答辩和7月初的正式立项答辩,于7月3日正式在ITU-T SG16立项。 本次立项的《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指南》是我国牵头的首个金融区块链国际标准。该标准为框架标准,我国可据此开展对金融区块链国际标准体系的规划布局,增加参考架构、风险控制、安全和隐私保护、各领域金融区块链业务规范等子标准,通过“以一带多”的方式推动金融区块链各重要方面在ITU-T的标准化工作,促进金融区块链技术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为国际规则设定作出更多贡献。(经济日报记者 姚进) (编辑:文静)
(原标题:57家“准金控”涉足百张金融牌照 互联网巨头自成一派)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刘敬元 邓雄鹰 今年11月1日起,“金融控股公司”将实施准入管理,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在经过多年探索后,终于靴子落地。 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地方国资、民营企业和互联网巨头旗下“准金控”平台就有57家,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数量超过百家,其中不少平台都入股了三类以上金融机构。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未来新设金控的机构,应该主要是现有监管体系下非持牌机构,包括产业系、互联网系和地方政府系。将它们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且加强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对减少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22家民企 准金控有望转正 9月14日,《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台,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持纳入了监管。11月1日起,“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周瑾认为,存量的准金控集团也需要比照新出台的金控办法,不少机构还存在在法人治理层级偏多、股权结构相对复杂、风险隔离制度不严格,乃至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在未来更全面更严格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模式下,是需要进行整改的。 近年,在产融结合模式下,一些具有产业背景的民营企业投资控股了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比如海航系、万向系、泛海系、复星系、先锋系、中植系、涌金系、新理益系等。 在记者统计的22家准金控性质的民营企业中,15家有参股银行或金融租赁,11家投资了信托公司,18家有证券类公司,17家有保险机构。同时,不少企业都有三类以上牌照。 产业和金融如果结合得好,对于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有部分问题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致使风险不断累积,例如已被清算或者接管的安邦系、华信系、明天系。 汲取过去的教训,央行加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降低复杂性,把股权关系要拉直,并严格用制度来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过去,一些金控集团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这些做法已经被逐步堵上。 日前,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准金控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这些有金控特征的民企,在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发布后会如何?周瑾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对照现在的准入门槛,够得上金控公司标准的民企并不多的。所以民企需要在战略上考虑是否要申请金控,如果不申请,可能需要考虑更名,以及对现在的一些协同模式做调整。 一位保险投资人士则认为,金控公司试点已有一段时间,业内对金控监管也早有预期,因此预计这些准金控公司应有一定的自我评估,也可能已准备好了下一步方向,或者是调整业务布局和方向,或者是去适应和满足监管要求获得准入。 地方平台 盼望持牌经营 在准金控中,地方政府金控平台是重要的一支,它们控股多个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征。 从目前统计情况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金控平台。例如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江苏省国信集团、云投集团、鲁信集团、山西省金融投资控股集团、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等。有的省份还有不止一个平台,不少地市级城市也建立了当地的金融平台。总体而言,无论从持牌数量,还是从资产规模、发展态势来看,省级金控平台是地方政府金控平台的代表。 相较民企金控平台,省级金控平台一般聚集了省内最优质的金融资产,在获取政策支持及金融牌照方面有更多优势。从规模来看,省级金控平台一般体量较大,资源丰富,大多通过控股或者参股形式涉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 以国务院批准的五家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单位之一——上海国际集团为例,该集团是上海重要金融国资平台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旗下主要金融机构包括浦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农商行、中国太保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国际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2617.97亿元,2019年实现利润总额63.94亿元。其中,集团持有的上海市属金融机构国有权益总量占全市的比重超过60%。 从功能和作用来看,地方政府金控平台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可以根据区域特点整合区域资源、引导资金配置、强化产融结合来推动全省经济发展。例如在推动中小企业和工业发展方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下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工业投资发展公司等。 一位曾在多个地方政府平台旗下金融机构任职的金融业人士认为,地方政府设置金控平台主旨是为了提升国有资产的规模集聚效应和资源利用率,提高区域金融业竞争力。 据记者了解,地方政府对持有金控牌照态度积极,已经有一些省级地区在为金控做筹备,他们将整合区内金融牌照,希望打造持牌金控。 互联网巨头自成体系 在新经济席卷各行各业之际,传统金融机构因服务能力不足,让互联网金融得以蓬勃生长,并独成一帜,甚至有大而不能倒之势。 这些准金控的标配,是小贷牌照+支付牌照,如果谋取到控股或者参股民营银行,则能撑起更大的天地。 互联网巨头旗下准金控平台持有的金融牌照诸多。比如,蚂蚁金服持有网商银行、众安财险、国泰财险、支付宝、信美相互保险社、蚂蚁保险代理、天津金交所、蚂蚁基金销售、天弘基金等机构股权。 随着业务的壮大,纳入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一种保护。近期,蚂蚁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不过,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对媒体表示,蚂蚁有大量的科技业务,不符合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的条件。将科技与金融板块分离,也有利于风险隔离和金融监管。 周瑾表示,互联网系的金融集团业务模式比较创新、发展很快,且传统上受到的监管较少,此次比照金控办法,相应的整改工作会更加复杂。 另外,准金控平台无论原来名称如何,出身怎样,最终会根据实质投资控股情况、业务组合和风险特性来监管,各家金控平台将迎来统一监管尺度和规范。 (编辑:文静)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刘四红)小贷行业将迎进一步规范发展。近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广州市创建全国小贷行业标杆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计划》),明确“制度化、科技化、普惠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成为广州地方金融产业的重要增长极和地方金融规范监管的样板。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计划》共37条具体工作举措,提出了完善小贷行业管理制度、提升小贷行业科技水平、增强小贷行业普惠能力、提升小贷行业国际化程度、培育头部机构等九大方向。据悉,该《计划》的目标是推动小贷行业成为广州地方金融产业的重要增长极和地方金融规范监管的样板。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介绍,《计划》有三大亮点。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在全国率先试点行业分层分级管理,发现并识别优质小贷,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培育行业头部机构。《计划》中提到,将与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建设数字金融协同治理中心,首期以互联网小贷为样本,具体将通过“监管链”与“司法链”的对接,实现案件批量智审,提高执行效率,以科技手段提升民间借贷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及司法救济能力,保护合法债权。 同时,鼓励小贷公司集中股权,充分利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契机,积极引入港澳及国际股东,鼓励引入国际创投资本,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普惠能力。 其次,《计划》突出创新性、引领性。《计划》指导小贷公司丰富形态,逐步形成互联网小贷、传统小贷、公益小贷、特色化小贷、政策性小贷、再贷款公司等互为补充、有序发展的格局。其中,首创 “五链合一”的行业监管与服务体系,引入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建设小贷行业监管数据保存验真的“监管链”、风险监测预警的“风控链”、纠纷调处化解的“司法链”、信用数据验证的“征信链”、优化行业生态的“服务链”,实现五链有机衔接,为小贷行业监管与发展赋能。 值得关注的是,该《计划》突出风险防控,提出未来三年将升级打造智能数字化非现场监管系统,提升数据采集及校验能力,真实掌握行业运营情况,辅助监管决策。实施首席风险官制度,建立健全小贷公司退出机制。 此外,将以小贷公司为样本,在非现场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沙盒”试验,对监管制度实施效果、创新产品合规风险等进行评估、预测,提升监管前瞻性及有效性,稳妥推进小贷业务创新。 “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验,将有助于推动小贷机构探索创新,在合规前提下就提高普惠性、提升科技水平等方面进行创新试验。”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此次《计划》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是扶持小贷行业的重要规范文件,从顶层设计到日常监管到提升水平等非常详尽。比起传统文件对机构的规范,此次文件将较大篇幅内容落在了监管的扶持层面,且制定了负责单位、支持单位、配合单位等详尽到具体落实措施的规划方案,体现出广州支持小贷行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也体现出广州监管先进务实的管理理念。 苏筱芮进一步称,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急需小贷这样的金融毛细血管,通过灵活、适度创新氛围的政策,将有利于扶持小贷机构的健康发展,最终将这种正向积极的措施传导至民营小微企业。她认为,当前,各地小贷的监管政策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则过于空泛难以落实,预计各地也将在摸清行业现状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详细的、易于落实的监管措施。 【作者:岳品瑜 刘四红】 (编辑:丁雨馨)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 我国基本金融服务已覆盖99%的人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着眼“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极端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的微观基础,与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构成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金融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缺乏来源,金融和经济活动不可能有效循环。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金融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金融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不论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以来的疫情大流行,都因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过度追逐利润、开展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利用科技手段误导金融消费者等行为,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更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金融服务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更强的普惠性,承担着为人民群众财产保值增值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全面促进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消费是我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增加值和GDP有重要贡献,同时对于“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汽车消费、住房消费以及开拓城乡消费,也具有促进作用。此外,金融消费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增加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而扩大其他消费和内需,强化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必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经过四十多年,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体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类机构共同发展。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相关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建设,又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相互合作,还对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给予了足够空间和包容审慎。因此,科技和数字化在金融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大型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上升,新兴金融科技公司蓬勃发展的互相补充、竞争合作的市场格局。 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客户的资金存放、借贷和支付都属于金融活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结合体。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从消费者风险控制看,在其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银行要求抵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金融科技公司则要求账户现金作为担保,或通过延期支付资金、收取其他费用等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上述逻辑,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G20于2011年出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10条基本原则,世界银行2017年公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最佳实践,均对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提出了要求。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金融机构开展年度消保监管评价。银保监会从几元的手机碎屏险,百元的洗牙卡,到近亿元理财产品,认真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去年一年真金白银清退、赔付消费者40.92亿元。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高度重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 近年来,通过严监管强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的获得感,使更多人享受到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从金融机构看,有的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用语过于专业,金融消费者难以识别其中的风险。销售宣传时,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不到位,使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此外,个别从业人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微软、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成为大型放贷机构。 四、多措并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越来越重要,持牌金融机构与新兴科技公司应取长补短、相互竞合。因此,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设立了科技公司,明显提升了服务效率,比如小微企业贷款由20-30天的审批周期,变为“秒审秒贷”“立等可到”。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探索创新,紧扣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特点,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真正使科技为金融赋能。同时,加强金融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一产品审查标准,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应设置专岗专人,在产品和服务上市前,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并组织客户体验。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召回。统一销售标准,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信息披露充分,实现“卖者尽责”。统一信息保护标准,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流传、销毁等环节加强全流程管理,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渠道和客群特点,可能引发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我国新型举国体制的独特性和优越性,疫情还像有的国家一样持续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不会上升吗?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吗?进一步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集中于“长尾”,群体性特征比金融机构更单一,消费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经过几十年逐步演进,覆盖的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2008年危机后又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控制标准,各国实践证明,有广泛适用性。因此,从防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风控措施。 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监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投诉纠纷化解。为增强消费者金融决策能力、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谨防盲目攀比、超前消费和过度借贷,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也应清楚自身金融需求,依法合规使用资金,不能将消费资金、生产性资金挪用于股市,盲目“打新”、炒概念,追逐所谓的市场热点股,在暴涨暴跌中损害自身利益。与此同时,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实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并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年化贷款利率不得超24%? 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发展面临挑战 杜川 [ 由于贷款产品需要根据客群本身资质进行不同的风险定价,这意味着一旦消费金融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消费金融机构的客群就会跟银行有所重叠。 ] 消费金融作为银行信贷的有力补充,经过六年的快速发展,已经逐步被消费者接受。但行业内也爆出过度借贷、变相收费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近期,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应将IRR(内部收益率)口径的贷款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成为行业的热议话题。有观点认为这是监管整顿消金领域乱象的重要举措之一。但也有观点认为,压低贷款利率会使得消费金融公司被迫改变服务对象,使得一部分收入相对较低或收入波动较大的消费者群体享受不到合适的金融服务。 “费率不仅仅是一个上限问题,也是一个综合问题,归根结底监管层是在‘开前门、堵后门’,要让‘正门’更加规范。”近日,在第五届中国消费金融高层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年利率划定24%红线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已有多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收到监管指导,要求其IRR口径的年化利率降低至24%。 如今,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信贷产品,但不同机构对费用和计息的提法五花八门,甚至存在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央行此前就在微信公众号上发文提示称,今天的100元,和一个月、两个月、N个月后的100元,实际价值是不一样的,未来的100元,考虑到时间因素,折回到当前的价值可能就要更少一些。同样道理,金融消费者未来每期还款的金额,如何按一定的利率,折回到现在刚好等于借款本金,这个利率就是消费者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也就是IRR。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大部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长尾客户,这部分客户群体违约风险较高,因此,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通过适当的利率水平来覆盖坏账风险。 国际消费金融领域专家Mel Carvill表示,贷款利率和风险溢价有关系,尤其是对于没有信用记录或者信用记录很少的家庭,他们的家庭财务状况通常不稳定,容易受到收入下降或者是需求增加的干扰,而他们没有太多储蓄和其他资源,可能出现违约。因此,放贷机构要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 由于贷款产品需要根据客群本身资质进行不同的风险定价,这意味着一旦消费金融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消费金融机构的客群就会跟银行有所重叠。“原本消费金融公司是要做信用卡的下沉客户,一旦将年化利率降至24%,意味着我们要跟信用卡抢客户。”有消金公司人士这样对记者说。 《2019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提出,目前我国政府干预消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行业准入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发放;其次,控制获得牌照公司的资金筹措途径;最后,管制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空间。就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上述三个管制手段的确起到了左右消费信贷资源配置的作用。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消费金融40人论坛发起人王红领认为,强行要求所有的消费金融供应商必须将服务的价格控制在24%以内,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从而有悖消费金融普惠的初衷。 利率应由市场决定 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将年化利率限定24%以下,将对行业造成哪些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将行业年化利率限定在IRR口径的24%以下,一些助贷合作模式将受到冲击。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对第一财经表示,“消金公司跟助贷合作还是比较次级的客户,一些消金公司客群跟此前的P2P客群也是高度重叠,需要覆盖坏账风险,如果利率降到24%以内,是无法覆盖风险的,会影响消金跟助贷合作,这一块业务冲击会比较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王红领认为,消费信贷供给的利率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政府的管制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率的。例如,政府过多地关注这一行业的利率水平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消费信贷的普惠性,从而导致这一领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由于消费信贷的特点是单笔供给规模小,资金周转周期短,只要事先的交易是透明的,消费者完全有能力合理预期自己的商业行为。如果信贷资金价格过高,信贷供应商会失去客户。” 发展仍面临挑战 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行业内扶优限劣、清理洗牌,迎来合规经营的新起点。 不过,消费金融在未来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众多挑战。首要挑战是经济增速放缓大背景下如何实现行业的稳定发展和消费信贷服务的不断升级。再比如,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消费金融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透明。 此外,如何为广泛的客户群体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是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传统的金融架构下,由于其结构和业态的一些影响,有很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难以得到金融服务,因而这种金融架构对他们而言并不公平、难以覆盖。目前消费金融服务对口的人群多为承担利息在18%~24%和25%~35%的一般消费者群体。 在业内,有关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谏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对于消费金融类信贷服务,按照贷款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监管;第二,要进一步鼓励、支持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通过ABS、金融债等渠道开展融资;第三,在消费信贷公司的整体利率保住“36%以上为非法放贷”红线基础上,应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成本设定合理贷款利率。 【作者:杜川】 (编辑:文静)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世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性、历史性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做好“十四五”期间和更长时期工作进行了全面战略部署。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金融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强调,要按照五中全会做出的战略部署,扎实做好金融改革开放各项工作。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依法披露资金用途。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