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领衔的心力之作《资管大时代》已问世,此书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发展逻辑与监管改革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对行业从业者和市场监管者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日前,吴晓灵女士就对外开放、过渡期延长、直接融资和牛市、金融科技、信用债、投资者保护等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了网易财经、界面新闻、财联社、虎嗅、学人Scholar、证券市场线周刊等多家媒体的采访。 以下为访谈文字实录。 关于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出台已近2年,但各类机构的监管规则仍差异很大。比如基金免税但银行理财不免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比货币基金约束小很多等。您对此如何看,对后续安排有何建议? 吴晓灵:资管新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资管新规出台后,虽然中间有些曲折,有些市场机构也有过一些幻想和博弈,但统一监管的大方向始终明确。我们也能看到资管新规出台两年多来,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逐渐统一,这是个好的方向,我们必须坚持下去,坚定不移的推进统一监管。 由于理念认知和分业监管等原因,统一监管的目标不会一蹴而就,而会是一个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往前拱的过程。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着对外开放背景下,外资机构进入中国需要有一个公平统一监管环境的倒逼,以及《九民纪要》等一系列司法标准的倒逼,这些都要求我们坚定统一监管的目标、加快统一监管的步伐,切实推进各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的最终统一。 一是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尽快推进统一监管。这里主要包括银保监体系下的公募理财产品和证监会体系下的公募基金,也包括问题里提及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二者有诸多相同之处,比如都是遵从信托关系,都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募集,都需要经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都由专业的管理人管理,都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都由第三方机构托管,都可以投向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底层资产、都需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虽然在审批时效、代销渠道、投资资产类别、信息披露机制、集中度或资产久期、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不是本质区别,且一些差异主要由历史原因形成,其中还有不同机构自身禀赋的差异,因此二者实质上是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理应进行同样标准的监管,二者暂时可以有不同的名字,但监管标准应当统一。 在统一方向上,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提出的建议是,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应当加强合作,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统一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监管规则统一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资质应当转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资质,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在运行十多年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这些也可以引入进来,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规则。在监管标准统一后,相关税收政策也顺理成章的应当统一。我们的新书《资管大时代》在这方面有较多论述,大家也可以重点看看其中的公募基金专章。 二是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循序渐进推进统一监管。这里主要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前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资管公司的保险资管产品(剔除股权投资计划和债权投资计划后)、银行及理财子的私募理财产品,后者是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同理,这两类产品有较多的共同之处,不同之处主要由投资领域、股东背景资质、监管力度的不同而产生,不应成为本质区别,因此也应当统一监管标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同业态的私募资管产品之间的差别较公募大,自律监管规则相对不够统一,且投资人偏好、投资标的类别、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相关标准、推进进度上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需要循序渐进的推进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 关于功能监管风险 要想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跳跃,有哪些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吴晓灵:机构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此外还有行为监管,即参与同类金融活动的各方均应遵守同样的规则,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 金融业务由于有外部性,因此需要持牌经营,这是一个基本规则。对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我们要监管,对没有牌照但从事了金融业务的主体更要监管,不能留有监管空白。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后,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监管,否则就会产生监管套利。 我们有较长的分业监管的历史,因此监管理念也以机构监管为主,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各管一摊,这在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基本能胜任行业监管要求。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放开,也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以及个体和企业对多层次融资需求的提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贷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各类实体纷纷涉足信贷、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事实上形成了混业经营的局面。在这种大背景下,过去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理念不完全适用,因此我们要建立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并辅以配套的监管手段和工具,实现对金融业务的全面监管,对同类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干什么活就应当持什么牌照。 当前在机构监管方面,银保监体系和证监体系各管条线,但很多银行机构介入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管理、托管等业务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一些基金公司在创新业务的时候也涉足了资金的放贷业务,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实质上也是放贷业务。与此同时,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互相设立或持股,在机构和业务层面都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这种情况下,更应当基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理念予以监管。 对于涉及跨监管部门的监管,比如银保监体系下的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公募理财业务的,《资管大时代》一书中也有相应建议,即应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统一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然后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资质转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资质,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 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并不能被消灭,但可以被妥善的管理和有序释放。我们要从机构监管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就是要将实质上的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同类金融活动施加相同的监管标准,开展哪项业务就领取哪项牌照,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识别、测量和管理风险。这个过程只要监管协调就不会产生风险。 关于过渡期延长 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资管新规过渡期从2020年底延长至2021年底,另外还有消息称,将采取一行一策的措施,最晚放宽到2025年。过渡期延长将带来哪些影响?有解读认为,这意味着,金融市场强监管的状态将有所改变,为深陷违约、暴雷风波的金融机构带来喘息空间,您怎么看?在过渡期延期背后,非标资产、乃至于整个债券市场会否再现生机? 您此前建议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延期两年,如今监管仅延期一年,即到2021年底。您认为当下各类资管业务如何利用好这一年的时间,当下最紧急和迫切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2021年底,是否还有再度延期的可能性? 吴晓灵: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里有延长过渡期的建议,我们要求的是资金端的规范,建议按照资金端逐年替换,资金端不能有资金池,必须自己来承担风险。资产端我们的建议是要加快证券化、标准化,不然老资产规模就很大。最后剩下一小点就只能够一行一策的逐渐来消化。资管乱就乱在资金池和刚兑。直接融资是自担风险一对一的。统一规则、规范管理是目的,年限不是目的。巴塞尔协议过渡期就很长。 防范化解“大资管”业务风险,推动老产品向新产品平稳转型,避免在“排雷”的过程中引爆系统性风险,是课题组的主要任务和本书的重要内容。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测算分析,对过渡期提出了政策组合拳建议。 在过渡期延长的问题上,我们主张“宽严相济”。“宽”就是要适度延长《资管新规》的过渡期。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整改进度,并考虑疫情影响,课题组认为过渡期延长两年留出了相对充裕的调整时间。在课题成果初稿完成时,监管部门还未做出延长过渡期的决定。课题组的研究分析和政策建议为监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监管部门在综合各方面信息和因素后,最终做出了过渡期延长一年的决策,这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实事求是的态度,也展现了监管部门治理乱象的决心。 “严”就是要增加过渡期本身和执行过程的刚性约束。过渡期不应该成为自由放任期,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自身情况按照过渡期目标分解压降进度任务。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压降进度的过程考核和重要节点的检查,早达标的机构要给予正向激励,进度落后的机构要增加监管措施。通过监管的压力传导,使得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新老产品的转化速度,“跳起来摘桃子”,努力在过渡期内主动实现转型,确保2021年底的过渡期结束后,不会再度延长。金融机构对此要有清醒认识,争取主动,早整改,早受益。 几十万亿资管产品的转型涉及金融资源和金融风险承担者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新老产品的转型路径牵动着资金端的广大投资者和投资端的融资项目,关系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在转型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个案式和局部性的风险事件,应当妥善应对,有序处置。但同时要认识到,结构化发债、非标资产是老产品的运作链条中的一环。信托违约、雷声滚滚就是一种警示,老产品的运作模式不可持续,不抓紧整改只会走向更大的危机。对此,课题组提出了“统分结合”、“新老划断”、“标本兼治”的政策组合拳建议。 建议监管部门把老产品规模作为整改考核的中间目标,在确保产品规模按进度统一压降的前提下,把投资端的老资产的处置交给市场主体自行决策。对于资管新规执行后新设立的产品,报告建议坚持高标准,干净起步。不能用新产品接续老产品,防止产品形态受到污染,避免风险接续传递。 对于老产品的出路,报告提出了回表、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股东等多方承担损失等多种措施。也就是要让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信贷业务回到银行表内,按照《商业银行法》实施监管;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证券发行业务交由证券公司执行,按照《证券法》实施监管;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基金法》实施监管。通过监管套利方式掩盖的风险应当由金融机构股东等受益者优先承担。在加强功能监管,遏制监管套利的同时,应该针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推进“放管服”改革,既要强调金融业务持牌经营,也要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优化牌照设置,加强制度供给,减少金融抑制,释放市场活力。 关于私募基金监管 您在《资管大时代》书中谈到,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监管困难问题,这不仅有多个部门想管却管不好,还有多部法规涉及却没有正式法律规范。最近五年,资管新规出台、新《证券法》落地,然而《私募条例》正式稿却迟迟未出台。资管新规后,基金业协会“代替”证监会,层层加码监管,然而私募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监管、市场、投资人都不满。对于10万亿私募股权基金,您认为到底应该如何监管呢? 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中点出的“直接融资间接化、投资业务融资化”等问题在私募基金行业也有较多体现。书中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多措并举防范化解老产品和老资产风险、制定证券私募发行和交易规则、将在协会登记的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序转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顾问等建议,相信能有效化解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行业相关风险。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如何监管,我补充谈一下。 监管部门在讨论和制定资管新规的时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在征求意见,因而资管新规中并没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详细规制。资管新规中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并且规定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其投资范围、信息披露方式等由合同约定,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这些规定和私募基金有较多共同之处,体现了监管部门统一监管的理念和努力。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践行功能监管的理念,拉平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机构私募产品的监管标准,实现统一监管。 私募基金,尤其是其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天使投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一道,是支持我国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最佳投资方式,有效补充了银行贷款等风险厌恶型投资工具的欠缺,我们必须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环境,包括适用法律、监管逻辑、税收政策、自律管理等,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要将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份额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 2012年修法时,由于认识的不统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范畴,因而在监管主体、监管理念、税收制度等方面存在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出现争端,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大困扰。 我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大部分情况下,基金本身是投资管道而非经营实体,大部分投资收益也会分配给相关投资人,应当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种,接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 根据2019年12月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股票就是证券,股票包括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即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证券,将未上市股份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存在较好的基础。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范畴,需要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利用《证券法》中给国务院的授权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额是证券,这可以通过国务院发布相关规则的方式实现。 第二,利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授权,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中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份额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非公开募集基金专章中已经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留了权限,因此也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则的方式予以补充确认。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制范畴后,行业展业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能顺理成章的按照第八条规定,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安排。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建议明确私募股权投资人的所得按股息、红利20%的税率执行。 具体操作上,可以加强基金业协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联动。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后,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基金产品仍在协会备案。当基金产品作为投资人进行股权登记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局应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联名登记为股东,比如“XX基金管理公司-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产品的投资人变动时,只在协会变更,不涉及工商注册的投资人变更。基金产品分配时,协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分配信息报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信息进行比对,从而落实按基金核算的税务规定,也不会产生税收漏损。 在上述原则框架下,可以再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可以将所得税率和持有期限进行反向挂钩,明确将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三年及以上的个人按15%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二是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落实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原则,抓大放小。 金融监管的宗旨是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保护小投资人,防范金融活动的负外部效应。私募投资基金市场是合格投资人的市场,参与方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故而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监管豁免注册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洲和美国对管理的基金到达一定规模后的管理人要求进行核准或注册,但目的是对其行为进行监测,防范系统性风险。未注册的私募基金如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仍有监管权。这种抓大放小的监管方法,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给小基金管理人以成长的机会。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时吸收了国外的监管经验。一是授予证监会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权。第十三章监督管理中对监管权有明确的表述,罚则中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罚则。这些规定在没有特别标注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于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基金。二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要求。同时规定“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从法律上明确了证监会的强监管权,即证监会应对大额私募基金特别关注和监管。对投资已上市证券的基金(对冲基金),也要特别关注其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目前我国基金业协会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要求建立相关系统并开展相关工作。协会的登记系统在不断完善,基于此系统完全可以实现对大额基金管理人由证监会实行强监管,对小额基金管理人由基金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监管部门与协会合作,抓大放小,也实现了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 当前的问题是对系统的数据监测分析不够,监管权行使不够。为减轻市场负担,降低立法成本,建议在国务院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完善现有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系统,并责成证监会对协会报送的管理大额基金的管理人及相关基金加强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的项目、标准,并接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提高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大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小额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实行有区别的管理,并不改变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机构的本质。国务院应明确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机构,只有接受证监会强监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可以参与持牌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活动并接受同等监管。 关于资产管理促进居民财富保值增值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在“房住不炒”、刚兑信仰的打破、理财产品净值化、社会“无风险利率”实际降低等趋势下,现在大家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兼顾安全的低风险投资渠道越来越少了,您对于普通百姓如何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有何建议? 中国股市最初成立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融资,而发展资管行业的目的则是为了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和增值,您认为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吗,如果它们存在冲突或者阶段性的不一致,应该如何来解决? 吴晓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财富不断增长,也随着我国不断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强调房住不炒、推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政策不断出台,可以预见未来很多居民的财富将从存款、房子等转换为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资产。 居民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当他们参与到金融产品投资时,就变成了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我们分为普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可以独立去开展股票、期货、私募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资。大部分居民是普通投资者,本身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抵御投资损失风险的能力也比较薄弱,因此不太适合独立去开展高风险投资。我更建议他们在留出生活、教育、保险、养老等事项的必备之用后,额外的钱可以通过基金、理财、公募投顾等方式开展投资,让专业人为自己打理财富。确实想自己投资的,建议可以投资诸如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存款、国债等低风险品种。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低风险并不是无风险,其中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存款超过50万的部分,理论上也存在风险。 当前中国还有不少股民,股市的一举一动牵动着很多人的心。应该说,我们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沪深主板、新三板、地方交易平台、私募投融资等各居其位。特别是随着《证券法》修订和注册制等基础制度的相继推出,使得监管和市场各司其责,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得到体现。未来我们会继续沿着这个方向前进,建设更加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良好交易环境的场所,资本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尽量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规范、透明、公平、高效的交易环境,让融资方把自身的情况真实、全面、及时的说出来,让投资方各凭本事、各自判断和交易,既不能偏向买方、也不能偏向卖方。 现实情况下,由于诸多原因,资本市场财务作假、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违规等乱象时有发生。从统计上来看,大部分问题出在融资方,主要原因是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融资方往往负责实体的运营,对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重大机遇等非常清楚,而当前信息披露规范尚不足以达到让投资方掌握和融资方相匹敌的信息,故融资方存在信息优势,并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信息优势做出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当前股市中大量投资者是个体散户,很多个体散户其实不具备投资股票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一定付出时间去研究,很多是人云亦云。正是基于这种情况,监管层也不得不出台各种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有些甚至演变为大家又爱又恨的“父爱主义”。即便如此,资本市场各种乱象仍然屡禁不止,使得一方面股市中赚钱的投资者占比较低,另一方面也使得投资方对融资方的监督制约功能大打折扣,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一方面要加大投资者教育的力度,让他们真正意识到风险,在这种风险意识下,部分有兴趣有时间的散户投资者可以去认真研究,开展专业投资。对于更大规模的散户投资者,最关键的是要大力培育面向这些群体的机构投资者,他们的钱要更多的通过公募基金等各类资管产品进入市场,让专业的人帮他们打理财富。这样散户就不再是散户,而是有着专业力量加持的专业买方力量了,就能和卖方形成势均力敌的态势,公平博弈,资本市场才能更加健壮和有韧性。 另外我们看到监管层也在呼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的信息披露之外,鼓励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有助于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更加合理的价值判断。我认为未来应在这方面更进一步,将来成熟后可以将更多的信息纳入法定披露范围来。
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提高法人金融机构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能力,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近日制定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 《指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为机构实施风险自评估和有效运用评估结果提供指导。 《指引》的评估框架分为机构固有风险和反洗钱控制措施两大方面,固有风险评估包括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种类以及渠道类型四个维度,控制措施分为反洗钱内部控制基础与环境、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和针对各类固有风险的特殊控制措施三个层次。 《指引》强调法人金融机构自评估工作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各部门广泛参与;评估应由金融机构自身主导完成,如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自评估应坚持辅助性定位。《指引》鼓励各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状况合理设计、优化评估项目分类和指标,倡导义务机构探索创新风险自评估方法、建立常态化评估体系与信息系统,允许中小型义务机构采取简便的评估方法,并适当放宽全面自评估的时间周期。 根据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应于2021年内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其风险自评估制度,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符合《指引》规范的全面风险自评估。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反洗钱监管中进一步突出对机构落实《指引》的督导和检查,将风险自评估质量作为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关键内容,重点关注评估方法与指标的合理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对风险自评估的重视程度、各部门的参与程度以及对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情况。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这也是自今年3月11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后,时隔仅9个月再次调整。值得注意的,这次参数调降的对象仅面向金融机构,并不包括企业。 业内人士表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融资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大小。此次调降金融机构参数,意味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下降。此举在当前汇率双向波动加大的情况下,利于控制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下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将有助于金融机构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做好外币资产负债管理,避免汇率敞口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前在3月上调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恰逢海外多国央行为应对疫情冲击开启新一轮量化宽松,使得低利率甚至是负利率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 “彼时参数上调,主要是由于突发疫情对我国经济构成严重影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资金链紧张、经营受阻等问题,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为中小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不可避免,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整体外债有所上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目前国内外债无论从规模还是结构上来说整体风险可控,管理层更关注的是个体企业外债和流动性风险。
2020中国(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峰会昨日在深圳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出席峰会并发表致辞时表示,“十四五”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们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面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步伐,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贡献金融力量。 范一飞表示,扎实做好金融数字化转型工作,可以从五方面着手。 第一,深挖潜能,实现决策管理的数据驱动。金融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倍增作用,实现靠数据支撑决策,用数据辅助管理。 第二,开拓创新,加快运营机制的敏捷重塑。金融机构IT系统要推动从集中式向分布式治理转变,从以账户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以场景为中心的运营模式转变。通过金融科技子公司、创新中心等方式,探索有利于科技成果应用、产品服务创新的敏捷化组织形式,提升金融对百姓诉求和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 第三,与时俱进,聚焦业务模式的智慧再造。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机器人流程自动化、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动态评估和深度优化业务流程。打通部门间的业务阻隔与流程断点,实现跨角色、跨时序的业务流程灵活定制与编排,全方位提升业务处理的智能化水平。同时,优化业务体验,融通业务渠道,运用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技术,推动实体网点向多模态、沉浸式、交互性智慧网点升级。基于全局统一客户视图,实现线上渠道与实体网点间信息互通共享、服务无缝衔接,打造高效融通的全渠道服务能力。 第四,多向赋能,推动生态体系的协同共建。金融机构要打造对内聚合产品与服务、对外联结合作机构与客户的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探索平台加生态的新型商业模式。推动数字生态从线性链条向互为支撑、突出共进的网状剧增结构转型。推动金融服务与生产生活场景深度融合,全面融入实体经济关键动脉,广泛渗透到教育、医疗、交通、社保等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毛细血管”,让金融资源精准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普惠金融的“最后一公里”障碍。 第五,披坚执锐,强化风险防控的科技武装。金融业要利用科技赋能,加强金融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扎牢织密金融创新安全网。建立涵盖不同市场主体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多方协同的风险监控平台,动态感知风险全局态势,增强全天候自动监测能力,实现风险“看得见”。将风险归类分级并深入分析关联关系,准确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做到风险“辨得清”。建立跨部门、跨机构、跨行业的联防联控体系,构筑异常交易自动化拦截与高效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金融业风险抵御能力,做到问题早预警、漏洞早补救,确保风险“管得住”。 在峰会上,深圳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举行成立仪式,中汇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举行揭牌仪式。范一飞表示,人民银行将积极支持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中汇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在鹏城生根结果,助力深圳走出一条安全、开放、可持续的金融科技发展之路,更好地履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新使命。
12月18日,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与一周前的政治局会议的内容相比,对明年的国内外形势预判更谨慎,政策的指向更加积极明朗,任务部署更加全面和细致。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内需和强化科技这两大战略作为稳增长的支撑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以确保“十四五”开好局。 一、政策不会急转弯,明年稳增长有保障 会议指出,“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这是对我国今年防疫和经济工作的肯定。我国最早受到新冠疫情冲击,由于疫情防控封锁,经济活动趋于停滞,1季度GDP增速仅为-6.8%,在主要经济体中最低。但也得益于有效的防控隔离措施,疫情快速得到控制,复产复工得以迅速推进,我国经济也随之持续修复,三季度增速已经达到4.9%,在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正增长。 会议同时强调,“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虽然经济在持续修复,但驱动经济修复的主要动力在投资。前三季度最终消费支出对GDP同比的拉动为-2.4%,处于历史低位,而资本形成总额对GDP同比的拉动则达到3%。而固定资产投资中又属地产投资最为强劲,前11月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速为2.6%,房地产投资增速达到了6.8%。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角度来看,如果把地产对其他产业的拉动考虑在内,二季度房地产对GDP增长的贡献超过60%,三季度仍然接近50%。 消费对经济支持作用有限,经济持续上行的动能不足。前三季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累计同比仅为2.4%,而疫情发生前增速均值在8%左右,这意味着疫情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从融资结构来看,居民贷款增速也处在相对低位。居民收入下降,加杠杆动力不足,经济修复的持续性可能并不强。 政策缓退,坚持底线思维。在国内复苏动能放缓,同时“世界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的情况下,会议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因此,政策不会“急转弯”,而是会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同时也会确保不出现风险集中爆发的情况。 二、显性财政适度扩张,隐性负债监管仍严格 去年在介绍财政政策时指出,未提及关于总体支出强度、力度的相关表述,今年提到要“保持适度支出强度”。反映财政支出大概率仍会保持一定程度的扩张,不过随着财政收入端的逐渐修复,明年支出的扩张大概率也是顺其自然的,并不一定意味着债务会继续大幅增加。 今年的财政投放大幅增加是兼顾了疫情的冲击,随着经济逐渐修复,预计2021年这种“显性”的财政刺激会比今年有所收敛。不过考虑到地产政策环境偏紧、需求端恢复缓慢,预计经济“填坑”结束后,下行压力仍会较大,而且会议对于宏观政策相关表述上也提及,“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不急转弯”,因此明年整体的政策支持力度估计也不会低于疫情前的水平,我们预计一般公共预算赤字率可能仍然会高于3%,新增专项债规模或在3万亿以上。 去年和今年两次会议都强调了“提质增效”,不过在财政支出结构上,今年会议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在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反映未来财政资金在科技、新经济领域的支持力度继续增大,新基建仍会保持一定的高增长,不过考虑到新基建目前规模仍远小于传统基建,对经济的支撑力度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会议提及在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后续可能会推出一些税制上的改革,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支出力度也可能会有所增加。 今年重提“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负债风险工作”(18年提及,19年未提及),明年地方隐性负债的监管仍然会较为严格。 今年因为疫情冲击,上半年货币信用双宽松,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也是明显增加的。我们统计了2000多家城投平台的债务规模,今年上半年城投公司有息负债余额已经扩张至47万亿,相比去年年末增加了3万多亿。如果用平衡面板来测算的话,今年上半年城投公司的债务增速也上升到了14.8%。在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债终身问责制度下,明年地方隐性负债的监管政策可能会较严格。 显性刺激力度减弱+隐性负债严监管下,明年广义财政支出或会面临一定的压力,基建很难有高增长。 积极财政的发力空间在哪儿?中央加杠杆仍有空间。其实和全球比较来看,我国政府的显性债务风险仍是相对可控的,BIS统计的我国政府部门杠杆率其实处在全球中低水平,中央政府的杠杆率也相对偏低。截至今年三季度,我国中央政府杠杆率只有19.1%,而地方有25.6%(考虑隐性负债则有70%)。往前看,未来可能会继续提高中央政府杠杆率;用显性债务继续置换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降低地方融资成本;继续调动国有企业资源,弥补财政缺口。 三、货币政策重在结构,平衡稳增长防风险 会议提及货币政策时,从去年的“灵活适度”调整为今年的“灵活精准、基本适度”,“精准”一词意味着未来的货币政策仍然会更多地会注重结构,总量层面更多是基于基本面进行微调。结构方面,今年的会议中提及了要“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另外“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也会更多集中在中小银行层面,以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今年会议增加了对“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相关描述,预计明年的信用政策会更加克制,一方面是经济逐渐恢复,刺激的必要性在减弱;另一方面是出于防风险的需求,上半年信用大幅宽松后,部分资金流向房地产、股市等资产领域,企业信用扩张的过程中资质下沉的现象也明显变多,增加了经济运行的风险,杠杆率也大幅攀升。不过随着经济逐渐恢复,宏观杠杆率趋稳也是可以预见的,未来的关注点更多在于风险的防范。 其实今年下半年来信用的投放其实也已经在收敛了。比如6月份以来银行信贷已经回归到正常增长通道,社融的短期高增长主要来自政府债券的大量发行,剔除政府债券后的社融增速也已经放缓了。 货币再宽松没那么快,需要等待基本面的回落。短期来看,货币收紧的概率不大,更多是信用投放节奏的调整。进一步的货币宽松,需要等待经济基本面的再度回落。从近期央行的表述来看,目前央行非常珍惜正常货币政策调控的空间,所以后续的降息降准将是有所节制的。不过2021年信用没那么宽松、基本面可能又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仍需要警惕信用风险的冲击。 四、更加重视地产调控,租赁市场或成重点 会议将地产单列为重点工作,并在地产段落开篇指出“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而去年会议则是在关于民生的段落结尾提到地产调控政策。足见本次会议对于房地产市场的重视,明年地产调控或将成为重点工作之一。 回顾今年房地产市场,更多是核心城市销售火爆、房价上涨,和货币放水有较大的关系,中小城市上涨幅度相对较小。今年3月份以来,各地二手房价格走势出现持续分化,一线城市持续走强,二三线城市缓慢走弱。销售端也是类似,截至12月中旬,一线城市商品房成交面积累计同比达到11%,而三线城市仅为-3.2%。 租赁市场或是明年调控的重点。对于调控方式,会议大篇幅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部署,方向上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方式上,首先,要推进租售同权,“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其次,要加大土地供应支持,“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后,要“整顿租赁市场秩序”,“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而租赁市场的完善,可能也会对部分城市的房价上涨有一定的平抑作用。 五、强化科技力量,缓解“卡脖子”问题 在科技发展方面,与去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同的是,本次会议提出“坚持战略性需求导向”、“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说明更加强调从需求角度加大力量,解决“卡脖子”难题。例如,在科研人员方面,中国与发达成员也存在较大差距,2018年我国每百万人中科研人员仅1307人,不及美日欧90年代水平。 此外,更加强调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本次会议提出,“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今年以来,全球出口受疫情冲击较大,而我国出口一直超预期,很大程度上与海外供给受损,而我国具有完整的工业体系、完备的基础设施有关。 但会议同时也强调,“针对产业薄弱环节,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这是因为,我国处于产业链上游的行业多为初级商品,而多数科技行业处于国际分工的中下游,仍受制于发达国家,未来需要加大这方面发展的力量。 六、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强化反垄断 本次会议再度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一表述在12月1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中首提。一方面,国家积极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增加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强调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尤其是对互联网科技等相关企业具有较大针对性。 这其实也是与国际接轨,例如,据路透社报道,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最大规模反垄断诉讼,为2000年微软案以来全球最大的反垄断案件;11月10日,据欧盟委员会报道,历经一年多的反垄断调查,认定亚马逊违反了反垄断法,滥用“大数据”为自营产品牟利。 会议提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意味着继大量不合规的P2P被叫停之后,其他的借金融科技之名搞的各类“创新”也都要报批和纳入监管。 七、防范系统性信用风险: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 本次会议提出,“要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尽管对资本市场的表述不多,但不等于不重视,因为结合前几次会议的表述,仍是要做大做强资本市场。但这次会议非常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信用债市场的风险防范举措,这对于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有积极作用。 当前,某些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较大、杠杆率较高,而且当地的部分传统国企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周转压力。因此,投资者对于2021年的信用债市场心存疑虑,会议的此次表述,说明中央已经十分重视对已有信用风险的处置和新增信用风险的防范了。 八、需求侧管理与需求侧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本次会议再度提出“注重需求侧管理”,与12月11号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注重需求侧改革”相呼应,本质均在于扩大内需。从短期来看,促进消费最根本的在于促进就业;长期来看,最根本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以及缩小收入差距。例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19年,我国中等收入组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为19%,而高收入组收入增长29%;此外,疫情之下,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居民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差距在10倍以上。 此外,据麦肯锡的数据,截至2017年,中国奢侈品消费的88%来自家庭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群体,其余主要来自家庭年收入介于10万至30万元之间的群体。12月16日,贝恩咨询发布的《2020年中国奢侈品市场》显示,今年全球奢侈品市场将萎缩23%,但中国境内奢侈品消费将逆势上扬48%,达到3460亿元。 因此,会议提出:扩大消费最根本的是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这些举措属于需求侧改革型的;此外,在扩内需方面,有一个新的提法是“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估计主要指某些供需基本平衡地区(如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 扩大消费的另一个举措则靠投资拉动,会议中提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投资和数字化时代的新基建投资等,同时还告诫“避免新兴产业重复建设”。 本文作者: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
12月22日,陕西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中邮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不健全,未设置公司整体及自营业务外其他各业务和风险类型的风险容忍度水平;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未能实现对部分风控指标的动态监测,部分风险管理数据采集依靠人工录入,部分日终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误差较大;信用交易、经纪等业务部门未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 二是公司债券业务决策机制不合理,未明确内核委员会固定委员、其他委员具体职责,2020年多数内核会议无固定委员参会;个别有条件通过的公司债项目立项委员未在项目组补充资料后发表明确立项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质控验收;制度未明确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比例,个别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时关注并核查发行人重要固定资产变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及重要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缺少对现金流预测报告等第三方意见的核查记录,未对不同尽调方式获得的证据差异进一步核实等。 三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为资管业务条线人员,且个别项目合规、风控人员均明确提示违规风险,决策委员会仍审议通过。 陕西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公司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逐项对照相关问题,分层级落实具体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