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操作规范,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于9月21日发布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在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方面,目前已有2017年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今年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办法》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尤其是内控管理方面,难以在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对其操作规则、操作标准作具体要求。因此,拟通过制定‘两个指引’,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两个指引”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吸收了行业先进管理理念和典型经验做法,重点对系统建设、制度规范、流程管理等进行细化,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总体来看,“两个指引”在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大环节分别作出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代位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具体来看,“两个指引”针对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对照建立操作标准。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销售不规范问题,“两个指引”明确了销售管理的操作标准。比如,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险的功能和属性、产品的关键信息、违约后的债务追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上传等;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针对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问题,“两个指引”明确了核保和系统功能要求。比如,明确履约义务人的核保政策和客户准入标准、抵质押物的分类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业务系统功能设置标准和指标监测预警机制等。 针对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的问题,“两个指引”强化了合作方要求和过程管理。比如,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要求,并对追偿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指引”的印发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夯实行业基础、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控能力。“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有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 卢丹)12月8日,在国泰君安主办的“开放证券,科技引领金融生态建设”论坛上,国泰君安正式发布“国泰君安场外金融云”。这是国泰君安在推出“国泰君安避险”业务后的又一创新举措。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外汇商品部主管王焕舟介绍,“国泰君安场外金融云”综合运用了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旨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场外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平台服务范围囊括权益、利率、信用、汇率、大宗商品等资产类别,深耕交易、产品、服务三大领域,全面覆盖场外金融业务的各生命周期。 同时,国泰君安分别携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FICC金融云”和区块链CDS业务,助力企业和机构客户提高场外业务经营效率。 据介绍,国泰君安近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完成市场首单区块链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这单业务成功落地,是国泰君安充分借助区块链这一新型科技手段,探索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通过“国泰君安避险”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举措,也是国泰君安践行“开放证券”理念,与监管和行业开放融合的新范式。
日前,海南银行成功为兖矿(海南)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开证业务375万美元。该笔业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下发以来,所落地的海南自贸港首笔新型离岸转手业务。 试点推动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建设,是海南省确定的今年十大先导性项目之一。截至10月31日,海南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收支累计已达7.38亿美元,与6月末相比规模翻了近两番,约为去年全年的9倍。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进一步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于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定义,首次提出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更易于市场主体理解。 政策利好刺激下,海南金融业积极推动业务落地。此次业务办理过程中,海南银行公司业务部和国际业务部联动营销,秉承“简化流程、让利客户、专业服务”的理念,在流程上始终遵循外汇局“展业三原则”,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给予国际结算的便利和支持。
海南日报记者12月9日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悉,该集团成功落地海南自贸港首单FTN账户(Free Trade Non-resident,非居民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美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由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向海南橡胶下属的境外子公司—R1公司提供美元授信信贷业务。 据了解,该笔业务是海南自贸港FTN项下首笔授信业务。该笔FTN项下美元信贷业务,精准解决海南橡胶境外子公司融资需求,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打通了海南橡胶境外子公司FTN账户境内融资渠道,为后续支持海外企业发展拓宽了道路。 海南橡胶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集团紧抓海南自贸港建设机遇,紧跟创新步伐,密切关注金融政策和内部需求,依托FT账户体系政策和离岸美元窗口期,积极对接联系金融机构,帮助境外子公司通过FTN账户获得美元融资款项,获得了多方的高度认可。
从业务增长乏力引发市场质疑,到多项指标领跑备受投资者青睐,中国人寿“鼎新工程”展开的自上而下的全面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年打基础,二年搭框架,三年见成效。”中国人寿在12月8日的2020年开放日上首次详细揭露这项工程的践行路径。 当前正值“鼎新工程”第二年,是中国人寿基本实现组织架构调整后,全面推进经营机制落地的关键之年。据中国人寿总裁苏恒轩介绍,通过市场化改革,公司充分发挥出了体制机制的引领作用。 作为寿险公司业务主要来源,个险渠道是中国人寿经营机制变革的核心。中国人寿副总裁詹忠表示,去年12月,中国人寿将银保、电销等渠道服务个人客户的自营队伍与个险收展队伍融合,统一制度、统一考核、统一标准、统一运作,专业化经营能力显著提升。今年前三季度,中国人寿保费收入增速达到9.4%,新业务价值逆势同比增长2.7%,实现了业务规模与业务价值“双领跑”的战绩。 在负债端变革的同时,资产端也必须同步匹配。苏恒轩表示,公司改革以后,中国人寿重塑了符合投资价值链条的组织架构体系,搭建了适应投资条线特点的薪酬激励机制,绩效导向从注重当期预算和定性评估到兼顾预算、对标同业、着眼长远配置上逐步转变。投资管理向市场化运作逐步转型,资产配置从分散外包转变为委托方充分引领。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负责人张涤介绍,今年中国人寿加大长久期利率债配置力度,围绕市场波动灵活控制公开市场权益品种敞口,优化组合结构。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总投资收益1469.53亿元,同比增长9.3%,总投资收益率达到5.36%。改革推行以来,中国人寿市场化受托资产规模增幅达40%,资产端久期增幅达1.1年。 苏恒轩表示,展望明年,中国人寿将继续保持战略定力,加快各领域机制建设;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与质量,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强渠道经营成本核算,提升运营效能,实现降本增效。
海航科技公告,2020年12月9日,上市公司、天海物流、GCL IM、英迈国际、Imola Acquisition及Imola Merger 签署《交易协议》。根据《交易协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物流拟将其下属子公司GCL IM与交易对方新设子公司Imola Merger按照美国法律进行合并,合并完成后GCL IM作为存续公司,并由交易对方持有其100%股权,Imola Merger终止存续。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海物流将不再持有GCL IM股权。标的公司GCL IM 为投资管理公司,其下属公司英迈国际为主要业务经营主体。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海航科技拟出售标的资产预估值合计约为145,321.74万美元,其持有的英迈国际的100%股权的资产预估值合计约为582,561.91万美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置出IT供应链综合服务及相关业务,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及财务负担。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实现大量资金回笼,可供偿还并购贷款及相关债务本金及利息,同时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缓解公司的流动性压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发布顺应了注册制的需要。规则调整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即变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这将直接带来合格保荐人人数的增加,有利于满足注册制背景下项目不断增加后对于保荐人的需求。 而且规则还建立了保荐执业规范,细化保荐项目承揽、立项、辅导、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关键流程的工作要求,压实保荐责任。同时健全保荐机构责任体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完善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加强证券中介机构保荐协作,推动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形成市场合力。因此,规则为追究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创造了条件。这一点对于注册制背景下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的角色至关重要。 保荐机构作为股票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是无可非议的。但市场非议的是,中国股市引入保荐制度17年来,保荐机构很好地充当好“看门人”的角色,甚至有的保荐机构还充当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欺诈发行的“帮凶”。有的保荐机构只管收钱,不管发行人质量与发行人存在的问题,昧着良心帮助发行人包装上市,损害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发布,市场希望其能够改变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局面。 实际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也确实有利于改变一些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情况。因为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这就使得追责变得容易得多。在此前的保荐过程中,为什么作为“看门人”的保荐机构不履行自身的职责,甚至充当上市公司造假的帮凶?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大凡出事了,更多处罚的是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往往都是从轻发落,比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只是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或6个月。几乎没有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许可的,也很少有保荐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此,这就导致一些保荐机构在“看门人”的位置上玩忽职守。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方便了对“看门人”追究。因此,要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这就要在监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来追究保荐机构的责任,把新《证券法》所明确的保荐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关键是要做到如下三点。 首先,是既要追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延续过去那种重罚保荐代表人,而轻罚保荐机构的做法。毕竟《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而且《证券法》也明确了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措施。因此,该是保荐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由保荐机构来承担,而不能拿保荐代表人当替罪羊。 其次,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不能停留在“出具警示函”层面,还必须从法律层面作出处罚,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要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就欺诈发行与重大财务造假来说,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撤销保荐业务许可,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是有震慑力的。 此外,就是赔偿投资者损失,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同样是有震慑力的。毕竟根据《证券法》第85条规定,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如在美国市场,安然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破产,三大投行遭到重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向安然公司投资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这一做法是值得A股市场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