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开展的“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规问题自查自纠和风险排查”中,保险公司存在的不同程度问题得以显现。近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通报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的八大问题。 报告报送存在两大问题 在此次自查中,银保监会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均能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自查报告。但也有少数保险公司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有的未认真开展自查,报告零问题和风险;有的报告要素不全,存在明显遗漏。 报告报送方面,银保监会直指两大问题。 一是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东方人寿、和谐健康险等未提交自查报告。易安财险等超过期限报送自查报告。 二是自查报告存在遗漏。中邮人寿报告零问题和零风险,与监管掌握的情况不符;华汇人寿、 鼎诚人寿等未报送存在的资金运用超监管比例问题及原因,存在明显遗漏;中银三星人寿、新华养老、华海财险、 燕赵财险、安心财险等自查报表项目未填写问题金额。 投资范围和比例均超红线 根据通报,部分保险公司“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设置不规范。比如,74家保险公司未按监管要求设立首席投资官,9家保险资管公司独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此外,关键部门缺失,内部控制薄弱,4家财险公司未设置保险资产管理部门,4家保险公司未开展资金运用内部稽核,或未对资金运用内控情况开展外部审计。 甚至有个别保险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操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绕开“三会一层”,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监督机制明显失衡。 在投资实操层面,仍有保险机构铤而走险。一是超监管规定范围投资。6家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直接开展不动产或金融产品投资,个别保险公司境外投资品种超出监管规定范围。二是投资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个别保险集团公司存在对非金融企业或境外主体投资超监管比例的情形。 此外,3家保险公司存在通过发送投资建议、事前书面同意等方式干扰受托人正常履职的情况。还有26家保险机构未将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个别保险公司存量“内保外贷”业务在担保主体、资金用途、杠杆比例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 仍有存量通道业务 此外,银保监会还在排查中发现,仍有保险公司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具体来看,9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4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子公司等渠道违规流入关联方;有保险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质押融资或担保,个别保险公司以公司银行存款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5家保险公司的项目资金被关联方在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使用,本金及收益未进行及时确认和清收;在资产权属不清情况下支付关联方款项,3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关联方不动产等资产长期未办理过户。 与此同时,有部分保险机构的投资品种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或兑付困难。比如,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的未上市股权、不动产项目和股权基金,存在无法按合同约定退出或兑付、未按期清盘等情况。 另类投资领域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个别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未使用自有资金,有的对子公司增资未履行审批程序;7家保险公司投资的股权不动产项目存在股权代持,或者相关权利到期未收回的情形;5家保险公司设立的不动产项目公司存在投资资金被挪用、对外开展股权投资、向保险公司股东借款超过监管要求等情况;11家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或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5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金融产品投资方式,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保险资管产品仍有存量通道业务。4家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通道性质组合类产品,为保险公司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便利;个别保险资管公司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由投资者或委托人进行投资决策;个别保险资管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同业业务监管提供通道服务。 监管将加大检查力度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是监管全面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摸清行业风险底数的重要措施。部分保险公司未按时完整提交自查报告,说明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合规意识不强。被点名通报的保险公司要进行认真整改,再次开展自查,并于9月底前重新报送自查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自查报告依旧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将依法釆取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与比例,责令调整相关高管人员等有关监管措施。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纳斯达克指数创下4月29日以来最大单日涨幅。截至收盘,道指涨1.6%报27940.47点,标普500指数涨2.01%报3398.96点,纳指涨2.71%报11141.56点。特斯拉股价大涨近11%。苹果涨近4%,美股反弹有利于A股企稳回升,特别是A股具备蓝筹估值优势,长期资金入市方兴未艾,外资配置也刚刚开始,居民储蓄转移前程广阔,股市地位空前提升,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正在兴起,做好人买好股得好报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投资优质股票基金实现美好生活梦想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而追逐高估五类股票风险越来越大,坚持余钱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方能更加久远,远离高估五类股票方能实现美好人生。祝天下教师节日快乐!
图片来源:微摄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研究制定并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 三个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细化产品投资范围、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设计以及风险管理机制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适当拓展投资资产范围、设置产品投资比例要求、明确禁止行为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对三类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资产管理行业公平良性竞争环境,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更好服务保险保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三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规定登记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精炼规则内容,突出规范重点,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四、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基金是做短跑冠军,还是做长跑健将,是一个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A股不缺少一年收益率达到100%的基金冠军,但就是缺少巴菲特一样的长期收益率在20%左右的长跑健将,因此A股不乏明星基金经理,可是少有人能够成为巴菲特一样的世界知名基金经理人,很多明星基金经理总是昙花一现,今年是冠军,明年可能就是业绩垫底,净值巨大波动背后是基金经理投资风格太激进,喜欢重金押注,一旦成功,就是光环加身的明星基金经理,名利双收,如果押错了,只能自认倒霉,典型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投资风格。 最近有一家基金公司成为热搜,并引发财经投资界的高度关注,那就是诺安成长混合基金,最早引发笔者关注的是一场业内人士的对话,某位业内人士在半年报中表示:“最近听说一支硬核成长类产品,基金经理从业才三年,做投资仅一年,规模从去年的十几亿迅速膨胀到当前的近两百亿,且大部分规模是今年二季度流入的,该产品基本上全仓半导体。” 市场猜测这一基金就是蔡嵩松先生管理的诺安基金,他管理有两只基金分别是诺安成长混合基金和诺安和鑫灵活配置基金,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6月底,前十大重仓股占比高达八成,在蚂蚁财富上,诺安成长也被贴上半导体的标签。就是目前重仓股依然是芯片半导体为主,像圣邦股份(行情300661,诊股)、北方华创(行情002371,诊股)、卓胜微(行情300782,诊股)、兆易创新(行情603986,诊股)和韦尔股份(行情603501,诊股)等。 持股度很集中,属于典型的科技进取类基金投资风格,在牛市市场中,科技股中的芯片半导体是市场热点,股价就会轮番上涨,基金就会取得巨大收益,排名居前,确实从去年到上半年,蔡嵩松先生眼光独到,押注成功了大牛股,我没有能够查到去年蔡嵩松先生管理的基金持股名单,以现在持股看,重仓股应该是涨幅巨大的,基本上都是市场的大牛股,确实基金也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截至7月14日,该基金年内收益高达80.45%,现在累计净值是差不多2元钱,蔡嵩松先生2019年2月开始管理诺安成长混合基金,能有如此收益,还是相当高的,这是需要客观评价的。 也许就是得益于良好的投资收益,蔡嵩松先生管理的诺安基金成为市场关注的对象,投资者也是纷至沓来,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诺安成长混合基金,截至今年6月底,规模为161亿元,去年同期只有10.7亿元。 可是福兮祸收益,最近一段时间,机构抱团股出现明显下跌,科技股也不例外,芯片半导体自然下跌不少,重仓股下跌,诺安成长混合基金净值也跟随下跌,据媒体报道截至9月8日,年内收益只有30.97%,回撤近50个百分点,这个回撤幅度是有点大的,但是客观讲的话,就是年内收益有31%也还是很不错的收益率。 资深的业内人士的一番话值得思考:“我不禁陷入深思,虽不免有葡萄好酸之嫌,但是这样真的好吗?从历史统计可以清楚看到,投资股市的盈利分布也是遵从二八甚至一九原则,一定是很少部分人赚钱,绝大部分人买单。很不幸的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极少数人。”,作为投资者,也知道A股历来是少数人获利多数人亏钱,我是认为值得深思的是,基金管理人在千方百计取得短期最大化收益的前提下,如何做好风控管理,防止持股度太集中带来的市场波动风险,就像诺安成长混合基金一样净值短期回撤太快,这是每一个基金管理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毕竟基金不是游资,捞一笔就能跑掉,这不符合基金的风控原则,基金既需要短期利益最大化,也需要长期的稳健收益,从我个人角度看,基金长期稳健收益更加重要,但是这在A股可能较为困难,这不是一家基金的问题,而是行业的通病,在于基金公司对基金考核制度太短期化,说的离谱一点,月月排名、每个季度排名、中报排名、年终排名,搞得基金经理忙于应对,投资短期化功利化。 诺安成长混合基金按照我个人观点,是属于风格做到极致的基金,那就是重仓持股,可能会取得高收益,也可能是收益欠佳,净值波动较大,不是很适合稳健投资者,而是适合激进的投资者,这与基金经理人风格有关。 对于风格极致的基金投资风格和净值的高波动性,市场可以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作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有自己的思考,市场总是在不断的观点碰撞中走向成熟,走向健康。但是面对高波动的A股市场,如何控制净值回撤最小化,是摆在风格极致的基金管理人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另外重仓一个板块,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基民选择赎回,基金管理人需要面对份额缩小,被动减仓应对流动性问题,在市场交易拥堵下,很容易出现卖出困难的问题。 基金投资在于构建一个合理的投资组合,可是最近基金投资似乎偏爱抱团持股,这是一种存量资金不足下的无奈之举,并不是某一个基金管理人的问题。A股需要考虑新增筹码和新增资金之间的动态平衡,而不是沉迷于不断的扩容幻影之中,沉迷于虚无缥缈的牛市幻影之中,未来的股市将会是很多僵尸股的市场,投资收益可能越来越难。 以上只是一位投资者的观点,而不是专家分析师的观点,专业知识有不足的地方,如有不妥之处,请市场各方多多包含。
近日,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三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规定登记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精炼规则内容,突出规范重点,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四、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 登记交易平台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组合类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明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产品募集信息、分红信息、终止信息、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一)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二)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三)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按规定开展内外部审计并提高审计的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十三条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组合类产品信息登记规则以及数据报送规范,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四)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同时废止。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金和收益的1.5倍。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级别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分期划拨资金的,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建立与投资发行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融资主体、信用增级和投资项目等,强化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有效评估融资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划拨使用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 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提交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后启动止损机制,采取减少投资计划本金、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人年度财务报告、债权投资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和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信息披露规则由注册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三)采用压低费率、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四)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五)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家以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行业或产业; (六)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细则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八)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或可能影响债权投资计划安全的其他事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注册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或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六条、《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93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35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基金);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四)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其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 第六条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作出相应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股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计划募集发行、投资、运营管理、退出、清算等阶段,按照经备案的信息报送规则向注册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资产管理和运作、投资标的估值和变动、费用收支和收益分配、投资管理团队履职和任免、关联交易说明、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条 股权投资计划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股权投资计划发行设立、投资、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股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股权投资计划的后续管理,通过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设计等多种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股权投资计划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注册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 (二)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约定到期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指导意见》一层嵌套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和《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报告要件及要点〉监管口径的通知》(资金部函〔2016〕440号)同时废止。
9月11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获悉,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厚资产”)半年报公布,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24亿元,同比增长13.68%;归母净利润为1.42亿元,同比增长79.54%。国厚资产表示,上半年业绩增长主要由于本期应收款项类债权资产利息收入增加,且营业成本控制较好所致。 截至上半年年末,国厚资产总资产为137.73亿元,总负债为88.76亿元,规模均同比下滑;期末资产负债率为64.44%,较上年度末的69.40%亦有所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国厚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滑,为-5584.11万元,上年同期则为8.22亿元。国厚资产就此表示,主要由于本期按期归还外部借款较多所致。 记者注意到,国厚资产2020年年中工作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作为AMC在化解风险、疏通堵点、盘活存量和促进增量方面的独特优势与核心价值,坚持久久为功,攻坚克难,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在促进经济“双循环”发展中,彰显AMC独特作用。 成立于2014年的国厚资产为国内首批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掌门人为有“隐商”之称的李厚文。据官网介绍,截至2019年12月末,国厚资产累计收购不良资产超过1000亿元,涉及工农中建等数十家银行和近千家企业;参与管理各类不良资产基金、产业基金、城镇化基金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100余只,规模超过1200亿元。 今年6月,新京报贝壳财经曾报道李厚文旗下投资版图出现变更,安徽文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文峰集团”)退出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文峰置业”)。 文峰置业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亿元。企查查信息显示,文峰置业还对外投资了安徽桐城市盛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霍邱县文峰置业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 文峰集团是李厚文旗下与国厚资产并列的重要平台之一,据悉于2006年组建集团公司,现为具有国家一级开发资质的综合性房地产集团,产业涉及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建筑建材、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国厚频繁进击资本市场,涉足了中弘股份、中天能源、莲花健康(600186)等上市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近期,国厚系亦数度尝试涉猎上市公司,但也有不顺。 国厚资产日前曾拟参与中南文化(002445.SZ,现股票简“*ST中南(002445)”’)重整。中南文化7月28日公告显示,国厚资产联合江阴明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递交了重整投资方案及30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但其后中南文化确定了另一家江阴地方国资背景的机构作为重整投资人。 此外,国厚系近期另一标的为*ST梦舟(600255)。国厚资产控股的芜湖市楚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楚恒投资”)作为*ST梦舟持股2.3%的第二大股东,于5月29日提出对上市公司2.2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70%)发起部分要约收购,按要约价格1.2元/股计算,所需金额最高为2.7亿元。 要约收购完成后,楚恒投资将持有*ST梦舟15%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据公告,楚恒投资表示其发起要约收购目的是协助上市公司梳理业务、实现脱困。 但此次要约收购未获成功。8月6日,*ST梦舟公告称,因预受要约的实际股数不足2.25亿股,本次要约收购失败。 另一方面,国厚资产的主营业务仍在进一步扩展。 8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国厚资产入选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目前,全国仅有少数几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入选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 国厚资产方面称,要持续围绕不良资产经营主业,深入拓展困境企业、困境资产重组重整领域的综合服务业务,不断巩固国厚资产特色优势。 评级机构联合信用六月下旬对国厚资产的一份跟踪评级报告中指出,2019年其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且业务保持良好发展。该报告同时关注到,目前国内宏观经济处于下行阶段,企业经营风险加剧,国厚资产存在资产包回收率低于预期的可能;此外,国厚资产全部债务增加且短期偿付压力大,同时还需关注投资标的信用及市场风险。
从每个个体投资者而言,股市上涨是个好事,当然全身而退才重要。交易策略上,当然要上车。退出时机要看疯狂程度。对经济和金融稳定来说,这种国际价值洼地效应很难免,但也要清楚,资金推动型市场贻害无穷,2015股灾殷鉴不远。预测点位很难,也没有意义。不过,可以预见,这一波是外资割散户的韭菜。还有官方媒体鼓吹牛市,有过惨痛的教训。 牛市很有可能是一个更大的绞肉机,要坚持从微观上选择投资标的,更要注重基本面。三根阳性真的改变信仰,之前判断的基本面、流动性、估值、上市公司的质量等,在三根阳线之后统统都被抛诸脑后。牛市来了真的那么重要吗?从历史经验上看,就像那个段子说的,在熊市里凭专业能力赚到的钱,在牛市里都亏回去了,牛市很有可能是一个更大的绞肉机。所以,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流动性的变化,北上资金的增加,同时也一定要坚持原来的市场判断,投资标的的基本面要素,估值、价格、赛道等,有了这样的判断,无论牛市来还是没来,都应该是以不变应万变。而不是媒体一说牛市来了,很多人一怂恿,甚至很多人散布小道消息、所谓的内幕消息,就义无反顾、头脑发热地冲进去,所以越是在这样的时候,越要保持头脑冷静、独立思考,仍然要坚持从微观上选择投资标的,注重投资标的基本面。 如果大牛市真的来了,也不建议新手贸然冲进去。有一个比较扎心的问题,如果大牛市真的来了,能保证保持定力不买股票吗?我想大部分人是做不到的,这段时间股市连续上涨,很多人都按捺不住,跃跃欲试准备冲进去。对于成熟的投资者来讲,这无可厚非,从交易策略上来说,当然是该上车的时候要上车,但对于大部分对股市了解不多的新手,我建议还是按捺住自己的心情,按兵不动,因为你可能获得的收益比起风险来讲要小很多。其实包括股票市场投资者在内的各种投资,本质上还是对人性的修炼,也可以说是非常反人性的,如果说在这样一个市场火热的情况之下,能够静下心来,认认真真,从头学起,至少还有一个成功的开头,如果贸然冲进去,不明就里,甚至听信很多所谓的内幕消息、小道消息,亏钱的概率非常大。 普通投资者千万不要加杠杆炒股,风险极其巨大。普通投资者的投资策略绝对不能按照机构的打法去打,因为两者资产规模、风控能力、专业程度等都是不一样的,两者的投资策略一定不一样。股市仍需时间培育:制度建设、法律法规的修订、严格监管、打击造假、实行注册制、去行政化等。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股票都不怎么赚钱;股市真正赚钱反倒是经济增速下降、经济质量提升的时候。建议普通投资者在明确宏观趋势后,花力气选择赛道,找好标的,不要一听说牛市来了就急于动手。大部分人投资是赚不到钱的。坚持自己投资,就一定要分散投资,一部分交给机构,一部分买公募基金,一部分买私募基金等。对于可投资产规模不大,又确实按捺不住想去炒股,同时炒股的资金亏损也不会影响到自己生活的散户,千万不要加杠杆,加杠杆风险极其巨大。 全球格局变化必须关注,当前全球的产业分工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美国,消费市场、金融市场非常发达;第二类是中国、东南亚国家,成为全球的生产制造基地;第三类是俄罗斯、澳大利亚、中东产油国,提供能源、矿产、粮食、农作物。在新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之下,未来可能会发展成一种图景——国内区域大洗牌。举例来说,未来像黑龙江在国内经济格局中的角色可能会特别像国际格局中澳大利亚的角色,陕西会特别像沙特,北上广深这样的城市则会像美国。 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提法非常重要,标志着中国新发展格局的重大变化。在过去的四十年中,中国基本遵循加入国际大循环发展的策略。新的提法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强调了要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这一变化的出现有两大原因:一是内部原因。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结构改变、优化,转变增长动能的攻坚期。尤其是受疫情冲击,目前经济下行的压力非常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疫情的冲击对我们来讲是长期的,整个投资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都会发生变化,我们不要掉以轻心,要跟疫情长期共存。二是国际层面的变化。当前世界处于前所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一些国家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我们必须在一个不确定性的世界中谋求发展。这一转折可能会影响中国未来几十年的发展。 双循环有四大关键词:统一市场、启动内需、数字经济、产业重构。其中,统一市场是基础,启动内需是动力,数字经济是提升,产业重构和区域洗牌是结果。首先,统一市场。如果要启动内需,我们肯定是要来一轮比当年加入WTO前实现国内市场统一更大的举措。国内市场虽然具有超大规模,市场的潜力、广度、深度都值得挖掘,但实际上存在很多区域之间的障碍,其中有法律法规、监管、交通、物流、社保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统一市场的建立是新经济格局形成的基础。其次,启动内需。启动内需核心是深入推进和落实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其中包含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以及大数据。启动内需核心是要释放生产要素的活力。只有生产要素的活力释放出来,内需才能起来。现在启动内需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无论是经济减速还是疫情的冲击,都导致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实际收入水平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这时启动内需显得非常紧迫。第三,数字经济。“新基建”和数字经济是提升和升维,即升维竞争、换道超车。数字经济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即所谓的“新基建”,这是每个城市都避不开的。对每个城市来说,它的要义在于要抢抓机遇,走在前面,最好先人一步。京沪线、京广线可能比其他城市更有先机。身处一些中小城市的领导和企业家,可能要想办法避免虹吸效应。第四,产业重构。产业重构和区域布局会出现区域洗牌的结果,就像高铁导致的城市之间相对地位发生变化,产业链重新布局,两者是一个道理。未来会如何?说实话我也很难完整想象。就像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我们很难想象互联网会发展成为现在的状态。但今天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对于前二十年相对落后的一些地区来讲,这是升维竞争、换道超车的绝好机会。“新基建”、数字经济提供了一个换道超车的机会——既然开车追不上,那就改直升飞机。 “新基建”推进的四大有利因素。首先,从政策上来讲比较友好,产业扶持政策不断加码,上至中央下到各个部委都在不遗余力地支持。这是很好的一个背景。传统“铁公基”的债务推动型增长模式,增长的弹性越来越小,即获得一定GDP增长所需要的债务越来越多,因此我们急需转换增长的动力。因此在政策或国家支持层面,应该也是不遗余力的。第二,现实需求比较强劲。因为“新基建”不仅是短期通过投资拉动内需,实际上是一个为中国经济注入新动能的重要举措。目前据很多机构测算,“新基建”的经济效应投资回报率很高,尤其是科技类的新基建对GDP的拉动非常明显。第三,补短板、惠民生的要求,特别是“新基建”中,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比较重要。疫情之后,完善公共卫生系统,提升应急能力,补充升级医疗器械设备和医疗信息化等都亟待提升。第四,目前我们国家正在进行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新基建”非常符合这一方向。 发展“新基建”有两大抓手。一是“通”,即信息的互联互通,这相当于传统基建的交通。我们看到很多投资机构已经开始布局5G基站、终端、工业互联网等。对于投资机构来讲,赛道没有问题,但是究竟谁能跑出来?这是投资机构要去考虑的。二是“数”,即大数据的存储、处理。在金融行业一些新型银行已经能够使用大数据做很多传统银行做不了的事情,大数据无处不在。这时一些原来相对落后的地方,反而是这一趋势的受益者。因为很多发达地区并不适合建设大数据中心或基站,一些相对落后地区则能够享受到这个趋势的红利。 改善营商环境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切入。从宏观上看,主要涉及到治理问题,即建立现代经济体系。从中观上看,主要涉及到监管管理问题。管在涉及到部分行业的管理存在一种现象,就是“白纸黑字抵不过一个电话”。此外,窗口指导也非常普遍,有的窗口指导是不是有必要值得讨论。从微观上看,主要涉及到服务和成本的问题。以企业服务为例,很多地方招商引资来一些科技类企业,但由于这类企业投资周期比较长,科技转化成产品的周期比较长,时间一长,部分地方政府对此无法接受,会提出把原来承诺的地或其他给那些税收规模大,收税见效快的企业。这类问题也是提升改善营商环境需要面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