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书决定书,首次曝光了新城控股(601155.SH)时任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前夕的种种细节。 8月4日,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振华好友、时任上海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求生于2019年7月1日知悉王振涉嫌犯罪的消息之后,7月2日、3日通过本人控制的“孙求生”及其妻子“钱某娟”的证券账户,突击卖出新城控股股票5万股,避损金额合计约65万元。 由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卖出“新城控股”股票,证监会认定孙求生存在内幕交易“新城控股”的行为,罚没孙求生近200万元(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 同时,证监会应当事人孙求生的要求于2020年7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孙求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王振华被刑拘前找好友商量应对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7月1日中午,王振华在新城控股17楼办公室,约孙求生商量应对因涉及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 “当天13点左右,王振华秘书张某在公司17楼贵宾接待室接待了来自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4位民警,(王振华不在办公室时)孙求生遇到了民警并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当天晚上孙求生从派出所出来时看到王振华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 7月2日,王振华之子王晓松及其妻子均先后前往派出所,在公安人员陪同下听取了王振华对于接下来工作的安排。 直到7月3日9:30左右,“王晓松通知董事吕某平,副总经理、董事梁某诚,副总裁、董事陈某力,财务负责人管某冬,董秘陈某,定于2019年7月3日13:00左右召开会议。会上,王晓松口头告知各位高管王振华在派出所配合调查事宜,要求公司董事、高管评估风险,做好风险防范预案,与会董事、高管请王晓松取得进一步确认文件,以备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7月3日15:00左右,王晓松接到派出所电话,前往派出所。随后,16:30左右,他前往派出所领取了书面拘留通知书并返回公司,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58时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振华刑事拘留”。 新城控股董事会自此确认时任董事长王振华被刑事拘留事宜,由董事会秘书陈某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到了7月3日21:48左右,新城控股向上交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于7月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监会认定,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开于2019年7月4日。 好友提前抛售5万股股票 从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来看,孙求生时任上海双菱电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振华相识十几年,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7月1日当天孙求生曾因王振华涉案情况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进行问询,知悉上述消息后,孙求生利用自己和妻子钱某娟账户(实控人均为孙求生)在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合计卖出股票5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103.62万元、103.84万元,避损金额合计65.43万元。 从股价表现来看,新城控股于7月4日开始接连跌停,之后一个月内股价接近腰斩,一度触及21.29元低点。 尽管孙求生在申辩中指出,“其交易是卖出行为,并非主动买入股票谋利,同时其是被动知悉内幕信息,主观恶性不强且并没有在敏感期内抛售全部“新城控股”股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同时,孙求生强调,自己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一贯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另外,疫情期间,孙求生向湖北疫区捐赠近30万元的现金和医疗物资。” 但是,证监会最终认定,孙求生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罚款。 全国工商资料显示,孙求生旗下的上海双菱电梯成立于1993年10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电梯的销售、安装等,孙求生作为控股股东,持股80%,为实控人。 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就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王振华等人批准逮捕,案件历时近1年,今年6月17日一审判决,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王振华对结果不服,已提出上诉。 “内幕交易”适用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的行为。适用的主体可以是“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除了《证券法》第51条明确规定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员”以外,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该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理解。除了窃取、骗取、贿取、私下交易等手段外,对“非法获取”应从“不该获取而获取”的角度理解,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采纳了该立场。此次被证监会处罚的孙求生,即属于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的情形。如果查证尚有其他内幕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了被禁止的交易,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与制裁。(
同信息账户是指不同开户主体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却在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注册地或经营地址、代理人、联系方式、受益所有人、交易IP地址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信息相同。 同信息账户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不明,甚至因实务中,空壳公司也常出现同信息账户特征,而正常商业往来不太会出现太多的同信息账户,因此了解同信息账户可能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地下钱庄等洗钱上游犯罪,对银行识别与管控洗钱风险非常重要。 银行辨别可能存在问题的同信息账户,主要通过三项手段落实,一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工具,对特定对象如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是否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或在其他公司有无担任职务进行检索;另外,还需对存在相同财务负责人、受益所有人、开户代理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交易IP地址等情形进行了解,如果银行无法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那就只能在本行信息中进行匹配;最后一项手段是银行要多关注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等,是否已经在本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关注这些人的联系方式与预留信息是否一致。 银行除了要对同信息账户提高警觉外,还应该考虑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控两项措施进一步管控同信息账户风险: (一)客户身份识别(KYC) 根据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对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为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账户,或同一自然人成为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完全相同时,银行应采取手段进行辨别,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间的支付交易情况有无异常。 银行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同信息客户身份识别,可有不同侧重点进行分析: 1、相同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和受益所有人 遇到以上同信息状况时,银行应采取强化识别措施,向股东、法定代表人了解设立多家公司的原因及目的,并对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事、财务负责人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年龄、职业、学历、经历等个人基本情况,判断担任该职务的合理性;除此之外,银行还应分别联系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等,了解该同名信息对象和担任该职务间的关系。 2、相同代理开户人及授权办理业务的人员 银行面对不同公司却是相同代理开户人时,除了须按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外,还需按银发〔2011〕11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确认代理开户的被授权人是否真的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须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确认,并对信息存疑客户要求提供代理开户人的社保缴纳证明等外部证明文件。 3、银行对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同信息账户,应先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开户初期就限制非面对面交易 (1)具有一项或多项同信息特征的公司 (2)以医药、农产品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贸易类公司 (3)经营的商品为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外贸公司 (4)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为跨省市异地人员 (5)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为农村或年龄过大、过小 (二)可疑交易监控及分析 银行可对同信息账户进行可疑交易监控及分析,首先是关注同信息账户间的资金往来,并将同信息账户间的交易视同为整体交易进行分析;其次,银行还应关注公私互转交易,或是公司账户与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事、财务负责人、代理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等个人账户间的往来汇款皆应列入重点关注,最后则是要关注不同公司主体,但交易IP地址却是相同位置的交易记录。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刘士龙)
王振华涉嫌猥亵案细节曝光!好友突击清仓股票,被罚没近200万 8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一则关于上海双菱电梯董事长孙求生内幕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求生被没收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罚款130.86万元。 证监会表示,孙求生2019年5月15日至7月1日一直未交易“新城控股”股票,7月1日知晓内幕信息后,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股票。 “孙求生敏感期内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动因是其知悉了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幕信息。”证监会认为。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孙求生”及妻子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均通过孙求生本人手机号进行交易。 孙求生承认“孙求生”“钱某娟”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孙求生本人,并承认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的交易行为是本人做出的。 证监会表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求生”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额103.62万元;其妻子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额103.83万元,避损金额合计65.43万元。 此外,证监会上述处罚决定中,还披露了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王振华被公安机关调查前后的细节。 2019年7月1日中午,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振华在新城控股17楼办公室,约孙求生商量应对因涉及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 2019年7月1日13点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4人到新城控股大厦A座前台,时任董事长王振华秘书张某在17楼贵宾接待室接待了来访民警。 上述文件表示,当天晚上,孙求生从派出所出来时,看到王振华在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9年7月2日13:00左右,新城控股现任董事长王晓松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其前往派出所。当天晚上23:00,王晓松和妻子前往派出所。 7月3日16:30左右,王晓松领取了书面拘留通知书并返回公司,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58时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某华刑事拘留”。 新城控股董事会自此确认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刑事拘留事宜。7月3日21:48左右,新城控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上述描述,王振华及新城控股早在2019年7月1日中午便得知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的事项。 然而,新城控股直到7月3日晚间21:48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这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营表示,上述情况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信息披露及时性相关要求,公司应在知情48小时内披露信息。 他表示,应该以公司知情时间为准,计算48小时。2019年7月1日中午,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前往新城控股大厦,并由王振华秘书接待,可以视为公司知情。 证监会表示,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证监会表示,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开于2019年7月4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据创意信息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创意信息成功通过2020年中国移动设计院智慧建造园区ICT系统集成业务合作伙伴入围,成为中国移动设计院ICT合作伙伴。 本次中国移动ICT系统集成业务综合集成类招标,主要集中在智慧建造、智慧园区等方向,供应商综合提供方案、硬件、软件及人员服务。
8月6日下午,有关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与中信建投(行情601066,诊股)合并的传闻再度袭击市场,导致券商板块在尾盘大幅拉升,而作为当事券商的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更是一度涨停,并最终分别以上涨7.26%、9.24%报收。为此,作为当事券商一方的中信建投在当晚紧急发布澄清公告,表示“传闻均为不实传闻,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中信建投在澄清公告里还明确表示:“鉴于不实传闻可能误导投资者,影响正常市场秩序,本公司对不实传闻的制造者予以强烈谴责,并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信建投不仅对不实传闻的制造者(也即造谣者)予以“强烈谴责”,而且还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这也足见中信建投对造谣者不满的态度。 中信建投的这种态度是不难理解的,毕竟这已经是中信建投或中信证券就二者合并传闻进行的第N轮澄清了。早在今年4月14日,有关媒体就报道过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合并事宜;随后是7月2日,有媒体报道称,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中信有限母公司中信集团将向中央汇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中信建投股权,以推动两大券商合并,且该计划已获得两家券商党委批准。 对于媒体的报道,两位当事券商或单独或双双出面进行了澄清。如4月14日报道出来后,中信证券连夜发布澄清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未获悉有关上述传闻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而面对7月2日的报道,7月2日晚,中信证券再发澄清公告,重申“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未获悉有关上述传闻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中信建投也发布澄清公告表示,截至目前,本公司未曾召开过党委会审议批准上述传闻所称的相关计划,也未得到任何股东有关上述传闻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然而,时隔一个月之后,两家券商合并传闻再起,这就难怪中信建投没有了“好脸色”,又是对造谣者表示“强烈谴责”,又是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一再被不实传闻所困扰,队长发火了,后果很严重。 中信建投以发布澄清公告的形式表明了公司对待“不实传闻”的态度,堪称旗帜鲜明。不过本人建议,中信建投可以更进一步,完全没有必要“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而是可以直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对于造谣者或许更有震慑力。 当然,在对待造谣者问题上,监管者是不应该缺位的。实际上,中信证券与中信建投合并的不实传闻已经多次干扰到了A股市场。而且这个传闻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袭击A股市场,也是与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地对相关谣言进行查处有着密切关系的。如果在相关传闻第一次出台之后就予以严厉查处,或许就不会有后面接二连三的不实传闻出台了。 实际上,《证券法》对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的查处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证券法》第5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券法》第193条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56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证券法》是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的。而且今年以来,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管理层乃至高层也是一再表示,要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要“零容忍”。因此,在中信建投对不实传闻制造者已经出离愤怒的情况下,期盼着管理层也能对造谣者或不实传闻制造者绳之以法。
八月首周交易日(3日-7日),上证指数、中小板指、创业板指涨跌幅分别为1.33%、0.09%、-1.63%。从行业指数来看,国防军工、有色金属、汽车、化工等行业表现较好。在此期间,机构调研上市公司的热情高涨,沪深两市共有29家上市公司获539家机构密集调研。 机构调研一向被认为是市场的风向标。记者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粗略统计发现,上周获机构调研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计算机、医药生物、食品饮料、电子、化工、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及装饰等行业。 对于上述现象,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上半年业绩报告陆续披露后,可以看出经济环境压力仍然很大。下半年预期,行业板块仍然是国产科技替代、头部消费和新基建这三大主题,因此机构对这些概念的企业调研较为集中。” 记者注意到,在上周获得机构调研的29家上市公司中,四川省辖区上市公司仅占两席,其中,所属申万一级行业计算机行业的创意信息以9家机构调研数位列川股上市公司机构调研周排行榜第一名。 作为大数据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创意信息的核心业务是自主可控数据库、政务大数据和能源大数据。据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8月份首周创意信息共计获安信证券、平安基金、中银基金等9家机构密集调研。特别是,上周5个交易日内,创意信息股价累计涨停2次,区间涨幅达9.35%。 创意信息董事会秘书王晓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来访机构最为关心的是公司的未来发展、核心业务,尤其是行业大数据、自主可控数据库和操作系统、5G等系列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据了解,目前国产数据库的竞争格局尚处于早期阶段,行业特点表现为各家公司依托自身数据库产品特点跑马圈地,未来将逐步形成一些体量大的企业。 创意信息称,公司的数据库产品GreatDB(Cluster)可以完美继承MySQL生态,在上下游生态、核心团队以及技术积淀等方面,相比其他国产数据库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且创意信息在客户资源上优势明显。据王晓伟介绍,公司传统业务在政务、能源、运营商、金融等领域均有客户资源积累,可以更好的切入数据库国产替代的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据创意信息日前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北京万里开源软件有限公司正式中标“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主可控OLTP数据库联合创新项目”的标1下的标包2(分布式),中标价941.5万元(不含税),中标份额为60%。 东兴证券分析师王健辉认为,创意信息数据库产品线丰富且兼容性强,国产化替代空间广阔。同时,创意信息拥有大数据全栈核心能力,深厚行业应用积累服务多个领域客户。此外,创意信息打造5G垂直行业应用解决方案,有望进一步拓展公司增长空间。因此,王健辉在给创意信息出具的《中标国产数据库项目,国产数据库行业应用有望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最新研报中,给予创意信息“首次推荐”的评级。
央行:办理“花呗”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拟于近期恢复报送信贷业务信息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办理“花呗”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4月接入征信系统,后因放贷主体发生变更暂停报送信贷业务信息,拟于近期恢复报送。办理“京东白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9年5月接入征信系统,相关业务信息报送情况良好。 上述负责人介绍,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花呗”和“京东白条”信贷业务信息分别由阿里集团、京东集团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报送,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 该负责人称,《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征信中心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知情权和同意权,一直严格遵守报送数据授权和查询数据授权制度,督促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履行授权义务,合规报数和查询。对于“花呗”和“京东白条”有关信息报送征信系统,相关放贷机构均需事前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一般采用与信息主体个人签署在线授权同意报送数据的方式。 这位负责人强调,随着信贷市场的发展,个人贷款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征信中心提醒公众:量入为出,管理好自身财务,不要过度负债;按时足额还款,不要逾期,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