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曹中铭:信披规则迎修订 有望让上市公司更透明】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披行为,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7年发布施行,至今已有13年,而13年来,资本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进行修订亦在情理之中。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披行为,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7年发布施行,至今已有13年,而13年来,资本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进行修订亦在情理之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在日常监管中,上市公司不报、瞒报、迟报等现象较为常见,既扰乱市场正常的秩序,也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是了解一家上市公司的窗口,也是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参考和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短板,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主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完善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此次修订可谓面面俱到。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既是针砭市场弊端的必然,某种意义上也是新版证券法施行后倒逼的结果。随着新版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信披管理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亦是应有之义。比如某些上市公司的信披,由于专业性太强,许多投资者根本看不懂,这样的信披就值得商榷。而新版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直指某些上市公司信披的痛点,非常具有针对性。 整体而言,新版证券法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披,看点并不少。比如信息披露设置专章规定,既说明了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从侧面说明信披监管是难点。而在完善信披方面,更是可圈可点。比如原先A股与H股就存在信披不一致的现象。当年万科股权争夺战时,万科在香港市场披露的某些信息,就没有在A股披露。而新版证券法规定,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该规定很好地弥补了这一漏洞。 此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目的是让一个更加“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与投资者面前。就像注册制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一样,对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同样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要让一个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面前,个人以为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除了不应该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外,日常信披活动中,最重要的无疑是主动披露了。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即是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做到不迟报、不瞒报,甚至是能够做到主动披露,让投资者能够从更广的维度、更深的角度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对于让上市公司更加透明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监管者而言,一方面需要对制度建设不断地进行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步入了超常规的阶段,但市场的某些规章制度却常常出现多年一成不变的现象,这显然是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信披管理办法13年才“大修”的现象,今后不宜再出现。 另一方面,对于信披违规违法行为,严刑峻法才是正道。新版证券法对于信披违规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相对于老版证券法,如今信披的违规成本也要高得多。但新版证券法在处罚违规行为时,由于罚款的金额高低差别太大,导致证监会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过大,那么能否严厉处罚违规行为,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此外,让上市公司更加透明,广大投资者同样不能缺席,也不能成为旁观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有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所在。而且,一旦自身权益因信披违规受到侵害,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也要勇敢地拿起维权的武器。新版证券法推出了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将使投资者维权成本更低,操作起来更便捷,对上市公司的威慑更大。投资者参与其中,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成本的同时,也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微信读书”APP因默认开放读书记录遭用户起诉,该案于7月30日落槌,法院认定腾讯公司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判决赔偿用户6600元。 “我们尊重法院判决。”微信读书方面向记者表示,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 对于微信读书的其他用户而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朱逸聪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微信读书用户只要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即可向法院请求维权。“集体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称“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即为共同诉讼。但目前腾讯方面针对本案原告的诉求已对软件进行了修改,不再存在相关侵权行为,微信读书用户也无需进行诉讼。 微信读书被判定侵权 黄某是微信读书软件的用户。她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微信读书软件自动为其关注了大量的微信好友。无论她是否在微信读书中关注微信好友,都可以和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相互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书籍、读书时长等信息。 于是,黄某将腾讯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腾讯解除其微信读书软件内对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读书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7月30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应停止收集使用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并删除,停止将黄某的微信读书软件信息向其微信好友展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6600元。 微信读书方面表示,“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朱逸聪律师表示,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首次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案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认定,并非法院认定微信读书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而系法院结合原告书单中较为普适性的两本书,认为该两本书尚不能构成隐私权保护的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尚不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侧面,故认为微信读书对本案原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信息安全问题屡禁不止 微信读书的情况并非孤例。互联网时代,应用软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近日,工信部公布了2020年第二批侵害用户权益的APP名单,在被点名的15个APP中,有13个涉及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事实上,很多人发现,在给手机安装某些APP时,往往会被询问是否允许索取定位、发送通知、访问设备照片、拨打电话等权限。为了可以正常使用APP,用户不得不选择“允许”或“接受”。于是,用户的一些信息,乃至一些与使用APP无关的信息也被APP平台收集了。当人们在其后打开手机APP时,发现一些广告推送内容恰恰是自己刚刚给别人电话时所说的内容,这难免让人产生个人隐私泄露的恐惧。 朱逸聪律师告诉记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网络运营者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确具体、简单通俗、易于访问,收集规则要突出网络运营者基本信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数量、频度、方式、范围等,以及投诉、举报渠道和方法;该意见稿还规定,网络运营商不得因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或者撤销同意收集、保证网络产品核心业务功能运行的个人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而拒绝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用户下载APP,在首次登陆使用时应注意用户协议的阅读和相关证据的留存(截图、录屏等),如遇“霸王”条款可向网络运营商协议中公布的投诉渠道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7月29日晚间,大连圣亚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在新任董事长杨子平的召集下召开“紧急董事会”,在2名董事拒绝出席、1名董事缺席的情况下,公司董秘丁霞被解聘。对此,上交所当晚下发监管函,要求大连圣亚说明解聘的合理性。 两董事拒绝出席“紧急董事会” 公告显示,此次董事会从召集到召开再到形成决议,不到5个小时。9时39分,会议召集人杨子平在董事会群里通知,拟于13时30分召开临时董事会。12时38分,杨子平通知议题为解聘董秘。13时30分,会议在微信群内以书面意见方式召开;13时49分,杨子平宣布议案通过,会议结束。会议期间没有唱票和监票。14时05分,杨子平发出会议决议。 如此“高效”的董事会引发部分董事的反对。只有6人出席了此次“紧急董事会”,独立董事梁爽和职工董事肖峰拒绝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吴健缺席会议。吴健和梁爽由大连圣亚控股股东星海湾投资提名,肖峰是公司原总经理。 三人均对此次“紧急董事会”的程序表示质疑。梁爽表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职;吴健表示,收到会议正式通知距离会议召开不足1个小时,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无法对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任何实质性意见,要求董事会的通知和召集流程应依法合规,并预留充足的表决时间。 肖峰则表示,该会议召集和召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所谓紧急召开的理由不成立。公然取消唱票和监票,会议时间之短、速度之快,很明显为公然操控董事会。 上交所要求说明解聘合理性 公告显示,此次解聘董秘的议案由杨子平一方提出,理由为丁霞屡次怠于履行董秘职责,违反董秘保密义务擅自泄露公司资料和信息,阻碍董事会信息披露。会议还决定暂由杨子平代行董秘。 对于该理由,梁爽和肖峰均表示反对:公司董秘履行的所有信息披露工作均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不存在擅自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的情况。肖峰表示,解聘董秘、解除高管劳动合同理由属于捏造,并且不合法、不合规。 丁霞也在公告中表示,提案严重背离事实真相。自2011年任职公司董秘,其所有信息披露工作均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不存在擅自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对此,她将向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详细报告,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丁霞表示,杨子平自改组董事会后屡屡干扰董秘履职,多次索要信息披露EK密码,威胁逼迫董秘提交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多次不按照上交所监管要求调整公告内容并推卸责任,多次要求董秘申请信息披露开闸,严重破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秩序。 对于本次董事会的合规性,丁霞也提出质疑。其表示,会议以所谓紧急情况为由在董事会群里发出通知,未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盖章发出通知,以微信群文字方式召开,召集人也并未在会议上就紧急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由杨子平个人宣布统计结果,不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会议应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的规定。 大连圣亚的持续动荡也再度引发监管部门关注。董秘被罢免后,上交所火速下发监管函,要求大连圣亚说明解聘理由,并论证理由的充分性及合理性。上交所同时指出,根据规定,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并请董事会秘书就本次解聘理由作出陈述。 同时,对于此次“紧急董事会”,上交所要求大连圣亚说明本次董事会的具体事由和必要性,并结合2名拒绝出席会议董事的意见,论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的合规性,并请监事会、律师发表意见。
APP宕机、卡顿事故频发 券业“挖宝”CIO再掀热潮 时隔一年有余,券商首席信息官的招聘需求再次掀起小高潮。 证券时报记者发现,近期有数家中、大型券商均在通过招聘类APP、猎头公司等渠道寻觅合适的首席信息官(CIO)。对于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首席信息官,市场化方式成为更高效的人才获取渠道。就招聘条件来看,“计算机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具备国际化及技术前瞻视野”“创新能力强”均属加分项。 由于首席信息官属于高管序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落地之前,部分券商为完成监管要求,急匆匆地选择由原有高管兼任。在全行业信息技术投入持续加大的当下,分管领导的“靠谱”程度也受到空前重视,这或许是近期频现CIO招聘的原因之一。 市场化招聘成首选 早在去年6月券商大规模增设首席信息官时,业内就曾掀起一波信息人才招聘的热潮。如今,这股热潮卷土重来。 日前,西南证券通过中证协官网等渠道,公开发布招聘首席信息官的消息。就任职资格来看,除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西南证券还要求候选人具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经历,分管过信息技术工作或担任过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者优先。 公开招聘首席信息官,西南证券又有哪些期待?就工作内容来看,首席信息官需要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制订信息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并参与公司信息技术运用相关业务发展决策。此外,首席信息官还需要负责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建立信息技术部门与技术管理团队,承担公司信息化及金融科技应用职责、推进信息技术赋能业务发展和管理提升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今年1月,西南证券董事会曾聘任其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技术总监林林为首席信息官,并于3月30日正式任职。公开信息显示,林林现年58岁,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具有20余年证券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经验。 中证协数据显示,2019年西南证券信息技术投入为1.47亿元,落后于行业平均数的2.21亿元,排名第35位。对此,西南证券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时报记者介绍,公司正在加大信息技术人才梯队的建设。在此次70亿元增发完成后,西南证券计划未来3年(2020~2022年)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不低于上年营收的6%。 除了西南证券公开推出首席信息官的市场化招聘外,证券时报记者发现,近期有数家中、大型券商均在通过招聘类APP、猎头公司等渠道寻觅合适的CIO。不难发现,对于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首席信息官招聘,市场化方式成为更高效的人才获取渠道。 对于CIO的市场化招聘来说,哪些素质是加分项?就招聘条件来看,“计算机相关专业硕士、博士”自然是优先项,也有某中型券商要求候选人“具备国际化及技术前瞻视野”。此外,“抗压能力好”“善于沟通”“创新能力强”等也同样可以锦上添花。 信息技术投入在加码 对于首席信息官来说,由于其属于高管序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落地之前,部分券商为完成监管要求,急匆匆地选择由原有高管兼任。 例如,有猎头介绍,北京某中大型券商希望招聘CIO的原因是,“目前公司信息模块比较弱,研发类职责都没能承担起来”,目前该职位暂由一位高管兼任,希望能在同业中大型平台引进专业人士。 近年来,证券行业对信息技术的重视程度持续深入。去年公布的深化资本市场改革12项任务中,深化科技监管改革便是其中之一。今年6月,证监会更新了官网机关部门信息,新增“科技监管局”,同样引起业内热议。 彼时,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曾介绍,证监会党委重构证监会科技监管体系,成立科技监管局,并对信息中心、中证数据公司、中证技术公司的职能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以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为一体,中证数据公司、中证技术公司为两翼的科技监管体制。 在监管的高度重视之下,证券行业信息技术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中证协数据显示,按照“信息技术资本性支出+信息技术费用+信息技术人员薪酬×120%”的计算方式,2019年全年,98家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投入合计达到216.69亿元。虽然统计口径不同,但较上年相比仍有明显提升。投入超过5亿元的券商多达13家,国泰君安、华泰证券、中信证券等3家券商投入金额更是突破10亿元大关。 不过,即便是大手笔投入,近期券商APP频繁传出宕机、卡顿等“事故”,仍令市场颇有微词。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近期招聘公告中,有券商将“对现有信息化系统日常及紧急问题及时解决”写入CIO的工作内容当中。 “CIO的工作内容当然不仅于此,而是需要在公司层面对信息技术进行通盘规划,尤其是在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当下,更需要自上而下进行系统性梳理。”北京某大型券商IT业务负责人介绍,通过自研建设、合作开发、外部采购等模式,券商在IT信息技术领域的积累不断加深,金融科技将有效构建业务发展的护城河。 记者 闫晶滢
曾经的上市公司上海普天财务造假案有了下文,多名时任高管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海普天多名时任高管联合通过虚增利润的方式对财务数据造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达1.2亿元,虚增利润1810万元。 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亿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间,时任上海普天副董事长、总经理的郑某某,为实现上海普天年度报告盈利,授意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陆某、时任能源公司总经理沈某某等人虚增利润。 在2014年当年,上海普天采用与其他公司开展无实物交割、资金闭环的虚假贸易,并违规延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其间,沈某某指使能源公司商务经理顾某某制作虚假合同、单据开展虚假贸易。时任上海普天副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的高某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核及资金流转;时任上海普天总工程师、采购中心负责人的王某负责虚假采购合同审批;陆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批并将虚假财务数据编入2014年财务报告。 2015年3月,郑某某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陆某和王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郑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陆某作为财务负责人、高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同年3月20日,上海普天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经鉴定,上海普天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3亿元,虚增利润1810.35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此前已主动退市 实际上,早在2018年,证监部门就已对上海普天的财务造假行为进行处罚。 2018年3月,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上海普天数笔所谓的“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最终,上海普天被上海证监局处以40万元罚款,数名责任人被处以3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款。 2019年3月21日晚间,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退市整理期股价波动给中小股东造成影响,公司拟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撤回A股和B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这也是当时A股史上第二家主动退市的公司。 2019年5月17日晚间,上海普天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同意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公司A股和B股股票将在2019年5月23日予以摘牌。 2019年10月,郑某某、顾某某、陆某、高某某、王某经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沈某某在服刑期间,侦查机关发现其涉案犯罪事实,随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郑某某、高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普天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郑某某、陆某、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某、顾某某、王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此外,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16年扣非净利润为负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显示,1951年8月,上海普天的前身华东邮电器材厂在上海成立。1981年,华东邮电器材厂更名为邮电部上海通信设备厂。1992年,上海市将上海普天列入十家高新技术通信产业企业之一。至今,上海普天的官网还保留着“曾经研制出中国第一台电传机、第一架载波机,创造了近千项科技成果”的介绍。 1993年,上海普天股份制改造后成功在A股上市。上市之初的上海普天,是国内专业生产高技术通信产品的骨干企业。 2004年,上海普天出现上市以来的第一次扣非后净利润亏损。2005年1月,上海普天原总经理王忠夫、副总经理孙良双双请辞。2005年,上海普天展开了业务调整,提出将公司主业定位于行业电子机具产业的战略,但依然转型艰难。数据显示,上海普天自2004年以后连续16年的年度扣非净利润皆为负。 2012年年底,上海普天与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总价9.72亿元的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更是将上海普天拖入深渊。2013年,“大卫世纪城”出现资金紧张情况。2015年3月,浙江大卫的回购款支付出现逾期。一直到2016年4月,普天能源将浙江大卫告上法庭。 从2015年到2017年,因连续三年亏损状态,上海普天披星戴帽变成了*ST上普(600680)。由于被实施*ST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上海普天股票在2018年5月被暂停上市。 此前*ST毅达财务造假案已宣判 在此之前,*ST毅达(600610)财务造假案中就已有责任人获刑。今年4月10日,上海三中院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作出判决,4名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该案是上海市首例提起公诉并判刑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 2015年7月至9月,*ST毅达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和成本,导致*ST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92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8年4月,上海证监局针对*ST毅达2015年三季报虚假记载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等17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上海证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上海第三中院认为,上海中毅达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 鉴于四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被告人任某某、林某在本案前均已缴纳过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折抵)。 二、被告人林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折抵)。 三、被告人盛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秦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证监会: 将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利剑高悬”。其中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也大为提高。 今年4月24日,证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以新证券法为准绳,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进行了部分条文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披露办法》时隔13年的修订,映衬出上市公司群体“话语方式”在新“语境”下的新要求,其核心要义是——以新证券法为遵循和落实、以注册制改革为引导、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主线、以规范关键少数为重点、以协同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为保障。 毋庸置疑,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主体“该不该说”、“说什么”、“怎么说”、“说到什么程度”等具体要求,均在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中定调。锋芒所向,直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瞄准资本市场公开、透明的“靶心”。 投资者透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听其言,观其行,品其味,方才知其貌,得其心。而信息的淤塞或泛滥,极易滋生炒作、投机,乃至舞弊、造假的恶疾。 如何激浊扬清,绘就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曲线?把好信息披露之“口”至关重要。《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对于说与不说的界限、说多说少的取舍,都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规范与释义。通过对信息披露原则规定、临时报告事项、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的修改完善,将取自社会共识的“表达指南”,化作市场主体的“披露准则”,让市场少些“浑水摸鱼”,多些“一目了然”。 应时而动:紧随新证券法步调 法与时转则治。《信息披露办法》的诞生和修订,始终紧扣证券法的发展脉络。 在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证券法系根本遵循的上位法。《信息披露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统领证券监管领域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是信息披露领域一切下位法的依据。 溯其历史,以2006年公司法、证券法大修为契机,证监会于2007年2月颁布并实施了《信息披露办法》。这一法规的推出,呼应了“两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高的要求,强化了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并最终细化为部门规章层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 此后十余年时间里,《信息披露办法》从“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出发,持续对上市公司的“发言”予以督促和约束。但面对市场层出不穷的“话术”、日新月异的变化,尤其是注册制改革实践的渐次展开,部分法条已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亟待一次全面更新。 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当中对信息披露设置了专章规定,突出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完善了信披原则、披露事项、赔偿责任等内容,同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信息披露办法》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资本市场法制体系“基本盘”的大升级,联动修法的“齿轮”加速咬合。《信息披露办法》的此次修订即是根据新证券法作出的相应调整,这也是其发布13年以来的首度修订。法条“字斟句酌”地增、改、删背后,饱含着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体系的思考;思考的背后,亦反映出市场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目标“时移事异”的重要转变。 牢抓主线: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并行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新时代下《信息披露办法》一以贯之的任务主线。 《信息披露办法》修订的背景之一,即《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如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与《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再度交汇。崭新的历史使命与更具挑战性的目标,碰撞出了《信息披露办法》修订背后更为丰富的内涵。作为持续监管的重要抓手,《信息披露办法》此次修订贴合新证券法做出了更细密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首先对“什么该说”重新划定了范围,完善了强制披露的要求。 对应新证券法中对于“应披露重大事项”的新增调整,《信息披露办法》升级版对临时报告的事项进行补充,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 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办法》升级版还给“什么能说”定了基调,明确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正当性,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含金量”。 由于原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事项未予提及,实践中“蹭热点”和“报喜不报忧”等乱象无法可依、屡禁不止。新证券法首次肯定了自愿披露规则,允许乃至鼓励公司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遵循这一原则,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将自愿信息披露纳入基础框架中,并使之遵循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此举既回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增强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的“互信了解”。 与时俱进:以注册制改革为引领 实践成果推动建章立制。此前,新证券法已作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安排,以全面推行注册制为核心,配套完善了与其密切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制度。 《信息披露办法》踏着注册制改革的时代节拍,一方面对注册制的试点经验进行吸纳与落实,一方面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深改保驾护航。“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注册制的核心理念在此次《信息披露办法》的革新中,具体体现为对信息披露原则的再理解与重定义。 信息的流动和碰撞,是左右二级市场走势的核心因素之一。对市场而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既要真实、充分,又要简明、扼要,故意隐藏或过度发挥,均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 比照可见,原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基本要求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言必求实的基础上,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所述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即遵循可理解性,以此减少投资者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过分膨胀、冗杂以及晦涩难懂的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甄别困难,帮助投资者真正实现“价值发现”。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不能自说自话,要说人家听得懂的话。 此外,新证券法中对于“公平披露”原则的遵循与追求,亦被写入《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稿中。如修订稿第2条中,增加了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等内容。 限权强责:规范“关键少数”为重点 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营,离不开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引领。资金违规占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回顾A股过往的“惊市大案”,个别“少数关键”的恣意妄为是普遍的特征。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角度而言,监管之重莫不在于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之核心则绕不开对关键少数群体的监督约束。 这一认知如何纳入规则?新证券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产生较大影响的,须配合公司进行披露。对此,《信息披露办法》也做出相应修改,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个别上市公司董监高一边同意年报披露,一边提出“无法保真”的荒诞一幕,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也给出了“应对之策”,即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信息披露办法》新增法条可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同时,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对定期报告“反对票”规则的明确,也给董监高行使异议权划定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基本准则,决不允许“关键少数”钻空子、滥用权力,以逃避法律责任。 立体保障:协同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资本市场是一个资金场、信息场,归根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 在A股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舆论呼声贯穿始终。对此,新证券法大幅抬升了违法违规的成本,也给注册制改革营造了强保障性的制度环境。 如何让“说真话”的人多一些,让“说假话”的代价大一点?从更多主体角度规范“说话之道”,协同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是信息披露规则的应有之义。 《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既有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相关执业准则与规范”等基础上,还要求二者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另外,对于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升级后的《信息披露办法》也将证监会的监管措施由“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进一步拓展至“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更多举措。 通过扎紧制度的“篱笆”,监管部门可及时、有效查处“言不符实”、“避重就轻”或“缄口不语”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之举,并根据高度透明化的证券市场信息,及时防范、预警和化解金融风险,调控、引导市场行为。 诚然,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囿于交易者不成熟、交易制度不完备、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适应等原因,合理的市场估值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信息披露领域涌现的新问题尚未得到全部解决。 随着信息披露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关于“谁来说”“说什么”“怎么说”的规章制度正愈加丰满清晰。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监管规则的系统性、可理解性、可操作性“三位一体”,基于《信息披露办法》、《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规则》搭建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已初见雏形,更加真实、生动、立体的上市公司,将在投资者眼前徐徐展开全貌。 书写注册制的篇章,需要更多改革的笔锋和时间的检验。当上市公司真正掌握了“新语境”下新的表达方式,习惯于“去美颜”、“关滤镜”真诚面对投资者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棋局也必将渐入佳境。
中国网7月27日讯 (记者 常实 杨畅)近日,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嗨学网”)退费难问题引发关注。多名学员称北京咖啡易融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咖啡易融”)为嗨学网提供教育分期,该教育分期存在“与嗨学网推诿致退费难、非法获取用户通讯录、爆通讯录催收”等行为。 据天眼查,咖啡易融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奥聚合”)。集奥聚合去年9月左右曾被曝出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遭警方上门调查。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咖啡易融和集奥聚合,咖啡易融公开前台电话无人接听,线上人工客服一直无人回应。集奥聚合相关工作人员先回应记者称“沟通中”,后又对记者表示“非常抱歉,负责人都出差了” 。 或成“退费难”帮凶 据央视3·15晚会曝光,在线教育平台嗨学网存在营销骗局、退费难等问题。在众多投诉中,教育分期平台也是被重点投诉的部分。有用户称“嗨学网骗学费,用咖啡易融付款学费,每天发微信恐吓我”。此外,有大量投诉人称“教育平台已答应退费,但咖啡易融仍显示逾期”。 综合投诉情况,用户申请退费后,嗨学网工作人员答应退款,之后嗨学网和咖啡易融不断踢皮球,导致退费一直被延后,增加退费难度。 有从业者称,在线教育机构在与消费金融方面合作时,会为了销售课程自己“贴息”。 记者向咖啡易融核实“嗨学网用户申请退费的流程是怎样的,用户投诉的咖啡易融与嗨学网扯皮拖延退费是否属实,双方合作中嗨学网是否有贴息,当前是否仍与嗨学网保持合作,与嗨学网的合作占促成贷款总额比例为多少”。截止发稿前,未获回应。 被诉非法获取通讯录、爆通讯录催收 此外,大量用户投诉咖啡易融暴力催收。某用户投诉称:“咖啡易融和民生易贷一直攻击我的通讯录好友,多次电话恐吓,已完全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 记者下载了咖啡易融APP,发现该APP需要获取“通讯录”等多种权限。记者选择不允许获取通讯录、通话信息,APP便一直提示应用缺少权限,是否重新去授权。 (图注:咖啡易融APP截图) 有关部门多次强调APP不得超范围获取用户信息。2019年6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该规范显示,金融借贷基本业务功能必要手机的信息包括“用户手机号码、账号信息、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两位常用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借贷交易记录”,并不包括通讯录和通话记录。 记者采访了咖啡易融“如何看待强制获取用户通讯录?用户投诉的爆通讯录式催收是否属实?有无整改措施?”截止发稿前,未获回应。值得关注的是,咖啡易融公开渠道留有的唯一联系电话,是工商系统中财报里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联系该号码无人接听。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咖啡易融分别于2017/2018年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咖啡易融官方微信客服中的线上人工服务也一直无人回应。 大股东被爆因违法获取个人信息遭警方调查 据天眼查,集奥聚合是咖啡易融的第一大股东,且与咖啡易融的董事长皆为崔晶晶。2019年9月左右,集奥聚合被爆出因违规获取个人信息遭警方上门调查。 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下发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记者采访了集奥聚合“公司去年因违规被警方调查是否属实?与咖啡易融是否有数据方面的合作?是否协助了用户投诉的咖啡易融暴力催收行为?互联网贷款新规的严格要求是否会对公司客户数造成影响,如何应对?” 集奥聚合相关工作人员先回应记者称“沟通中”,后又对记者表示“非常抱歉,负责人都出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