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2018年3月26日,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言说,中国人愿用隐私换便利。隐私保护是互联网界的“政治正确”,李彦宏似乎又说错话了。但同时他还有后半句话:“如果这个数据能让用户受益,他们又愿意给我们用,我们就会去使用它。这就是我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基本标准。”这句不如“隐私换便利”的话题博眼球,也就泯然于信息流中了。李彦宏的前半句话,道出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成功之道”;后半句话,表明了个人信息使用的“一条红线”。 这一争议发言当时,《网络安全法》已经实施近一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早在2015年就写入了刑法。法律的确表明了态度(刑法定罪甚至跑在了网安法实施之前):个人安宁不应被打扰,隐私不该披露,个人信息要保护。规则非黑即白,但现实世界,利益纠缠,远比想象得复杂,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一律要保护吗?答案可能并不统一。 一、宿命,以隐私换便利 “前浪”BAT风华正茂,“后浪”字节跳动着拼多多,抖音带着tiktok出海远行,快手电商后来居上,比淘宝也毫不逊色,B站把握着年轻人的脉搏,纵观世界各国,中国人拥有别国朋友梦寐以求的生活:网络时代的巨大便利。未来可期的5G时代加上物联网,跨越空间的边界;AI、AR、可穿戴设备加上深度学习,打破时间的隔阂,这一切都源于人与物的互动:只有个体输入个人信息,网络才能具有阿拉丁神灯的魔力;只有个人信息、数据投喂越多,网络才能越来越懂你。 甜蜜的生活亦是承重的负担,我们习惯于网络的便利,但又惊恐自己生活在透明房子,被时时观望。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也几乎无人能抗拒这妙不可言的便捷生活。中国互联网产业何以前浪翻腾、后浪奔涌?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几乎没有边界。二是,网民数量叹为观止,海量个人信息不断“投喂”企业。这是个体与企业互动的结果,是市场逻辑跑在政府规制之前的自由生长。 前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是碎片化的,常常与确定的隐私权相关,多为人格体现,由于无法创造独立的财富密码,个人信息保护也不是突出的问题;万物互联时代,信息汇聚、融合,大数据算法成为可能,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个人信息争夺战也由此拉开帷幕。个体参与是万物互联的基础,个人信息多为个体主动提供,虽有企业裹挟因素,但总体上仍是公平交易,即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作为实现便利生活的对价,这是市场的逻辑。个体安全与信息流通是利益衡量的天平两端,不可偏废,我们也必须在这一背景下,谈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换便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个人信息与隐私密切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可识别性”,隐私的关键特征是“可识别”基础上的“非公开性”,两者略有不同,但紧密相连,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就是隐私。用个人信息换取生活便利,是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也是进步之所在,这既是宿命也是一种幸运。我们即使再向往“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或者田园牧歌的“桃花源”,也罕有人去实践。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没有现代人愿意去往一个没有信息泄露同时也不会有便捷生活的时代,既然人与技术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那就必须得转换心态,勇敢面对,认真对待权利,并学会理解个人信息因共享而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的故事。 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不是自古有之,是社会变迁中动态产生的权利;范围也非一成不变,随着生活方式变化,或大或小。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们身处技术引领的当下,那就不得不正视这样的宿命并试着去理解技术的双面性。那面对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就放弃反抗坦然接受吗?当然不是。宿命是个体自愿接受的结果,而非强行的剥削与利用。如果个人信息收集者,不经“通知-同意”框架的检验,获取个人信息,那就打破了“君子协定”,滑入非法的轨道。 二、底线,通知-同意 纵览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个人信息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通知-同意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目的专用原则、去标签化原则、删除修改原则(被遗忘权)、安全保障原则。这些原则基本涵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部要求。原则具有无穷的想象力和解释力,上述原则中有一个“母题”那就是“通知-同意”原则,其他原则均衍生于此。“通知-同意”有两个子原则:“通知原则”和“同意原则”。 “通知原则”要求信息收集者通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在被收集并说明因何收集”。同时保障信息主体“诉权”,以对抗非法收集。有些个人信息收集者,只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需要信息主体“同意”,例如,政府机关、具有收集权的公共机构等收集个人信息时既是如此:“新冠疫情”期间,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需要,依法收集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无拒绝权,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但收集的合法性不代表长期存储的合法性,存储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巧合的是,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彦宏等建议:疫情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应加强善后处理,应具有退出机制……”。这侧面说明,互联网企业家们并非不懂个人信息保护,而是如何实践,仍需时间摸索,以及是否有魄力做好。 更一般的情况是,个人信息收集者须完整经过“通知”、“同意”原则的双重检验,在通知信息主体后,还需主体授权同意,至此才完成个人信息合法使用的基本程序。同意是比通知更难的事情,难就难在同意的方式:明示同意还是默示同意?Opt-In or Opt-Out?明示同意何为明示?主动告知要多主动?这都有待于规则进一步明晰。目前同意的法律要求并不苛刻,企业通过一揽子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实现用户同意,是普遍的做法:要么用户勾选同意,使用软件;要么用户不勾选同意,放弃使用。隐私政策内不提供独立勾选项,让用户二次选择具体使用哪些功能。这是多数人吐糟的“同意的套路与陷阱”。吐槽有理,但“套路”终究比不经“同意”的非法获取有意义,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实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渐进形成的过程。目前而言,企业只要能做到,通过隐私政策公开展示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与目的等要求,就是不错的做法。个体倾向付出得少(个人信息)而享受得多(网络便利),企业倾向索取得多(个人信息),所以会给你更多(便利功能)来交换个人信息,实现竞争优势,市场逻辑下,双方都没错。因而个体与企业都要保护,以萎缩产业为代价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取,对个人也是百害而几乎无一利的。企业做好“知情-同意”是必要且对自身极为有利的选择,享受个人数据“红利”,就必须用之有度。 个人信息的流动性与企业的逐利性动态挑战着“知情-同意”原则,最好的方案只能是“以变化应对变化”。以政府为代表的执法机关要对上述原则进行合理解释,做出不偏废任何一方发展的选择,进行执法干预,逐渐督促企业形成处理个人信息的良好实践,进而产生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业标准”,这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三、手段,“以打促改” 我国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呼之欲出的《民法典》设有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但并未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一种权利,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又与其他人格权横向交叉,相关条款适用,仍面临难题。《民法典》出台,只拉开了相关话题的序幕,并不是终章。如前文所言,早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就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写入刑法,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与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同日实施。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对消费、电子商务等场景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对上述法律进一步系统弥合,加之以GB/T 35273-2020为代表的国家标准化体系、相关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这些总体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体系。 规则业已或即将补全,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却依然屡禁不绝。勿论网络黑市交易、黑灰产业等纯粹违法行径,只谈企业的非法使用、无端泄露等问题也格外刺眼,问题出在哪里?就是“法律组合拳”出错了力。 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救济路径,目前不足以拯救海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个体无力维权,群体也面临着集体诉讼的诸多难题。与之类似的情况是,隐私权条款在民法里躺了这么多年,君可曾见,有几个维权成功的案例?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成本收益问题,除非有更好的权利主张路径与之配套,否则,个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方法,实在杯水车薪。 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法打击路径,目前也抓不完非法使用、泄露信息的犯罪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出售、提供、获取特定(敏感)个人信息50条即可构成犯罪。在海量的信息时代,非法使用50条个人信息,不成为难题。看看已被曝出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答案是清楚的:刑法不能一网打尽。此外,积极出动刑法,打击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不仅不经济,也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企业一念之差,就几乎遭受灭顶之灾,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普遍不足,法律规则尚不明晰的情境下,动用刑法应慎之又慎。 那什么是最好的出路呢?我认为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位于柔和的民法救济与剧烈的刑法打击之间,具有辗转腾挪的余地,执法方式多样,包括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都能在不同层次上发挥效果。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去试探法律底线,对其最有力的惩罚自然是经济制裁。一个企业,经济学自然不会太差,违法获益比处罚成本大时,企业很难拒绝去违法,反之亦然。我国对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实在太弱,失之于宽,罚款几乎低于违法收益。以《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为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00万的罚款力度,十分宽宥。反观欧洲、美国动辄开出天价罚单,对Facebook为代表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巨额罚款(几乎不采取刑事制裁),政府通过巨额罚款,促成企业和解,对企业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长此以往,政府执法机构与企业形成“巨额罚款-监督整改-形成规则”的公平信息实践,这样不仅保护了个人信息,也促进了企业发展,威严与温情兼顾,个体与产业平衡,这种“以打促和”的治理思路,是应当借鉴的。但要注意的是,巨额罚款的前提是公平执法,还需要执法机关有能力指导企业建立信息合规制度,这对其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执法机构必须不断摸索,积极作为,习惯并逐渐胜任通过行政制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棘手难题。 四、根本,企业自律 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形容今日之信息时代恰如其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4.5%。身处网络时代的国人应感触颇深: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生活巨大便利的同时,人与技术、人与物的矛盾也逐渐凸显,人最终会变成技术的奴隶,物为形役?还是人性光辉始终耀眼,自在掌控物的便利?这是时代的焦虑,个人信息泄露加重了这种焦虑。 焦虑源于个体被窥探的不安全感,但不安全感的背后毕竟又连接着便利的网络生活,我们再也不能回到除了个人信息安全,什么都没有的时代。 康德的诫命,言犹在耳,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类希望悠然自处、免于恐惧,从而走出丛林、逃离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建立国家这一利维坦,来保证安全。信息时代,除了国家,掌握无数信息的企业也是庞然大物。我们不仅要限制公权力机关的肆意,也要对提供给我们便利生活的企业进行规训。但这又谈何容易,互联网巨头们“大而不倒”;互联网小企业,也想积极参与。他们都拥有比个体强千百倍的技术与能力,相差悬殊之下,个体尚无法形成约束企业的实质力量。 正因为此,个人信息保护要靠法律,但又不止于法律,也无法只通过法律解决这些无解的难题,所有的治理难题最终都是人性问题,法律之上仍需道德伦理,诉诸人性尊严会更好吗?我的答案是乐观的。要相信人类的文明历程,要相信集体的行动选择,个人信息保护不是零和游戏,企业只有尊重个体的人性尊严,才会赢得个人的长久信任。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个人信息分享,无疑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苍穹之下,信任之上的生活值得追求。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2018年3月26日,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言说,中国人愿用隐私换便利。隐私保护是互联网界的“政治正确”,李彦宏似乎又说错话了。但同时他还有后半句话:“如果这个数据能让用户受益,他们又愿意给我们用,我们就会去使用它。这就是我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基本标准。”这句不如“隐私换便利”的话题博眼球,也就泯然于信息流中了。李彦宏的前半句话,道出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成功之道”;后半句话,表明了个人信息使用的“一条红线”。 这一争议发言当时,《网络安全法》已经实施近一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早在2015年就写入了刑法。法律的确表明了态度(刑法定罪甚至跑在了网安法实施之前):个人安宁不应被打扰,隐私不该披露,个人信息要保护。规则非黑即白,但现实世界,利益纠缠,远比想象得复杂,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一律要保护吗?答案可能并不统一。 一、宿命,以隐私换便利 “前浪”BAT风华正茂,“后浪”字节跳动着拼多多,抖音带着tiktok出海远行,快手电商后来居上,比淘宝也毫不逊色,B站把握着年轻人的脉搏,纵观世界各国,中国人拥有别国朋友梦寐以求的生活:网络时代的巨大便利。未来可期的5G时代加上物联网,跨越空间的边界;AI、AR、可穿戴设备加上深度学习,打破时间的隔阂,这一切都源于人与物的互动:只有个体输入个人信息,网络才能具有阿拉丁神灯的魔力;只有个人信息、数据投喂越多,网络才能越来越懂你。 甜蜜的生活亦是承重的负担,我们习惯于网络的便利,但又惊恐自己生活在透明房子,被时时观望。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也几乎无人能抗拒这妙不可言的便捷生活。中国互联网产业何以前浪翻腾、后浪奔涌?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几乎没有边界。二是,网民数量叹为观止,海量个人信息不断“投喂”企业。这是个体与企业互动的结果,是市场逻辑跑在政府规制之前的自由生长。 前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是碎片化的,常常与确定的隐私权相关,多为人格体现,由于无法创造独立的财富密码,个人信息保护也不是突出的问题;万物互联时代,信息汇聚、融合,大数据算法成为可能,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个人信息争夺战也由此拉开帷幕。个体参与是万物互联的基础,个人信息多为个体主动提供,虽有企业裹挟因素,但总体上仍是公平交易,即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作为实现便利生活的对价,这是市场的逻辑。个体安全与信息流通是利益衡量的天平两端,不可偏废,我们也必须在这一背景下,谈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换便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个人信息与隐私密切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可识别性”,隐私的关键特征是“可识别”基础上的“非公开性”,两者略有不同,但紧密相连,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就是隐私。用个人信息换取生活便利,是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也是进步之所在,这既是宿命也是一种幸运。我们即使再向往“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或者田园牧歌的“桃花源”,也罕有人去实践。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没有现代人愿意去往一个没有信息泄露同时也不会有便捷生活的时代,既然人与技术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那就必须得转换心态,勇敢面对,认真对待权利,并学会理解个人信息因共享而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的故事。 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不是自古有之,是社会变迁中动态产生的权利;范围也非一成不变,随着生活方式变化,或大或小。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们身处技术引领的当下,那就不得不正视这样的宿命并试着去理解技术的双面性。那面对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就放弃反抗坦然接受吗?当然不是。宿命是个体自愿接受的结果,而非强行的剥削与利用。如果个人信息收集者,不经“通知-同意”框架的检验,获取个人信息,那就打破了“君子协定”,滑入非法的轨道。 二、底线,通知-同意 纵览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个人信息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通知-同意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目的专用原则、去标签化原则、删除修改原则(被遗忘权)、安全保障原则。这些原则基本涵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部要求。原则具有无穷的想象力和解释力,上述原则中有一个“母题”那就是“通知-同意”原则,其他原则均衍生于此。“通知-同意”有两个子原则:“通知原则”和“同意原则”。 “通知原则”要求信息收集者通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在被收集并说明因何收集”。同时保障信息主体“诉权”,以对抗非法收集。有些个人信息收集者,只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需要信息主体“同意”,例如,政府机关、具有收集权的公共机构等收集个人信息时既是如此:“新冠疫情”期间,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需要,依法收集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无拒绝权,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但收集的合法性不代表长期存储的合法性,存储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巧合的是,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彦宏等建议:疫情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应加强善后处理,应具有退出机制……”。这侧面说明,互联网企业家们并非不懂个人信息保护,而是如何实践,仍需时间摸索,以及是否有魄力做好。 更一般的情况是,个人信息收集者须完整经过“通知”、“同意”原则的双重检验,在通知信息主体后,还需主体授权同意,至此才完成个人信息合法使用的基本程序。同意是比通知更难的事情,难就难在同意的方式:明示同意还是默示同意?Opt-In or Opt-Out?明示同意何为明示?主动告知要多主动?这都有待于规则进一步明晰。目前同意的法律要求并不苛刻,企业通过一揽子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实现用户同意,是普遍的做法:要么用户勾选同意,使用软件;要么用户不勾选同意,放弃使用。隐私政策内不提供独立勾选项,让用户二次选择具体使用哪些功能。这是多数人吐糟的“同意的套路与陷阱”。吐槽有理,但“套路”终究比不经“同意”的非法获取有意义,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实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渐进形成的过程。目前而言,企业只要能做到,通过隐私政策公开展示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与目的等要求,就是不错的做法。个体倾向付出得少(个人信息)而享受得多(网络便利),企业倾向索取得多(个人信息),所以会给你更多(便利功能)来交换个人信息,实现竞争优势,市场逻辑下,双方都没错。因而个体与企业都要保护,以萎缩产业为代价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取,对个人也是百害而几乎无一利的。企业做好“知情-同意”是必要且对自身极为有利的选择,享受个人数据“红利”,就必须用之有度。 个人信息的流动性与企业的逐利性动态挑战着“知情-同意”原则,最好的方案只能是“以变化应对变化”。以政府为代表的执法机关要对上述原则进行合理解释,做出不偏废任何一方发展的选择,进行执法干预,逐渐督促企业形成处理个人信息的良好实践,进而产生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业标准”,这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三、手段,“以打促改” 我国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呼之欲出的《民法典》设有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但并未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一种权利,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又与其他人格权横向交叉,相关条款适用,仍面临难题。《民法典》出台,只拉开了相关话题的序幕,并不是终章。如前文所言,早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就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写入刑法,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与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同日实施。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对消费、电子商务等场景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对上述法律进一步系统弥合,加之以GB/T 35273-2020为代表的国家标准化体系、相关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这些总体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体系。 规则业已或即将补全,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却依然屡禁不绝。勿论网络黑市交易、黑灰产业等纯粹违法行径,只谈企业的非法使用、无端泄露等问题也格外刺眼,问题出在哪里?就是“法律组合拳”出错了力。 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救济路径,目前不足以拯救海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个体无力维权,群体也面临着集体诉讼的诸多难题。与之类似的情况是,隐私权条款在民法里躺了这么多年,君可曾见,有几个维权成功的案例?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成本收益问题,除非有更好的权利主张路径与之配套,否则,个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方法,实在杯水车薪。 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法打击路径,目前也抓不完非法使用、泄露信息的犯罪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出售、提供、获取特定(敏感)个人信息50条即可构成犯罪。在海量的信息时代,非法使用50条个人信息,不成为难题。看看已被曝出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答案是清楚的:刑法不能一网打尽。此外,积极出动刑法,打击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不仅不经济,也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企业一念之差,就几乎遭受灭顶之灾,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普遍不足,法律规则尚不明晰的情境下,动用刑法应慎之又慎。 那什么是最好的出路呢?我认为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位于柔和的民法救济与剧烈的刑法打击之间,具有辗转腾挪的余地,执法方式多样,包括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都能在不同层次上发挥效果。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去试探法律底线,对其最有力的惩罚自然是经济制裁。一个企业,经济学自然不会太差,违法获益比处罚成本大时,企业很难拒绝去违法,反之亦然。我国对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实在太弱,失之于宽,罚款几乎低于违法收益。以《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为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00万的罚款力度,十分宽宥。反观欧洲、美国动辄开出天价罚单,对Facebook为代表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巨额罚款(几乎不采取刑事制裁),政府通过巨额罚款,促成企业和解,对企业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长此以往,政府执法机构与企业形成“巨额罚款-监督整改-形成规则”的公平信息实践,这样不仅保护了个人信息,也促进了企业发展,威严与温情兼顾,个体与产业平衡,这种“以打促和”的治理思路,是应当借鉴的。但要注意的是,巨额罚款的前提是公平执法,还需要执法机关有能力指导企业建立信息合规制度,这对其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执法机构必须不断摸索,积极作为,习惯并逐渐胜任通过行政制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棘手难题。 四、根本,企业自律 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形容今日之信息时代恰如其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4.5%。身处网络时代的国人应感触颇深: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生活巨大便利的同时,人与技术、人与物的矛盾也逐渐凸显,人最终会变成技术的奴隶,物为形役?还是人性光辉始终耀眼,自在掌控物的便利?这是时代的焦虑,个人信息泄露加重了这种焦虑。 焦虑源于个体被窥探的不安全感,但不安全感的背后毕竟又连接着便利的网络生活,我们再也不能回到除了个人信息安全,什么都没有的时代。 康德的诫命,言犹在耳,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类希望悠然自处、免于恐惧,从而走出丛林、逃离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建立国家这一利维坦,来保证安全。信息时代,除了国家,掌握无数信息的企业也是庞然大物。我们不仅要限制公权力机关的肆意,也要对提供给我们便利生活的企业进行规训。但这又谈何容易,互联网巨头们“大而不倒”;互联网小企业,也想积极参与。他们都拥有比个体强千百倍的技术与能力,相差悬殊之下,个体尚无法形成约束企业的实质力量。 正因为此,个人信息保护要靠法律,但又不止于法律,也无法只通过法律解决这些无解的难题,所有的治理难题最终都是人性问题,法律之上仍需道德伦理,诉诸人性尊严会更好吗?我的答案是乐观的。要相信人类的文明历程,要相信集体的行动选择,个人信息保护不是零和游戏,企业只有尊重个体的人性尊严,才会赢得个人的长久信任。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个人信息分享,无疑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苍穹之下,信任之上的生活值得追求。
近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了数字中国产业发展报告(2020年)——信息通信产业篇,报告指出,信息通信产业作为数字时代的基础性、先导性行业,是推动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中国”的关键支撑。 报告显示,作为世界网络大国,我国信息通信产业总体稳中有进。综合分析上市企业数据可观察到,我国产业稳中有进,产业提质增效成果逐渐显现、产业集群化发展格局初步成型,新兴领域创新突破引领高质量发展。未来,机遇和挑战并存,信息通信产业将迎来高质量发展的黄金时期。 市场活力:上市企业提质增效成果逐渐显现 ICT上市企业作为市场表现活跃且广受关注的企业群体,不仅汇集了众多大体量的头部企业,也因其技术含量高、涉及热点领域多,而常得到资本的热捧。 我国ICT上市企业是指对外提供信息通信(ICT)相关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中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不限于中国境内)。截至2019年底,我国ICT上市企业共计974家(包含在海外股市上市的中资企业)。其中有533家企业公布年度业绩报告,市场规模占到八成以上。 面对行业下行压力与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我国ICT上市企业在资本的助力下积极探索新发展道路,推动提质增效转型,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经营质量持续提升。2019年我国ICT上市企业实现营业收入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1.8%,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5.2个百分点,行业增速持续下探,但整体的发展质量正不断提升,呈现出三方面特点:资产结构稳定、资产负债率较为健康、盈利水平提升。 总体格局调整优化。从领域分布看,服务业务占比不断提升。其中,上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收入总规模达2.35万亿元,同比增长25.4%,成为增长最快的业务,净利润率达15.6%,也是利润率最高的领域。从地域划分看,各个区域发展特征鲜明。东部地区ICT上市企业全年实现累计收入6.41万亿元,同比增长11.6%;中部地区全年收入同比增长24.6%,成为全年增速最快的区域。此外,上市企业行业集中度略有减弱趋势,收入排名前二十的头部累计收入占比持续下降,较去年下降2.4个百分点。 融资能力进一步加强。市场表现企稳回暖。截至2019年底,我国上市ICT企业总市值为23.19万亿元,较去年年底增长40.2%;季度日均成交量为116.3万股,较去年同期下降9.6%;从各季度看,全年呈现震荡回暖的走势,一季度迅速攀升至20.7万亿元,二季度则出现较明显回落,随着宏观环境不利因素逐渐消退以及新增上市企业的逐渐增多,整体市值缓慢回升,至十月末已突破一季度末的规模。融资渠道加快拓宽。 区域集聚:产业集群化发展态势初步形成 报告提出,产业集群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进步的重要组织形式。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有37个城市初步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信息通信产业集聚区,产业集群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正日益突显。 重点城市成为集群发展主力军,增长极的作用显著增强。据测算,由于产业集群的带动效应,集群重点城市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其产业增加值占全国比重达11.6%。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也有力拉动当地经济,这些城市的GDP占全国比重接近30%。 产业集群有力拉动新增投资和就业。各地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式发展路径,着重“强链、补链、建链、延链”等项目引进和培育,未来3年计划新增总投资额将超过1万亿元,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贡献度将超过10%,新增中高端就业岗位超过10万人。 产业集群有力突出城市主体功能。杭州市信息技术服务、合肥市新型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集成电路、北京海淀区人工智能等若干产业集群正在形成一定的世界影响力;湖北武汉下一代信息网络、江西赣州新型功能材料等逐步形成在全国具比较优势的产业集群;重庆、成都、西安等城市,也在高端装备、大数据等领域形成一批独具特色的集群。 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支撑产业融合发展 5G创新发展全球领先。我国政府高度重视5G产业发展,《2019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5G商用步伐,2020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报告指出,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产学研用单位相互配合,我国5G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据专利数据公司IPLytics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月,中国企业5G专利族声明量占比达32.97%,位居全球首位。截至2020年2月初,我国已有43款5G手机终端入网。中国运营商已在多个城市,多个行业开展5G试点,孵化出一批创新应用。特别是疫情期间,5G融合应用加速推进,5G远程医疗、教育、办公等应用为阻隔疫情传播和保障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网络建设方面,截至2020年3月底,全国已建成5G基站19.8万个,套餐用户5000多万,预计全年新建5G基站超过50万个。与此同时,运营商加快5G网络共建共享进程。 工业互联网建设成效显著。中国既是制造大国也是网络大国,发展工业互联网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在上层政策的指引下,产业各方积极响应,推动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初步建立,形成良好开局。平台方面,目前已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百个,其中具有一定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超过70个,重点平台的平均工业设备连接数突破69万台、平均工业模型数突破1100个、平均工业APP数2120个。安全方面,国家、省、企业三级协同的安全技术监测体系基本建成,全国21个省已建设了省级安全监测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基本形成。 车联网发展形成中国新势力。依托网络通信产业的技术优势、电子信息产业的市场优势和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我国车联网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产业链主体不断丰富,技术创新日益活跃,产业规模持续扩大,融合创新体系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方面,车联网通信技术实力不断增强,汽车电子细分领域实现突破。 产业融合方面,传统汽车产业向数字化、网联化、智能化不断迈进,ICT企业依托自身优势布局自动驾驶,网络运营商、芯片与模组厂商、终端设备商加速汽车网联化进程。物流运输和配送服务两个领域发展最为迅速,限定区域内低速无人车有望率先实现商业化落地。 全球化发展:迎难而上积极寻求海外市场机遇 报告显示,2019年作为5G商用元年,各国都在数字经济领域持续发力,中国信息通信企业积极寻求海外市场机遇,主动应对全球经贸环境不稳定等因素影响,与不少国家和区域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对外投资呈降速保稳态势。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430.4亿美元,同比下降9.6%,其中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对外投资可以充分发挥国外渠道资源作用,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资本最优配置;另一方面,贸易壁垒盛行,各国政府逐渐重视本国数据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球数字经济价值链整合。 国际化建设项目和服务不断增加。在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建设项目和数字服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网络规划、施工维护、智慧城市、数字社会、数字民生等项目,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影响力不断提升。从“一带一路”沿线的行业分布来看,对外投资资金流向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占比达到34%。 数字服务企业抱团出海迈向深度融合新阶段。国家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当前,通信设备和智能终端企业已经率先“走出去”并已经确立了全球市场领先优势,树立了良好的中国ICT品牌形象,移动互联网也在多个细分领域实现全球领跑,助力我国数字文化产业走向世界。(乔雪峰)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信息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必须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他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刘新华认为,证券法已经落地施行,对公司法、刑法进行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处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之间的共性、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 他建议,修改公司法可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公众公司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转让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 在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刘新华建议,应当确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得滥用控制权;同时,应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方面,刘新华建议修订公司法中关于“同股同权”的相关条款,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议后,公司可以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同时,他建议丰富类别股制度,明确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特别股,并维护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 刘新华还建议加快推动刑法修订。他认为,应考虑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扩展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刘新华表示,欺诈发行犯罪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但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从境外立法经验看,各个国家及地区都对欺诈发行严厉追究刑责。我国市场一些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如上市公司康得新连续4年业绩造假,对这类案件应当完善法制供给,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就此,刘新华认为,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一致,建议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控股股东、实控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了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
暴雪、台风、冰雹等“极端天气”,对人们出行的影响显而易见;而预警信息的应用,则能为出行提供决策支持。滴滴正在联合官方机构,尝试逐步向乘客和司机推送这些预警信息,让乘客和司机的出行更安全。 5月20日,滴滴和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进行云签约,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将联合开展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覆盖面。 根据协议,双方将利用滴滴在交通领域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共同建立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共享通道、工作流程和数据反馈机制,实现预警信息在出行场景的落地应用,触达需求人群,参与到百姓日常生活场景的决策中。 据了解,与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深度合作的互联网出行企业,滴滴出行是第一家。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余勇表示,希望国家预警中心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探索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融入城市信息化进程,以场景化为载体推动与行业的信息融合升级;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资源,在预警信息发布“高速公路”上建设更精准、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站”,在提升覆盖面的基础上,推动更高的信息到达率、内容有效率和公众使用率上;推动科研和技术上的深度合作并在试点应用,通过联合研究、探索及建立试点示范,将合作成果真落地、见实效。 滴滴出行高级副总裁庞基敏则表示,滴滴将以此次战略协议的签署为契机,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的支持指导下,不断扩展合作领域,共同探索、强化科技创新,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行需要,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数据正逐步接入滴滴平台。在极端天气发生前和发生中,滴滴出行APP端会自动对用户发送极端天气预警push,提供天气信息,为安全出行保驾护航。该功能已陆续在全国30个城市上线,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等。针对司机的推送也在逐步尝试。滴滴司机APP端目前在长沙和厦门两个城市试点,推送极端天气预警push和语音播报,协助司机师傅进行更科学合理的出行安排。 此外,双方合作还将试点培育“气象+交通”数据融合创新应用,联合培育气象与交通数据融合后的新产品新应用,保障人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并且联合研究预警信息在交通出行领域的应用与社会价值,如结合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在滴滴平台的传播数据,联合开展用户出行行为策略影响研究。 前沿的自动驾驶和道路协同领域也是应用场景之一。据滴滴出行首席统计学家朱宏图介绍,出行平台、智慧交通等一系列的交通信息化应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生活和城市管理中,取得及时有效的气象数据对交通决策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历史气象数据的应用能够更好地辅助未来交通场景的应用设计,如在自动驾驶、道路协同等领域,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编辑 田冬)
5月22日,威胜信息2019年度股东大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会议议案均以高票获得通过。 威胜信息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44亿元,同比增长19.7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7亿元,同比增长22.77%。 在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的同时,威胜信息还注重对股东的回报。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威胜信息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5元(含税)。以公司总股本5亿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750万元(含税),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0.25%。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是威胜信息登陆科创板上市以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根据威胜信息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公司将更加坚定地以信息技术和物联网通信技术为核心,牢牢抓住物联网发展机遇,以卓越的信息科技透析力,以强劲的能源物联驾驭力,让每座城市、每个社区、每家企业、每户家庭都因享用威胜的产品、技术和服务而持久受益,成为最值得信赖的智慧城市和能源物联网专家。 目前,新基建成为本次两会的核心关键词。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主要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 威胜信息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紧紧抓住新基建及“一带一路”发展等重大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优势,从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及创新技术设施三个方面全面发展,并带动市场份额持续增长。(编辑 张明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民法典有关动产担保、侵权责任、隐私权等方面的规定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颁布实施将给金融市场带来积极变化。 民法体系化 “从量的角度看,民法典草案共1260条,体量在新中国的法律中无疑是第一的;从质的角度看,民法典几乎关系到百姓生活的所有方面,因此常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同时,颁布实施民法典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介绍。 石佳友强调,民法典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将过去零散的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进行系统梳理,以法典化为契机进行多项重要修订,力求实现民事立法现代化。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民法典草案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列举了人格权、亲属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尤其是结合信息时代的来临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民法典草案还明确宣示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态度。通过对上述各类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益的列举,以及各分编对各类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民法典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道路。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石佳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仅在第110、111条规定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但未明确这些人格权的概念、范围、侵权责任等。民法典出台将大幅提升可操作性,让法院有明确的裁判依据。 石佳友说,涉及到个人信息方面,民法典草案详细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方式,任何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擅自把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分享。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收入、资金状况等,就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民法典将以非常明确的态度强调加强对其保护。 与金融息息相关 此外,民法典草案还有诸多内容与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息息相关。 石佳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草案在担保物权部分明确了抵押物可转让,即债务人在抵押期间可自由转让抵押物,此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这既保证了抵押人资产盘活,也充分保证了抵押权人权益,是对物权法的一项重大修改。另外,在动产担保部分有一些重要修订,民法典草案引入新的动产担保制度,方便权利人查询,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把社会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各类交易形式作为典型合同规定下来。这就在将各类生产要素权利化,从而确定交易的前提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典型合同的列举、例示,为各类生产要素交易确定基本的交易规则。”尹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