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链金融概况所谓供应链金融,是指为中小型企业制定的一套融资模式,将资金整合到供应链管理中,以核心企业为中心,以真实存在的贸易为背景,通过对资金流、信息流、物流进行有效控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从而提高链条上的企业在金融市场融得资金的可能性,进而促进链条上企业间的高效运转,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传统融资模式下,银行和各企业之间的关系供应链融资模式下,银行和各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融资参与主体、融资条件、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信息披露、风险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供应链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优势更为明显,两者的对比分析如下图所示:二、供应链金融行业概况1.市场容量大,行业这几年快速发展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万亿元)资料来源:招商证券我国的供应链金融经历了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线上供应链金融、电商供应链金融、开放化供应链金融四个阶段。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核心就是“1+n”模式,1即为核心企业,n是与核心企业匹配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该时期的供应链融资主要集中在线下,银行难以评估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加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闭塞,造成重复抵押屡禁不止,大量的假仓出现,潜在风险很大。从线下转战线上,供应链金融最几年快速发展:1)银行专门开发与供应链融资配套的系统,通过与核心企业的合作,能够获取核心企业信息,比如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2)以阿里、京东等电商巨头为例,结合具体业务场景打造的场景模式和强大的数据信息体系,对其平台的商户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实现了点对点式的监控,在这一阶段,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都在电商的闭环管理之内,金融业务成为电商食物链上最顶端的一环。2.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金融服务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及小微企业融资。(1)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供应链金融与企业真实业务场景紧密结合,资金流向和还款来源明确,有助于企业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做大做强。需求导向的业务模式也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供需达到动态平衡。(2)中小企业的危与机。供给侧改革导致产能过剩行业的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强化供应链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互联网化是在洗牌中生存的关键。另一方面,政策鼓励行业的中小企业需要抓住发展机遇,通过灵活的融资手段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农业成为供应链金融布局的重要方向之一。近三年中央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金融服务也要向农业倾斜。农牧业市场分散,中小企业和个体农户众多,是适合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行业领域。3.供应链金融主要参与者1.供应链金融生态图谱2.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参与主体囊括了银行、行业龙头、供应链公司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B2B平台、物流公司、金融信息 服务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等各类企业。其中,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平台、B2B平台类数量约占45%,在参与主体中占比最高,这些服务主体各自的特点如下:供应链公司:供应链公司主要是在采购执行、销售执行等供应链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垫资垫税服务。主要包括供应链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供应链公司的金融服务模式成熟、回款相对稳定、收益预期相对明确,风险多为操作风险。B2B平台:B2B平台主要体现为两种服务模式:一种是从交易端切入的B2B平台, 提供在线交易,鼓励并促成客户的在线交易,使交易数据沉淀在平台上,可以通过数据模型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资信支持。另一种是从服务端切入的B2B,为客户提供从寻源,仓储,物流,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主要负责内外部数据归集、处理、传输、分析,协助风险识别与控制,比较典型代表企业包括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以京东为例,目前针对B端,京东金融设计了“京保贝”、“京小贷”等产品。以“京小贷”为例,通过利用商家在平台的交易记录、商品情况,以及消费者评价等关键信息,为商家提供浮动利率的融资服务。行业龙头: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依托产业联盟打造产业互联网与金融服务平台,通常优先满足核心企业上下游的融资需求,再沿上下游向外延拓展。或者部分国有企业利用低成本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然后对接规模稍大的项目,而这部分项目保理及小贷公司无法承接,从而形成了一个细分空间。银行: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有天然优势,如资金成本低、获客容易、管控资金等,但也有体制、风控、技术等方面的制约。且银行的粗放模式在特定的中小企业融资领域是短板,造成风险识别成本高,操作手续复杂,难以保证高频、小额的融资需求,所以,银行在供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领域有天生的短板。3.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对象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部分行业的供应链融资潜在需求尚未被挖掘,某些垂直领域可能存在较大机会。包括:物流行业,农业,零售业,化工行业,餐饮业等等。物流行业:中国社会物流总费用已从2015年的7.10万亿增长到2016年的10.80万亿,增速8.8%。其中,公路运输的规模接近5万亿,有近70万企业提供不同形式的物流 服务,而专线物流服务领域的市场不低于万亿,排名前10的专线物流企业占整体市场的份额不足1%,更大的市场份额在几十万家专线中小企业手中。物流运输企业向货主承运货物时需要向货主缴纳保证金,而且即使是信用好的货主,其支付结算也有60-90天账期;而对个体承运方或者车队,一般都要先付一部分运费,等运输完成,凭回单完成剩余部分的支付。巨额的运输费用和较长的资金缺口期使物流企业面临运营资金短缺,这些60-90天高质量的应收账款为供应链金融带来巨大的想象空间。农业:供应链金融正在成为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方向, 这种趋势主要在畜禽养殖产业链,在饲料企业居于产业链的强势地位,而养殖业资金回笼需要较长时间,资金压力大,一些上游龙头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满足下游养殖业客户的资金需求,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自身主业的发展。零售业:对于零售行业,专业市场最为受益,因为专业市场掌握着大量商户资源。一方面,因为互联网对线下零售业的冲击以及实体经济的疲软,商户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除了少数商户可以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大部分商户只能通过小贷公司、民间融资来筹集资金,而供应链金融则立足于产融结合,为小B类商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专业市场掌握商户的经营信息,并且具有商铺租金、承租权费等抵押手段,能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因此,专业市场发展供应链金融有其内在的优势。化工行业:塑料行业是最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化工品种,因为其具有1.6-1.8万亿级的市场空间,产品具备易运输、易储存的特点,市场交易活跃,下游分散且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利润空间薄,融资需求大。而塑料行业B2B平台在产业发展中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些 B2B平台也已初具规模。餐饮行业:目前国内市场有250万家餐饮企业,420万 家餐饮门店,1100万家食品分销商,整个餐饮行业有3万亿营收,其中1万亿用于食材采购。餐饮行业的供应链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餐饮业的供应链具有环节多、供应链 运作波动大、效率低的特点。大量餐饮类中小企业/个体户资金链紧张。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无法满足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筷来财等一些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利用先进的风控模型和强大的数据系统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进而满足餐饮类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四、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从业务模式看,供应链融资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预付账款融资三个方式。应收账款融资企业为取得运营资金,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卖方提供的,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上游的供应商与下游的采购商达成采购协议,由下游的采购商开具应收账款收据,证明应收权利的实时存在,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收益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与此同时,下游的采购商对金融机构做出付款承诺。获得应收权益的金融机构按照下游采购商的信用状况和债权可实现的可能性,给予上游供应商即融资企业对应额度的信用贷款,从而盘活融资方资金流。当合同付款期限到期,下游采购商须按照协议内容,支付金融机构账款,金融机构在扣除前付账款和核定利息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上游供应商。至此一笔应收账款的业务圆满完成。存货质押融资又称融通仓融资。融资企业以在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期间引入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质押物进行监督管理进行的融资。各自的角色是: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货物完成验收并进行评估,向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银行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额度授信。其具体操作方式有两种: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质押担保融资的具体操作方式是:融资企业、仓储公司、合作银行签署协议,开立账户。融资企业物资进物流公司仓库,随后向银行发出贷款请求,物流公司收货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和评估,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银行依据货物的数额、贬值风险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期间,融资企业清偿能力受限,银行享有货物的优先受偿权。融资企业通过销售存货回笼资金,银行在扣除前欠借款和相应利息后,将余款汇入融资企业账户。信用担保融资具体的操作方式为:合作金融机构直接对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综合授信,由物流公司根据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控制能力等因素给予信用额度,第三方公司除了对融资企业的货物承担监管责任之外,还为融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存货质押融资充分实现了以物流拉动资金流,有效降低了质押贷款的繁琐程序,提高了贷款效率和资金周转能力,同时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监管,金融机构对整个融资过程的控制程度有提高。预付账款融资又称保兑仓融资。上下游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共同向金融机构办理保兑业务(保兑仓业务指承兑银行与经销商(承兑申请人,以下称买方)、供货商(以下称卖方)通过三方合作协议参照保全仓库方式,即在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以贸易中的物权控制包括货物监管、回购担保等作为保证措施,而开展的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买方获取该笔交易的仓单质押款额度,向供应商购买货物(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金融机构与卖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和回购协议,与第三方仓储物流机构签署仓储监管协议。卖方在买方获得银行融资后,对仓储物流机构发货,并获取仓单。买方向金融机构缴纳承兑保证金及手续费,卖方将仓单质押给银行,银行开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由此买方获得了提货权。需要说明的是,该类业务有买方承诺回购,有效地拓广了卖方的销售渠道,而买方也可以分批次购得货物,降低了财务成本和仓储成本。这三类业务模式各自主要特点如下五、供应链金融主要商业模式分析1.传统模式:银行+核心企业核心企业是关键。(1)商业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将服务对象拓展到核心 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拓展了客户数量,打开了业务空间,优化信贷结构和盈利模式,并解决了一部分中小企业信贷难的问题。(2)核心企业要有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对上下游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完 善奖惩制度,强化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和信任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能力要求:(1)风控能力。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评估到对供应链交易风险和动产质押的把握。(2)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从单一的信贷业务拓展到围绕企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现金管理等。2.综合电商平台基于真实业务场景产生的交易数据是核心(1)电商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有其天然的数据优势。企业的真实交易活动在电商平台上完成,平台累积了大量、连续的历史交易数据,包括交易对手的履约情况。(2)贷款发放和还款形成资金闭环。贷款资金流向与交易行为一致,还款来源明确。支付结算都 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完成。(3)可对接多种资金方,电商模式的资金可以来自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平台或者自有资金。京东的供应链金融京东的优势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网络体系,供应链金融业务包括订单融资、入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委托贷款以 及京保贝。其中“京保贝”是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资金来自于京东自 有资金,随借随贷,无须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基于长期贸易往来及物流 活动产生的大数据。前提是长期合作,交易质量稳定。该产品门槛低、效率高,京东的供应商凭采购、销售等数据,3分钟内即可完成从申请到放款的全过程,能有效地提高企业资金周转能力。阿里巴巴的供应链金融阿里巴巴具有最全面的电子商务布局,包括阿里巴巴网站、1688 网站、淘宝、天猫、全球速卖通、阿里云计算、阿里妈妈和支付宝。从 2007 年开始,阿里巴巴就开始尝试供应链金融业务,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采用与银行合作的联保贷款,解决规模较大的商户融资,由银行提供资金;第二阶段阿里巴巴分别在浙江杭州和重庆注册了两家资本金分别为6亿元和10亿元的小贷公司,向其平台上的商家发放贷款;目前阿里巴巴已经向金融机构开放平台合作。产品模式有“阿里小贷”、“淘宝小贷”和“合营贷款”,分别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采取不同的贷款方式。六、供应链金融的趋势和前景1.电商平台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值得期待中小企业商户在 B2B、B2C 电商网站上,累积了大量的经营数据,针对商户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就能衍生出针对商户上下游货物、服务赊购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资金融通服务,这种服务一般由合作的保理或者小贷公司提供,也只有基于电商的消费场景,数据闭环的平台,信用赊购的垫付和应收账款才能有了标准化扩张的可能。2.供应链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或成为新方向基于电商平台商户的信用垫付和应收账款,一旦可以通过标准化的流程进行风险定价,伴随电商业务的发展,供给资金的瓶颈就会愈发突出。小贷公司和保理公司自由资金难以满足,对资产进行证劵化打包分发对接机构资金,就可能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3.需要更加关注垂直细分领域每个垂直细分领域都有其特定的属性,且垂直领域可能衍生出千亿级的市场,发展供应链金融,将融资更加精细化和集成化,在垂直行业精耕细作,开辟新市场,如:教育、培训等。选择现金流相对较好行业,纵深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这周对于股民来说备受煎熬,刚刚在"8连阳"的火热行情中捂热屁股,又一不小心被踹下了车。 周四中芯国际科创板上市大吸血,周三晚中国神酒被官媒点名带崩白酒股,市场也气壮山河地跌出了大熊市的感觉。 周五尽管三大指数集体收涨,沪指3200点失而复得。不过与前几日相比,两市成交额出现大幅度下滑, A股总成交1.12万亿元,较周四减少近4000亿元。 根据大A股的作风,在如今这个时点如果再没有利好消息出现的话,这次众人期待的"慢牛"非常有可能直接变成"死牛"了。 果不其然,昨天收盘后银保监会放出了大招——鼓励险资入市! 1 险资权益类资产上限提升 如果说7月15日国常会上,李总理宣布的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是小试牛刀的话,那么周五银保监会宣布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上限提升至45%,对于股市而言就是绝对的大利好了。 此前,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此次取消行业限制,整体利好险企投资端,可以进行更多优质行业的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但是一方面保险公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比例非常之小,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即使行业限制取消,根据险资的风控要求,依旧是投资在经营稳健的大蓝筹优质企业上。 比如说,中国平安既投资汇丰控股这样的稳定高股息的银行企业,也会投资像上海家化这样的老牌日化企业。 行业限制的取消对保险行业是利好,但是既很难量化,又需要长时间的检验。 而将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上限从30%提升至45%,这就是"量"上的冲击,意味着更多的险资资金流入股市,这对市场的提振就是一剂十足的猛料。 并且,此次银保监会还实行了差异化分类监管,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控指标,明确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 各保险公司最新指标来看,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保财险、太平财险等行业大中型保险公司,比例上限可由原来的30%直接提高到35%;而平安人寿2019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比例上限依旧为30%。 此外,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监管规定险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从银保监会的意图上来看,既有意引导险企的增量资金进入股市,又在风控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降低风险,为A股的长牛奠定基调。 2 长线资金才是长牛的基础 市场短期是一台投票机,长期是一台称重机。 价值投资之父格雷厄姆这句经典名言,恰恰反映了中美两国股市的生态。 A股市场是以散户为主导的市场,热衷于短期投资,喜欢追涨杀跌,所以短期内各种垃圾股被炒上天,这是A股没有长牛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美股市场是以长线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大量的资金注重长期价值,配置在优秀的企业,这也是美股长牛的主要基础。 截至2019年底,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市值占比高达 93.2%,个人投资者持有市值占比不到6%。而我国个人投资者持有市值占比超过了机构投资者。 其实,70年代以前,美股市场也是散户主导,但是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入市后,就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 下图可以看出,进入70年代后,美国养老金规模大幅增长。 美国养老金体系由社会保障、企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IRAs)三大支柱组成。 其中,企业养老金计划中的DC 型计划(收益不确定、雇主员工共同缴费,包括401K计划)、个人养老金(IRAs),在养老金总资产中占比60%,约14万亿美元,是美国养老金的主流。 2019年,DC型计划中,2万亿美元的资产投在了股票型基金上;个人养老金(IRAs)中,54%的资产投在了股市或者股票基金上。 从历史上来,美股在机构投资者壮大后,1980年至今的股市振幅比1980年前下降约6个百分点。 所以,机构投资者扩大后降低了美股波动的风险,使美股的生态更加注重长期投资,奠定了美股长牛的基础。 那么长期投资的收益真的比短期要好吗? 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研究了从1930年至今的数据发现,如果投资者错过了标准普尔500指数每十年中表现最好的10个交易日,他能得到总回报率只有91% ,而在股市波动中稳定投资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回报为14962%。 没有人可以在短期内做到精准的抄底和清仓,要想获取"最佳10日"带来的超额收益,也就必须承受长期投资中股价表现不佳的日子。 3 结语 A股市场如今仅仅才30年的历史,长期趋势来看,也一定会经历像美股市场那样由散户主导变成机构主导的过程。 如今,监管上将险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提升,鼓励险资入市仅仅是一个序幕,以后还会有各类指引机构者者入市的政策出台。 站在当前时点,资本市场的战略意义不言而喻。在全球大放水和我国经济强劲复苏的预期背景下,A股市场迎来长牛的市场共识正在形成。 监管层历次对险企入市标准的调整时点如下: 2004年10月25日保险资金获准入市,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仅5%; 2007年7月17日上调至10%; 2010年8月5日上调至20%; 2014年2月19日上调至30%; 2020年7月17日上调至45%。 前面四次的调整市场发生了什么不需要我赘述,虽然不能简单的路径依赖,但是历史非常有可能再次重演。
惊天大案!国有大行一支行长,借债2亿多,炒股亏4000万,诈骗获刑11年!还与这家上市公司前实控人有“密谋” 又见惊天大案,案件中的数字着实惊人。 国有大行一支行行长,炒股先后亏了4000万,而其本人对外借债达到了2亿多元,在离职前夕还进行诈骗,最终获刑11年。此外,他还与某港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订下“密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让这起惊天大案的细节浮出水面。 炒港股暴亏96%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被告人孙某兵,1971年9月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曾是工行江阴北国支行原行长。 具体来看,孙某兵原在工行江阴支行工作,2005年起陆续担任工行江阴北国支行、长泾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3年9月3日与该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经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孙某兵出资人民币480万元购买了港股华基光电(后改名为中国源畅)的股票,其中自有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左右,向别人借了280万元左右。 但是之后,港股大跌,导致孙某兵亏损人民币460余万元。也就是说,在华基光电这只股票上,孙某兵的亏损接近96%。 具体来看这只股票的行情图,可以发现在2006年12月28日开盘价为9.221港元的高位,而在2008年10月27日收盘价仅为0.310港元,这一区间的跌幅也达到了96.64%。 对外欠债达2亿多元 炒港股暴亏,为挽回损失,孙某兵又生一计。 此后,孙某兵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开始以从事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承诺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大量对外筹借资金。 年化12%至36%不等的利率,这资金成本着实不低。具体来看,筹借的资金有两方面用途: 其一是将所借资金部分用于拆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并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其二则是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炒股的方式“翻身”。 结果,“炒股翻身”计划破灭,到了2012年下半年,他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共计达人民币3600余万元。 也就是说,加上之前炒的港股,孙某兵在炒股上亏了4000万。 在此过程中,孙某兵对外借款须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承兑汇票须承担贴息,拆借给他人资金所获取的利息无法承担前述利息且部分资金难以收回,加上投资股票造成的亏损,至2012年底其对外结欠债务近人民币2亿元。 裁判文书还显示,到了2013年9月,孙某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豪赌“资金运作”结果失败 投资A股又失败,孙某兵开始酝酿一个更大的“计划”。 裁判文书显示,到了2012年底,孙某兵停止在股票方面投入资金,并继续对外筹借资金从事资金拆借生意,将所筹借资金中部分用于偿还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其中从事资金拆借的款项中大部分拆借给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提公司”)。 孙某兵自陈其与江某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议出借资金给该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可交被告人孙某兵港币2亿元用于资金运作,其即可通过此方式偿还债务、盘活资金。 到了2013年7月底,孙某兵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公司承担利息、贴息等共计达人民币7000万元左右。 又是一场“豪赌”。 然而,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2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出境香港,并于同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警方刑事拘留上网追逃。 综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云刑终1115号《刑事裁定书》来看,仰某是当时港股上市公司中国源畅的实控人仰翱。 2013年也是中国源畅的转折点,仰翱及两名董事被捕入狱,中国源畅也因涉嫌伪造注册资本被迫停牌长达7年。 前述《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8月,被告人仰翱、仰于春以大理源畅公司之名申请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时,虚构公司总资产为3.5亿元、自由资金为1.8457亿元,但公司真实的资产、资金为实收资本为零、资产为零;在申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时,将申请时的设备供应商更换为关联公司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常州源畅光电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未经招标,供货产品无金太阳产品认证证书;在使用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采取履行合同中一部分小额合同的欺骗手段,改变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之要求,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转入前述两家关联公司挪作他用。骗取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5582.4652万元。 离任前诈骗1300多万 “豪赌”计划破产,孙某兵走上了犯罪之路。 2013年8月中旬,孙某兵得知仰某被采取强制措施,部分债权人得知此情况即向其催讨债务,但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 孙某兵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随即将承兑汇票以贴现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用来偿还此前结欠张某甲、秦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本息,其中2013年8月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借得130万元承兑汇票后于当日将110万元承兑汇票归还给债权人黄某。 2013年9月初,孙某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经向该行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后于2013年9月3日与该工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尔后,孙某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包括被害人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孙某兵将对江某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 孙某兵向江某提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写明以保护孙某兵个人为前提,将孙某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公司,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某兵个人承担偿还,待仰某回来后和孙某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 但是在此之后,孙某兵及江某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6年2月,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孙某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 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某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6年6月1日,孙某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孙某兵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孙某兵违法所得1390.38916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941.54916万元,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448.84万元。 上诉称系“正常的民间借贷” 一审宣判后,孙某兵提出上诉。 孙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以下三点: 1、本案没有进行司法审计,未能查明孙某兵出现亏空的准确时间节点,原审法院凭空认定孙某兵存在亏空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存在逻辑错误; 2、因原审判决认定部分系出借人主动出借,也未约定借款用途,孙某兵在借款时仍未离职且尚在从事资金运作生意中,借款后也积极实施还款措施,并未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也未产生错误认识,故本案系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孙某兵借款系基于对仰某在先同意的债务承担,不能因仰某被判处刑罚就认定孙某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文书显示,对于上述3点意见,二审法院的意见如下: 针对第一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查明,截至2013年8月,孙某兵在借取原审判决认定的承兑汇票时已对外负债2亿元以上,且与孙某兵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孙某兵在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借涉案承兑汇票时已存在巨额亏空。 针对第二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部分均系孙某兵主动借取而非出借人主动出借;孙某兵刻意隐瞒其对外结欠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的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孙某兵在所谓的资金运作生意中,资金链实际上已经完全断裂,靠其所谓的资金生意已无偿还上述借款的可能;在本案被害人及相关出借人催讨时,孙某兵虽参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超出了其实际享有债权数额,且也未实际履行。 针对第三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在依靠江某提公司偿还债务已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孙某兵隐瞒其已欠有巨额负债,仍以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承兑汇票,后直接用以偿还此前债务本息,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重点公司和重点品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整治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和乱象,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稳定优势,积极开展权益类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增强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韧性。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我们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经验,立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本《通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偿付能力水平充足、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适度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积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二、制定《通知》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相应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二是坚持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分为不同监管比例档次,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三是坚持审慎监管。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是坚持服务保险保障。通过分类监管和适度提高投资比例,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推动权益投资回归服务保险保障业务的本源,同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在差异化监管基础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度监管指标。《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四、《通知》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投资方面还有哪些要求? 除了实施差异化的比例监管、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等措施外,《通知》还提出多方面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稳健投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在投资理念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配置策略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在投后管理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在资产分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五、《通知》对市场有何影响?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六、对需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保险公司,《通知》如何予以安排?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七、下一步主要工作是什么? 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此背景下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跨境资本频繁进出、规模较大,对我国外汇市场将造成哪些影响? 7月17日,国新办就2020年上半年外汇收支形势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出席发布会介绍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情况,并就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回答。 “外汇市场表现出比较高的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主要的衡量指标,无论从数量指标还是价格指标来看,都是有充分体现的。”王春英强调。 一问:跨境资本进出规模较大且频繁,是否会对我国外汇市场造成影响? 王春英: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步伐继续推进,跨境资金流动规模也在逐步上升。随着市场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境资金流动波动性肯定会增大,这也是正常的。虽然现在市场环境变化比较快,跨境资金流动波动性比较大,但总体还没有影响到境外投资者增持境内人民币资产的格局。同时,资本市场项下跨境资金流动也没有影响到国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的格局和总体稳定的大局。 股票类短期投资波动较强,目前看在可接受范围内。3月份,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市场避险情绪升温,境外流动性趋紧,新兴市场资金出现大规模流出,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股票的资金也有流出,同时还有一部分资金跨境投资去抄底港股;二季度,跨境股票双向投资重新恢复平稳状态。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增持境内股票232亿美元,同时南下投资港股的资金流出也比一季度下降了68%,短期波动以后恢复到正常水平。这期间,外商直接投资和债券市场投资等这些中长期资金还是保持净流入的状态。 上半年中国外汇市场保持了非常稳定的格局,结售汇延续了小幅顺差。从中国的表现来看,外资中长期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格局没有改变,国内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格局也没有改变。 二问:人民币汇率波动对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王春英:春节假期结束开市以后,市场情绪在汇率上有一个集中释放,随后在支持疫情防控措施不断推出的情况下,市场情绪好转也带动汇率回升;第二个阶段,3月份国际金融市场有震荡,市场避险情绪高涨,推动美元上涨,非美元货币普遍承压,人民币同步走贬。但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向好,复工复产加速,人民币很快恢复回升;第三个阶段,5月下旬人民币汇率短期走贬后,6月以来总体又有升值,近期回到7甚至7以上,主要是金融市场避险情绪有所缓和,美元指数在走弱。 疫情使大家到境外旅行和留学的机会减少,汇率无论到7.2还是7或6.99,对百姓生活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影响可能体现在账面资产,如果外币资产非常多的话,账面资产会有一些变化,但如果不发生真正的货币兑换,影响是非常小的。汇率会随着市场变化而不断波动,相关影响大小取决于百姓外币资产的规模,以及对资产持有的管理理念。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但在国际货币中相对稳定,不会对大家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三问: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有哪些最新进展? 王春英:在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面,外汇局具体落实的政策包括:第一,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外债注销登记下放到银行办理,这可以大大减少企业脚底成本;第二,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了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的试点,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第三,开展一次性的外债登记试点和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以内自主借用外债;第四,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前期试点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推广到全国,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企业也可以享受这个便利。 四问:近期,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上市企业利润汇出小幅增长,是否影响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整体稳定? 王春英:外商投资企业真实合规的增资、减资、利润汇出是不受限制的。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上市企业利润汇出的态势相对稳定。今年上半年利润汇出的确是小幅增长,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上市企业的股息和红利,相关跨境资金流出大概700亿美元左右,数据比去年同期增加了70多亿美元,增加的并不高。 2019年末,外商的直接投资存量已经达到了2.9万亿美元,比2018年末增加10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的存量是上升的,所以利润汇出有所增长,利润汇出和投资资产的增加是相当的。随着资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相对较高的收益水平,积累的利润也会增多,这是正常现象。我们既看利润汇出规模,也看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资产规模,今年上半年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来说和资产增幅相匹配。 利润汇出有明显的季节性,通常在5到7月份,今年也符合这个规律,5月份利润汇出开始增加,7月后逐步下降,回归到正常。这类季节性的、规律性的因素不会影响到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整体稳定。外汇局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真实合规的利润汇出在政策上没有任何障碍。 五问:一季度国际收支的经常账户呈现了337亿美元的逆差,二季度将是什么样的情况? 王春英:一季度国际收支的经常账户呈现了337亿美元的逆差,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整个进出口的顺差规模有比较大的下降,但总的看,经常账户逆差占GDP比例还是在均衡合理的范围内。我们公布的一季度经常账户呈现逆差,希望大家不要对小幅的逆差情况紧张。在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小幅顺差或逆差不会代表趋势性变化,这是非常正常的。 从现在统计结果来看,经常账户逐步恢复顺差。从货物贸易的情况来看,海关数据显示二季度我国出口比一季度增长30%;从进口角度来看,受原油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进口同比收窄10%。所以在第二个季度贸易顺差达到1547亿美元,跟一季度的情况比一比,从货物贸易的角度来讲,二季度是非常大幅度的恢复。从服务贸易来讲,受疫情影响,国际旅行用汇减少带动服务贸易逆差进一步收窄。二季度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会呈现顺差,并带动上半年经常账户也保持顺差。 六问:外汇局出台了哪些措施来落实金融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效果如何? 王春英:今年1月份,外汇局批复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六项外汇管理新举措。其中三项已经正式实施,主要是取消了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试点,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另外三项政策也在抓紧制定相关细则,具体是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和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3月份外汇局批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范围内自主借用外债,主要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融资。 未来,会密切跟踪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项目外汇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测分析,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也会努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尝试先行先试的开放政策,进一步研究便利企业跨境融资的措施,可能大家未来会看到一些新举措首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出。
7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比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 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 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 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 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 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封闭运行第十条 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管理,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一条 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除指定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之间进行划转的保证金账户外,期货公司开立的其他保证金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应当完全隔离,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利息等,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费用,应当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五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当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名称无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户等除外。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注销、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形,期货公司需要将客户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并向监控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涉及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客户存取保证金应当通过开立在同一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者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指定或者变更主办存管银行,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开立或者变更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监控中心在收到期货公司的备案信息后对备案内容进行登记,通知存管银行按要求维护保证金账户并报送账户信息。 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管银行正常报送账户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备案后通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共享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权益总额等数据信息。 存管银行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统一格式,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报送的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数据,对下列事项进行每日稽核: (一)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权益。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二)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资金最低监管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稽核发现的异常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置,并向监控中心通报核查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保证金封闭圈资金情况及客户权益数据进行每日测算,并留存测算结果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存管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者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资金划转进行监督。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中心应当提供数据支持,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保证金封闭圈之外存放保证金; (四)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信息; (五)通过主办存管银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划拨自有资金进出保证金封闭圈; (六)擅自为客户出金到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七)向监控中心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挪用、占用保证金;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存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存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存管银行未能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议期货交易所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 (一)不按照监控中心数据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文件信息; (二)不按照规定及时维护保证金账户信息; (三)不按照规定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有效履行保证金账户性质提示义务及审核职责,导致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以未经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冻结或者 扣划资金; (四)对已发现的期货公司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五)参与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 (六)伪造并报送虚假保证金账户余额、出入金、汇兑等数据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监控中心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的监管及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期货公司、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监控中心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存管银行”,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保证金存放、划拨、汇兑等业务的境内银行。 (二)“主办存管银行”,指期货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存管银行。 (三) “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于保证金存放的账户。 (四)“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和期货交易所结算账户之间期货业务资金 往来的保证金账户。 (五)“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指期货交易所为便于对期货公司存入其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而为期货公司设立的明细账户,用 于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存放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存 放结算参与人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和现货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对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与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还应当符合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 货字〔2006〕9 号)同时废止。
17日,财政部召开2020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指出,6月底前已将具备条件的直达资金全部下达地方,增强了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有力支持基层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请问财政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落实上述要求? 财政部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 王克冰介绍,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确保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纾解企业困难和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工具,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有力保障。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综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直达机制快速有效落地实施。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专门成立了直达资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并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要求,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强化资源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制定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印发《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细化了资金监管各项要求。上述制度构建起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全过程的制度体系。 三是建设监控系统。为促进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我部开发了联通各级财政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通过采取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单独调度的方式,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监控,从源头到末端,“一竿子插到底”,确保账务清楚、流向明确。系统中建立预警机制,提醒地方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此外,监控系统还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开放共享,满足相关部门和地方监管的信息需要。 四是开展全员培训。举办直达资金监控工作视频培训班,就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控机制、系统操作等进行专题培训,培训人员涵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4万余人次。 王克冰强调,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努力,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系统开发调试、资金分配和审核确认等各项工作,6月底前已将具备条件的直达资金全部下达地方,增强了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有力支持基层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持续抓好直达资金管理,盯牢直达资金使用,加强直达资金监控,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及时跟踪完善政策,确保有关资金规范高效使用。(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