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深圳市森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和股权)有关负责人接受监管约谈的通知。 通知显示,深圳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存在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等违规情形或违规线索。 许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履行配合监管的法定义务。此前,深圳证监局已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要求许明接受监管约谈,但许明均未履行配合监管义务,也未说明或提供正当理由。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查处森和股权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通过公开通知的形式向许明告知,于2020年12月14日前与深圳证监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及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的具体要求,并切实按期接受监管谈话。如许明仍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深圳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市森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缴资本为400万元。股东为罗姗姗、许明、黄理成、深圳市森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深圳市森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到我局接受监管约谈的通知 许明(身份证号码:42240119******0375): 根据日常监管工作安排,我局对深圳市森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和股权或公司)开展核查。经核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等违规情形或违规线索。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履行配合监管的法定义务,有关违规线索也需向你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取证。此前,我局已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要求你到我局接受监管约谈,但你均未履行配合监管义务,也未说明或提供正当理由。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查处森和股权违规行为,现通过公开通知的形式向你告知,请你于2020年12月14日前与我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及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的具体要求,并切实按期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你仍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公开了第二批共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股权违规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乱象的根源之一,容易造成金融机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干扰金融机构正常运行。近年来,银保监会着力治理银行业保险业股权乱象,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股权违规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撤销行政许可、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管手段,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股东,对市场形成了有效震慑。今年7月,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持续发挥震慑惩戒作用,银保监会现向社会公开第二批共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具体股东名单见附件)。 本次公开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结合近期执法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股东,坚决予以公开。本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编制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四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五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以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坚持“长期稳定”“透明诚信”“公平合理”三条底线,严格股东准入、强化股东约束、优化股权结构,扎实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继续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违规代持、利益输送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加大对机构和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以严监管切实提升资本质量和公司治理透明度,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内控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公开第二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东营卓智软件有限公司 山东爱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西藏世纪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三望塑料有限公司 玄盛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11日,银保监会公开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涉及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编制提供虚假材料、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等。 银保监会指出,股权违规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乱象的根源之一,容易造成金融机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干扰金融机构正常运行。近年来,银保监会着力治理银行业保险业股权乱象,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股权违规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撤销行政许可、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管手段,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股东,对市场形成了有效震慑。 今年7月,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持续发挥震慑惩戒作用,银保监会现公开第二批共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分别为东营卓智软件有限公司、山东爱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世纪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望塑料有限公司、玄盛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富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公开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结合近期执法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股东,坚决予以公开。本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编制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四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五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以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坚持“长期稳定”“透明诚信”“公平合理”三条底线,严格股东准入、强化股东约束、优化股权结构,扎实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继续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违规代持、利益输送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加大对机构和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以严监管切实提升资本质量和公司治理透明度,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内控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图片来源:微摄 外汇局2月3日发布关于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职责,违规为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197.91万元。 案例2: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 案例3: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边境互市贸易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两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92.92万元和91.84万元。 案例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92万元。 案例5: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银行卡项下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3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241.08万元、183.82万元和106.18万元。 案例6: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收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款60.3万元。 案例7: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1月至7月,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39.36万元。 案例8: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1764万元。 案例9: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6月,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03万元。 案例10: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90.1万元。 案例11: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收结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贸易收结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7.27万元。
12月21日晚,金科文化(行情300459,诊股)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王健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减持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这位有着“减持董事长”美名的王健,终于进入证监会监管的视野。 王健被称为“减持董事长”是当之无愧的。今年32岁的王健是一位“80后”董事长,2019年6月17日接任金科文化董事长,随后自2019年7月起便开启“减持模式”。数据显示,王健一年多时间里减持多达70次,累计套现超过7亿元。其持股比例也从17.72%降至目前的11.89%,由第一大股东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就减持次数而论,在上市公司众多的董事长之中,无人能出其右。 王健减持股票不仅减持次数多,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减持过程中屡屡违规,似乎并没有把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今年2月4日,深交所对王健下发监管函,指出其在2019年8月15日至8月27日、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21日期间,因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金科文化股票,涉及金额合计约5799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金科文化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深交所提醒王健,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但深交所的提醒明显被王健当成了耳旁风,王健并未因此而收敛。今年7月,王健再次收到监管函。监管函披露,2月28日,其因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金科文化股票1124.13万股,占金科文化总股本的比例为0.32%,涉及金额为4823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金科文化2019年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 正所谓“出来混总是要还的”。王健一再违规减持终于迎来了证监会的监管。实际上,对于王健这样并不把减持规则当一回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监管部门就应该要对其从严监管。既然王健目无资本市场的规则,那就让王健知道资本市场规则的存在,那就用资本市场的规则对其违规减持,甚至构成内幕交易嫌疑的减持行为进行查处,让王健知道,资本市场其实是有规则存在的。 从深交所发出监管函的内容来看,王健的违规减持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前,所以,对王健的违规减持的查处只能按原来的《证券法》来执行。这是王健的侥幸之处。毕竟新《证券法》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成本,而原来的《证券法》对违规减持的处罚要轻得多。实际上,这也是资本市场上各种违规减持行为接连不断的重要原因所在。 不过,尽管原来的《证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但如果从严执法,还是足以让一些违法违规者感到“肉痛”的。以王健的违规减持来看,证监会认定其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涉嫌内幕交易。如果最终王健内幕交易成立,那么对王健的处罚就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王健来说,其违规减持并不存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问题,所以执行的应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根据深交所两次监管函的披露,王健违规交易的金额超过亿元。由于王健的持股成本较低,其减持的获利是丰厚的。并且王健是多次违规减持,理应对其从重处罚。如果对其执行“没一罚五”的话,那么处罚的金额将在亿元之上。这显然是足以让王健“肉痛”的。实际上,也只有让王健“肉痛”,才会让其正视资本市场的规则存在,也才能对其他后来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因此,证监会对王健减持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案调查值得期待,同时也期待证监会能对王健减持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行为从严查处,让资本市场上那些目无法规的“王健”们都能正视市场规则的存在。
12月22日,因在全面风险管理、公司债券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中邮证券被监管责令改正。 债券、资管业务存在违规中邮证券被责令改正 12月22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中邮证券在全面风险管理、公司债券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故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根据公告,中邮证券在全面风险管理、公司债券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三大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不健全,未设置公司整体及自营业务外其他各业务和风险类型的风险容忍度水平;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未能实现对部分风控指标的动态监测,部分风险管理数据采集依靠人工录入,部分日终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误差较大;信用交易、经纪等业务部门未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 二是公司债券业务决策机制不合理,未明确内核委员会固定委员、其他委员具体职责,2020年多数内核会议无固定委员参会;个别有条件通过的公司债项目立项委员未在项目组补充资料后发表明确立项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质控验收;制度未明确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比例,个别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时关注并核查发行人重要固定资产变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及重要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缺少对现金流预测报告等第三方意见的核查记录,未对不同尽调方式获得的证据差异进一步核实等。 三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为资管业务条线人员,且个别项目合规、风控人员均明确提示违规风险,决策委员会仍审议通过。 陕西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上述情况反映出中邮证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同时,陕西证监局要求中邮证券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逐项对照相关问题,分层级落实具体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前因4宗违规3人遭责令处分,风险管理负责人遭免 今年8月底,证监会网站曾公布《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中邮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员岗位混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交收结算等关键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异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资管分公司以偏离中证估值1.81%的净价卖出“18新昌02”,异常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2月,资产运营部以高于中证估值2.93%的价格将“17海发03”卖给财通资管,无法提供询价记录;2019年6月,资产运营部以低于基准利率214基点的价格与新华基金开展逆回购交易,相关交易未向公司风控部报备;2019年10月,西王债券已出现违约,资产运营部以高于市场估值130.2%的净价卖出西王债券,报备仅说明“双方蹉商决定”。 三是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不完善,债券审批环节未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逆回购交易监控指标设置不充分并发现5笔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过100%,资管系统风险阈值调整不审慎。四是自营远期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制度缺位。 证监会同时责令中邮证券根据内部规定对郑文学、吴昊、王常鉴三名责任人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 中邮证券官网显示,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6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绝对控股的证券类金融子公司。 中邮证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 中邮证券“换帅” 据财联社报道,本月初,中邮证券到任,中邮理财总经理步艳红拟任中邮证券总经理。 据了解,步艳红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储蓄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邮理财总经理。中邮理财是银行理财子公司,2019年12月5日开业。步艳红出任中邮理财一年多,就“闪电”赴任新岗位。 此前证券时报曾报道称,中邮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将双双变更,中国邮政集团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郭成林将出任中邮证券董事长,待相关流程完成后官宣。 截至发稿,中邮证券的高管团队中,丁奇文仍然在“总经理”一栏,其于2014年1月19日开始任职。 图:中邮证券官网 在业绩方面,根据年报,2019年,中邮证券实现营业收入6.32亿元,同比增加56.02%;实现利润总额2.59亿元,同比上升73.16%。对于2019年业绩的增长,主要是由于自营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投行业务增长所致。其中自营业务2019年收入2.5亿元,同比增长117%;两融业务、投行业务收入1.68亿元、3300万元,同比增长44.65%、451.84%。
图片来源:微摄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国家开发银行、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信托)、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1.995亿元。 针对国家开发银行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88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国银租赁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万元;同时,对2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针对工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5470万元。 针对邮储银行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550万元;同时,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长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并超发绩效奖励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69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长城新盛信托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50万元;针对其另一附属机构长城华西银行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向股东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50万元;同时,对9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本次行政处罚主要基于我会前期对长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桑自国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的相关事实由有权机关另案处理。 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大力整治各种金融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强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