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刚摘帽,大唐电信就又要面临披星戴帽的命运了。 1月27日晚,大唐电信发布2020年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5亿至-15亿元之间,扣非后净利润预计为-13.47亿至-15.97亿元,预计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则大唐电信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踩中退市新规 大唐电信公告称,如公司2020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此前,上交所就退市制度修订答记者问时明确,上市公司如第一年触及净资产为负、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或审计意见类型任一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如再次触及净资产为负、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之一,或者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这意味着,大唐电信如果第一年净资产为负,还有一年的时间扭转局面,否则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来源:公司公告 根据大唐电信的2020年三季报,截至2020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54.43亿元,同比下滑5.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94亿元,同比下滑677.75%。 公司2018年艰难扭亏以后在2019年脱帽,但2019年又巨亏8.99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净利润亏损9.7亿元。 对于2020年业绩预亏的原因,大唐电信表示,公司所处经营环境依然严峻,剥离低毛利业务的同时,主营业务未有进一步改善,收入规模较去年进一步下降。与此同时,公司经营成本费用依然较高,经营收入不能覆盖所有经营支出。 由于公司历史折旧摊销、财务费用等金额虽有所下降但总量依然较大,以及部分参股公司尚处于研发投入阶段,导致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有较大的投资亏损,当期经营性亏损依然存在。 除上述经营因素外,受2020年子公司经营状况及未来前景不佳影响,公司账面商誉、无形资产等资产出现进一步减值迹象,部分涉诉应收款项也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公司拟基于减值测试结果对上述资产进行减值,导致公司当期经营亏损较大。大唐电信表示,公司当前对资产减值金额预估为12亿元左右,减值事项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为9亿元左右。 扣非净利润连亏10年以上 大唐电信也曾有过高光时刻,在2G、3G时代曾经与华为、中兴、巨龙通信齐名,合称“巨大中华”。彼时,大唐电信拥有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的3G标准——TD-SCDMA,是3G的三大主流技术标准之一。而今,华为、中兴仍然在5G时代乘风破浪,大唐电信前途却显得一片黯淡。自2009年起,大唐电信扣非净利润已连续亏损超过10年了。而从它1998年上市到2020年三季度,累计净利润亏损约54亿元。 从2015年之后,大唐电信营收开始走下坡路,而净利润为正的2018年,则是为“保壳”通过变卖资产取得的。 2016年上半年,大唐电信表示要调整要转型。大唐电信2016年报显示,当年公司提出了“集成电路+”的产业布局,对终端设计板块、软件与应用板块、移动互联网板块进行内部产业资源系统分析梳理。 不过,公司2017年营收下滑幅度却进一步加大,净利润亏损也进一步扩大。大唐电信当时表示,公司业务面向行业市场的转型还需进一步深化,需进一步聚焦业务并提升业务盈利能力。 2018年,主营业务仍然难见起色,大唐电信就开始通过变卖资产来“保壳”。2018年,大唐电信完成了以上海立可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向瓴盛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46.478%股权转让、北京科研中心房产处置等项目,实现现金回流。 资产处置并不能解决长期问题。2019年,大唐电信营收14.3亿元,同比下滑38.96%,差不多回到20年前公司上市之初的水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8.99亿元。截至2019年末公司净资产3355万元。 大唐电信在2019年年报中表示,2019年,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和不足。公司业务市场分散、规模小,部分细分市场未形成竞争优势,各项业务基本处在各自为战的状态,缺乏有效的产业协同。 此外,大唐集团资产负债率极高,2017-2019年分别为99.52%、91.84%、75.30%。 再次断臂求生 2020年在业绩不善的情况下,大唐电信再次选择出让资产。2020年6月,大唐电信公布的《控股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显示,公司下属企业大唐恩智浦、江苏安防拟通过在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部分投资方,并实施增资扩股。 大唐恩智浦是大唐与荷兰恩智浦合资成立的公司,江苏安防则是2012年大唐电信斥资1.27亿元并购41%股权的企业。 大唐恩智浦业务重点为电池管理芯片,潜在客户为国内外新能源电动汽车制造厂、动力电池制造厂、工业储能电池生产厂家等,但这一业务尚处研发培育期,短期内仍难以盈利。 江苏安防的主要产品是汽车电子芯片。大唐电信表示,江苏安防所处的高速公路信息化行业近年来竞争加剧,这一业务的发展需要较大的资金规模,而江苏安防的资产负债率较高,限制了发展的规模。 目前,上述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完成。增资完成后,大唐恩智浦与江苏安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此外,公司子公司联芯科技通过在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向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转让其所持有的宸芯科技15%股权。转让前联芯科技持有宸芯科技17.23%股权;转让后,联芯科技持有宸芯科技2.23%股权。 根据大唐电信2020年三季报,公司还在推进卖楼工作。2020年6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芯科技向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5.68亿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方协商,推进房产解除抵押及房产交易合同签署等工作。 从其2020年半年报来看,目前还为大唐电信贡献利润的控股子公司,大唐微电子算是为数不多的硕果了。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49号)显示,经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亿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7亿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7亿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福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福晟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注册资本50亿人民币,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晟集团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地产、建筑两翼协同,涉足金融贸易、物业管理等多元化领域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旗下拥有福建福晟集团、深圳福晟集团、福建六建集团等百余家下属子公司,员工达六千多人。 “20福晟01”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67069,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6月22日,发行规模为10亿元。 “20福晟02”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sh167151,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7月3日,发行规模为20亿元。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9号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00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数据显示,截至1月27日晚,德赛电池、东山精密、蓝思科技等21家苹果产业链公司发布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其中18家公司预喜。机构指出,苹果手机产业链仍维持高景气度,看好苹果供应链长期趋势。 业绩持续增长 在上述已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的苹果产业链公司中,立讯精密、歌尔股份、蓝思科技、长盈科技、长电科技等14家公司业绩预增;2家公司业绩略增,1家公司业绩续盈,1家公司业绩扭亏。 蓝思科技预计2020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88亿元-50.61亿元,同比增长98%-105%。蓝思科技表示,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与产品结构健康并进一步优化,各类主要产品订单充足,市场需求持续旺盛,新产品生产及交付顺利。 中金公司指出,苹果iPhone12持续热销,2020年四季度销量创下单季历史新高,预计2021年一季度将延续高成长,ASP(平均售价)方面,2020年下半年蓝思配合的超瓷晶面板ASP有明显提升,预计2021年下半年有望进一步提升;AppleWatch表现超出此前市场预期,预计未来iPad有望复制iPhone的双玻璃趋势,蓝思科技将受益。 德赛电池是苹果iPhone和AirPods等产品电池供应商。德赛电池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亿元-6.90亿元,同比增长25.45%-37.40%。 招商证券认为,德赛电池业绩超出预期,主要因为iPhone12ProMax需求佳及新品盈利能力提升,使得综合盈利能力同比、环比提升。此外,公司应收应付外汇对冲以及套保等措施使得汇率变化对公司影响较小。 立讯精密和歌尔股份是苹果AirPods耳机代工厂商。在2020年三季报中,立讯精密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70.71亿元-73.06亿元,同比增长50%-55%。歌尔股份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27.53亿元-28.81亿元,同比增长115%-125%。 歌尔股份表示,业绩增长主要是因为公司智能无线耳机、精密零组件及虚拟现实等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盈利能力改善。 长期趋势向好 1月初,天风国际分析师郭明錤在研报中指出,在2年连续高速成长后,AirPods出货增长将在2021年放缓。正向看待iPhone、iPad、AppleWatch与MacBook在2021年的增长。对A股苹果供应链最重要的iPhone与AppleWatch预计2021年出货量将同比增长15%-20%,分别约为2.3亿部与4100万部。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了解到,苹果iPhone代工厂富士康的iDPBG部门深圳厂区正在新增招聘员工生产iPhone。 1月13日,财信证券发布研报称,苹果延续的价格策略有利于苹果手机销量增长。不过,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用户的换机需求是否延后还有待观察。苹果在无线充电领域和光学领域的创新,将进一步推动公司无线化战略以及在虚拟现实领域的布局,利好国内无线充电以及光学领域相关厂商。同时,苹果取消标配充电器和耳机,有利于推动第三方配件厂商的业绩增长。相关上市公司将陆续披露的2020年12月营收数据值得期待,苹果手机产业链仍然维持高景气度。 郭明錤认为,中国厂商从海外竞争者取得订单的长期优势仍在,正向看待A股苹果供应链长期发展。具备以下三个特点的供货商仍是市场关注焦点:一是具备新业务、新产品导入能力;二是能满足苹果海外生产需求能力;三是2021年新产品、新技术的显著受益者。
“北水南下”为港股市场增添动力,其中,物业板块备受资本市场关注,港股上市物业管理公司股价迎来普涨局面。 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截至1月21日,按后复权计算,44家港股上市物业管理公司中有31家年内股价涨幅为正,占比超过七成。其中恒大物业以72.71%的年内涨幅居首,融创服务控股和合景悠活则分别以41.90%和36.51%的年内涨幅位居其次,永升生活服务、中海物业、世茂服务年内涨幅也超过30%。 对此,物业行业资深专家、看懂研究院研究员金永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去年12月底,物业股已经出现了翘尾现象,延续到了今年;在另一方面,十部门的发文为物业行业带来了政策性利好。另外,疫情期间物业股较好的抗风险抗周期能力,也构成了资本市场选择的因素。” 在港上市物管公司股价普涨 根据Wind数据,截至1月21日,44只港股上市物业股中,18只股价年内涨幅超过10%,占比超过四成。44只物业股年内股价涨幅的算术平均值为10.17%,超过同期恒生指数涨幅。 物业股迎来春天,部分原因在于政策利好。 此前的1月5日,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发展生活服务业等方面,对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和效能提出要求。 “过去物业行业国家层面的政策,基本由住建部等主管部门单独出台,十部门联合发文这样的现象还是头一回,对物业行业的支持力度空前,政策利好是毋庸置疑的。”金永宏认为。 除此之外,部分物业股因为业绩和并购预期而受到市场青睐。例如,恒大物业1月7日发布正面盈利预告,预计公司2020年录得股东应分配利润约26亿元人民币,为2019年的2.8倍左右。除此以外,据公开报道,恒大物业在今年立下“军令状”,下达每月新增拓展在管面积3000万平方米、每季度净利润较去年全年净利润的1/4增长50%以上的两大考核目标。 再如,合景悠活在1月18日公告称拟以现金代价13.16亿元收购雪松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80%股权,后者2020年末在管面积合计超过8600万平方米,在管项目合计超过1000个。 值得注意的是,涨幅排名靠前的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年内股价涨幅最大的恒大物业于2020年12月2日上市,融创服务控股和合景优活则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和10月30日上市。 “去年年底至今,几个头部物业企业如恒大物业、华润万象生活、融创服务控股、金科服务等的上市带来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关注,产生了虹吸效应并波及了整个盘面。”金永宏告诉记者,“不过在此过程中分化难以避免,越大型优质的物业公司受益越明显,中小物业公司或是经营面不理想的公司被识别出来,有逐步被边缘化的趋势。” Wind数据显示,截至1月21日,2019年营收超10亿元的24家港股上市物业管理企业中,有多达20家企业在2021年内实现股价上涨,占比83.33%;相比之下,另外20家规模较小的港股上市物业管理企业中,11家企业在2021年内实现股价上涨,占比仅55%。 部分物业公司市值超地产母公司 随着股价的上涨,部分港股上市物业管理公司的市值创出了历史新高。 1月20日,碧桂园服务市值一度突破2000亿港元,成为首家总市值突破2000亿港元的物业企业,市值创历史新高的同时逼近分拆上市前母公司碧桂园当前的市值。 不仅仅是碧桂园服务。截至1月21日,金科服务市值约为503.35亿港元,超过开发商母公司金科股份的市值;雅生活服务市值约为470亿港元,超过同期雅居乐集团的市值。 对此,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公司本身具有轻资产、高ROE、现金流稳定以及抗周期性强的特点,且具备较大的增值服务想象力和行业整合空间,一般还背靠体量较大的开发商母公司,因此市场对于物业股给出了远超开发商母公司的估值,导致部分物业公司的市值逼近甚至超过了开发商母公司。” 财报显示,碧桂园服务、金科服务、雅生活服务2019年的ROE分别达到43.77%、91.83%、21.20%,远超碧桂园、金科股份和雅居乐集团同期的ROE。 “物业上市公司市值超过地产母公司市值是估值差异带来的结果。物业行业是一个存量市场,随着优质公司滚雪球效应的积累,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物业上市公司市值超过地产母公司。”金永宏认为,“不过,虽然地产行业的估值较低,但是地产公司调配资源的能力和影响力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还超过物业公司。” 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截至1月21日,44家港股上市物业管理公司的市盈率(TTM)中值为28.84倍,大大超过港股上市地产发展商的市盈率(TTM)中值4.83倍。截至1月21日,有三家港股上市物业管理公司市盈率(TTM)超过100倍,分别是华润万象生活(179.02倍)、融创服务控股(151.91倍)和永升生活服务(114.99倍)。
1月20日,临床阶段生物制药公司天演药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招股书,拟以“ADAG”为交易代码在纳斯达克上市,或将募资2亿美元,高盛、摩根士丹利、Jeffery为联席主承销商,华兴资本为副承销商。 记者从招股书中发现,目前公司暂无上市销售的药品,甚至没有任何一款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2020年前三季度,天演药业亏损将近3000万美元。 记者联系天演药业并就上述问题进行相关询问,截止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创始人曾在制药巨头默沙东任职多年 从招股书来看,天演药业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1年。目前在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瑞士都设立子公司,以扩大其全球业务,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通过子公司天演药业(苏州)有限公司进行。公司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CEO罗培志博士持有公司23.5%的股份, 罗培志的履历非常丰富,北京大学毕业后,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2000年创办了生物医药公司Abmaxis,这家公司于2006年被默沙东制药公司收购,并购之后罗培志担任默沙东制药公司的生物药总监兼抗体工程负责人。 离开默沙东之后,罗培志回国创建天演药业。天眼查App显示,2015年到2020年,公司相继吸引了斯道资本、药明康德、新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等资本。迄今为止,天演药业共进行了四轮融资。最后一次为D轮融资,完成于2020年1月,融资金额为6900万美元,由美国泛大西洋投资集团5000万美元领投。D轮融资后,天演药业总计融资超过1.5亿美元,估值接近7亿美元。 谈及天演药业对资本的吸引力,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告诉记者,这类公司对资本的吸引力不在于公司技术本身,而是技术带来的概念性和成长预期。“生物医药公司在各主要市场都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条件快速上市,一旦药品取得新的进展,股价就会产生飞跃式上涨。” 目前无上市产品 去年前三季度亏损近3000万美元 作为一家生物抗体药物研发商,天演药业致力于开发新一代治疗性和诊断用抗体技术的药物,通过自主研发的智能抗体技术,可设计并生成出人类所需的抗体,并降低开发治疗性抗体的相关成本。目前,天演药业已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体研发平台——动态精准抗体库(DPL),深度布局肿瘤免疫及靶向治疗药物的开发。 关于天演药业的动态精准抗体库(DPL),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总经理史立臣告诉记者,“动态精准抗体库(DPL)对天演药业更多的帮助是积累资源,但对研发药物起不了决定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天演药业目前没有上市销售的产品,也没有任何一款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 这就让天演药业的财报没那么好看。财报显示,2018年、2019年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前9个月,由于产品均未上市,公司收入完全来自向制药公司新基授权专利所得,分别为151.1万美元、48万美元及31万美元。同一时期,研发支出在逐年上升,分别为1608.1万美元、1621.2万美元和2356.8万美元。没有能产生大额收入的上市药物,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也造成天演药业同期净亏损分别为1430.3万美元、1667.8万美元、2981.5万美元,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和摊薄每股亏损分别为0.94美元、1.10美元和1.89美元。 与此同时,天演药业在研的三个核心产品ADG106、ADG116、ADG126,均未进入第三阶段临床试验,未来能否成功上市尚是未知数。 “大量在研的肿瘤类药物都夭折于第三阶段临床试验。一期,二期的临床要求相对来说比较低,三期临床是真正要应用在人体的试验项目,要评估安全有效性。因此许多一期、二期效果好的产品,在三期都达不到相关要求。”史立臣向记者表示。 目前,天演药业也在加大科研上的投入。公司在招股书中介绍,天演药业打算利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95%用于推进候选药物的试验,其中约26%的资金用于ADG106第一阶段试验和第二阶段试验的进展;26%的资金用于ADG126和ADG116;43%用于公司的技术和平台开发以及临床前候选药物的开发;剩余约5%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值得买科技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副总裁柳伟亮写下了这样的话:“定增是从长远战略出发做出的一种选择,为的是有更充足的子弹来实现我们的梦想,也是为了给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值得买科技的梦想是什么?在值得买科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间名为“吉隆坡”的办公室里,柳伟亮给出了答案。他告诉记者,消费内容已经展现出巨大的价值,并将推动消费产业迎来重大变革。未来,公司将继续立足于消费行业,通过对消费内容、营销科技和消费数据的布局,推动消费产业的变革,并助力消费产业的持续健康增长。 十多亿元资金助力业务拓展 “充足的子弹”已经就位,值得买科技的梦想赢得了金融机构的支持。 不久前,值得买科技再融资项目正式宣布完成。在此轮再融资项目中,公司以每股88.88元的价格募集资金7.28亿元。该金额已大幅超过一年多以前值得买科技IPO所募集的资金金额,加上公司2020年三季度末账面上的4亿多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预计值得买科技目前可用资金已超过10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参与值得买科技再融资的投资人多为知名投资机构,包括汇添富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等公募基金以及保险机构。“这些机构中,部分机构原本就是值得买科技的投资人。”据柳伟亮告诉记者:“这些了解我们的投资者对于公司最大的期待,就是希望我们能够借助资本市场平台融到更多资金,能够抓住机会实现快速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受到公募基金及保险机构青睐外,值得买科技也获得了券商的广泛认可。记者了解到,仅在2020年下半年,值得买科技就获得了来自中金公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招商证券、东北证券等多家券商机构给予的“买入”或“增持”评级。 “这次定增或许能够成为让投资者更加了解我们的一个契机。”柳伟亮告诉记者,IPO期间,尽管值得买科技持续处于盈利状态,但业务拓展的风格却趋于审慎,一度被市场诟病为过于保守。“上市以来,最大的变化就是公司在新业务上的投入能够更大胆些。上市将公司引领至一个更大平台上,帮助我们打开了整个事业的格局。我身处其中,可以深刻地感受到这种变化。” 柳伟亮笑称,“目前公司所处行业持续向好,公司的业绩也稳健,走在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上,我觉得是值得长期持有的。” 十多亿元弹药在手,即将发往何方?据公开资料显示,此次值得买科技再融资所募资金将用于内容平台升级、多元化消费类MCN、消费类互联网研究院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是基于公司现有业务的延伸与拓展。下个十年,值得买科技将继续围绕消费领域,在深耕“什么值得买”主站业务的同时,不断拓宽产业边界。 在变革的时点准备加速跑 柳伟亮看起来信心十足。他对记者透露,“什么值得买”是公司创业以来的拳头级产品,备受用户喜爱。目前公司正在酝酿对这一产品进行一个大的迭代,预计在今年3、4月份,用户将能看到一个全新版本的“什么值得买”,这种改变不亚于第二次创业。 “什么值得买”因数码产品测评起家,一度因聚焦科技产品备受数码爱好者推崇。如今,随着“什么值得买”的用户群体逐步扩大,这一优势正在演变为“什么值得买”的壁垒,该产品因具较为明显的男性风格,曾被消费者戏称为“直男版的小红书”。 “我们内部从未把‘什么值得买’的用户限定为男性。”柳伟亮告诉记者,早在IPO之前,“什么值得买”就已在布局产品品类的扩容,自2015年起,用户性别比例开始显现出趋同态势。从近期用户比例来看,男女用户的数量比例大致为6:4。 “什么值得买”还在酝酿更多的变化,核心目的就是能让用户发现与分享各种各样的值,从而实现破圈,实现用户群体的多元化扩展。柳伟亮告诉记者,一方面,在“什么值得买”站内,公司将继续提升优质消费类内容的数量和质量,并通过直播、短视频等不断优化内容展现形式,力争覆盖更多消费品类和消费人群,通过智能推荐系统提升内容与用户的匹配精度,将“什么值得买”打造成用户信赖的、有广泛影响力的内容平台;另一方面,在深耕优质内容的基础上,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整合营销能力,与行业重点客户建立深度合作,继续提升商业化变现效率。 面向未来,无论是消费行业还是互联网行业,都在发生非常大的变化。值得买科技正处在消费和科技的交汇点,将同时受益于这两个行业的发展与变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居安思危,公司还将持续探索新的业务方向,重点布局三大业务板块:消费内容、营销科技和消费数据库。 消费内容以“什么值得买”和消费类MCN为核心,通过全域内容的生产和分发能力,影响全网用户,为全网用户的消费决策服务。除此之外,值得买科技还将探索一些聚焦于垂直品类的优质内容。 在营销科技领域,值得买科技关注的是科技对营销赋能的领域,希望能利用科技的手段优化电商与品牌商的营销效率。在这一领域,值得买科技已经重点孵化星罗和有助两块业务。星罗在帮助电商和品牌商更高效地对接全网的短视频、直播KOL,帮助电商和品牌商优化投放效率,帮助KOL变现;有助则为品牌商提供以短视频和直播为核心的内容代运营服务,帮助他们抓住这个消费领域的大风口,实现加速增长。 无论是围绕消费内容的布局,还是对营销科技相应领域业务的孵化,值得买科技最终关注的都是这些业务产生、获取和沉淀消费数据的能力。因为值得买科技最终希望能够打造一个涵盖众多商品、品牌、媒体等内容的消费数据库,为电商、品牌商、用户以及整个行业提供消费服务,这是值得买科技未来最远景的战略。值得买科技最终将成为一家以消费大数据为核心的公司,通过自身对消费数据的积累,优化消费产业各个参与者的效率,加速推动消费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柳伟亮看来,当下或许就是值得买科技变革的最佳时点。一方面,2020年疫情推动电商行业新业态的发展,直播带货、社群电商正在引发新的消费方式,吸引资本关注,消费的赛道上正在涌现更多新的参与者,行业发展正在加速;另一方面,新玩家的汹涌而至正在加剧行业竞争,行业乱象也在市场高速发展中涌现出来。 “我们需要加快发展速度。”柳伟亮告诉记者,当下消费行业正在发生非常大的变革,站在这一时点上,值得买科技必须跑起来,还要跑得快,抢占更多用户,拿到更多市场份额。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000408.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8亿元,虚增预付账款2.41亿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77亿元,虚增应收账款471万元,虚增预付账款2.81亿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 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股东永鸿实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2017年6月13日,公司名称由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金源改为*ST藏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肖永明持有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林吉芳持有另外10%股份。肖永明为*ST藏格实际控制人,林吉芳为肖永明之妻。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二大股东,持股3.87亿股,持股比例19.42%。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郑钜夫2012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8月16日担任财务总监。 董事长曹邦俊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董事长,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总经理,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生顺自2018年4月2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王聚宝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方丽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独立董事亓昭英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 邵静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光俊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职工监事。侯选明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管委会4号办公楼308室,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镇三元街171号,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肖永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卫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矩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卫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姚焕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威,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凯,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蒋秀恒,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曹邦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鹏,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方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聚宝,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亓昭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静,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光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侯选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生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 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股东永鸿实业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吴卫东、刘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藏格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