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教育培训市场需求旺盛,受到众多投资人的青睐,但在资本的热捧下,不少培训机构靠烧钱盲目扩张。 伴随着2020年初突发的疫情,很多线下机构无法正常开课,耗课难、用户退费、团队涣散、资金链断裂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机构“爆雷”,受影响的不仅仅是中小机构,不少老牌的全国连锁机构也赫然在列。 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选择与银行合作,对培训机构的资金进行监管。 山西运城上线教培云 据财新网报道,近日,山西运城盐湖区教育局联合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运城分行推出“教培云”平台,开创了当地民办教育机构资金监管服务新模式。 该平台要求属地培训机构将收取的培训费用全部纳入该平台。预留最低余额后,教育局分三个月按比例将学费返还给机构。机构若临时支取资金要打申请,且每次金额有限。 据工商银行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要求,工商银行积极与教育部门合作,探索建立教培机构资金监管体系。“教培云”平台分设教育部门监管端、教培机构服务端、学生家长服务端三大模块。其中,教育部门监管端提供机构课程与资金的全视图监管服务,协助教育部门全面掌握教培机构开班办学与资金收付情况,确保资金按履约进度从监管账户向机构账户划拨,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教培机构服务端为教培机构提供课程管理发布平台,涵盖课程发布、线上收缴、财务对账、优惠管理等服务,助力教培机构提升信息化办学水平。家长学生服务端为家长学生提供报班选课、缴费退费、纠纷处理、课后评价等服务,助力保障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 据四川在线报道,今年4月份,攀枝花市东区设立“教培云”监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对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资金开启“云监管”模式。 广大学生家长只需关注培训学校微信公众号,通过线上缴费,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即被纳入监管并冻结。监管服务平台按照约定的周期,分期分批将培训费转至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此外,还将监督“大额资金异动”和预警“最低余额”,从源头上有效预警和管控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资金链断裂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据工商银行官网显示,“教培云”平台已在全国30个省、75个地市、300余家教育部门投入使用。 目前在全国多地的教育体育部门都设立了类似的管理平台。比如今年9月30日,四川省自贡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防范化解办学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面就提到“利用省教育厅建立的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采取“互联网+教育”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搭建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实时提供机构情况、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教师和学生信息、年检年审、风险预警、舆情分析、群众投诉(建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等,对办学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多地教育部门将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与教育机构年审挂钩。 自贡市的《通知》中提到“逃避资金监管,拒绝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者,当年不予年审,按年检不合格向社会进行公告,视情况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杭州市今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中也提出“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 据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的预测,到2025年,我国民办学校(机构)数量将达到28.52万所,年复合增长率在6.1-6.5%之间。2025年,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将逼近9000万人,民办教育市场规模将达到2.36万亿元左右,年平均复合增长率近10%。 消费者需合法维权 今年10月,优胜教育疑似陷入“爆雷”疑云。彼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SOHO的优胜教育总部大门紧锁,无人办公。除了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地优胜教育部分校区也相续关停。学生无课可上,家长讨费无门,老师已被欠薪数月。 11月15日,优胜教育发布近阶段工作进展汇报,表示虽然目前资金链断裂,但从未想过放弃解决问题。 实际上,优胜教育并不是唯一一家“爆雷”的教育培训机构。近些年来,教育培训行业“爆雷”事件频发。 2017年9月,知名钢琴培训机构“星空琴行”在没有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暂停全国近60家门店营业,所有门店及总部大楼大门紧闭,总部客服电话无人接听,多地学员组织线上和线下渠道维权。 2019年10月,创立于1998年,和美联、英孚、华尔街英语并称为英语培训“四巨头”的韦博英语因经营不善和严重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北京、上海、杭州、成都等地各大门店相继破产倒闭。据估算,全国范围内,打了水漂的学费或超亿元。 据法治日报,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此类事件暴露出教育机构预付式付款存在巨大风险。教育培训课程往往周期长、费用高,教育机构往往许诺众多优惠,吸引消费者缴纳数月甚至数年的培训费用,一旦教育机构跑路,消费者就会面临财产损失。 “此类事件暴露出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管理不够规范,行业监管有待加强的问题。教育培训机构预收的学费应当合理使用,却被盲目投资到公司的其他投资运营中,导致一旦出现情况,机构拿不出本应退还的学费退给消费者。”孙丽说。 孙丽建议,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培训合同、交费记录等重要证据,首先积极主动和培训机构协商退款,如果迟迟无法解决,则应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投诉,敦促教育机构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对方仍不履行还应及时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落实新发展理念 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一年一度的资本市场论坛。本次论坛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意义十分特殊。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是中国企业的优秀代表。资本市场30年的发展史,也是上市公司群体波澜壮阔的奋斗史。上市公司既实现了量的增长,更取得了质的飞跃,折射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资本市场的成长蜕变。借此机会,我围绕上市公司发展与监管情况,与大家作个交流。 一、上市公司发展成就举世瞩目 我国上市公司起步于上交所的“老八股”和深交所的“老五股”,最初仅有13家,总市值不足100亿元;2020年底已超过4100家,总市值80万亿元,分别位居全球第三和第二。30年来,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优质企业相继发行上市,并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成为我国经济中最活跃、最富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大幅跃升作出了积极贡献。突出表现为“四个不断”: 一是上市公司群体经营绩效不断提升。目前,实体上市公司数量仅占全国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1%,但利润总额相当于其近5成。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105%、净利润增长89%、净资产增长163%,上市公司作为实体经济“基本盘”、资本市场“动力源”的战略地位不断巩固。2020年,实体上市公司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率先复工复产,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分别增长11.1%和24.9%,增速较规上工业企业高出6.3和9.0个百分点,成为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的“排头兵”,发展韧性进一步彰显。 二是上市公司群体结构不断优化。从控股类型看,上市公司从国企“一枝独秀”,逐步转向国企、民企、外企“百花齐放”。截至2020年底,民营上市公司共2627家,约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三分之二,其中科创板民营企业占比高达80%,体现了资本市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基本方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导向。从行业分布看,上市公司从局限于少数传统行业,到逐步涵盖国民经济90个行业大类,战略新兴行业上市公司家数占比从2016年底的33.13%上升至目前的42.63%。从市值规模看,聚焦主业、稳健经营的大市值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多,2020年底市值超过1000亿元的公司已达126家,较2016年底增长125%,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发挥了经济发展“压舱石”的作用。 三是上市公司群体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多年来,上市公司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应用,已经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2020年前三季度,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03%,研发强度高于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目前,上市公司共拥有专利数量165.2万个,约占全国有效专利量的14%。特别是科创板开板后,已上市各类高新技术企业200多家,汇聚了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行业的优势企业,有力推动了科技创新产业的蓬勃发展。 四是上市公司群体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治理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三会”运作,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激励机制,治理水平始终走在国内各类企业前列。上市公司累计现金分红10.45万亿元,特别是近年来现金分红金额逐年递增、屡创新高,2020年达1.4万亿元,接近同期股权融资金额,回报投资者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2019年扶贫投入458.9亿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捐款捐物超过75亿元,并在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二、上市公司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监管与市场发展相生相伴。随着上市公司群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监管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加强,形成了以辖区监管责任制为基础,会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三点一线”协同配合的监管体制,统筹抓好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监管,努力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突出表现为“四个持续”: 一是持续夯实法治基础,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保障。上市公司监管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必须采用规则治理的方式。证监会持续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动证券法修订,其中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推动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刑事惩戒力度;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治理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沪深交易所配套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同时,会计、审计等领域的制度安排也不断健全。目前,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四梁八柱”初步确立,具体制度安排逐步优化,为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纵深推进市场化改革。30年资本市场发展史,也是一部简政放权史。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证监会坚决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持续减少和简化行政许可事项,有序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充分博弈优化资源配置。目前,上市公司日常监管领域仅保留3项许可事项,且审核效率大幅提高。2020年,全市场并购重组项目中经我会审核的仅占2.79%,平均审核用时37天,远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科创板、创业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实行注册制,我会注册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简政放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交易规模稳居世界前列,资本市场成为并购重组的主渠道、盘活存量的主战场。 三是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全面提升监管震慑力。经过不懈探索,证监会建立了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密切配合、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有机联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互衔接的执法机制,形成了持续监管、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等重要理念。2006年,证监会在我国行政机关中率先设立独立的行政处罚部门,实行“查审分离”,提高了稽查执法质量和效率,树立了严格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2013年以来,证监会共做出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132项,市场禁入199人,依法查处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向市场释放了从严监管和“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四是持续加强风险防控,坚决守住风险底线。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占比达96%,客观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必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展了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工作,高比例质押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从高峰时的20%减少至目前的7%;积极推动风险公司压降,消除影响市场平稳运行的风险隐患。在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过程中,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从多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画像,发现风险苗头和违规线索,监管的及时性、精准度不断提高。 三、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没有好的上市公司,就没有好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的一贯要求。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14年,国务院发布“新国九条”,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5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明确指示;202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时隔15年再次就这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上市公司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是在“双循环”下强化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为此,要着力抓好“四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基础制度带有方向性和根本性,强化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2019年以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鲜明特征。证监会将继续推动公司法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制定,不断夯实监管工作的制度基础。同时,结合注册制改革进展与市场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健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退市等各方面规则,加快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二是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企业上市后,不仅获得了融资,还提升了规范性、透明度和市场知名度,这些都是投资者给予企业的支持。上市公司只有牢记回报投资者的初心,不断提升内在质量,创造更多财富,才能无愧于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要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完善治理,规范发展;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引领创新,防控风险,真正扛起提高质量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 三是进一步优化监管与服务。证监会将统筹处理好创新与监管、发展与安全、整体与局部等关系,一方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创新“领跑者”和产业“排头兵”作用;另一方面,严格履行监管主责主业,推动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落实“零容忍”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是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资本市场具有涉及主体多元、参与机制多元、利益诉求多元的鲜明特征。发展好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要各方主体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证监会将坚持系统观念,不断强化与立法司法机关、宏观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的协作联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营造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最后,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六章75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称,在起草原则上,《条例》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更加注重产品创新和用户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坚持防范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确保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针对性,防范业务风险。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开放与竞争的原则,从机构准入退出、业务规则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场化机制。 起草说明称,在起草思路上,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的理念。强调同样的业务遵守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二是坚持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三是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以来,永煤债券的突然违约引发了债市连锁冲击,全国煤炭类债券、国企债均受波及,一级市场被迫取消发行,二级市场遭遇“打折”抛售。与此同时,这一连串的信用债违约风波,也引发了对债券市场的持续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表示,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12月11日,央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会议由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主持。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同志,以及市场评级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代表参加会议。 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并非行业例会。前不久永煤债券违约事件中所暴露出的评级行业评级虚高、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在此次座谈会中均有谈及。潘功胜指出,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评级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是行业多年的“痼疾”,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不过,有评级行业人士表示,从近年债市统一执法的实施情况看,未来监管部门会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对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评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国内评级行业上述问题的缓解和改善。 五大看点 1、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情况和有关问题,交流借鉴国际评级机构业务开展的经验,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措施; 2、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 3、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 4、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 5、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永煤债券事件重新聚焦评级行业“老问题” 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情况和有关问题,交流借鉴国际评级机构业务开展的经验,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措施。 潘功胜指出,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评级行业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评级能力,提升评级质量。监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等各方应各尽其责,共同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等行业问题由来已久,尽管这其中有评级行业自身的问题和责任,但如果将这些现象简单归结为评级行业本身也有失偏颇。 据券商中国,北京一评级行业资深人士曾表示,由债券发行人付费的信用评级收费模式容易产生评级虚高的问题,同时,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投资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权重要求,一些金融机构自身也对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有门槛要求,导致如果发行人信用评级过低,将极大增加发行难度。加之我国信用债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结构和投资策略的多元化有待进一步丰富,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使得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多年来存在上述问题。 此次永煤债券违约的事情将评级行业所存在的评级虚高、事前预警功能弱的问题再次凸显在聚光灯下。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表示,近日,在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和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过程中,发现现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主承销商,以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交易商协会将对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事实是,我国信用债市场中发行主体集中在高评级、区分度不足的问题近年来并未有显著缓解。根据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联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存续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开发行主体共计 3863 家,同比增加 191 家。从主体级别分布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人AA+级及以上发行人占比分别为 68.87%、62.62%和 31.90%,同比分别上升 3.05 个 百分点、2.42 个百分点和 2.28 个百分点。三季度,正负面级别调整共 86 次,正负面级别调整主要为级别上调,占级别调整次数六成。 三季度,证监会债券部、有关证监局、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对大公国际等7家评级机构开展了2020年联合现场检查工作,发现存在评级项目质量控制不足,部分评级公司对个别项目打分后调整存在随意性、上调依据不足或调整考虑不完整等问题。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 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精神,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继续加强在评级自律规则标准统一和联合市场化评价等工作的协同,加大对评级机构的监测调查力度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目前,已形成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季度通报的惯例。 潘功胜强调,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不少分析人士预计,严监管趋势下,未来评级行业将加速整合。今年对评级行业影响最大的政策,莫过于证监会拟取消公司债的强制性评级要求,淡化发行人对评级的依赖。
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在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成果的基础上,《管理规定》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修订的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规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管理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12月11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情况和有关问题,交流借鉴国际评级机构业务开展的经验,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措施。下一步,多部门将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管。 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同志,以及市场评级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代表参加会议。潘功胜在会上指出,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作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期发生的债券违约事件,体现了目前评级行业仍存在的事前预警功能较弱的问题。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评级行业的发展情况,潘功胜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评级行业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评级能力,提升评级质量。监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等各方应各尽其责,共同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在完善评级行业监管方面,去年11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了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履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办法》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 潘功胜强调,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事实上,多部门加强监管已经在行动。近期,针对监测到的评级动作滞后等情况,交易商协会分别对中诚信国际和大公国际进行了约谈,强调评级机构应持续监测影响受评对象信用水平变化的风险信息。同时,进一步规范评级作业,明确了对发行人风险事件评估的作业流程,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要求给出的评级结果应有效反映信用水平,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预警作用。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范风险;二是规范信息交互,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科学合理适度,避免过高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市场调研、监管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各相关单位普遍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保险中介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开展相关业务检查、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跟踪研究保险中介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8343&itemId=928&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