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12月22日,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认为,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在“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十四五”规划即将开局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关键会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视野宏阔、登高望远、思想深邃,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和指导性,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银保监会系统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指出,要深刻认识今年经济工作取得的不凡成就。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奋勇拼搏,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明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明年经济金融工作十分重要。必须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不渝坚持党对经济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实现“十四五”开好局提供有力支撑,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会议要求,要认真领悟在严峻挑战下做好经济工作的“五个根本”规律性认识,准确把握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结合银行业保险业实际抓好细化落实。一是全力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助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进更高水平金融开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二是助力提升国民经济整体效能。持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持扩大国内需求,激发消费潜在活力,增强投资增长后劲。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三是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前瞻应对不良资产反弹,精准防控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压实各方责任,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化解风险。坚决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四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严格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加快推动理财、信托转型发展,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五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提高金融法治化水平,对各类金融活动和行为依法实施全面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发展监管科技,大力提升监管效能。
原标题:“蚂蚁金融”上市,几乎不可能! 金融业既是国之重业,也是经济发展的命脉;金融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切身利益等密切相关。刘全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大行其道,在互联网金融推动下,金融效率、交易结构和金融监管等在发生深刻变化。国内互联网巨头BATJ之后,小米、美团、滴滴等均推出“金融”业务,并以此为切入点布局“流量+金融”的模式。金融业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可以利国、利民、利于经济发展;监管不好也会成为收割社会财富的利器。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钱生钱”的行业,过度发展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出现资金逃离实体经济,转向金融领域。 据蚂蚁集团招股文件显示:2019年营收超1206.18亿元,同比增长40%;6成营收来自金融服务;上一年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刘全认为,2019年国民生产总值99.1万亿元,可见蚂蚁集团的交易规模是何等巨大。蚂蚁集团已对金融市场交易秩序,资金安全、金融系统安全等造成严重影响。互联网企业和投资机构都是利用加杠杆撬动市场,高额利润被其掘走,市场风险最终由客户买单。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在法律层面没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框架及相关金融监管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问题重重。 1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律师称,全国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在高峰时期约5000家,今年11月中旬已全部关停。刘全认为,P2P网贷机构虽然被关停,其背后8000多亿元的债务谁来清偿?数百万出借人的钱有可能会血本无归。P2P网贷机构卷款潜逃,暴露出金融监管不力,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监管漏洞。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从银行、保险、证券,致使金融监管机构无所适从。因此“蚂蚁金融”上市,几乎不可能。 刘全认为,传统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营,金融监管机构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系统的金融监管机制。如,银行存款保证金,风险内控体系,银监会风险管控等系统的金融监管措施。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对其有可能是毁灭性打击,最后受损失的仍是股民。P2P网贷机构已被清除,巨额债务仍未妥善解决,致使很多家庭负债累累。立即叫停“蚂蚁金融”上市,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就等同于P2P网贷机构再次重生。 本文所述内容及意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市场交易或投资建议。本文是刘全的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作者:刘全 创作:2020年12月8日
金融科技本质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但近几年来,披上“金融科技”外衣的金融乱象明显增多。金融科技该不该管?怎么管?如何更好地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一时间成为市场热议焦点。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金融委强调,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近期,市场上对于“中国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中国金融基本上没有风险,是缺乏系统的风险”的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综合近期市场各方言论来看,观点普遍对金融科技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普遍认为金融科技在催生大量金融新业态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风险,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应该纳入监管。 金融委强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加强监管 从2008年金融危机来看,面对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缺乏制度,没有前瞻性考虑,对证券化产品复杂化、底层资产混杂缺乏认识,最终带来巨大灾难。在业内专家看来,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对影子银行链条认识不清,监管不力。 资深学者张非鱼同日发表文章指出,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实施。 “我国处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影子银行发展较快的阶段,现在不应是讨论巴塞尔协议要不要,而是要强调巴塞尔协议如何在创新业务中适用。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就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监管在国际间是标准一致的,强调对于同属于银行业务要有同样的监管标准。而且巴塞尔协议也是逐步演进的,近年来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强调了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新增了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如果对多年来已形成共识的监管要求进行放松,必然会导致金融风险。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金融科技机构,本质上都是在经营金融风险。”上述文章指出。 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近日表示,无论叫金融科技还是科技金融,始终不能忘记金融属性,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否则必然会受到市场的惩罚。 金融委强调,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实际上,为了推动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监管部门持续完善监管框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包括集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一些鼓励政策也相继出台,以更好地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比如,多地金融科技应用试点项目获批并启动,中国版“监管沙箱”正在全速推进等。 对新金融针对性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近年来BigTech公司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一些BigTech公司也存在对信贷对象诱导过度借贷,由于过度挖掘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等问题。 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提及,“年轻一代的储蓄率在明显下调,这里面有好的方面,有助于扩大内需;也有令人担心的方面,就是一些年轻人过多地靠借债过度消费、奢侈消费,将来是不是好事也不完全知道。” 张非鱼认为,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风险的,需要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诱导过度负债消费;二是金融科技领域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通常会形成“赢家通吃”,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三是BigTech公司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经营模式和算法的趋同,增强了金融风险传染性;四是金融科技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金融委会议强调,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依法披露资金用途。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此外,会议还涉及:扎实做好金融改革开放各项工作。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等重要内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12月22日,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银保监会表示,要认真领悟在严峻挑战下做好经济工作的“五个根本”规律性认识,准确把握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结合银行业保险业实际抓好细化落实。其中提到,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提高金融法治化水平,对各类金融活动和行为依法实施全面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发展监管科技,大力提升监管效能。此外,将全力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助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进更高水平金融开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助力提升国民经济整体效能。持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持扩大国内需求,激发消费潜在活力,增强投资增长后劲。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同时,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前瞻应对不良资产反弹,精准防控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压实各方责任,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化解风险。坚决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严格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加快推动理财、信托转型发展,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银保监会方面认为,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在“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十四五”规划即将开局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关键会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明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明年经济金融工作十分重要。银保监会表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实现“十四五”开好局提供有力支撑,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12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主办的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召开,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 王兆星认为,数据的治理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金融治理能力,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金融核心力。同时,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但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金融数量井喷式增长,金融机构可谓坐拥大数据的富山宝矿,但很多数据不能数尽其用,造成数据的浪费。 “有的金融机构缺乏数据挖掘能力,无奈出让数据控制权,甚至将信息科技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独立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受到很大的影响,有的机构则严重依赖拥有丰富场景、数据模型和算法的第三方机构,面临数据收益分配和风险损失责任分担的不协同问题,缺乏机构法人、集团层面快速准确、跨机构、跨地区整合风险数据敞口的能力。”他说。 王兆星强调,不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战略有差别,中小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和难度更大,信息科技外包占据相当比例,更要注意防范相关战略风险和技术风险。他建议,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快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穿透性,实现智慧、智能监管。 以下为嘉宾发言全文: 尊敬的东荣会长、劲松秘书长、光耀副部长,同志们、朋友们,上午好! 非常荣幸再次被邀请参加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 大家知道,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国家战略,并已经写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不论是发展数字经济还是发展数字金融,其中最核心的要素是数据。总书记指出,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这些数据如何获得、如何使用,如何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最大程度地挖掘数据的价值?又如何界定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如何保证数据的充分畅通,顺畅的共享,在实现充分畅通、充分共享的同时,又能有效的保护金融安全?谁来监管数据、如何监管数据,使它更好的为数字经济、数字金融发挥积极作用?所有问题都集中到一个最核心的问题,那就是如何构建更加有效、更加安全的数据治理架构。意味着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金融科技以及金融数字化、智能化的高速发展阶段,如何建设有效的数据治理架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具有非常大的紧迫性。建设更加有效的数据治理,对于推动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业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另外一方面,数据的治理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金融治理能力,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金融核心力。同时,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所以今天我主要和大家共同研讨在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数据治理问题。首先和大家分享、探讨的是,目前在金融业数据治理方面,国际和国内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大家知道,金融业是较早应用和发展数据的行业之一,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是加强金融数据治理的有益探讨。相较于金融科技发展步伐和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需求,当前的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第一个问题和挑战,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直接决定数据的资源价值和可用性,是形成有效数据的基本要求,也是挖掘数据价值、扩大数据运用的重要前提。金融数据来源广泛、内容庞杂,目前仍缺乏权威统一的定义和标准。不同组织和金融机构对同类数据口径的认知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产生了大量同名不同义的数据,导致数据清洗成本高、碎片化,难以整合利用。一些机构数据失真问题比较突出,加大了风险识别、预警和早期干预难度。 第二个问题和挑战,数据挖掘和利用相对滞后。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金融数量井喷式增长,金融机构可谓坐拥大数据的富山宝矿,但很多数据不能数尽其用,造成数据的浪费。有的金融机构缺乏数据挖掘能力,无奈出让数据控制权,甚至将信息科技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独立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受到很大的影响,有的机构则严重依赖拥有丰富场景、数据模型和算法的第三方机构,面临数据收益分配和风险损失责任分担的不协同问题,缺乏机构法人、集团层面快速准确、跨机构、跨地区整合风险数据敞口的能力。 第三个问题和挑战,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在不少的障碍。数据的流通共享和重复利用对实现数据价值至关重要,是形成大数据的重要途径,割裂的数据将导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破坏数据资源的关联性和协同效应。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行业巨头对商业和数据价值高、公共属性强的数据形成一段的垄断,加剧了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另外,金融数据与专业数据的连通有待进一步加强,数据聚合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 第四个问题和挑战,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针对金融机构的网络攻击时有发生,网络安全防护和系统建设存在一定漏洞,面临数据泄露和损毁的风险。随着移动通信终端的普遍使用,居民衣食住行各方面的交易数据被实时全方位记录,个人信息透明化,信息过度采集,盗用、侵权使用的问题日益突出。数据流通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五个问题和挑战,我们必将面临数据在国内的跨界、跨部门流通,同时也不可避免遇到数据的跨境流通。如何加强数据的跨境流通管理?就有一个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和一个数据的全球治理问题。这些问题目前还只是处在开始,仍然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仍然面临很多风险。特别是在数据的国际跨境流动方面,这种安全保障要求更高,这种合作协调要求也更高。所以在数据跨境流动同时,如何加强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构建更加有效的金融数据全球治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第二个想跟大家分享关于经济数据治理的思考。加强金融数据治理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责,推动数据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第一,强化数据的质量与管理,大力推进金融数据标准化建设,统一金融数据的规则和技术要求,促进金融数据规范定义、规范标识、规范使用,增强数据的可比性。加强金融机构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能力与业务发展风险状况相匹配,数据信息具有足够覆盖面、及时性和颗粒度,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质量监管规则,将数据质量情况作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评估考核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金融数据和披露信息造假等问题。 第二,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垄断。推动建立金融数据交易机制和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源,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逐步打破数据孤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金融同业间有关数据流通,数据开发技术的互助、合作和培训。推动金融数据共享、共用,加强金融数据与工商、税务、司法、商务等专业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金融大数据资源。 第三,加强数据运用与监管。利用新兴技术搭建基于场景的数据平台,挖掘金融数据潜在价值,开展更具有适应性、普惠性、便利性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智能化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实现管理模式变革和业务流程的再造,破解风险管理的痛点,提高金融效率。 这里我想强调一点,不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战略有差别,中小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和难度更大,信息科技外包占据相当比例,更要注意防范相关战略风险和技术风险。同时,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快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穿透性,实现智慧、智能监管。 第四,进一步加强数据规范与法治。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加大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有效制止利用数据与相关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访问、使用由市场主体产生,加工的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相关数据。 第五,加强数据安全与保护。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超范围使用客户信息,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客户信息行为,清理金融业务中的不合规客户信息授权条款,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平衡好数据流转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灾备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络设施的安全要求,尽可能消除数据泄露的各种隐患。 最后,中国作为金融科技发展、金融数字化、金融转型发展较快的国家,在这些领域我们有很多话语权、发言权和影响力。下一步,在推进数据的国际跨境流动,加强数据治理的国际合作和数据治理的全球化过程中,中国应该更加积极主动,特别是对金融数据这个全球治理的话语权,应该增强我们的分量,有我们的方案,同时对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发挥我们应有的影响力。 最后,祝论坛成功,也祝我们在金融科技数字化过程中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未经嘉宾本人确认)
原标题:《中国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本质与方向来源:《中国金融》2021年第4期作者:陈忠阳 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导读:是否承担和经营风险是金融与科技的本质差异,对金融科技解决信用风险难题、替代银行承担风险、普惠大众等作用要更加理性地看待金融科技在过去十几年中迅猛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也遭遇很大挑战,产生了严重问题,并导致了困惑、争议乃至误区。科技和金融的关系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教训和启示是什么?金融科技在未来的“新金融”中如何定位?面对P2P导致的一地鸡毛,我们不应该试图将其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创新简单切割,而应该去总结和反思,把它当成我们付出昂贵的试错成本之后所拥有的宝贵财富,在此基础上为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理清方向,也避免再次陷入“雷区”。金融和科技的不同商业本质金融科技到底是科技还是金融,是Fintech还是Techfin?对此,我们需要从金融的本质去思考,去找答案。将金融简单定义为资金融通是有局限的,资金融通只是金融的表象和载体。金融的本质在于对实体经济的风险承担、管理和配置,是通过资金融通的表象和载体来分担企业发展的风险,包括可能的损失和盈利。金融机构的本质是承担和经营风险的企业,其基本的商业模式就是以承担风险换取收益。而且,这里所谓的经营风险和以风险换收益是指承担别人的风险,保险公司最为典型,银行和证券投资机构也是一样。而科技公司的本质则是经营科技的企业,其基本的商业模式是以技术(工具和方法)的发明创造和应用来换收益。尽管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承担风险,但主要都是自己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而不是别人的风险。因此,是否承担别人的风险,是否以承担风险来换取收益,是判断一家所谓的金融科技公司到底是科技公司还是金融机构的基本标准。按此标准,一旦科技公司的盈利模式变成以帮别人承担风险来换收益,那么它就不再是科技公司,而是金融企业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方向性迷失根据是否承担风险的判断标准,过去乃至现在的许多金融科技企业,尤其是P2P公司,都实际上存在着发展方向的迷失。本应是以技术开发和应用服务来换取收益的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变成了承担他人风险的“科技金融”(TechFin)公司。主要的技术途径包括做杠杆、期限错配、资金池、兜底、产品嵌套(如资产证券化)等。这些做法在持牌金融机构是很正常的,因为它们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符合高风险、高收益和强监管的基本商业模式的要求。但是包括P2P在内的许多自称为金融科技的公司也采用这些做法,从事风险经营活动,从而变成了实质上的金融企业,但又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这就是从事P2P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走向迷途最后全军覆没的症结所在。金融科技发展出现这种方向性迷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金融业利润的诱惑。在经济体系的各个行业中,金融业是公认的高收益行业,因为金融机构是低资本高风险运行的行业。而相比之下,科技行业一般而言不是高收益行业,除非具有垄断性的科技产品,而即便如此,在科技迅猛发展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垄断性技术也很快会被不断创新的科技所迭代,而这些科技创新本身都需要巨大的投入。如果不是将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做衔接,科技行业发展会更加艰难。因此,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在服务金融机构过程中面临高额利润诱惑,开始承担金融风险。其次是外部监管的缺失。金融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行业运行特点除了低资本、高风险、高收益以外,很重要的就是强监管。然而,在金融科技承担风险和转向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由于对这种新的金融业态缺乏明确监管职责定位和成熟方法论指导,我们的监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缺位的。最后是对金融科技的虚幻认知。这是我们整个行业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是认为金融科技中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进而可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二是认为金融科技可以替代金融,变成科技金融,“助贷”可以变成“主贷”;三是认为金融科技可以普惠大众,普惠金融主要依赖金融科技。这些认知都夸大了现阶段金融科技的作用,有一些过度乐观,从而也导致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出现集体性迷失。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科技目前关注的金融科技(Fintech)一般是指近十多年来兴起的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区块链、知识图谱、边缘算法等为技术内涵的科技在金融机构业务和管理中的应用。显然,这些技术本身和金融没有直接关系,甚至相差很远,是纯粹的非金融科技。这一概念下的金融科技一般不覆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金融产品工程、风险因子计量和风险资本管理技术。这些技术往往不使用大数据,而是用特定的小数据,如组合投资技术使用市场价格波动数据,基于KMV模型的信用分析技术使用股票市场数据,Creditmetrics(信用计量)技术使用外部评级数据,等等。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这些金融科技在金融产品定价、组合管理、衍生产品设计、风险计量、资本配置、限额管理等方面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应用,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科技。有一种经典的风险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金融科技。企业风险分为业务风险、财务(金融)风险、运营(操作)风险和战略风险。在这种分类下,财务(金融)风险的内涵与操作风险相区别,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另外一个视角是金融产品定价。除了保险外,金融本质上不是为操作风险融资,而是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甚至是流动性风险而融资的。因此,金融产品的定价因子通常可以包含信用因子、市场波动因子乃至流动性风险因子,但一般不包括操作风险因子。迄今为止,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主要作用于操作风险因子,主要降低的是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如欺诈风险、道德风险等。对真正构成金融风险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风险这几个因子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对这些真正金融风险影响更大的是前述的金融工程和风险因子计量技术。从以上分析看,严格意义上讲,Fintech其实只是“金融机构科技”(Financial Institution‘s Technology)而非真正的“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金融科技与信用风险关于金融科技对金融的作用,一个常见的说法就是金融科技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因而可以降低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但是,从现代风险管理的专业语言和逻辑来看,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问题出在对风险相关概念的认知上。现代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还款能力的风险,“无钱不还”的风险,是借款者的发展风险;而“有钱不还”的还款意愿风险(欺诈风险)则属于操作风险。近些年金融科技中所使用的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主要应用于前台业务中对客户的信息获取、控制和反欺诈,解决的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诚信问题,降低的主要是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而对以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和前景风险为本质内涵的信用风险作用有限。金融科技应用对信用风险的作用机制有正反两种情况。正面的情况是贷出机构在金融科技的支持下,客户的覆盖范围增大,服务的便捷程度提升,同时也因为反欺诈信心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增强,操作成本降低,贷款机构可能会放出更多的贷款,承担更多的信用风险。当然,这是“有了金刚钻去揽瓷器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风险承担,是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表现。反面的情况是在金融科技应用中出现庞氏骗局和高利贷,这也是此轮P2P发展最后陷入全军覆没的主要原因。其中,P2P目标客群庞大,展业迅速,拥有高大上的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形象,加之一段时期内的监管缺位,庞氏骗局更容易发生。而高利贷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除了利率远超监管红线的现金贷、“714高炮”等明显具有高利贷性质的网络贷款以外,一些在监管红线之内的贷款产品也可能涉嫌高利贷。因为,高利贷的本质特征是与实际风险不相匹配的高利率,是一个相对概念,即利率高是相对风险承担而言的。对于某些平台而言,由于大数据等技术大幅降低了信贷欺诈和操作风险,平台的经济关系又实质性发挥了抵押和担保的作用,从而大幅降低了信用风险,接近监管红线的高利率与实质性的风险承担相比显然是不匹配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仍然具有高利贷性质。此外,还有消费者保护问题。一些高利率贷款即便收益相对于风险是合理的,但由于面向实际上没有承受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借贷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诱导不合适的借贷群体(如在校学生和低收入者)大量借贷,仍然具有掠食性高利贷的性质和作用。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金融科技可以普惠大众吗?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确可以帮助降低获客成本和管控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可能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和乐观。首先,利用金融科技开展普惠金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普”易“惠”难。金融科技本身只能管“普”,很难管“惠”。构建在市场化商业运行模式基础上的金融科技应用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超额利润,可能被经营者以利润分成方式和投资者以金融科技公司上市溢价方式截留,金融科技本身无法实现将其惠及大众。最糟糕的情况就是前述金融科技平台沦为庞氏骗局和高利贷陷阱。这样,普及大众不仅没有普惠大众,反而可能“普害”大众。其次,对于持牌银行来说,金融科技可能有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中小银行科技力量薄弱,往往难以独立发展金融科技,不得不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走向助贷模式。如果对其不加以有效监管,银行和客户往往难以享受到金融科技的“普惠”之效。最后,对于大型银行而言,金融科技加持下的普惠金融发展相对而言比较容易,但要防止出现超低利率带来的“溺爱式”贷款问题。由于金融科技解决的主要是操作风险问题,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相比于大中企业仍然是比较高的,按照市场规律理应有较高的利率,但是近年来一些普惠贷款利率已经接近大型企业优惠贷款利率,这种“溺爱式”贷款长期看可能难以持续,对机构自身会积累金融风险,对市场定价体系形成干扰,对借款企业的“溺爱”也会影响其正常的财务和投资决策等问题,应该引起重视。金融科技发展的教训和启示第一,要提升基于风险的现代金融理念,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理性认知。我们要超越资金的表象,认识到金融的风险经营本质,在此基础上提升对金融科技的认知,认识到是否承担和经营风险是金融和科技的本质差异,对金融科技解决信用风险难题、替代银行承担风险、普惠大众等作用要更加理性地看待,为未来金融科技找到正确发展方向提供认知基础。第二,金融科技的发展要分野,要加强对风险承担的监管。科技服务与风险服务要分开,受监管服务与不受监管的服务要分开。在此基础上,要将承担风险的金融科技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接受统一的金融监管。第三,在服务客户层面,金融科技要从监控走向帮扶,着力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和信用水平。前期的金融科技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生物验证、知识图谱等技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应该利用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技术优势,指导企业生产和营销方向,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的水平、团队素质乃至完善发展战略,从而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这是金融科技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向。第四,在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层面,要加强统一金融科技应用管理。在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科技应用中,前台科技应用主要解决获客与反欺诈等业务操作问题,中台科技应用主要解决产品定价与风险资本配置等政策问题,后台科技应用主要解决支付清算、报告与数据管理等运营问题。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新兴技术,加强客户、产品、流程、数据、风险和资本等不同要素维度的管理,并将新兴金融科技与发展了数十年的金融工程、全面风险管理技术有机结合,搭建起前中后台统一的金融科技应用和管理框架。第五,要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高度重视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从算盘到计算机再到大数据,金融机构历来是科技应用的弄潮儿。巴塞尔协议下的操作风险定义中,科技系统、人员、流程及外部事件被列为四大风险因子。相应的科技开发和运行风险、外包风险、数据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管理方法体系。尽管新兴的金融科技并没有给金融机构科技风险带来新的类型,但其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复杂性明显增强,这无疑加大了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暴露,应该成为未来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管理和监管重点。■
如数据造假,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才是监管的重点,若能从后果端入手监管或会更容易。比如直播带货数据注水现象,只要保证最终的选择权在消费者手中,从监管的角度破除消费者维权障碍即可。 主播辛巴直播间销售“燕窝变糖水”事件持续发酵。12月11日晚,央视二套财经频道报道辛巴因燕窝事件被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律师认为,如主播是为其他商家产品宣传,扮演的是广告发布者的角色,对宣传推广的产品需要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着电商行业的兴起,互联网带货的形式走入千家万户。近来,直播“翻车”事件频频被报道,被曝光,可见对于网络的监管仍需要加强。 数字信息时代,消费者通过网络就能得到关于商品更多的信息,但行为经济学理论表明,消费者更愿意寻找简单明了的指标来作为行动指示。主播人气、明星带货、点赞、人气、转发就是这样的指标,降低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困难程度,有利于整个商品交易。 但近期频现的直播带货“翻车”事件,很可能使得消费者对于新兴直播带货产生不信任感。任由其长期发展,会冲击现有直播信用体系,使市场萎缩。 与其等待泡沫破灭后的一地鸡毛,不如先从挤水分开始。当前,直播相关的监管措施并不是最有效的,现有的监管更强调对造假的监管,打击数据造假的灰色产业链。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发现假数据的难度大,惩罚标准界定困难,这样的监管既浪费行政资源,又没能很好发挥作用。因此,监管方应该联合平台,同时利用市场自身的机制对造假事件进行处理。 当前,不少平台上公然有数据造假的买卖信息,利用“灰产”盈利。在现阶段治理并不严格的情况下,从平台的成本收益来讲,支持这类数据造假买卖是其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无奈之举。一旦严治理的措施出台,平台禁止相应的行为后,能 有利于收益增长,平台才有动力去禁止。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个人更主张靠市场机制来约束直播造假行为,通过更改监管思路来倒逼市场改革。 如数据造假,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才是监管的重点,若能从后果端入手监管或会更容易。比如直播带货数据注水现象,只要保证最终的选择权在消费者手中,从监管的角度破除消费者维权障碍即可。 再以前段时间被点名的“直播带货不能退”事件为例,监管应把更多精力用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让商家将成本转移至消费者,由此倒逼商家自身作出改变。 当然,单纯靠规则倒逼市场改变,这个过程会很缓慢,同时有很多不确定性,将会导致直播电商市场萎缩,因此对直播带货立法立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严查、严惩自然是监管最有效的办法。直播造假等事件屡禁不止,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一方面是侦破率低,另一方面是惩罚低,两相结合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为此,监管对违法者惩治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消费者的维权赔偿,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收益,通过三方联合,使用引导+倒逼的方式去整治这类违规事件。 本文来源于:《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