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银行业强监管态势依旧延续,5月5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4月,各地银保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针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共开出97张罚单(以公示日期计算),日均数量超3张,处罚金额合计达到4229万元,从被处罚的机构来看,中小银行成重灾区。分析人士指出,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很多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也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具体来看,今年4月,各级银保监局共开出了30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1665万元;银保监分局共开出了67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2564万元。在问责制度下,4月共有102名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其中77人被警告,6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更有19人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禁业原因大致分为,对违规发放贷款负领导责任、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隐匿、处置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承办和领导责任等,问责制度的强化也体现了监管对从业乱象整治到底的决心。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看来,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的银行业罚单体现了银行业监管在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监管密度等方面的继续加强,同时很多具体的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与3月109张罚单数量、4248.45万元罚单金额相比,4月整体处罚力度稍有放缓,罚单数量环比上个月减少了12张,处罚金额环比上个月减少19.45万元,不过百万级罚单仍频频现身。从公示罚单的金额来看,处罚金额最高的是4月24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被罚350万元,另外,该分行一责任人员被警告,另一人被终身禁业。 农商银行中,深圳农商行被罚金额最大,仅次于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4月14日,来自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深圳农商行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强制休假及重要岗位轮岗执行严重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八项违法违规事项被罚款260万元。 村镇银行也成为监管整治的重点,丹东银保监分局4月10日一口气公布了6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被处以罚款20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吸收存款、违规发放贷款、贷款分类不准确以及违反股权管理规定。 近三年以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已经成为监管狠抓的工作,在严监管情况下,中小银行应如何发展?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要的还是坚守合规底线,中小银行固然在资源、资金优势方面存在欠缺,但不能因此漠视合规。只有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业务发展才是健康发展,才具有可持续性。其次是要找准自身定位,扎根于对区域内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区域内小微企业的支持。这既是政策导向所在,也是中小银行发展自身特色业务,与大型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的契机。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经历“五一”长假的发酵,沸沸扬扬的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似乎也出现了新的转机。 5月5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回应‘原油宝’产品客户诉求的公告”,称“已经研究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随之,一份“和解”方案浮出水面:原油宝穿仓部分损失由中国银行承担;1000万元以下客户,有机会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需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5月6日,中行已开始联系客户协商和解事宜。 应该说,中行为化解纠纷表现出了一定的诚意;但投资者心态各异、风险承受能力各异,和解的路也未必坦荡。毕竟,“原油宝”穿仓事件背后尚存有太多的匪夷所思。笔者在此无意去评说孰是孰非,仅就整个事件的始末,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探究,并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构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 其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 在投资理财领域,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原则,即“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在实际投资风险事件中,或许人们最直接的思维是“买者自负”,却往往忽略了前半句:卖者有责。既然风险由买者自负,那么卖者有何责任? 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经营者是否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所谓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其核心要义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那么实际情况如何?据澎湃新闻对120位“原油宝”的投资者的调查,其中有92%是新手,有65%不知道“原油宝”和期货合约挂钩,而真正接触、了解过期货的投资者只占5%。尽管中行APP原油宝(大宗交易)在与客户签约前的确也需经风险测评,但风险测评的有效性值得斟酌。笔者注册登录后发现,原油宝风险测评需要等级平衡型以上才可以签约交易;当测试结果为稳健型时,系统会发出建议重新测评的提示,直到为平衡型,显示测评有效,即可进入下一签约环节。 那么问题来了:投资者既然可以反复测试,那么风险测评环节是否形同虚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何真正落实?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对于原油宝这样一款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曾在中国银行微银行APP上被宣传为“无杠杆、低风险、稳健收益、适合小白投资者”的理财产品。 其二:投资理财产品营销宣传的合规性问题。 按照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行为,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不得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中行“原油宝”产品营销中是否合乎上述监管要求?从互联网的记忆看,有关“原油宝”的宣传显然具有一定误导性。如,2018年中国银行在某电视节目宣传片中,以客户经理之口告诉投资者,“原油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当您日常消费的对冲工具。因此,如果您持有一定的原油头寸的话,是可以在油价上涨的时候,这个费用是可以对冲掉的。”实际上,投资者参与的不过是在中行系统的模拟原油期货投资,跟所谓的原油头寸没有半毛钱关系,更不用说“原油宝”能帮助投资者对冲油价上涨的费用了。在同一宣传片中,中行宣称“原油宝业务是没有杠杆的,相对来说风险性不是特别高”。现实情况是,投资者累计亏损额将近300%,不仅血本无归还要倒贴! 其三: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外溢性与审慎性问题。 “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是金融机构开展理财类业务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中行原油宝产品是否符合这一原则?是否对产品风险进行过充分评估? 中行的原油宝业务推出于2018年1月。当时,基于对原油历史波动的认知,中行认为这是一项风险不高的业务,并把它包装成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推送。现在看来,“原油宝”产品无论是本身定位、风险评估还是风控方面都存在问题。 首先,产品定位比较模糊。只要对“原油宝”这款产品的操作模式稍加了解,就不难发现,其实质并非真正的理财产品,而是一款场外期货交易品种。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界定,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但在中行原油宝模式中,中行并不存在“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行为。中行原油宝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中行在自己的系统平台上搭建了一个虚拟的原油期货交易场景,投资人进行的是模拟交易,并没有真的、也不可能真的跟芝交所交易。 其次,对“原油宝”的风险评估欠审慎。中行对原油宝定位是R3级别产品,意味着该产品风险大多是保证90%本金不会亏损。但现实情况是,“原油宝”客户的亏损已经超过三倍了,说明其在产品风险评估上不够审慎。实际上,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巨大的风险,已大大超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属于高风险产品。 第三,对“原油宝”的风控管理存在缺陷。且不论其在合约移仓操作上的合理性,单就对负油价反应的而言显然欠审慎, 既然芝交所发出了重新编程、允许WTI原油期货出现负油价的警示,就表明存在负油价出现的可能性,中行为何没有警惕,不做预案? 或许,作为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创新溢出的风险,中行原油宝事件露出的仅是冰山一角,其他银行的原油宝是否存在同样的隐患?其他类似的金融创新产品是否存在同样的隐患?这不仅亟待各金融机构警醒,去及时排查,同样给监管部门也是一个警醒。可以预见,中行“原油宝”事件之后,金融衍生类创新业务将迎来严厉的监管。 但是,我们的监管不应沦为“消防队”,而应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对于监管规制尚未能覆盖、监管能力尚难以做出风险识别与判断的金融创新,我们该如何应对?简单的否决、禁止,显然与潮流相悖,那么构建监管沙盒则是当务之急。 因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推出的时候,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市场对其风险均缺乏充分认识,这就需要通过限定投资者范围,将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以内。这其实也是“监管沙盒”理念的体现。 监管沙盒的存在,一方面能给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应对创新的缓冲,在测试观察期尽管补齐监管的制度缺漏,避免因监管规制滞后出现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金融创新产品面世的时间和成本,避免了以往创新产品因监管的不确定性而被一再延迟面世的状况,部分消除了投资者对创新方案的不确定性的疑虑。 因此,对于一些目前监管规制难以覆盖、风险特征及程度尚难以识别和评估的金融创新,应纳入监管沙盒,并要求入盒企业(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投资人)保护等方面做出承诺。借鉴英国FCA监管沙盒的构建原则,中国版监管沙盒至少应包括: 1.完整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时间表、确保测试成功的措施及消费者保护和风险评估措施,应将消费者保护嵌入全流程,以避免市场隐患。核心是要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风险审慎性,强化消费者保护意识。 2.具体的消费者补偿机制。申请入盒测试的须制定消费者补偿计划,并作出承诺公示。只有消费者知晓潜在风险及可获得的补偿并同意参加测试,企业才能对消费者测试其创新产品。若项目失败或企业倒闭,需依据补偿计划对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补偿。 3.项目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测试计划确定实时退出,不成功的项目要及时退出,成功的项目可以颁发符合新业务特点的金融牌照/许可,正式推向市场,同时纳入正常的监管框架。 4.监管豁免机制。监管沙盒存在的意义就是缓解监管制度创新滞后于金融创新的矛盾,因此核心在制度创新。因此,需提高对创新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允许一些业务和制度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行法规,才能更好推进金融创新。 中行“原油宝”事件所暴露的金融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审慎性方面的缺陷,既是当前诸多金融乱象滋生所在,也恰是金融创新的隐患所在。 因此,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安全空间”,在实施包容性监管的同时,进行风险测试,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消费者保护措施,以最大可能降低创新推向市场后的负向冲击力,这正是构建监管沙盒的使命所在。 长按二维码关注中行原油宝事件最新进展 查看实时原油价格
本报见习记者 郭冀川 李正 倪楠 今年以来,各种“黑天鹅”事件频发,美股熔断、全球原油价格暴跌、大宗商品价格震荡,国际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加剧。金融衍生品投资主要与国际商品挂钩,在各类资产价格频繁波动情形下,不仅对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提出更高要求,也让监管机构日益重视我国的衍生品市场发展趋势。 5月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预期不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该如何防范是各界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证券日报》记者从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风控体系、市场监管等内容着手,对涵盖金融从业人员、研究机构、法律人士共九位专家进行了全面采访。 产品设计的本质不能变 “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对冲功能,是套期保值的重要工具,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对冲需求进一步增加,也推动了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速发展。”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衍生品本身主要是用于规避现货投资风险,但随着发展,金融衍生品以其天然的高杠杆性和巧妙的交易机制,成为了投资者的投机工具,因此重点不是金融创新本身的问题,而是金融衍生品过度使用和投机的问题。 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董事长徐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实体企业来说,其风险管理主要来自于采购、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需要选择适当的工具(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对企业整个纵向的经营过程和横向所有经营业务线产生的风险敞口进行对冲,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以单一的期货市场工具为主,无法完全满足企业的综合管理需求。 徐阳说:“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品种较少,参与限制条件较多,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极不匹配,逐步推出更多的衍生品品种,不仅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需要,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服务实体企业。” 北京市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焱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诸多因素均与全球市场挂钩,对于各个市场参与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均有高于一般金融产品的要求。“因此,应要求金融机构在推出金融衍生品产品前,要更全面地将可能发生的各类市场风险作为评价要素,纳入到产品设计与风控体系中,提升评定程序的专业度,在产品销售中严格遵循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赵焱说。 风控体系要考虑极端情况 金融衍生品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杠杆、高收益的属性,格上财富投研部总监付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要做好极端情况的应对,因为衍生品相关的产品,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常常有不错表现,但是到了比较极端的市场环境下,往往是考验风控水平的时候。 付饶介绍,金融衍生品发生问题常常是来自“尾部事件”。在衍生品类产品权益演示中,大多数人都会相信99%的可能性下产品收益,但是却很少有人能够意识到1%的风险事件,即使意识到,这1%的事件发生带来的后果是什么样的也很难被数量化。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还要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不断地对投资者进行提醒,特别是在一些关键交易时点,这些信息都需要充分披露。“金融衍生品的风控体系一定要加强事前风险的认知,产品的设计者需要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并经历过不同种类型的市场。此外,风控的执行也需要有力和有效,要有完善的风险事件应对的机制,一旦触发风控,就要有相应的计划。”邵宇说。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对记者介绍,国际大宗商品或指数挂钩的产品主要是金融衍生品,作为风险自担的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不能被包装成投资理财产品。沈萌说:“一些机构在业绩考核的压力下,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以投资理财名义兜售金融衍生品,这是金融衍生品风控体系不完善的表现,应该加大机构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归咎于个别工作人员,不追究机构或高层的责任,无法根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打通数据链杜绝跨部门监管套利 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的日新月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也层出不穷,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在国家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和提升金融活力的情况下,各类“金融宝”产品层出不穷,但在金融创新产品的底层逻辑和合规性上存疑,这也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对金融衍生品风险的认知和预测能力。 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首先,金融机构与海外金融衍生品挂钩,作为创新的金融工具,可以实现海外资产配置,但监管机构要着重审查金融衍生品的合规性;其次,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投资,需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分级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合格投资者测试,监管机构需对合格投资者管理加强监管。”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经过层层嵌套的金融衍生产品,在结构上容易造成监管死角,产生不可预估的风险,这些产品不是在设计上露出破绽,而是在市场上因为对赌交易引发风险。 刘向东说:“防范这类风险的措施还是要实行分业监管,堵住监管死角,同时要提升监管机构掌握监管衍生品的能力,从最初的产品设计就要纳入规范管理,避免野蛮生长,同时要强化衍生品交易市场,让更多衍生品置于场内交易,减少多层嵌套。”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还需要将数据链打通,目前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许多数据并未共享,使得跨部门监管套利依然有生存土壤。张远忠认为,一方面要让监管的权责分明,另一方面要通过数据的共享与合作,多机构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编辑 上官梦露 策划 闫立良)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施懿宸 包婕 作者: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讲座教授、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包婕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一、当下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和风险背景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爆发影响,我国整体信用宏观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各产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中国第一季度主要经济数据,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0650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下降6.8%。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0186亿元,下降3.2%;第二产业增加值73638亿元,下降9.6%;第三产业增加值122680亿元,下降5.2%。 其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全球疫情的扩散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现金流不足、资金短缺、供应链紧张、运营成本增加等问题,一些中小企业甚至面临倒闭和破产风险。从信用维度来看,外部风险增加也导致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增大,因而在融资上中小企业可能存在门槛提高、成本增加的问题。尽管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层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和落地了相关举措来帮扶中小企业发展,各地金融机构也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开绿色通道,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但这也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品质提出一定要求,增加扶持力度并不意味着打开风险敞口,降低信用风险防范标准。相反的,在市场风险增加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反而会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防范。中小企业本身财务信息质量较低、非财务信息缺乏整合的问题,加大了政府监管和金融机构辨别优质企业的难度。因此亟需引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学和指标来帮助提高信用风险评估效率。 二、ESG在系统风险下的作用 ESG涵盖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简称ESG)三个维度的因素,可以有效衡量企业信用品质并为投资者提供价值投资的信息基础。在当前外部系统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传统信用评估方法存在一定限制性,无法全面考量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变化。而ESG能够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部风险带来的冲击,进而从监管、投资和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为完善信用风险防范、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新路径。 (一)对监管层面而言,有助于信用体系完善和监管 从监管层面,纳入ESG指标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对新型信用风险的监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随着我国顶层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监管政策方面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约束性正稳步增强,社会参与主体的相关风险暴露程度也日益提高,因此在信用体系建设上也要及时跟进政策和市场变化,充分将环境和社会指标纳入信用评价考量中,以提高信用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同时,基于我国自上而下的政策发展体系,从监管层面加大对ESG的关注度,能够引导更多市场参与者提高ESG风险意识,影响到金融机构和企业采取行动来响应监管环境变化,进而推动信用市场向更高质量发展。 (二)对金融机构而言,有助于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从金融机构层面,ESG有助于提高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防范,强化机构的资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一月以来全球市场“黑天鹅”事件不断的环境下,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财绿金院”)对我国公募基金进行统计,发现截至今年3月末,61.36%的国内ESG公募基金区间收益率表现优于中证全指;对标沪深300指数,则有高达93.18%的国内ESG公募基金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率。市场实践证明,将ESG理念纳入投资中可以缓解市场风险,而将ESG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中也是同理。中财绿金院通过对ESG与企业信用违约相关性进行研究,发现企业ESG表现与违约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企业ESG水平越高,发生违约的可能性相对更低。因此,通过将ESG理念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中,能够增强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的防范能力,同时能够加强对企业质量的识别。 (三)对中小企业而言,有助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从中小企业层面,将ESG纳入治理体系有助于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架构,形成可持续的管理模式,进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同于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监管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约束性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这也导致了中小企业治理相对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不足、合规性有待加强。信息透明度低加大了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壁垒,一些中小企业常常因为低于融资门槛而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果说财务指标评判的是企业的经营能力,代表了企业的信用能力,那么ESG则代表了企业的管理能力,代表信用品质。通过ESG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自身信用品质,能够依靠绿色金融工具进行投融资,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获得更低利率,通过绿色信贷获得利率优惠,通过绿色票据获得再贴现优惠。另一方面,在面对加大的市场风险时,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也是最大的,一些企业甚至难以持续经营。中小企业需从自身视角出发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抗风险能力,才能从市场风险中涅槃重生。因此,将ESG纳入企业管理将有利于提高企业信用品质,能够促进公司经济转型、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供助力。 三、将ESG纳入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的政策建议 (一)将ESG纳入信用体系,增强监管数据整合 建议监管部门将ESG相关指标纳入信用体系,同时加强这方面信息的整合。通过ESG指标整合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三个方面的信息,能够将当前各部门分散化的信息加以有效应用,有利于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决策。通过进一步打造企业ESG信息相关平台,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应用ESG信息监测企业的非财务指标和违法违规的实际情况,进而优化企业监管方式,实现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监管部门提升自身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效率。 (二)加强金融机构指导,提高信用风险防范 建议金融机构将ESG理念纳入现有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中,强化风险管理能力。通过ESG信用评估体系,金融机构可以从除财务指标以外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三个非财务维度来衡量所投资产的信用品质,在中小企业本身财务信息利用价值较低的情况下,结合非财务信息能够弥补传统信用评估体系的不足,有助于完善和优化金融机构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将ESG纳入投资理念,逐步将资产分布向可持续、高质量的产业转移,在系统性风险加大时,这类高质量的资产主体往往有更强的风险适应能力和管理能力,更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实现“风险向质量”的转移,进而缓解外部风险带来的冲击。 (三)开展企业ESG培训,鼓励加强ESG信息披露 建议通过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引导,逐步加大对企业ESG信息披露和能力建设的培训,并将培训范围逐步从上市公司扩大到涵盖中小企业。通过对企业进行ESG能力建设指导,提高企业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认识,帮助企业了解企业ESG整合的有用性和必要性。通过将ESG理念融入公司管理战略、提高ESG表现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市场价值,在经济转型大环境下实现市值回升,增强企业发展的韧性和可持续性。同时,通过提高企业ESG相关信息披露,能够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企业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融资渠道,并降低融资成本,进而使得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讲座教授,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张末冬报道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7日,银保监会就《净资本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 《净资本管理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充分借鉴了同类资管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并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提出的新要求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分别为总则、净资本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 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两方面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理财子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净资本监管报表,并对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指标出现的重大变化,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对于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制定《净资本管理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有助于引导理财子公司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避免业务盲目扩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同类资管机构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促进我国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跨境贸易+区块链 “链”出效率和信用 “以往跨境贸易手续和单证都很复杂,我们实际通关需要提供大概15个附件,这些单证往往是重复的。通过区块链应用平台,车辆从海外采购、物流订舱、海上运输、到港拆箱、入保税仓等所有环节信息在报关的时候不需要企业再重复提供,可以从区块链平台上直接获取,大大减少了人为操作,避免传递中造成的错误或遗漏,提升了整个业务流程的效率,减少了沟通成本。”一家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公司财务总监丁玲对天津海关最新应用的“TBC区块链跨境贸易直通车”点赞。 2018年以来,在海关总署与天津海关、天津口岸办共同努力下,联合贸易、物流、金融、科技各单位,于2019年4月17日率先实现全球第一个国家、全国第一个城市、全国第一个地方关区,将区块链应用于跨境贸易全流程。天津海关副关长王利兵表示:“不仅区块链技术平台实现了落地运行,而且区块链平台上的金融创新、监管创新都得到了落地和验证。” 便利多方,区块链大显身手 跨境贸易全链条参与方众多,每一个环节之中都有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缺乏高效运行的协同能力,使得贸易程序异常复杂和繁琐,各参与方之间沟通成本和信任成本极高。 2017年我国在190个经济体中,跨境贸易营商便利指标排名第97位,经过一年的简化单证的努力,2018年排名第65位,但仍与第一贸易大国的身份不符,也制约了跨境贸易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的发展。 “海关既有服务功能,又有监管功能,怎么能做到既便利又达到监管的目的?”负责搭建“TBC区块链跨境贸易直通车”平台的微观(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OO石卓说,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的天然技术特点,为解决跨境贸易中的困境提供可行的答案。 海运+陆路物流,承担了绝大部分跨境贸易交易量,因此周期长、多次转手,都增加了货物数量、安全性和质量保证的监管困局,经常出现物流运输方和贸易方相互指责,却无法追踪确权的问题。“而在区块链跨境贸易平台上,所有的贸易参与方,可被归纳分类在贸易、金融、物流、监管四大业务域。一单跨境贸易的交付过程,包括签订合同、出口国境内委托承运(包括海、陆、空运)、仓储、通关、进口国境内承运、结算、融资、保险及缴付关税10大环节,并伴随着随附单证产生了关键数据,如品类、数量、价值,重量、单位、物理性状等。”石卓介绍说,把这些关键数据加密上传到区块链,在交叉的网状点对点传输过程中,自动对所有的关键信息进行比对,形成共识后将该交易信息分布存储在所有节点上。通过这种共识效应、不可篡改和可回溯特性,跨境贸易利益相关方避免了赔付、贷款、交税等环节产生差异,形成对可信数据一致性的认可,一旦出现问题,即可实现可追踪可确责。 提高精度,改变监管视角 传统监管模式,因贸易环节繁杂、参与角色众多、利益互斥等因素,监管方无法实时获知或监管整个贸易流程,只能对传统报关行提供的结果数据进行验证,而验证结果数据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设备、系统等,监管成本巨大。 区块链平台可以让监管部门的“视角”贯穿整个贸易过程,区块链平台对每一个贸易环节的数据进行前后交叉比对,形成不可篡改的、带有时间戳、清晰责任人的贸易“可信过程数据”,而实时过程数据的价值远远大于传统报关行提供的结果数据。跨境贸易企业从“被动查验监管模式”转变为“主动采集验证监管模式”,大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与精度。 “以海关关检人员使用的辅助交易系统为例,过去关检人员每天要审大量的单据,里面包含成千上万个字节,哪些是要重点关注的?”石卓解释说,平台把物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分析大数据技术结合在一起,既保障了数据高质量,又可以交叉认证、自动分析,还可以将单据分析结果自动提示给关检人员,提示哪些监控字段的数据不相符以便重点查看。 上链增信,赋能主体信用 天津商业经济研究会会长钱伟荣表示,TBC区块链跨境贸易直通车,不仅有贸易双方或多方,也有运输物流、银行、海关。贸易企业上链后,在区块链平台上贡献诚信贸易数据,金融机构对贸易企业的信任度将大大提升,从而,释放基于区块链平台上交易数据的低门槛优质科技金融产品,精准赋能诚信贸易企业,贸易企业不再面临融资难、融资门槛高的困境。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可信数据是第一生产资料,在全球,区块链技术被金融机构广泛承认与应用,正是因为其不可篡改的特性,区块链平台是金融机构获取可信数据最为安全可靠的来源。金融机构借助区块链的属性特征,结合传统的风控手段,甚至将传统风控数据挪至区块链平台之上,区块链+传统风控相互加持,金融风控视角贯穿整个贸易过程,对企业的信任度大大提升;对资金、货物、货权的把控力度大大提升;资金、货物、货权的安全性整体加大,从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降低贷款门槛,实现资金流动性的提升。银行、保险、供应链金融企业等诸多金融机构在第三方区块链平台上将围绕“安全、可信、可控”展开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竞争,科技金融精准赋能诚信企业,普惠金融将不再是句空话。
浙江监管全面整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禁资金违规挪用进入楼市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崛起,是每个银行个人零售业务中核心的部分之一。然而,在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的同时,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却成了违规多发之地。监管近期着手整顿。 据《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浙江监管层不仅重申严禁资金违规挪用进入包括楼市、股市金市等交易市场,购买理财、信托以及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还要求银行建立灰名单制度,对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信贷的需审慎介入,并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置力度。 “近年来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早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薛洪言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通知》虽说是贯彻全国针对消费贷款政策的一种贯彻,但透露出强化监管的信号。 不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则认为,浙江地区有其地域特殊性,消费金融巨头的花呗、借呗均在该地区,而从这份《通知》上看,浙江地区此次透露出较为严格的监管,这对于其他地区而言或许并不适合。至于其他地区是否跟进,仍有待观察。 重点一:楼市、P2P成挪用监控重点 在财联社记者获得的相关《通知》中显示,监管并非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了“一刀切”。而是在满足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之下,打击个人消费信贷的违规行为。 这份《通知》指出,各银行机构要合理把握促进消费信贷适度增长和防止居民过度加杠杆的关系,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域用途真实、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资金需求。 而对于资金禁用的领域,《通知》也明确指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实际上,自去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针对个人消费类信贷资金的挪用进行整顿,全国银保监系统就个人消费类信贷资金被挪用屡开罚单,尤其这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现象十分普遍。 “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放大居民部门杠杆,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坚决堵住各种漏洞。”董希淼认为,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将消费贷款发放时限控制在5年以下,并要求客户提供用途证明。对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 与此同时,董希淼认为,关注消费贷款进入楼市、股市不能只盯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科技公司、网贷平台对资金流向没有监控,进入楼市、股市的比例可能更高。要加大对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清理和整顿,对其提供的借贷业务,在借贷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加强监测。 此外,在这份《通知》中,浙江银保监局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强化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转入本行同名三方存款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实现自动拦截,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须逐户排查,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提前收回贷款。 重点二:互联网金融助贷模式或遭严管 《通知》指出要严守业务合规底线,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这或意味着当下互联网金融转型为助贷模式或遭严管。当下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客便是其最重要的生意。 “当前不少助贷公司实际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有变相增信或托底的承诺。”一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虽然此前就有类似的监管要求,但不少中小银行为了获客同时不想承担风险,与希望持续业务但又亟需转型的平台进行合作,风控则成了第三方机构的分内之事。 资深互联网金融观察者毕研广也表示,近年来,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活跃,很多银行也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还有一些网络贷款平台。助贷平台也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确实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乱象。 “尤其是涉及到借款人过度消费、过度借贷,很多无资质的平台违规放贷、或者进行高利贷、套路贷。所以,就当下的监管环境来看,消费信贷模式将进一步的收紧,不排除未来出台针对性政策,进行有效约束。”毕研广表示。 重点三:叫停生产经营性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当下零售业务的重中之重,但违规现象也时常有之。而在浙江银保监局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并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 实际上,近年来不少银行曾推出经营性的信用卡,而信用卡也被异化成为一些创业者或小企业主的融资渠道,但这已经偏离了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的本质,增加了银行共债风险。 “防范信用卡债务风险刻不容缓。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董希淼表示,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从源头上减少年轻客户过度透支的可能性。 而对监管部门来说,董希淼认为,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信用卡业务检查和处罚力度。应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优化异常交易监测,防止资金用途异化。对风险高的现金分期等业务,应制定更为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居民杠杆率上升较快的情况下,应引导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避免重蹈韩国、我国台湾等地信用卡危机的覆辙。 此外,《通知》还指出,银行应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置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同时也要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检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董希淼认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应全面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特别是要加强商户管理,制定商户端“防假、治假、打假”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套现现象。对持卡人违规套现行为,也应及时采取降额、停卡等措施加以防控。 重点四:银行将对借款人将设置“灰名单” 在此次浙江的《通知》中,还要求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分类,加强对借款人的管理。 《通知》指出,各银行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而对于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信贷授信(用信)的须审慎介入,确有真实、合理消费需求的须实行更严格的用途审审核、支付管理和资金跟踪措施。同时,银行要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制度,对于自查和内外部检查发现违规用款借款人要纳入名单管理,限期退出且后续消费信贷业务审慎准入。 实际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对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老大难问题:合规与成本较高、流向难以逐笔掌控。而其原因之一就是借款人违规造假的处罚成本较低。 董希淼认为,监管应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信货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等领域。同时,对金额较小(如3万元及以下)的消费信贷,在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实行豁免,或采取简化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消费金融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久前,监管层官宣即将把网贷失信人计入央行征信体系。 毕研广则认为,这一系列的政策和监管释放出的信息表达了一个动向,即个人小额信贷、尤其是非金融机构或者是类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也将纳入征信中。 “有些借款人,在借款的过程中,过度借贷,借信用卡、借网贷,或者借网贷还信用卡,形成了借新还旧的循环贷。”毕研广认为,收紧信用卡、网贷纳入征信、个人消费信贷逐渐收紧,为的就是把底层的征信基础建立扎实,让失信人无处可躲藏,也是征信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重点五:监管处罚力度将进一步趋严 《通知》指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合规跟踪监督,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及自查后新增问题严格执行“双罚”,对弱化用途管控导致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的要顶格处罚。对于合规意识淡薄、员工行为约束不力等管理因素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重点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屡查屡犯及单家机构、网点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开办相关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在此前,极少有银行因个人信贷业务违规遭到定格处罚。”董希淼表示,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应注意创新与处罚之间度的把握,要鼓励创新并且要满足百姓真实的需求,鼓励可以拉动消费的信贷需求。 薛洪言认为,目前从总体来看,浙江的这份《通知》并未超出此前监管对于消费信贷类业务的监管强度,但仍然释放出未来监管仍将持续趋严的信号。未来是否能够切实落地,仍需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虽然看似严监管,但浙江对于消费信贷业务并未进行“一刀切”。在《通知》中,浙江银保监局表示,相关机构应围绕回归消费本源重塑业务规范,聚焦屡查屡犯违规行为,深入排查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制度及执行情况,正视问题实质与违规根源,全面深入开展整改工作,不得以收回贷款简单代替整改,对存量违规较多的应通过暂停新增等方式先行完成整改。 记者就上述文件内容致电浙江银保监局,但截至发稿,银保监局并未给予明确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