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辩论财政赤字货币化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张明 最近,在国内学术界与政策界展开了一场当前中国是否应该进行财政赤字货币化的大讨论。笔者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搞财政赤字货币化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第一,当前中国的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依然稳定,并未出现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实体经济深度衰退、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的情形。因此,美欧发达国家当前在非常形势下采取的宏观政策,我们不应简单照搬。 第二,中国政府的传统政策空间依然充裕,无论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目前中国政府债务占GDP比率在60%上下,即使加上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估算,最高也在90%上下。即使今年中国广义财政赤字达到GDP的10%,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中国短期政策性利率与长期国债利率均显著高于零,准备金比率也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降息降准的空间依然充裕。 第三,中国债券市场对国债有着旺盛投资需求,没有必要让央行购买。一方面,中国债券市场上向来是利率债供不应求,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均有着旺盛需求。尤其考虑到目前全球发达国家国债收益率要么为零要么为负,未来海外投资者对中国国债需求将会显著上升。另一方面,为抵抗疫情所需的特别国债规模不会太大。即使抗疫特别国债规模达到3万亿元,占GDP的比率也不过3-4%。换言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发行国债,没有必要让央行在一级市场直接购买。 第四,中国中央银行好不容易才建立起货币政策独立性,不能轻易毁于一旦。回顾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的历史,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央行依然花了很长时间、花费了很大精力,才逐渐提高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并获得了《中央银行法》的法律保障。如果再度沦为财政的提款机,那么中国央行的改革事实上将会陷入倒退。 第五,一旦财政赤字货币化道路开启,未来就可能被用来为地方债买单。目前中国最重要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来自地方政府债务。未来要妥善解决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必然会以特定形式支付成本,无论是帮助地方政府还本、还是救助商业银行,还是以其他方式。如果财政赤字货币化道路开启,那么最终央行印钞为地方债务买单就可能成为潜在选项。 第六,不少支持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观点首先认为货币数量论失效了,也即货币发行未必导致通货膨胀,但其实我们应更加关注包括杠杆率与资产价格在内的金融稳定与货币数量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无论是国际经验还是中国经验都证明,过度货币发行最终都会导致宏观经济(通货膨胀)或者金融不稳定(资产价格泡沫与高杠杆)。 第七,如果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路径开启,这意味着中国央行货币政策纪律受损,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这意味着未来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大规模财政赤字货币化将会加大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汇率贬值压力与资本外流相互加强,则可能成为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扳机性因素。 第八,财政赤字货币化目前依据的理论是MMT,但迄今为止,国际上严肃的宏观经济学家大多数都是反对这一理论的。现代货币理论意味着主权货币可能帮助政府脱离市场纪律与金融约束的束缚,且一旦发生通货膨胀还能轻易地通过增税或者发债来控制。这一思想过于简单化、理想化了,完全忽视了财政—货币—金融之间复杂的互动,而且缺乏在全球范围内大范围实施的检验。 第九,中国这种计划行政性依然比较强的体制,仍需基于市场原则构建各种约束机制,财政赤字货币化一旦开了口子,未来将是一种比预算软约束更可怕的前景。我们好不容易通过各种改革,才对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建立起较为有效、较为透明的约束机制,一旦财政赤字货币化开始实施,那么就易进难退,未来可能导致微观主体市场化改革的严重逆转。这也背离了我们让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初衷。 第十,我们可以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好的东西,但没有必要模仿发达国家坏的东西。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等原则,客观、独立、批评性地分析当前发达国家应对疫情的极度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并审视中国当前国情与发达国家的重大差异,不应简单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政策实践。 本文原发于张明宏观金融研究 (本文作者介绍: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研究室主任。)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连平邓志超 未来需要平衡好外资进入金融市场的总量和结构。当前的态势是外资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占比偏低,于是确实有必要对外资开放的大门快速、大幅打开。而如果快速进入的外资短期内集中于某一市场或产品投资,就有可能造成过热;尤其是资管存在短板的领域可能会形成风险,这是需要前瞻应对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开放步子明显加大,中国金融正在加快融入国际金融体系。2018年以来开放金融主要侧重于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开放程度大幅提升。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放松了较为敏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下称“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限制。由此,资本项下的人民币可兑换明显提速,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进一步改善,金融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迈出金融开放新的大步 《规定》调整并简化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其要点在于: 落实取消境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境外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大幅简化境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境外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境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QFII推出以来,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持续完善。2002年11月,我国推出QFII并设置单个机构投资额度上限;2009年9月提高额度上限;2011年12月推出RQFII;2019年1月将QFII额度提高至3000亿美元,并合并QFII和RQFII制度;2019年9月外管局决定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可以看出,本次《规定》部分内容是对2019年9月决定的落实。在此之前,对于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的调整都是在量上做放松,《规定》则取消了额度管理,改为登记管理,可以说由量变到了质变。 按照《规定》,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相较于之前的QFII与RQFII区别化管理进一步融合,便利了外资进出中国金融市场。之前,QFII与RQFII账户区别在于QFII的人民币专用账户包括证券交易专户和衍生品交易专户,而RQFII则细分为交易所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专户和衍生品交易专户。《规定》统一了两者的人民币专用账户为证券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专户,简化了RQFII项下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程序。实现了已有QFII和RQFII账户开立间的“互认”,即之前拥有QFII和RQFII资格之一的投资者就可默认为两者资格都拥有。在QFII汇入本币需要开立本币账户和RQFII汇入外币需要开立外币账户时,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由此打通了两者之间的资格相互认证,拓宽了QFII和RQFII主体的投资资格。 收益汇出和本金回流限制涉及到资本的自由流动,一直是外资关注的要点。之前,QFII和RQFII涉及到收益汇出和本金回流,需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增加了外资流动的成本,从而使得外资在进入之初就可能心存顾虑。《规定》取消了收益汇出的这点限制,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使得外资在将收益汇出之时不用增加额外成本,且手续便捷明了。 综合上述三点来看,《规定》所涉及的政策调整是一次有力度、有深度的变革,在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下,使证券期货投资的开放度达到较高水平,可以说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里程碑式的节点,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金融国际化意义深远 取消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其影响首先在于对外资流入中国金融市场管理“重质放量”。QFII和RQFII是境外资本进出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通道。国际上,合格投资者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完全实现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存在一定管制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一般通过在质上对合格投资者认定审核和在量上对投资额度限制来进行管理。与大多数新兴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监管和控制的力度有较大不同,我国对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主体范围的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对投资额度设置上限。《规定》实施之后,管理手段简化为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核一项,额度管理改为登记管理,而有关境外机构注册资金、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质量指标也可能更为优化。 《规定》实施之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金融市场的意愿将趋上升,资本流动更加便捷。取消投资额度管理,改为登记管理,类似于对合格投资者的资本流动行为采用“备案制”,使之前需要花较大精力准备审核材料的成本大大降低。而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又提升了外资投资的便利性,QFII可以直接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或RQFII可以直接汇入外币进行投资。再加之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这一系列因素使得外资进出中国金融市场的成本降低,便利程度提高,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金融市场的意愿可能增强。 伴随着《规定》落地,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将会提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人民币已实现了经常项下的可兑换;经过之后的20多年,大部分的资本项目都已经得到了较高程度开放,只有少数涉及个人项下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彻底开放。此次《规定》取消了境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意味着同时放开了相应规模的可兑换,而QFII和RQFII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也明确了相关交易的可兑换,可见此举是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迈出的又一大步。随着资本流动更便捷,大量外资进出带动的人民币汇兑需求可能逐步上升,推动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规定》的付诸实施将给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带来新的动力。2009年人民币国际化启程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依靠人民币贸易结算来发展人民币的国际使用的。但随着人民币汇率平稳和我国国际收支格局变化,人民币国际化在资本项下可兑换的需求逐步发展,人民币国际化未来将依靠经常项和资本项的同时使用来取得进一步发展。《规定》一方面通过规模放开带来更多的资本项下的人民币可兑换需求,另一方面对合格投资者的本外币账户一体化管理,使得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能够更便捷地使用人民币、参与到中国金融市场的投资中来,未来人民币国际化在资本项下的发展步伐将会加快。 资本市场短期难有立竿见影效果 有观点认为,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境外资金可能大举流入中国金融市场,推动股市、债市走牛。假设A股市场的外资持有占比将达到10%,那么应该还需要大约8400亿美元流入,这还不包括投资于债券等其他市场的资金。对此,我们认为需要理性看待。 长期来看,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未来外资流入肯定会增加,理由如下: 一是中国经济基本面良好,即便在疫情的巨大冲击下,中国经济也表现出了强有力的韧性,外资会持续看好中国。 二是正在大力推动的新基建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动能,可能为将来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新的重要基础,投资收益预期较好。 三是在经济基本面和国际收支平衡的支撑下,人民币汇率将保持基本稳定,有助于消除外资对汇率风险方面的担忧。 四是疫情冲击后,中国经济大概率率先走出影响,相较于全球其他地区有更好的投资预期。 未来,看好中国经济发展的投资者可能逐步增多。《规定》实施之后资本流动更加便利,资本长期流入趋势较为确定。 然而,放在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大环境下来分析,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尚不大可能在资本市场形成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是因为:中国经济恢复的确定性有待加强。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是巨大的,疫情后中国经济能否很快出现预期中的大幅反弹,现在还不能过早地下定论。尤其是美国疫情发展以来,其国内外甩锅中国的荒谬言论和荒诞行为此起彼伏,也对国际投资者产生了不良的心理暗示和投资决策压力。这方面的负面影响不应低估。如果中国经济进一步复苏的确定性加强,那么外资就可能通过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通道增加投资国内市场。 疫情下世界经济陷入衰退已无悬念,国际资本风险偏好降低。当前疫情发展的态势,总体上呈现中国一枝独秀、欧盟国家刚刚进入基本控制阶段、美国和大批发展中国家疫情肆虐的局面。在较大的不确定下,国际资本的风险偏好较低,资金主体流动方向是回流而非对外投资,所以短期内很难会出现大量资金进入中国的情况。如果全球疫情好转,外部环境逐步改善,风险偏好提升,中国市场可能会吸引大量外来的投资。但就目前来看,还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境内市场更大程度开放了,资本就会立即大规模流入。 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美国金融市场仍不稳定,美元回流态势依然存在。在财政和货币政策大力度对冲之下,虽然美国再次走入大萧条的概率较低,但前期美国金融市场“虚火过旺”,疫情冲击叠加能源价格暴跌,使得美国金融风险敞口扩大,信用债市场雷点逐步显现。这会导致全球资本回流美国本土“救援”的情况进一步发展,很可能在短期内再次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美元短缺。在此情况下,就很难期待国际资本会大规模地快速流入中国。疫情过后,随着美国经济恢复和金融市场稳定,投资风险偏好才有可能开始提升,此时中国金融市场和人民币资产可能成为较好的投资选择。 提高金融风险防控的审慎性和前瞻性 《规定》落地之后,外资长期流入的趋势会逐步清晰起来。随着资本流入量的累积,相应风险也会上升。一方面风险可能来自短期资本套利扰乱金融市场,另一方面资本的流入可能会将某些国家市场波动的外溢效应“输入”境内。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可能在扩大开放和风险管控之间进行权衡,金融决策需要高度的审慎性和前瞻性。有必要考虑如何将金融开放效益直接和间接地匹配于金融稳定,发挥好金融开放推动金融深化和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作用,以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和稳健性,丰富防范金融风险的手段和措施。 未来需要平衡好外资进入金融市场的总量和结构。当前的态势是外资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占比偏低,于是确实有必要对外资开放的大门快速、大幅打开。而如果快速进入的外资短期内集中于某一市场或产品投资,就有可能造成过热;尤其是资管存在短板的领域可能会形成风险,这是需要前瞻应对的问题。 未来应结合外资的金融市场比例,持续优化监管政策。截至4月底,QFII投资使用额度为1146.59亿美元,RQFII为7130.92亿元,两者合计约为1.5万亿元,约为A股总市值的2.55%,属于一个较低水平,管理相对容易。而随着外资占比的逐渐扩大,管理难度会相应扩大。对此应该未雨绸缪,做好政策储备。 本文原发于第一财经 (本文作者介绍: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顾慧君 先来看三个数据。 下图1显示的是近一年来美股主要指数的涨跌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受新冠疫情影响,美股2月中旬之后显著回调,持续近一个月,之后快速反弹,纳斯达克指数几乎完全收复失地。 下图2显示的是疫情发生以来美国新增确诊病例数的5日移动平均线,从中可以看出,自3月中下旬以来美国新冠疫情一直处于一个很高的平台上,未见明显缓解。 下图3显示的是美国的失业率,受新冠疫情影响,美国的失业率已近15%,是二战以来的最高。 综合图1、图2和图3,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疫情继续、百业萧条,但美股风景独好。但这种背离现象可以持续吗? 美股当前处于什么位置 经过近一个月的反弹之后,美股当下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我们从估值和业绩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来看美股的估值。 从下表1可以看出,纵向比,美股主要指数的估值已经处于历史高位,在我们的统计区间内,道琼斯工业指数、标普500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的PE(TTM)历史分位已分别处于12.35%、17.3%以及39.15%的高位。 横向比,标普500与沪深300的PE比值已处于历史分位的90.4%,与恒生指数的PE比值已处于历史分位的94.87%。 截止5月8日,标普500指数股息率为2.07%,10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为0.68%,两者收益率之差下跌为1.38%,高于2010年以来该指标+1倍标准差以上。 因此,美股无论是纵向和自己比,还是横向和港股、A股以及美国国债比,其估值均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 其次来看美股的业绩。 我们采用净利润(TTM)季度同比这个指标来衡量美股2020年一季度的业绩表现,数据汇总如图4所示。 从这幅图可以看出,虽然截止2020年3月末,新冠疫情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只有1个月,但已经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新冠疫情对美国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今年的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到时也必然会在上市公司的财报中反映出来,今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美国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是一个大概率事件。 美国复工复产的进程 根据前文的分析,美股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估值和业绩之间的背离,美股未来的业绩表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的表现,宏观经济的表现又取决于能否在疫情仍处高位的情况下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面对高达14.7%的失业率和即将到来的美国大选,即使新冠疫情仍在蔓延,美国政府还是不得不在4月16日推出名为“Opening Up America Again”的复工复产计划。该计划就开放应满足的条件、州政府的责任以及对个人/雇主的建议等进行了规范性的描述。该计划有两个特点,一是复工复产前置条件比较宽松,二是州政府很大的自主权。 美国是联邦制,各州享有很大的自治权。各州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对新冠疫情的态度有较大的差别。上述两个因素导致各州复工复产的进度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梳理了美国各州对复工复产的相关规定,除了特拉华、哥伦比亚特区、北达科他、路易斯安娜、密歇根等少部分州,大部分州政府已经取消或者放松了居家令,迈入复工复产的第一阶段。 上述介绍的是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复工复产政策上的变化,但允许复工复产到实际复工复产还有一段距离,当前美国实际复工复产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我们选取了一组指标来综合评估美国复工复产的进程。 首先来看消费。根据上图5的数据可以得出两个初步的结论:一是新冠疫情对消费者信心的冲击弱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可能的原因是次贷危机是美国经济和金融结构性问题的集中反应,对美国经济产生了长远的影响,而新冠疫情是一个典型的外生冲击,一旦新冠疫情稳定,经济会快速企稳,所以消费者的信心虽有下降但幅度小于2008年。二是4月份相对于3月份而言,消费者信心仍在下降,结合更高频的周度指标——ABC News消费者信心综合指数,截止到5月3日,美国的消费者信心仍没有止跌企稳的迹象。 如果在复工复产之后疫情再次大规模发生,人们对疫情冲击经济的深度的判断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消费者信心指数跌破2008年的最低值也不无可能。 其次来看投资。从下图6可以发现,Sentix中的投资核心预期指数有止跌企稳的迹象,根据以往经验,预期转好往往预示着后续的实际投资会增加。 第三是美国的PMI数据。从图7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新冠疫情冲击下PMI的表现强于2008年次贷危机,背后还是因为PMI的被访人认为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幅度深但持续时间短;二是截止4月底,PMI及PMI的各个分项指标未有好转。 最后看一个综合性的指标——ECRI领先指标。基于下图8可以看出,ECRI已经触底反弹。 除了上述指标外,粗钢产量、卡车运货量、电力生产以及TSA旅行者人数均触底并微弱反弹。 综合起来看,美国已启动复工复产,但这种复工复产仍属于试探性、边走边看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美国的经济不可能V型反弹,U型或者W型的反弹概率更高。 美股的估值已经远远把业绩抛在了身后,市场之所以给予这么高的估值,一是因为货币宽松,资本市场的水位高了,水涨则船高;二是市场普遍预期美国经济会较快地从新冠疫情中走出来,但基于本文对美国复工复产情况的分析,美国经济反弹大概率是U型或者W型反弹,上市公司业绩的快速回弹并不现实,当上市公司发布冷冰冰的二季报、三季报时,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股市下跌的现实。 (本文作者介绍:宏观、行业及个股的走势分析,大类资产配置。)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令业界翘望已久的互联网贷款“宪章”终于出炉了。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曾经恣意的互联网贷款到了该“意马收缰”的时候,而依托与互联网贷款的助贷行业或面临一轮“洗牌”。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资产荒背景下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银行共同催热了助贷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传统银行获客渠道、提升了金融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金融乱象,造成了金融不稳定因素,令互联网贷款蒙尘变味。如何补齐助贷行业监管短板,应该是监管多年来难以释怀的心事;而监管部门对于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态度始终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暂行办法》尽管通篇关于助贷、联合贷未著一字,却处处牵扯着助贷机构的神经,招招直指助贷业务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隐患。如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的“兜底”、无资质放贷等“越界”行为,金融机构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存在的核心业务外包等风控“甩手”行为,以及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引流泛化、违规收费、暴力催收等 “异化”行为。《暂行办法》试图从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规范互联网贷款及助贷行为,围绕营销行为的规范性、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联合贷款等设定了指向明确的十道监管“红线”: 其一: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其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其三: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其四: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其五: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六: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其七: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八: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其九: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其十: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上述监管红线表明上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其核心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助贷(包括联合贷款)。因此,影响最深刻的实际上应该是助贷行业。对于触碰上述监管红线的机构及行为,《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监管罚则。 十条监管红线的设置,可谓利剑高悬,对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乱象形成强有力震慑。 尽管如此,高悬的利剑最终能否落下,依然存诸多变数。监管“红线”能否体现政策效力、发挥威慑力,或有赖于相关关系的进一步梳理与协调。 一是如何协调机构监管模式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的宽泛性之间的不对称性,避免监管空白。《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制,规范的仅仅是商业银行机构,因此被纳入监管的互联网贷款仅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部分,并非全部的互联网贷款,意味着还有很多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其他持牌类非银机构,以及非持牌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缺乏约束力。现有的对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类公司的助贷业务监管,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不仅使得持牌非银行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存在不平衡性,而且对非金融性公司的监管更是处于空白。依赖银行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希翼实现对第三方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约束,显然是不现实的。尽管此次《办法》在合作协议部分,要求商业银行将“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纳入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这种约束力有到多尚待观察。 二是如何协调现行的属地监管格局与互联网贷款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增加了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但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潜在不审慎的风险隐患。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贷款的跨地域性与监管的地域性矛盾问题或将突出。特别是在监管问责将趋严厉的情况下,未必不会出现地方本位主义下的监管不平衡与监管套利。 三是如何协调好政策设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之间的错位,提升监管效率。《暂行办法》在受托支付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但实际执行仍难操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原本是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与中国小微企业众多,且小微经营的分散、随机等特性,使得其中部分规制特别是受托支付难以有效落地。甚至从制度出台伊始,问题就一直摆在那儿!线下规范尚且如此困难,更不用说线上了。 四是如何调节监管环节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全链条的不对称,避免机械监管。如何从整体上,设计一套能覆盖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链条的监管,终归是监管需要面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是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这无疑是助贷业务监管的核心;但这一架构忽视了对助贷方的监管,而当前助贷业务诸多乱象或更多滋生于此。如果仅仅从商业银行端,对现有纳入监管的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开展助贷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 《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扭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及助贷业务方面的乱象,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但如何真正引导助贷行业走向审慎合规,切实纠偏助贷业务模式中存在的“越界行为”、“甩手行为”和“异化行为”,关键还要践行行为监管理念,构建行为监管体系,厘清助贷监管边界,实现对助贷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不能将互联网贷款的各节点人为割裂开来进行监管,否则就会落入“锯箭疗伤”的尴尬!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文/新浪财经首席评论员 艾堂明[微博] 微信公众号:老艾股学堂(laoaigxt) 终于有所放量,但却是带量下跌,还真是有出息…… A股是经不起夸的,昨天顶住了美股下跌的压力,但在美股继续下跌之后,A股的心理防线就被击溃了。 说到底,还是量能不足,接不住抛盘,所以今天的成交量稍有放大,就撑不住了。 有多少量,就说明有多少钱在玩,量迟迟放不出来,没有场外资金进场,仅靠场内资金博弈,那只是左手倒右手而已。 所以从板块上看,消费板块虽然很热闹,大批个股持续创新高,但那是从其他板块抽血换来的,对整个市场而言,并没有太大用处。 所以指望大盘带个股,是指望不上的,只能把握局部的个股机会,这就是要找风口。 昨天为何强调风口,因为风口代表资金流向,资金流向哪个板块,风就朝哪吹,哪个板块的猪就能飞起来。 如果资金流走了,那猪就得摔下来,就拿今天大跌的猪肉板块来说,就是由于风口不再,猪重重的摔了下来。 包括最近被消费股反复蹂躏的科技股,这几天想往上冲,但冲了几次,也没冲上去。 特别是今天,港股中芯国际大涨10%,股价再创历史新高,市值冲上千亿元,除了一季报业绩大增外,还准备回科创板上市。 A股的芯片股本应该抓住机会,确实有一批个股冲锋在前,但却没能把整个板块带动起来,有些资金还趁机出货,扑灭了市场人气,导致无功而返。 这就怪不得人家了,茅台就是一瓶酒,市值却超过了贵州省的GDP,你觉得它不值,应该科技强国,但你得努力才行呀!如果自己不争气,只能被人拎着酒瓶暴揍! 近期的行情就是科技股被消费股反复暴揍的行情,科技股一露头就被打下去,只能说,风水轮流转,人家是在风口上的猪,一个屁就把你压下去了。 明天又是周五了,这周的行情真是一言难尽,大盘没有一天是表现得多好的,除了消费股和一些题材概念股表演外,整个市场乏善可陈。 下周就即将进入会议时间了,按照惯例,重要会议期间往往行情清淡,大家都在驻足观望,看看新闻,听听消息,看有哪些议程值得关注。 其实还有一个惯例,会前往往有一波反弹,会期休整,会后再反弹。下周四才正式召开,在这之前还有几天时间,如果多头再不努力,那谁也救不了你了…… 期权期指仍是应对震荡的利器,可以涨时做多,跌时做空,双向操作,再加上T+0交易机制,盘中可以多次波段操作,及时落袋为安,避免股票T+1的尴尬。 想学习期权期指知识以及实战技巧,可以点击收看新浪理财大学的《老艾聊期权期指》视频课程,有全套方法讲解。(点击试看,99元特惠仍在进行中!)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老艾股学堂(laoaigxt),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微博:老艾观察) (本文作者介绍:新浪财经首席评论员、资深投资人。)
意见领袖辩论财政赤字货币化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姚洋 近日有观点称“货币数量论”已经过时,以货币存量来衡量宏观杠杆率已经不合时宜,主张发行特别国债,推行财政赤字货币化。对于这个观点,我赞同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总体看法以及趋势。但是,我认为我们不需要采取央行直接购买财政部债券的方式。 姚洋 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因为目前中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率在3%以上,所以老百姓和银行机构是有意愿买的。因此,中国政府发行的国债还是能发得出去的,没有必要让央行直接到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可以直接通过财政部发行国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也就是说,央行直接购买财政部的国债是不合法的。所以,推行财政赤字货币化这项措施在法律层面就被否定了,推行财政赤字货币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除非把法律给修改了。所以这就是个伪命题,不用讨论这个问题。 今年发行国债要朝着救急的方向 今年发行国债的情况与往年不同,今年很大程度上应该将发行国债当成一种救急措施,而往年发行国债则基本上属于常规性操作。第一,中国目前的首要问题是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这一点应该作为中国当前的首要目标之一。第二,中国应该扩大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从而进一步拉动整个经济复苏。 根据一项研究数据估算,受这次疫情影响的民众大约有1亿人,这其中大概有7500万人在家办公,或者是企业通知在家等待复工。而7500万人中有多少人失去了工资或者工资减少了?我们无从得知,但是我认为这个比例恐怕不会太小。而那剩下的2500万则处于失业或者退出劳动市场的状态,包括回到农村的工人。但这些人都不在我们失业率的统计当中,因为失业率的调查对象只针对城镇人口,不包括农村人口,如此一来,我估计全国需要救助的人还是比较多的。 有些人说中国的储蓄率很高,我不否认,但是中国的储蓄主要是由最高收入的20%的人制造的,而最低收入的40%的人的储蓄则是很少的,这其中最低的10%的人是靠欠债生活的。所以,低收入的这批人和失去工作的这批人,国家应该给予救助。 从推动消费的角度来说,国家发行特别国债,然后用于发放消费券,这既可以提高城镇和乡村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消费,一举两得。所以,我认为如果要增加国债的发行,那应该是朝着救急的方向去努力。 短期内不用考虑通胀问题 至于发行国债会不会引起通胀,我认为按理说不会引起通胀。因为如果是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老百姓愿意去购买,这相当于居民收入的暂时转移。买债券的那部分老百姓没有消费,国家发行债券换的钱再用于财政补贴,收到钱的那部分老百姓可以拿去消费,这相当于一个平行转移,没有创造额外的货币。 当然,会有连带效应。如果政府给老百姓发放消费券,那么老百姓的支出会相应增加,这对需求也有推动作用。如果供给满足不了需求的话,那么的确可能会发生通胀。但是中国的供给很充足,企业只是苦于没有订单,缺乏有效需求,因此停工停产的很多。所以,我认为至少在短期内,通胀根本用不着考虑,中国目前的产能过剩情况太严重了。需要考虑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不能看到需求有所增加,就好像会发生通胀,而供给也在增加,这就抵消了通胀的压力。 具体发行多少国债,需要财政部拿出方案,然后由国务院做出决策,最后由人大代表讨论决定。如果要我说,我认为既然要做,全国大约可以人均发1000块钱,也就是大致1.4万亿的规模。当然,不是说每个人平均发1000块钱,因为高收入的人没必要拿,要救助收入最底层的人,然后还有一部分人按照收入发放消费券,这些是目前我们可以做到的。 不能笼统地批判2008年四万亿刺激计划政策 很多人都认为2008年发行四万亿刺激计划政策是失败的,我认为应该纠正这个观念,为四万亿刺激计划正名。其实,我这些年一直在说,笼统地批判四万亿刺激计划是不正确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国推出一系列的强刺激政策是没有问题的。 但关键的问题是四万亿刺激计划政策采取的融资方式存在问题。当时,因为中央政府也没有多余的资金,所以中央政府等于开了一张空头支票,需要地方政府自己去融资,地方政府便向银行借钱,后来又开始发债。所以,地方政府最后是用商业手段来解决融资问题的,导致欠了很多的商业性债务。2014年之后,中央政府就不得不清理这些债务,即所谓的债务置换。债务如何置换?最后还是得回到国债上面,发行长期国债,用长期国债的钱来还商业性债务。因为政府的投资基本上都做了公共项目,经济回报比较低,所以从这个结果来看,我认为当年应该一开始就发行国债。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反对4万亿刺激政策,而应该仔细分析到底哪些地方出了错。 但是目前的问题在于我们根本没有吸取这个教训。其实中国要推动财政方面的刺激,那就需要扩大财政赤字率,突破赤字占GDP的比不超过3%的限制。以前中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是2.5%,后来达到3%。在这种时刻,中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应扩大到5%,甚至扩大到8%。但是政府对债务问题很谨慎,在这方面控制的比较严。但是既然中央开出空头支票,地方就得干活,得到市场上融资,最后积累了一大堆商业性债务,成本又高。在商业市场上商业性的债务是7%、8%的利率,而国债的利率才3%,这会扰乱整个市场的融资成本。 过去这十年,我一直在呼吁,一定得改变、改变、改变。2014年修改《预算法》时,我就在呼吁,国家既然开了前门,那就得把后门给关了,把前门开大一点。但是实际上,什么都没有做。这一次扩大新基建投资等于将地方债务再扩大一遍,这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也会扰乱市场的纪律。国家应该发行国债,正规、透明地去做,这样也便于地方人大的监督。 发行国债对于市场的流动性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影响。因为居民的钱都拿去买国债了,这当然会造成市场上的流动性降低一些。但是国债置换的钱还是会花出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钱绕一圈又回到了经济当中。而且国债增加了,金融市场上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相应会增加,这也会带动金融市场上的固收产品数量的增加。 外部国家采取的量化宽松政策,对于那些发达国家来说,完全就是寅吃卯粮、慢性自杀。他们滥发的货币,最后要么变成了实质性的债,要么变成了金融市场上的泡沫。这对他们的未来来说,都是自杀行为。欠了一屁股债,以后总是要还的。或者,这个钱都跑到金融市场上去了,产生一大堆的泡沫,最后如果金融市场崩溃了,反过来对整个经济系统是有危害的。 中国绝对不应该去跟风,因为中国从根本上来说,没有达到其他国家那种所谓的负利率的水平。中国的货币政策绝不应该模仿其它国家,中国也没必要模仿,我们现在也不缺流动性。 本文首发于网易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太辉 张彧通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版《征求意见稿》顺势而为,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面临的争论问题,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浙江、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更加全面,通过放开前端创新和加强持续监管的组合方式,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平衡:一方面,对银行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限制要求有所放松,对合作机构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有所放宽,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定量限制;另一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情况采取的灵活处置权。《征求意见稿》对数据收集使用、数据安全保护、避免多头过度授信、明确资金用途、强化贷款支付、贷款逾期催收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下五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一、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 在核心业务不能外包方面,前期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方性监管政策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宽泛笼统地要求“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尝试做了具体业务要求,但涵盖的范围过宽,要求“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在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否外包上,事实上已有监管政策给出原则性指导:银行机构不能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完全外包,可以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风控。如2010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相对于前期的这些政策,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两类不得外包的核心风控环节、五类可以合作开展的核心业务环节,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时,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需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可以与合作机构合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实施;二是新增一类不得外包的职责,即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不得外包;三是明确了可以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承担的情形,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全权委托给合作机构。 二、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量化指标限制,允许审慎展业 前期,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要求,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要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2019年10月北京市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研究》) 当前人口流动和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比较大,且金融科技发展和数字化风控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贷款“三查”,完全限定地方性银行不能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既缺乏合理性,也存在较大的现实困难(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没有否定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或给出具体的跨区域量化指标,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要经董事会批准,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水平等对商业银行的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更高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而不限制共同出资比例,实质重于形式 在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之前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小贷公司明确列示在合作机构的范围之内,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而此版《征求意见稿》将小贷公司被明确为合作机构,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准金融机构,也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信息科技公司。考虑到合作机构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作用有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等不同类型,根据合作机构是否出资放贷来明确合作机构是否需要持牌,显然更加合理。(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涉及从准入到退出的各个方面:在准入方面,要求制定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分层分类管理,按照合作机构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要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并充分考虑有资质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明确合作机构持续管理和退出要求。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而是回到底层的风险防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审慎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时,要包括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同时,商业银行要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四、按资金用途设定互联网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明确业务边界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管理适用于不同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按资金用途将互联网贷款划分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分别明确了授信和期限要求:用于消费的互联网贷款,适度收紧授信额度和期限,将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从之前的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生产经营的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但要求超过1年期限的贷款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审批。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产品形式,给市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预期:第一类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即核心业务环节中虽然有线上贷款申请操作,但商业银行是通过线下或者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第二类是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第三类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五、采取银行机构业务报备和监管机构持监管组合,实施动态调整 不同银行的风险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存在加大差异,对所有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的规模、集中度、跨区经营等给出单一要求,缺乏合理性。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监管机构给出基本的“展业标准”,然后基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等,并基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按照一个规范的机制,对不同银行、同一银行在不同时期给出不同的要求(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广开前门,提出“先干后管”的报备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先上线互联网贷款产品,在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发现商业银行不合规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暂停业务。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动态监管,新增 “预留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六、未来展望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近年来政策关注和金融业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可以更加敏捷为银行业实现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是场景、技术和金融融合发展的产物,是金融数字化变革大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爆发之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非接触金融服务的“爆发式”增长进一步验证了其服务功效,监管部门也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给与了明确支持。《征求意见稿》守正出新,为互联网贷款制定了基本的展业标准,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互联网贷款未来可期。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