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击套路贷初显成效:近三个月挽回损失4.35亿余元 上海新一轮打击惩治“套路贷”初显成效,近三个月来挽回经济损失4.35亿余元。 自6月下旬起,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上海市公安机关结合公安部部署的“云剑行动”,开展了新一轮打击惩治“套路贷”专项行动。此次专项打击行动的目标是“打尽存量、切断增量、严控变量,让“套路贷”违法犯罪在上海基本绝迹。 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摧毁“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286个,刑事拘留1050余人,破案363余起;查扣冻结资金2.27亿余元,为人民群众挽回各类经济损失4.35亿余元。 9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发布会,介绍了取得成效的主要做法。 一、攻坚疑难案件,力争打尽存量。全市公安机关针对存在案情复杂、历时久远、证据灭失等问题的疑难案件深挖彻查,力争打尽存量。市局“扫黑办”通过挂牌督办成功侦破一批重点案件。各分局认真梳理疑点案件,逐一开展攻坚,确保查实打透。同时,公安机关大力开展追逃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震慑。 二、全面排查线索,努力切断增量。全市公安机关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群众报警、信访、网上反映等各种渠道获得的线索,为打早打小、精准打击、全链条打击提供了有效支撑。 近期,闵行分局对7起“套路贷”案件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30余名犯罪嫌疑人;普陀分局一举破获涉案资金达1400余万元的犯罪团伙,抓获潘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松江分局破获利用网贷APP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涉案金额达3900余万元。随着这些犯罪团伙的覆灭,新增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形成工作合力,有效严控变量。为有力应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有效化解非法放贷行为导致的各种风险,市公安局主动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铲除此类违法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 上海市公安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借贷广告行政监管建议。就公安机关侦办“套路贷”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广告违法情况,对借贷广告整治工作提出前端行政监管建议,推动建立协调机制。 同时,上海警方与市金融监管局形成非法网贷平台“黑名单”双向通报机制。就非法小贷公司、非法网贷平台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共享和双向协同,加强执法打击与常态管控衔接。 此外,警方与银保监部门形成资金账户紧急查冻及异常账户通报机制。针对公安机关在侦办“套路贷”案件中需紧急查冻资金的情况,与银保监部门进行对接,协调商业银行等机构配合调查取证,开辟紧急查冻资金“绿色通道”。
监管处罚进一步细化,日前,陕西省银保监局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国投信托”)做出行政处罚,并开出3张罚单。 具体来看,陕国投信托受罚原因是“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陕西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处以28万元罚款。 同时,陕西省银保监局还对陕国投信托当事人姜广平和陈中源二人进行警告。姜广平对信托项目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的行为负领导责任,陈中源负主要承办责任。 陕国投信托信披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回应称,本次处罚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最初,是银保监会对上述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让公司去申辩,行政处罚书是最近收到的。目前,陕国投信托已经进行了整改。 第一财经记者盘点发现,今年以来,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处罚已达到10多起,其中9月份除上述处罚之外,还有中信信托、建信信托两家龙头企业由于将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等,被罚款120万元。
国内首个在线住宿平台服务规范发布,要求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9月23日,中国在线住宿领域首个团体标准在京发布。 过去几年,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在线住宿平台在随之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关行业规范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今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要求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提出要指导督促有关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 9月23日下午,中国首个在线住宿平台服务团体标准《在线住宿平台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发布,界定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适用对象包括开展在线经营活动的酒店、旅馆、客栈、民宿等各类住宿设施,内容涵盖在线住宿服务的全流程。 《规范》由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提出,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归口,并联合携程公司共同起草完成。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看到,《规范》的条例设定非常细致,对在线住宿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基本行为规范下除了对平台设立条件、登记许可、信息公示等的要求外,还涉及设施及运营环境维护、交易管理、用户协议等;在交易服务中则涵盖了产品信息展示、预订服务、用户权益保障等。此外,《规范》对搜索结果展示、产品和服务定价、先行赔付和快速理赔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举例来看,《规范》明确,“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平台上同一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保持一致”、“应及时以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用户由经营者确认的预定结果,并在入住前1天向用户发送入住提醒信息”等。 除了平台“应该”达到的规范,《规范》还规定了“不应”的规范,如“不应将接送机/站、打车或租车优惠券、景点门票、保险等收费增值服务设置为预定流程中的默认选项。” 值得一提的是,酒店行业有个存在已久的“退订矛盾”。此次发布的《规范》明确表示,经营者宜采用不同取消时间段的阶梯扣款政策,保障用户退改权益。2018年,携程网在业内率先推出“阶梯取消”政策;2019年,携程将“阶梯取消”优化为“有条件取消”。据了解,截至目前的11个月,加入此阵营的酒店数量已达20万家,有300万住客受惠。 而针对交易纠纷和用户权益受损问题,《规范》要求平台应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和快速理赔通道,经核实经营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平台应向用户先行赔付,包括退还预付款项或者赔偿损失。
头顶融资“紧箍咒”,脚踩增持“风火轮”,地产行业怎么了?产业资本轮番上阵,真金白银不含糊 企业头顶融资的“紧箍咒”,投资者却脚踩增持的“风火轮“,房地产行业注定要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最近两个月,房地产金融受到全方位监管,楼市资金的“水龙头”被进一步拧紧,这也让很多投资者对房地产行业的未来高喊看空。不过,不少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却依然对地产行业的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继续信心满满,并且公开对相关标的做出了增持的举动。 统计数据显示,仅9月以来,A股公司就有金融街(000402)、卧龙地产(600173)、香江控股(600162)、滨江集团(002244)、广宇集团(002133)等5家地产类上市公司发布了实控人或其他资本增持的公告,涉及的资金规模并非小数目,比如金融街、香江控股的增持涉资分别达到了7.59亿元、5.95亿元。 而H股公司中,富力地产(02777)获摩根大通增持,涉资2081.67万港元;龙湖集团(00960)被大股东吴亚军家族信托(Charm Tal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增持540.64万港元。 一边是唱空的“友情“,一边是唱多的”爱情“,这是否让你唱起了“左右为难“? 融资难,地产行业难免被唱衰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最受投资者关注的行业之一。就目前来看,房地产企业融资难已是少有争议的事实。 5月17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即“23号文”),23号文针对房企的一些“曲线”融资方式作出了指示,禁止信托公司向“四证”不全的开发商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禁止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岀让价款提供融资等。 最近,这种限制房企融资的趋势又出现了进一步强化,比如较多信托公司在窗口指导的要求下,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不能新增,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领域的资金规模和比例在7月份后都出现了明显的下滑。另外,监管层还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也进行了限制,规定余额不能超过3月底的规模。 由此可见,房企近来面临的融资环境可谓严峻。对此,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曾在8月底的公司业绩发布会上用“史无前例”一词来形容严峻之程度。而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则干脆表示“房企融资的凛冬已至“。 房地产行业向来就是资金密集行业,在融资端口被极度收紧后,行业后续的投资力度大概率出现加速下行是完全可以预料的,而且这种趋势将会持续一定的时间,最终传导给大部分房企的将会是致命的结果。 由于利空非常,房地产行业也立即出现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现象。整个8月,A股房地产板块指数大跌6.08%,跌幅远超大盘,上证指数当月跌幅为1.58%。 不过,一味唱空是否可取呢?多方资金已酝酿抄底,并付诸行动。 慧眼识珠,金融产业资本轮番上阵 在行业利空来袭时,总是有一些善于发现机会和敢于挖掘价值的资金存在,这就是市场的最大魅力之一。 从公开的信息来看,不少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依然对房地产行业表示看好,并用增持行动表达了看法。 9月5日,广宇集团发布公告表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的一致行动人单玲玲于9月4日增持公司股份13857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0.18%,增持金额为460.75万元。单玲玲表示,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计划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此次的460.75万元),此次增持是基于对该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该公司价值和管理团队的认可、对该公司股票价值的认真分析与合理判断而作出的决定。 9月9日,金融街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股东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9月6日在二级市场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四家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街股份,转让数量总计89026229股,占金融街总股本的2.9785%,转让价格为8.53元/股,涉资约7.59亿元。 9月11,香江控股发布公告称,金鹰基金、金元顺安拟分别将其持有的1.18亿股、1.18亿股转让至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香江的股票账户,每股转让价格为2.52元,南方香江此次合计受让的股份总数为2.36亿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955%,股份转让价款合计5.95亿元。 同一日,滨江集团发布公告表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戚金兴于9月10日、11日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了该公司股票258.48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0.08%。戚金兴不排除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 9月16日,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浙江龙盛在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6日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35055989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0%。 在此之前,中国平安刚完成买入中国金茂15.2%股份,位居该公司第二大股东。泰康人寿则再次增持保利地产0.97%股权,将持股比例上升至6.27%。 金融资本、产业资本轮番增持地产股,表明房地产资产不仅契合资本配置的需要,并且依然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长线有机会,地产股投资逻辑值得关注 地产股的投资机会和投资价值又体现在哪里呢? 首先,从估值方面看,2012年至今,房地产板块估值的峰值和底部相对稳定,截至9月18日,地产板块动态PE为7.3倍,比2018年10月18日的底部估值水平(6.9倍动态PE)高6%,已处在近几年的次低位,一些优势地产股显然已经具备长期配置价值。 其次,股息国债利差或持续走高,又使得地产股的长线投资价值更加凸显,这也是保险资金钟情地产股的原因之一。继2018年7-8月、10月以及2019年初后,地产板块的股息率再次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基本持平,达到3.1%。华创证券预计,在目前全球流动性宽松以及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极大的背景下,后续10年期国债收益率继续下行趋势,而房地产板块业绩确定性更强之下股息率将大概率继续走高。 尤其值得提及的是,主流房企的分红比例并不小,数据显示2015-2018年10家主流房企的平均分红比例为37%,这样的分红情况对于保险资金和产业资本等长线资金显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吸引力。 最后,针对因政策收紧而导致行业普遍融资困难的问题,分析人士则建议投资者理性分析和区别对待。总体而言,优质房企依然是银行的主要客户,而对非标融资较为依赖的中小房企显然对开发贷收紧等政策逼迫更有压力,因此,所谓“房企融资难“具有一定的结构性。从这个角度看,那些具有信用优势、周转速度和产品影响力的优质房企依然不愁没钱赚,而对应的公司股票则值得投资者保持关注。 从另一侧面看,政策端和融资端的边际收紧,表明房地产行业必将迎来新一轮洗牌,其结果将加速地产公司集中度提升,行业若出现优胜劣汰、强者恒强的局面,对地产板块估值的提升未尝也不是一种刺激。
9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显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300189.SZ)及其15名责任人员存在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一)神农科技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7万元、2223.60万元、751.40万元。 2014年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市兴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兴罗”)、广西藤县佳禾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930.72万元和2409.82万元。2014年11月,神农科技控股子公司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065.23万元。 2015年3月和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956.86万元和781.68万元。2015年3月,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85.06万元。 2016年3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6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02.30万元和349.10万元。 经查,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二)神农科技2015年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万元。 2015年9月,神农科技分别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丰永”)签订《技术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品种权转让合同”)共11份,涉及杂交水稻强优恢复系“神恢568”等10个植物新品种权,合同金额共计2515万元,神农科技确认品种权转让收入2515万元。上述业务为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导致神农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2515万元。 经查,湛江兴罗和藤县佳禾由神农科技控制,2014年至2016年均未实际开展业务。湖南正隆、安徽丰永应神农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雄飞等的要求配合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和使用神农科技相关品种权。交易资金均由神农科技内部人员安排筹措,经神农科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划转后转入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等公司账户,最终以购买品种权的名义转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谷韵湘”)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黄培劲安排办理工商登记等。经查,黄培劲实际控制海南谷韵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海南谷韵湘为黄培劲关联方。 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511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48%,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1815.04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神农科技2016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359.98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33%,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股份1815.04万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 神农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综上,神农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意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在明知海南谷韵湘为其关联方的情况下,不告知神农科技应披露信息,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朱诚时任神农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安排办理藤县佳禾和湛江兴罗股权过户事项,知悉神农科技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但依然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义志强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虽未担任神农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承担神农科技部分日常开支管理、资金管理、资金调配等工作,实际履行了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义志强参与实施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并安排有关业务的回款,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文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种子销售业务,确定具体可供转让的品种权和单价,安排安徽丰永、湖南正隆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为支付合同金额安排外部借款,负责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雄飞时任神农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神农大丰种业的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宏斌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业务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办理海南谷韵湘的工商登记事宜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柏远智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神农科技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胥洋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在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雷晟、郑主文,时任副总经理吴永忠、丁照华,时任监事高国富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监事黄明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作为神农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对朱诚、义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张雄飞、吴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柏远智、胥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雷晟、郑主文、吴永忠、丁照华、高国富、黄明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共计罚款23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神农科技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0.24亿元,于2011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神农大丰种业第一大股东为神农科技,持股比例99.81%,第二大股东为海南神农大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19%;湛江兴罗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大股东为王达森,持股比例98%;藤县佳禾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股东为向小红,持股比例90%,该公司与湛江兴罗目前已注销;湖南正隆第一大股东祝立平,持股比例70.72%;海南谷韵湘,张运民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黄培劲还是神农科技第一大股东,持股1.43亿股,持股比例13.92%。截至2017年3月9日,海南谷韵湘为神农科技第五大股东,持股1359.98万股,持股比例1.33%。 当事人黄培劲,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8日任神农科技第4、5届董事长、董事;当事人朱诚,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9年4月8日任神农科技第5届董事;当事人张雄飞,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12月28日任神农科技第5届董事;当事人吴宏斌,自2010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5日任神农科技第4、5届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当事人柏远智自2010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8日任神农科技第4、5届董事。 神农科技及其前董事长黄培劲两个月前登上证监会公布的处罚书。早在7月2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就显示,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神农科技就因曾试图收购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地钾肥”)构成内幕信息的事宜违规,交易方被罚被海南证监局处罚81.35万元罚款,当事人黄培劲恐泄密。 经查明,当事人孙敏华和神农基因时任董事长黄某劲是生意合作伙伴,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联系,且孙敏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异常交易“神农基因”的情形,孙敏华共计买入“神农基因”400.03万股,获利27.12万元。海南证监局认定,当事人孙敏华存在内幕交易“神农基因”的违法事实。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还应披露本年度发生的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培劲等15名责任人员) 〔2019〕4号 当事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黄培劲,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朱诚,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义志强,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总经理特别助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唐文,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张雄飞,男,1965年1月出生,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神农科技董事,2010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吴宏斌,男,1967年5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柏远智,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胥洋,男,1978年10月出生,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雷晟,男,1969年12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郑主文,男,1951年8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吴永忠,男,美国籍,1963年4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丁照华,男,1966年4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高国富,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 黄明光,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神农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义志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神农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一)神农科技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684.25元、22,235,969.95元、7,514,012.75元。 2014年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市兴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兴罗)、广西藤县佳禾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9,307,150.25元和24,098,234元。2014年11月,神农科技控股子公司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0,652,300元。 2015年3月和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9,568,583.20元和7,816,836.75元。2015年3月,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850,550元。 2016年3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6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023,024元和3,490,988.75元。 经查,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二)神农科技2015年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0,000元。 2015年9月,神农科技分别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丰永)签订《技术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品种权转让合同)共11份,涉及杂交水稻强优恢复系“神恢568”等10个植物新品种权,合同金额共计25,150,000元,神农科技确认品种权转让收入25,150,000元。上述业务为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导致神农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25,150,000元。 经查,湛江兴罗和藤县佳禾由神农科技控制,2014年至2016年均未实际开展业务。湖南正隆、安徽丰永应神农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雄飞等的要求配合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和使用神农科技相关品种权。交易资金均由神农科技内部人员安排筹措,经神农科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划转后转入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等公司账户,最终以购买品种权的名义转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谷韵湘)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黄培劲安排办理工商登记等。经查,黄培劲实际控制海南谷韵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海南谷韵湘为黄培劲关联方。 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5,110,0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48%,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181,504,0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神农科技2016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3,599,8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33%,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股份181,504,0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 神农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的规定,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工商资料、合同文件、会计凭证、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神农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意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在明知海南谷韵湘为其关联方的情况下,不告知神农科技应披露信息,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诚时任神农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安排办理藤县佳禾和湛江兴罗股权过户事项,知悉神农科技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但依然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义志强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虽未担任神农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承担神农科技部分日常开支管理、资金管理、资金调配等工作,实际履行了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义志强参与实施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并安排有关业务的回款,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文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种子销售业务,确定具体可供转让的品种权和单价,安排安徽丰永、湖南正隆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为支付合同金额安排外部借款,负责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雄飞时任神农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神农大丰种业的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宏斌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业务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办理海南谷韵湘的工商登记事宜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柏远智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神农科技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胥洋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在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雷晟、郑主文,时任副总经理吴永忠、丁照华,时任监事高国富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监事黄明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作为神农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义志强针对其在神农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等表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根据相关证据,我局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 三、对朱诚、义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张雄飞、吴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柏远智、胥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雷晟、郑主文、吴永忠、丁照华、高国富、黄明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杨德龙:美联储再度降息 低利率环境下股市走势值得期待 ink=""> 美联储又降息了!北京时间周四凌晨两点,美联储如期宣布降息25个基点,将联邦基金利率下调至1.75%-2.00%,这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降息。此外,美联储将隔夜逆回购利率下调30个基点至1.7%,将超额准备金利率下调30个基点至1.8%。 美联储同时公布的点阵图显示,政策制定者对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宽松行动存在分歧。美联储点阵图显示10名委员认为2019年不会再降息,只有7名委员认为还将降息一次。此外,点阵图显示2020年预期没有降息,2021年和2022年各有一次降息。 在美联储宣布降息25个基点后,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他承诺,如果条件允许,美联储将采取一系列降息举措,但他认为现在没有必要。鲍威尔表示,数据将决定未来的行动,他和他的同事们已准备好采取行动,让10年的经济扩张继续下去。如果经济确实下滑,那么更广泛的降息举措将是适当的。但现在我们没有看到这种情况。这不是我们所期望的。 鲍威尔还称, 将会重新讨论何时扩大资产负债表的问题,扩大资产负债表规模的时间有可能比预期的更早。鲍威尔还表示,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政策正在拖累美国的经济前景,算是对特朗普指责美联储是美国经济增长阻力的反击。 美联储声明发布后,美股上演过山车行情,道指一度跌逾200点,随后又快速拉升,尾盘翻红。黄金跳水,美元冲高,短期美债收益率大涨。随后,香港金管局宣布降息25个基点,至2.25%。 随着美联储宣布降息,全球多国央行也开启了降息,进入到降息周期。欧洲中央银行9月12日召开货币政策会议,宣布下调欧元区隔夜存款利率至负0.5%,同时维持欧元区主导利率为零、隔夜贷款利率为0.25%不变。这是欧洲央行自2016年3月以来首次调降欧元区关键利率。欧洲央行还调整了前瞻性指引,预期欧元区关键利率将“保持或低于当前水平”,直到欧元区通胀前景有力地趋向且足够接近政策目标。 在非常规货币政策方面,欧洲央行决定从11月起重启资产购买计划,每月购债规模为200亿欧元。为增强利率政策宽松效果,购债将持续足够长时间,预期在欧洲央行首次加息前结束。 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当天表示,通过新的宽松政策,欧洲央行向欧元区加大了货币刺激力度,以确保欧元区有利的融资条件,支持欧元区经济扩张。 现在美联储接连两次降息,可能会引发更多国家和地区央行降息。中国央行刚刚实施了降准的措施,但新近公布的八月份经济数据比较差,不排除四季度进一步采取降息行动的可能性。 在美国经济可能陷入到衰退的情况之下,中国经济的增长相对平稳,欧洲经济在近期也显示出陷入衰退的风险,特别是英国脱欧和德国发行30年负利率债券来看,欧洲经济也有可能陷入到衰退。相对而言,我国股市和债市的吸引力大增,加上外汇管理局放开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外资将加速流入中国资本市场。 本周初A股市场出现了一定的回调,主要是受到8月份经济数据不佳的影响,但是市场中期的趋势不变,依然是震荡上行。“金九银十”行情已经展开,反弹窗口将会延续。市场短期的调整,其实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入场时机。美联储本次降息,预示着全球央行奔跑在货币宽松的大道上,在低利率环境下,A股市场未来的走势值得期待。
浙江监管全面整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禁资金违规挪用进入楼市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崛起,是每个银行个人零售业务中核心的部分之一。然而,在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的同时,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却成了违规多发之地。监管近期着手整顿。 据《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浙江监管层不仅重申严禁资金违规挪用进入包括楼市、股市金市等交易市场,购买理财、信托以及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还要求银行建立灰名单制度,对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信贷的需审慎介入,并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置力度。 “近年来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早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薛洪言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通知》虽说是贯彻全国针对消费贷款政策的一种贯彻,但透露出强化监管的信号。 不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则认为,浙江地区有其地域特殊性,消费金融巨头的花呗、借呗均在该地区,而从这份《通知》上看,浙江地区此次透露出较为严格的监管,这对于其他地区而言或许并不适合。至于其他地区是否跟进,仍有待观察。 重点一:楼市、P2P成挪用监控重点 在财联社记者获得的相关《通知》中显示,监管并非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了“一刀切”。而是在满足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之下,打击个人消费信贷的违规行为。 这份《通知》指出,各银行机构要合理把握促进消费信贷适度增长和防止居民过度加杠杆的关系,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域用途真实、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资金需求。 而对于资金禁用的领域,《通知》也明确指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实际上,自去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针对个人消费类信贷资金的挪用进行整顿,全国银保监系统就个人消费类信贷资金被挪用屡开罚单,尤其这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现象十分普遍。 “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放大居民部门杠杆,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坚决堵住各种漏洞。”董希淼认为,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将消费贷款发放时限控制在5年以下,并要求客户提供用途证明。对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 与此同时,董希淼认为,关注消费贷款进入楼市、股市不能只盯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科技公司、网贷平台对资金流向没有监控,进入楼市、股市的比例可能更高。要加大对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清理和整顿,对其提供的借贷业务,在借贷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加强监测。 此外,在这份《通知》中,浙江银保监局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强化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转入本行同名三方存款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实现自动拦截,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须逐户排查,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提前收回贷款。 重点二:互联网金融助贷模式或遭严管 《通知》指出要严守业务合规底线,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这或意味着当下互联网金融转型为助贷模式或遭严管。当下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客便是其最重要的生意。 “当前不少助贷公司实际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有变相增信或托底的承诺。”一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虽然此前就有类似的监管要求,但不少中小银行为了获客同时不想承担风险,与希望持续业务但又亟需转型的平台进行合作,风控则成了第三方机构的分内之事。 资深互联网金融观察者毕研广也表示,近年来,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活跃,很多银行也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还有一些网络贷款平台。助贷平台也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确实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乱象。 “尤其是涉及到借款人过度消费、过度借贷,很多无资质的平台违规放贷、或者进行高利贷、套路贷。所以,就当下的监管环境来看,消费信贷模式将进一步的收紧,不排除未来出台针对性政策,进行有效约束。”毕研广表示。 重点三:叫停生产经营性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当下零售业务的重中之重,但违规现象也时常有之。而在浙江银保监局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并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 实际上,近年来不少银行曾推出经营性的信用卡,而信用卡也被异化成为一些创业者或小企业主的融资渠道,但这已经偏离了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的本质,增加了银行共债风险。 “防范信用卡债务风险刻不容缓。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董希淼表示,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从源头上减少年轻客户过度透支的可能性。 而对监管部门来说,董希淼认为,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信用卡业务检查和处罚力度。应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优化异常交易监测,防止资金用途异化。对风险高的现金分期等业务,应制定更为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居民杠杆率上升较快的情况下,应引导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避免重蹈韩国、我国台湾等地信用卡危机的覆辙。 此外,《通知》还指出,银行应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置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同时也要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检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董希淼认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应全面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特别是要加强商户管理,制定商户端“防假、治假、打假”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套现现象。对持卡人违规套现行为,也应及时采取降额、停卡等措施加以防控。 重点四:银行将对借款人将设置“灰名单” 在此次浙江的《通知》中,还要求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分类,加强对借款人的管理。 《通知》指出,各银行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而对于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信贷授信(用信)的须审慎介入,确有真实、合理消费需求的须实行更严格的用途审审核、支付管理和资金跟踪措施。同时,银行要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制度,对于自查和内外部检查发现违规用款借款人要纳入名单管理,限期退出且后续消费信贷业务审慎准入。 实际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对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老大难问题:合规与成本较高、流向难以逐笔掌控。而其原因之一就是借款人违规造假的处罚成本较低。 董希淼认为,监管应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信货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等领域。同时,对金额较小(如3万元及以下)的消费信贷,在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实行豁免,或采取简化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消费金融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久前,监管层官宣即将把网贷失信人计入央行征信体系。 毕研广则认为,这一系列的政策和监管释放出的信息表达了一个动向,即个人小额信贷、尤其是非金融机构或者是类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也将纳入征信中。 “有些借款人,在借款的过程中,过度借贷,借信用卡、借网贷,或者借网贷还信用卡,形成了借新还旧的循环贷。”毕研广认为,收紧信用卡、网贷纳入征信、个人消费信贷逐渐收紧,为的就是把底层的征信基础建立扎实,让失信人无处可躲藏,也是征信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重点五:监管处罚力度将进一步趋严 《通知》指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合规跟踪监督,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及自查后新增问题严格执行“双罚”,对弱化用途管控导致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的要顶格处罚。对于合规意识淡薄、员工行为约束不力等管理因素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重点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屡查屡犯及单家机构、网点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开办相关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在此前,极少有银行因个人信贷业务违规遭到定格处罚。”董希淼表示,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应注意创新与处罚之间度的把握,要鼓励创新并且要满足百姓真实的需求,鼓励可以拉动消费的信贷需求。 薛洪言认为,目前从总体来看,浙江的这份《通知》并未超出此前监管对于消费信贷类业务的监管强度,但仍然释放出未来监管仍将持续趋严的信号。未来是否能够切实落地,仍需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虽然看似严监管,但浙江对于消费信贷业务并未进行“一刀切”。在《通知》中,浙江银保监局表示,相关机构应围绕回归消费本源重塑业务规范,聚焦屡查屡犯违规行为,深入排查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制度及执行情况,正视问题实质与违规根源,全面深入开展整改工作,不得以收回贷款简单代替整改,对存量违规较多的应通过暂停新增等方式先行完成整改。 记者就上述文件内容致电浙江银保监局,但截至发稿,银保监局并未给予明确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