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今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5434,较前一交易日下调73个基点。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0年12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5434元,1欧元对人民币7.9468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2896元,1港元对人民币0.84410元,1英镑对人民币8.7204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9296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6345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034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3780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1280元,人民币1元对0.61977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2580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2957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6.96韩元,人民币1元对0.56137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7331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4.5529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5829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364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838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3346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1.19967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3.0926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5976泰铢。 前一交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536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97号)显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有科技”,688418.SH)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震有科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西银)罚字〔2020〕第28、29号)显示,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对运营总监肖海东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周二早盘,两市开盘涨跌不一,盘初表现分化,沪指较弱,创指则继续走强,一度涨逾1%,随后受半导体拖累,集体翻绿;午后汽车板块发力,指数下探回升,尾盘创指再度涨逾1%。盘面上,两市个股涨跌参半,涨停50家,市场整体氛围尚可。 截止收盘,沪指报3367.23点,跌0.06%;深成指报13763.31点,涨0.52%;创业板指报2758.85点,涨1.18%。 沪市成交3152.90亿元,深市成交3942.89亿元,两市合计成交7095.79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的7097.59亿元基本持平。 从盘面上看,板块跌多涨少,汽车整车、医药疫苗、特钢、港口、白酒、军工等板块居涨幅榜前列;农业、油气、半导体、银行、地产、保险等板块居跌幅榜前列。 【消息面】 1、商务部:2020年1-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8993.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3%,延续了下半年以来的稳中向好态势。从单月情况看,11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98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5%,连续8个月实现同比增长。 2、国资委:要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3、统计局:11月,汽车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1%,高于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4.1个百分点。1-11月,汽车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3% 4、住建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提出广泛运用5G、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各类电子商务平台。 【机构热议】 中银证券指出,随着各地利好政策延续,经济复苏需求回暖,预计12月汽车销量持续向好,后续有望迎来持续2-3年的上行周期,建议增配 汽车行业 。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9.8万辆和20.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5.1%和104.9%,销量再创当月记录。1-11月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增速已实现转正,2021年有望恢复高增长,建议持续关注新能源产业链个股。 山西证券表示,年底场内机构集中调仓导致了上周市场下跌和波动放大,本周相关影响或将减弱,未来经济环境向好支撑我们对A股未来走势维持相对乐观态度,基本面预期逐步改善抬升指数震荡下沿为市场温和慢涨的主导因素,预计短期指数在前期高点附近上下震荡走势还将持续,中期维持指数有震荡向上的走势的判断。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蒋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85号)显示,蒋焱担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创新”,300318.SZ)董事、总经理期间,其配偶谢严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3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89万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20万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蒋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蒋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85号 蒋焱: 经查,你担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你配偶谢严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3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8,9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2,0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86号)显示,池燕明作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300010.SZ)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5%下降至12.43%,累计减少比例为6.92%。 池燕明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86号 池燕明: 你作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5%下降至12.43%,累计减少比例为6.92%。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台海核电(002366.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3.74元,跌幅9.88%。 12月9日晚间,台海核电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年12月8日,台海核电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1.35亿元。 2019年12月10日,台海核电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总金额1.35亿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同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因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截至2020年9月末,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台海核电649.69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300%;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持有台海核电597.1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195%;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持有台海核电375.67万股,占流通股比例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