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7号)显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300766.SZ)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要求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就涉嫌虚增的合同,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2)公司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公司参与上述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员工情况,在执行合同过程你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接过程,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3)请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2019年度涉嫌虚增的合同及对应的收入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已采取的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结合公司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保荐人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要求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每日互动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注册资本4.00亿元,于2019年3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方毅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826.52万股,持股比例12.06%。 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近日,公司开展了应收账款回款催收工作,针对大额回款不力的应收客户,公司抽调专人联合直接责任业务人员前往客户办公地进行现场催款。在相关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公司发现一名负责业务的高级总监李某,可能存在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了解到可能存在上述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后,第一时间暂停了该名员工的所有工作,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李某涉嫌虚增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合同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为交付相应业务,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发生直接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分别约为1070.12万元、901.68万元;由于公司为交付上述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支出在未来能否追回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守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此外,今日每日互动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20.00元,跌20.0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7号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就涉嫌虚增的合同,请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 (2)你公司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你公司参与上述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员工情况,在执行合同过程你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接过程,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 (3)请会计师补充说明:①针对2019年度涉嫌虚增的合同及对应的收入所采取的审计程序;②已采取的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③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你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今日公示的《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编号:樟药监经202011号)显示,江西仁和中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销售通宣理肺片劣药被立案((樟)药监药品经营罚[2020]03号)。 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5年修正)第八十条,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西仁和中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85%。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仁和药业”,000650.SZ)全资子公司。 仁和药业成立于1996年12月4日,注册资本14.00亿元,于1996年12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19日,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5亿股,持股比例23.24%。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江西仁和中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3级子公司,持股比例85%。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5号)显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300459.SZ)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到,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的准确性和可收回性、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准确性。深交所对此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及相关机构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逐项说明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否消除,并请说明公司不继续聘任天健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原因,公司与天健事务所是否就2019年财务报告保留意见的影响是否消除存在重大争议,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2.公司补充披露新聘立信事务所的原因,迟至2020年12月8日才完成聘任审议程序的原因,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事项导致新聘会计师事务所。 3.补充披露天健事务所关于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陈述意见应当说明是否存在不当情形或审计范围受限情形,是否做好前后任会计师的审计沟通工作及沟通内容。 4.公司及相关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及相关机构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科文化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注册资本35.16亿元,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5亿股,持股比例14.55%。 公司发布的《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显示,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需要,经与前任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友好协商,公司拟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由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显示,天健称,2019年末金科文化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额15.49亿元,系金科文化公司管理层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款主要系金科文化公司及其子公司绍兴金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解铜贸易方式向绍兴上虞洪晨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支付电解铜贸易采购款,相关资金流向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第三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仍在发生。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尚未收回。天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金科文化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是否准确,亦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金科文化公司上述被违规占用的资金的可收回性。 此外,截至2019年末,金科文化公司无形资产中IP版权原值金额4.47亿元、累计摊销1.85亿元,减值准备2.40亿元,账面价值2274.07万元。2019年度计提的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金额为2.40亿元,其中包含2019年度采购的IP版权(原值金额1.14亿元)。除公司已提供的关于计提减值的简要说明外,天健无法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 截至2019年末,金科文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68亿元,减值准备6984.90万元,账面价值1.98亿元;其他权益投资账面价值2.40亿元,其中采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权益投资账面价值1.57亿元。金科文化公司管理层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采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未能提供充分适当证据,天健无法确定金科文化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因此无法确定该等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否恰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5号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经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天健事务所对你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的准确性和可收回性、无形资产IP版权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准确性。我部对此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相关机构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逐项说明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对你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否消除,并请说明你公司不继续聘任天健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原因,你公司与天健事务所是否就2019年财务报告保留意见的影响是否消除存在重大争议,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新聘立信事务所的原因,迟至2020年12月8日才完成聘任审议程序的原因,请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事项导致新聘会计师事务所。 3.请补充披露天健事务所关于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陈述意见应当说明是否存在不当情形或审计范围受限情形,是否做好前后任会计师的审计沟通工作及沟通内容。 4.你公司及相关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及相关机构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涂某梅、石某圭、祁某凤等17人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9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2000万元。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17名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1126财保65号)显示,申请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涂某梅、石某圭、祁某凤等十七人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9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2000万元。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其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600万元。 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涂某梅账户:62×××05(平安银行泉州丰泽支行)、6212264100036530974(工商银行)、6228480078216156170(农业银行)、6217001930028361740(建设银行厦门杏林支行)、622908123000924898(兴业银行厦门莲花支行)、6217906400026112053(中国银行德化东大路支行)、6214838626206959(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集美支行); 石某圭账户:62×××52(平安银行)、6214838626206967(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集美支行)、6222084100003386191(工商银行)、622908123059737928(兴业银行厦门杏林支行)、6217001930036898212(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6217906400026112046(中国银行); 祁某凤账户:62×××24(中国银行黄冈分行); 赵某强账户:62×××57(工商银行)、6230521600013020676(农业银行)、6217711507968178(中信银行荆州分行); 苏某辉账户:62×××8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6236681930009258334(建设银行厦门诚毅支行)、6217993930018368028(邮政银行); 杜某仙账户:62×××76(农业银行)、6217001240024546488(建设银行); 吕某妹账户:62×××74(农业银行)、6013826102009064976(中国银行); 冷某琼账户:62×××34(交通银行); 吴某峰账户:62×××69(中信银行)、6215581103009439164(工商银行); 张某娟账户:62×××66(建设银行辉县百泉路支行); 张某峰账户:62×××85(中国银行原阳支行); 李某涛账户:62×××66(建设银行)、6214881833344569(建设银行)、6214665212084569(建设银行)、6216912302121622(民生银行); 魏某成账户:62×××18(工商银行)、6230580000220294511(平安银行)、6228450078006624177(农业银行)、6227001935381091155(建设银行厦门杏林支行)、6230361107083414766(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黄某阳账户:62×××71(农业银行)、6222084100000981010(工商银行); 岳某春账户:62×××14(农业银行); 崔某账户:62×××88(交通银行); 陈某阳账户:62×××06(建设银行石狮滨海支行)、6232111830000206804(建设银行石狮滨海支行)进行冻结; 二、以上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据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为福建兴顺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曼达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兴裕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该公司的法人为石明圭,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20%,涂巧梅担任监事,持股8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和自然人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予以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冻结。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1626执保2580号)显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何某、李某、任某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何某、李某、任某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据天眼查APP显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6日,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王峰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94.7%,任有法担任监事,持股5.3%。2019年12月9日,“浙江云虫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社交电商平台“一哥悠购”的运营公司。公开资料显示,“一哥悠购”商城于2016年4月正式上线,是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经营商品涵盖休闲食品、美容护理、厨卫清洁等多个品类。 一哥悠购官网显示,“一哥悠购”商城成立于2016年4月,是一款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集袜子、服饰、箱包、生活用品等多品类于一体,商城经营多个自营品牌和合作品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8号)显示,经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撑开展评级业务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使用了不满足假设条件的评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东方金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东方金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严格规范执业,提高评级质量。东方金诚应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期满后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东方金诚官网显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是中国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25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分公司为主要载体的信用服务网络,还面向境外发行人与投资人建立了国际服务团队。公司业务资质完备,已完成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备案,获得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债券市场全部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的认可。评级服务涵盖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结构融资、跨境债券等业务类型,可为境内外发行人在中国债券市场发行的所有债券品类开展评级、为境内外投资人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提供服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金诚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68%。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2%。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由赵燕100%全资控股。而赵燕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生物688363.SH)实际控制人,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为华熙生物第一大股东,持股59.06%。去年11月华熙生物在科创板上市。 华熙生物官网显示,华熙生物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透明质酸全产业链平台公司,微生物发酵生产透明质酸技术处于优势地位。公司凭借微生物发酵和交联两大技术平台,建立了生物活性材料从原料到医疗终端产品、功能性护肤品、功能性食品的全产业链业务体系,服务于全球的医药、化妆品、食品等领域的制造企业、医疗机构及终端用户。 12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东方金诚高管被查引出信用评级领域系列腐败案:量钱评级》,公布了东方金诚原总经理金永授、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崔润海涉嫌贪腐细节。文章称,近日,知名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金永授、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原总经理崔润海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文章显示,2019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在进行线索核查中发现,银保监会会管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崔润海与他人合谋,帮助江苏某企业调高信用评级,收取巨额好处,涉嫌职务犯罪。2020年1月3日,崔润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崔润海很快交代,为感谢在信用评级方面提供的帮助,曾送给时任东方金诚公司总经理金永授好处费。 2020年1月10日,崔润海被留置后不久,东方金诚组织召开了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两天后,金永授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经查,崔润海利用担任大公国际营销副总裁、市场开发部市场总监,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为数家证券公司介绍发债业务,收受巨额贿赂。金永授利用担任大公国际评审委员会主任、副总裁、总裁,东方金诚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帮助,为相关银行介绍工程项目,收受项目介绍人、受评企业贿赂。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或者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的股份达到5%以上,且同时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 (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及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买卖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88号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撑开展评级业务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使用了不满足假设条件的评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严格规范执业,提高评级质量。你公司应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期满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4号)显示,2020年10月12日,锦泰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锦泰期货”)发生恒生交易系统故障,该系统中断53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该事件定性为较大事件。 经调查,锦泰期货在此事件中存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锦泰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锦泰期货应对上述问题积极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交易系统安全性和应急处置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整改验收。 锦泰期货官网显示,锦泰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注册资本50715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是江苏最大的省属企业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期货平台。公司总部位于南京玄武湖畔,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江苏锦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在重点城市设立9家营业部。公司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单位。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锦泰期货第一大股东,持股40%。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十七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的故障备份设施和灾难备份设施,保证业务活动连续。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你公司发生恒生交易系统故障,该系统中断53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该事件定性为较大事件。 经调查,你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积极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交易系统安全性和应急处置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整改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