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拥万亿资产的保险巨无霸,又开始“买买买”。最新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近日增持并举牌了工商银行H股,中国平安也再度增持汇丰控股股份。 据统计,今年以来,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已达20次,半数以上投向港股,其中相对偏爱金融股。这背后的资产配置逻辑是什么?又释放了哪些信号? 两大保险巨头增持银行股 今年以来,中国人寿与其一致行动人已多次举牌国有大行H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9月27日披露的公告显示,9月21日,中国人寿通过港股二级市场买入工商银行H股股份。交易完成后,中国人寿持有工商银行H股股份约43.59亿股,持股比例由4.9989%上升至5.0219%;中国人寿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工商银行H股约46.94亿股,持股比例由5.3846%上升至5.4077%。 另一大保险巨头中国平安亦不甘人后。据港交所网站披露,9月23日,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资管以平均每股28.2859港元,增持1080万股汇丰控股。增持完成后,平安资管对汇丰控股的持股数量达16.55亿股,持股比例升至8%,再次取代贝莱德重新成为汇丰控股第一大股东。 受此消息刺激,汇丰控股昨日涨幅达到9.22%,创下一年多以来最大涨幅。有消息称,中国平安一直在和汇丰控股洽谈未来恢复股息的问题。 险资为何偏爱银行股 保险资金如此看好银行股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当前银行股估值偏低,股息率又高,将来不排除会带来估值上涨的收益。 中国平安管理层也多次向记者提及,银行股普遍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股价波动小,且股息率较高,可为投资者提供较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此外,银行股H股价格目前普遍低于A股价格,对于长期机构投资者而言,投资H股可获取更高收益率,长期投资价值更为明显。 此外,保险资金加强高分红、低波动的蓝筹股配置思路的一个主因是:境内保险公司将相继采用新会计准则IFRS9编制报表。 在新准则下,大部分权益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利润表,因此,在资产配置中控制波动率将变得尤为重要,即一方面要控制权益的配置比例,另一方面要控制权益配置的质量。因此,高分红、低估值并适合长期投资的大盘蓝筹股将更受保险公司青睐。 今年以来险资举牌数创3年新高 作为资本市场主力军之一,保险资金的一举一动备受市场关注。据统计,今年以来,保险资金累计有20次举牌A股、H股上市公司的举动,已远超2019年、2018年、2017年的举牌次数,创下3年来的新高。 在这20次举牌中,12次举牌为港股公司;从行业类别来看,6次举牌标的为金融股,4次为地产股。 除金融股之外,保险资金偏爱地产股的理由是,地产类相关公司还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战略协同价值。一方面,商业地产和办公楼宇具备可观的收益率,符合保险资金的喜好和要求;另一方面,保险巨头近年来相继布局养老领域,先股权投资,后业务协同,保险巨头与地产公司未来在养老产业、长租公寓等领域的合作可期。 当然,港股举牌与内地投资者所熟知的举牌概念“不一样”。由于两地市场口径不一样,在香港市场增持至流通股5%后,就被要求进行申报,和内地达到总股本5%的举牌概念存在一些差异,其实际对应的总股本持股比例会低一些。这也是今年保险资金举牌数大幅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以上特点外,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的这轮险资举牌潮与5年前那轮相比,存在本质区别。比如,这轮险资举牌主体都是大型保险公司,而5年前那轮举牌则以中小保险公司为主;这轮险资举牌方式都是以协议转让、参与定增等相对平稳的方式为主,而5年前中小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在二级市场竞价争抢的模式,对上市公司股价影响较大;这轮保险巨头举牌的动机均为中长期财务投资、价值投资,而5年前,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则意图通过举牌上市公司,掌握后者的控制权。 这轮险资举牌资金的来源更多元化,既有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也有中长期保险产品账户资金,这类保险产品的特点是负债久期较长、成本相对较低,相对应的资产配置也比较稳定,资金不会大进大出。而5年前中小保险公司举牌的资金来源多来自于保险产品,且以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为主,这类产品的特点是负债久期较短、成本较高,一旦到了产品给付阶段,容易影响资产端的持有情况。
一波名酒降价潮来临,公开信息显示,新飞天茅台酒原箱从9月18日一批价的2860元一路下滑到9月27日的2720元。 一波名酒降价潮来临,公开信息显示,新飞天茅台酒原箱从9月18日一批价的2860元一路下滑到9月27日的2720元。记者从重庆新世纪超市看到,包括陈年飞天茅台在内,五粮液(行情000858,诊股)、泸州老窖(行情000568,诊股)、郎酒等一众名白酒企业的主力产品纷纷打出特价或优惠价,有的白酒产品降价幅度甚至高达80%。知名白酒营销专家认为,调货价下滑是短期的,春节前茅台市场价有望创新高,但有茅台经销商却不敢对茅台酒的价格走势下判断。(21世纪经济报道)
央行9月29日公告称,为维护季末流动性平稳,今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000亿元14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2.35%,与上次持平。Wind数据显示,今日有2000亿元逆回购到期,公开市场实现净回笼1000亿元。 昨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多数回升。其中,隔夜Shibor大幅下行8.3个基点,报0.602%;7天Shibor上行46.5个基点,报2.418%;14天Shibor上行7个基点,报2.77%。(常佩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以下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持有充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处置实体是指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处置工具所作用的法人实体。处置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处置集团。附属公司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规定的由处置实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第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八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 第九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第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计算第十条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 第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和杠杆率监管规定计算第十条的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第十三条 为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计提的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不能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 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第十五条 除上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人民银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六条 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七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为“除外负债”):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负债。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用于自救或难以有效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第十八条 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规定的资本工具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一)剩余期限一年以上。 (二)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第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满足下列合格标准: (一)实缴。 (二)无担保。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 (四)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永久(无到期日)。 (五)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 (六)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并持有。 (七)工具到期前,如果发行银行赎回将导致其不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则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银行不得赎回该工具。 (八)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主体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九)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当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以确保其受偿顺序排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除外负债之后: 1.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同中明确其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2. 相关法律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3. 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处置实体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控股公司作为处置实体,且该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存在受偿顺序等于或劣后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除外负债。 (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能够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事件相同,且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由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3.5%。 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适用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或人民银行认定为虚增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从自身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从各自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二级资本小于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区分小额投资和大额投资两种情形进行扣除: (一)小额投资,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之和,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不含)以下的投资。 1. 小额投资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无需从资本中扣除:在交易账户中持有,持有期不超过30个交易日,且持有规模在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5%(不含)以下。 2. 小额投资扣除上述1中的部分后,仍超出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其中,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从二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一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3.不进行资本扣除的投资,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入交易账簿的,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二)大额投资,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之和,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含)以上的投资。 大额投资中,资本工具投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扣除,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应从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一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入交易账簿的,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能够在处置阶段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框架,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划等方面。 (二)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认定,以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计量方法,评估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定期组织召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会议,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处置计划,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可处置性评估,评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季向人民银行报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如遇影响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的重大事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交其上一年度内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三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以下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上条规定的披露内容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申请延迟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该附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进入处置阶段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若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从处置结束日起2年内重新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采取恢复措施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在不进入处置阶段的情况下完成资本重组,但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起2年内重新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四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9月29日,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开盘微跌,在6.821附近波动,与此同时,离岸人民币对美元微跌,在6.82附近波动。截至9点32分,在岸、离岸人民币对美元分别报6.8215、6.8239。 同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调升81个基点,报6.8171。(常佩琦)
9月28日,苏州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近日收到江苏银保监局的批复,核准魏纯担任该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在入职苏州银行之前,魏纯一直在券商工作。根据苏州银行于今年4月29日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魏纯于1979年1月出生,今年41岁,历任苏州证券研究员、东吴证券研究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 2008年6月起,魏纯任东吴证券董事会秘书;2012年5月起,任东吴证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19年10月起,任东吴证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2020年4月至今拟任苏州银行副行长。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人员正在开展精选层项目问询讨论会本报记者车亮摄 □本报记者吴科任昝秀丽 6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二楼一间会议室进行了一场精选层项目问询讨论会。审查人员率先介绍发行人基本情况,说明问询关注问题及相应问询要点,内容同步展示到会议室大屏幕上。通过近两小时“零距离”接触,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精选层企业怎么审、审什么,全国股转公司如何确保审查质量与效率并进。 值得一提的是,精选层企业从受理至发出首轮问询平均用时仅5.4个交易日。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继续稳步推进精选层受理审查工作,实现自律审查与行政核准的高效衔接,全力组织好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落地实施工作,提升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审查涉及三大领域 挂牌辅导验收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同意后,挂牌公司还需经过“申报—受理—审查—问询—回复—挂牌委员会审议—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发行”九道程序,才能在精选层挂牌交易。中国证券报记者在媒体开放日活动上了解到,精选层审查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简明、一致、可理解。 在受理环节,全国股转公司主要关注申请文件与相关规则规定的文件目录是否相符,文件名称与文件内容是否相符,文件签字或签章是否完整、清晰、一致,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获得受理后,精选层项目申报材料通过BPM系统自动流转至审查部门,进入业务审查环节。电子化申报和审查系统有效发挥了技术对业务的支撑作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负担。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审查内容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 进一步看,审查涉及三大领域:一是法律类,包括业务、资产和技术、股权等,以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开承诺、公司治理衔接、共同投资、申报后重大事项、权益分派、涉密信息披露等;二是财务类,包括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客户集中、业绩下滑、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现金交易、境外收入、第三方回款、特殊经营模式、第三方数据等;三是申报及条件适用类,包括进层标准选择、适用与变更、预计市值、研发投入、经营稳定性、独立持续经营、重大违法行为、行业要求等。 科技助力稳步推进 承担精选层项目审查任务的融资二部由审查一组、审查二组、质控组、综合组、挂牌委秘书处五个职能组构成,各组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审查工作。其中,审查一组和二组分别负责非财务和财务具体审查工作,问询意见主要由这两个组起草。质控组负责审查质量与进度控制,对审查工作进行复核。综合组负责自律审查进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召开问询讨论会和部门审查会,为审查工作提供全面支持。挂牌委秘书处负责挂牌委日常事务办理,组织召开挂牌委审议会议。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截至目前,精选层企业从受理至发出首轮问询平均用时5.4个交易日。这一“精选层速度”的产生,主要得益于存量挂牌公司监管基础和科技手段支持两方面因素。申报精选层挂牌的公司至少已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挂牌以来按要求持续披露相关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在企业披露启动公开发行的公告后,即调取在挂牌准入审查、公司持续监管以及融资并购审查等方面发行人的有关信息,提前做到对发行人情况“心中有数”。 截至6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已受理50家公司的精选层挂牌申请,并向其中47家发出了问询意见;颖泰生物、艾融软件等6家企业已完成审查问询,分别将于6月10日、13日、14日进入挂牌委员会审议环节。如审议通过,将提交证监会核准。 在正式受理后,“新三板信息披露智能监管系统”(简称“利器系统”,全国股转公司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的科技监管系统)的使用实现了精选层审查的标准化,提升了审查效率,同时保障了审查质量。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审查标准化方面,通过“利器系统”XBRL编制工具实现了审查数据标准化,通过运用知识图谱、智能搜索等技术实现了审查流程标准化,通过引入定期报告审查模块的规则模型等实现了审查业务标准化。提升审查效率方面,智能审查模块实现了引入工商信息等外部信息并智能比对、快速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与过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等功能,至少节约了一至两个工作日的人工核查时间。保障审查质量方面,智能审查模块以风险发现为导向,通过大数据技术和AI模型,对重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异常波动进行智能预警,确保审查问询的全面性。 集体决策防控风险 为提升审查质量、防控风险,全国股转公司在审查工作中建立了“集体决策、权力制衡”的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发出审查问询应由问询讨论会集体决策;二是提交挂牌委审议经由部门审议会集体决策;三是挂牌委审议应由5名委员合议形成审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问询讨论会由融资并购二部部门负责人、审查组负责人(财务/非财务)、质控组负责人及相关审查人员(财务/非财务)、质控人员(财务/非财务)参加。融资并购二部综合组派员就会议讨论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派驻纪检小组应派员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据介绍,问询讨论会议议程包括四方面:审查人员介绍发行人基本情况,说明问询关注问题及相应问询要点。质控人员概括说明质控意见,说明是否有其他待讨论的重点关注问题,以及问询要点的完善性意见。参会人员针对审查人员、质控人员的重点关注问题、完善性意见,逐项讨论关注问题有无遗漏,问询要点是否准确、完整。经过充分讨论后,部门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根据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议定首轮审查问询函(讨论稿)的重点关注问题、问询要点等是否需要修改及相应意见,有修改意见的,形成“修改后发出问询”的会议结论,无修改意见的,形成“发出问询”的会议结论。 按照证监会决策要求,自去年10月25日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以来,全国股转系统始终坚持公开发行自律审查工作的标准化、透明化和公开化建设。主要体现在制度机制、办公硬件、监督人员配备等方面。 制度机制方面,除了已经向市场发布的5件审查自律规则外,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20余项内部工作制度。其中,10余项涉及审查内容和审查流程的方方面面,确保审查工作依规行事;另外近10项为廉政纪律要求,规定审查人员的任职、回避等事项,保证审查工作清清白白。 硬件设施方面,设置独立的审查办公区,审查工作全程电子化留痕,会议室24小时录音录像。 监督人员配备方面,设置专项监督小组,相关人员跟踪审查的每个步骤、每场会议,为审查工作的廉洁和公正加了一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