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金融科技集团信也科技发布了其2020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报告。数据显示,其第三季度业绩持续向好,促成借款金额170亿元,营收17.933亿元,净利润5.969亿元。 在第三季度中国大陆疫情防控基本趋于稳定的情况之下,经济复苏并向好发展,信也科技凭借稳健的经营策略以及强大的科技实力,实现了第三季度业绩的稳步提升。 信也科技CEO章峰表示:“在本季度,我们继续实施客群上浮战略,通过不断强化的技术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机构合作伙伴一直以来的支持,我们很高兴本季度取得了优于预期的业绩表现,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们核心能力的灵活性与稳健性。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凭借长期以来跨越信贷和经济周期的成功实践以及对核心风控与科技基础的专注,我们能够在进一步夯实可持续运营坚实的基础上,继续获得新的科技突破,在持续挖掘金融科技市场潜力的同时持续为社会创造价值。” 财报数据显示,信也科技第三季度促成借款金额170亿元,营收17.933亿元,净利润为5.969亿元,财务数据表现稳健。同时,得益于客群上浮战略的推进,第三季度平台笔均借款金额为4095元,环比增长5.9%,平均借款期限为8.3个月,与上季度持平。截至2020年9月30日,信也科技累计注册用户数达1.128亿。 上浮的客群加上不断提升的风控科技能力,使得信也科技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最终逾期率(vintagedelinquencyrates)预计将低于4%,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逐渐向好发展,预计在今年年底该数字将进一步优化至3.5%左右。 目前,信也科技的平台资金来源已全部通过机构资金提供,公司已成功对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50余家持牌金融机构。伴随着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关系的不断加深,平台资金来源始终保持稳定充足,预计未来平台上的资金成本还将进一步下降。 信也科技CFO何德亮表示:“在第三季度,随着后疫情时期经济环境的逐步复苏,我们的运营与财务数据表现稳健,进一步显示了我们核心业务模式的韧性。凭借仍保持强劲的资产负债表和流动性,加上共计34亿元人民币充足的现金及短期流动资金,再配合强大的技术能力,信也科技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抓住更多新的机会。” 信也科技在此次财报中还披露了其股票回购计划的最新进展:截至今年11月12日,公司使用了今年8月24日起新增的6000万美元授权金额中的1090万美元用于回购其美国存托股票(ADSs)。结合此前授权金额上限为1.2亿美元的回购计划,公司目前已使用总金额约1.219亿美元进行回购。这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未来运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并持续为社会创造价值。 信也科技此次财报透露,公司董事会已批准聘任何德亮担任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于11月16日正式生效;同时批准何德亮因个人原因辞去CFO,并任命信也科技财务高级副总裁徐佳圆为新任CFO。何德亮将在CFO一职留任至2020年11月30日以确保平稳过渡,徐佳圆将于12月1日接任。 徐佳圆于2015年加入信也科技,自2018年3月起担任公司财务高级副总裁和金融机构合作部负责人,对公司的各项业务十分熟悉并有着深刻理解。 信也科技CEO章峰表示:“我们非常感谢何德亮在信也科技发展历程中的卓越贡献,也十分期待徐佳圆在CFO岗位上为公司持续创造新价值。徐佳圆拥有扎实的金融财务专业背景和丰富的业务实操经验,期待未来在徐佳圆的带领下,公司财务体系继续助力集团各项业务的发展。”
短视频的出现,改变了大众的娱乐生活习惯,也为广告主精准触达用户提供了新的路径,而在短视频的风口下,Netjoy Holdings Limited(简称:云想科技)也讲了一个凭借内容和技术实现“弯道超车”的故事,据艾瑞咨询的报告,云想科技已然成为国内第三大短视频营销解决方案供应商。 今年六月底,云想科技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招股书。 短视频风口下 云想科技业绩同步市场增长 2017年左右,网络基础设施的日渐成熟给短视频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同时各短视频平台纷纷以流量和补贴的方式对优质短视频内容进行争夺,优质的内容成为平台的核心要素,自此,以短视频为核心的生产者、运营者纷纷迎来风口。 短视频以其极短的时间限制、丰富的内容呈现方式迅速吸引用户的注意力,2015年至2019年,内容市场规模已由2亿元增加至1265亿,复合年增长率高达401.5%,同时也为营销行业开辟了一片蓝海。 短视频兴起之初,云想科技就已率先转战短视频领域,并在大数据的驱动下实现了短视频营销服务的快速发展。据艾瑞咨询数据,2019年按短视频广告的用户流量消耗量计算,云想科技成为国内第三大营销解决方案供应商。 借助短视频的风口,云想科技的业务规模也实现了质的飞跃,2017年-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35亿、11.86亿和23.13亿,复合年增长率为213.5%。 内容为基、AI支持 共筑核心竞争力 当下,短视频领域依然是“内容为王”的世界,云想科技拥有专业的内部内容制作团队,具备短视频制作行业领先的制作实力以及多年来泛娱乐内容制作的丰富经验。公开数据显示,云想科技已制作约30000条短视频广告素材及其他短视频内容,并在逾40个内容分发平台进行发布。同时,在泛娱乐行业领域,云想科技制作了两大短视频KOL品牌节目《偶像请回答》和《嬉游大娱记》,并在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多家网络平台播放。 目前,云想科技还与AI领域领先的SaaS公司合作,透过机器学习训练AI工具,共同研发AI视频辅助处理技术。短视频内容是营销活动的价值来源,提高短视频制作能力意味着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的可能性。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下,大数据及AI技术的运用是大势所趋,云想科技自主开发的专有DMP,可以支持内部广告活动管理系统和内容管理及分发系统,通过实时收集网络平台数据,持续分析用户行为,优化活动效果,提高营销效率。 在此次赴港IPO的过程中,云想科技把加强研发能力及改善资讯科技基础建设列为主要的募资用途之一,其中包括升级资讯科技基建、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DMP以及升级全面内容制作、交流及分发平台等。 客户提效、渠道稳定 三方合作共赢 大数据驱动下的精准营销以及优质的内容制作实力是云想科技的优势所在,云想科技帮助广告主提升营销效率,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同时,广告主的付费意愿也在不断提升,每位广告主的平均开支由2017年的50万增长至2019年约340万,复合年增长率160.8%,实现了“双赢”。据招股书披露,云想科技的直接广告主由2017年558个,增加至2019年669个,复合年增长率达到9.5%,而与云想科技有合约关系的广告主早已累计超过1000家,目前其客户主要分布于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网络服务、金融服务、广告及文化和媒体等领域。 自2016年起,云想科技就一直与国内顶级短视频内容分发平台保持良好且稳定的合作,在2017年短视频的风口,云想科技把握发展机遇,实现了业绩的飞速增长。据悉,2020年云想科技的分发渠道已经再次扩大,与全网各大主流平台均实现了合作,为广告主提供的投放选项更多,覆盖用户范围更广。 短视频正逐步渗透人们的生活,短视频产业规模日趋扩大,作为领先的短视频营销解决方案供应商,云想科技在港股上市,无疑将获得更大的发展助力,探索短视频营销的更多可能。
据证监会官网11月2日消息,央行等四部门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尽管尚无从知晓约谈的内容,但这是一次意料之中的对话——监管与金融科技的对话。 尽管上海外滩金融论坛闭幕已有时日,但马云在论坛上一番“非专业人士”的、令专业人士振聋发聩的慷慨陈词却余音缭绕,引得无数人为之驻足侧耳。 诚然,马云的讲话中充满了诸多真知灼见,但在连篇的金句背后,充满了对传统金融乃至监管的傲慢与偏见,泄露了资本的野心,也反映了金融科技公司与监管之间在创新监管方面理念的反差。这种反差形成了一条无形的沟壑,隔着金融科技与监管,既不利于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不利于监管声音的传导、监管效率的提升。沟壑的形成或缘于几个误区: 其一:被“僵化”的监管规则。 当一直被国际金融界视为监管“圣经”的巴塞尔协议被嘲讽为“老年俱乐部”的时候,很多金融圈的人或许会度过瞠目结舌的三秒。我们仿佛听到一个声音,你们老年人(监管)尽管去俱乐部自娱自乐好了,只要不妨碍我们年轻人(金融科技)的行动。 《巴塞尔协议》老了吗?监管僵化了吗? 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标杆的《巴塞尔协议》自1988年7月面世以来,一直都在不断改革与完善之中。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从巴Ⅰ到巴Ⅲ,《巴塞尔协议》见证了全球金融业的动荡与变化,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巴Ⅲ在三大支柱各个方面均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要求。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强化是巴Ⅲ的精髓所在,体现了监管的活力。而这恰恰对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公司构成潜在压力,也成为其快速扩张的掣肘,自然也为金融科技类公司所忌惮、所排斥。这对于那些想做无本生意、空手套白狼,或进行无度扩张的金融科技公司而言,无疑是“眼中刺”。 可见,监管规则被“僵化”,不是因为它真的已僵化,而是因为它的存在妨碍了被监管者。尽管目前,金融科技类公司所干的事,无论是支付结算,还是网络借贷,抑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业务,尚未或尚未全部纳入金融监管、接受资本监管的约束;但是,它们知道,“是祸躲不过”,按照“凡是金融均需被纳入监管”的导向,这一天迟早会到来。所以,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巴Ⅲ被金融科技类公司视为“老年人俱乐部”既透着金融科技公司的傲慢,也透着其内心的胆怯。 试想,如果从事互联网借贷的金融科技类公司严格按银行业标准要求,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其野蛮扩张的模式还能否持续?又或者,如果没有资本的监管约束,银行机构无须计提风险准备金,那么银行可以无限加杠杆,那时焉有金融科技公司的立足之地? 诚然,年轻人(金融科技)充满活力,充满创新思维;但是,基本的规矩与规范仍应遵守。作为一个新的金融产业,金融科技显然是为金融而生,金融属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基因(DNA)。金融科技公司既然实际上干的是金融的活,就得守金融的规矩。 其二:被漠视的系统性风险。 马云认为,“我们国家是缺乏金融系统的风险,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这一绕口令式的说辞,显然是对我国不断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及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的视而不见。 我们缺乏金融系统吗?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截至2019年12月,我共有460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240家保险机构法人、262家券商和基金管理机构。总体上,我国已形成了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多种金融机构相互渗透、协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金融系统已基本建立。 我们可以漠视或否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存在吗?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单个或少数几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或巨额损失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效应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的触发因素很多,包括经济基本面的较大变动、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信心的变化以及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 系统性金融风险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的变化对金融体系产生的负面冲击。来自实体企业的违约风险不断传导到金融体系中,导致银行体系不良贷款占比明显上升,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进而引发金融风险事件。其中,房地产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债券流动性风险尤其值得关注。二是金融体系自身演化和逐步累积的风险。主要是资金脱实向虚、系统空转和监管套利,导致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被固化,影响货币政策调控,侵蚀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定性。表现为金融风险在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传染和共振效应。三是外部风险溢出及内外风险共振。主要是国内的金融市场受外部市场冲击的可能性。尤其是外部市场对人民币汇率的冲击,容易导致国内资产价格大幅波动。 近年来,从安邦、明天等金融集团风险的传染,到恒丰银行、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单体机构风险的外溢,到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蔓延,恰恰说明系统性金融风险并非虚幻的,而是现实存在的威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反复强调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就是要防范系统性风险,要防范资本野蛮生长、跨界经营的风险传染,尤其是要防范个别大型金融科技类企业快速扩张可能带来的市场垄断、监管套利、数据信息安全等问题,而这或恰恰戳中了金融科技资本的痛。 在金融科技资本的眼中,所谓的金融系统或金融生态,应该是一个“万类霜天竞自由”的自然。资本崇尚的是物竞天择的丛林法则。而金融监管的基本定位则是要制定好“游戏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丛林法则”和“真空地带”。 其三:被割裂的创新与监管。 马云说,做没有风险的创新,就是扼杀创新,很多时候,把风险控制为零才是最大的风险。前半句,意味着创新就必须冒险。但反过来,不冒险就不是创新,就是扼杀创新,这显然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诚然,创新需要一定的冒险精神,但创新并不等于冒险。谁说没有风险的创新就不是创新?创新意味着对现有体制机制的突破,但并不等于冒险。 监管的天职是防范风险。将创新等同于风险,实际上就是将监管完全置于创新的对立面。“没有风险的创新,就是扼杀创新”,其潜台词就是:以防范风险为使命的监管对创新是一种扼杀。 实际上,监管与创新并非绝对对立的矛盾关系。好的、审慎的创新是监管所鼓励支持的;反之,坏的、盲目冒险的创新,自然要受到监管的约束。另一方面,完善健全的监管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创新的一种保护,不仅为创新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还能通过审慎监管避免盲目冒险带来的风险成本。 其实,马老师也知道创新不应像脱缰的野马,“创新程度远远走在监管前面,这是不正常的”。马老师的讲话,看似对监管滞后的焦虑,实则表明了金融科技对监管的不满,认为监管管得太多、太宽,从而给创新的空间太少、太窄。 究竟是创新走得太快、太远,还是监管果真如马老师所言,在按“老年人俱乐部”的思维在运行?监管究竟是太严,还是太松、太过温情?或许连马老师他自己对这个问题也会惶惑。毕竟,蚂蚁是在监管的呵护下一点点长大的。 实际上,更多的时候,监管都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努力寻找平衡点。对于金融科技这一新业态,监管其实给予更多的包容。试想,没有监管的包容,金融科技巨头们何以能“先上车后买票”,甚至“无票乘车”?一些科技金融巨头堂而皇之涉足金融业务,打着数字科技创新的旗帜,肆意采集客户数据,并据此进行数据打包、解构、画像,形成所谓的数字风控。焉知貌似先进的风控技术背后是监管的短板?有人曾复盘蚂蚁集团成长历程,发现在每个重大节点上,从支付宝、余额宝,到“相互宝”,再到“花呗”、“借呗”,蚂蚁集团取得的“辉煌”,都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包容与支持。 如果没有监管的呵护,有多少创新可以贴上好的标签,可以接受监管的洗礼?所以,我们的确应该反思“创新程度远远走在监管前面”的不正常现象!反思之余,才会认识到强化金融科技监管的紧迫性。 其四:被泛化的普惠金融。 “如果普惠、绿色、可持续是个错误,那么我们愿意一错到底!”这话充满了悲情。但是,普惠金融或许并非简单地“做到钱找人、钱找企业,钱找好企业”,并非简单地给普罗大众提供贷款支持,还必须注重对融资对象的适当性甄别与保护,遵循消费者保护原则,避免不适当的融资支持使接受对象陷入财务困境。 按照联合国的定义,“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这意味着,普惠金融并非普遍优惠,有别于公益和慈善,不仅要考虑提供金融服务方的成本,还需考虑接受金融服务方对融资成本的负担能力。因为,不适当的金融服务,不仅可能给接受服务者带来伤害、使其陷入本难以承受的财务困境,还会带来系列的社会稳定问题。这就要求金融服务供给者强化职业道德,在业务拓展中合理把握和认真甄别有金融服务需求,主动对融资对象进行善意提醒、保护,把对融资对象的保护列为与提供融资一样重要的位置。 毋庸置疑,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金融科技无疑大大拓宽了普惠的视野,加快了普惠的速度;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乱象。尤其是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将普惠金融触角向在校学生、刚就业青年、低收入及无正常收入群体延伸的时候,未遵循普惠金融的保护原则,未能考虑受众的接纳能力、还款能力、自控能力,盲目地、以我为主地提供融资的做法,某种程度上有“挖坑”之嫌疑。 或许提供融资者会言之凿凿:他们(在校学生、刚就业青年、低收入及无正常收入群体)确有融资需求;但作为贷款人,如果不能认真甄别融资者的适当性及其需求的合理性,那么至少是不合理、不审慎的。尽管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过度消费、过度负债,并不违法,但是我们“不能简单以需求端的合理、合法,来反推供给端必然合理、合法”,尤其要防止诱导过度金融消费的行为。 如果马云的观点代表了金融科技对监管的态度,那么,是时候让金融科技真正认识监管的时候了!唯有通过监管与被监管的适当对话,才能逐步填充彼此间的沟壑,实现良性互动。 面对诸如基于大数据、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科技创新的时候,监管部门如何平衡好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的关系,做到包容而不纵容?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引入“监管沙盒”(Sandbox),按照行为监管的理念与思路强化对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既要体现监管对创新的适度包容,又要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核心是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应该成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灵魂。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 我国基本金融服务已覆盖99%的人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着眼“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极端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的微观基础,与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构成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金融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缺乏来源,金融和经济活动不可能有效循环。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金融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金融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不论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以来的疫情大流行,都因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过度追逐利润、开展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利用科技手段误导金融消费者等行为,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更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金融服务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更强的普惠性,承担着为人民群众财产保值增值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全面促进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消费是我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增加值和GDP有重要贡献,同时对于“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汽车消费、住房消费以及开拓城乡消费,也具有促进作用。此外,金融消费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增加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而扩大其他消费和内需,强化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必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经过四十多年,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体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类机构共同发展。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相关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建设,又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相互合作,还对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给予了足够空间和包容审慎。因此,科技和数字化在金融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大型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上升,新兴金融科技公司蓬勃发展的互相补充、竞争合作的市场格局。 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客户的资金存放、借贷和支付都属于金融活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结合体。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从消费者风险控制看,在其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银行要求抵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金融科技公司则要求账户现金作为担保,或通过延期支付资金、收取其他费用等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上述逻辑,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G20于2011年出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10条基本原则,世界银行2017年公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最佳实践,均对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提出了要求。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金融机构开展年度消保监管评价。银保监会从几元的手机碎屏险,百元的洗牙卡,到近亿元理财产品,认真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去年一年真金白银清退、赔付消费者40.92亿元。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高度重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 近年来,通过严监管强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的获得感,使更多人享受到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从金融机构看,有的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用语过于专业,金融消费者难以识别其中的风险。销售宣传时,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不到位,使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此外,个别从业人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微软、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成为大型放贷机构。 四、多措并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越来越重要,持牌金融机构与新兴科技公司应取长补短、相互竞合。因此,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设立了科技公司,明显提升了服务效率,比如小微企业贷款由20-30天的审批周期,变为“秒审秒贷”“立等可到”。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探索创新,紧扣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特点,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真正使科技为金融赋能。同时,加强金融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一产品审查标准,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应设置专岗专人,在产品和服务上市前,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并组织客户体验。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召回。统一销售标准,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信息披露充分,实现“卖者尽责”。统一信息保护标准,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流传、销毁等环节加强全流程管理,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渠道和客群特点,可能引发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我国新型举国体制的独特性和优越性,疫情还像有的国家一样持续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不会上升吗?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吗?进一步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集中于“长尾”,群体性特征比金融机构更单一,消费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经过几十年逐步演进,覆盖的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2008年危机后又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控制标准,各国实践证明,有广泛适用性。因此,从防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风控措施。 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监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投诉纠纷化解。为增强消费者金融决策能力、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谨防盲目攀比、超前消费和过度借贷,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也应清楚自身金融需求,依法合规使用资金,不能将消费资金、生产性资金挪用于股市,盲目“打新”、炒概念,追逐所谓的市场热点股,在暴涨暴跌中损害自身利益。与此同时,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实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并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2020“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总决赛项目名单正式发布,包括北京国科天迅科技有限公司的“自主可控的高速高可靠的协议通信芯片”等10个项目入围。 国科天迅是一家硬科技企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房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道,公司在硬科技方向方面,主要是面向细分领域的高可靠领域的通信和控制系统,产品形式主要是自主可控的芯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硬科技的成果逐步应用落地,在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头雁”作用也日益凸显。业界普遍认为,当下,硬科技企业正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机。 中科创星创始合伙人兼联席CEO米磊对记者表示,硬科技蕴含变革性、关键性、引领性、基石性,代表了科技创新中的“关键少数”技术,也是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具有带动力和衍生力的使能技术,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这过程中,如何提高科技创新的转化效率,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是需要进一步重点关注的问题。米磊认为,只有不断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驱动力,优化发展软环境,才能不断推进硬科技成果的落地转化。 “通过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培育壮大传统产业,孕育诞生新产业,对新技术快速大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都有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米磊说。 如今,国家在硬科技方面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市场上涌现了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房亮看来,未来国家在硬科技企业的支持上会持续加大投入,扶持起一批硬科技民族产业,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对企业而言,应该重点关注核心技术的积累,看长远发展,看国家需求,顺势而为。 对此,他举例到:自主可控的芯片这一领域有两个特点,一是有痛点需求,但是对技术要求很高;二是只有做成芯片才能实现规模化推广,但是芯片产品研制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一般很少有企业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国科天迅通过和应用方的深度沟通了解需求,通过争取项目支持和社会融资拿到资金,通过团队的刻苦攻关完成了三颗芯片的研制,拿出了满足用户要求的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和过去大家一窝蜂关注商业模式创新的公司和项目不同,如今一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硬科技项目正成为投资机构竞相追逐的对象。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双创周·硬科技成果项目推介会”上,八大项目组成硬科技成果项目推介团在会上进行推介。活动主办方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原本预计的规模是50个人参加,最终到场的有100多人。 有创投机构合伙人称,硬科技在未来十年是很好的投资机会,需要长期研发投入和持续积累才能形成原创技术,而这种原创目前在中国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资本市场也给了硬科技巨大支持:科创板在定位上突出硬科技特色。 联储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胡晓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硬科技是政策扶持的重点,比如半导体芯片市场需求巨大,未来随着工艺的进步带来的不仅仅是补齐短板,在形成突破后价格将大幅下降,届时我们的产品竞争力将大大加强。而这些核心企业大多数都是在科创板上市企业,预计未来也将成为资金追逐的目标。 中泰证券认为,硬科技或将成为十四五政策重点扶持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涵盖以芯片、5G应用、物联网、无人驾驶等重大关键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或是未来5年-10年,我国集中力量寻求突破的重点领域,如芯片、半导体、新能源汽车等细分领域或迎国产替代中长期发展机会。 对于未来,房亮希望国家在两方面予以更多的支持:一是希望国家在需求引导方面,创造更多机会让硬科技企业参与到大任务中;二是希望国家在资金支持方面,打造更好的投资平台,关注硬科技企业需求,持续在投资领域给予更多支持。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26日上午在京召开,关涉中国未来发展航向的“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展望“十四五”时期,以科技创新缔造新发展动能,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仍是重中之重。 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抓住了科技创新就抓住了牵动我国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加快科技创新,不仅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更是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 人民的需要和呼唤,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时代声音。在总结“十三五”成就的基础上,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还要努力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集中优势力量,攻坚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在基础研究领域,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解决核心难题。 第二,以市场投入为主,改善科技创新生态。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要给企业、给民营资本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大规模的创新。同时,要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让广大民营企业或者民间力量参与到科技创新的涌流中,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实力。 第三,适度管控,建立责任制。防止科研项目毫无秩序一哄而上或大搞拼盘。在攻坚克难、发展顶尖技术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的有组织、有规划的统一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推动新时代科技创新,也要明确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夯实数字基础。当今的中国,已在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全球领导者。新时代的数据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只有正确认识数据的生产价值与重要性,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好数据,才能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可能。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必将为我国未来发展提供更多的新动能。 来源:人民财评
继皖通科技10月内两度起诉子公司赛英科技高管易增辉存在违约,要求注销相应股权后,易增辉方面也做出回应。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了一份易增辉方面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递交的起诉书,易增辉方面请求判令皖通科技继续履行《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14.2条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皖通科技)同意保持目标公司(赛英科技)管理层人员基本不变,并授予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对目标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相应决策权”的约定,撤销免去赛英科技董事职务的股东决定。易增辉介绍,法院已经受理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皖通科技计划于11月2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易增辉与皖通科技第一大股东南方银谷提请罢免李臻等四位董事职务的议案。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皖通科技两大阵营持股相差5%左右,而易增辉持股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3.48%,对于届时股东大会结果走向至关重要。长期跟踪皖通科技的人士指出,皖通科技在股东大会前夕祭出诉讼事项,或有影响表决结果的意图。 子公司高管团队起诉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本次原告三方易增辉、唐世荣、姚宗诚为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英科技”)的管理层,起诉状落款为10月20日。 起诉状显示,2017年9月7日,易增辉、唐世荣、姚宗诚及其他赛英科技股东与皖通科技共同签署了《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皖通科技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易增辉等人及其他赛英科技股东持有的赛英科技100%股权(简称“交易”),交易对价为4.3亿元,皖通科技以非公开发行3187.55万股股份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时,作为前述交易的重要条件之一,《购买资产协议》第14.2条约定了:交易完成后,被告同意保持赛英科技管理层人员基本不变,并授予赛英科技现有管理团队对赛英科技日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相应决策权。另外,《购买资产协议》第21.2条还约定了:“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2018年6月7日,皖通科技作出股东决定,选举易增辉、唐世荣、姚宗诚及皖通科技委派的两名人员担任赛英科技董事,任期均为自股东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同日,赛英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易增辉为赛英科技总经理,任期为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年。 起诉状显示,2020年9月23日,被告(皖通科技)在未与原告协商沟通前径行作出股东决定,免去易增辉、唐世荣、姚宗诚赛英科技董事职务,并选举刘晶罡、张洪波、帅红梅三人为赛英科技董事,同日,赛英科技董事会作出决议,选举刘晶罡为赛英科技董事长。 皖通科技作出上述股东决定后,易增辉方面在起诉状中表示,皖通科技的上述股东决定严重违反了《购买资产协议》第14.2条的约定,易增辉方面多次向皖通科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上述股东决定,但皖通科技至今拒不撤销。 请求注销相关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易增辉方面起诉前,皖通科技分别在合肥和成都起诉易增辉等人。 皖通科技10月19日公布了在合肥的起诉书,皖通科技称作为重组交易的重要前提及组成部分,易增辉等人签署相关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表决权;保证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是,易增辉在承诺期内,于2020年9月14日与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直接违反其关于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皖通科技请求注销易增辉持有的1434.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8%。根据公司10月15日收盘价10.75元/股计算,上述股份市场价值为1.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6%。 易增辉反驳称,基于当时皖通科技股权较分散,作出承诺是为了确保王中胜、杨世宁和杨新子对皖通科技的实际控制权。王中胜等人于2019年3月7日起不再是皖通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皖通科技亦自今年8月20日起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承诺的基础已经丧失,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皖通科技10月27日晚披露,公司起诉赛英科技、易增辉请求变更赛英科技登记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已于10月27日立案受理。 公告显示,9月23日,皖通科技作出股东决定,免去易增辉、姚宗诚、唐世容三人赛英科技董事职务,重新选举刘晶罡、张洪波、帅红梅为赛英科技董事;同日,赛英科技作出董事会决议,选举刘晶罡为公司董事长,并根据《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皖通科技称,在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皖通科技向赛英科技、易增辉发函要求赛英科技以及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易增辉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经皖通科技多次催促,赛英科技、易增辉均拒绝配合。由于易增辉拒不向赛英科技新任法定代表人刘晶罡移交公司印章、证照等资料,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事项,致使皖通科技可能失去对赛英科技的控制权。 皖通科技请求判决赛英科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赛英科技的董事由易增辉、姚宗诚、唐世容变更为刘晶罡、张洪波、帅红梅;判决赛英科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赛英科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易增辉变更为刘晶罡;判决易增辉协助赛英科技申请办理上述变更登记。 表决权是否受限制引关注 易增辉表示,按照公司法规定,母公司接管子公司是正常行为,但联系到今年3月以来的控制权争夺,皖通科技此时发起诉讼的目的不言自明。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皖通科技起诉前夕,皖通科技监事会通过了易增辉与南方银谷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皖通科技10月15日盘后公告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当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随着两项议案通过,皖通科技计划于11月2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罢免李臻等四位董事职务的议案。 皖通科技董事会共有九个席位,本次易增辉方面提请罢免四位董事,若罢免事项在股东大会通过,势必影响皖通科技的权力格局。 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志辉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因为诉讼程序的要求,短期内法院不会判决。股权表决不会因为这两个案件而受到影响。 皖通科技董秘潘大圣则表示,法院判决尚未出炉,不能判定易增辉的表决权是否会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