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审委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厦门银行IPO申请将于7月16日上会。如果顺利过会,厦门银行有望成为今年登陆A股的首只银行新股。 截至目前,厦门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厦门市财政局,持股占比20.21%;第二大股东为台湾富邦金控,持股占比19.95%。截至去年末,厦门银行集团资产总额2468.68亿元;资产质量稳健,不良率为1.18%,较上年降低0.1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达274.58%。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厦门银行即将上会,不仅是今年第一家银行股首发上会,也是自去年4月份以来,首次有中小银行首发上会。 2019年是继2016年之后的银行上市“大年”,先后有紫金银行、青岛银行、西安银行、青农商行、苏州银行、重庆农商行等6家地方银行成功上市,此外还有1家股份行浙商银行、1家国有大行邮储银行也登陆了A股。 除了厦门银行,目前在A股IPO排队候场的银行还有18家,其中有11家农商行和7家城商行。 为何在近一年多中小银行IPO上会节奏明显放缓?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华东二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常亮认为,对于中小银行资产质量的担忧以及银行股整体低迷的股价,或是监管层审慎推进中小银行IPO审核的原因。 除了厦门银行,其他中小银行的上市排队进展传来更新信息。6月,广州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的上市申请正式被证监会受理,两家银行成功进入排队序列。其中,重庆三峡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国际信托,因此该行也被视为A股首家“信托系”上市银行。 中小银行港股上市情况也有好消息传来。渤海银行拟于7月16日在港交所上市。6月28日,港交所披露了东莞农商行递交的上市申请资料,如该行成功赴港上市,将成为继重庆农商行、九台农商行、广州农商行之后第4家在港上市的内地农商行。 从机构类型来看,农商行是中小银行上市的主力军。截至目前,在A股上市排队的银行中,有11家为农商行,这或与区域农信系统改革提速有关。
“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防止催生资产泡沫,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实体经济中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7月11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表示,要依法严厉打击资金空转和违规套利行为。 监管喊话后,很多投资者担心A股市场是否会出现大幅下跌。对此,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严查违规资金入市是为健康牛保驾护航,短暂的调整不会改变长期向上趋势。 当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还介绍了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资本补充和拨备情况等。 给加杠杆降温 上周A股市场涨势惊人,三大板指大幅上涨,走出一波“快牛”行情。 7月11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表示,督促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深入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依法严厉打击资金空转和违规套利行为。当前特别要强化资金流向监管,规范跨市场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防止催生资产泡沫,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实体经济中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市场普遍关注,银保监会为加杠杆行为降温后,周一A股将如何走? “2015年的教训历历在目,一定不要通过场外配资来加仓加杠杆,这样的风险太大了。”杨德龙认为,市场已逐步从快牛阶段转向慢牛阶段,市场的上涨也会出现一定的波动,而不是单边上扬。 此外,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当前面临的突出风险与挑战还包括:不良资产上升压力加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问题较为严重、市场乱象有所反弹、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等。 该发言人表示,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问题较为严重。有的银行、保险或信托公司,存在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资产负债基础原本就比较脆弱,资产质量在疫情冲击下加速劣变,风险不断积累。此外,一些高风险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有的以新形式新面目企图卷土重来。企业、住户等部门杠杆率上升。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推高资产泡沫。 “当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但也必须看到,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潜在风险依然较大,要保持清醒,冷静研判,未雨绸缪。”上述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做好不良反弹应对准备 受疫情冲击影响,实体经济运行遇到一定困难,金融资产劣变风险加大。银保监会数据显示,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3.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004亿元,不良贷款率2.10%,比年初上升0.0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78.1%,比年初下降4个百分点。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今年初以来账面不良贷款余额虽然增加不明显,但由于经济下行在金融领域反映有一定时滞,加之宏观政策短期对冲效应等,违约风险暂时被延缓暴露,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不良贷款会陆续呈现和上升。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过去两三年整个银行业的不良率和不良贷款余额都是小幅上升的状态,这与经济下行是相对应的。疫情原因导致的信用风险上升压力客观存在,不能掉以轻心。随着经济“V型”反弹,银行的不良变化呈现“倒V型”,有显著加大的压力。 不良贷款风险暴露也存在一定滞后性。疫情以来,银行业对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在资产质量承压情况下,后期银行恐面临更大的不良贷款处置和资本消耗压力。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和企业经营压力巨大,还款能力下降。虽然银保监会采取了临时延期还本付息、借新还旧、展期、修改贷款合同等对冲政策措施,但经营不善的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今后仍然面临较大违约风险。一些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愿主动暴露不良,有的甚至故意粉饰和隐瞒。 这意味着监管必须做好不良贷款可能大幅反弹的应对准备。 具体而言,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一要进一步做实资产分类,严格区分受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企业和本身经营风险较高的企业,对于后者,严格按规定确定资产分类,符合不良标准的必须划为不良,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表内外资产也应执行分类标准;二要继续加大处置力度,今年不良资产处置金额要在去年基础上合理增加,降低拨备覆盖率释放的资源必须全部用于处置不良;三要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综合使用核销、清收、批量转让、债转股等手段,做到应核尽核,应处尽处。试点开展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填拨备缺口覆盖风险 从风险抵御能力来看,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78.1%,虽较年初有所下降,但仍远高于监管红线。 不过需注意的是,虽然当前银行业资本和拨备整体比较充足,但分布并不均衡。一些机构,特别是部分中小机构资本、拨备水平较低,资金不实,且补充资本能力有限,渠道不多。 曾刚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业整体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充足,风险抵御能力较高。“有的银行用拨备隐藏利润,也有比较差的银行存在拨备缺口,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但总体来讲是少数。” “一些机构拨备不达标,即便按照现阶段拨备覆盖率最低标准100%测算,银行机构仍有缺口合计超过3500亿元。若均摊到全年补足拨备缺口,这些机构利润增速将大幅降低,有的甚至为负。”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要及时填补拨备缺口,全面覆盖风险损失。拨备不达标的银行要制定计划,尽早达标。在当前特殊形势下,各银行要根据客户真实风险水平,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评估潜在风险,并据此计提拨备。切实补充资本。适当降低分红,不增加奖金,把有限的利润更多用于资本补充,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这一期,是一位数据公司高管的故事。近年来,他所亲历的数据安全行业To B格局剧变,到底“变”在哪里? 从去年到现在,大数据行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身为行业的其中一员,我感触颇深。去年底,始于同盾等公司被查的大数据风波,也是行业“剧变”的开始。 去年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对辖区内的银行与科技公司机构合作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明确“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这一波针对大数据的监管风波之后,无论是机构需求,还是数据公司本身的业务重心,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数据荒”出现了。 什么是“数据荒”?数据就在那里,却很难用起来。很多数据公司开始担忧以前“卖数据”存在的合规风险,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晰地感受到,所有的银行机构开始忌讳数据出库的建模方式。尤其是随着5G的普及,国内的互联网数据应该会以指数级的增速增长,数据的客观存在与数据孤岛效应成为一个矛盾。与此同时,很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都有KPI,不可能不放贷,也不可能不用数据,但数据使用的安全边界却依然不明晰,不知道如何使用数据才是符合要求的:既要用,又担心。 所以,这既是“数据荒”,也是“数据慌”。 基于此,在数据安全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意愿相比以往表现得强烈,需求也更加明确。过去,银行似乎在数据的采购与业务建模上“以结果为导向”,关注的是哪家数据能解决风控中的实际问题。比如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联合放贷,银行侧更多地是关心数据风控的效果。 但今年以来,由于国家对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一大部分数据公司被监管整改,数据市场过去比较暴力的输出方式逐渐被淘汰。银行侧由于内部数据监管更加严格,不存在任何样本出库的可能性。这种变化倒逼数据市场催热了联邦学习、边缘计算等安全计算技术,越来越多巨头在安全计算领域的投入也在加大。 银行对数据安全的要求非常明确,银行的用户数据不能出门,银行去查询第三方数据的时候最好拒绝用户ID被缓存,银行对合作数据源要求一手合规。从银行机构内部来看,数据安全类的合作也正经历着“风格切换”:城商行表现“激进”,国有银行正在“下沉”。换句话说,城商行股份制银行则能更快地接受安全计算技术并付之于实际业务,国有银行目前普遍处于立项科研阶段。 具体到业务类型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数据安全需求最多的是风控和营销。 营销,用户运营是对银行储蓄卡、信用卡、理财、贷款等业务场景的用户进行量化分析,并作出运营决策,围绕着以ABTEST为核心的运营思路,不断优化运营方案,最终达到降本提效。银行依赖于外部的数据进行用户兴趣偏好的刻画,比如支付维度数据、SDK行为数据、电商数据等。 风控,风控评分是对银行信用卡、贷款等业务场景进行大数据智能风控,通过与多方数据进行联合建模,建立用户信用评分卡与质量评估模型,提升信贷客群的信用评估能力,最终降低信贷业务的坏账率。比如小微企业贷,就涉及到外部的税务发票、水电费数据等。 传统的方式是API将需要的数据从数据源那边调用到银行端,问题是去查询存在被恶意缓存用户ID的隐患,另一个问题是采购标签如果是脱敏的太多,意味着价值越低(数据源也开始忌讳直接输出原始标签)。目前,联邦学习等隐私计算解决方案之所以流行,就是可以保证双方数据不泄露,最大化地联合多方数据源进行模型训练,保证了双方数据的安全性。 实际上,要彻底解决行业的数据安全问题,需要双管齐下。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然后,剩下的问题都可以交给科技。 近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已经比较明确规定了数据合规使用的边界,我相信未来关于数据安全的法律环境会更完善。而从科技公司未来的发展来看,我建议可以更多地考虑从技术上去解决使用数据过程中同时能保护数据安全的问题,比如目前比较被公认的隐私计算技术,市场上已有这些技术在信贷业务的落地应用。 我们,相当于是数据孤岛之间的桥梁“建筑师”。 未来,我认为在数据安全领域,To B科技服务也会经历“萌芽、迅速繁殖、泡沫、淘汰、慢牛”的生命周期。而目前的安全计算,还在萌芽过度到迅速繁殖的阶段,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参与到这条赛道,应用的领域也比较集中,主要在风控和营销等。 在这个阶段,更艰巨的突破是技术和产品打磨上。改变以往比较暴力的数据行业模式,我觉得未来整个数据行业的价值会从“拷贝贬值”变成“越用越值钱”。相应的,这个行业能存活下来的企业,未来寡头效应也会更明显,估值也会很高。
信用卡逾期潮之下,一种新业态乘浪而上。 它就是——信用卡协商还款。 在抖音、微博、微信朋友圈、贴吧、闲鱼等各类平台上,信用卡协商还款相关机构的身影异常活跃。 当前,抖音关于“债务上岸”的话题播放量达143万,微博关于#信用卡逾期#话题阅读数接近4000万,微信朋友圈里也涌现着各种信用卡协商还款的成功案例…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有一家刚正式成立两年、员工人数在50人左右的协商还款平台,目前每个月的协商还款金额高达1000万元。 尤其是在今年疫情的助推下,这个行业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 20多人规模,撬动债务额超10亿? 所谓的信用卡协商还款,即一些机构通过协助逾期客户与银行进行停息、分期、停止催收等协商。 通常,银行自身拥有一套用户价值测量体系,会根据信用卡逾期用户的当前账户情况、贡献度等指标决定是否同意该用户的分期申请。 “这和个人通过中介渠道借款的道理相同,个人与银行协商或许行不通,代理通过了解银行协商规则的专业渠道,成功率更高。”一位信用卡协商还款的代理认为。 信息不对称,这也让信用卡协商还款有了发展的空间。 以债少少为例,该平台隶属于汝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据其官网介绍,号称目前已经服务4万人,累计面对债务总额超过10亿。 而据其内部人士透露,该公司目前仅有二十几位员工。 有意思的是,协商还款的平台也从早期分散、不标准的服务模式,渐渐向线上化流程转型。 比如用户可以在其“债少少管家”程序内进行利率计算、查询网贷产品利息是否合规、是否恶意催收等,评估债务数据形成报告,债少少管家还向用户提供债务咨询和债务协商服务。 用户注册登陆后,在主页填写债务档案,即可生成涵盖催收、实际利率、合规性还款金额、法律风险评估内容的债务规划报告,收费19.9元。 债务咨询服务每月收费299元,向用户提供针对常规催收、起诉、征信相关、违规平台投诉等方面的问题咨询服务。 债少少最核心协商还款服务,则是通过提供一对一远程指导的方式,让逾期客户自行与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进行协商。 据债少少内部人士透露,一对一服务要求用户必须如实详细地告知目前的收入情况、还款能力、负债原因、遇到过的催收行为、是否有违规催收证据等,并且在操作过程中,用户与银行人员的每一通电话都要录音并详细告知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会告知接下来的操作步骤。 也有一些业内人士并不看好这种协商还款的业务模式。一方面这类平台可能涉及客户个人信息隐私安全问题,合规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这类业务的除了信息不对称外很难建立真正的壁垒,形成规模化的发展。 目前,市场上做此项业务的主要包括小型律所和一些第三方机构。 上述人士还表示,律所协商与第三方机构协商的成功率相对更高,但是由于周期较长、流程复杂等原因整体做这块业务的律所并不多。 市场上活跃的玩家多为第三方机构,包括专门从事债务重组的机构,比如债少少、再无债、债帮帮等;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综合玩家,比如贷款交流论坛卡农社区。 不同的玩家与银行协商的方式也不同。 与债少少不同的是,卡农社区的信用卡协商还款则直接由卡农工作人员与银行联系。新流财经了解到,如果由卡农社区代操作,逾期用户需要先更改原先的预留手机号码,也就是办个新卡,再将新卡邮寄给卡农社区协商人员,由后者利用新卡进行后续操作。 在收费上,卡农社区会先收总欠款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6%的费用。 据一位从事信用卡协商还款的代理介绍到,业内在收费上没有固定的标准,总的而言在协商分期额度的5%-15%之间;如果协商分期金额较大,还会给予一定优惠力度。 “除了五大行的信用卡逾期外,只要客户尚未被被法院起诉之前,都可以进行协商。”上述人士还表示,通过该平台一对一进行协商还款的成功率高达90%,而剩下的10%的未成功率大多来自客户的漏接电话。 鱼龙混杂的市场 经济下行疫情冲击叠加的影响,银行、持牌消金、小贷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率反弹。 信用卡业务首当其冲。 据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61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86亿元,不良贷款率1.91%,比年初增加5个基点。 但正如招行行长在近期所言,信用卡贷款逾期和入催金额在2月和3月达到高峰,信用卡贷款至少需要逾期90天计入不良贷款,那么这也就意味着,5月份才是信用卡不良生成的高峰。 今年Q2,信用卡业务的不良数据或将非常不尽人意。 不过,信用卡协商还款的玩家们却对此“喜闻乐见”。 在与各家银行打交道的过程中,协商平台们也掌握了各家银行信用卡逾期分期协商的规则和难易程度。 在某债务重组机构最新发布的一份7月信用卡逾期停息分期从难到易排行榜中,可以看到排名第一的是浦发银行,可以协商本金分期,排名十二的是中国银行,进行停息分期较难。 图片来源:网络 实际上,信用卡协商还款更多是靠逾期客户信息不对称赚钱。 在与逾期客户、银行进行沟通时,协商还款平台讲的最多的依据便是银保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协商还款平台利用真实的上述条例作为底层依据,来吸引不懂法律和信用卡业务的逾期持卡用户,并且在协助用户协商还款时,最大可能地让用户提供更多的证明资料,比如大病证明、收入困难证明等达到上述条款中的“特殊情况”的要求。 除了利用逾期用户提交的证明“特殊情况”的资料,协商还款机构主要便是利用第三方催收机构对逾期用户进行催收过程中的存在漏洞,构成所谓的协商还款。 有的甚至是利用投机取巧,采用所谓“反催收”的方式,通过向监管部门、第三方网站投诉、威胁诉讼等方式,获得和银行协商分期免息还款的筹码。 这其中,有一批人就是此前专门从事反催收、代理退息退保的那一批人。哪里有商机,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 有银行从业者分析称,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商还款之后的客户抱有侥幸心理的概率更大,再次逾期的风险增加,或会导致银行后续催还的难度加大。 另外,信用卡协商市场充满着商机,也充满着无处不在的诈骗。还有一些号称可以进行协商还款的机构,在收取用户的定金之后便失联,让信用卡逾期用户的债务处境更加严峻。 目前,受疫情影响,银行对于存在真实困难的用户,平安、中信等银行也在主动进行本金分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银行回款的同时,减轻逾期持卡人寻找第三方协商机构合作带来的业务费用负担。
记者日前从光大银行获悉,继6月份发布手机银行7.0版本之后,光大银行持续加大移动金融业务升级力度,持续强化其财富管理银行特色,于近日将旗下阳光银行APP与手机银行APP进行整合,阳光银行APP的功能与服务全部迁移至光大手机银行APP,进一步实现开放用户体系,致力于将手机银行打造成“财富管理银行核心经营平台”。 两大APP合并后,光大手机银行在面向全网用户开放注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降低客户使用手机银行的操作门槛。过去,光大银行客户需要先到银行柜台开立光大银行卡后才能开通并使用手机银行。随着阳光银行APP开户功能迁移至光大手机银行APP,非光大银行客户仅通过手机号注册即可使用光大手机银行APP的部分功能和服务。客户如需要购买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可直接使用一张主流银行银行卡在线开立电子账户进行操作,大大降低了客户使用光大手机银行APP的操作门槛,有效提升客户体验。 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特殊场景需求,整合后的光大手机银行APP以电子账户作为基石,为个人客户推出预存预缴线上化特色金融产品。预存预缴服务是以开放客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非光大银行客户在线开立电子账户,完成资金冻结、解冻及划转等全流程操作,银行客户无需亲自前往银行网点即可享受服务,既减少了人员线下聚集情况,降低接触及疫情传播风险,又大大提升了客户服务体验,让客户资金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金融服务创新带来的便利。 光大银行方面表示,该行将继续坚持场景化金融的服务理念,向更广泛的移动互联网用户提供金融服务,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服务引导客户办理各项业务,依靠先进的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服务能力,让普惠金融服务更好地惠及民生。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紧随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经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之后,银保监会祭出了治理银行业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之利剑,首次向社会公布银行保险机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显然,银保监会此举不仅仅是杀鸡儆猴、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更是要从提高股东违法违规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等方面入手,构建股东违法违规的常态化治理机制,从根本上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这意味着银行股东曾经的任性妄为将被关进“笼子”,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将无处可遁,正所谓“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如何检点自身的行为,明确作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被监管点名、处罚,这将是银行股东们需要静下心来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此次银保监会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显然,这远不能穷尽现实中花样层出的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从管理的角度,尽管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股权关系应当清晰,但实际上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是一种客观现象。相应地,对股东及股权的管理也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对股东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不一而足。作为银行股东,至少应清楚监管的底线与红线在哪里: 1.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2.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3.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4.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七种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5.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股权。 6.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8.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9.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上述9个方面涉及的“不得”行为,是银行股东不得触碰的监管红线。对触碰红线者,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等监管措施。当然,上述红线锚定的各种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发生于出资入股环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的实际上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定的准入门槛,如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的是股东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除上述禁止性规定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包括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等。这些虽属于一般性规定,在执行中存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一旦触及,同样将面临监管的处罚。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等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均将面临监管的处罚。 当然,目前对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以股东所在的银行为对象,即监管约束规范的主体是银行机构。如: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具体的股东也并非没有手段。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从长效机制看,再严厉的处罚也仅仅是手段。如何让股东不愿违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才是我们所追求的。这就需要追本溯源,从股东行为动机着手。 实际上,一些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入股的时候就已隐伏。即入股动机不纯,必然导致股东行为的不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说明什么?实际上就是表明入股银行的初心。 我们知道,实业资本有实业资本的诉求与运作规律,金融资本自有金融资本的逻辑。金融业较强的外溢性注定金融资本所接受的监管较之其他行业更加严厉,譬如对资本的要求,对资金运用比例、流动性等要求等。事实上,很多入股银行的企业家对金融这一领域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陌生,对该领域的风险形成机理、传导机理更是缺乏基本认知。 笔者在走访调研中了解,某企业因有过被银行抽压贷的不快经历,于是便想投资入股北方某银行,以此解决融资的后顾之忧。甚至希望地方政府出面,帮助解决投资入股的过桥资金。殊不知,该企业的想法一开始就存在致命伤。一是通过融资、过桥资金来投资入股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触碰了“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红线。二是期望通过入股银行来缓解企业自身融资困难的想法,其实是一厢情愿。入股银行最终能否兑现承诺是一回事,监管答不答应是另一回事。实际上,监管部门对银行向股东等关系人贷款有严格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对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等。 可见,试图通过投资入股,把银行变成企业“提款机”的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是典型的入股动机不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投资入股银行之前,需要认真研究监管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更需要反问自己的初心。 或许,有的企业家入股银行的时候信誓旦旦,——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面对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微企业融资诉求时,资本的逐利性、避险性往往展露无遗。事实上,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过低、对利润分红过于“贪婪”,实际上已构成对一些小法人机构持续发展的威胁。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其实,对于实业资本而言,如果初心已歪,其取得银行股东资格之后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就不难解释,甚至难以根治,除非“换血”。因此,治理银行股权及股东行为乱象,还需从源头抓起,从优化股权结构着眼。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7月9日,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消息,衡水银行2020年以来两度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5.66亿元。 执行信息显示,2020年4月24日,衡水银行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4亿元,该案件涉及衡水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北方国际(000065)信托等公司,但此案件显示暂不公开,理由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图片来源:天眼查 而另一条执行信息显示,衡水银行于7月7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26亿元,案号为(2020)吉01执恢96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其执行法院、执行标的以及相关的裁判文书来看,案号为(2020)吉01执恢96号的执行人信息或许是对案号为(2018)吉01执342号的执行恢复。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衡水银行之所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或起源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份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3年5月30日,长春农商行(甲方)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乙方)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受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本金总计2.2亿元,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扣除各项费用后的预期收益率为8%(年)。 因2015年6月20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收到相应款项,2015年7月21日,长春农商银行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发出《提前受让管理计划受益权通知函》,要求其按协议相关约定无条件受让该管理计划受益权并支付转让价款以及本息。后因未收到转让价款,7月27日,再向衡水银行发出通知函,通知其履行付款责任。 而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衡水银行表示,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这种情况下,长春农商行与衡水银行支行做这种业务,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对此,一审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枣强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了该协议的真实性,且无论该公章是否真实,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均应认定为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商银行签订,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承担,并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未履行合同支付款项义务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向长春农商行受益权转让价款2.26亿元及违约金。针对上述判决,衡水银行及其站前支行申请上诉和再审审查,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3月,衡水银行及其站前支行因此事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站前支行行长张俊丽收到限制消费令。 2020年1月22日,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春农商行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但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作者:黎 安】 (编辑: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