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王剑 央行代表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央行去管理一群银行时,她代表政府;面对政府时,她又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完全等同于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现代通行做法是:财政要在央行开个账户,称为“国库”。所有财政收支通过这个账户进行,并且统收统支,不得坐支(收到的钱先全部收归国库,要用时再花出去)。此户不得直接向央行透支(央行不得直接借钱给财政),但可以对外借钱,而每年借钱的额度由一国权力机关提前设定,不得突破。 注意,以下并非史实,而是对人类货币发展史的一个抽象提炼。真正的人类经济发展史错综得很,不是这么一脉清晰的,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历史倒车,比如金属币又替代了信用货币。因此,以下只是一个抽象提炼。 一、最早的财政 人类早期,没有央行,没有银行,只有政府和民众。政府为了履行她的行政职能,需要从民间无偿收取一定的物资用于政府的运行,这个无偿收取的就叫税(如果直接收取劳动力则叫徭役,这个我们先不管)。所以税其实是有偿的,换取政府服务。 早期,经济还没有充分货币化,人们生产自用物资,偶尔产生多余的则用于物物交换,货币还没出现。这阶段收税也是直接征收物资,所以是“实物财政”。 后来随着交换增多,为便利交易,货币出现了。慢慢地,政府发现直接征收货币、然后再拿货币去采购物资更为方便,于是改为货币征税。这时,财政和货币才第一次碰到一起,形成货币财政。我国很早就出现了货币财政,与实物财政并行(但迟至明清时期才最终完成比较彻底的转变)。 再后来,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权,货币只能由政府印制,通过政府采购、支出的方式投入流通,然后又通过征税(或罚没等)的方式回收货币。这种财政和货币制度下,假设一个国家某一天突然宣布开始实施这一制度,则有几个非常有意思的特征: (1)财政净支出额(支出-收入)就是在外的货币流通量,亦即,赤字就是货币流通量,或发行量。 (2)得先有支出,才能让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然后才能以该货币收税,否则只能征收物资。 (3)财政“累计值”不可能盈余,因为在外的累计货币流通量均来自支出,而不可能征收超过这个量的税。当然,一年之内可能盈余,只要货币的在外流通量足够大。 这就是最早期的财政制度和货币制度,我们不知道这种制度叫什么,我们暂且称之为“财政铸币制度”。甚至可以说,财政和货币不分家,直接称之为“财政—货币制度”。这是最真正意义的“赤字货币化”。 目前,美国财政部还保留硬币的发行权,是这种原始的财政铸币制度的遗存,可谓是古代货币制度的“活化石”。 这个制度的弊端简直一目了然。政府直接印制货币就能买走物资,而一国一年生产的物资是有限的,如果政府印制过多的货币,买走了过多的物资,剩余给老百姓流通的物资就少了,而流通在外的货币则多了,那么更多的货币追逐更多的物资,必然通货膨胀。 因此,在这一模式下,无法根除恶性通胀。于是,人类开始寻找对抗通胀的方法。 二、银行的反抗 银行率先以通胀反抗者的英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 政府发行了过多货币后,货币贬值,钱变毛,民间物资也会越来越贵,货币体系就会崩溃。人们就会不太想使用它,改为物物交换,或使用其他更信得过的东西当货币。毕竟,货币只是一个凭证,它成为货币的惟一条件,只是需要大家都认同它是货币。这时,一些信誉卓著的商家,签发的一些票据,被人们所信赖,人们就持有它用于流通,开始充当起货币。 当然,历史中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导致这种商业票据被充当货币,即严重通缩。古代冶炼技术不发达,有些地方无法找到足够的金属制作货币,出现“钱荒”,于是有些大商家的票据被大家用来当货币流通。 可见,不由政府垄断发行货币,而是由商家自由发行货币,有一个很大优点,就是它既能对抗通胀,又能对抗通缩,靠市场自己的力量,将货币发行量调节到一个相对较合适的水平。而经济活动是波动的,有时热,有时冷,需要的货币量也不一样,市场自己能调节货币发行量,看似完美。 后来,这些商家自己的主业不做了,专门做起了票据的生意。它们的生意流程是这样的: (1)客户把真实的货币(即政府发行的货币)10元存放在它这,它向客户签发一张票据,上面写着“持票人在本店存款10元”。 (2)客户拿这张票据可以直接当10元钱花,因为别人信得过这家商家。 (3)但当客户需要借10元钱时,向这商家借。商家可以把真实的货币借给它,也可以不给出真实货币,而是又签发一张票据(上面写着“持票人在本店存款10元”)。然后,客户拿这张新票据继续去花。 (4)可商家店里其实只存着10元钱,但它却签发了两张“持票人在本店存款10元”的票据。 商家的资产负债表是这样的: 好了,现代商业银行出现了。这时,假设政府只发行了10元,而这银行签发出两张10元的票据,可供社会流通。因此,真正的货币流通量到了20元,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们把这种被银行“派生”出来的货币,称为“银行存款货币”或“银行货币”。 而如果经济不好了,经济活动冷却了,那么有些客户就会觉得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了,就拿着10元存款票据去还掉10元贷款。于是,货币流通量又回到10元。可见,在这种模式下,最终的货币流通量是会由市场自行调节的。 然而,这个制度的弊端同样一目了然:市场不是万能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随时实现完美地调节。比如,经济过热时,大家都头脑发热,都来借钱,派生了更多货币,导致经济火上浇油,进一步过热,市场行为天然具有亲周期性。如果贷款发得太多,派生了大量存款,然后经济突然不行了,而借款的人手上没这么多钱,还不起了,于是就有了不良资产问题,严重的话可能导致银行倒闭……如果大面积出现这个现象,那就是金融危机了。 即使不在整体上发生危机,如果让大量的银行开起来,总有些银行审慎,有些银行放飞自我,然后经营不善倒闭,然后一堆发行在外的存款票据变成废纸。 我们将这个制度称为“自由银行制度”。 所以,完全市场化货币发行也不行,还是得有个人来管住这群银行。 三、央行登场 中央银行此时登场。所以,它是市场化货币和政府垄断货币的妥协产物。有些国家是新开设一家央行,有些国家则是指定一家不错的银行升格为央行。 央行代表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央行去管理一群银行时,她代表政府;面对政府时,她又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完全等同于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现代通行做法是:财政要在央行开个账户,称为“国库”。所有财政收支通过这个账户进行,并且统收统支,不得坐支(收到的钱先全部收归国库,要用时再花出去)。此户不得直接向央行透支(央行不得直接借钱给财政),但可以对外借钱,而每年借钱的额度由一国权力机关提前设定,不得突破。 央行自己直接发行的货币,称基础货币。以基础货币为准备,银行再通过放贷的形式,派生出存款货币。后面的“派生”这一步,就是前面《银行的反抗》一节中那个样子。但是,有了央行(后面还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之后,就有人对银行施以各种监管,防止它们风险过高,尽可能保障经营安全。 而政府这一边,国库只收支基础货币,通过收税等方式获取基础货币,再通过财政支出投放出去。此户不得透支,所以只能先获取基础货币,比如税收。如果遇到某些年景不好的时候,收的税少了,但支出需求仍在,就得先借钱。 借钱有几个渠道: (1)向央行借:央行直接增发基础货币,借给政府。但这本质就是国库账户透支,所以不被允许。等到财政支出后,比如给公务员发工资,基础货币就从国库投入到民间,基础货币就增加了(如果居民将这基础货币存入银行,首先形成一笔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货币,同时银行还会基于得到的基础货币,进一步派生银行存款货币)。这个就是“赤字货币化”,与财政铸币制度非常类似,赤字约等于基础货币发行。 向央行借钱: 政府支出,居民存回银行,则基础货币、银行存款货币均增加: 银行此时可进一步放贷,派生更多存款货币: (2)向银行借:银行拿自己持有的基础货币借给财政,比如拿基础货币购买国债。然后财政给公务员发工资,公务员将基础货币存回银行,银行就又拿回了基础货币,同时其负债端形成公务员的存款。此时,基础货币总数没增加,只是转了一圈(从银行去财政又去公务员又回银行),因此不是赤字货币化,而是“赤字债务化”。但银行存款货币增加了,也有点通胀的压力。 初始状态: 银行拿10元基础货币购买财政发行的国债: 政府支出,居民将基础货币存回银行,则基础货币不变,银行存款货币增加: (3)向居民借:居民把持有的基础货币借给政府,即居民购买国债。但居民其实平时持有的是银行货币为主,所以理论上,要先从银行提取存款,取回基础货币,再把基础货币借给财政。但现实中不用这么麻烦,而是两步合一,银行一边减记居民存款,另一边将对应取出的基础货币直接交给财政。然后,等财政给公务员发工资,公务员领到基础货币,然后又存回银行。此时,银行持有基础货币,居民持有银行存款货币,一切如旧(基础货币转了一大圈,从银行到居民到财政到公务员再回银行)。所以,这个也不是赤字货币化,没有新发基础货币,是赤字债务化。 初始状态: 居民买国债: 政府支出,居民将基础货币存回银行,基础货币、银行存款货币均不变: (4)向老外借:这个先不展开。 总结一下(假设财政支出后的基础货币直接存回银行): (1)财政向央行借钱:基础货币增加(赤字货币化),银行存款货币增加,银行超额存准率上升(货币被动宽松),有通胀压力。如果银行利用超额存准率进一步派生银行存款货币,通胀压力进一步增加。 (2)财政向银行借钱:基础货币不变(赤字债务化),银行存款货币增加,银行超额存准率下降(货币被动收紧),有点通胀压力。因超额存准率下降,如果银行收缩信用,则可抵消一部分通胀压力。 (3)财政向居民借钱:啥也没变(赤字债务化)。 毫无疑问,通胀影响最小的是向居民借钱,其次是向银行借钱,最后是向央行借钱。但是在我国,财政向银行借钱是主流(银行是购买国债的主体),所以赤字会增加存款货币,不会增加基础货币。最后有没有通胀压力,取决于实际情况。 除非是银行因种种原因,无法承担上述购买国债的任务,否则暂时没有必要允许财政向央行直接借钱。而且,即使真到了这样的时刻,银行无能为力了,那么也可以先让央行事先向银行投放基础货币,再由其去购买国债(过去这样做过)。 四、赤字货币化? 但由于财政收支时间并不会完全同步,那么中间会出现阶段性赤字货币化。比如,银行买国债,基础货币进国库,银行的基础货币不足了,便向央行借,或者直接把国债再卖给央行,于是新增了基础货币,是赤字货币化。等到后面财政支出了,银行拿回了基础货币,于是又去还给央行,基础货币回笼。现实中,因为银行是盈利性机构,它们平时才不会没事闲置那么多基础货币。只要银行不会闲置大量基础货币,那么最后就必然在财政借入和支出之间形成阶段性赤字货币化,这部分对应的是“借入而暂未支出款”。 但是,也有这么一种可能:借入而暂未支出款一直存在,并且随着经济总量扩大,这个差异的绝对值也一起扩大,可能会较长时间存在。于是把短期负债长期化,也会事实上形成一定规模的赤字货币化。 此时,我们出现了一个和最初的财政铸币制度时期较为类似的现象:赤字也能形成一定的基础货币发行量(财政铸币制度下是绝对等于)。然后又出现了和自由银行时代较为类似的现象,以基础货币为基础,通过银行放贷派生出银行存款货币。 所以,我们现在的财政—货币制度,其实是财政铸币制度和自由银行制度的混合体,是政府、市场力量的妥协,兼有双方的一些特点,达到一种相对均衡。央行的出现,是实现这一均衡的关键角色。央行并没有彻底杜绝赤字货币化,赤字货币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是为赤字和日常财政收支纪律加一道锁,避免出现过度赤字而过度投放货币,从而导致严重通胀。 央行是抵抗通胀时最后的“执剑人”,控制通胀。我们可以讨论在特殊的时期调整赤字率约束值,但不应该彻底放弃赤字率约束。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CFA持牌人,曾供职于浙商证券、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金融行业分析师,2018年加盟国信证券,任金融业首席分析师。)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邵宇陈达飞 随着各项救市政策的实施,从3月下旬以来,全球资本市场进入修复期,外汇市场上美元短缺的状况也有所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和金融的冲击,是否类似于其对人体的影响一样——康复即免疫,是一种一次性冲击?我们认为,不免过于乐观!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特殊之处在于,流动性冲击与实体经济的收缩是同步发生的。美国4月份的失业率达到了14.4%,创下了二战结束以来的记录。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来看,不同群体存在较大差异,高中学历以下群体的失业率达到了21.2%,高中毕业学历为17.3%,大学肄业15%,本科学历失业率为8.4%。失业的这种结构性特征几乎在每一次经济衰退期都是如此,由于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或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明显提升,这也是美国贫富分化加剧的一个原因。 虽然在本次疫情发生之前,美国的银行体系相对健康,但数据显示,失业率与银行坏账率的波动有较高的同步性(图1),尤其是消费贷款,以及当中的信用卡贷款,对失业率更为铭感。疫情之后采取的防控措施中断了居民收入的来源,美国政府发放现金给居民,一方面是为了让他们购买必要的生活物资,另一方面也是补贴居民消费贷款。除此之外,企业破产数量也与失业率显著正相关。由此可见,银行资产端将承受显著压力。 图1:美国银行坏账率与失业率显著正相关 数据来源:BLS,FRB,CEIC,东方证券 从资本市场的表现来看,本次冲击之后,银行股的表现与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之后非常类似,其股价下跌的深度甚至超过了能源类受疫情冲击最明显的行业。纳斯达克其他行业指数,如综合、保险和工业等,均有显著反弹,唯独银行股反弹力度最弱。另外,在银行业,那些资产负债表不够健康、盈利能力较弱的银行的信用违约互换利差和融资成本显著提升,信用评级已被降至负面,且覆盖面还将进一步扩大(Aldasoro 等,2020) 基于此,我们认为,虽然美国已经在推行重新启动生产生活的政策,但疫情仍在扩散,必定影响复工复产。对于经济是否已经进入复苏区间,以及复苏的持续性,我们仍持谨慎态度。 接下来的三篇文章(含本文),我们将分别以美国1929-1933年大萧条、日本1990年大泡沫和美国2008年次货危机为案例,来说明从流动性冲击到银行资产负债表调整引发信用危机,再到经济衰退和萧条的传导路径和表现。 繁荣 本文首先阐述大萧条,它与日本1990年大泡沫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技术革命驱动的资产价格泡沫,前者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代表性产业是电话、汽车、电视和收音机等(图2),后者是包含第四次科技革命在内的多次技术革命成果的叠加,除了汽车和家用电器,还有石油化工和电子设备。(邵宇,陈达飞,2020a) 图2:第三次科技革命中的代表性创新在美国的扩散 数据来源:纽约时报,东方证券 在技术革命的不同阶段,金融资本与生产资本的收益率会有一定的差异,这影响着资本在不同形式之间进行切换。在科技革命的引入阶段,新旧“技术-经济范式”(佩雷斯,2007)更替,大量创新资本会涌向新领域,创新和新的产业集群也因此而诞生,他们也将造就一批伟大的企业和属于那个时代的“科技新贵”。资本市场是为未来定价的,产业的繁荣必然带来估值的提升,而金融资本天然具有投机属性,当越来越多的产业资本转变为金融资本。资本脱实向虚的结果就是资产价格的上涨、泡沫和崩溃,脱虚向实的结果就是产业的扩张、产能过剩和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在不断轮回的周期中,资本的分工会不断地进行着。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是一次财富大爆炸,也必然体现在资产价格上。 1897年前后,第三次工业革命也开始进入爆发期,钢铁、石油、电力和汽车等新兴产业开始形成。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是以中心国的身份开始了第三次工业革命。从1900年到1929年的30年间,美国GDP增长了2.7倍,按不变价格计算,年增长率为3.4%。这要归功于创新产品的扩散,大量新产品的销量年增长率达到了10%至30%,例如,粗钢在1885年至1900年间的年均增长率为12.5%,汽车在1910年至1925年间的增长率为22.4%,石油消费在1900年至1915年间的增长率为10.4%。此外,从1899年到1929年的30年间,电力消耗增加了31倍,无线电接收机产量增加了28倍。 泡沫 1925年之前,制造业生产指数与道琼斯工业指数的趋势基本保持一致,但在此之后,道琼斯指数的走势与工业生产指数开始背离,资本开始出现脱实向虚的倾向(图3)。通用汽车公司的股价从1925年的21美元上升到1928年的46美元,3年间涨幅超过100%;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从1925年初的120点开始攀升,1929年9月初达到380,涨幅超过20%,而制造业却在大萧条开始之前就出现了疲软的迹象。上世纪20年代中期到大萧条爆发,汽车产量都稳定在370万辆,粗钢产量稳定在490万吨(Hirooka,2006),即在大萧条之前,第三次科技革命中的代表性产业——铁、石油、电力、汽车的增速就已经出现了拐点。 图3:美国制造业和采矿业增加值指数(1919-1946) 数据来源:美联储,东方证券 财富积累和金融泡沫还体现在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始于1918年,当年新屋开工数量为11.8万套,到1925年,增长到了93.7万套,7年间涨了8倍(图4)。无论是当地产市场还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价格上涨与债务杠杆的增长是同步的。同样是在1920年前后,美国1户至4户独栋住宅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快速增长。 图4:大萧条前后的美国房地产市场 数据来源:NBER Macrohistory Database;Chacko et al.,2011;东方证券 实际上,早在1925年,美国房地产市场就开始衰退,这无论是从房价上还是从新屋开工上都有体现,而银行抵押贷款的扩张直到股市崩盘之后才停止。银行之所以对房地产抵押贷款如此狂热,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因为工商企业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企业内部现金流和债券以及股票市场融资,这使得商业贷款份额从1922年的47%下降到1929年的33%(2019年已经降到了13%)。与此同时,住房抵押贷款从9%升到了18%,证券融资从13%升至20%。这说明,美国银行业受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从那时起,美国银行业的关联程度就非常高了。1932年《美国银行业现状》就指出:“各个国家的银行都相互联系着”,纽约的一家银行与3000多家银行有业务往来。所以,一旦杠杆和资产价格的正反馈得以扭转,银行的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 崩溃 1929年9月3日,美国股市触顶,到10月中旬,因货币政策进一步收紧,再叠加悲观情绪的蔓延,股市已经从高位下跌约10%。即使如此,乐观情绪仍占主导,著名经济学家欧文·费雪在10月15日声称,“股市似乎达到了永久性的高位。”4日后的10月19日,道琼斯工业指数急剧下跌,创下了周六历史上的最大跌幅,经纪人因此而收到补缴保证金的通知。 杠杆化的交易方式,使得股票市场出现挤兑。与此同时,房价也在加速下跌,引发了全球性大崩溃(图5)。由于商业银行有大量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证券投资,故资产侧严重受损,聚集性的负面冲击导致全市场出现流动性短缺的状况,高流动性资产与低流动性资产价格背离。低流动性资产,如住房和农场,由于集体抛售而出现价值折损,反之,高流动性资产则受到市场追捧而价格上扬,如短期国债和商业票据。如图5所示,不动产价格与短期国债价格的反向变化标志着市场遭遇了流动性冲击。资产侧拥有房地产和股票等相关资产的部门不得不调整其资产负债表加以应对,首当其冲的就是银行。 图5:大萧条时期的房价 数据来源:NBER Macrohistory Database;Chacko et al.,2011;东方证券 资产损失会侵蚀资本金,银行修复资产负债表的方式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质量,如增持现金和国债。从美联储成员银行来看(数量占比76%),商业贷款和证券贷款都出现了显著下降,而联邦和地方政府债券持有量则不断上升;此外,还需收缩资产负债表,抛售一部分资产来还债。如图6(左)所示,从1930年开始,银行信用就开始出现收缩,对私人部门贷款余额从1929年的500亿美元一直下降到1935年的240亿,信用收缩幅度达到了50%。其中,抵押贷款从200亿降到了120亿,收缩40%。那些资产端大幅折损和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只能破产。 大萧条期间,美国破产银行数量接近10000家,占大萧条爆发前的40%(图6,中图),最高峰时一年破产的银行数量接近4000家。从右图中还可以看到,定期存款在向活期存款转化,表明居民部门的流动性偏好也在提升。存款挤兑、银行破产和信用收缩是信用危机的典型特征,这加深了实体经济的萧条程度。 图6:银行资产负债表修复与信用危机 数据来源:NBER Macrohistory Database;Chacko et al.,2011;东方证券 “从华尔街到主街” 从金融泡沫破裂到实体经济衰退,被称为“从华尔街到主街”。银行信用的收缩导致实体经济可贷资金的减少,而且,很多情况下,信用收缩的主导原因在于银行收紧信贷条件,而非实体部门的融资需求。为了解公司信贷可得性,美国国家工业咨询委员会在1932年8-9月作了一项调查。当被问及为什么无法获得银行授信时,66%的案例表明银行提高了贷款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泡沫破裂之后,之前加杠杆的部门一般都会经历一个痛苦地去杠杆过程,大萧条期间去杠杆的主要是家庭和企业部门。1933年罗斯福就职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加杠杆,居民和企业债务存量也进入到一个稳态,美国经济开始缓慢回升。 大萧条的底部为1932年3月。在此之前,美国实体经济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陷入长期萧条。建筑行业的主要表现为:抵押贷款信用的收缩、房屋总市值锐减、止赎数量的提升和新房开工数量的下降。物价方面,消费价格指数从1929年开始下降,1932年通胀率降至-10%,这是比较严重的通货紧缩状况,直到1933年才开始扭转。对GDP和失业的影响经常被看作是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向实体经济传导的最末端,也是从1929年开始,工业生产和实际GDP开始下降,失业率飙升,整体失业率一度达到了25%。名义GDP增速低于名义利率的结果就是社会整体债务杠杆率的提升,从1930年的130%提高到了1933年的220%(图7)。也就是说,虽然实体部门的债务存量在下降(主要是居民和企业),但由于GDP收缩的更快,而且还低于债务成本,这导致债务除以GDP的比例反而上升。 图7:美国大萧条与债务积累 数据来源:达利欧,2019 关于大萧条是如何发生的,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前文所描述的现象是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仅在于如何解读这些现象,我们认为,从流动性冲击和资产负债表修复的视角来理解不同参与者的行为可以提供一个一致性的分析框架,在本章节中,我们将银行和银行信用置于传导链条的核心节点。那么,从政策的角度来看,防止流动性危机转变为信用危机的关键就在于防止出现资产端的抛售和负债端的挤兑,前者要求中央银行更加灵活地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后者可通过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保险额度)来实现。 本文原发于澎湃新闻 (本文作者介绍: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银行系基金公司要继续扩容了!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表示,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继续推进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这是易主席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讲话中做出的表述。除了扩容银行系基金,他还称,要提升市场活跃度,既包括促进交易更加活跃,也包括吸引更多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入市,改善投资者结构,还包括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更好取信于市场。 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立足于提升活跃度,优化交易监管,增强交易便利性,大幅提升交易监管透明度。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畅通各类资金尤其是中长期资金入市渠道。 继续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 易会满表示,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去年以来推动公募基金准入制度改革,市场活力大幅增加。今年前4个月权益类公募基金募集金额4300亿元,是去年同期的3.8倍,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将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继续推进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支持权益类基金产品创新,进一步拓展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更好满足大众投资者理财需求。 “愉见财经”整理数据获悉,目前市场上合计有148家拥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公司(含券商、保险资管公司),其中,银行系基金公司达到15家,绝大多数银行系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之前。 给大家罗列一下。 - 大行梯队:工银瑞信基金、农银汇理基金、中银基金、建信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 - 股份制梯队:招商基金、浦银安盛、民生加银基金、兴业基金; - 城商行梯队:鑫元基金(南京银行)、永赢基金(宁波银行)、上银基金、中加基金(北京银行占股44%、加拿大丰业银行占股28%); - 其它梯队:中欧基金(意大利意联银行占股25%);国泰基金(建银投资占股60%)。 换句话说,仍有很多没有设立基金子公司,而他们中很多也有设立公募基金的业务需求。 从银行系基金公司来看,15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合计管理的基金规模达到3.69万亿,占整个公募基金行业规模的25%左右。 近年来,银行系基金公司发展速度较快,工银瑞信基金、建信基金、中银基金、招商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等都是行业内规模排名靠前的公司,而民生加银基金、鑫元基金、永赢基金、上银基金等公司近两年发展速度较快。相对而言,银行系基金公司业务偏稳健,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布局较多。 《中国基金报》援引业内人士称,银行系基金公司拥有较好的股东背景,商业银行丰富的渠道和客户资源为旗下的基金公司带来天然优势。未来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步伐可能加快,此类基金公司将迎来新一轮发展。 2019年银行系基金公司略显“掉队” 依托强大的股东背景和市场能力,银行系基金拥有全行业规模的四分天下。 不过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在去年的结构性行情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急剧缩水、权益类基金未能成功突围,造成银行系基金与之前相比也略显“掉队”。 截至2019年底,按资产规模排序的话,工、农、中、建四大国有行旗下基金公司中,建信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农银汇理基金、中银基金资产规模均较上年度出现缩水。 据新经济e线整理,以工银瑞信基金为例,截至2019年12月29日,其货币市场型基金份额从2018年年末的4716亿份急降至3339亿份,大降1377亿份,降幅高达29%。同期,公司股票型基金份额也从470亿份减少至389亿份,份额减少81亿份,缩水17%。 从规模变化来看,2014年-2015年是其权益类规模大爆发之年。非货币基金规模从2014年末的700亿元翻倍至2015年末的1511亿元。其中,股票型基金的规模从160亿元飙升至456亿元,翻了近3倍。很显然,在上轮2014、2015年那波行情中,工银瑞信趁势把规模做上去了。 快速扩张把基数带大了么,后面总有些“后遗症”。所以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数据是,其旗下自成立以来总回报为负值的基金共计仍有25只。其中,公司规模最大的股票型基金工银互联网加自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为-60.90%,在同类基金三年业绩排名中位列192/201;紧随其后的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自成立至今回报率为-37.20%,在同类基金三年业绩排名中位列199/201。 另一点需要关注的是,近年银行系基金公司高管变更较为频繁。 比如工银瑞信在去年上半年完成了掌门人的交接。2019年5月9日,工银瑞信基金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5月8日起,公司原总经理郭特华转任公司董事长,王海璐出任公司总经理。资料显示,郭特华从工银瑞信初创开始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 其他如农银汇理、兴业基金、民生加银、上银基金等都发生了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级别的人事变动,有的公司同一职位短期内还不止变动一次。 同样,截至2019年12月29日,建信基金旗下货币市场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规模同比均大幅减少,分别从2018年年末的5237亿份、139亿份、137亿份减少至4257亿份、132亿份、115亿份;农银汇理基金旗下货币市场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规模同比均大幅赎回,分别从2018年年末的1292亿份、44亿份、94亿份下滑至837亿份、38亿份、78亿份。 新经济e线报道中还提及,从基金公司来看,2019全年新发行基金数量超过50只(A/C分列计算,以下同)以上有三家,分别为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此外,易方达、广发基金、汇添富基金、富国基金等全年新发基金数量均超过30只。 相比之下,全年货币市场基金仅发行6只,发行份额为75亿份,占比低至0.53%,与往日大相庭径。截至2019年12月29日,货币市场型基金份额共计74548亿份,较2018年的81629亿份相比,同比减少7081亿份,降幅接近一成。其市场份额也从2018年年末的63.15%下滑至52.37%。 此外,无论是科创主题基金还是特殊指数基金等市场关注度高的几类产品,银行系基金公司参与度都较低,甚至缺席。 面临公募行业白热化的竞争态势,银行系基金的破局之路走得并不轻易。 此次监管方面释放重磅信号表示银行系基金公司要继续扩容,实际效果如何,“愉见财经”将陪伴大家继续观察。 愉见财经
本文要点 若要将“赤字货币化”转为现实的政策选择,就必须回答三个问题。 首先,宏观政策组合的依据是经济运行实况,即在进行政策选择讨论之前,要先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判断。采取“赤字货币化”的政策选择实际上就是主张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宏观政策组合取向。那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经济运行究竟出现了什么剧烈变化,以至于必须要对4月17日政治局会议确定的宏观政策组合取向做出方向性调整呢? 其次,从既有的宏观调控经验而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性越好,宏观调控的效果就越好,但“赤字货币化”一旦落实,则意味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性的丧失。究竟是什么因素迫使我们丧失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性和突破《中央人民银行法》呢? 最后,在“赤字货币化”政策选择下,实际上暗含着对财政赤字约束的放松,而“软”约束一旦成为常态,政府债务增长也可能成为常态化,由此必然带来主权信用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一个丧失利率工具的中央银行,如何来有效应对通货膨胀预期变化和汇率波动,进而中央银行又该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呢? ——张涛 CF40青年论坛会员、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 赤字货币化成为政策选择之前需先回答三个问题 文 | 张涛 当前影响各国经济运行最重要的因素,无疑就是新冠疫情的爆发和全球性蔓延,出于对冲疫情冲击的考虑,各国均调整了宏观经济政策,不少国家还创设很多新政策工具,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政策选择的热烈讨论,在国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赤字货币化”政策选择的讨论。 我想既然“赤字货币化”是作为一种政策选择的参考已经被提出来,那若要将其转为现实的政策选择,就必须回答三个问题。 首先,宏观政策组合的依据是经济运行实况,即在进行政策选择讨论之前,要先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判断。例如,4月17日中央政治局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的会议上指出“要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表明虽然遭受了疫情冲击,但宏观政策组合方向依然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组合取向。 而赤字货币化的政策选择通俗的讲,就是财政部门直接向中央银行融资(中央银行直接购买国债),来弥补财政赤字。从政策效果而言,财政赤字的扩大是典型的积极财政政策特征,中央银行因购买国债带来了基础货币的投放,即“印钞”属于典型的宽松货币政策。由此采取“赤字货币化”的政策选择实际上就是主张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宏观政策组合取向。 那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经济运行究竟出现了什么剧烈变化,以至于必须要对4月17日政治局会议确定的宏观政策组合取向做出方向性调整呢?我想这是主张“赤字货币化”政策选择首先要回答的问题。而且回答此问题时,不需要间接通过所谓的“货币状态”来描述。而按照日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其对全国1万家实体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过去的一个月来,经济运行是呈现好转迹象的。截至4月末,工业生产基本修复到位,服务业开工率持续回升,97.5%的企业已复产,超半数工业企业设备利用率已达到或超过上年二季度平均水平。 其次,从既有的宏观调控经验而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性越好,宏观调控的效果就越好,但“赤字货币化”一旦落实,则意味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性的丧失。“赤字货币化”在实际政策执行中,就是国债直接由人民银行来认购,即财政部门发行多少规模的国债,央行同时对等地向社会投放多大规模的基础货币,这意味着人民银行因此丧失了这部分基础货币的调控权。而2007年财政部门向商业银行定向发行过1.55万亿特别国债,随后央行通过公开市场购买了这部分特别国债,表明在特定情况下中央银行是可以对财政提供支持的,而且这种支持恰恰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的体现,并未造成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失控,因为国债作为金融市场最主要的金融标的之一,央行通过在公开市场对国债的买卖来调控货币供给规模,本身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更何况目前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迫使我们丧失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性和突破《中央人民银行法》呢?我想这也是主张“赤字货币化”政策选择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最后,我想要问第三个问题是,在“赤字货币化”政策选择下,实际上暗含着对财政赤字约束的放松,而“软”约束一旦成为常态,政府债务增长也可能成为常态化,由此必然带来主权信用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因为按照自身既有经验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政府债务的偿还很大程度上依靠“借新还旧”,从债务人角度而言,利率越低,债务偿还成本越低,但当政府债务规模较大时,利率水平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偿还债务的能力,即影响到主权信用等级。因此,客观上就会造成,出于维系主权信用等级,财政部门倒逼中央银行维持低利率水平,而一旦此隐性政策含义成为社会共识,实际上就意味着中央银行利率工具的无效。那么试问,一个丧失利率工具的中央银行,如何来有效应对通货膨胀预期变化和汇率波动,进而中央银行又该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呢? 面对如此巨大的政策选择风险,主张“赤字货币化”政策选择的答案是什么? 我想先清楚地回答了上述三个问题,再主张“赤字货币化”成为现实的政策选择也不迟吧。
13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人才办常务副主任温暖在浙江省金融服务人才政策举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人才信用贷需求较大的情况,今年浙江将人才信用贷额度由以往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放大到不设上限。 2016年,浙江率先成立中国首家人才银行,目前仅浙商银行已向人才授信贷款80多亿元;浙江率先组建中国第一支以人才命名的海邦人才基金,已投资80多家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其中已上市10家;浙江率先成立中国首家人才小贷公司,为人才提供随借随贷、周转灵活的小额贷款…… 日前,浙江省委人才办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出台“金融服务人才20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杨民表示,政策整合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资源,目的是为人才创业创新提供“应贷尽贷、应保尽保、应投尽投、应担尽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根据规定,对初创企业的人才企业,原则上可以获得1000万额度,成长期企业原则上可以达到5000万额度,在资本市场挂牌的企业贷款上不封顶。此外,在创新人才企业还贷模式上,贷款最长期限可以达到10年,最长给予3年还息不还本的宽限。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潘广恩介绍,当前,浙江省已初步形成“人才保”“人才贷”“人才板”等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 温暖说,下一步,浙江将坚持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争抢国际高端人才,升级人才服务举措,激发各类人才活力,成就人才发展事业,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更多人才智慧和力量。(完)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令业界翘望已久的互联网贷款“宪章”终于出炉了。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曾经恣意的互联网贷款到了该“意马收缰”的时候,而依托与互联网贷款的助贷行业或面临一轮“洗牌”。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资产荒背景下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银行共同催热了助贷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传统银行获客渠道、提升了金融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金融乱象,造成了金融不稳定因素,令互联网贷款蒙尘变味。如何补齐助贷行业监管短板,应该是监管多年来难以释怀的心事;而监管部门对于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态度始终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暂行办法》尽管通篇关于助贷、联合贷未著一字,却处处牵扯着助贷机构的神经,招招直指助贷业务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隐患。如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的“兜底”、无资质放贷等“越界”行为,金融机构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存在的核心业务外包等风控“甩手”行为,以及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引流泛化、违规收费、暴力催收等 “异化”行为。《暂行办法》试图从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规范互联网贷款及助贷行为,围绕营销行为的规范性、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联合贷款等设定了指向明确的十道监管“红线”: 其一: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其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其三: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其四: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其五: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六: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其七: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八: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其九: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其十: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上述监管红线表明上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其核心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助贷(包括联合贷款)。因此,影响最深刻的实际上应该是助贷行业。对于触碰上述监管红线的机构及行为,《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监管罚则。 十条监管红线的设置,可谓利剑高悬,对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乱象形成强有力震慑。 尽管如此,高悬的利剑最终能否落下,依然存诸多变数。监管“红线”能否体现政策效力、发挥威慑力,或有赖于相关关系的进一步梳理与协调。 一是如何协调机构监管模式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的宽泛性之间的不对称性,避免监管空白。《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制,规范的仅仅是商业银行机构,因此被纳入监管的互联网贷款仅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部分,并非全部的互联网贷款,意味着还有很多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其他持牌类非银机构,以及非持牌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缺乏约束力。现有的对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类公司的助贷业务监管,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不仅使得持牌非银行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存在不平衡性,而且对非金融性公司的监管更是处于空白。依赖银行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希翼实现对第三方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约束,显然是不现实的。尽管此次《办法》在合作协议部分,要求商业银行将“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纳入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这种约束力有到多尚待观察。 二是如何协调现行的属地监管格局与互联网贷款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增加了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但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潜在不审慎的风险隐患。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贷款的跨地域性与监管的地域性矛盾问题或将突出。特别是在监管问责将趋严厉的情况下,未必不会出现地方本位主义下的监管不平衡与监管套利。 三是如何协调好政策设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之间的错位,提升监管效率。《暂行办法》在受托支付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但实际执行仍难操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原本是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与中国小微企业众多,且小微经营的分散、随机等特性,使得其中部分规制特别是受托支付难以有效落地。甚至从制度出台伊始,问题就一直摆在那儿!线下规范尚且如此困难,更不用说线上了。 四是如何调节监管环节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全链条的不对称,避免机械监管。如何从整体上,设计一套能覆盖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链条的监管,终归是监管需要面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是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这无疑是助贷业务监管的核心;但这一架构忽视了对助贷方的监管,而当前助贷业务诸多乱象或更多滋生于此。如果仅仅从商业银行端,对现有纳入监管的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开展助贷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 《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扭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及助贷业务方面的乱象,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但如何真正引导助贷行业走向审慎合规,切实纠偏助贷业务模式中存在的“越界行为”、“甩手行为”和“异化行为”,关键还要践行行为监管理念,构建行为监管体系,厘清助贷监管边界,实现对助贷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不能将互联网贷款的各节点人为割裂开来进行监管,否则就会落入“锯箭疗伤”的尴尬!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图片来源:微摄中国金融网讯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三、《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四、《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五、《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