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高层也多次强调,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也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依法依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任务,以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为抓手。规范金融综合化经营和产融结合,重点加强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理顺金融和实体经济关系,稳妥有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的监管理念,也适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金控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三条原则。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治理结构、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二是穿透监管。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并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控办法》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考虑到政策出台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引导存量机构有序调整,平稳过渡。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是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核心任务是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其监管对象是过去没有或监管不清晰的机构和领域。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在有效规范和引导发展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应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监管部门则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家重要核心竞争力的载体,在面对错综复杂和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金融新形势的背景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
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迎来准入决定和管理办法,中国金融领域监管再迈历史性一步。 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同日,央行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两个文件都将在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金控办法》整体还是穿透式的管资本,规范限制关联交易,以及在机构监管的现有格局下,由央行牵头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控集团实施准入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内容,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两个文件的重点内容如下: 1、监管范围: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2、金控集团申请的必要条件:旗下如包含商业银行则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不包含商业银行,则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或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亿元等;如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3、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4、申请设立需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表示,《金控办法》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其次,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安排,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金控办法》对金控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要求金控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向适应,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要求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要求金控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范文仲表示,这些规定对于规范金控公司经营发展、遏制资金向金融领域盲目扩张、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金控迎大考 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其中,对于民营金控、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市场格外关注。 新发布的《金控办法》中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三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这意味着,金融资产占比是否达到或者超过85%,将成为各家公司确定金控方案的关键指标。根据记者梳理,目前,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5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如天津泰达集团;央企金控集团,如招商局金融集团;民营金控集团如复星国际;以及互联网企业,如蚂蚁金服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学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要设立防火墙。金融控股监管的一个目标是对于实业和金融业务放在一起的集团公司,要求二者分开,以实现风险隔离;规定金融资产达到85%或以上的公司,才可以通过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接受监管,是审慎合理的。 《金控办法》覆盖广泛,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核心则在于“姓金融”还是“姓科技”。此前,很多民营金控集团问题频发,民营金控持牌监管问题也较为迫切。随着监管推进,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更改名称及主营业务方向,比如,“蚂蚁金服”更名为“蚂蚁科技”、“京东金融”更名为“京东数科”。 2018年5月,监管部门选择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试点机构已经积累了很多监管和合规经验。正式出台的《金控办法》在核心条款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由此分析,新规不会对这类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产生大的影响。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金控新规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业务层面没有新增太多监管条件,也没有对具体业务进行干涉。对金融科技企业业务模式的影响主要看是否对资本、杠杆率有额外要求,以及对联营模式是否有影响。 不过,陈文也表示,对于民营产业资本而言,一方面,构建金融板块的监管合规成本加大,部分民营产业资本可能会清退金融牌照,也有部分可能通过自然人马甲公司代持等更具有隐蔽性的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这方面还需要监管更为严格排查金融机构股东背景;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监管空白填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在金融牌照对外开放申请的背景下,金融牌照对民资开放也是应有之意,后续金融牌照的对内开放也可能因为规则制定的完善而得到提速。 提高违规惩处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早在2018年,央行行长易纲就明确指出金控集团的市场乱象:“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同日出炉,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进入正式监管期。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金控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融控股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公司为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公司为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等。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范文仲建议,在《金控办法》实施前期,金控公司准入管理及优化金融布局方面应坚持审慎原则,把握节奏,防止一哄而上。另外,在加强政策支持方面,鼓励地方政府以落实《金控办法》为契机,对金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对承担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职能的平台,以及为贯彻落实金控监管办法新设的金控公司,可考虑对其投资金融机构数量、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安排,并科学把握金融监管政策中相关限制性规定与《金控办法》要求的机构控制力之间的合理平衡。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20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2020年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控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一、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形成了《金控办法》。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三、《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和监管架构是什么?《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五、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程序?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六、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九、为何《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十、《金控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十一、过渡期如何安排?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十二、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金控办法》的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对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人民银行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国内消费金融公司IPO即将破冰。“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马上消费金融’)拟在A股上市,发行规模不超过13.33亿股”的申请,日前获得重庆银保监局原则上同意。根据要求,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应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这是国内首家启动A股上市的消费金融公司,意味着消费金融类机构募资有望增添新渠道。如果成功登陆资本市场,马上消费金融有望成为A股消费金融第一股。 马上消费金融成立于2015年6月,3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达40亿元,注册地和总部都在重庆,属于27家消费金融公司中的第一梯队。天眼查信息显示,马上消费金融股东中有3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百货,持股比例为31.06%;重庆银行持股比例为15.53%;小商品城持股比例为0.75%。 马上消费金融的主要业务包括消费信贷分期产品等。该公司2017年年至2019年的营收、净利均持续增长。2019年,马上消费金融实现营业收入89.99亿元,净利润为8.53亿元。截至2019年末,马上消费金融总资产为548.15亿元,负债为483.75亿元。 受疫情影响,消费金融行业上半年业务受到较大冲击。从上半年消费金融公司披露的经营数据来看,整个行业净利润普遍下滑。此外,行业还面临获客难及存量客户风险上升等挑战,业内人士预计,行业全年经营形势不容乐观。 不少消费金融公司今年加快资本补充脚步,通过股东增资、发行ABS产品、金融债等方式融资“补血”,一来化解资金压力,二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雨绸缪。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公开上市补充资本,融资成本相对要低一些。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记者表示,通过公开上市补充资本,一方面能增强公司稳健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整体供给能力。
近日,京东数科向上交所递交了招股说明书,从招股书内容可以看出,京东数科一直提的“toB”不只是口号而已。从营收比例、技术投入占比、科技人才占比等各种数据来看,京东数科已经完全是一家toB的公司,而且完成了阶段性落地。 根据京东数科的招股书显示,京东数科的业务分为三大类:金融机构数字化解决方案、商户与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政府及其他客户数字化解决方案。截至2020年6月,上述三大业务的营收占比分别为41.48%、52.37%和5.57%。其中,京东数科金融机构数字化解决方案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00.51%,京东数科政府及其他客户数字化解决方案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39.05%,创新型业务正在成为驱动京东数科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 记者发现,这家新型科技公司的发展历程,总是带给业内很多惊喜——从京东集团内部孵化、含着“金钥匙”出生,到业内首提金融科技,再到全面转型数字科技公司,不难看出,京东数科总是在激流勇进时切赛道,并最终引领行业。 京东数科CEO陈生强曾总结道,“我们总是在发展最好的时候去想公司的风险在哪,公司的天花板又在哪,然后提前去解决、去布局。2015年,在互联网金融如日中天的时候,我们开始转型金融科技;2017年,在金融科技方兴未艾的时候,我们着手布局产业数字化。” 战略创新对企业来说并不容易,这意味着要放弃原先已有成熟盈利模式的业务,开拓全新的战场。在这些业务进化背后,我们能观察到其一直在遵循着一条清晰的底层逻辑,就是一方面只做与科技相关的业务,另一方面始终恪守社会价值、长期价值与价值共生的原则。 另辟蹊径踏上ToB增长路 时间倒退至2013年,刘强东对时任京东财务负责人的陈生强说,京东如果做金融的两个原则,一是要做最长久的生意,一定是要做最苦的大家不愿意去做的事;二是如果可以赚100元,赚80元就够了,另外20元别赚。 背靠着京东商城当时已经拥有的近5000万活跃用户,彼时还叫京东金融的京东数科完全可以借助手中的支付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里一骑绝尘。然而,京东数科却主动选择了一条更难的路。 京东的零售商身份使其能够精准了解每个商家实时有多少货,这些货值多少钱,多长时间能够销售出去,什么时候能够回款。与此同时,京东也非常清楚每个消费者的信用数据,以及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以及偿付能力。如何将这些有价值的数据通过技术能力转化为商家和消费者的信用资产,从而方便他们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成为当时的京东数科核心考虑的问题。 成立两个月后,京东数科率先推出面向供应商融资需求的“京保贝”;4个月后,推出了面向消费者短期借贷需求的“京东白条”。 迅速完成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两大业务的布局,京东数科迎来丰厚的回报。彼时的陈生强却又在未雨绸缪地考虑建设底层能力的问题——作为金融业通用底层能力的“风险定价”成为必选项。 正是在大数据风控上的率先突破,让京东数科的业务效率远超行业:白条业务的坏账率和资损水平长期低于行业平均值50%以上。 陈生强没有满足于此,他早已在思考另一个问题:现有模式的天花板在哪里?要继续冲,该往什么方向冲? 京东数科积累的底层能力成为其独特优势,一条全新的增长之路呼之欲出——从toC做自有金融业务的“科技金融”公司,变成一个toB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能力、解决方案的“金融科技”公司。2015年,京东数科成了在国内第一个提出“金融科技”,第一个提出B2B2C服务模式的公司。 正是这一决策,打开了京东数科通往ToB的大门。到2017年下半年,经历1年多正式转型的京东数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进入爆发式接入阶段。 同样在2017年,BAT等头部企业都开始做金融科技,整个行业意识到金融服务的上限,和toB市场的蓝海。而此时的陈生强,又在酝酿数字科技的模式。 2.0到3.0创新业务推动智能城市升级 2018年,京东数科正式升级成为一家服务产业数字化的科技公司。就在那一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29.9万亿,数字中国已经初具规模。 一年之后,京东数科已经参与到“千年大计”雄安新区的智能城市建设中。京东数科与新区共建的块数据平台,将扮演新区的数据汇聚中心、数据管理中心、数据服务中心和AI赋能中心的角色,承担着汇聚新区全域数据、统筹新区数据管理、实现新区数据融合应用的重要使命,成为新区打造数字孪生城市的数据基底。 产业数字化市场规模超万亿,是BATJ等互联网巨头都在布局的巨大市场,不过,各家的策略有所不同——阿里巴巴凭借自身在供应链、物流、电商、本地生活、金融等领域的积累,更擅长输出以中台能力为核心的“全家桶”式解决方案;另一巨头腾讯的优势则集中在社交领域,更擅长打通C2B2C的渠道闭环。 与上述两家不同,京东数科以技术为矛,行业深度应用为盾,通过提炼底层逻辑输出数字化操作系统,开辟了产业数字化蹊径。 雄安块数据平台绝不是个案。从京东数科的招股书来看,政府及其他板块其实就是京东数科在数字科技模式下的创新业务,增速极快,已覆盖300+城市,人群6亿人次,合作40+政府服务机构。 可以说,数字科技行业前景广阔,符合社会价值和国家战略产业数字化必将驱动产业生态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
图片来源:微摄 202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举行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金融合作分委会第二十一次视频会议,会议由分委会中方主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和分委会俄方主席、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副行长斯科别尔金共同主持。 会议进一步讨论了推动双边本币结算、深化银行间合作,以及在支付系统、金融市场和保险领域开展合作等议题。(完)
9月11日晚间,重庆银保监局官网发布《关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批复》。 批复显示,原则上同意马上消费金融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规模不超过1,333,333,334股;此外,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应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这意味首家冲刺A股的持牌消金机构出炉,马上消费金融或将启动赴A股上市工作。 记者第一时间联系马上消费金融方面,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有序启动筹备工作。 有业内人士表示,“若顺利,马上消费金融或将成为国内首家启动赴A股上市工作的持牌消金公司。也意味着市场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前景充分认可。” 天眼查APP显示,马上消费金融于2015年成立于重庆,注册资本40亿元,已申请专利220余项,并成为重庆首家金融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持股15%的股东包括重庆百货持股比例31.06%、北京中关村科金技术有限公司持股29.51%、物美科技集团持股17.26%、重庆银行持股15.53%等,注册资本40亿元,已申请专利220余项,并成为重庆首家金融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据了解,马上消费金融90%以上的业务交易来自线上。线上合作渠道包括美团、京东、翼支付等消费场景及BAT等流量平台。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马上金融的总资产为548.15亿元,营收为89.99亿元,净利润8.53亿元,属于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第一梯队。 此外,记者注意到,马上消费金融刚刚迎来新的人士调整。9月8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公告,核准郭剑霓拟任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有超过20年经营管理经验,10余年消费金融领域管理经验,拥有墨尔本大学硕士学位,浙江大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