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7月3日,在“债券通”迎来开闸运行三周年之际,兴业银行凭借在“债券通”业务领域的突出优势,尤其是债券做市服务与交易报价等方面的出色表现,被债券通有限公司评为“债券通优秀做市商”。 “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是我国债券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成果。截至6月末,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的2012家境外投资者入市,2019年全年交易总量达2.63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98%,目前,境外投资者持仓主要布局在流动性强、信用风险小的政策性银行债、国债和同业存单上,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兴业银行积极把握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的契机,深入挖掘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业务机遇,自2017年“债券通”推出以来,积极参与“债券通”交易对手拓展、二级市场做市交易、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债券通”项下人民币外汇交易及风险对冲等业务,凭借自身多年积累的境内外市场影响力和交易做市能力,发挥市场化创新优势,参与“债券通”市场多项首单业务,成为第一家达成“债券通”交易的股份制银行、第一家完成一级市场分销的做市机构、第一家“债券通”项下发行NCD的商业银行,也是“债券通”NCD发行首日成交的境外交易对手最多的报价商。 在客户服务方面,兴业银行发挥“投研一体化”优势,为客户投资中国银行间市场提供全方位、综合化服务,客户群体覆盖至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海外央行、对冲基金等各类型海外机构。 作为“债券通”做市商,兴业银行一直活跃于境内外债券市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2019年兴业银行共计参与债券现券交易3.64万笔、交易量5.93万亿,全年做市成交2.09万笔,成交金额3.17万亿,为市场提供丰富齐全的期限与品种选择,尤其是在现券做市交易、债券借贷、利率互换综合做市等领域名列前茅。2019年度,兴业银行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评为“核心交易商”“优秀债券交易商”“优秀自营商”“优秀衍生品市场交易商”“产品创新优秀参与机构”等。 中国当前已稳坐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位置,债券总存量已超百万亿,但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的占比仅约3%,远低于新兴经济体债券市场境外机构的平均占比。“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加快,以及境内债券资产吸引力的持续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资产的配置需求不断提升,‘债券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马大军表示,兴业银行将基于FICC业务领先优势,深耕境内外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和相关衍生品市场,向集投融资、交易、销售、避险功能为一体的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为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微摄 为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1.《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去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共同制定本《通知》。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通知》的发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补齐市场发展短板,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五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3.《通知》重点完善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哪些方面?一是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二是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通知》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属性,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契约约束,明确债券募集等发行文件应当包含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处置机制等与投资者密切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风险的处置端口前移和违约后顺畅处置提供基础。三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四是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通知》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探索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搭建市场化处置平台,进一步丰富违约债券处置的手段和路径。五是强化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进一步强调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债券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破产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4.《通知》主要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哪些职责与义务?第一,关于债券发行人。强化发行人的契约精神,明确发行人积极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关于债券持有人。坚持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并重。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第三,关于中介机构。在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础上,推动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明确建立中介机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能力,强化担保、增信机构的履职责任。第四,关于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市场自律管理,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5.能否介绍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债券违约处置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一是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债券违约处置的司法文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推动跨市场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指导市场自律组织出台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指引,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五是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综合利用多种市场化工具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底线思维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妥推进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债券违约问题。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平等自愿原则。债券违约处置各参与主体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二、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一)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管理人),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鼓励熟悉债券市场业务、具备良好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决定更换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因怠于履行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召集、召开、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三、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三)积极履行清偿责任。发行人要主动提高债务管理水平与流动性管理水平,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及时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诉讼仲裁进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程序进展和破产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为债券持有人查询了解信息提供便利。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议案和决议以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五)积极参与债券违约处置。发行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供受托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关情况,明确回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四、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六)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参与债券违约处置。支持债券持有人积极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依法行使求偿权。(七)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发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当期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以会议、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债券持有人商议债券违约处置方案的,要确保债券持有人公平参与的权利。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出席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八)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违约处置机制。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人要发挥主动性,不断推动完善、细化债券约定条款。支持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发行人违约后的处置机制,包括债券违约事件的范围及救济机制、债券发行文件条款修改、变更或豁免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安排等事项。债券发行文件中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和债券信用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强化债券存续期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九)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债券持有人要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认真阅读债券发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进行投资决策,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十)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并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结算。鼓励具有专业资产处置经验的机构参与债券违约处置,促进市场有效出清。债券交易平台要加强违约债券相关信息的披露,防范道德风险。(十一)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参与主体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和方案。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同时做好对相关债券违约处置的信息披露,将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及结果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十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措施。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债券违约处置的登记托管服务。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协助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债券违约处置提供支持。(十三)鼓励提供多元化的债券报价或估值服务。鼓励市场机构按照真实、可靠、公允的原则,为违约债券提供多元化的报价或估值服务,不断完善违约债券价值评估方法,有效、准确、充分地反映债券内在价值,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价格发现。(十四)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信用风险管理功能,鼓励市场机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动信用衍生品流动性提升,促进信用风险合理定价。六、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强化中介机构问责(十五)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约定,就债券违约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业意见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十六)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据相关监管要求或约定,加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发行人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资产查封、股权变更等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债券违约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十七)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参与债券违约处置的机构要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墙机制,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中介机构还要履行回避义务。(十八)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能力。受评经济主体债券违约后,信用评级机构要及时评估本机构所评其他债项的信用等级,并对受评经济主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融资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信用评级机构要重视违约数据积累,不断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提升评级技术体系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用评级的前瞻性。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十九)强化担保和增信机构履职责任。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担保和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约定,及时落实增信措施,履行代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或增信责任。提供债券信用担保或增信的机构要加强自身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杜绝“担而不保”等行为。七、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二十)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对债券违约相关纠纷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压实各方责任,防范道德风险。(二十一)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重点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各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统一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二)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三)完善市场自律管理。自律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机构的自律管理,不断健全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规则体系,推动组织各方加强协商,促进债券违约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二十四)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投资者管理机制,加强市场投资者教育。扩大债券市场中长期资金来源,培育市场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形成风险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群体。(二十五)本通知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负责解释。(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 监 会2020年6月15日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破除刚兑进入常态化阶段。 7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通知》将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收益债分析师梅佳认为,《通知》着眼于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信披要求、压实中介“看门人”的法律职责、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和风险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各个主要方面,全方位对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给予约束,对建立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出现违约的历史还比较短,在这个过程中暴露出对债券违约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破除信用债违约处置难的症结,提高违约债券的处置效率是此次《通知》的一大亮点。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比如,在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方面,《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 梅佳表示,《通知》聚焦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从完善违约处置机制、加强投资人保护的角度出发,从根源上打破市场上现存的恶性循环,为提高违约处置效率奠定基础,进而提升违约债券的回收比率,降低预期损失,修复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从这个意义上讲,《通知》有助于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然比较大的背景下,提高信用债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在经济承压和疫情有所反复的宏观背景下,缓释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不过,相比央企和国企,民企信用债利差始终处于高位,叠加下半年债券到期相对集中,《通知》的出台,可为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缓释带来积极信号。”梅佳称。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对于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而言,充足的资本金是维持正常运转的“血液”。在业务扩张、到期给付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亟须“补血”。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日前要求各人身险公司报送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情况,需要报送的内容包括:资本补充方式、各类资本补充债券发行和投资购买、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以及资本补充工具创新的建议等。 一家收到通知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公司是否获批高级债、次级债、资本补充债等债券,募得资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年度发行效果;在现行监管规则下,允许发行的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能否满足公司的资本需求;公司是否获批普通股、优先股等权益类资本补充工具,及实际发行情况等。 此次监管重点摸底的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资本补充债券是近年来保险机构融资的新工具之一。据统计,2017年仅有3家保险机构获批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合计规模不超过170亿元。但到2018年、2019年,获批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机构数量和发行规模成倍数提升。 保险机构补充实际资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增加盈利和留存收益、增发普通股和优先股,以及发行有转股性质的长期债务(如次级债、资本补充债、次级可转换债)和应急资本协议等。 目前险企伸手向股东要钱已变得越来越难。首先,在保险公司股权强监管的大背景下,新股东准入门槛有所抬升,业内不乏保险公司拟引入的新股东未获监管认可的情况。其次,部分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不佳,致使原有股东不愿出手相助,或是现有股东因自身实力捉襟见肘而无力持续注资。 资本补充债券便成为保险公司融资新工具。有投行人士分析称,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门槛相对较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保险机构无需付出流动性溢价,融资成本较低、流动性大,同时交易灵活,投资者认购更加活跃。 但并非所有保险机构都能获得发行资本补充债的资格。根据《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3年;上年末和最近一季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这次监管摸底主要是全面了解人身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情况,评估资本补充工具运用的效果,并且研究完善资本补充有关政策制度,提高人身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业内人士透露称。 从监管提供的可勾选建议中,也可解读出未来制度完善的方向。这些建议包括:创新资本补充债券类型范围;提升保险公司债券类资本补充工具市场认可程度;一定程度放开投资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集团在境内发行无资本补充效力的高级债券;明确保险公司境外发债的监管审批路径及流程;建议明确保险公司境外发债的募集资金投向等。
离6月结束尚有一周的时间,房企本月的发债量已接近5月全月的水平。据克而瑞证券数据显示,6月以来,国内房企境内共发债92笔,发债金额为694.5亿元。尽管在金额上较5月全月的771亿元尚有距离,但发债笔数已超过5月全月的81笔。 与此同时,房企美元债的发行自5月6日结束了长达50天的冰封期之后,6月至今,房企境外发债共19笔,发债金额为46.1亿美元,分别环比上涨216.7%、172.4%。 在发债利率上,本月房企平均发债利率为4.48%,略高于今年2月至5月的平均水平,但仍处于行业低位,同比下降26.19%。“一般来说,由于银行层面年中季末考核,6月份市场流动性普遍偏紧。”一名券商研究人士表示。 排名靠前的房企发债利率仍然较低。比如,万科一笔20亿元的公司债于6月18日至19日完成发行。其中,品种一实际发行8亿元,票面利率为3.2%;品种二实际发行12亿元,票面利率为3.9%。万科此前公告称,本期债券拟全部用于偿还即将回售或到期的公司债券。 再如,保利发展控股于6月17日发行了一笔20亿元公司债,其中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3.14%,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3.78%。据悉,公司本期债券募资金额拟用于住房租赁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其实,按照惯例,6月份并非房企发债的热门时间点,今年一反常态的表现主要是因为房企偿债压力较大。”上述券商人士表示,这些债务主要是2015年、2016年的“旧账”。 据克而瑞证券数据显示,国内房企今年6月偿债金额高达944.6亿元。若不考虑未来1年内的债券新发、回售和提前还款,7月需偿债1219.5亿元。后续偿债高峰发生在2021年3月和4月,偿还总额分别为1880.6亿元和2015.3亿元。 梳理发现,本月多笔相继获批的大额房企公司债,其资金用途均为借新还旧。比如,6月18日,融创80亿元小公募债获深交所受理,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券及其他用途;6月17日,远洋92亿元公司债券获上交所受理,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16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6月12日,金融街181亿元小公募公司债券获深交所通过,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另有行业人士表示,房企发债融资积极性较高,还与今年3月初债券实行注册制有关。新证券法规定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之后,发债额度审批流程简化,缩短了审批期限,也进一步激发房企发债热情。
6月21日晚,万科发布公告称,完成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其中品种一实际发行8亿元,票面利率为3.2%;品种二实际发行12亿元,票面利率为3.9%。 万科表示,本期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即将回售或到期的公司债券。 此外,6月19日,万科14.06亿元购房尾款ABS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深交所受理。消息显示,该债券拟发行金额14.06亿元,承销商、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万科接连发行债券。其中5月18日,万科发行了25亿公司债券,品种一和品种二利率分别为2.56%和3.45%。3月13日,万科发行25亿公司债券,品种一、品种二利率分别为3.02%和3.42%。其中品种一均为五年期,品种二均为七年期。 三次发债,总计融资70亿元。从万科的发债利率走势来看,6月的资金成本有所上升。本期发行的票面利率为三次最高。 另外,6月4日上午,万科港股还宣布与配售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以25港元/股配售3.16亿股新股,融资总额为78.9亿港元。 这是万科连续第二年配售股份。2019年3月28日,万科曾宣布以29.68港元/股配售2.62亿股,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77.8亿港元。 “不缺钱”的万科为何频频融资还债? 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万科持有货币资金1884.2亿元,远高于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的总和931.8亿元。 截至2019年末,万科资产负债率为84.36%,较2018年同期下降0.23个百分点;净负债率为33.87%,较2018年同期增加2.98个百分点。 一季报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万科净负债率为35.2%,较2019年末提高0.54个百分点,短期债务压力53.3%,下降4.51个百分点。 万科表示,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具体用于偿还境外债务。万科总裁祝九胜曾在2019年的股东大会上表示,H股配售是为了海外业务战略考虑,配售筹集资金用于海外业务,可以避免资金跨境问题,也可以对冲汇率波动。 6月初,万科还下调了“17万科01”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在该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由4.5%调整为1.9%。 万科董事会主席郁亮在今年业绩会上表示:“企业免疫力体现在现金为王,手有余粮。” “今年遇到疫情这种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我们希望能多保留一点现金在手应对不确定性,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万科董事会秘书朱旭亦表示。 除了频繁融资外,万科也减少了手头现金流出。一季报显示,万科今年1至3月现金流净增加72.18亿元。 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9.54亿元,同比增长88.94%,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66.09亿元,同比增加10.52%,融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35.63亿元,同比增加115.54%。 销售简报显示,万科前五月共新增开发项目30个,累计拿地金额342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1.9%,权益金额212.51亿元;全口径建筑面积656万平米,同比减少41.1%,权益建筑面积414万平米。 而2019年1至5月,万科累计拿地金额达589.82亿元,全口径建筑面积1114.12万平方米。 通过计算,万科今年前五月拿地金额占销售金额比重为13.8%,而去年全年这一比例为 30.88%。显然,今年前五月万科土地投资较为谨慎。 此外,根据万科6月初发布的2020年5月销售简报,5月,万科实现合同销售面积386.8万平米,同比增长5.68%,环比增长27.32%;合同销售金额612.8亿元,同比增长5.67%,环比增长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