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2月8日公布湖北银保监局对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康保险销售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显示,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湖北银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江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决定书,2019年8月1日至27日,众康保险销售公司在安某等9人未在本机构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不具备在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业务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开展车险销售,共涉及签单保费818.18万元,佣金154.99万元。 时任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江华,直接负责销售人员管理和业务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原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江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布谷维客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90%,为其大股东。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 当事人: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8号武汉客厅G栋23楼 法定代表人:冯巍 当事人:江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112219850705XXXX 住址: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职务:时任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康保险销售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众康保险销售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2019年8月1日至27日,众康保险销售公司在安某等9人未在本机构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不具备在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业务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开展车险销售,共涉及签单保费818.18万元,佣金154.99万元。 时任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江华,直接负责销售人员管理和业务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中介系统查询截屏、代理业务清单、支付佣金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原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江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近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能力,防止保险资金运用投机化,加强风险防控;对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最高可至公司总资产的45%。险资提高股权投资比例,对A股带来什么影响? 博众投资表示,截至10月末,险资年内投资运用余额2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51%。今年前10个月,险资实现投资收益共计8656.93亿元,平均收益率达4.32%。其中,在今年险资配置的各类资产中,权益类资产实现的投资收益率遥遥领先。前10个月,险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为9.05%,位列险资各大类资产投资收益率之首;股票投资收益率为8.74%,位列第二,可见,即使遇到疫情,但股权投资收益依然比较可观。 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比例,意味着目前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的保险行业,将有更多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从长期看,这对增加资本市场流动性,提升价值投资理念和进一步稳定A股市场有着重要意义。首先,今年遇到疫情,市场波动特别大,加大“杠杆”成为了A股上涨的主要动力。但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货币政策上将会适度收紧,资金流动性下降将会降低A股整体估值,加大保险资金投资比例,有利于为A股注入“活水”,稳定市场。其次,作为资本市场第二大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领域一直为市场所关注,也潜在影响着市场的投资“话风”。保险作为长期资金入市,有利于提高A股市场的稳定性和强化价值投资的长线风格。 一眨眼,已经进入12月份,上证指数迟迟未能有效突破7月份高点3458点,盘久必跌?博众投资表示,由于7月份市场3458点见顶,并且放出巨量,可见形成了不少套牢盘。目前在宏观经济稳定,并且逐步探底回升的大背景下,A股没有持续杀跌的逻辑支撑,我们认为短期调整可以解放前期套牢盘,更有利于市场下一步走好。投资者短期可以注意风险,适度降低仓位。政策和经济基本面依然支持结构性慢牛走势,投资者更应该立足于长期投资,坚守中国核心资产,才能获得超额收益。 博众投资,陪伴创造价值 博众投资专注,致力于打造权威、专业的咨询及投教服务能力,在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均设有金融研究基地,是业内最早成立“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证券市场研究中心”、“资讯数据信息中心”、“上市公司调研中心”等多个研究中心的投资咨询公司。除研究中心的投入外,博众投资广纳人才,拥有同类机构中人数最多的持牌资深投资顾问,汇聚了大批中国第一代注册分析师、知名专家、以及海外归国人才,被誉为中国证券界的“黄埔军校”,研究实力与规模均处国内一流水平。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经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具体细节如下: 1、2019年8月15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380号记账凭证中以宣传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公司支付4.59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公司在扣除6个点费用后,将剩余4.3146万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程小龙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 2、2019年8月20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406号记账凭证中以修理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制作中心支付3.8569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制作中心在扣除8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5484万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刘新君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 3、2019年9月20日至23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643、5010001644、5010001646、5010001656四笔记账凭证中以招待费名义虚列费用8万元,费用经报销后资金全部汇集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吴瑞明账户,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非车险项目维护费用等开支。 此外,时任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程小龙、综合部负责人刘新君、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吴瑞明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程小龙、刘新君、吴瑞明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西水股份(600291.SH)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西水股份及三家合伙企业金奥凯达、国亚创豪、恒锦宇盛合计持有并控制天安财险50.87%的股权,天安财险是西水股份核心控股子公司。此外,天安财险自2020年7月17日起被中国银保监会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可依法适当延长。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主要负责人:刘松兰 当事人:程小龙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80412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 职务: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 当事人:刘新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3052119760906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建安街171号都市桃源 职务: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当事人:吴瑞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4040219930114XXXX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340号 职务: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1、2019年8月15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380号记账凭证中以宣传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公司支付45900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公司在扣除6个点费用后,将剩余43146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程小龙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2、2019年8月20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406号记账凭证中以修理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制作中心支付38569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制作中心在扣除8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5484元转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刘新君银行卡,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3、2019年9月20日至23日,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643、5010001644、5010001646、5010001656四笔记账凭证中以招待费名义虚列费用80000元,费用经报销后资金全部汇集至天安财险武汉中支吴瑞明账户,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天安财险武汉中支非车险项目维护费用等开支。 时任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程小龙、综合部负责人刘新君、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吴瑞明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费用列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程小龙、刘新君、吴瑞明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11月13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通知》共十条,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业内人士分析,一方面,《通知》出台可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支持,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机构资产配置多元化,促进资产负债匹配、稳定中长期投资收益。提供长期稳定资金银保监会表示,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特点相一致。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成为保险资产配置重要品种。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约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主要机构投资者。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通知》明确,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正面引导+负面清单《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同时,《通知》规定,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十类情形: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拓展公司股权投资空间“此前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有一定行业范围限制,仅限于金融、养老、医疗等行业,其他行业虽然可采用间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但无法享受直接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朱俊生说,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可增加市场主体运用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范围和选择空间,有利于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某大型保险资产公司负责人表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有利于公司资产配置多元化,促进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稳定中长期投资收益。“放开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进一步拓展公司股权投资选择空间,公司将拥有更多投资自主权,股权投资行业配置将更多元化。从中长期看,抓住好的股权投资机会将为公司提供更多投资回报。”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中长期将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从产业协同、经济转型升级角度出发,积极把握优质股权投资机会。(薛瑾)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明确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此外,《规定》还调整了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强调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此外,《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记者 于泳 李晨阳)
银保监发〔2019〕5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技赋能。转变发展方式,为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金融租赁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四)优化大中型银行功能定位。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明确细化业务边界,严格执行交办程序,落实开发性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账管理、分类核算要求,强化法规约束、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要在“做强”上下功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客户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业务条线、各子公司的服务整合、流程衔接和系统融合,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实现特色化经营,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模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增强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建立审慎经营文化,合理确定经营半径,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农村中小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优化社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延伸服务网络,为社区企业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稳妥推进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 (六)强化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发展相互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扩大巨灾保险试点范围。保险机构要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精准高效满足人民群众各领域的保险需求。 (七)积极推动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境外母公司在产品研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创新业务模式,丰富金融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鼓励外资银行加强与母行联动,发展贸易融资、中小企业融资、大宗商品融资、财富管理等特色业务,积极服务对外贸易和投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网点布局,合理增设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支机构。 (八)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信托公司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定位,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强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相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拓展租赁物的广度和深度,优化金融租赁服务。 (九)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融资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与直接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直接融资提供配套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三、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 (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国家战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探索金融科技在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开展合作,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降低担保费用和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研究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完善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推进稻谷、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十三)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四)丰富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针对家政、托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需求,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推动车险综合改革,完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 (十五)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信息科技基础,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运营模式,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人才储备。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务管理。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业务,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 四、精准有效防范化解银行保险体系各类风险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注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压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责任。推动制定并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把握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对不同机构,必须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在充分评估潜在影响的基础上稳妥实施,严防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多措并举深化高风险中小机构改革和风险化解,采取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注资重组、同业收购合并、设立处置基金、设立过桥银行、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市场退出等方式。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维护机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推动建立审慎文化,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 (十七)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推动业务平稳过渡、规范转型。逐步清理压缩不合规的表外理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按照业务实质实施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风险管理,严格适用相应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等要求。保险机构要继续清理多层嵌套投资、关联交易加杠杆等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依法明确存量债务偿债责任,规范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配套融资,严禁违法违规提供新增融资。加大对脱离主业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企业风险的排查监测。稳妥化解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 (十九)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防控打击体系。加强监测预警,着力打早打小,指导地方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不合规网络借贷机构良性退出。筑牢风险“防火墙”,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银行保险机构传染渗透。 (二十)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准确划分资产风险类别,提足拨备。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多渠道补充资本,依法合规创新资本补充工具,同时加强资本管理,发挥资本对资产扩张约束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作用。对于出险机构,原有股权要采取缩股、未来收益抵扣等方式依法合理分担损失,其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特定债权应减记或转股,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延迟支付的薪酬和奖金要依法依责减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前瞻性做好资本补充安排,增强总损失吸收能力。 五、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二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参照公司治理国际良好实践,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最优公司治理经验。党的领导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把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不断完善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十二)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资质优良、公开透明原则,动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占用银行资金。对于问题股东,必须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没收违法所得等。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东股权的监督管理,推动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质押、变更和增资等行为。 (二十三)加强“三会一层”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有效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严防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操纵机构经营管理。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健全董事选聘机制,限制股东既提名股权董事,又提名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依法履职。增强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做实监事会功能,提高专职监事占比,提升外部监事效能,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监督检查。规范高管层遴选,增加选聘手段和渠道,完善机构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完善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二十四)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制度,健全问责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全面及时真实披露“三会一层”履职行为及公司重大经营情况,确保财务数据在法定范围内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接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约束。 (二十五)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董事会层面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完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机制。 六、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十六)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公平对待境内外各主体,放宽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 (二十七)引进先进国际专业机构。吸引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境内市场。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设子行、分行、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拓宽业务范围。 (二十八)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借鉴采纳国际准则,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走出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健全境外风险管理机制和国别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腐败等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七、加强金融监管和廉洁金融建设 (二十九)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快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同类业务同样标准的原则,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制度,加强新兴金融业务和业态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和处罚信息披露力度,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突出监管重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加强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十)全面推进廉洁金融建设。完善廉洁从业规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建设。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倡导廉洁金融文化,严格执行公私分开、履职回避、非公务交往报告等纪律要求,做到与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构建良好“亲清”监管关系。以强监督推动强监管,紧盯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切实提高治理能力,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 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期,央行发布公告称,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今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存款保险一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走访了多家银行网点了解到,很多银行已从11月底开始全面落实该项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开展存款保险标识启用宣传工作。同时,部分银行也在开展相关内容的集中培训。 对于存款保险这一事关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储户反响如何呢?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发现,普通储户仍知之甚少,“以后去银行存款会更加放心。”多数人表示,近期去银行网点才发现银行贴上了标识,才知道有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发力宣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实际上,早在2015年,我国就已经正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障在个别银行出清的同时整个银行体系仍可稳健运行的关键。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央行近日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以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国际通行做法,这一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存款保险标识将在全国范围内启用。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通过这一标识有助于广大金融消费者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多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近段时间银行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可谓前所未有,而对于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都是在第一时间按要求落实。 记者走访多家银行网点发现,包括国有行、股份行以及中小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正在筹备、落实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很多银行已向分支机构下发开展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员工培训工作通知。 多数银行均已在营业网点入口处或是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存款保险标识。“存款保险标识”主色调为绿色,标识上“存款保险”的中英文字体分外醒目,下方则有“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按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的字样。 《证券日报》记者在一家国有大行支行网点大厅内看到,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视频及标语,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宣传海报和宣传折页,对到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由大堂经理主动发放宣传折页,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除了线下的标识摆放,银行通过线上渠道发力宣传存款保险内容。除了在官网、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首页界面公告栏置顶存款保险知识,还利用微信公众号向客户推送存款保险知识官方宣传片,替代文字版推送。 记者登录多家银行的官网发现,银行均把存款保险标识推至其官网首页的“C位”,用户点击即可进入有关存款保险的答疑界面。 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木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业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与其他非法金融行机构加以区别,明确告知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在银行里的存款只要在保险规定的额度内是有存款保险保障的,这样有利于广大群众对合法银行机构的识别。他还表示,“存款保险标识”的推出,对于国有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来说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而对于个人在存款的安排上,可能会使同一存款人的存款更加均衡的分布在相应的银行机构之中,避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但是,超过五十万的存款并不是没有安全保障,而是它不是由存款保险直接来进行偿付。一旦相应的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可以通过一些市场化的手段,比如说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让健康的银行来收购出现问题的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这样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储户“存款保险意识”有待加强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已经5年多,对于事关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储户其实了解并不多。 根据央行此前公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简报显示,仅有50.32%的消费者能准确回答《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最高偿付限额。这显然不利于存款保险发挥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证券日报》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各家银行张贴的“存款保险标识”虽然引起储户的注意。但是,多数储户表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很了解。 市民张女士对记者坦言,在客户经理的介绍下才知道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识别金融机构是否有存款保障,既直观又方便。 “年底多数储户的储蓄倾向比较高,但是储户亟需加强对存款保险的认知程度,因此,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也是普及存款保险极为关键的一步。”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多数储户对于存款保险知识还很欠缺,银行积极开展宣传,利用各种渠道向客户讲解什么是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障等相关内容。 董希淼表示,目前主要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实施已经五年,但很多老百姓并不了解,这两年一些中小银行挤兑事件也暴露出老百姓对存款保险不够了解。所以,存款保险标识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让更多人全面认识和了解,这样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凸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