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黄大智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疫情这一特殊时期的两会引起全民关注。《2020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看点十足,本文从金融风险防控、稳定银行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强化保险的保障服务三个方面,解读报告中透露出的信息。 金融风险防控 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防范金融风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其意义不言而喻。 《报告》在“2019年和今年以来工作回顾”中提到: 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金融等领域风险有所积累。 毫无疑问,金融领域的风险防控仍将是重点。但对比过往,金融风险的热点有了新的变化。 2019年是互金风险集中整治的一年,互金领域风险持续出清,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互金风险的整治将在2020年迎来收官之年。 同时,对于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分类施策,风险处置路线图日渐清晰,个别银行的风险事件得到良好的化解。 而今年以来,在疫情影响下,金融风险出现了新的特征。 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的上升。这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 另一方面,国内外金融风险共振更加明显。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风险共振成为新的风险特征。例如,国际原油期货结算价历史上首次跌至负值带来的投资风险;美股史无前例一个月内四次熔断带来的资本市场风险;全球负利率及量化宽松政策带来的新型汇率风险等。 《报告》对于“今年发展主要目标和下一阶段工作总体部署”中,也重点提及了要做到“重大金融风险有效防控”。 具体来看,今年除了要完成互金风险整治的收尾工作外,保证银行保险机构的流动性,通过多种方式补充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资本来应对风险,仍是重点工作。 稳定企业的金融支持 《报告》在稳定企业的金融支持方面提出: 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 在3月1日,银保监会、央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中就要求: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同时,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应该说,《通知》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财务支出和流动性压力,有极大的帮助,并且也有利于后续的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国外疫情的发展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我们看到企业的复工和收入的增加都不及预期。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仍然会继续面临困难,将《通知》的政策进一步延长到明年3月底,不仅是加大金融扶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 《报告》原文: “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通过“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实现覆盖更大范围的受影响小微企业,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通过降低担保费率,解决融资贵的问题;通过对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提出明确的增速要求,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供给不足的问题。多措并举,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报告》原文: “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共生共荣,鼓励银行合理让利”。 疫情以来,央行三次降准,并通过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向市场释放了大量的流动性,资金面宽松,市场资金利率持续维持低位,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不畅,也导致了一定的资金空转和套利行为,如部分企业通过票据贴现转银行理财等方式,进行资金套利。强化监管,防止资金“空转”,有利于资金进一步流入实体经济。 强化保险的保障服务 《报告》中也多次提及保险: 强化保险保障功能;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 近年来,监管多次提出“保险姓保”,并指出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根本,投资是辅助。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险也突出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新研发的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计划产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产品等。但是,在人身和财产的长期保障方面,保险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人身险方面,重大疾病险、医疗险等商业健康险覆盖率较低,难以真正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财产险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回归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的理念,起到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 对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来说,发展出口信用保证保险一直是监管层在提倡的,今年2月以来在政策层面也被多次提及。作为支持出口的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出口信用保证保险是“稳外贸”的重要抓手。银保监会在3月份就提出了“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的政策。商务部等多个部门也提出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但是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的海外买方违约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障覆盖内容相对不足。而国外疫情的肆虐,使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更加艰难。因此,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出口业务,是“稳外贸”的重要举措。 在“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方面,早在2016年,人社部就曾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此后持续出台了降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等措施。 从短期看,作为社保单位缴费比例中的大头,养老保险费率的下降会带来社保基金的减收,但是,我国总体上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较高,因此并无太大影响。而长期来看,有利于给企业减负,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而对于“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尚且是首次提出。失业保险此前保障的往往是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白领等人员,而徘徊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以及流动人口等风险较大群体却没有被涵盖进去。同时,将参保农民工的时间放宽至不足一年,对于保障这类群体的基本生活也非常重要,可以有效的救助因灾因病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这些在“六稳”、“六保’上推出的全新举措,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同时,更全面的保障弱势群体,也是保障就业、恢复经济的重要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行情601601,诊股)(港股02601)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建议,应允许寿险公司在上海试点开办能用外币理赔给付的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主体设立专业科创保险公司。 利用保险理赔支付境外医疗费用 周燕芳指出,我国居民在海外经商、求学的数量在增加,部分高收入人群罹患重疾也寻求赴海外医疗,对这两类人群跨境医疗的风险保障存在缺口。跨境健康保障的供给需要通过保险业务创新解决。 周燕芳建议,首先,允许创新开发跨境人民币保险。该产品主要创新点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政策,在离岸市场投资人民币资产或换成相应外币投资于外币市场,实现保险资金跨境流动,使得产品具备外币理赔功能,以满足客户境外医疗费用的保障需求。 其次,出台在上海试点跨境人民币保险的指导意见。跨境人民币保险的创新和推出需要得到央行和市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及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应就如何利用自贸区政策优势及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开发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指导意见,尽快推动跨境人民币保险在上海的创新试点,为全国金融业改革创新积累经验。 再次,提供相应外汇管理政策支持。建议允许寿险公司试点经营涉及长期外汇管理相关的保险业务,允许寿险公司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在离岸市场换成相应的外币投资到海外市场或境外人民币市场,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保障收益,该业务资金管理金额应当不受公司的QDII额度限制。 设立专业科创保险公司 周燕芳认为,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科创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层面筹融资难、无形资产保障缺失、专业人员风险大保障低、科技成果转化难等痛点。 周燕芳建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主体设立专业科创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我国科创行业的经营风险具有特殊性,除了保障需求更需要专业服务,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并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科创保险组织。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科创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健全科技保险的管理体系,建立政企合作机制,搭建科创服务平台。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科技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科技保险发展,加强对科技保险风险的研究,打破信息壁垒,整合各方资源,为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科委部门、保险机构等多方联动的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有机结合,建立科技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科创风险多层分散机制。构建商业再保险、资本市场资金和国家财政救助相结合的多层级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同时创新风险分散机制,引导和吸引资本市场资金参与到大灾风险分散中,并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商业化运作形成损失共担机制转移风险。 她还建议,给予税收优惠和完善财政补贴办法,提高科创企业投保积极性。将科创保险保费纳入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鼓励企业参与投保。完善财政补贴办法,加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改进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补贴资金转化为保险保费补贴。
本报记者 冷翠华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到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其他领域线上化水平显著提高。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要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基础完备,与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进程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财产保险需求相契合的线上化体系。并且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司探索保险服务全流程线上化。 对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施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线上化程度高的公司各方面工作受到的影响较小,反之影响较大。因此,从科技发展的外部环境到保险公司经营发展内在需求看,线上化是大势所趋。上述《指导意见》将极大推动和提升行业线上化能力。 施辉表示,判断险企目前的线上化水平需要明确如何定义线上化。“如果只要投保信息录入、核保通过、缴费结算、发票打印(或电子发票生成)、接报案、理赔信息录入、赔案生成、赔款支付全闭环可以在线上完成就叫线上化,从这个角度看,目前车险、意外险、家财险业务多数险企已基本实现了线上化,农险还有一定距离。”施辉表示。同时,从销售前端看,主要涉及个人、团体、中介、平台四种类型业务来源,线上化就得在投保信息录入输入时可以通过移动端或PC端完成。 他表示,线上化相对较弱的环节是,部分险企在接报案、查勘理赔、投诉咨询等环节有些短点应该加强。此外,线上化的运行速度和效率不同公司间差异较大。 施辉表示,保险公司的数字化探索或说线上化探索,是随着互联网等基础技术的成熟发展而不断探索发展的,最近3-5年发展最快。“此前不少公司走了不少弯路,交了不少学费,成本代价加大,金额在几亿元到几十亿元,但科技成熟迭代的一大特征就是成本大幅下降,技术不断成熟。因此,现在险企推动线上化的成本远低于前些年,效果也会很理想。”施辉表示。 对上述《指导意见》,金融壹账通保险一账通CEO毕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的常态化促使线上化成为必然趋势。他表示:“疫情常态化导致线下营销受阻、代理人招聘培训等活动难以开展。而现场理赔勘查难,具有高接触风险。复工难影响客户服务,线下运营难以开展。此外,管理灵活性受考验,远程办公需求激增。” 在此影响下,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发展,科技赋能带动财产保险行业持续转型升级,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成为加快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最具活力的因素之一。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未来保险科技的发展重点将在集成推进线上化任务、拓宽线上化服务领域、夯实线上化工作基础,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方面。以集成推进线上化服务为例,具体可以理解为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区,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探索无接触核保方式。 在保险业线上化方面,部分金融科技企业早已经提前布局。例如,金融壹账通在今年的一季报中披露,疫情期间,多款保险科技产品如AI救援、AI客服等销售增长迅速,运营类产品收入同比上升148%,收入占比从15%上升至28%。 以车险的在线理赔为例。平安产险上线“一键理赔”功能,大幅简化查勘、定损、赔付等理赔流程,1月20日至3月31日车险线上化结案70.1万笔,合计赔付15.06亿元,最快一笔报结时长2分钟。(编辑 田冬)
□本报记者 薛瑾 利率下行、市场震荡,加大了保险资管取得预期收益的难度。因此,不少险资加速在基建等另类投资上寻求突破。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应成为“新基建”的基石投资者和价值发现者。中国证券报记者从部分险企了解到,险资近年来积极与基建项目对接,不少已加强“新基建”领域的布局。 险企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长远来看,“新基建”是未来国内投资的重点,与保险资金期限和规模契合的项目如轨道交通、大数据中心等,具有稳定收益、期限较长的项目,是险资关注的重点。 对接实体经济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期从多位保险资管人士了解到,险企投资端受利率下行、市场震荡等因素影响,取得预期收益的压力增大。一些险资在探索权益投资多元化之外,发力基础设施项目、未上市股权投资等,试图在另类投资上寻求突破,同时也为支持实体经济开拓更多空间。 国寿投资战略规划部指出,通过另类投资,险资得以实现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可以建立起中长期投资收益的优势。 新华保险资管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十分重视另类投资,主要以债权模式投资另类项目,近年来年均另类投资规模达500亿元。”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数据披露,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接近20万亿元,较年初增长近5%。从配置结构看,另类投资等其他投资7.4万亿元,占比近四成。 在险资的另类投资中,基建投资是重要一环。数据显示,4月16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共33只,合计注册规模625.58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23只,注册规模508.2亿元,占据大头。 瞄准“新基建” 中保登总经理袁平海近日表示,应同时发挥好保险资金的新动能挖潜作用和新风险削填作用。从产业投向看,保险资金应成为“新基建”基石投资者和价值发现者。截至4月,保险资金通过在中保登登记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对“新基建”的投资达到1650亿元。 新华保险资管相关人士表示,城际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大数据中心等对险资较有吸引力。这些基础资产具有建设期长、投入资金量大、未来现金流和收益稳定等特点。这与保险资金的久期、负债及收益的特点匹配。对于寿险公司,未来医疗健康养老项目也是与公司主业有较强互动的行业,该类资产也可定义为“新基建”。 “长远来看,‘新基建’是未来国内投资的重点。”该人士说,“我们将通过金融产品的设计,结合股权、债权和夹层投资的方式积极参与上述投资。” 部分项目已落地 在挖潜经济新动能、投资“新基建”方面,不少险资已经开始行动。 新华保险资管相关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公司近期以债权的方式投资了IDC项目(大数据中心)及部分城市的轨交项目。 “这类项目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近期发行的一款景星产品,间接支持了国内民营企业在IC和人工智能基础领域的投资。”上述相关人士表示。 平安资管人士此前透露,将会加大在“新基建”领域的投入力度。未来将会把投资视野向5G、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延伸。 记者从国寿资产相关人士获悉,“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增长新动能;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助力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及城乡协调发展;服务国家区域战略,推动经济社会优化布局;服务国家产业布局,助推经济转型升级”,近年来一直在其投资主题中。 上述人士介绍,虽然该公司暂未公开提及投资“新基建”,但近年来持续加大清洁能源领域投资布局,初步形成了包括北方通道、中部通道和南部通道的区域覆盖,水电、核电及光伏太阳能的多类型清洁能源投资体系。
“我认为可以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对于保险业如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如是说。 他表示,短期内,可以指导行业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巨灾保险产品,选择有意愿的地方政府,先行开展试点,积累试点经验。中长期内,可以结合各地试点,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助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周延礼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就保险业多个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今年的提案将聚焦大病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延税型寿险、农业保险等领域。 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作用 聚焦“六稳”助力“六保” 证券时报记者: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保险业以多种形式参与抗疫和推动复工。您如何评价保险业表现?行业如何更好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 周延礼:保险业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通过捐赠保险、扩大承保责任、开发专属产品、提供便捷理赔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经济生活回归正常,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当然,疫情冲击既给保险业带来了一定挑战,也带来一些有利因素。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同时社会风险意识、群众保险意识将得到显著提高,对保险功能作用的认识将进一步加深,保险保障需求将持续增长,这是一个大趋势。 从行业自身来看,目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流动性稳定,净现金流入大幅度增加,具备较好的抗冲击能力。疫情推动行业加快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转变经营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提升科技化和线上化水平,行业竞争能力将继续提升,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险保障需求。 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作用,聚焦“六稳”助力“六保”。 一是加大保险供给,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对接社会保险需求,加大健康险特别是医疗险产品的供给力度。推广“海南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等创新产品,促进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二是发挥保证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增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纾解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是加大农业生产的保障支持。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完善三大主粮大灾保险机制和生猪政策性保险制度,支持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价保供。 四是支持投资出口,积极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围绕国家重大工程等加大风险保障,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积极推动“一带一路”保险,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资企业海外机构提供风险保障。 五是发挥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多样的优势,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力度,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是稳定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发展,吸纳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七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保险发展。积极应用保险科技,继续深度赋能保险业,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助力行业变革,为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支撑。 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巨灾保险机制 证券时报记者:疫情暴发,让保险业面临如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新课题。业内也有要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巨灾保险机制的观点。您对此有何建议? 周延礼:大范围的病毒感染会给经济、社会、人力造成巨大损失,从影响上来看与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一样,属于巨灾风险事件。在这些巨灾风险事件中,各级政府实际上为抗疫救灾和疫后重建承担了无限责任,为筹集防治资金,通常采用重新分配预算、增加财政赤字等筹资方式,会对财政刚性预算和平衡造成冲击。 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巨灾保险机制,有利于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减轻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财政波动,助力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应予以积极支持。 为此,我认为可以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短期内,可以指导行业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巨灾保险产品,选择有意愿的地方政府先行开展试点,积累试点经验。中长期内,可以结合各地试点,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助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外资保险带来积极作用 证券时报记者:近两年来,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速,保险业开放力度显著,外资险企也展现出较高热情。您如何看待外资持续大幅加码的动作?这轮外资的深入,会对中国保险业带来什么改变? 周延礼:近年来,中国保险业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双向开放,加快推进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外资持续对中国保险业加大投资力度,显示了外资对中国保险业长期向好发展的信心。外资保险机构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达了参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坚定态度。随着中国保险业持续扩大开放、改善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外资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将越来越好。 外资保险机构来华发展并拓展业务,将对中国保险业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推动形成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局面。截至2020年3月末,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64家外资保险机构、124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涵盖财险、寿险、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和保险中介等各领域。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引进外资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专业技术,推动中资保险企业改革创新,从整体上提升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截至2019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3057亿元,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36万亿元。外资保费收入和资产规模的显著增长,有效地提高了中国保险业的资本存量。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框架,提升监管有效性。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位一体”的保险监管体系。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加快,保险监管也将从注重数量型限制向注重审慎审查机制、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保险资管丰富 个人市场产品供给 证券时报记者:资管新规后,保险资管被允许面向个人合格投资者发售产品,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过程中,保险资管业与银行、信托、券商、基金、外资资管等各类金融业态共同竞争,您认为保险的立足点是什么?应扮演好什么角色? 周延礼: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增长,居民财富同步增长。2020年一季度,即便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名义增长0.8%,收入分配结构持续改善。在此背景下,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日渐旺盛,但同时我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构成仍以现金和储蓄为主,未来向资管产品转移的潜力巨大。 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其中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允许向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发售。 一是能够有效丰富资管产品市场的供给,给予投资者更大的选择空间; 二是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管理长期资金的经验,以及在大类资产配置、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是通过与银行、信托、券商、基金等机构开展良性竞争,持续促进保险资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的整体水平。 总体而言,保险资管机构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的风格和优势,做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排头兵”。 新《证券法》实施 为险资带来新投资机遇 证券时报记者:新《证券法》已经落地,资本市场正持续深化以注册制为核心的改革,保险作为市场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应如何作为,既发挥好市场压舱石作用又实现自身投资收益? 周延礼: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长期机构投资者,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优化投资者结构、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证券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将面临新的投资机遇,需要不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在审慎监管原则下,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自主权,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资产匹配状况较好的保险公司,允许开展更多的权益类资产投资。可以研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支持公司治理完善、投资运作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保险机构,运用更多市场化手段,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积极开展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各类投资。 同时,保险机构要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和(港股00001)来源稳定的优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长期融资支持。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的方式,为重大工程项目和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建立保险资管产品注册服务绿色通道,对投资于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产品,提高注册发行效率,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是积极应对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全力参与符合国家导向的投资项目,强化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增加资金供给,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三是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力度。开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提高支农支小投资力度,探索保险资金深度参与服务普惠金融路径。 四是加大对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投资力度。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健康、医疗和养老等上下游产业服务力度,满足社会多元化养老需求,积极参与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建设。 融资性保证保险 应控制风险敞口 证券时报记者:近年保险业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逐渐显现,业内对该业务的争论也增多。有观点认为,这一业务对应的是经济周期风险,保险公司不擅长管理这类风险,应谨慎参与。您如何评价这一业务?保险业如何管控业务风险? 周延礼:近年来,由于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和为银行的信贷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所以备受地方政府部门和融资双方的青睐。但鉴于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本质与银行的信贷风险雷同,对该业务发展的总体要求,应该是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并通过监管制度约束保险公司夯实基础建设、控制风险敞口。 目前,不少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但行业90%的规模都集中在四五家大型保险公司。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融资性保证保险的赔付率不断上升。对此,行业大部分公司均采取收缩业务规模、调整承保策略、足额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措施应对风险。 下一步,在风险管控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是可以考虑修改完善现有业务的监管制度。通过进一步提高融资性保证保险的经营资质、降低承保限额、提高内控管理要求等控制业务风险。据了解,新的业务监管制度即将正式发布。(注:5月19日银保监会已正式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二是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制定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的两个业务操作指引,细化业务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健康养老保险 要扩大覆盖范围 证券时报记者:银保监会等多部门今年初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健康保险、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大力发展老年人专属保险的方向,并确立了到2025年的目标,比如健康险保费力争2万亿。在这样的机遇下,保险业应如何作为? 周延礼:近年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持高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服务范围不断拓展。保险业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五大类。2019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7066亿元,同比增长29.7%,赔付支出2351亿元,同比增长34.78%,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保险业将通过规范竞争、加强管理、政策引领和完善制度等措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健康保险创新保障内容、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并保持稳健发展。 一是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让国家对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二是商业保险机构要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是商业保险机构要把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支持医学创新和健康产业发展;开发与癌症筛查、诊断和治疗相关的产品,服务国家“癌症防治实施方案”。 四是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研究开发疫苗接种不良反应补偿保险,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成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养老保险领域,保险业要创新多种适老涉老商业保险和养老金管理服务,服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一是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机构要提供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特别是能够与其他养老金融产品所积累的养老资金有效对接的即期年金产品。要面向创新创业就业群体保障需求,开发满足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等创新创业就业人群特点和需求的养老产品。 二是扩大商业养老保险领域开放。监管部门可以支持境外资本参股、设立各类养老保险机构,支持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通过引入国外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和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 三是强化养老保险基础建设。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相关统计标准和统计规范。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在产品定价、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匹配、长期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经验交流。保险机构要改进精算专业技术,加强长期稳健投资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五是保险业要优化产品供给、改善销售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保费相对低廉、保障更加全面、服务更加贴心的产品和服务,重点在老年人需求较为强烈的疾病险、医疗险、长期护理险、意外险等领域进一步增加产品供给。 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 保险业大有作为 证券时报记者: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就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公开征求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有望增多。您如何看待这一政策变化?应对老龄化和长寿化,保险业还有哪些事情可以做? 周延礼: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启动3年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取得初步成效,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的经济负担,为建立全国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保险业积极参与制度试点,在政策落地、组织实施、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主管部门和参保群众的充分认可和肯定。 下一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扩大试点,并延续委托社会力量经办服务的方式,保险业也将继续积极参与试点服务。我认为,保险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行业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向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是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打造智能化、智慧化的长期护理保险运营管理服务体系。 三是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与护理服务相结合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满足参保人多样化的护理需求。 四是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机构,参与护理人员培养体系建设,推动扩大康复辅具应用,提升长期护理服务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是加强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监管,切实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供保障。
影响千万保险销售人员的新规出炉。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下称两则通知),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下称从业人员)管理,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两则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在系统梳理从业人员监管政策基础上,紧抓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紧扣从业人员管理过程链条中的主要环节,紧盯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行条分细捋和明晰化,明确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从入职到离职的全流程、全环节管理要求和标准。 两则通知提出,支持行业推进销售人员和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保险公司应严格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同时,要加强销售人员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发现销售人员和从业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高资质销售人员在取得监管机构的资格许可后,可以将销售领域拓展到其他类别的金融产品,而不仅仅是保险产品。这实际上为高素质保险营销人员转型发展敞开了大门,也同时有助于更深层次挖掘和运用保险业多年积累的业务资源。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他们通过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等主体,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两则通知中还提出,将围绕保险公司落实对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研究建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评级,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为落实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两则通知严格突出依法严格监管和严格处罚的要求,明确加强专项检查,对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机构,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