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域金融说起 我们有一个团队对西部地区县域金融服务持续关注了大概十多年的时间。 县域金融服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县域的法人银行,现在主要是信用社,农商行或者农合行,村镇银行。第二类机构是其他大银行在县上的支行。 目前县域这些农合机构,属于县域法人机构,存贷比大部分都在60%、70%、80%,有的能超过100%,而对这些大行的县支行,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县支行,存贷比有的很高,有的超过100%,有的60%、80%,也有相当一部分30%、40%,也有不少存贷比10%,5%,甚至0%。0%是什么概念?就是没有贷款,只吸收存款,除过邮储,邮储还撇开不说。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领导对这些大行在县上的支行信贷比低于20%,10%,5%,很有意见,说你光在这我这吸收存放不发贷款,就找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想办法。 讨论的时候,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我们应该尊重市场的选择,市场决定资金的流向,要尊重市场运行结果,市场自由选择我们听市场的。反对的人把第一种看法总结为市场的原教旨主义,提出不能听任市场,地方政府是有道理的,如果只在我这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贷款发放的力度太小也是有问题的,所以支持采取比较强的政府干预,甚至有人提出来你吸收100的存款,存贷比必须达到40%50%,想搞一种政府强制的比例。 当时我们团队关注这个问题的时候,认为走这两种极端都是不可取的,人为命令不可取,原教旨市场主义也是不可取。怎么办? 县域金融服务的评估体系: 主要针对县域非法人机构 我们团队2010年设计了县域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估体系。评估三个方面:一是信贷投放(如存贷款市场份额、存贷比、不良率等),二是提供的金融服务(如自然人和企业客户覆盖率、银行网点数量、可统计的结算交易金融增长率、税收贡献、同业评价、监管部门评价、政府评价、客户满意度等等),三是当地的金融生态(如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企业亏损面、工业用电增长率、金融债务案件结案率和执行率、居民收入、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和每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地方政府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政府支持金融发展情况和政府支持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情况以及政府、金融机构对该县经济发展的预期等等),设计了45个指标。 这些指标里面有定量的指标,也有定性的指标。定量的指标比方说贷款增速,存款增速,余额存贷比,不良率等等。定性的指标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机构之间相互打分,给同行进行打分,给当地的金融生态打分。 评估的结果分四档,一档优秀,二档达标,三档需要提高,四档不合格。 这个评级体系到现在已经做了10年。评估总共追踪县域金融机构大概400家。分到D档,就是不合格类,每年一般不到10家。D档共性的一点是存贷比一般为5%,1%,0%。 存贷比低的原因: (1)有的所在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无工业企业,贷款需求小。企业规模小,企业评级低,也达不到总行的信贷准入要求; (2)有的上级行没有给县支行公司类贷款授权; (3)有的上级行严禁对县上的酒吧、茶楼和娱乐场所放贷; (4)力量不够,有个县支行员工12人,其中3人属于合同派遣制; (5)有个县支行公司贷款全部为不良,农户贷款不良高,上级行停了县支行贷款业务,只收不贷; (6)县上没有担保体系等等。 当然,存贷比低,比如为5%并不必然是不合格。有些县,县域金融生态太差,这类机构的评估也会分到前三档。地方的同志要高度关注这点,当地的金融生态太差的话,钱是留不住,不光贷款不来,存款也可能走掉。这个不光是十年前发生,现在也在发生,县一级在发生,市一级也在发生,个别阶段在个别省也在发生。 尺度的把握: 一是评级的时候有弹性。把多少能够放到D档即不合格类不是没有弹性。如果强调市场自由、强调发挥市场作用,就可以把越来越少的放在D档去。如果强调政府干预,就可以把更多放到D档,更多放到C档。弹性取决于大环境。 二是也要避免极端。我们观察一个县,一个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存贷比50%,存款6个亿,贷款3个亿,存贷比50%。后来发生了很大的自然灾害,全国开始支援,救援资金,中央和省上资金大量朝这个县流动,这个县上几个月之内存款大量增加,虽然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贷款投放的力度比往年大,但是存贷比却还是从50%降到12%,因为援助资金流入形成大量存款。对这些指标要客观看待,不能太绝对。 第三,对这些资金从县域流出,流向地市、省会、外省,应该放在我们国家城市化工业化的大背景下来看待、来分析。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间,所有要素,不光是资金,可能包括劳动力,包括人口都要朝一些区域集中。需要研究的一点是,有些时候是不是由于资金从基层从县域跑出的太快,自然而然生长的城市化还并不需要那么大面积的那么快的集中,但是资金朝大城市房地产,朝大城市大项目快速集中,催快了城市化,资金太快从基层县域流出会不会人为拉动拔苗助长式的城市化,而且这种城市化不符合城市客观成长规律、由于催熟而问题多多?这个我没有答案,只是一个观察。 第四,对地方政府而言,考核一个金融机构对地方的支持,不能只看给你投放了多少贷款。要看他投放贷款的力度,也要看他提供的金融服务,更要改善县域自己的生态环境。只有你这个生态环境好了,在你这个区域大家都讲诚信了,口碑好了,钱可能才能“流”进来,钱可能才能“留”下来。 上面这两点主要讲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对基层政府和基层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问题。县支行是非法人机构,下边就过渡到地方的法人机构。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主要是农合机构,信用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 这两年我们很多地方政府非常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设计中有的想把全省的信用社拉直,省上搞一个省级全牌照农商行,县上这些农商行信用社保持法人地位,但是省级农商行进行对其参股或者控股。有的省的方案,成立一个省级农商行,全省就这一个法人,各县上的联社、各县农商行变成省级农商行的县支行,即超级省级农商行模式。 搞成省级农商行之后,对县域支农支小,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肯定要减小。我们有案例,有几个地方全市行政辖区搞了统一法人的农商行,各县信用社变成其支行。根据这么多年的数据看,这些个农商行县支行的存贷比甚至低于当地国有银行县支行的存贷比。当然,统一法人之后,响应地方党委的能力大大增强,主要投向大城市大项目,实实在在影响到了县域支农支小的力度。 我国现在不缺大银行,所以这次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农商行法人地位的稳定。 西部地区中小银行风险化解的问题 根据央行上半年的评级,西部地区高风险中小银行的家数占西部地区中小银行家数比重要高于全国高风险中小银行占全国中小银行的比重,西部地区高风险中小银行的总资产占西部地区中小银行总资产的比重高于全国的比重,这两个都高于全国的比重4个百分点。 西部地区也要重视中小银行的风险化解。强调五点: 一是集中有限的资源攻坚重点风险点。不能撒胡椒面。不能避重就轻,越捂盖子未来的危险越增大。 二是化解风险过程中,老股东必须承担责任,股权清零,老股东出局。 三是地方政府一定要拿出真金白银,不能一味向中央要。 四是一定要完善公司治理。出险的商业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坏股东,坏股东掏空银行。这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外两百年之前发生,当时商业银行成为股东商业帝国的提款机。我们两百年之后是不是也要把这个错误重新犯了之后,摔疼之后才纠正这个错误,还是我们吸取别人的教训,更好地避免这些错误。完善公司治理一定要把好准入关,把股东选好。 五是处置风险过程中地方政府要负起属地责任。有的地方政府认为他们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关联交易不知道、没法查,异地贷款什么情况也不掌握,什么数据都不掌握,地方政府有一些怨言,不是没有道理。处置金融风险,地方要负属地责任,各监管部门的监管的有效性也要不断地提高。
>>习近平赴湖南考察调研 据新华视点微博9月16日消息,习近平总书记16日赴湖南考察调研。当天下午,他来到郴州市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瑶族村“半条被子的温暖”专题陈列馆、村服务中心和卫生室、沙洲现代农旅示范基地、文明瑶族乡第一片小学,以及村民家中,了解当地开展红色教育、发展扶贫产业、巩固脱贫成果等情况。 >>习近平对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克强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全球企业家特别对话会 中国经济可以实现年度主要预期目标 全年有望实现正增长 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5日晚在人民大会堂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全球企业家特别对话会,发表致辞并同企业家代表互动交流。对话会以视频方式举行,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主持,全球近600位企业家参加。 >>小额贷款市场迎来强监管: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实施三大举措稳投资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例行发布会上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实施三大举措,进一步发挥好投资的关键作用。
8月25日,在对照了互联网贷款新规进行业务整改,以及顾虑更多监管政策风险后,已有城商行停止新增与第三方机构的联合贷款,特别是与蚂蚁集团的合作贷款。 而近日正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满月,在业内的影响初见成效。 联合贷款,是指金融机构经由互联网获取合作机构推送的客户信息,并与其他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比例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典型如蚂蚁集团、微众银行等。 这一合作模式,自现金贷和P2P网贷专项整治开始后,逐步成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巨头合作的主流方向,但也存在风险管理不审慎、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隐患。 互联网贷款新规也对联合贷款模式双方提出了较高要求。比如,商业银行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再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据分析,银行停止与蚂蚁集团的新增贷款合作,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与蚂蚁集团合作业务体量太大,而且这一块业务的具体规模未知,其杠杆率、不良等情况监管部门并不完全掌握。 蚂蚁集团是市场上主要的消费信贷“玩家”。两大颇受欢迎的产品——花呗和借呗主要通过重庆两张小贷牌照来运营。近年来,互联网小贷业务基于监管严格要求,业务杠杆受到较大限制,花呗和借呗业务重点转向了联合贷款。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表示,据市场估算,借呗和花呗的规模已经超过1.3万亿元,在线上联合消费贷款中占据较大比重,体量已非常庞大。“但隐含的杠杆率太高。”他向记者强调,现在银行对照新规主动整改,是正确的做法,今后再改就会比较被动。 目前,监管部门已在摸底联合贷款市场。上月末,人民银行曾向商业银行下发《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其中特意要求银行单报与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合作的数据,包括贷款余额、利率、不良率等。 而蚂蚁集团计划筹建消费金融公司一事也得到证实。8月21日,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与蚂蚁集团、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80亿元在重庆市设立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记者日前从浙江银保监局获悉,今年以来,浙江银保监局积极落实银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大小微企业复产复工的金融支持力度。与省内经信、市场监管、商务、科技等多部门加强联动,搭建浙江特色小微金融差异化服务政策框架体系,深化“4+1”小微金融差异化细分工作,大力推进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精准度和企业获得感。 截至7月末,浙江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5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2.2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939.3亿元,同比增长32.7%,高出各项贷款增速9.5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73%,较年初下降0.83个百分点。 浙江银保监局大力推进优化七类小微贷款模式,具体包括:精细化推进“首贷户”培育;科技赋能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占比;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供应链贷”精准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全面推进五位一体“园区贷”服务模式;清单式管理服务,推动“科创贷”产品和模式创新;“网络+网格”推进“个体工商户贷”。 其中,在精细化推进“首贷户”培育方面,针对首贷户发展精准获客难、授信审批难、有效转化难等问题,浙江银保监局联动经信、财政、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出台十项措施,探索“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全流程、递进式金融服务,建立涵盖业务拓展、授信管理、考核激励、风险补偿以及监管评价等多维度支持保障的首贷户精细化管理和培育体系。 上半年,辖内首次贷款企业4.4万户,首次贷款金额2030.7亿元。其中,在“百行进万企”活动中,运用EAST系统梳理出53万户小微企业无贷户,以开户行为原则分配对接银行,要求银行逐户对接,重点满足无贷户融资需求,加大“首贷户”拓展力度。目前,已有2万家小微企业无贷户提出融资需求,全辖银行机构已实地走访对接1.5万户,目前已授信6515户、授信金额682.1亿元,分别占百行进万企活动中全部授信小微企业的50.3%和68.2%。 在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方面,浙江银保监局加强监管督促引导,推动银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续贷沟通机制、线上续贷机制、续贷企业全面风险评估机制、“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准入管理机制等四项机制,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 截至7月末,辖内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2716.8亿元,较年初增长49.7%;户数22.6万户,比年初增加5.2万户。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1775.9亿元,比年初增加584.4亿元,居全国首位。 浙江银保监局还全面推进五位一体“园区贷”服务模式。相关举措包括: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最优服务原则,根据园区整体规模、企业数量、融资需求及产业等特点匹配3家至5家伙伴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银行与保险、投资基金及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机构联动,多主体共建服务小微园区的金融支持、风险补偿和保障体系。推动银行按照10万元以下、1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等授信规模,分层分类,为小微园区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截至二季度末,全省入园企业已分类建档23121家,覆盖率50.5%,较年初上升13.1个百分点;全省经认定的小微园区入园企业贷款授信总额超过1013亿元,贷款余额754.6亿元。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称,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通知》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适度对外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通知》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 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通知》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二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授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通知》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 此前,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通知》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7日
经过一年来持续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效。LPR已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市场利率也随LPR报价逐步下行,货币政策操作向贷款利率传导的效率明显增强。 “1万元贷款一天利息大约1元钱,融资成本的下降给我们很大支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个体工商户齐丹告诉记者,近期她从建行顺利拿到了15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3.8525%。 像齐丹这样,有不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申请到利率在4%以下的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建行已两次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利率优惠,累计下调0.75个百分点,湖北地区小微企业信用快贷、个体工商户抵押快贷等贷款利率下调1个百分点。 银行主动降低利率、让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背后,是我国货币政策的精准导向,以及LPR下行的有效传导。8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为3.85%,较改革前的2019年7月下降了0.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8月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43%,较去年7月下降了0.67个百分点,超过1年期LPR的降幅。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称,这反映了LPR改革增强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贷款市场竞争性、促进贷款利率下行的重要作用,通过LPR改革打破利率传导机制障碍、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成效显著。 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金融部门通过降低利率已为市场主体减负4700亿元。其中,LPR下行引导贷款利率下降减负3540亿元。 目前,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一方面,金融机构绝大部分新发放贷款已将LPR作为基准定价;另一方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已于8月底基本顺利完成。 记者从人民银行了解到,截至8月末,全国金融机构累计转换存量贷款67.4万亿元、8056.4万户,转换比例为92.4%。其中,91%转换为参考LPR定价。 值得关注的是,存量个人房贷转换工作牵涉面广,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存量个人房贷累计转换28.3万亿元,涉及6429.7万户。转换过程中,存量个人房贷利率保持平稳。94%的存量个人房贷转换为参考LPR定价,可从下一个重定价周期开始享受LPR下降带来的政策红利,减少利息支出。 《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指出,随着LPR运用占比显著提升,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被“完全打破”。2020年7月,新发放贷款中利率低于原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贷款占比为40.2%,是去年7月的4.4倍。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完成,LPR变动可影响到绝大部分贷款,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进一步提升,为未来贷款基准利率淡出、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至2015年已经放开了对存贷款利率的管制,但仍存在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需要抓住时间窗口,通过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来破解利率传导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贷款利率双轨问题亟待解决 经过多年的持续推进,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仍存在利率双轨问题,改革进入“攻坚战”阶段。无论是从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深化金融改革的角度考虑,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的方式,疏通利率传导渠道,推动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并以此推动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实体经济活力需要激发。2019年以来,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相继转向宽松。中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受中美经贸摩擦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面临新的风险挑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部分行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冲击,经营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抓住时间窗口推动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有利于将货币政策效果及时传导至信贷市场,促进降低企业实际利率水平,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恢复实体经济活力提供支持。 二是利率传导不畅阻碍政策效果。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之前,银行发放贷款时主要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一些银行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对市场化的利率调控和传导形成了阻碍,在市场利率整体下行阶段不利于贷款利率的下降。若采用传统的办法,直接降低贷款基准利率,又可能面临释放过强的政策调整信号、刺激产生房地产泡沫等风险,还会再次形成新的隐性下限,仍然阻碍市场利率的有效传导。 三是推动贷款利率并轨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在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通过贷款等资产扩张创造存款货币,贷款需求是银行货币创造的直接约束,贷款利率成为决定存款利率的关键因素。随着贷款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政策利率影响贷款利率,从而影响贷款需求,进而传导至存款利率,最终促成存贷款利率全部市场化,因此贷款利率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解决贷款利率“双轨”问题,首先需要培育并运用更加市场化的贷款定价参考基准,以此逐步淡化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先贷款利率、后存款利率,以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为抓手,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疏通利率传导渠道,促进降低融资实际利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科学可行路径。 二、抓住时间窗口推进LPR改革 2015年放开利率管制时,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但这只是暂时的、过渡性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大部分银行已有较完善的贷款定价模型,可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自主定价,一些银行已在内部试运行参考LPR或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等确定贷款利率的定价模式。近年来,央行市场化利率调控能力不断增强,贷款利率对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操作利率的反映都更加敏感,应当说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具备了一定条件。从国际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我国实际情况看,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难点在于,我国经济潜在增速保持在较高水平,随着金融抑制的解除,利率有抬升趋近潜在增速的内生动力,利率市场化的本质是赋予金融机构定价自主权,但如果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而抬高利率,就会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要求背道而驰。 2019年中,国内外形势为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时间窗口。从宏观经济情况看,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经济发展进一步承压。通过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可疏通货币政策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引导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大支持。从市场利率走势看,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为降低贷款利率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从银行的承受能力看,201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对影子银行、P2P等加强监管,促使银行负债成本下降,带动银行息差回升,存在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为实体经济减负的空间。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宽松,外部环境有助于推动中国贷款利率水平下行。从社会舆论看,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全社会已形成贷款利率下行的氛围,有助于促进银行在市场竞争中降低利率水平。在此背景下,提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有利于促进贷款利率跟随市场利率继续下行,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数据来源:各央行官方网站、Wind数据库等。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判断国内外形势,抓住难得的时间窗口,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宣布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试想如果没有在当时及时推出改革,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改革势必更难推出,市场化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目标就更难实现。 三、基准利率改革的国际经验和比较 (一)国际基准利率改革逐步推进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银行间基准利率。但由于报价操纵等问题,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决定2021年底后不再强制要求报价行报出LIBOR。各主要经济体陆续开启国际基准利率改革,目前,美国、英国、欧元区、瑞士、日本、澳大利亚等经济体已明确替代原IBOR类报价利率的新基准利率。这些新基准利率由各经济体独立发布,均为实际成交利率,仅有隔夜单一期限,且绝大多数由各经济体中央银行管理。 目前衍生品基准转换方案已基本明确,正在研究推出各类现货产品的基准转换方案。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负责研究衍生品转换方案,已于2018年末正式发布,经过多轮征求意见,相关细节也正在逐步明确。美国的替代基准利率委员会(ARRC)已拟定新签订LIBOR浮息债、双边贷款、银团贷款、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基准转换方案,但仅适用于新签合同,存量合同转换仍待后续安排。国际组织推动国际协调。近年来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国际清算银行(BIS)市场委员会(MC)、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巴塞尔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多次召开会议,协调推动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利率基准改革——第二阶段(征求意见稿)》,根据国际基准利率改革进展,对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 (二)印度的基准利率改革 印度自放开贷款利率管制以来,先后尝试推出4个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对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1、最优惠贷款利率(PLR)与基准最优惠贷款利率(BPLR) 印度央行于1994年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最优惠贷款利率(PLR)为定价基准,授权商业银行根据PLR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但各银行的贷款定价方法存在较大差异,使得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利率也有很大不同。2003年,印度央行对PLR进行完善,建议商业银行发布基准最优惠贷款利率(BPLR),BPLR根据资金成本、运营成本、监管成本(满足拨备要求、资本要求等监管指标的成本)确定。 PLR和BPLR的问题在于:一是二者的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很差,后者虽然有所改善,但当政策利率下行时,很多银行仍迟迟不相应调整贷款利率。二是理论上BPLR应当是贷款利率的下限,但实际中有不少贷款的利率突破了这一下限。三是各银行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仍然不透明。 2、基础贷款利率(BR) 考虑到BPLR的缺陷,2010年印度开展新的探索,将贷款定价基准更换为基础贷款利率(BR)。根据印度央行发布的定价准则,银行需根据资金成本、经营费用、准备金成本和利润率确定BR,实际发放的所有贷款利率都不得低于BR,银行可以按照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在BR的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BR在实践中面临两个难题:一是由于计算方法不唯一,导致贷款定价依然不透明;二是银行仅在新发放贷款时运用BR,存量贷款不作调整,使得货币政策的效果难以有效传导至存量贷款。 3、边际成本贷款利率(MCLR) 2016年,为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印度央行又推出了边际成本贷款利率(MCLR),MCLR每月发布,频率高于每季度发布的BR,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在确定定价基准时不仅考虑资金成本,还必须考虑资金的边际成本。依据新修订的定价准则,MCLR通常基于资金边际成本、经营成本、准备金成本和期限溢价四个因素确定。 理论上,MCLR可以使政策利率变动快速真实地传导至贷款利率。但实际情况却不如预期,主要原因:一是运用率不高,部分贷款仍参考BR定价,以执行较高的利率。二是MCLR发布频率虽有所提高,但许多银行并未及时进行重定价。 4、外部基准贷款利率(EBLR)由于货币政策传导仍有迟滞,2019年10月印度央行再次转换定价基准,不再由银行内部确定定价基准,而是改用外部基准利率(EBLR)。根据规定,银行可选取以下外部利率作为定价基准:一是印度央行政策回购利率;二是印度财政基准私人有限公司(FBIL)公布的3个月期国库券收益率;三是FBIL公布的6个月期国库券收益率;四是FBIL公布的其他市场基准利率。在EBLR基础上,银行须综合考虑准备金成本、经营成本和利润率来确定贷款利率。 EBLR的优点在于可以使货币政策传导更加高效,贷款利率定价也更透明;而缺点则体现在外部基准的波动通常较大,而银行的借贷成本则相对固定,利率下行阶段可能会压缩其净息差。 印度基准利率改革的经验表明:第一,利率定价基准转换应当有明确的、可执行的时间表,以避免新旧利率基准切换过慢的问题,特别是存量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也要加快推进,久拖不决必然会造成预期混乱。第二,选择外部公开的市场利率作为贷款利率基准,优于由银行内部自行确定定价基准,可避免形成机制不透明等问题。第三,应发展利率衍生品市场,丰富交易品种,提高市场深度,便于银行和借款人对冲利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