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过去四十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四十年,也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四十年。中国企业的成功,用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的观点是“水大鱼大”,也就是说某种程度上是中国广阔的市场成就了中国的企业。因为市场和人口红利,使得中国企业早期管理比较粗放,更看重规模、利益等有形价值,相对忽略企业文化和制度等无形价值的建设。规则意识不强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也引发了公司的内部争斗。内斗的症结,某种程度上都是公司章程制定和执行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十分复杂,但是对于每一个创业者而言,建立一些基本认知是十分重要的。 1、祸起萧墙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重人情轻契约。合伙人往往基于感情、信任走到一起共同创业,还没开干,就字斟句酌,寸步不让的谈规则约束,谈权益分配,甚至是谈如何散伙,不仅伤感情、伤面子,甚至可能被视为不吉利。具体到公司经营,股东与董事、高管的关系可能也通过家族、友情等关系来维系。这种脆弱的关系纽带遇到现实的利益冲突和观念分歧,很容易陷入公司僵局,严重的则是相互举报,不择手段铲除异己。 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实践中举报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大部分都是内部人,因为外部人很难知道这些隐秘信息。当股东的矛盾激化,利益冲突到严重程度,没有内部的解决机制或内部解决机制不灵时,借助公权力之手,铲除对手就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潘宇海之争,就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小舅子誓死要把姐夫送进监狱,当然有姐姐与姐夫的恩怨,更主要的还是公司控制权之争。在重大利益面前,人情都会败给人性。 这虽然是比较极端的例子,但是这样的悲剧一再上演,就有其深层且带有普遍性的原因。就像大家一起下棋,事先没有把游戏规则说好,出现问题时,就免不了悔棋、掀桌子,甚至手撕对方。由此而观,大家一起创业,不能仅凭热情和感情,一开始要就把规矩定好。这个规矩,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在问卷中,对于“公司治理以章程为根据,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和发展阶段,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选择率为75.58%,说明被调查者们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比较充分的认识。 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股东间的合意不同等,都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等不同,所以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套用工商局推荐的“标准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套用证监会推荐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针对性的标准章程很容易为日后的矛盾和分歧埋下伏笔。公司章程它不可能在制定之初就能预见所有的问题,滞后性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根据发展阶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此有必要强调“创始合伙人和大股东之间相互了解、认同,有相似的价值观和行为操守”,该问题的选择率为67%,说明被调查者对这一问题也有深刻认识。在发生分歧时,能不能大家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能否放弃各自部分利益和立场达成一致意见,最底层的决定性因素是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操守。 海底捞的控股股东张勇,在1994年公司成立之初,没有出资一分钱,其他三人凑了8000元,各占25%的股份。后四人结成两对夫妻,在发展的过程中,张勇认为其他三个股东都跟不上公司的发展,首先让各自的妻子退出了管理。在公司高速发展的2007年,对公司立下汗马功劳的施永宏也退出了管理,并将18%的股权,以13年前原始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了张勇,成就了今天的海底捞。施永宏说“后来我想通了,股份虽然少了,赚钱却多了,同时也清闲了。还有他是大股东,对公司就会更操心,公司会发展得更好。”以“公司发展”为取舍,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听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如果不是三个股东的退出,这个故事的版本可能改写为四个平分股权的股东长时间鏖战,公司陷入僵局,最终解散。也可能任何一方举报揽权干事的张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海底捞的成功,得益于三个股东的行为操守和“公司发展”的价值观,豁达和隐忍,成全了海底捞,也让自己最终获益。找对了人,就找对了解决问题的办法,问题就没有那么可怕。如果人不对,再好的制度也难以执行。所以,任何时候,强调人的重要性都不为过。 2、权益平衡 公司是由人组成的,而人都会有自私的本性,这就会导致公司运营过程中,个人的权益可能与公司的整体利益冲突。如何平衡或解决这种冲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就是对以股东为中心的各主体之间权力、利益的配置。章程设计合理,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权益失衡导致的各种矛盾冲突。好的公司章程设计就是处理好三重关系:即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以及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1)大股东与小股东 首先要强调的是,股权设置最好要有控股的核心股东。在中国民营企业的早期,平分股权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但是,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股东们的能力和贡献却不是均分的,势必会导致能力强和贡献多的人心里不平衡,引发矛盾。另一方面,股权代表决策权,股权平分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决策成本,滋生公司内部派别,内耗和内斗完全可以摧毁一个公司。 但是任由大股东专权,也容易出现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弊端,长久以往,股东之间的矛盾就会通过各种形式爆发出来。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大股东不分红。在调查问卷中,我们提到:“公司有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选择率63.26%) “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形、频次、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允许第三方审计等做出明确规定。”(选择率18.42%)“明确约定公司分红的条件、程序、方式以及分红的依据(按照实缴比例或者约定比例等)。”(选择率22.30%)就是为了避免大股东不公开公司盈利信息,或者利用表决权优势,不给小股东分红。 调查数据进一步印证,公司章程中普遍缺乏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具体制度的安排。如果没有这些制度安排,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就落不到实处。当然,也不是频繁分红就好,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集聚、沉淀资金做研发、招贤纳士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在盈利的情况下,长期不给小股东分红,导致他们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就很容易出现纠纷。 针对大股东不给小股东分红这种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情况下,股东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五又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强制分红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这就是说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对小股东的保护。如果公司章程不能事先做出善意安排,法律也提供了强制性的解决方案。但是,走到诉讼这一步,对公司和股东来说,可以说没有真正的胜者。股东纠纷是公司最大的内耗,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事先在公司章程中通过各种制度设计,保障小股东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2)股东和管理层 2012年,美国上市公司双威教育的前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子昂与控股股东产生冲突,宣布辞职。后发现,陈子昂在辞职前从双威教育的下属公司共划出5.1亿元,卷走相关工商执照、公章和财务账册,并将核心资产转让给他人,而该集团董事会竟对此毫不知情。 这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陈子昂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但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为什么陈子昂能够如此轻易地掏空公司?公司的管理层是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道德风险等原因,代理人的风险在任何公司中都是存在的。区别在于,我们能否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计来制约高管,防范道德及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合理分权,彼此制衡来实现的。公司主要涉及人权、事权和财权。所谓“事权”,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权、会议主持权、表决权(投票权)、决策权,以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现管权”。在事权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和监督权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现管权”,经常处于紧张关系。归根结底,这是由现代公司的代理风险造成的。首席执行官作为企业的代理人,自身的利益和安全经常与股东收益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相冲突。如果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来加强对管理层现管权的监督,就会出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双威教育的例子并不是个例。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知易行难”,知道公司章程的重要并制定,并不能解决问题,最为重要的是,一定要严格按照章程行事。实践中,董事“懂”事而不“董”事,监事“兼”事而不“监”事,董事会盲从实际控制人,监事挂名不做事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章程制度再好,也不过是个文件而已,根本无法据此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此次调查问卷提示,“对于股东、高管同业禁止、关联交易、泄露商业秘密等权利滥用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选择率22.09%),实际上也是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监督权之外的制度补充,但是这些制度发生效力的关键,仍是按制度实施惩戒所产生的遵从效应。 有必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通过各种责任形式强化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和股东都有权提起诉讼。其中,特别提到违反公司章程也是担责的法定事由。刑法则特别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虽然该罪主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交易中的背信行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情形,但是在现实中,这个罪名也成为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抓手。 2018年8月,A股上市公司康达尔公告,董事长罗爱华、董事李力夫、监事张明华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拘留,这实际上是康达尔的两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志等,与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康达尔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在经过多次临时提案、召开股东大会提议、法院裁决等博弈后,双方又因审计机构的聘用发生分歧,导致股东大会陷入僵局,最后发生了最惨烈的一幕——将对手送进监狱。这生动诠释了公司内斗中,无所不用其极的惨状。公司章程预先设置合理的股东会会议程序、表决制度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3)创始团队与投资人 股权融资是现代企业做大做强必不可少的路径,但它同时也会带来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创始团队被踢出局的情况不是少数。2008年,于刚、刘俊岭创立了1号店,发展势头强劲,后因资金短缺,平安出资8,000万元收购1号店80%股权,创始团队自此失去公司控制权。失去创始人掌舵的1号店,在此后又经历了沃尔玛入股到完全控制、卖身京东等多次变动,从名动一时的知名电商,沦为现在的寂寂无闻 ,其间的变化不可谓不大。当然,也有相反案例,投资人入股之后,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完全无法介入,投资没有回报,不得已举报公司高管挪用、侵占资金犯罪。 要避免这样的悲剧,首先要对投资人和创始团队的目标差异有充分认识。投资人更注重资本回报,创始团队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这种理念层面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且难以调和。对此分歧有清醒的认识,创始团队对于融资方式的选择就很重要,一般来说,优先排序是:内部融资、债权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有人说,华为之所以能在美国封杀下杀出一条血路,在于华为的股权是封闭的,这就排除了资本的控制和干扰,能够长期地投入研发,最后终有所成,这可谓一语中的。 如果选择股权融资,制度设计就很重要,一定要避免你要它的钱,它要你的公司的最坏结局,俏江南的张兰就是这样的悲局。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使得公司财务透明,利益分配合理,创始人团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资本回报,投资人自然就没有必要过多插手经营和决策,彼此间矛盾就会大大减少,双方处于各美其美的最佳关系。 法律赋予章程设计很多的自治空间,创始人团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如相对控股、同股不同权、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持股等,掌握公司的决策权;在经营权方面,董事会的把控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投资谈判中,投资人通常会要求投资人特权和一票否决权,过于宽泛的特权和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又让创始人团队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曾经声名赫赫的爱国者公司,就因投资人委派的董事滥用一票否决权,导致决策无法落地,最终归于无闻。 一言以蔽之,合理分权、有效控权是公司的重要生命线。好的公司章程就是约束权力、平衡利益,做到公平、透明,化解矛盾,避免公司僵局和高管自身的法律风险。 3、寸辖制轮 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联合创始人李国庆,带人“抢走”几十枚公章,向自己的妻子俞渝公开“宣战”,声称全面接管公司。5月8日,比特大陆联合创始人詹克团在海淀政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执照却被一群不明身份的大汉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公然抢走。自此,比特大陆创始人控制权之争公之于众。5月14日,小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徐瀚、光耀,在24小时内,围绕公章、营业执照、董事会的控制,展开了一场“闪电战”。6月10日,ARM中国区CEO吴雄昂的人事任免事件也卷入了“公章罗生门”剧情。 短时间内,如此高频出现以企业证照、公章归属、人事任免为焦点的争议事件,看似纷繁复杂,究其根源,都是公司章程制定和执行的问题。公司章程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解决的是公司控制权的问题。从现实的角度而言,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主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董监高的构成、财务资料的掌控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和印章管理又是公司控制权中小而最关键的部分,因为它们是公司权力的象征,这就是为什么公司出现控制权之争,首当其冲的,往往是争夺法定代表人的位置和印章的管理权,以上 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点。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代表,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由谁担任,就决定了公司的权力格局。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架空董事会和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担任,管理层的权力就会受到很多制约,难以展开手脚。同时,公司对外文件一般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法定代表人任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实践中,大家很容易忽视法定代表人更换的重要性。因为更换法定代表人,一般发生在公司内部有矛盾或者法定代表人不称职的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更换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就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签字,公司就可能陷入法定代表人不能顺利更换的困境。 印章也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象征,这就是李国庆抢公章的原因,某种程度上谁控制了公章,谁就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与此类似的,还有营业执照,它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许可。所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章和营业执照的保管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如果出现公章和营业执照被非正常地占有或使用的情况,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起返还之诉。 同时,印章的使用还直接关系到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不严格公章的管理,滥用公章就会导致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可控。有必要强调的是,即使公章是未经同意使用的,如果对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盖公章的人能够代表公司,该文件在法律上还是有效的。公章使用中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外免责。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如何强调印章的管理都是不为过的。 最后,从我国目前公司章程的普遍约定而言,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证照,三者之间往往是相互牵制的关系,如果申请原公章作废,刻新公章,就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三个要素中有一个失控,就会处处受到掣肘。我们曾受理一个案件,两个股东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用尽所有手段抢夺公章,一方举报对方侵占资金,另一方举报对方父亲收受巨额贿赂,最后弄得两败俱伤。 在问卷调查中,“明确规定公司证照、印章的保管、使用制度和流程,永久保存使用记录。”(选择率为58.82%)及“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权限范围、变更程序(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做出明确规定。”(选择率为35.63%)说明被调查者们对于此中的风险还不够重视,这也就是今年集中发生“公章闹剧”的直接原因所在。 公司章程就像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对于公司的治理而言,无疑是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但是,就像是一部好的宪法,一定反映一国各个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且随着这种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好的公司章程也应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关系,并随着变化而调整。更重要的是,公司章程一定要行之有效,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才能各司其职,实现真正的公司治理,也才会有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各方利益主体的安全。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信息时代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是社会和企业的系统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产权观念
网络小贷受到进一步约束,甚至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这已早有预期。只是如今‘紧箍咒’突然提速,留给蚂蚁们的时间变得紧迫,金融科技企业必须要更快地证明自己以‘科技’为核心的商业价值。 昨晚,已经酝酿两年多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发布。在跨区展业、注册资本、杠杆比例等核心问题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下简称‘网络小贷公司’或‘网络小贷’)的合规门槛大大提升。 其中,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等新增条款更是直接扼住了新金融巨头的发展命脉。在蚂蚁集团上市前夕,这份文件的出台多少给这场‘史上最大IPO’增加了些许变数。 网络小贷和蚂蚁集团,本就有着深刻的缘分。 从2010年第一家互联网小贷公司——阿里小贷的出现算起,网络小贷刚刚走过十年时间。在经历了早期的小范围试点、中期的漫长突围、以及后期的野蛮生长和监管整治后,它逐渐从新金融的‘舞台’中隐退。 脱胎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小贷是中国互联网生态发展的伴生品,也是金融创新与监管博弈夹缝中的产物。它的出现与发展并非偶然,当然它的失控与衰退也早有预兆。 这是一篇记录网络小贷从诞生、发展、繁荣到衰退的演进故事,也是一段颇具‘中国特色’的商业进化史。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脉搏,也曾因失控的欲望而滋生乱象。 但如果以它所遭遇的强监管来质疑互联网贷款模式,或者否定蚂蚁这家公司,客观来说都是不公允的。从移动支付到金融科技,蚂蚁一直是标杆式的存在,在推动金融服务的创新、效率和体验方面贡献巨大。 新金融行业发展至今,企业、市场和监管在‘博弈’的同时也在不断修正创新的方向。 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我们终将找到出口。 萌芽:‘舶来品’与本地化 2011年6月23日,张化侨坐上了从香港九龙开往广州的直达快车,这位前瑞银中国区投行部副总经理、连续4年被《亚洲货币》评为‘最佳中国分析师’的人即将到任他的新岗位——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 突然从外资投行的Banker变成了一个‘放高利贷的人’,张化侨的这次转型在当时香港金融圈儿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当时的香港媒体眼中,内地的小额贷款公司与香港遍地开花的财务公司并无二致,它们都是‘高利贷’的代名词。 但事实上,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最早是作为农村地区增量改革的内容之一,带着‘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任务而问世。因此,它在经营范围、杠杆比例、融资来源、贷款类型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 当这位个性张扬的前知名分析师决定投身小贷事业的时候,中国的小贷公司已有3366 家,贷款余额 2875 亿元(截止2011年6月末数据),而那时距离小贷公司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试点刚好三年(2005年开始在五省试点)。 2011年的中国小额贷款行业还是以线下为主,传统的有抵押贷款业务仍然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但也有一小批小贷公司开始尝试‘小而分散’的纯信用贷款业务。 最早开始涉足小额信用贷款的大都是外资公司,比如,新加坡淡马锡、法国美兴集团、国际金融公司、香港惠理集团、香港亚洲联合财务、日本永旺集团等数十家外资企业都在中国内地设立小贷公司。 这些外资小贷公司的的平均贷款额度大都在3万——20万之间,主要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主要形式为:线下‘铁军’密集扫街、扫楼获客,上传数据,经过标准化的风控体系、自动化的审批模块后放款。 只可惜那时候,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风口还没到来,当时的它们并没有想到,不久之后,不少中国公司用同样的‘套路’再加上新的概念在资本市场上圈到了一轮又一轮的钱。 张化侨并不是第一个投身小额贷款行业的外资投行精英,他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念书时,其中一门金融课的老师——美国人保罗希尔先于他7年便投身了中国小额信贷事业。 保罗希尔是一个极为低调的人,鲜少在媒体上曝光。这位毕业于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的东亚研究学者、法学博士,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还做过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等秘书、商务参赞。 在2004年(一说是2003年),他突然做了一个令人咋舌的决定:前往深圳开始了自己新的职业生涯——创立中安信业,一家提供小额信贷技术服务的公司(早期以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技术的咨询、服务为主,前身为平安保险的典当行)。 保罗希尔和他的中安信业很早便开始推行一种较为先进的小额信贷模式,即‘小而分散’的信用贷款+标准化的线下获客+自动化的审批流程。这跟后来很多小贷公司、P2P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所采用的模式并无本质的差异。 线下模式一统天下的局面在2010年被悄然打破。 那一年,阿里巴巴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拿到了首张电子商务领域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服务对象为其平台上的网店商户,这也就是后来所说的网络小贷。 尽管早期这一服务只向部分城市开放,但由于电商平台的特殊属性,它依然打破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经营’的规定,借道互联网把业务做到的全国。随后的2011年,阿里巴巴又在重庆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时任重庆市长的黄奇帆曾在公开演讲中分享过发放这张牌照的背景,当时,马云希望申请一张小贷牌照,助其电商业务的发展,但这也意味着要打破既有规则,实现全国展业。在找到黄奇帆之前,他已经四处碰壁。 黄被称为‘中国最懂金融的市长’,对于发展网络小贷也自有一番考量。一方面,他拥护创新,看到了互联网的力量;另一方面,他也坚持‘一切金融业务必须纳入监管’,所以一直坚定反对P2P。 那么,既要发挥互联网公司的基因和优势,又不能背离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小贷牌照成为了那个最便捷且合适的选项。由此,重庆也一举成为国内网络小贷和消费金融公司最密集的城市之一。 所以,回到原点来看,网络小贷是中国互联网商业发展之下的特色产物,也是平衡金融创新与监管之后的结果。 起步:互联网生态的繁荣、审批权下放的隐患 事实上,早在2007年左右,阿里小贷便与建行、工行等展开了合作,前者提供商家的信息,银行提供资金,互联网平台与商业银行‘联合放款’。这是网络小贷业务的雏形,也是助贷模式的开端。 但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大,互联网与金融,两种体制和文化的冲突开始显现。在2011年左右,阿里与银行‘联合放款’的业务合作告一段落,但旺盛的市场需求俨然无法回撤。这才有了前面提到的,马云寻求网络小贷牌照的故事。 截至2017年7月底,全国共批准了153家网络小贷牌照,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 网络小贷公司数量难以准确统计的原因在于,有一部分公司是创立初期直接获得的网络小贷资质,例如最早的阿里小贷;另外还有一部分公司是后来获得监管批复扩充了经营范围。 从时间上来看,在2013年及以前,全国范围内被准许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小贷公司不超过10家。从2014年开始,网络小贷公司数量开始逐年增加,仅2016年一年,全国就冒出了近60家。 2013年,网络小贷开始兴起的大背景之一是整个中国互联网生态的日渐成熟,中国的电商平台、线上交易已经发展多年,线上借贷相关的数据、技术和需求都已准备就绪。 而另一个重要背景则是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萌芽与发展。 由于P2P等互金公司与网络小贷所涉及的业务和客户多有重叠,在缺少专有牌照和监管要求不明的情况下,不少未雨绸缪的互金公司纷纷去申请了网络小贷牌照。这也为后来网络小贷的发展失控埋下了伏笔。 除了市场需求的旺盛和客观条件的成熟外,推动网络小贷公司数量大增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它特殊的审批机制。 在以机构监管为主的中国金融市场中,小贷公司是为数不多审批权被下放到地方的金融机构。根据2008年的《管理办法》,‘设立小贷公司需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即省级金融办拥有最终的批复权。 在此规定下,从小贷公司的审批设立到业务创新,地方金融办有了相当大的话语权。 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不少省市出于推动当地小贷行业发展,以及对外招商引资等原因发布了一些针对自己辖区内的小贷公司管理新政。其中,困扰小贷公司已久的杠杆比例和资金渠道成为了各地新政的核心内容。 以广东、重庆、江苏等地为例,根据当地发布的新规,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分别从1.5倍提升到了2倍、2.3倍、甚至更多。政策不同也直接影响了网络小贷的分布情况,杠杆高的地方网络小贷公司数量也就更多。 当然,也并不是每个地方的金融办都对发展小贷公司报以那么积极的态度,而且这种并不算十分透明的审批机制也造成了一定的寻租空间。例如,多次求助监管无果的张化侨就曾在其书中愤愤不平地谈及此事。 (截图来自《影子银行内幕》一书) 事实上,由于小贷公司的业务实质并没有脱离中央的统一监管,所以地方性政策往往也很难真正落地。例如,不少省市提高了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但其主要融资渠道——银行只能执行总行层面的规定,严格遵守50%的红线。 事后来看,相对灵活的审批机制为小贷行业的萌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硬币的另一面是,这种在中央层面缺少监管主体的形式也为小贷行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正是因为小贷公司特殊的监管机制,让它的规则存在一定的‘调整’空间。往好的方向走就是一种‘创新’,但一不留神就容易走偏。这种矛盾随着网络小贷的‘大跃进’而快速集聚,直至爆发。 异化:消金的狂欢与现金贷风暴 网络小贷最初是以一种‘试点’的形式出现,为了适应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电商平台)的商业特点,打破了小贷公司不得‘跨区经营’的要求。这也带来了一个监管上的Bug,即公司在一地注册,却在全国放贷。 更夸张的现象是,除了纳税在当地,一些网络小贷公司在注册地连职场都没有。这个现实问题也给网络小贷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而这种‘只管生不管养’的情况也饱受诟病。 到了2016、2017年,一些地方金融办密集发出了大量网络小贷牌照,但发起企业和核心股东早已背离了‘有互联网背景和互联网业务’的初衷,大量做实业的公司,从食品、家电到农业、地产等等蜂拥而入。 这是互联网金融的一段黑暗时期,行业乱象与资本狂热齐飞,尽管监管已经开始着手整治,但市场仍处于一片躁动之中。 因为,在大众消费升级和移动互联网红利的双重推动下,消费金融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一大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小贷牌照发放的乱象更甚,还有不少与高利现金贷组成CP,横扫市场。 所以那个时期,很多原本专注于做用户和规模增长的新金融公司突然利润暴涨,这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抓住了现金贷的机会窗口。其中,最有名的一家公司就是趣店。 2017年10月,成立仅三年半的趣店以一场百亿美元的IPO震惊了市场。从数据上看这是个完美的标的,它几乎集合了最受资本市场追捧的元素:成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利润更是惊人。 在狂热的资本背后,大家忽略了趣店在业务上的单一与脆弱。 过于依赖在线借贷业务,靠资本和流量催熟的趣店很快便受到了来自舆论的炙烤,一篇名为《揭开趣店上市的面具:一场出卖灵魂的收割游戏》把刚刚上市没几天的趣店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当然,更令外界错愕的是,其CEO罗敏的一番回应(在此省略一千字……)。后来的结果大家也都知道了,这个代价昂贵的危机公关不仅让趣店的股价一路坍塌,更重要的是,它揭开了一场关于现金贷的监管风暴。 2017年11月21日,一纸标注‘特急’的文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治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被叫停。 对于此政策出台的原因,文件中言简意赅地指出,‘近些年,有些地区陆续批设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10天后,一份针对现金贷业务的文件正式下发。 根据这份《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要暂停发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此外还明确了高利率、多头借贷、暴利催收、信息泄露等整治重点。 文件中所指的‘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几乎涉及了市面上绝大多数新金融企业,甚至直接掐住了不少企业的命脉——因为这类业务是他们最为核心的利润来源。 这场现金贷风暴成为了网络小贷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新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分水岭。一个高增长、高利润的核心业务被迫‘急刹车’。短期内,企业必然急于寻求新的收入来源,而长远考虑,这批公司不得不重新勾勒一张发展蓝图。 至此,中国的新金融行业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以过去to C模式为主导,转向to B、to C双轮驱动,金融科技一词正式替代互联网金融占到了舞台中央。 当然,这种行业的转向也是基于一个大背景,当时移动互联网爆发的红利渐渐殆尽。C端的创新空间不断缩小并随之细化,商业模式已呈现出由C端创新逐渐向B端创新转变的态势。 落幕:降杠杆与Big Tech的紧箍咒 从2017年末的现金贷风暴开始,网络小贷便进入了整改期,监管开始起草统一的管理办法。 事实上,在过去两年里,监管已经多次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座谈,围绕注册资本金、杠杆比例、是否可以跨区等核心问题进行讨论。而包括蚂蚁在内的不少公司都曾加码过不止一次旗下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应对网络小贷监管政策的变化。 原本经过了那么长时间的消化,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的影响应该有所减弱,但昨天最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依然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震动。一方面,其规则的严厉程度超出了之前的预期,另一方面文件在蚂蚁IPO前夕发布,意有所指。 如果说,过去两年多,网络小贷的整改主要清理的是大量中小公司,那这个最终版的征求意见稿则明显针对头部公司。包括对跨区经营的资本要求、监管权限上收、以及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等,措辞颇为严厉。 招股书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蚂蚁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余额为17,320亿元、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为4,217亿元,合计超过2.1万亿元,已是中国最大的线上消费信贷和小微经营者信贷平台。 抛开其他不说,整个征求意见稿中,杀伤力最大的其实就是新增的一项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毕竟,对于如蚂蚁这类头部公司而言,资本金门槛本身不是问题,杠杆率方面的要求之前也已提出,再加上蚂蚁也刚拿下了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可以化解业务发展的压力。但当这些与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结合起来,杀伤力瞬间增加了数倍。 根据金融监管研究院的分析,如果将蚂蚁出资比例提高到30%,意味着同样驱动1.8万亿联合贷款,需要至少5400亿元表内贷款,外加1700亿元ABS,总计需要通过蚂蚁小贷放款7100亿。 而根据表内贷款最多5倍杠杆的原则,蚂蚁旗下的小贷公司资本金至少需要增加到1400亿元的规模。这也意味着,它亟待补充的资本金缺口超过千亿。 目前,在蚂蚁的微贷生态中,98%的贷款资金是由合作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实际发放,或者通过ABS消化。定位科技公司的蚂蚁,更多希望以服务获取收入。但在新的规定下,网络小贷的监管标准几乎向银行看齐。 ‘眼看要长成自己曾经最讨厌的样子’,也难怪前几日,马老师要‘吐槽’巴塞尔协议,作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其核心就是资本金约束。 短期来看,蚂蚁微贷业务的成长空间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这昨晚这一番信息‘轰炸’更重要的信号是,新金融面临的强监管将进一步加码。不管这份征求意见稿的结果如何,这一夜都是一个重要的行业节点。 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时差’,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就像网络小贷牌照诞生的初衷只是为了顺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但奈何市场变化太快,监管要在包容、审慎与灰度中间找到平衡,实属不易。 网络小贷受到进一步约束,甚至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这已早有预期。只是如今‘紧箍咒’突然提速,留给蚂蚁们的时间变得紧迫,金融科技企业必须要更快地证明自己以‘科技’为核心的商业价值。 这是创新的代价,也是开拓者的宿命吧。
(原标题:57家“准金控”涉足百张金融牌照 互联网巨头自成一派)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刘敬元 邓雄鹰 今年11月1日起,“金融控股公司”将实施准入管理,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在经过多年探索后,终于靴子落地。 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地方国资、民营企业和互联网巨头旗下“准金控”平台就有57家,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数量超过百家,其中不少平台都入股了三类以上金融机构。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未来新设金控的机构,应该主要是现有监管体系下非持牌机构,包括产业系、互联网系和地方政府系。将它们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且加强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对减少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22家民企 准金控有望转正 9月14日,《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台,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持纳入了监管。11月1日起,“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周瑾认为,存量的准金控集团也需要比照新出台的金控办法,不少机构还存在在法人治理层级偏多、股权结构相对复杂、风险隔离制度不严格,乃至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在未来更全面更严格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模式下,是需要进行整改的。 近年,在产融结合模式下,一些具有产业背景的民营企业投资控股了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比如海航系、万向系、泛海系、复星系、先锋系、中植系、涌金系、新理益系等。 在记者统计的22家准金控性质的民营企业中,15家有参股银行或金融租赁,11家投资了信托公司,18家有证券类公司,17家有保险机构。同时,不少企业都有三类以上牌照。 产业和金融如果结合得好,对于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有部分问题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致使风险不断累积,例如已被清算或者接管的安邦系、华信系、明天系。 汲取过去的教训,央行加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降低复杂性,把股权关系要拉直,并严格用制度来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过去,一些金控集团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这些做法已经被逐步堵上。 日前,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准金控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这些有金控特征的民企,在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发布后会如何?周瑾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对照现在的准入门槛,够得上金控公司标准的民企并不多的。所以民企需要在战略上考虑是否要申请金控,如果不申请,可能需要考虑更名,以及对现在的一些协同模式做调整。 一位保险投资人士则认为,金控公司试点已有一段时间,业内对金控监管也早有预期,因此预计这些准金控公司应有一定的自我评估,也可能已准备好了下一步方向,或者是调整业务布局和方向,或者是去适应和满足监管要求获得准入。 地方平台 盼望持牌经营 在准金控中,地方政府金控平台是重要的一支,它们控股多个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征。 从目前统计情况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金控平台。例如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江苏省国信集团、云投集团、鲁信集团、山西省金融投资控股集团、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等。有的省份还有不止一个平台,不少地市级城市也建立了当地的金融平台。总体而言,无论从持牌数量,还是从资产规模、发展态势来看,省级金控平台是地方政府金控平台的代表。 相较民企金控平台,省级金控平台一般聚集了省内最优质的金融资产,在获取政策支持及金融牌照方面有更多优势。从规模来看,省级金控平台一般体量较大,资源丰富,大多通过控股或者参股形式涉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 以国务院批准的五家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单位之一——上海国际集团为例,该集团是上海重要金融国资平台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旗下主要金融机构包括浦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农商行、中国太保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国际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2617.97亿元,2019年实现利润总额63.94亿元。其中,集团持有的上海市属金融机构国有权益总量占全市的比重超过60%。 从功能和作用来看,地方政府金控平台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可以根据区域特点整合区域资源、引导资金配置、强化产融结合来推动全省经济发展。例如在推动中小企业和工业发展方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下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工业投资发展公司等。 一位曾在多个地方政府平台旗下金融机构任职的金融业人士认为,地方政府设置金控平台主旨是为了提升国有资产的规模集聚效应和资源利用率,提高区域金融业竞争力。 据记者了解,地方政府对持有金控牌照态度积极,已经有一些省级地区在为金控做筹备,他们将整合区内金融牌照,希望打造持牌金控。 互联网巨头自成体系 在新经济席卷各行各业之际,传统金融机构因服务能力不足,让互联网金融得以蓬勃生长,并独成一帜,甚至有大而不能倒之势。 这些准金控的标配,是小贷牌照+支付牌照,如果谋取到控股或者参股民营银行,则能撑起更大的天地。 互联网巨头旗下准金控平台持有的金融牌照诸多。比如,蚂蚁金服持有网商银行、众安财险、国泰财险、支付宝、信美相互保险社、蚂蚁保险代理、天津金交所、蚂蚁基金销售、天弘基金等机构股权。 随着业务的壮大,纳入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一种保护。近期,蚂蚁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不过,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对媒体表示,蚂蚁有大量的科技业务,不符合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的条件。将科技与金融板块分离,也有利于风险隔离和金融监管。 周瑾表示,互联网系的金融集团业务模式比较创新、发展很快,且传统上受到的监管较少,此次比照金控办法,相应的整改工作会更加复杂。 另外,准金控平台无论原来名称如何,出身怎样,最终会根据实质投资控股情况、业务组合和风险特性来监管,各家金控平台将迎来统一监管尺度和规范。 (编辑:文静)
原标题:网络小贷新规出炉 联合贷出资不低于三成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以下简称“网络小贷”)业务将迎来统一管理。11月2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近日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对网络小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划定了禁止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的若干红线。 《办法》厘清了网络小贷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具体来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 “以文件形式赋予网络小贷正式的牌照身份,即颁发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将成为持牌机构;此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跨区需要特批。相对来说,缺乏许可的将会被列入非法金融活动的范畴,对明确合法与非法、使网络小贷业务正本清源具有积极意义。”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说道。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经营网络小贷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此次办法中,最受关注的是对于网络小贷门槛的大幅抬升。比如注册资本,新办法要求本省区域内经营的网络小贷注册资本起步要求是10亿元,如果是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需要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一门槛,目前多数网络小贷公司难以达标。申请全国性业务的网络小贷公司更难,并且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还注意到,对于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法》除了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信用、组织机构等方面设置准入条件外,还在对外融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方面划了“红线”。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满足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等6项条件。 在业务方面,涉及对外融资时,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同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央行,可以对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限制指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联合贷款出资不得低于三成”将对联合贷款规模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今年7月,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央行于当时下发了《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银行除了要上报联合消费贷的余额、利率、不良率之外,还要单独汇报与蚂蚁集团合作的“借呗”“花呗”的相关数据。 在于百程看来,在联合贷款中,要求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将限制蚂蚁小贷等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杠杆。在联合贷模式下,蚂蚁的出资比例大概在10%-20%。此前,央行向各银行了解消费类联合贷款业务的相关数据,特别对银行与蚂蚁花呗、借呗的联合放贷情况进行了摸底,即为此次规则调整做了测试。 【作者:孟凡霞 宋亦桐】 (编辑:文静)
图片来源:微摄 202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会见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阿兰·班尼楚一行,双方就金融业信息化、供应链保障等议题进行交流。范一飞对IBM支持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并欢迎IBM在维护中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完)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 我国基本金融服务已覆盖99%的人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着眼“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极端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的微观基础,与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构成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金融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缺乏来源,金融和经济活动不可能有效循环。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金融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金融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不论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以来的疫情大流行,都因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过度追逐利润、开展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利用科技手段误导金融消费者等行为,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更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金融服务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更强的普惠性,承担着为人民群众财产保值增值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全面促进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消费是我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增加值和GDP有重要贡献,同时对于“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汽车消费、住房消费以及开拓城乡消费,也具有促进作用。此外,金融消费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增加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而扩大其他消费和内需,强化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必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经过四十多年,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体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类机构共同发展。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相关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建设,又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相互合作,还对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给予了足够空间和包容审慎。因此,科技和数字化在金融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大型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上升,新兴金融科技公司蓬勃发展的互相补充、竞争合作的市场格局。 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客户的资金存放、借贷和支付都属于金融活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结合体。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从消费者风险控制看,在其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银行要求抵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金融科技公司则要求账户现金作为担保,或通过延期支付资金、收取其他费用等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上述逻辑,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G20于2011年出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10条基本原则,世界银行2017年公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最佳实践,均对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提出了要求。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金融机构开展年度消保监管评价。银保监会从几元的手机碎屏险,百元的洗牙卡,到近亿元理财产品,认真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去年一年真金白银清退、赔付消费者40.92亿元。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高度重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 近年来,通过严监管强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的获得感,使更多人享受到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从金融机构看,有的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用语过于专业,金融消费者难以识别其中的风险。销售宣传时,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不到位,使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此外,个别从业人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微软、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成为大型放贷机构。 四、多措并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越来越重要,持牌金融机构与新兴科技公司应取长补短、相互竞合。因此,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设立了科技公司,明显提升了服务效率,比如小微企业贷款由20-30天的审批周期,变为“秒审秒贷”“立等可到”。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探索创新,紧扣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特点,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真正使科技为金融赋能。同时,加强金融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一产品审查标准,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应设置专岗专人,在产品和服务上市前,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并组织客户体验。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召回。统一销售标准,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信息披露充分,实现“卖者尽责”。统一信息保护标准,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流传、销毁等环节加强全流程管理,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渠道和客群特点,可能引发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我国新型举国体制的独特性和优越性,疫情还像有的国家一样持续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不会上升吗?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吗?进一步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集中于“长尾”,群体性特征比金融机构更单一,消费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经过几十年逐步演进,覆盖的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2008年危机后又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控制标准,各国实践证明,有广泛适用性。因此,从防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风控措施。 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监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投诉纠纷化解。为增强消费者金融决策能力、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谨防盲目攀比、超前消费和过度借贷,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也应清楚自身金融需求,依法合规使用资金,不能将消费资金、生产性资金挪用于股市,盲目“打新”、炒概念,追逐所谓的市场热点股,在暴涨暴跌中损害自身利益。与此同时,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实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并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年化贷款利率不得超24%? 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发展面临挑战 杜川 [ 由于贷款产品需要根据客群本身资质进行不同的风险定价,这意味着一旦消费金融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消费金融机构的客群就会跟银行有所重叠。 ] 消费金融作为银行信贷的有力补充,经过六年的快速发展,已经逐步被消费者接受。但行业内也爆出过度借贷、变相收费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近期,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应将IRR(内部收益率)口径的贷款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成为行业的热议话题。有观点认为这是监管整顿消金领域乱象的重要举措之一。但也有观点认为,压低贷款利率会使得消费金融公司被迫改变服务对象,使得一部分收入相对较低或收入波动较大的消费者群体享受不到合适的金融服务。 “费率不仅仅是一个上限问题,也是一个综合问题,归根结底监管层是在‘开前门、堵后门’,要让‘正门’更加规范。”近日,在第五届中国消费金融高层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年利率划定24%红线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已有多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收到监管指导,要求其IRR口径的年化利率降低至24%。 如今,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信贷产品,但不同机构对费用和计息的提法五花八门,甚至存在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央行此前就在微信公众号上发文提示称,今天的100元,和一个月、两个月、N个月后的100元,实际价值是不一样的,未来的100元,考虑到时间因素,折回到当前的价值可能就要更少一些。同样道理,金融消费者未来每期还款的金额,如何按一定的利率,折回到现在刚好等于借款本金,这个利率就是消费者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也就是IRR。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大部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长尾客户,这部分客户群体违约风险较高,因此,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通过适当的利率水平来覆盖坏账风险。 国际消费金融领域专家Mel Carvill表示,贷款利率和风险溢价有关系,尤其是对于没有信用记录或者信用记录很少的家庭,他们的家庭财务状况通常不稳定,容易受到收入下降或者是需求增加的干扰,而他们没有太多储蓄和其他资源,可能出现违约。因此,放贷机构要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 由于贷款产品需要根据客群本身资质进行不同的风险定价,这意味着一旦消费金融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消费金融机构的客群就会跟银行有所重叠。“原本消费金融公司是要做信用卡的下沉客户,一旦将年化利率降至24%,意味着我们要跟信用卡抢客户。”有消金公司人士这样对记者说。 《2019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提出,目前我国政府干预消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行业准入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发放;其次,控制获得牌照公司的资金筹措途径;最后,管制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空间。就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上述三个管制手段的确起到了左右消费信贷资源配置的作用。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消费金融40人论坛发起人王红领认为,强行要求所有的消费金融供应商必须将服务的价格控制在24%以内,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从而有悖消费金融普惠的初衷。 利率应由市场决定 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将年化利率限定24%以下,将对行业造成哪些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将行业年化利率限定在IRR口径的24%以下,一些助贷合作模式将受到冲击。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对第一财经表示,“消金公司跟助贷合作还是比较次级的客户,一些消金公司客群跟此前的P2P客群也是高度重叠,需要覆盖坏账风险,如果利率降到24%以内,是无法覆盖风险的,会影响消金跟助贷合作,这一块业务冲击会比较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王红领认为,消费信贷供给的利率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政府的管制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率的。例如,政府过多地关注这一行业的利率水平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消费信贷的普惠性,从而导致这一领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由于消费信贷的特点是单笔供给规模小,资金周转周期短,只要事先的交易是透明的,消费者完全有能力合理预期自己的商业行为。如果信贷资金价格过高,信贷供应商会失去客户。” 发展仍面临挑战 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行业内扶优限劣、清理洗牌,迎来合规经营的新起点。 不过,消费金融在未来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众多挑战。首要挑战是经济增速放缓大背景下如何实现行业的稳定发展和消费信贷服务的不断升级。再比如,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消费金融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透明。 此外,如何为广泛的客户群体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是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传统的金融架构下,由于其结构和业态的一些影响,有很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难以得到金融服务,因而这种金融架构对他们而言并不公平、难以覆盖。目前消费金融服务对口的人群多为承担利息在18%~24%和25%~35%的一般消费者群体。 在业内,有关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谏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对于消费金融类信贷服务,按照贷款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监管;第二,要进一步鼓励、支持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通过ABS、金融债等渠道开展融资;第三,在消费信贷公司的整体利率保住“36%以上为非法放贷”红线基础上,应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成本设定合理贷款利率。 【作者:杜川】 (编辑: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