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讯(记者 李静)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裁定书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康力生物公司”)因“虚假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情通报显示,2019年12月9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倍康力生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网页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倍康力生物公司在网站发布广告“国内惟一一种拥有专利的针对孕妇及婴幼儿的营养鸡蛋”,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发布广告。 此后,倍康力生物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向丰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31日,丰台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倍康力生物公司继而于2020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的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予处罚;丰台区市监局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倍康力生物公司50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倍康力生物公司存在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丰台区市监局责令倍康力生物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倍康力生物公司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99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海霞。该公司最大股东为山东牧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肖海霞持股比列为30%,北京明信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 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健功能蛋研发、生产、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生物高科技公司。公司产品分为功能蛋、保健蛋、蛋汤、蛋粉、蛋片五大系列,注册商标包括"倍康力"、"一杯汤"、"一勺粉"等。
9月13日晚间,江苏神通(00243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程”)就“R项目”设备订货事宜签署《设备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含税)。 根据合同内容显示,本次合同的范围包括R项目的设备采购包的设计、设备、文件、运输和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装和试验、配合中核工程验收、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培训)等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据了解,中核工程成立于1985年,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核电和其他核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材料订货、施工管理、试车调试;核电工程以及其它核工程的前期项目策划、项目咨询服务等。2019年,公司与中核工程发生业务的交易订单总金额为1.70亿元,本次合同签订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与中核工程订单总金额的88.39%。 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阀门制造商之一,江苏神通的主营业务包括工业特种阀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核电、火电、煤化工、石油和天然气集输及石油炼化等领域。 江苏神通表示,此次合同签订的总金额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3.48亿元的11.11%,本次合同的执行将对公司2020-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带来积极影响。 江苏神通曾于今年8月发布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计划通过非公开发行引入天津安塞与吴建新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11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资净额将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关键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目前,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
方正电机9月14日午间公告称,公司与蔚然(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然动力” ),就方正电机以一定的价格向蔚然动力提供某项目的驱动电机组件达成框架协议。 蔚然(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告显示,上述协议约定公司向蔚然动力提供的产品,系公司首款采用扁线电机绕组形式的产品,相比现有产品在功率密度、电机效率上均有不同幅度的提升。同时该项目也是公司年产35万台新能源驱动电机及电驱动集成募投项目之一。 方正电机表示,新能源汽车驱动业务是公司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单元,公司将全力推进完善新能源驱动电机的研发和高效生产制造体系,全面提升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与蔚然动力建立供应关系,标志着公司已具备了国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产品供应能力和服务一流客户的能力。
9月13日,祥和实业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对公司自9月9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20%的异常波动进行自查。公告表示,经自查,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记者注意到,近日,祥和实业发布了上海城建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富士扣采购轨道扣件及轨枕相关产品材料的订单公告,轨道扣件及轨枕产品将用于嘉兴有轨电车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订单金额为2722.47万元。据悉,嘉兴有轨电车一期工程包含T1和T2两条线路,是嘉兴中心城区的地面公交骨干系统,未来建设形成交通网后,将完善城市轨道路线规划,方便市民出行。 祥和实业方面表示,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一季度开工节奏及招标进展延迟了公司部分订单的确认周期。作为轨道扣件技术领军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公司不断研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疫情期间并未影响产品研发和专利确认进度。 据悉,祥和实业2020年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占总营收7.29%。近日获得嘉兴有轨电车订单同时,全资子公司富适扣还收获了扣件系统和检测工装的2项新型实用专利。 国海证券表示,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6736公里,线网规模排名世界第一,未来将向中小运量和快速城市轨道交通倾斜,促使多制式协调发展,满足不同人群出行需求。随城轨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债券下放速度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新增及在建里程将维持同期上涨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祥和实业于今年5月7日公布了回购股份方案,公司管理层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拟计划以5000万至10000万、不超过20.0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9月14日,晨光生物发布公告,为梳理棉籽业务板块架构,结合棉籽业务板块发展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喀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晨光”)决定在新疆喀什岳普湖县投资设立子公司以承接喀什晨光公司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新设立公司(即晨光生物全资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晨光投资设立,计划投资1000万元。 晨光生物表示,棉籽业务板块梳理重构后,使棉籽业务板块架构更清晰,有利于提高该板块业务运营效率。新设孙公司承接喀什晨光相关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新设孙公司尚需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公司工作人员将积极开展工作,早日完成孙公司注册,并逐步承接喀什晨光公司资产、负债等。
方正电机将向蔚来汽车提供驱动电机组件 方正电机9月14日午间公告称,公司与蔚然(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然动力” ),就方正电机以一定的价格向蔚然动力提供某项目的驱动电机组件达成框架协议。 蔚然(南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告显示,上述协议约定公司向蔚然动力提供的产品,系公司首款采用扁线电机绕组形式的产品,相比现有产品在功率密度、电机效率上均有不同幅度的提升。同时该项目也是公司年产35万台新能源驱动电机及电驱动集成募投项目之一。 方正电机表示,新能源汽车驱动业务是公司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单元,公司将全力推进完善新能源驱动电机的研发和高效生产制造体系,全面提升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与蔚然动力建立供应关系,标志着公司已具备了国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产品供应能力和服务一流客户的能力。 维尔利中标5003万元三明市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 维尔利9月14日午间公告称,公司近期参与了三明市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该项目的招标人为三明市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根据公示,公司为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本次中标的项目为三明市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规模为:餐厨废弃物处理100t/d,厨余废弃物处理20t/d,废弃油脂处理20t/d,本次招标的范围和内容主要为餐厨处理系统整体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两年运行技术指导服务,交货期150日历天。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该项目的中标价为5003万元。 维尔利表示,该项目的中标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的占有率,该项目的建设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绿茵生态中标5558万元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 绿茵生态9月14日午间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天津鑫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津南区南部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2020 年八里台镇造林绿化工程—大韩庄三标段)的中标人,中标价格为5557.88万元。 瑞玛工业拟收购新凯精密剩余股权 投资2.6亿元扩充紧固件产能 瑞玛工业9月14日午间公告称,公司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简称“新凯精密”)计划投资扩建用于5G通讯及汽车新能源电池包的紧固件生产项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2.6亿元,项目资金来源为新凯精密自有或自筹资金。 同时,瑞玛工业董事会同意拟以自有资金1.54亿元收购自然人林巨强、孙梅持有的新凯精密45%的股权,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与林巨强、孙梅在苏州市虎丘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前述交易完成后,新凯精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凯精密主要从事精密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通信、汽车、电力电气等行业,是公司精密金属紧固件产品的业务中心。 公告显示,此次项目建设包含的主要设备为高端智能多工位成型设备、CNC精密多轴加工设备、国家级实验室、集成式智能仓储及自动货柜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紧固件产品30亿件。项目计划于2021年开工建设,预计建成时间为2年。 瑞玛工业表示,本次投资建设项目已经过公司及新凯精密的慎重、充分地分析论证,新凯精密具备良好的技术优势及市场竞争优势,此次扩建项目新增的产能与公司及新凯精密现有产品密切相关,可以实现产品市场、品牌、技术等多方面的资源共享。
当前我国有很多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些真是围绕实体经济产业链,通过技术和牌照的配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促进了金融和产业链的融合;也有些企业,没有产业链,纯粹是为了金融而金融,造成了很多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于穿透金融风险,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积极意义。 本文将从金控公司申请、实控人准入、金控公司管理和统一金控公司监管等几个重要方面,对监管办法要点进行解读。 5个关键数字 根据《监管办法》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实控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注意,第六条中用的是“应当”。那么企业集团需要关注自身实控的金融机构类型数量,和总金融资产规模,如果达到以上要求,是需要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成立金控公司并接受并表监管的。 企业集团应当成立金控公司的条件,需要关注五个数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5000亿,不含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85%。 《监管办法》第二条中,明确金控公司必须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那么,如果你只是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农商行,你是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的。如果你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你也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让金控公司内部之间实现充分的业务协同,还能够提升金控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核心主业突出 《监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非金融企业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那么,那种在金融市场上频频债务违约,暴露大量舆情和丑闻的非金融企业是不会被监管部门批准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的。 《监管办法》第九条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比如零售行业的苏宁、房产行业的贝壳、外卖行业的美团、出行行业的滴滴,都有服务实体经济的产业链,有着自己的核心主业。有核心主业的非金融企业,获得金融牌照之后,金融业务可以为核心主业和产业链服务,促进主业更好的发展,实现金融深度融合和服务实体经济。 那些核心主业不突出,甚至没有明确产业方向,仅是为了通过金融牌照获取资金的目的,而谋求金控公司许可的非金融企业将不会被监管批准成为金控公司的股东。 明确实控人负面清单 《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了金控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面清单: 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很多金控公司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其实控人的风险,实控人靠谱,金控公司才可能靠谱。所以,监管部门对于成为金控公司实控人的要求非常严格,从经营失败、违规、转让金控公司股份、不正当竞争等多方面对实控人的准入进行了具体约束。实控人负面清单能够从根本上控制金控公司的风险。所以,那些有着较多负面,妄图通过获取金控公司许可翻身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可以放弃幻想了。监管绝不会让有重大污点的实控人入股金控公司的。 金控公司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很多庞大的金控体系风险管控的现实问题。它斩断了金控公司为其实控人自融的渠道,防止金控公司成为其实控人的提款机,防止其实控人危害金控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和金控公司客户的权益。企业想要通过成立金控公司为自身融资的念头可以打消了。 三个“不得” (1)金控公司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正常独立经营 《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正常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明确了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明确了金控公司不能随意插手、干预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经营领域。这条规定非常重要,一些金融机构在金控公司的控制之下,如果他们失去了自主决策的能力,将有很大的风险隐患。 (2)金控公司不得直接经营业务 《监管办法》第二条指出: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很关键。因为当前很多金融服务公司持有多张金融牌照,而且金融服务公司包含大量的员工,有时候直接参与下属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科技开发工作。根据《监管办法》,这种金融服务公司将不能成为金控公司的主体,除非该金融服务公司将所有和业务相关联的人员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剥离到对应下属的金融机构中去,该金融服务公司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或者“金融集团”字样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的审批许可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监管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现在各省、市,还有各行业都有一些带有“金融控股”和“金融集团”名称的公司,但是在2020年11月1日之后,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集团”就要改名了。 鼓励风险可控下的内部协同 《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阐述了金控公司的内部协同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实际上,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但是必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或者同意。交叉销售、综合金融服务在金控公司内部是比较普遍的,但是金控监管办法出台后,持有多金融牌照、获得许可的金控公司,势必要全面梳理各种法律文件和用户协议,更新用户授权,确保在集团内部的客户信息共享合法合规。 金控公司的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和营业场所资源,如果能够在内部进行共享,将能够有效降低金控公司内部各业务的经营成本,这也会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实际上,《监管办法》是鼓励协同的,但是也明确要求金控公司必须明确业务协同中的风险承担主体。 严格关联交易管理 《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和其股东之间、金控公司和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金控公司与所控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准则。 《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 关联方之间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坏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金控公司股东,不得与金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 金控公司如果牌照齐全、产业完整,就能够形成一个庞大的自我循环的金融生态。《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金控公司的关联交易提出了非常明确、非常严格的要求,对于金控公司挑战比较大。比如金控公司内部为了某张牌照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能将其他所控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资金输送到这张牌照中来,一旦这张牌照的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势必会出现快速的风险蔓延。还有,金控公司股东可能会通过金控公司对外融资,将融到的资金用于金控公司股东的业务经营。一些上市公司成为母公司的提款机,结果发展举步维艰。所以,在金控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监管机构将严格进行监督管理。 统一的监管机制 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十几张牌照,实控的金融机构主体较多,分布在全国各地,业务关联性复杂,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也分布在各个地方。如果都是单个监管机构单独监管某个金融机构,就难以发现隐藏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杂性金融风险。所以,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有他们的入股资金来源、性质和流向都会由人民银行进行穿透式监管。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等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会面临罚款、撤销行政许可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办法》中明确阐述了对于金控公司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联合监管,一方面有助于从监管层面将各个金融业态的信息进行充分整合,实现对于金控公司的全链条视图的掌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监管机制,快速生成组合的金融风险控制方式,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联合监管必须要有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否则信息不能融合,监管实现不了并表监管。《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和统计制度,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金控公司监管办法的发布影响深远,对于整个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深刻和重要的意义。监管办法一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实现全链条金融风险管控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进一步有效促进和鼓励围绕实体经济而生的产业链金融的繁荣,金融将在更深层次和实体经济融合,从而能够更高质量地服务实体经济。